理性主义伦理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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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伦理学篇1
[关键词]摩尔;元伦理学;直觉主义;科学化
[作者简介]李西杰,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哲学博士,江苏镇江212003
[中图分类号]B5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2-0059-04
作为元伦理学的创始人及当代语言哲学的思想先驱之一,摩尔强调伦理学理论应该关注对专属于伦理学的(或者按照摩尔的说法要具有“伦理学讨论的气味”)研究方法的研究。摩尔集中反对了“心理学的方法”和“词源学方法”。摩尔反对的“心理学的方法”即自康德以来哲学中强调分析自我意识的方法。所谓“词源学方法”就是像“词典编纂家”的同义语反复。作为对传统规范伦理的反动,摩尔认为,善是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对善的理解仅仅需要直觉。认为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是自明的,只能通过“直觉”来把握,摩尔强调伦理学的科学化发展。然而这却导致了直觉主义者无法合理地说明善这个概念及其规范性,同时也元法合理地说明与之密切相关的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自明性、道德冲突的解决等问题。最终,直觉主义伦理学作为一个学派,结束了其存在。在今天这个学术发展日益受到非学术影响的社会中,作为一种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新范式,摩尔直觉主义的伦理学启迪着后世伦理学科学化发展。
一、对“善的”概念分析
在《伦理学原理》(1903年)这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的巨著中,“现代伦理学之父”摩尔第一次将伦理学划分为规范伦理学(实践的、行动的伦理学)与元伦理学(分析的、科学的伦理学)。摩尔认为,伦理学的特点不是研究关于人类行为之各道德断言,而是研究关于事物两个性质,即用“善的”一术语所表示的性质和用“恶的”一术语所表示的相反性质之各断言。传统伦理学由于没有重视善、恶等道德语言的分析,在没有真正弄明白问题以前“就试图作答”,因而在伦理学史上,虽然各派伦理学说争论不休,却充满着错误、困惑与混乱。摩尔在对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进行精深独特的分析基础之上,提出了“善不可定义”,如果一定要给善下定义,就会犯“自然主义谬误”等观点,从而试图驳斥传统伦理学说。
在伦理学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中,元伦理学对于传统伦理学的批判起到了一种革命性作用。这突出表现在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这一概念中。所谓“自然主义谬误”,就是将自然的、有善性的事物混同于或等同于非自然的善性质自身,并以自然性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规定和定义“善”。摩尔从“善”不可定义出发,认为任何给“善”下定义的做法,都是把“善”等同于其他自然属性,将导致“自然主义谬误”。他认为,定义就是对一个语词所代表的事物的分析。只有当对象是由某些单纯部分组成的复合物,即对象能够分解为某些单纯的部分时,对它下定义才是可能的。例如,人们可以给“马”下定义,因为一匹马具有许多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如它四条腿,尾巴较长等等。但“善”这类概念就如同颜色“黄”一样,是一个单纯的概念,不能再加以分析。对于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是无法描述和阐明的。既然如此,给善下定义,只能是赋予它错误的含义。
将伦理、道德的“正当”当作实体的“合目的性”看待,并要求人类通过理性、实践理性探寻,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就成为了西方传统伦理学的主流。而广义的“合目的性”的伦理学不仅包含了道德哲学,而且也包括了政治、法律哲学。因此,在人类学说史、政治法律学说史上也奉此模式为圭臬。诸如斯多葛学派认为存在一个“理性”作为宇宙的基质,主张人类要遵从自然、理性而生活,人类的行动需要符合理性、符合逻格斯,“应当同宇宙的目的相协调而行动,力图在神圣的目的中来实现自己作为人的目的,以求达到最大限度的完善”。理性在古希腊时代的主要特征是对客体的认识与把握的知识论传统,人拥有认识世界、把握美德的理性能力,同时,世界也具有可知的理性结构。因此,知识与道德都可以通过人们的理性来获致,知识与道德是同一的。因此,对伦理问题的探寻与对知识问题的探寻一样,是需要通过理性完成的。而伦理、道德问题都被蕴含在了实践的概念之中,因此,实践理性就成为人们摆脱外在物的束缚,自由地追寻最高善原则的必需。因此,在主体(实践中的自由的人)一客体(知识、道德)这样一个模式之下,道德显然就具有了一种实体的属性,即道德是外在于人而客观存在,如同知识一样需要人依照其实践理性进行发掘。对伦理道德判断的理性主义信心在近代道德直觉主义那里遭遇到严重挑战。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确立了一个假设:道德是直觉的,是不需要科学理性去作无用的分析的。因为分析本身不但不能保持道德,反而会败坏道德,他以罗马为例来论证说,“从前,罗马人是安心实践德行的,但当他们开始研究德行后,一切就完了”。
摩尔则认为,“善”作为单一概念,当我们说“某事物是善的”时,“善”是作为事物的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是与其他的可感性质不同的,这些可感性质是凭人的感官就可以感知的,而善这种性质是不能通过感官而感知的,这种性质是超感官的,它只能被直觉到。“善”本身的性质是自明的,是一个“不能下定义”、“不能分析的概念”。对“什么是善”这一伦理学的根本问题的回答,不是诉诸于行动,而是诉诸于对善本身的直觉。摩尔对“善”这一概念的分析表明,他用自明性的直观方法代替了传统的经验归纳和演绎方法,从而使伦理学由一种规范性的实践科学变成了纯理论的元伦理学。这是摩尔的主要目的,他自认为他的《伦理学原理》这本书就是作为“任何可能以科学自命的未来伦理学的导论”。自摩尔以后,元伦理学便只是对道德语言进行分析,其发展日趋形式化、理论化。摩尔在伦理学领域的这种划分,实际上反对了在他之前的规范伦理学,他认为只有元伦理学才是属于真理的科学的领域,而规范伦理学使属于经验事实的领域缺少普遍的确定性和有效性。
二、作为先天手段的直觉能够赋予理性人的共识
摩尔认为,“善的”或“善性质”是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孤立性质或单纯概念,是自明的,不能通过经验和理性来认识,只能通过直觉来把握。他以为“善”并非自然的事物,因为它不能被感知(per-ceive),而只能被直觉(intuit)。“善”既然并非自然的事物,那么,它便没有性质可言,故不可能透过列举其性质而被界定。
当我们说“这是善的”,这是一个综合命题,这
一命题是建立在某一命题之上的,而这一命题是不可能根据逻辑从任何其他命题演绎出来,我们必须直截了当地接受或否定它,换一种说法就是这一命题是自明的。也就是说,当我们说事物是善的时候,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是善,而“善”是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单纯的概念,它是不能凭感觉而感知的,它是自明的,任何试图给它下定义的做法都是要犯自然主义谬误的。以往的伦理学就都犯了这种错误,这些伦理学是进化论伦理学、快乐主义和形而上学伦理学。
道德通过直觉就可以把握住,这不论是在古代的还是近代的关于道德的学说中都有很多赞同意见,因为道德乃是一种实践智慧。所以,即使是康德,也不否认人们对什么是道德的事情,在形而上学之先就具备了发言权,而且还往往能说出事情本身来。(“由商人和家庭主妇所组成的那些混杂的社交聚会中的交谈”表明了“理性的这种很乐意在被提出实践的问题中作出自己最精细的鉴定的倾向。”)这种对于一般人的道德直觉的肯定,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被看做“对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自我意识知道义务是绝对本质”,“义务不能以自我意识的一种异己物出现”。因此,人对什么是道德的事情的直觉意识,并轻松地把它做出来的自然行动,在古典哲学中是作为道德问题的出发点的。
直觉作为分析方法与道德行为价值选择的冲突。摩尔认为,“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伦理学不应该研究人的行为,而应该研究道德概念。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善、正当、义务等道德概念进行逻辑分析,以确立这些概念的性质和意义。价值论直觉主义者认为,善(恶)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其他道德概念如义务、正当都是从善引申出来的。摩尔指出,只有解决了“‘善’意指什么”,然后才能解决善事物是什么,什么是应该做的。在他看来,“善自身”存在于宇宙中,是不依赖于具体事物、社会生活和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本质。善的这种性质,只能靠直觉来认识,因为善和善事物都是“自明的”,它不需要从别的判断中推导出来。善是简单概念,不能分析,因此不能被定义。但是,正当、义务等道德概念不是自明的,必须从善那里导出、并且只能通过善来下定义。由于价值论直觉主义者根本否定给善下定义和对善进行科学分析的可能性,从而把道德与科学对立起来。同时,由于摩尔等人把善这一道德概念理解为“价值自身”,即超越自然对象和社会关系,存在于时间、空间之外的抽象本质,最终必然使价值与事实脱离,使善、正当、义务等道德概念与实际生活脱离。
