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的本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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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的本质篇1

作风关系着形象,关系到工作水平和质量。当前,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既是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做好基层工作的行动指南。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同志强调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进行科学发展观学教活动,就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忘群众利益,在群众中树立好的形象。同样,作为基层政工干部,要在干部职工中树立形象,首先在于观念的转变。基层政工干部应该强调“服务”的观念,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要真诚地服务基层干部职工。基层政工干部应自觉培养热爱基层对象的感情,了解基层干部职工的疾苦和心声,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为基层干部职工多办实事、多办好事,想基层干部职工所虑,办基层干部职工所需,急基层干部职工之所求,与基层干部职工同疾苦。

要紧紧依靠基层干部职工。应经常性地开展调查研究,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问计于民;发挥基层干部职工的作用,特别是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的参与,保证基层工作的实效性。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基层政工干部在想问题、办事情的过程中,要善于把工作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上级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基层政工干部务必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带头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基层政工干部在基层开展工作时,还要服从于上级党委政府或所在机关的中心工作,在开展具体业务工作时,必须服从于中心工作,正确处理业务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矛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有效载体,为广大干部职工服务好,另一方面在干好基层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参加中心工作,以中心工作促进具体业务工作。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就要求基层政工干部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为广大干部职工做好服务工作。

如果说一个单位的负责人是单位的带头人、决策人,那么该单位政工干部则起到对上负责、对下发挥带头作用的关键作用。一个称职的单位政工干部,应成为单位中最有活力、最了解基层情况、最能领会领导决策的承上启下的桥梁与纽带。笔者在长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体会到,一个称职的基层政工干部,必须具有责任意识、能力意识、团结意识、创新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一要有责任意识。所谓责任,就是要在职位上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尽心尽责尽力围绕上级和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想方设法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和单位的各项工作。基层政工干部代表着一个单位或部门,做事情想问题必须树立从全局出发的责任意识,围绕全局中心强化责任落实,想法设法领会上级和单位或部门领导的工作思路、工作意图、工作目标,根据上级和领导决策,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方法,强化工作措施,并集中调配本单位或部门的资源,统一干部职工的思路,凝聚干部职工的力量,开展最有效的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第二要有能力意识。一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基层政工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主要体现在思考能力、工作计划能力、整合资源能力、抓工作落实能力和上下左右协调能力。二要有一定的专业业务能力。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本身业务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整体业务水平。我们社会事务部门是一个业务性和政策性较强的部门,政工干部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要努力掌握新的社会事务政策理论,争取做一名知识性、学习型的政工干部。三要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所谓管理能力,即要对所管理的对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灵活的工作方法,使所管理对象有章可循,并自觉执行。基层政工干部要着力提高运用制度和建立管理机制的能力,实现管理工作的机制化、规范化。四要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语言表达是一种艺术,表达适当,既能达到一定的目的,又能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进感情,提高自己的感召力。语言表达不恰当,容易造成误会和隔阂,影响双方感情,不利于工作的开展。所以,基层政工干部的语言表达一定要注意技巧,注重口头表达能力的提高。

第三要有团队意识。人心齐,泰山移。人心不齐,各想各的,工作就会一盘散沙,没有起色,不可能取得好的工作业绩。所以一个部门或单位必须要有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带领干部职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这样部门或单位工作就会有起色,就能出经验,就能出成果。作为基层政工干部,要确立干部职工的共同奋斗目标,使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努力拼搏。要调节好内部人际关系,凝聚人心,使干部职工树立争创一流和敢为人先的意识,营造一个充满正气的工作氛围。

第四要有创新意识。创新就是破旧立新,推陈出新。创新就是突破前人,提出新的见解的能力,就是创造性采取措施,实现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能力。创新就是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作为基层政工干部,树立创新意识,就是要有一种不断进取、求新求异的心理状态和思想观念。实际工作中,一是要求真务实,重实际,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坚持一切从干部职工工作实际出发,从干部职工需要出发,从符合基层工作发展方向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要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对工作注意轻重缓急,注重以点带面,更好地推动面上的工作。

意识的本质篇2

论文摘要:恩格斯将哲学基本问题确定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方面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同时沿着这一思路,无法确立完整的哲学体系。事实上,只有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问题确立为哲学基本问题,才能将整个哲学体系完整地建立起来。

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一直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一观点是由恩格斯提出的。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我认为,恩格斯在这里将物质与存在的概念混为一谈了。这是因为:首先,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只能解决思维或意识是不是存在的问题,而不能解决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然而,哲学既要研究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也要研究物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可见,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唯物辩证法哲学。唯物论首先说的是物质与精神或思维的关系问题。所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再次,恩格斯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发生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将物质与存在混为一谈。其实,物质与存在并不是同一概念,也没有等同重合性。存在要比物质的概念宽泛的多,包括思维也是存在。物质是实存在,意识是虚存在。只有把意识和物质都看做是存在的,才能进一步研究它们之间的绝对相对问题和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如果根本就不承认思维或意识的存在性,那就既不会存在绝对相对问题,也不会存在决定性作用与被决定性作用的关系问题。所以说,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使是我们“修正”一下,将存在换为物质,那么,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是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呢?我看也有问题。因为,从宇宙自然的角度来看,质量和能量、空间和时间以及静止和运动,这些范畴还既不涉及意识,也不涉及和意识相对应的“物质”概念,完全是从宇宙自然本身的角度来考察的。如果在考察宇宙自然时就以人划线,以人定位,势必陷入“唯我论”、“唯心论”的泥潭。再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对立统一律、否定肯定律以及量变质变律,这些规律之中对立统一律是基础、前提、核心,说明对立与统一是辩证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因为,对立与统一规定着否定与肯定及量变与质变,由此,也说明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并不是辩证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再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主体的基本问题是劳资关系问题,政治主体的基本问题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或曰官民关系问题。再从历史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历史主体的基本问题。很长时间以来,甚至直到现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仍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看作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这是发生混乱最根本的原因。社会存在是与自然存在相对而言的,自然存在反映的是自然客体,而社会存在反映的则是社会主体。然而,社会意识则一方面是与自然意识相对而言的,另一方面又是与社会物质相对而言的。因为,社会意识包括经济意识和政治意识,而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和政治物质。这样,我们就可以发现,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并不是对应概念。二者只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以及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把握这一点,是认识社会意识能动性的关键。因为,如果否认社会意识的存在性,否认社会意识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就等于说意识是不存在的,那么,不存在的东西又哪里能有能动性呢?有人对与社会意识相对应的社会物质的概念提出质疑。其实,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和政治物质。经济物质是容易理解的,一切资本,如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及其产品都是经济物质。而政治物质则是指国家机关、军事力量、法庭、监狱等等,这些难道不是政治物质吗?