三、摩尔的直觉主义伦理学的当代启示
以法律为核心的可证实、可验证的社会制度或显型技术化秩序在社会行为规范中的作用日渐突显的同时,以价值规范、德性修养为主要特征的伦理道德的文化功能、知识功能却渐趋弱化,这即是伦理道德及其知识(合法性)的现代性困境。这种困境通常在伦理学家看来是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危机的现实根源,即由于现代化导致生活世界的道德滑坡和道德虚无主义,使得现代伦理学知识系统失效(即由于伦理学知识缺乏可供检验的“科学性”或“合理性”而使得伦理道德的失范)。然而我们透过摩尔《伦理学原理》展现的知识社会学图景可以看出,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危机的实质在于伦理学家并没有对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危机进行深层面的元伦理学式发掘。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序中,表达他对传统伦理学研究方法的不满:“照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摩尔从事哲学研究的方法及风格,对后来的分析哲学、尤其是对日常语言学派哲学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分析哲学家们主要致力于意义的分析,并将其作为哲学的主要任务与目标。从现代逻辑输入精确性,从现代科学引入方法论,把语言问题当作突破口,运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的方法,使哲学逻辑化、科学化和分析化,由此达到哲学思想的明晰性和确定性。分析哲学家们认为,“哲学的任务不是总结和概括科学研究的结果……而是研究专门科学的基础。哲学变成对基础的研究”,“它必须返回逻辑学、科学理论和基础研究的领域中去”。确切地说,分析哲学家提出的哲学研究的任务是,对哲学家、自然科学家和其他的人,关于自然科学理论、本体论和认识论等方面的问题所作的逻辑命题的陈述和语言的陈述,进行基础性的逻辑分析或语义分析。
作为一种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新范式,摩尔直觉主义的伦理学启迪着后世伦理学科学化发展。元伦理学研究后期,逐渐出现了综合的研究趋势,这种综合就是对各种元伦理学研究资源的整合,预示了元伦理学作为科学革命的理论前景:一种新的学科范式的出现。温和的情感主义者史蒂文森在关于伦理学分析方法的论述中指出,科学的方法对于伦理学是不够的,伦理学需要发展应用新的方法,它将把理性方法、非理性方法都包括其中。而图尔敏在批评客观方法、主观方法和命令方法的片面性的同时,也指出这三种方法各有其合理之处,它们都强调了伦理学中某些重要的因素。合理吸收这些因素,就有可能找到适当的方法,对道德判断的理由进行充分论证。而赫尔正是在对情感主义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提出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的。在他看来,道德判断既不像自然主义所认为的那样只有描述意义,也不像情感主义者认为的那样只有情感的评价意义,综合二者,赫尔认为,道德判断是一种可普遍化的规定性判断。因为赫尔的普遍规定主义并不排除道德判断中的规定性内容,这就为他研究实际的伦理问题铺设了道路,同时,他的普遍化主张为伦理实践提供了建构目标和判断标准。赫尔投身应用伦理学阵营并不是偶然的。在《为什么要应用伦理》中,他把自己的方法概述如下:“放弃对所有先前的道德信念的诉求,从实践者们那里弄清事实真相,通过适用于道德哲学家的理论方法,设计一种产生关于道德问题的有效的规则的可行的伦理学理论。然后,依据这些规则,从这些事实中进行推导,试图使实践者们随着这一推理,接受这些结论。”这正是元伦理学家们追求科学化的成果,使他们科学革命所诉求的新范式的达成。
摩尔所强调的直觉主义之于道德的重要性,乃是以理性为前提或基础。尽管理性的过度的夸大可能掩盖了对人类理性固有局限的真切认识,从而隐含着走向反面的危机,但在现代性社会条件下,理性的积极意义依然毋庸置疑,即它是人们道德自觉选择的前提,摩尔的直觉主义恰恰体现在如此,这进一步证明了伦理学知识合法性有赖于建立在自身合理性而非强制性基础之上。道德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道德最核心的问题应该是更多地依靠人的理性精神、自律精神。道德之所以永恒,就源于它是人类对于自身的思考,源于人类本身的理性精神。尽管伦理学知识的合法性依赖于理性的洞见和辩明,然而,伦理学家倡导任何一种道德都必须与社会现实相联系,这种联系不在于为社会规
定何种道德标准,而在于启迪人们的道德思考。而关注伦理学本身,尤其是伦理道德语言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减轻人们道德知识之间的冲突与混乱,就如黑尔所说的,“在行为问题日益复杂而令人烦恼的这个世界里,存在着一种对我们据以提出并解答这些问题的语言进行理解的巨大需要。因为有关我们道德语言的混乱,不仅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也会导致不必要的实践中的困惑”。
摩尔等人开创的直觉主义伦理学是分析哲学的重要源头,是科学主义思潮的典型代表,分析哲学家们对于经验、常识和科学的尊重,所具有的健全的科学意识和深厚的科学素养,不仅仅开启了西方元伦理学从伦理学知识内部批判其合法性的先河,使得元伦理学占据西方伦理学主流思潮之地位。摩尔《伦理学原理》开创的元伦理学关注于分析伦理学的概念、判断及命令表达的逻辑关系、功能、证明,研究伦理学语言、语辞(术语),这为伦理学理论研究的规范性提供了全新的要求,也为伦理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却也导致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日益滑向形式主义、远离社会现实生活的“不良”学术倾向,进而导致1970年代以来以罗尔斯的经典著作《正义论》的“轴心式转折点”(哈贝马斯语)。在这个过程中,伦理学对产生于社会各领域中的种种道德难题展开了广泛的研究,进而形成了一个新的分支学科或者学科形态――应用伦理学或者说重新确立规范伦理学的主流地位。这一转向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日益滑向形式主义、远离社会现实生活的必然反动。它的社会意义和理论意义都是现实而又积极的。换言之,伦理学从元分析理论向规范理论的复归或应用转型是“现代西方伦理学进入当代最新发展的重要理论标志之一”。
[参考文献]
[1]梯利,西方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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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毕芙蓉,元伦理学研究:作为学科范式的革命[J],中国学术,2006,(21)
理性主义伦理学篇2
为什么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看法存在着众多的歧异,除了伦理学及其研究对象———道德的广延性和复杂性等原因以外,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缺乏一致的理解是其最主要的原因。而考察已有的讨论发现,学界往往将考察的重点放在“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内容上,重点论证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内容是什么,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本身却考察得不够,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和使用也大相径庭,以至于彼此之间有时难以有效地借鉴和沟通。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首先考察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一)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基本的伦理学问题,不等于伦理学具体问题
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伦理学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伦理学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可以有很多,因为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在时代境遇、论证方式、理论旨趣、个体风格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其所关注的伦理学问题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伦理学问题,甚至有的问题为所有伦理学理论类型所共同关注,例如善恶问题、应有和实有问题、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人的道德责任问题,等等。但这些所谓“贯穿于伦理思想史始终”的问题、甚至是所有伦理学体系都“不可避免、不可不回答”的问题,只是基本的伦理学问题,不是伦理学的元问题或者最根本的、最高的问题,因此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基本问题”,不是某一伦理学体系中的一个问题,而是全部伦理学的元问题,是决定如何理解和解释其他所有伦理学问题的根本问题。