虽然在社会存在中也包括社会意识与社会物质的关系问题,甚至在社会经济中,包括经济意识和经济物质的关系问题,而在社会政治中包括政治意识和政治物质的关系问题,但都不是基本问题。经济意识和经济物质的关系问题,不是社会经济的基本问题,政治意识和政治物质的关系,不是社会政治的基本问题,同样,社会意识和社会物质的关系问题,也不是社会历史的基本问题。况且,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无法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自然观和历史观的互补。自然观反映的是客体存在,历史观反映的是主体存在。客体并不等于物质,因为,自然人意义上的意识,也是客体。同样,主体,亦即社会也不等同于意识。社会物质,包括经济物质如资本和政治物质,如监狱、法庭、军队等,也属于主体范畴、社会范畴。由此,也说明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意识与物质的关系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那么,它在哲学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呢?我认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是哲学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哲学与本体论并不存在等同重合的关系,二者也不是同一概念。哲学与本体论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体论当然是哲学,然而即不能反过来说哲学就是本体论。哲学包含本体论,本体论只是哲学的一部分内容。哲学不仅包括本体论,而且包括自然观、辩证法、以及经济观、政治观、历史观等内容。其中,自然观是本体论的前提,它们与辩证法共同组成哲学客体的范畴。自然观的基本问题是质量和能量的关系问题,这一点是由爱因斯坦的质能关系原理确立起来的。因为,空间和时间以及静止和运动的关系,都是建立在质能关系的基础上。这无论是在哲学上,还是在物理学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情。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是解决了自然辩证法的基本问题,人们可以由质量和能量的关系入手,进一步认识空间和时间的关系以及静止和运动的关系。遗憾的是,我们的哲学教科书还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原因在于马克思在前,爱因斯坦在后,抱着“凡是论”态度的哲学家们,并未能将爱因斯坦的这一哲学与自然科学上的突破性发展成果接纳入哲学的体系,还在一百多年前的哲学水平上徘徊和原地踏步,更谈不上对爱因斯坦相对论思想的批判性发展。

建立在自然辩证法基础上的是本体辩证法。本体论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因为,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直接制约着实践和认识的关系问题。实践是物质的,认识是意识的,客观是物质的,主观是意识的等等。

建立在自然辩证法和本体辩证法基础上的是客体辩证法。辩证法的基本问题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问题,这一点理论界是明确的。现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否定和肯定的关系以及量变和质变的关系。自然辩证法和本体辩证法以及以它们为前提的客体辩证法,共同构成哲学的客体,而和客体相对应的是主体。主体包括经济主体、政治主体以及以它们为前提的历史主体。主体经济的基本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即劳资关系问题;而主体政治的基本问题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即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建立在经济主体和政治主体基础上的历史主体的基本问题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整个哲学实际上是如下一个体系:

通过上述哲学体系图,我们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哲学与本体论既不是等同重合关系,也不是同一概念。

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本体论只是哲学的一部分。既然如此,本体论的基本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就不是一回事。本体论的基本问题是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而哲学的基本问题则是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当然,哲学是一个多层次体系,然而每一个层次和每一对范畴的基本问题都必然反映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如自然辩证法的基本问题是质能关系问题,而在质能关系中,质量是客体,能量是主体。因为,质量具有可动性,而能量具有能动性。由此决定了空间具有客体性,时间具有主体性;静止具有客体性,运动具有主体性。因为,空间是质量的存在形式,而时间是能量的存在形式;静止是质量的本质特征,而运动是能量的本质特征。再从本体论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问题,而物质具有客体性,精神具有主体性。由此决定了实践具有客体性,认识具有主体性;客观具有客体性而主观具有主体性。因为实践是物质的,而认识是精神的;客观是物质的,主观是精神的。再从辩证法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对立和统一的关系问题,对立性是反映客体与客体的对立性以及主体与主体的对立性,而统一性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统一性。由此说明了否定性反映的是客体与客体的否定性以及主体与主体的否定性,而肯定性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肯定性。同样,量变反映的是客体与客体的量变以及主体与主体的量变,而质变则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质变性。因为,否定和量变都是反映事物的对立性特征,而肯定与质变都是反映事物的统一性特征。再从社会经济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问题,资本是客体,劳动是主体,因为资本具有可动性,而劳动具有能动性。由此决定了剩余资本具有客体性,而剩余劳动具有主体性;资本股份具有客体性,而劳动股份具有主体性。因为,剩余资本与资本股份都是资本的特征,而剩余劳动与劳动股份都是劳动的特征。再从政治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官民关系问题,亦即公民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具体表现为民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其中,公民是客体,国家是主体;民是客体,官是主体;民主是客体,法治是主体。“民可以载舟”,就说明了民的客体性,而官具有能动性,说明了官、国家、法治的主体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民权的客体性,政权的主体性。再从社会历史主体来看,它的基本问题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经济是客体,政治是主体。由此决定了阶层的客体性,政党的主体性;人民的客体性,人才的主体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就可以十分清楚地说明:其一,无论哲学有多少层次,每一个层次中的基本问题都是反映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其二,只有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才能将哲学的所有范畴从始至终贯彻到底。其三,这就更清楚地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并不是哲学基本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存在既包括意识存在,也包括物质存在。思维与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二者既不存在对立关系,也不存在统一关系。再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来看,虽然物质是客体,意识是主体,但客体并不等同于物质,主体也不等同于意识。客体和主体的关系,要比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宽泛的多,深刻的多。只有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问题,才能将哲学各个层次的所有范畴从始至终作为主线贯穿到底,而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则只能说明本体论的基本问题。超出本体论的范畴,如自然哲学、辩证法哲学和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以及历史哲学的基本问题,就都不是由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所能说明得了的。过去,正是由于哲学教科书没有认识到哲学是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的互补。所以,一些哲学家便一再否定历史观的哲学属性。其错误在于:首先,哲学既包括对认识对象,即自然的认识,也包括对认识者,即社会人自身的认识。如果只完成对宇宙自然的认识,而不完成对社会人自身的认识,就不是完整的哲学。其次,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为人类自身的存在而服务。如果连人类自身是怎样存在的都弄不清楚,那么,对自然的认识就毫无意义,从而也就否定了哲学的价值。最后,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来看,历史观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一切西方旧哲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一部分,历史观的创立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变革的枢纽和焦点。马克思如果不创立社会历史观,就不可能完成哲学上的根本变革。

由上可见,无论从哪方面看,都说明历史观不可能不属于哲学的范畴。还有一种观点,虽然承认历史观属于哲学的范畴,但认为只有客体哲学是哲学的基本内容,而历史观则属于哲学在社会科学中的“推广和应用”。这是斯大林的观点。他说:“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生活现象,应用于研究社会,应用于研究社会历史。”这种观点的要害在于把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看做是两门学科,而不是看作哲学的不同组成部分,这就割裂了哲学本身的完整性。其实,列宁关于客体哲学和主体哲学是一块整钢的思想才是正确的。列宁说:“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铁铸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决不可去掉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常说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又要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哲学基本问题上,我们所要坚持的,正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们开辟出来的客体和主体相互补的这种完整领域。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倒退,都只能导致哲学本身的倒退。

在客体和主体的关系中,二者都是非决定性的。从主体的非决定性来看:首先,自然可以决定社会的存在。当自然还没有进化到人类的时候,社会就是不存在的。同时,如果自然发生大的灾变时,就有可能将人类大部或全部毁灭,玛雅文化、希腊文化等的突然性毁灭,就很有可能是大自然的灾变造成的。其次,自然可以决定社会的富裕程度。一切自然资源,都是大自然本身的分布所形成的,矿藏、物产、地势等都可以造福一方,这都不是人的力量所能达到的。

关于主体的非决定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所创造。”马克思的论述,很明显地说明了主体具有非决定性。这是因为大自然本身具有规律性,人类的社会活动如果不符合客观规律,其目的就不能实现,甚至反过来对人类违反客观规律的错误行为实施惩罚性报复。

当然,主体具有非决定性,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问题的另一方面来看,客体也具有非决定性。马克思就曾高度赞扬了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在改造自然过程中的能动性作用。他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是社会化了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所以说主体对于自然存在,也具有能动性作用。这是因为:

首先,量子力学的微观物理实验结果就证明了主体对客体的选择、干扰也都起着能动作用。其次,主体是有目的的。所以,主体的一切社会活动,都相对于自然存在而言表现出了最大限度的自主性。人们极力摆脱自然对人类的威胁,能动地去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是客体具有非决定性的主要根源。再次,人对自然具有自觉的改造能力,当然,人类首先是对自然的适应性,这是与人之外的其他生物所共通的。然而,人类不仅可以适应自然,而且可以对自然条件进行选择,并进而达到改造自然的程度。如果没有这一点,那么,也许至今地球上仍只有类人猿,而没有人类。当今的地球,已经很难找到没有人化的痕迹,这都说明了客体具有非决定性。

既然主体和客体都具有非决定性,那么,二者的决定性又表现在哪里呢?我认为,主体的非决定性和客体的非决定性的互补,才能成为二者的决定性。对于这一点人类的认识是有一个历史过程的。在古代,由于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低下,一切都屈服于大自然,所以,主体实际上是客体的奴隶。人们相信神的力量,实际上就是在客体面前无能为力的表现。只看到主体的非决定性,而看不到客体的非决定性,这是唯心论存在的根源之所在。到了近代,随着机械工业的发展,人们又认为主体是客体的主人,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改造自然。只看到客体的非决定性,而看不到主体的非决定性。这是唯物论存在的根源之所在。结果,造成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直到今天,人们才逐步认识到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一种互补关系。没有客体,主体也无法存在。所以,人们的一切行为既要考虑到主观目的,也要考虑到客观规律,只有使二者相协调、相互补,才能使主体和客体共同存在。所以说,主客体非决定性的互补才是决定性的。

意识的本质篇3

一、文学的本质

文学,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文字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艺术,包括戏剧、诗歌、小说、散文等。其中诸子原创文学网站的内容最为全面,包括从儿童文学到诗歌、剧本、学术等一切形式和内容。由此可见,文学的表现形式以及所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要探究文学的本质,我们首先应该将文学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对其历史进程的纵观以及对其涉及范围的横观,加以对文学特质的把握,在全面客观的分析下,得出我们对文学本质的理解。在这样的视野下,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看到,从文学出现以来,经历了从幼稚到成熟、从单一到多元、从宗教到纯文学的成长,并且在现代快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下,有了更多更新的表现手法和表达形式。在这样的发展之下,我们可以通过更加清晰地表达,更加透彻地理解,更加顺畅地成长。当然,表现手法和表达形式的多元化也为文学的纯粹净化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文学创作不再圄于过去单一的表达思路,有了更多更好的方式,这样一来,创作者能够更加顺畅地将自己内心所想表达于字里行间,文学创作也就不再是作者在某几个文体之间徘徊,试图向框架妥协,从而极有限地表达。文学在这一方面的成长,能够更好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灵感,更好地提升文学作品当中的精神层次,也有了更加成熟的蜕变刺激源。这不仅有利于文学的发展和壮大,从受众上来讲,也能够更加有利地提升人们的思想觉悟层次,让读者接收到更多的信息,从而达到更加透彻的读者与作家之间的共鸣和思想冲击。

二、文学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一个属于哲学范畴的概念,在它所携带的信息当中,包含了当下社会所存在的普遍价值观、人生观,以及当下大众普遍承认的世界观等多方面的内容,是非常广泛、非常深刻的。意识形态与文学本质一样,由产生开始直至如今,经历了由幼稚到成熟、从单一到多元的成长历程。不同于文学本质的地方时,意识形态并不取决于某一个特定的领域,它是由大多数人的意识集中所形成的观念集合,是整个人类社会对于这个世界上的许多存在所持观点的交集。意识形态的存在,使得人们在思想共鸣这一方面达成了可能,也使得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人类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会随着人的际遇、个人性格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巨大的差异的。在当下文学环境当中产生的文学作品中,表现出来的意识形态充分展示了创作者在看待这个世界时所持有的视角,更加有利于人们剖析自己在看待和处理世事的过程当中正确和偏颇的部分。文学的最终目的是利用作者有限的文字表达,引发读者无限的联想和思考,引发读者的自省,进而达到修正读者人生观、引导世界意识形态的目的。由此可见,文学作品当中意识形态的存在肩负着改变世界的重大责任,而这一责任,是通过我们对于文学作品的充分理解和剖析,并且在透彻的解析过后充分的自省才能够完成的。