正是对这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回答,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其他各种具体的伦理学问题,哪怕是上述基本的伦理学问题,虽常常为几乎所有伦理学理论体系所共同关注,对其的不同回答也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伦理学类型,但却不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因为,首先,所有这些问题从本体论意义上说,只是体现“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作为“隐匿的前提”而存在的,它总是作为构成思想的“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伦理学基本问题”总是被扬弃为具体的伦理学问题或主要问题。以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为例,有学者认为,“道德是以道德规范与主体意志的矛盾结构方式来反映和体现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律性的”[12]。以此来证明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但殊不知这恰恰说明了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只是个“表面”问题,背后还隐藏着作为“隐匿前提”的伦理学基本问题。其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即使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也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分。以应有和实有问题为例,有学者认为,“应有与实有关系的解决,规定了伦理学其他问题解决的方向。例如,在什么样的实有基础上提出什么样的应有,使实有服从应有,使应有转化成实有。这种应有与实有的同一性问题,决定了各种道德体系的原则和规范,也决定着各种道德活动的标准、方向和方法”[7]。这种区分显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分。所以可以说,基本的伦理学问题是多元的,而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却是唯一的。
(二)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
关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虽然有一定的分歧,但学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简单说伦理学就是研究社会道德的学问,所以伦理学也可以称之为道德哲学。但众所周知,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并不能等同于本学科的理论本身。也就是说,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并不能等同于伦理学,同样,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其存在的问题或基本矛盾,虽然对伦理学理论相当重要,也并不能等同于伦理学理论的问题或基本矛盾。即作为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问题与作为研究对象的、现实的道德生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却根本不同的概念或命题。现实道德生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或矛盾,哪怕是基本的,也只是对象自身的基本问题和矛盾;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伦理学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对其对象———道德现象进行研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这是两个不同关系层次的概念。即对象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能等同于对这一对象进行研究的理论体系所面临的问题的。就如同《红楼梦》这部名著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能与红学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相混淆一样。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所表明的是对道德对象进行研究和说明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以道德的基本矛盾来取代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上述两个概念和命题的根本区别,是值得商榷的。
(三)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道德观的根本问题
道德观,简单地说就是对道德现象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多是指对全部道德现象的认识和观点,有时也是指对某一类道德现象的认识和观点。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一定社会的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看法。可以说,每一种伦理学理论都潜在地表达了一种道德观,都潜在地体现了这种理论对道德的基本看法。甚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每一个有理性的社会主体都会有自己的道德观,有自己对道德问题和现象的基本观点和看法。这些对道德的观点和看法,有些可能是伦理学理论和社会主体所共同关注的,是根本的观点和看法。但这些观点和看法不能看作是伦理学基本问题。伦理学基本问题不是道德观的根本问题,它是隐匿于各种道德观背后的问题,是一切伦理思想所以可能的背后的“看不见的手”。人们无论以怎样的道德观来理解和看待伦理学,实质上都是在这一隐匿的“看不见的手”的支撑下才是可能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们关于道德观的不同见解和看法,最终都要受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影响和制约。它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的最本质的问题,当然也是任何伦理学理论及思想者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四)伦理学基本问题只能是一个问题,而非是多个问题
从语义上讲,基本即有基础、根本、开始之义,基本即根本。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是与该学科的其他问题相比较而言的,相较于其他问题,基本问题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不能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它的回答决定着对其他问题的看法和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整个研究领域的基本问题,是回答或解决其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基本问题只能有一个,而不能是多个平行并列。对于从道德现象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中分别找出四个基本问题的观点,已有学者进行了反驳,认为划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不应该与整个伦理学体系分离,“这种划分方法,割裂了伦理学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把有机体的伦理学变为互不联系的无机体的伦理学”。“这种‘分解式’的划分,割裂了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没有反映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特点和规律。”[13]总之,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或称之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或最高问题,它的意义犹如哲学基本问题之于哲学的意义一样。当然所谓“伦理学基本问题”,则既要能在本体论意义上作为划分一切伦理学类型的唯一标准,也要能在价值论意义上体现伦理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和理论本性,能够在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意义上将伦理学同其他学科区别开来。从这个标准来看,教科书体系的观点是目前最为完备和恰当的观点,2012年出版的马工程教材《伦理学》也延续了这一观点[2]。
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意义和使命
(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意义