三、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一)相互统一。从上文中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具有一个非常显著的共同点,那就是在其成长过程中,都经历了由幼稚到成熟、由单一到多元的成长历程。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来看,一切事物均是在历史的进程当中不断发展变化着的。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的成长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但其成长的方向是统一的,这一特点,保证了二者能够在同一历史时间轴当中前进,进而达成二者在成长脚步上的相对同步。另一方面,文学本质的发展趋向是随着文学作品的愈加多样化而变得更加的纯粹,相应的,意识形态的发展趋势则是随着人类价值取向的愈加多样化而变得更加的和谐统一。这一方面的统一,注定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在表现形式上趋向于更加的多姿多彩,而在其本真核心上趋向于更加的统一纯粹。文学本质和意识形态在现场和本质之间的同向发展,保证了文学作品当中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的完美统一,让二者形成更见牢不可破的贴合,进而达成二者的相互促进、相互激励。当然,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文学本质和意识形态二者都是与人类的活动密不可分的,二者都必须依赖人类的生产活动存在着,并随着人类活动方式、活动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着。也就是说,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一样,是人类为更加便利地表达和研究世界而创造的虚拟概念,属于物质以外的范畴,无法离开人类活动而单独存在。

(二)相互矛盾。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异,首要表现在他们各自依赖的载体上。也就是说,文学本质是依赖文字而存在的,而意识形态是依赖人类意识而存在的。二者在载体上的矛盾,决定了二者在交流时,由于文字表达力度和读者理解程度的不同而产生巨大的障碍。这一矛盾可以随着文学本质和意识形态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得到一定的缓解。从更加本真的角度上来看,文学本质始终局限于文学这一范畴,是一个范围较窄的概念,而意识形态则存在于人类意识的各个方面,是更加宽泛和广阔的。这一涵盖范围的矛盾,不仅表现在存在形式的差异上,也表现在接受人群的范围上,即:文学本质以文字作为载体,通过作者的表达和读者的阅读这一链锁行为来完成信息的传递;而意识形态始终存在于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意识当中,对象包括所有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人群,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人群中间。因此可见,文学本质比起意识形态来说,在范围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文学本质的终极目的是要通过文学这一存在形式来警醒世人,是要通过作者的书写和挖掘、读者的参详和领悟,最终达到提高世界精神层次;而意识形态的存在确实没有明显目的的,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存在是无指向性的,它是当下价值观念的集合,并不为着某一特定目标而存在。

(三)和谐发展。无论是从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的统一还是矛盾来看,二者的和谐发展是显而易见的。从以上两点中所阐述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在发展方向、进化趋向、依赖受众等方面达成了高度的统一,而在依赖载体、涵盖范围、终极目的等方面则有着较大的矛盾。但正是这些矛盾与统一特点的存在,通过二者发展中形成的巨大的内在驱动力的作用,使得文学本质能够与意识形态相互促进,共同成长。具体来说就是,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二者在统一点上,能够通过共同的发展步调,进而达成共同成长、相互激励的作用,而在矛盾点上,二者能够通过矛盾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冲击火花寻求到各自的突破点,进而在冲突中寻求全新的统一和成长。矛盾和统一从不同的方面产生作用,共同达到了相互促进共同成长的作用。由此可见,文学意识与意识形态实质上是密不可分的,由于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提高了二者自身的成长与发展,也从对另一方的冲击作用达到了相互的推动和蜕变。从这一方面来看,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是已然达到了和谐发展的相互关系的。

意识的本质篇4

意向性:它的基本结构

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理论。胡塞尔说:“意向性表现了意识的基本性质,

全部现象学问题……都与之密切相关。”②意向性一词源于拉丁文Intendere,意思是“指向”。胡塞尔把意向性定义为“作为‘对某物的意识’的心理过程的特性”③。或者,“意向的心理过程就是对某物的意识”④。

从一般的自然态度来看,在意识中,我们意向着意识之外的实在的对象。但是不难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意向的对象不真的存在,比如说是虚构的或者幻想的,而我们的意识却仍然是可能的,意识的意向性仍然存在。这便意味着意识当它和实在没有关系时仍然是自身完整的、自足的,因此,意识能够拥有纯粹的意向性和纯粹的活动,意识的本质是意识的纯粹的内在固有的性质,这种本质和实在或由关在所决定的经验无关。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提出了对意识本质结构的初步设想。首先,他认为意识具有“性质”(quality)和“材料”(matter)两个方面:“每个心理行为(act)有两个方面:性质,它把行为刻划为比如说表象或判断;材料,它授予行为对一个对象的确定的指向,比如说,它使这个表象只显示这一个对象而不是别的。”⑤可以看出,胡塞尔把“性质”看做是行为中决定这个行为是什么种类的行为的那种内在规定性,而把“材料”看作是行为中确定哪一个是被意向的对象的那种要素。其次,胡塞尔区分了意识的“实在的(real)和意性的(intentional)内容”⑥。意识行为的实在内容指的是发生在意识的内在时间中的实际的过程方面,这是一种属于并且只属于“这一个”行为的特殊事实。意识行为的意向性内容则是一种普遍性的“意向性本质”⑦,或者“经验的观念本质”⑧。这是许多不同行为都同样可以具有的抽象或观念的方面,即行为的意义。

这种设想在《观念:纯粹现象学的一般导论》中进一步发展为更为清晰而成熟的思想。胡塞尔采用了新的术语,noesis和noema*,来描述意识的现象学内容,noesis是意识行为的“实在的”方面,是行为的时间性的成份,并且它只包含“那些自身具有意向性特性的心理过程的要素”⑨。而不包含那些自身不具有意向性的要素,如“感觉内容”或“质料”,虽然,感觉质料也是行为的实在的成份。noesis具有两个方面:(1)意识行为的规定性。这个规定性决定一个行为成为一个什么种类的行为(知觉的或想象的或判断的等等);(2)“给予含义”(Sense-giving)的特性。这个规定性决定了一个行为成为一个什么种类的行为(知觉的或想象的或判断的等等);(2)“给予含义”(Sense-giving)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一个行为的内容,也就是意向的内容。不难看出,noesis的第一方面属于《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性质”方面,第二方面属于“材料”方面,而noesis相当于所谓的“实在的内容”,因此,它的第一方面是意向行为的实在的性质,而第二方面则是实在的材料。和noesis相反,noema是意识行为中和noesis相关的非实在的意向性内容,或者说,是noesis的抽象性的相关物。和noesis的结构相对应,noema也有两个方面:(1)意向行为规定性的抽象内容。这是行为的方式即noesis的第一方面的相关物;(2)意向行为的“含义”(noematicsense),这是noesis第二方面的相关物。含义是胡塞尔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含义是noema的根本成份”⑩。含义是一种普遍性的内容,它不以具体行为类型的变化为转移,假设有一组指向同一个对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分别是知觉的、记忆的、判断的等等,这些不同的行为可以拥有同样的雠。我们同样可以看出,noema相当于《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内容”,noema的第一方面便是意向行为的非实在的或意向性的“性质”,第二方面则是非实在的或意向性的“材料”。

很显然,noesis是意向行为的意向作用本身,也就是发生着的“我思”,是自我的“注意的投射”⑾。由于它是“指向着”的,因此它便“授予”意向行为以含义。而noema是它的相关物,是意向行为的非实在或观念的内容,这种内容不是自身发生着的,而是被包含着的。简单地说来,noesis和noema就是意向行为中的“意识本身和意识的相关物”⑿。我们决不能把noesis和noema看做是各自独立的东西,相反,它们是一个行为中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不具有noema的noesis是不可能的,noesis本身必然包含一个noema。胡塞尔指出:“每一个意向性的心理过程显然是noetic,它本身便饮食了含义这种东西(13)。他还说:“决不可能存在着一个noetic要素而没有一个noematic要素专属于它。“(14)(noetic和noematic是noesis和noema的形容词)胡塞尔为什么需要设立一个noema?这至少有两个原因:(1)如果noesis不上有noema,那么noesis的实在性就不是一种现实性,这样的心理行为便没有反思形式,就不可能向意识显现,它对于我们的意识便将只是作为虚无而悄然逝去;(2)noema不仅是noesis的反思形式,而且是它的构造工具,也就是说,它通过noema构造了意向行为的客观性内容,这样一个意向行为便不仅具有它本身的主观性方面而且同时具有属于它的客观性方面,于是,意识的纯粹完满性、自足性便是可能的。因此,胡塞尔常常把雠称作“客观性含义”(objectivesense)。

Noema,对象,知觉表象

Noema显然是意向性问题的关键,对它的理解必须摆脱心理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影响。

Noema既然是意向行为的客观性内容,那么,它是不是意向行为的对象呢?这是一个非常关键而又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的本质在于“每一个心理现象都被刻划为中世纪学者称作意向性的非实在的对象(15)。扫布伦塔诺的看法,心理活动的所指和真实对象毫不相干,心理的对象自身被饮食在心理活动之中。这样的话,我们便无法判定我们看见的这一棵树到底是真实的还是幻觉的。胡塞尔通过建立noema的理论克服了这样的困难。在胡塞尔看来,每个意向行为都有着指向,但并不意味着必然有一个对象,本质地连系于每个意向行为的东西不是对象而正是noema。胡塞尔指出:“被给予意识的东西本质上是同持的,不管所显现的东西是否存在,也许是幻象,或许是全然地荒谬。我想到朱比特就象想到俾斯麦,想到巴比伦塔就象想到科隆大教堂。”(16)可见,对象和意识本质无关,意识的纯粹本质在于它有着一种“指向”,有一种内容或含义也就是noema。不难看出意向行为中的“‘内容’和‘对象’之间的区别(17),正是通过noema,“意识才连系于作为它的对象的某物”(18)。胡塞尔将其总结为一个命题:“每个noema都有一个‘内容’即它的‘含义’,并且通过它而连系于它的对象。“(19)当然,一个noema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对象,但这是在另一种情况中出现的,只有当我们对一个意内行为彩取现象学态度,进行现象学反思行为的对象,也就是说,原先行为中的含义可以在对这个行为的反思行为中转化为对象,所以,我们是通过一个反思行为,一种新的noema或新的含义去认知原先行为的noema或含义。胡塞尔称之为“含义的第二级水平:对一个含义的含义”(20)。为什么一个行为不能把它自身的含义当做对象?胡塞尔指出,在这个行为中,自我的注意力正“忙于”关注意向的对象,通过含义去把握那个对象,这时我们便无法意向这个行为的含义自身。胡塞尔说:“如果我们进行一个行为并在这个行为中活动,像事实所发生的那样。我们自然而然地指向这个行为的对象而不指向它的意义。比如说,我们给出一陈述,我们判断的是这个陈述所关涉的事物,而不是这个陈述的意义,不是逻辑意义上的判断本身。后者只在思维的反思行为中才变成对象性的东西。”(21)

现在我们讨论另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胡塞尔在解释noema时说:“比如说,知觉拥有它的noema,就其最基本水平而言,就是它的知觉的含义,也就是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theperceivedassuch)。与此相似,回忆拥它的被记忆的东西的本身(therememberedassuch)……判断拥有被判断的东西的本身(thejudgedassuch),喜爱拥有被喜爱的东西的本身(thepleasantassuch),等等。”(22)造成误解的地方就在于胡塞尔把noema解释为“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这就容易使人把noema理解为通过感官而知觉到的东西,成为类似经验表象的东西。然而根据胡塞尔的真正思想看来,同一棵树,我们可以知觉它,可以回忆它,还可以判断它,因此,这种“()assuch”的结构不一定需要一个表象,这个结构中()里面的内容可以随行为种类变化而变化,但这个结构中的意向内容即含义则是同一的,可见,含义是超越具体行为种类的,也就超越了具体行为情况,超越了表象,并且含义作为一种主体间的意义,我们能把它告诉别人,别人也“能把握它即使他不是一个知觉者”(23)。于是,即使在知觉行为中,noema的含义也不是被感知的。胡塞尔明确地指出“一个知觉是个含义‘的’知觉,这和说知觉是对这幢房子的知觉是不同的,这上知觉‘拥有’含义,但这个含义是不被知觉的。……这个知觉依据它的含义而被刻代划为一个内容是文艺复兴式的建筑,其正面是石头的圆柱等等的知觉,假如我闭上眼睛并相应地回忆这幢房子,那么这个回忆便是拥有同样含义的回忆。”(24)由此看来,noema显然是一种纯粹的东西,是意识纯粹本质的关键方面,因此,决不能把它和任何非纯粹的东西,如实在的对象或经验表象混为一谈,因为当时意识采取现象学态度时,全部不纯粹的东西便被“悬搁”了。