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论争是有意义的,并不是无谓的混乱和“冤枉的战争”[1]。因为一门学科得以建立,不仅要明确本学科的研究对象,而且还要说明本学科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对新中国刚刚兴建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科体系而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论争,给该学科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充分的说明。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一门新兴学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迫切需要集中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论问题,虽然伦理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需要学科自立,需要自立门户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理论基础;二是实践问题,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学说,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必须能够解答现实道德问题,指导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生活。以罗国杰先生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代表的教科书体系,很好地完成了上述任务。以教科书理论体系为代表的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既较好地解决了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解答了道德的本质、功能、历史使命等基本的道德理论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又解决了具体的道德理论问题,为社会主义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道德问题给予原则性回答,确立了社会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还解决了实践问题,回答了社会主义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道德问题,指导了人们的道德生活。而“这一体系中理论、规范和实践三大块相互沟通的桥梁,正是该体系的伦理学基本问题,这一体系所探讨的道德理论,从提出到论证,也是以伦理学基本问题为元点的”[17]。可见,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不是随心所欲的,是有重要理论意义的。而对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论争,也不是无意义的混乱,而是任何理论研究的共性。任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都离不开各种理论纷争,而恰恰是在这种理论纷争中,所讨论的理论才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学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论争,不仅不会给人们的认识带来混乱,而且有助于人们在伦理学基本问题上加强认识,有助于彰显伦理学研究的特点与思考方式,有助于科学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立。总之,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论争既是伦理学学科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又反过来为伦理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
有学者认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已经终结了。“‘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目标在于重建当代中国的实践理性,但是它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也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伦理学始终面临诸多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将不再可能以‘基本问题’的方式进行设问与解答,否则有可能陷入简单的理论轮回。”[16]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因为,“重建当代中国的实践理性”,是对伦理学基本问题使命的强加,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仅是作为“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理论基石(或可称为理论基点或元点)。如上所述,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伦理学学科建设的需要;二是理论和实践问题解答的需要。如果要界定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也只能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分析。我们可以说,作为构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石,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之一,它使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其他一切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伦理学流派在本体论上得以根本区别。作为解答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理论基石,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之二。可见,如果说无论是构建伦理学学科体系,还是解答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领域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都算是“重建当代中国的实践理性”的话,那么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目标或是使命,就仅是作为“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理论基石而言的。很简单的道理,仅靠伦理学基本问题本身,是不可能建构伦理学学科体系的,也不可能全面解答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领域的所有理论和现实问题,当然也不可能仅靠伦理学基本问题就完成“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任务。但不可否认的是,伦理学基本问题恰恰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基石。因此,把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所有任务和使命都强加给伦理学基本问题,并据此否定伦理学基本问题,认为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也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是不准确的。
理性主义伦理学篇3
[关键词]西方德性伦理;理论化;复兴之路。
1958年,安斯库默在英国皇家学会的哲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现代道德哲学公认为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复兴的标志。德性伦理分为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和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这些主张理论化的思想家包括努斯鲍姆!、斯洛特、赫斯特豪斯、大卫?威金斯、亨利?理查森等人。以反理论思潮著称的德性伦理为何后期出现理论化的主张,其思想根源、理论意义何在,很值得探讨。
一、复兴的起点:理性的拓展。
如果说主张反理论的德性伦理主要起源于对康德主义的不满,那么,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则主要起源于对功利主义的不满。他们认为,善的多元性被忽视;理性仅仅被作为工具性的运用,即理性仅仅能沉思手段而不是目的;情感和欲望成为了非认知性概念,即它们常常在功利主义的哲学,尤其是经济学论文"target="_blank">经济学中被视为当然如此。努斯鲍姆等人试图拓展理性的范围,让理性和沉思在我们的道德哲学和政治生活中发挥比功利主义常常所承认的大得多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重视理性,他们很喜欢诉诸亚里士多德,同时,对康德怀有同情之心,甚至希望综合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在这些方面,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与主张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有着很大的区别。
其一,相信善的多样性,批判功利主义。相信善的多样性,是欣赏理性的德性伦理学家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发展而来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人类生活所珍视的善是多元的,不可公度的。友谊、正义、勇敢、谦虚等等?每一个,就其自身而言,对于行为者来说都是必须追求的。对它们的追求就是要把它们本身视为明确的有价值的目的,而不是作为实现更进一步的价值,如快乐和满足的手段。