Noesis,noema和感觉材料的三重关系

我们已经注意到,当一个意向行为作为一个知觉行为时,便涉及感觉材料的问题,感材料便成为意训的第三个成份。在胡塞尔看来,noesis和感觉材料都是知觉行为的“实在的”部分,但这二者之间却有着区别。Noesis是意向活动的本身,是一个指向的作用,它本身具有意向性,因而它是属于意识的纯粹本质的。感觉材料则是意识的不纯粹部分,它“本身不具有意中性”(25)。也就是说,“它本身不是一个对某物的意识”(26),于是,“它本身不具有含义”(27)。所以,感觉材料和意识本质无关,意识离开感觉材料仍然能够完整地存在。只有在知觉行为中,意识才牵涉到感觉材料。胡塞尔把noesis当做是“无材料的形式”而把感觉材料当做“无形式的材料”(28)。当知觉行为发生时,noesis给予材料以形式,于是“材料便被‘赋予生命’“(animated)(29)。就这样,noesis把感觉材料“带进了意向性经验并使它具有了意向性的特性”(30)。Noesis和感觉材料相结合而产生了显现给意识的东西。

Noesis给感觉材料以生命是为了让感觉材料来“描画”(adumbrate)noema中的含义。胡塞尔举例说:“一棵树的颜色……也就是实在的树的颜色……这种颜色不属于知觉的心理过程,不是一个真实内在部分,不过我们也能够在具体的心理过程的材料要素中找到‘某种类似颜色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的颜色’,而noematic颜色或‘对象性的’颜色便是被感觉材料的颜色所‘描画’的。”(31)而noematic颜色对于许多不同的知觉来说,它可以是“同一的而且就本身而言是不变的颜色”,因此,它可以“被连续的多种多样的感觉的颜色所描画(32)。据此可见,感觉材料,比如作为感觉材料的颜色,是我们经验着(experencing)的即自然发生着的事实,但它不是我们意识着的即自觉持把握着的事实。只要被noesis所激发的、被客观化了的感觉材料才是向我们显现的东西(theappearings),比如说,显现的颜色(theappearingofthecolor)。另外,和前面二者不同,noematic颜色不是心理过程中实在的部分,既不为我们所经验也不是显现的颜色,而是一个知觉行为中的纯粹的抽象的意向性内容或含义,也即是noesis激发、构造感觉材料的纯粹的依据。这种纯粹的含义不是一种“描画”(adumbrations),而是“被描画的东西”(whatisadumbrated)(33)。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什么胡塞尔把知觉的noema称作“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并以此区别于“被知觉的东西”。(thepercerived)很显然,“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的那个本身作为纯粹的含义虽然在知觉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然而它本身并不被知觉着,它本身并不以种种具体的知觉的存在为转移,它是自身同一而不变。

含义的结构:内容和X

由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noema在意向行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noema中的含义则是noema的最基本和最根本的部分,因此,含义实际上便是意向性的关键,或者说,含义在根本上决定了意向性的本质特征——“对某物的意识”。那么,含义决定“对某物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并且,这个“某物”在关于它的一系列意识中如何具有明确性?于是,我们面临着一个含义的结构的问题。

对某物的意识或者行为中对一个对象的意向性关系有二个层次:存在着一个对象被意向性关系有二个层次:存在着一个对象被意向着;同时,这个对象是被如此这般地意向着,或者说,被意向成为如此如此的情况。于是,含义便具有两种功能因而具有两个部分:(1)和意向性关系第一层次相适应的是“可确定的x”,(determinablex)简称x,这上部分决定了哪一个对象是被意向着的;(2)和意向性关系的第二层次相适应的是“属性”,即是“谓项”(predicates),这个部分决定了对象被意向成什么样。X本身是一个“空的x”(emptyx),它指示着意向行为的那个“某物”或者“对象”本身,这个x被设想为“和全部谓项分离开来的纯粹的x”(34)。而“谓项”则是这个对象在特定行为中所呈现的种种确定性,如粗糙的、坚硬的、彩色的等等性质。不过,这只是理论上的区分,在实际情况中这两个部分是不能独立出现的,因为,“谓项”总是“‘某物’的谓项,这个‘某物’……是中心的统一点(point—of—unity),……是谓项的‘负荷者’(bearer)”(35)。于是,x和“谓项”综合在一起,就像实际上所发生的那样,便是noema中完整的含义,也就是“处于确定性的方式之中的对象”(36)。这便是含义的一般形式。在这个形式中,x是“可能的谓项的确定的主项(subiect)“(37)。而谓项则是它的种种确定性质或属性。比如说,有一个意向行为的含义表达为:一棵树在花园里开着花。那么“一棵树”便是主项,便是被充满的x,而“在花园里开着花”则是谓项。

胡塞尔对含义结构的分析使他能够克服意识问题中的一些困难。比如说,假如我们认为每个意向行为的对象只不过是随着这个行为所带来的具体内容,那么,我们的意识之流便不具有任何统一性,我们便走向极端的相对主义,我们便不能认识任何一个确定的对象,因为每一个对象都转瞬即逝,并且永不再来。又假如我们认为对同一个对象的各种认识都是原则上同一的,那么我们便走向极端的机械主义。而胡塞尔的理论却合适地解决了几个不同的意向行为拥有不同的意义而又拥有同一个对象的问题,他认为,关于同一个对象的意义是统一的却不是同一的,不同行为的不同含义能够指向同一个对象,“对象……一再地‘不同地被给予’,它却可以是‘同样的’”(38)。含义是“可变化的而‘对象’……却恰恰是同一的对象”(39)。比如说,同一棵树,我们可以观看它的正面,还可以去看它的反面,又如“‘等边三角形’如‘等角三角形’的观念在内容上并不相同,然而它们都……指向同一对象(40)。不难发现胡塞尔为什么强调需要一个x来保证意向行为的明确性,这个x作为noema中的“绝对存在”的对应关系。于是,含义的结构可以描述为,以判断为例:存在着对象x,这种x是如此这般。其它行为的含义结构如果能够表述的话,也将呈现为这个形式。

在这里,我闪遇到一个有趣的问题。由于胡塞尔认为意向性关系的明确性只为含义所决定,于是,有的人对此提出反对意见。比如说,有人认为“美洲的发现者”是哥伦布,但事实上不是哥伦布而是埃雷克逊(41)。可见,只为含义所决定的意向性关系很能容易产生错误的所指。我认为这种批评意见是对胡塞尔的误解,因为胡塞尔对含义的讨论是在意向的一般本质的这种水平上进行的,他并没有把含义作为命题的逻辑成份来讨论,因此,不涉及“真值”问题,或者说,是超越了真值问题的,也就是说,真值问题只是作为意向关系的特殊具体情况而被超越了,胡塞尔的含义理论只在意向关系的一般本质的水平上有效。-同时可以看出,胡塞尔的含义理论是一个本质论的问题,而不是认识论问题或逻辑问题,胡塞尔的确认为他的理论不是对一般意义上的逻辑的研究,而是对“纯粹逻辑”或“超越的逻辑”的研究。显然,胡塞尔的理论和麦农(A·Meinong)、弗莱格(G·Frege)的理论是不同的(有些人以为他们是基本类似的)。弗莱格认为一个句子当不具有真值时仍然具有意义,这表面看起来和胡塞尔有一点相似,但弗莱格不是从意向的一般本质上考虑这个问题,而是把那种不具真值的意义当做是句子中逻辑有效的成份,这便成为一个语言的逻辑问题,便必然为后来的决义理论证明为错误的。正如罗素所指出的,在逻辑问题中,逻辑学并不比动物学更多地承认独角兽的存在,因为逻辑学和动物学一样都是研究真实的世界。而胡塞尔的研究对象却是意识全部可能性的纯粹本质,因而这种理论的合理性不以任何具体情况为转移。这也是胡塞尔认为现象学是一种严格科学的理由。

含义和意义

虽然胡塞尔没有对语言的逻辑问题作为细致的研究,但他却很关心语言在意识问题中的重要地位。D·W·Smith和R·Mclntyre根据胡塞尔的论述,提出两条著名的原则:(1)每个语言的意义却是被表达了的含义;(2)每个含义原则上都可能表达为语言的意义(42)。这两条原则在我看来是基本上可接受的(如果根据胡塞尔明显的论述的话),虽然第二条原则仍有令人疑惑的地方。

在胡塞尔看来,对一个对象的知觉含义、回忆含义等等可以和对这个对象的思维含义是同样的,也就是说,可以表达为语言的意义。他指出,各种行为的含义“都可以通过‘语言的意义’来表达,……表达自身有可能适用于各种‘含义’”(43)。他还更明确地说:“noema不是别的,只是适用于全部行为的整个领域的一般观念的意义。“(44)因此,含义和意义实际上是同等的东西,至于为什么分别采用不同的词汇,胡塞尔解释说:“意义(Bedentung)……只连系于语言的领域,即表达的领域。……就对于所有意向行为来说,我们仍继续讨论‘含义’(Sinn)——一般说来这个词是和‘意义’等价使用的。为了加以区分,我们更愿意把意义这个词在原有要领上使用……把含义这个词更广泛地使用。“(45)胡塞尔显然把语言看作是意义的最根本的形式。在这一点上,胡塞尔和分析哲学家是可以相通的,当然,胡塞尔始终最关心的是纯粹逻辑问题而使他没有转向普通的语言逻辑研究。

虽然胡塞尔通常认为含义都可以表达为语言的意义,但他却又认为语言并不足以表达出全部的含义。他说道:“当一个新的概念形成了,我们总能发现一个原先没有成为现实的意义变成现实的了,……存在着无数仅仅是可能的意义,它们从未被表达,并且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界限而永远不可能被表达。“(46)胡塞尔对此没有详加说明,只是打了一个比方:就像数目一样,总存在着无数的没有枚举到的数目。对此我们有理由怀有疑惑(也许胡塞尔也有着疑惑?),(那些不可能被表达的意义是不是仅仅源于一个数量的原因(就像胡塞尔的比方所指示的)?还是可能源于一个性质的原因?我们甚至可注意到许多我们所能共同获得的意义并非是通过语言表达的,而是通过另外一些非私人的或者说是客观的别的种类的形式(艺术?技术工具?)而获得的。这显然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结语

以上我们简要地讨论了胡塞尔关于意识本质的结构分析。当然,胡塞尔对意识本质的研究并不限于结构的分析,他还另外从一种发生学的角度研究了意训的本质。从发生学角度看来,对意识本质的结构分析仍然不是最深层的研究,因为这些意识的结构仍然是预先被给予的,而作为这些结构的存在根据或前提的意识本初状态必须是无条件、无前提的,没有任何结构区分的。这便导入了所谓“时间”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本文想讨论的内容,故不多言。

意识本质的结构分析和发生学研究实际上各自涉及意识本质的不同方面或层次。这两种研究似乎暗示了胡塞尔现象学的两种趋向:发生学研究可能趋向一种本体哲学,而结构分析则可能和分析哲学发生某些联系,这很可能是许多分析哲学家对胡塞尔现象学发生兴趣的原因。我倾向于认为胡塞尔现象学和分析哲学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如果说分析哲学提供了关于世界的逻辑构象,胡塞尔则企图为意识寻找作为纯粹根据的纯粹逻辑。注释:

①②③④⑨⑩⑾⑿⒀⒁⒄⒅1922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34445

Husserl:Ideas:GeneralIntroductiontoapurephenomenology.Transl.ByF·Kersten.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82.§32,p.61;§146,p.349;§84,p.200;§88,p.213;§85,p.203;§131,p.35;57,p.132;§88p.213;§93,p.226;§129,p.309-311;§129,p.309-311;§129,p.309-311;§88,p.214;§85,p.203;§36,p.75;§86,p.208;§85,p.204;§97,p.238;§85,p.205;§97,p.237;§97,p.237;§97,p.237-238;§131,p.313-314;§131,p.313-314;§131,p.313-314;§131,p.313-314,§131,p.314;§131,p.314;§124,p.305;§124,p.294。

56781621234046Husserl:Logicallnvestigations.Transl.ByJ·N·Findlay.HumamitiespressNewYork.1970,Ⅴ,§20,p.588;Ⅴ,§16,p.576;Ⅴ,§16,p.578;Ⅴ,§16,p.577;Ⅴ,§11,p.559;Ⅰ,§34,p.332;Ⅰ,§14,p.290;Ⅴ,§20,p.588;Ⅰ,§35,p.333。

1214Husserl:phenomenologyandtheFoundationsoftheSciences.Transl.ByTedE·KleinandWilliamE·pohl·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80.§15,p.72;§16,p.76。

15Brentano:PsychologleVomEmpirischesStandpunkt·Vol1·Book2·Chap1。

2024Husserl:NoemaundSinn(manuscript)p·108.转引自D·FФIlesdal,‘Husserl’snotionofnoema’in‘Husserl,Intentionality,andCogintiveScienceH·L·Dreyfused,p.4。

意识的本质篇5

质量意识成本意识教学渗透职业教育的目的和优势在于教学与实际生产岗位结合紧密,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学校培养学生符合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所以在目前课堂教学是以“工学结合”为导向,教学内容紧密围绕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方面设计的基础上,还应重视在实操过程中努力培养学生的质量意识和成本意识。使学生能够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同时了解今后工作岗位的要求,从而及早地做好准备,打好基础,以便在投身工作的时候,能够很快的进行好角色转换,这是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学生的需求,所以把企业的意识渗透到教学当中是非常必要的。通过长期与企业接触和深入的对企业进行调研,我们发现要办好企业必须关注两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质量意识和成本意识,它们是企业的生命。