因此,这些思想家强烈地反对人类生活中善的可公度性,把它们当做获得快乐或满足的手段。因此,他们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在功利主义那里,功利?常常是某种单一的价值的最大化的观念,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在生活中各种独特的善都臣服于某种特定的并非某种其他类的善。同时,功利这种观念还引进了自利的优先重要性。这些正是德性伦理所要反对的。
这些德性伦理学家反对功利主义主要在社会科学和公共政策方面,因为功利主义常常根据其效果论所构成的经济学理论来引导社会公共政策,其思想完全与从德性伦理学所引导出的社会公共政策相悖。德性伦理学家们常常提倡在社会实施仁爱、关怀等德性,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斯洛特提出了普遍仁爱的思想,希望在社会中推行德性正义,把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关爱视为高于经济利益的目标。他反对从功利论引导出的社会理论和政策。边沁认为:一个行为是善是恶,只要考虑它的结果如何而定。
其所以是善,是因为它能够引起愉快或排除痛苦;其所以是恶,是因为它能够引起痛苦或排除愉快。从同一个动机,以至任何动机都可以产生善的、恶的乃至无善无恶的行动。功利论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与其将财政津贴直接用于福利事业或公共事业建设,不如将财政津贴交由大企业再陆续流入小企业和消费者的手段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这种经济学说的倡导者实际上就想要说明推行普遍仁爱动机事实上就是弊大于利,消减福利事业和公共事业有助于社会的发展。斯洛特认为:如果每个人包括经济学家都不知道,冷酷无情的资本主义竞争要比人们相互之间更多地给予仁爱,尤其是同情穷人所带来的结果,创造更高水平的福利,而认为资本主义的冷酷无情在道德上是比善良和怜悯更好的动机,这看起来就不符合直觉。当然,也许有些人会认为如此冷酷无情或许并不是件坏事。因为即使动机在道德上可耻,它的结果是好的,这绝不是有良知的人所希望看到的社会发展方式。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分析和论述,斯洛特认为,好的效果并不能证明动机是善的。就此而言,德性伦理学在涉及社会公共政策方面要比效果论更有说服力和吸引力。
其二,理性能够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并且把握最终目的。主张理性追寻的德性伦理很重视理性的作用,然而,这种对理性的重视与功利主义不同。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任何行为都要以功利、效果来评价,就必然要求对行为的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和预见,即重视理性的判断力和明智的计算。功利主义是把理性作为实现功利最大化的工具,它臣服于感性的苦和乐这两个主人的统治之下,本身并不能沉思最终目的。而德性伦理则认为,理性不仅作为工具来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而且它本身还能够把握人生的最终目的,引导情感和欲望。
如所周知,既作为社会成员而存在,又作为个人成员而存在。在社会中,个体总是以某种身份处于某种地位,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样在家庭关系或朋友关系中,又要承担与之相应的义务,从而具有其各自独特的价值。即使两个孩子,不管他们在质上多么相像,甚至我们可以假设他们是双胞胎,但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各有其价值。但是,在社会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中,彼此冲突的义务是广泛存在的。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彼此之间是不同质的。而且鉴于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其内在价值,彼此的独立性就会造成令人痛苦的冲突。在解决这些价值冲突时,功利主义会问:我应该为他们投入我的时间和资源吗?提供多少?德性伦理学认为,这种方法根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因为许多问题的解决根本无法量化。从德性伦理的角度来看,每种德性都体现了珍视具有内在价值的特别目的。就此而言,各种德性和它们之间是有序而和谐的。这种有序而和谐代表了一种珍视有价值事物和把它们组织起来的愿望。从古希腊的社会状况来看,我们可以把这看成是其多神论的伦理表现形式:在古希腊,神是众多的、彼此独立的,你必须尊敬每一个神。但是,正如威金斯和理查森所看到的,强调具有内在价值的这种特别目的的组织性协调绝非轻而易举。毕竟亚里士多德的沉思充满了困难。然而,理性能够发挥其作用,形成理论或某种规范,帮助人们沉思。所以,威金斯说:我深入思考((提出不受欢迎的怀疑,借助理性的科学理论,与其说来自对科学的激情((不如说希望通过概念的魔力,把理论转化为规范性的要求,或相应的规则系统,由此免去理性沉思的所有痛苦。也就是说,理性的沉思能够协调各种善之间的关系。
当然,人们可能会同意理性或沉思能理解多元性和不可公度的善,但否认在人类生活中理性能沉思最终的目的,如同石元康所指出:现代人对于理性的观念做了一个大的转变。人们不再认为理性能够处理目的世界的事情,理性的功能只是推论及计算,它所能处理的是经验世界以及工具世界的东西我们要了解经验世界时,理性的功能是帮助我们做计算及推论。但是什么才是有价值的东西这回事,完全只能由主观的喜好来决定。亚里士多德的阐释者就是持如此观点,认为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必须通过非理性情感、宗教权威或传统习俗等来理解。威金斯和理查森认为,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如此!。
事实上,整个%尼克马可伦理学&就是一个对最终目的进行理性沉思的扩展了的例子。如此沉思,在很大程度上,如同威金斯和理查森所主张的,一方面产生高度概括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基于你以同样方式理解了其他目的,从中选择。理查森所引申出关于沉思生活最终价值的观点,可以称之为亚里士多德主义理性的当代表现。
因此,理性不仅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而且在沉思中就向上扩展了它的作用。这样一来,最终目的,不是像典型的功利主义那样由欲望和感觉所确立,而是由理性所确定。
其三,理性渗透于情感,情感并不仅仅是无意识的冲动。理性在沉思中向上拓展了它的作用,确定了人生的最终目的,与此同时,理性采取一种密切相关的方式,向下阐述了欲望和情感的结构。这些德性伦理学家认为,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完整人格能够由理性来引导。德性是一种涉及情感和行为的中道,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能够修正激情、引导道德选择,直到在激情和道德选择中展现德性。自我控制并不是亚里士多德主义有德者的理想状态,因为仅仅行为自控的人和他的情感的自然流露之间不一致。默多克举出了很典型的例子。一位婆婆对儿媳在行为上无可挑剔,但自认为自己在遏制憎恨和嫉妒的情感。在去看儿媳的途中,随着时间的流逝,她批评自己的自私情感,直到她以新的比较正确的图式取代了利己遮蔽中的图式。她的情感也就随之而改变。尽管她的行为和过去一样,但是,从德性伦理学的角度上看,她已经在道德上做了非常有意义的工作。用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语言来说,她现在是一个有德性的人,而不仅仅是一个自控的人。
这些德性伦理学家们还反对把情感看成无意识的冲动。赫斯特豪斯认为,亚里士多德很重视人的理性,承认情感具有理性的成分,而不是仅仅表现为动物性的非理性冲动。在她看来,德性与行为和情感有关,道德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情感教育。她以种族主义为反例,认为极端种族主义就是由于种族主义的灌输所形成,其中情感教育从儿童时期就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努斯鲍姆认为,情感构建了我们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图景。情感在道德哲学中被赋予重要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它由此获得特别的信任,从而免于理性的批判性审视。在努斯鲍姆看来,一种好的伦理学理论就是发展适宜的情感的理论。鉴于此,她运用斯多葛的思想,对个人的情感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理性的探讨,从而使她在学术上备受瞩目而达到新的顶峰[9]。她认为,那种把情感视为完完全全的非认知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努斯鲍姆还提出了情感启蒙的观点。她指出:哲学治疗人类由于错误观念而产生的疾苦。它要治疗人的灵魂,就像医生治疗的是人的身体一样。在她看来,如果我们是真正的当代亚里士多德主义者,我们就必须给自己设定如下任务:通过教育来帮助人们选择合适的价值目标,我们能够而且应该根除诸如种族仇恨之类的不良情感,它们是能够通过教育改变的思想和判断。
总之,这些自称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很重视对道德心理学的研究,认为情感并不是无意识的冲动,理性不仅能够渗透在情感中,而且还能把握调节各种善之间的关系,把握最终目的。
二、复兴的特色:伦理理论化。
与崇尚情感、传统的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不同,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只有伦理理论化,德性伦理学才能真正与规范伦理学相抗衡,从而成为真正独立的第三种伦理方法。斯洛特指出:这些主张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们负有重任,来解释他们所提出的理论与效果论者、康德主义者以及其他人所提出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别,同时证明他们所提出的理论是有道理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看看这些主张理论化德性伦理学家是如何诠释伦理理论的内涵,这种伦理理论的内涵与主张反理论化的德性伦理有了哪些不同,然后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他们是如何阐述接受伦理理论的原因。
(一)理论化的德性伦理学家视野中的伦理理论。
努斯鲍姆认为,伦理理论的界定是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这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分歧。这些分歧如此之大,如果接受它们就等于直接承认了伦理理论已经陷入危机。比如说,如果认为伦理理论能解决一切道德两难,或规则没有例外,这本身就意味着这些伦理理论是错误的。而一些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又往往拒绝给伦理理论给出明确的定义,比如,拜尔指出,伦理理论应该是具有清晰性、普遍性、系统性、等级秩序,但没有提供这些理论的一般界定,因此,当她认为亚里士多德、休谟都没有伦理理论时,就令人怀疑她所提出的伦理理论标准。应当说,努斯鲍姆的确看到了伦理理论与反理论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何理解伦理理论。反理论的德性伦理学家们对伦理理论的攻击,很大程度上就如同罗伯特?劳顿所说,反理论的道德理论的概念是有目的地过于狭窄。它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伦理理论的本质和特征。
努斯鲍姆正是在对罗伯特?劳顿等人关于反理论思想家们所提出的伦理理论的总结基础之上,明确地提出了主张伦理理论化的伦理理论的六条标准:
其一,为实践问题提供建议。在努斯鲍姆看来,一个伦理理论要能指导实践,能够为我们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这种进步一定要求把理论没有变通地直接运用于实践之中?相反,它需要对制度革新和道德教育具有指导作用。
其二,阐明了如何验证信仰、规则和原则的正确性。
努斯鲍姆认为,对于任何一个理论而言,最重要的是它能够为我们道德判断提供如何继续前进的说明。同时这些说明也会为进一步的判断与阐释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因此,理论能够阐明如何验证信仰、规则和原则的正确性。
其三,系统化并拓展信仰。努斯鲍姆进一步指出,伦理理论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调整伦理经验材料,使之系统而有序,通过必要的修正与放弃,将不一致的变成一致的,并能够揭示出各个相关事物之间的联系,从而将原则运用于尚未经考虑的伦理经验之中,引导人们的具体判断。同时,各种伦理经验材料的系统化,在帮助人们做出具体判断的过程中,使人们逐渐形成某种信仰。
其四,具备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在努斯鲍姆看来,伦理理论具有相应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一个伦理理论并非仅仅由具体和特殊关系的具体陈述汇集而成。理论之所以为理论,就在于它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的抽象性,能够指导未来。
其五,可普遍化。努斯鲍姆认为,一个伦理理论应该适用于所有行为者,而并非仅仅适用于某个特定的社区或宗教社团的成员。每一种好的理论都具有触类旁通的效力。它可能包括,也可能不包括对家庭关系、朋友关系以及人的性格倾向方面的质疑,还有是否代表其本人的意见。如果说理论不能涉及这些方面,这种理论只能是空洞无力的,不能算为理论。从某种意义上看,理论的普遍性是高度具体的,能够进行相应的指导。
其六,明确性。一个伦理理论就是针对一系列行为的指导原则,能够为人们提供相应的明确指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明确人的一切方面,如人们的内心世界所在的爱与宗教信仰就很难明确化。同样,这也不意味着它在许多确定的环境中不能提供明确的指导。在这里,努斯鲍姆看到了理论自身的有限性。事实上,她就把那些把伦理理论歪曲为凡事都要提出明确的原则的观点排除掉了。
总之,伦理理论,按照努斯鲍姆的归纳,是指具有明确性、系统性、清晰性和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可以用来指导实践一系列的推论。应该说,努斯鲍姆对伦理理论的概括,有效地把一些反理论思想家们所强加给主张理论化的伦理学家们的显著谬误删除了,如道德两难的问题、规则的例外、原则先于境遇的无例外等级秩序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努斯鲍姆特别把理论和普遍性的规则作了区分,因为她认为伦理理论的任务是描述普遍性规则的特点、作用和局限性,给规则提供一个相应的解释。也就是说,伦理理论实际上内在地包括了规则的产生和形成,但不等同于规则。这样一来,伦理理论和反理论就具有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比较的可能。
(二)接受伦理理论的原因。
接受伦理理论的重要性可以从德性伦理的批判对象、伦理理论自身的重要性和人类基本需要的满足等三个方面来探讨。第一,从德性伦理的批判对象来看,德性伦理的主要对手是那些理论化的规范伦理。斯洛特敏锐地看到:
康德主义、契约主义和后果主义都是理论化的最佳例子。
理性主义伦理学篇4
关键词:环境伦理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整体主义
1引言
人类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多向度、立体、完整的环境,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同样是立体式的、多向度的。因此,基于这种现实基础的环境伦理学必然是能够接纳和包容、超越和整合以人本主义立场和非人本主义立场构建的环境伦理学。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和评判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方式的根本尺度和验证标准。这种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2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3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理性主义伦理学篇5
1.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在这本教材面世之前,伦理学专业的教材也有不少,但这本教材吸收了伦理学界多年来的研究成果,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的继承。在继承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该教材有很多创新。如第一章的第三节“伦理学的使命与任务”极具启发,可谓提出了当代伦理学需要研究和发展的合法性问题,亦为学习伦理学和研究伦理学指明了方向。在第二章“伦理学的思想传统”,系统呈现了中国伦理思想传统、西方伦理思想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传统,在伦理学教科书中也是首次出现。第五章“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除了对为人民服务的核心和集体主义基本原则进行了铺陈外,把人道主义、社会公正和诚实信用列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非常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社会主义道德发展中的问题的应对。第六章“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规范”除了原有的爱祖国、爱人民、尊重劳动、崇尚科学外,还增加了“保护环境”的道德规范,具有时代意义。而在“忠于祖国”、“热爱人民”、“敬重劳动”、“崇尚科学”等传统的道德要求中,作者对其进行了新的解读。像“劳动的伦理价值”、“体面劳动和劳动者的尊严”、“科学的伦理价值”等小节,在教科书中应是首次出现,赋予了伦理学教科书以新的内容。第七章把年轻人亟需解决的“幸福”问题加入其中,能使学生在思考中掌握何谓幸福以及树立怎样的幸福观,体现了伦理学的教导功能。
2.既讲感性又讲理性
生活是感性的,而科学是理性的。伦理学教科书的作用就在于引导人们从感性的生活中认识到理性的价值。这本《伦理学》做到了这一点。人为什么需要道德?人需要道德的理由是什么?人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如何?作者从“人存在的二重性与人的道德需要”来论道德之于人生的意义。人的二重性的存在决定了人既有感性的生活,又有理性的追求。道德生活是以物质生活为基础的精神生活,道德生活要求在经验与超验、历史性与超越性、自然性与超自然的理想性等实现和解与辩证的运动,人的生活应该就是这样的生活。如在第七章道德基本范畴对荣誉的分析非常透彻并且密切联系了生活实际,对什么是荣誉、什么是耻辱做了细分并把荣辱和义利相关联,对于处理好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个人尊严和社会赞誉、自尊和谦逊乃至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都做了很切实际的解说和引导。
这种理念始终体现在该书的整篇布局中。无论在基础理论的阐释还是具体生活领域的道德解读,都饱含了作者作为一个伦理学工作者立足生活又超于生活的严谨而平易近人的治学态度和为人老师的殷切情怀。
3.既重知识教诲又重理论拓展
作者在后记中说:“‘伦理之学使人庄重’,凸显了伦理学使人意识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因而决意按照人的方式来生存的学术品格,也内在地要求伦理学有独特的人文担当和人格关怀,不能也不应该只是知识性的阐释和现象性的描述。比较而言,伦理学的知识旨趣只有服务于‘使人庄重’的价值目的时才有意义,如果硬有伦理学要执着地去揭示伦理学知识的严谨性和系统性,甚或要像实证科学那样求得普遍的真理或规则,那也许既是伦理学的悲哀同时又是实证科学的悲哀。”作者正是本着这样的宗旨来安排《伦理学》的知识铺陈和理论延展的。伦理学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第一章“伦理学概说”对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类型、伦理学的性质与基本问题以及伦理学的使命与任务进行了陈述;第二章的“伦理学的思想传统”包括中国伦理思想传统、西方伦理思想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传统的全面介绍,是对伦理学概说的思想资源证成。第三章“道德的本质、结构和功能”是对“道德”的本体性揭示,可以深化学生对“道德”的认识,而第七章“道德基本范畴”的“善恶”、“义务”、“良心”、“荣誉”、“幸福”的论述,都加入了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第七章第一节的“善恶”范畴论证中,“正当与善及其优先性”的问题提出,是伦理学对善恶在政治—社会伦理学问题上的拓展;第二节的“义务”增加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既是对此前伦理学界对此问题讨论成果的吸收,也是从教科书的角度对此问题的新关注。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质等是伦理学研究的常规领域,作者在第九章元伦理学和思想史的角度对他们进行了解读,在此章,作者加入了“道德人格”的内容,既是创新又是拓展,深化了读者对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质的认识,使道德人格成为涵摄道德心理、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的一个统一体,易于人们反省自思。
更值得指出的是,作者在第十章论述了“伦理学发展的新领域”,对应用伦理学的各领域进行了概论,使学习者能够从中发展自己的兴趣,为他们进一步学习或研究伦理学铺展了知识背景。而第十一章“伦理学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愿景”则是以伦理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伦理学学科内部的关系作为本书的结语,使学习者形成对伦理学的整体性认识,在得到教诲后,能起到“余味绕梁”的作用。
4.语言既朴实易懂又蕴涵深刻
语言活泼优美、朴素亲切、广征博引是该书的特点。书中引经据典,可谓随手拈来。各种思想资料的运用纵横捭阖,恰到好处。其语言风格充分体现了该书写作过程中所融入的厚重历史感以及在字里行间所表达的对现实的关注意识。
理性主义伦理学篇6
【关键词】消费伦理伦理信念伦理意识权术主义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消费情景下的伦理决策逐渐呈现多元化和差异化的趋势,受享乐主义、效用主义等观念的负面影响,中国市场上购买使用盗版软件、消费仿冒名牌日用品等非伦理消费行为比较突出。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软件个人用户盗版率高达69%,大中学生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此外,大学生恶意透支信用卡、故意拖欠助学贷款等负面报道也屡屡出现在报端。种种迹象表明,青年学生的非伦理消费问题值得关注。
一、文献回顾
消费伦理是指导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过程中遵循的行为规则和标准。消费伦理水平通常通过消费者对伦理上受到质疑的消费行为的感知状态――伦理信念来反映。这些受到质疑的非伦理行为可以细分为非法获益、被动获益、主动获益、没有伤害等四种类型。其中,非法获益是指消费者主动发起,从被普遍认为是非法的行为中获益的行为,例如向保险公司骗保;被动获益是指消费者充分利用他人失误而被动获益的非伦理行为,例如拿走服务员多找的钱;主动获益是指消费者从那些无法确定的行为(不一定非法)中主动获益,例如花几小时试穿各种衣服但不购买;没有伤害是指消费者感觉不会危害他人才会采取的行为,例如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四种情景下的伦理感知状态体现了消费行为的伦理倾向,因此众多学者利用这四个维度来检验消费决策的伦理水平。
伦理意识和权术主义等道德哲学变量是区分不同消费者伦理特征的重要变量,也是解释消费伦理决策个体差异的原因变量。伦理意识包括相对主义和理想主义两种类型,其中道德理想主义者强调决定行为发生的内在合理性,不强调行为的结果,主要依赖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作出道德决策,他们认为伤害他人普天下都是错的,因此应该避免。相对主义者反对广泛使用的道德规则,认为规范因时间、情景和文化等变量而变化,他们仅仅依赖行为结果作出道德判断。而权术主义者重视实效、保持情感距离,相信结果能替手段辩护,坚持“只要行得通就采用”的一贯准则。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伦理决策与理想主义伦理意识程度正相关,与相对主义伦理意识和权术主义程度负相关。
在现有的消费伦理理论中,主流研究集中于西方市场,不仅研究的对象集中于西方,从事研究的力量也主要集中于西方。正如Vitell(2003)指出的,消费伦理研究的众多结论需要其他文化背景,特别是第三世界背景下类似研究的补充和支持。按照Hofstede(1979;1983)的文化分类,中国人被界定为绝对主义者和遵循者,在集体主义文化环境下他们支持群体福利,尊崇领导意见,强调分享、合作和群体和谐,遵守道德规则和行为规范,追求理想主义的道德意识。但遗憾的是,在中国大陆,尚无消费伦理领域的系统研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中国具有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文化,因此在中国大陆背景下开展研究非常必要。尤其是消费自主性和个性化消费受到广泛推崇的今天,奢侈消费、攀比消费、不文明消费等涉及伦理问题的消费现象在青年学生中普遍存在,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青年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是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假设
道德感知发展是区别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个体差异的个体变量,人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道德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很多研究已经证实,道德发展在伦理判断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Kohlberg(1976)通过横向和纵向研究定义道德发展经历前传统水平、传统水平和后传统水平三个阶段。社会个体在三个阶段的道德判断中分别体现了具有避罚服从和相对功利取向、寻求认可和遵守法规取向、社会法制和普遍伦理取向等特征。按照道德发展理论,大中学生正处于传统水平阶段(从12岁到青春期),这个阶段的个体依赖家庭、同伴、社会群体等相关群体的期望来判断对错,接受所在群体或社会的规范。与前传统水平阶段(12岁以前)相比,这一阶段的个体开始纠正过去主要依赖外来回报和惩罚判断行为好坏的做法,逐渐开始用自己的眼光观察、学习并接受法律、规则、价值观等不同表现形式的社会规范;与后传统水平阶段(成年以后)相比,这一群体在伦理判断上显得比较幼稚,原则性不强,缺乏正确理解和运用道德标准的能力,对个体在遵守道德及社会个体主体平等性等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具有易变性,容易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处于此阶段的青年学生伦理表现的好坏与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在我国,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脱离家庭独立步入社会的过渡阶段,在此阶段,他们离开家庭庇护,开始在更加复杂和宽松的环境里按照自己的标准思考和分析社会行为的合理性,并自主作出行为决策。在此阶段,他们基于传统价值观念的伦理信条逐渐成型,消费伦理意识趋于稳定,已经具备起码的道德是非观念,因此在非法获益和被动获益等伦理界定清晰的情景下,他们能轻易判断行为的对错。但由于社会经验和能力的不足,当老师、家长和课本传输的理想化观念与现实发生冲突时,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等思想形态容易导致他们对原有的理想和意识产生怀疑,当面对没有伤害等复杂情景下的伦理困惑时,他们在道德标准(本体评估)和行为结果(目的评估)的比较中更可能直观地依赖后者作出伦理判断,因此很容易丢弃传统的伦理标准,随波逐流,从而表现出非伦理的行为倾向。
中学生生活环境比较单一,受到外界干扰较少,他们的伦理意识更多地具有基于传统伦理标准的理想主义特征。同时,在消费问题上他们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更多依赖于家庭作出选择,且受家庭道德干预的力度远远大于大学生。因此,即使在面对没有伤害等复杂伦理情景时,他们也可以依靠家长作出合理的伦理选择。
概括起来,与中学生相比,离开家庭独立生活的大学生在消费伦理判断上可能会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在面对非法获益等容易判别的伦理情景时,他们能轻易作出独立判断,但在面对没有伤害等界定比较模糊的复杂伦理情景时,他们却可能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影响而作出非伦理的选择,即所谓伦理判断的二元性。其二,在独立消费过程中,当大学生们运用理想化的道德标准无法理解一些现实的道德困惑时,他们可能会怀疑甚至丢弃那些过去已经被灌输的传统的伦理道德标准,而在一定程度上开始相信道德伦理的相对性,并追求行为的功利主义。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在伦理判断上具有更大的二元性;
H2: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具有更弱的理想主义倾向;
H3: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具有更强的相对主义倾向;
H4: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具有更强的权术主义倾向。
性别是影响消费伦理决策的重要变量。很多研究证明,女性比男性更关注伦理问题。例如,Rawwas&Isakson(2000)发现性别这一变量可以被用来解释学生的欺骗行为;Ford&Richardson(1994)发现女性比男性更关注伦理问题;Beltraminietal.(1984)发现女学生比男学生更关注伦理问题;Chonko&Hunt(1985)认为女性经理比男性经理更关注伦理问题;Ferrell&Skinner(1988)发现在市场调查中女性展示的伦理水平高于男性;Whillple&Swords(1992)发现女性比男性对待伦理道德问题更加严肃;Rawwas(1996)发现女性消费者比男性消费者在评估非伦理消费行为时更趋向于具有伦理性。由此提出假设:
H5:女生比男生更能拒绝伦理上受到质疑的非伦理消费行为(非法获益、被动获益、主动获益、没有伤害等)。
本文通过检验以上五个假设来比较分析大中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差异,并寻找产生非伦理问题的原因。
三、研究方法
1、测量工具
伦理信念通过Muncy-Vitell量表测量。本研究通过主成分因子分析方法(正交旋转法)获得四个因子,与Muncy&Vitell(1992)、Vitelletal.(1991)等研究基本一致。KMO和Bartlett球形检验结果(KMO=0.905,Bartlett值=3351.499,p=0.000)显示该样本适合做因子分析,总体及四个因子信度系数大于0.50(见表1)也证实因子分析的合适性。
伦理意识通过伦理立场量表(EthicsPositionQuestionnaire)测量。该量表包含两部分,分别测量理想主义和相对主义伦理意识程度。相对主义和理想主义量表信度系数均在Nunnally(1978)认同的0.70的范围之内。
马基雅弗利主义(权术主义)通过MACHIV量表测量。在本研究中,该量表信度系数高于类似研究,可被接受。
2、样本
本研究分别在不同高校和中学做随机拦截调查,共发出问卷1000份,收回890份,最后用于分析的有效问卷407份,其中中学生202份(女生占40.6%),大学生205份(女生占37.6%)。无应答偏见检验无显著意义,独立样本T检验证实两个样本可以合并分析。
四、结果与讨论
本文主要使用三种分析方法:一是多因素方差分析(MANOVA),主要为了判别大、中学生在伦理信念(4个维度)、伦理意识(2个维度)和权术主义(1个维度)等7个维度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二是多元鉴别分析(MDA),主要用来确定以上7个维度中最能区分大、中学生伦理特征的维度;三是单因方差分析(ANOVA),分别检验大中学生的伦理特征是否与性别变量显著相关。
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2)显示,在伦理信念的四个维度中,大学生明确拒绝非法获益和被动获益等非伦理行为,对主动获益行为判断比较模糊(均值为2.83),但趋于容忍没有伤害的非伦理行为(均值为3.31);而中学生能明确拒绝四种情景下的非伦理行为。比较而言,大学生在不同伦理情境下的伦理表现存在比较典型的二元特征,即在非法获益、被动获益等伦理界定比较清晰的环境下,大学生能够作出明确的伦理判断,但是随着伦理界定的逐渐模糊,特别是在没有伤害这种复杂的伦理情境下,大学生不能正确作出伦理判断;而中学生在四种伦理情境下表现都比较一致。因此研究假设H1得到了完全检验。
多因方差检验结果还显示,大学生的相对主义伦理意识维度和权术主义维度高于中学生,而理想主义伦理意识低于中学生。因此研究假设H2、H3、H4得到了完全检验。
多元鉴别分析中的典型负荷结果(见表2)显示,在伦理决策(伦理信念)的4个维度中,没有伤害维度是区分大中学生消费伦理特征的最典型变量,这说明购买盗版软件等没有伤害的非伦理消费行为是区分大中学生非伦理消费行为的最好维度;在消费伦理哲学变量(伦理意识和权术主义)中,理想主义伦理意识是区分大中学生伦理特征的最典型变量。这一结果表明,相对于中学生而言,大学生消费非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理想主义道德意识的削弱。
单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3)显示,大学生只在没有伤害情景下的伦理决策受到性别的显著影响,且女性伦理程度优于男性,而中学生的伦理决策不受性别影响。因此假设H5得到了部分检验。
比较而言,大学生在伦理行为方面因性别而呈现出个体差异性,但在伦理意识方面具有一致性;而中学生在伦理意识上受性别因素影响而呈现出个体差异性,但在伦理行为方面没有显著的个体差异性。这说明,中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伦理意识的形成过程中,尤其是在正确理解和认识相对主义道德观念时存在明显差异;而大学生的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却表现在伦理行为执行过程中,尤其在没有伤害的复杂伦理情景下个体差异比较明显。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大样本问卷调查完全检验了研究假设H1、H2、H3、H4,研究假设H5得到了部分检验。本研究发现,大学生在消费活动中的非伦理问题比中学生严重,且这些非伦理问题的产生与消费情景密切相关,即在伦理界定不清晰的情境下具有非伦理倾向。尽管大中学生在理想主义、相对主义和权术主义等维度都存在明显差异,但导致大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理想主义程度的弱化。此外,大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没有伤害伦理情境下的消费行为上,而中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对相对主义伦理意识的认识上。
这些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德育工作在我国大中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社会群体对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等行为的长期容忍和漠视,这些新兴的消费行为缺乏必要的主流价值评价标准,在这种复杂伦理情境下,青年学生没有足够的行为能力(认识能力和抵御能力)作出正确的伦理选择。因此,在德育实践中,除了要引导青年学生培养锻炼在复杂伦理情境下的道德判断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积极引导社会群体正确面对新兴消费现象,力图在相应领域与时俱进地建立广为接受的主流伦理判断标准,及时消除一些新生消费领域的伦理困惑。
这些结论还表明,在中学和大学两个不同的人生阶段,青年学生非伦理消费问题的表现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我们的德育工作者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重点突破。第一,对于大学生而言,应该强化基于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理想主义道德教育,重点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等观念,辨正分析社会现象,提高他们独立分辨是非和自觉抵御不良社会习气的能力,力促他们正确稳健地处理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困惑;更重要的是,高校作为大学生道德教育的唯一主导方,应该关注对其日常消费行为的正确引导,促使他们发自内心地厌恶购买盗版软件等非伦理消费行为,从根本上治理大学生的非伦理消费问题。第二,对于中学生来说,应该继续发挥家庭和学校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教育作用,将德育工作引入到真实的生活情景中,提高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在现实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促使道德信念尽快走向成熟稳定,避免德育效果的延迟性;同时,应适当提高他们的消费自主性,在实践中培养文明消费、合理消费、诚信消费的习惯。
(注:本研究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70672038。中南民族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编号:YSZ0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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