一、质量意识

1.概念和内容

质量意识是一个企业中每位领导和员工对质量及质量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他对质量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质量意识的具体内容包括:质量第

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守工作程序、设计是产品质量的核心、生产满意的产品、生产合格的产品就是好员工、第一次就做好、质量控制是职业道德及树立职业形象的保证。

2.质量信念

首先认识和了解事物质量的属性,明确解决“什么是质量”的问题,而后是解决“质量应当如何”的问题,后者就是质量的信念。

树立质量信念的意义非常重要,因为企业中不少人,包括领导,说起质量是严谨有序,但由于没有树立起质量信念,对质量不重视,因此没有形成质量意志,在具体工作时没有指导员工完成相应工作的质量要求,造成员工质量意识差,产品不合格。

3.质量教育

质量教育包含质量意识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质量教育是促进员工质量意识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所以质量意识的建设依赖于质量教育,质量教育就是为了质量意识的建设,相辅相成。

质量教育是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员工的质量能力。在企业进行的质量教育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获得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教育不仅要内容和实际一致,还要克服只讲的单一形式,采取现场考核、奖励机制等多形式,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如质量必须符合用户的需求、领导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质量是企业中每位员工的责任。

有些企业广泛开展生动活泼的质量意识活动,加快转变企业全体员工的陈旧质量信念,增强员工的竞争意识和责任感,提倡树立爱岗敬业精神,追求用户100%满意度。纵观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发展史:企业应在质量教育中,倡导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团队精神,真正把全面质量管理落实到实处,充分体现质量意识和质量信念。

二、成本意识

1.成本与利润

成本是指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格,成本也称为生产费用。利润是企业收入和企业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公式:利润=售价-成本)。

企业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创造产值,还要核算成本。根据计算公式,如果售价相同,那么成本低,意味着利润就高,效益就好;反之,成本高,利润就少;成本过高,那会无利润、甚至负利润,是亏本的生意。

2.提高成本意识

成本意识是现代成本管理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包括节约成本观念和控制成本观念,是“节省成本的概念,并了解成本管理的执行结果”。

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考核,以利润为重,所以提高成本意识、重视成本控制,体现企业的实际效益。提高全体员工的成本意识,是一项较长时期的工作任务。提高全体员工的成本意识,可以通过下列工作或活动实现:在培训活动中要强调成本的重要性和控制成本的必要性;对员工要坚持长期的成本意识方面教育,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员工的成本意识,使每个员工都能理解企业和自己的命运是相互关联的;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运用“成本考核”和“成本否决”等手段严格管理企业,使员工意识到控制成本的严肃性;建立有效的“资源节约型”和“低成本运营”的企业文化;积极倡导成本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员工的核心竞争力。

三、教学渗透

1.机床的维护

机床的维护工作是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一项。因此在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爱护数控机床,按要求维护数控机床,关机前运动部件停放在合理位置。让学生了解机床维护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只有机床维护好才是加工出高质量产品的基础。

2.按规范操作数控机床

要求学生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保证学生和机床安全第一。告诉学生任何时候安全是做好工作的前提,首先是操作者的安全,其次是机床的安全,这也是质量意识的基础。

3.认真执行数控机床精度检测标准

学生要熟悉检测标准,检测之前就要用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工作,培养学生一丝不苟检测数控机床精度质量意识。

4.成本意识的培养

收集擦拭数控机床的废煤油和工量具的机油,培养节约、降低成本的成本意识。

5.爱惜和保护器具的成本意识

检测精度用的量具需要规范使用和及时清洁,不清洁、不维护量具就影响本身精度,无法使用,造成浪费和增加成本。所以量具使用前要擦拭干净,使用后要涂油保护。除量具以外,所有工作中用到和接触到的工具,都要一视同仁的爱护和使用,从而减少一切不必要的浪费,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记得美国的石油大王曾经就是一名焊工,他在工作中观察和研究焊机的工作流程,通过革新,将焊一只油桶的焊油从19滴减少为18滴,为工厂节约了成本,受到上司的赞赏,最终他通过努力成为世界首富的石油大亨,这个例子也可以使学生明白成本意识的重要性。

只要在每次进行实训任务的过程当中,都这样要求学生,逐渐渗透,使学生养成一种良好的职业习惯,潜在转换为意识,就是包含质量意识和成本意识,与此同时也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社会责任感。

这样,职业教育的目的也就可以达到了,我们因此可以保证学生在进入企业之前就具有高技能和高素质,从而在进入企业之后发展成为企业需要的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成本意识.MBAlib智库・百科.

[2]全面质量管理.MBAlib智库・百科.

意识的本质篇6

(1)今天的美学界通行的美本质观,仍然是五十年代李泽厚的美在社会实践说。大学里通用的美学教材,南方高校以刘叔成、夏之放等编著的为主,北方高校以杨辛、甘霖编著的为主,这些八十年代编写、出版的美学原理教材,不过是李泽厚学说的改造和丰富,作为其理论支点的美本质观,仍是“美在实践”、“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平心而论,这个观点在言必称马克思的当时环境中出现,是相当难能可贵的,具有理论深化的意义,是运用马克思言论能够较为圆通地解释较多审美现象的美学定义。然而,作为作者、编者自称的“马克思主义美本质观”,它是名不副实、似是而非的,从审美实践来看,它更是牵强附会的、漏洞百出的。时至今日,如果对它的理论失误毫无所知,不加分辨地传播授受,不仅对不起今天这个学术问题可以自由探讨的时代,而且会误人子弟、贻害后学。因此,对这个美学定义的理论疏漏进行一次公开的彻底的检讨,实在已是刻不容缓。

说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关键必须搞清楚“人的本质”是什么。应当指出,“人的本质”与“美的本质”一样,是个既简单又复杂、几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以“人的本质”这样一个涵义不确定的概念来界定美本质,只能使美本质的定义更加扑朔迷离。

认识一事物的本质,应当把它放在与它事物的联系中。联系就是既对立又统一。认识“人性”、“人的本质”,应当把它置于与其它动物的对立和统一中加以考察。人与动物的统一是人的基本属性,人与动物的对立即人的特殊属性。“人性”、“人的本质”应当是人的基本属性与人的特性、人的生物属性与人的非生物属性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而马克思则是在人的特性、人的非动物属性的意义上使用“人性”、“人的本质”概念的。如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废除私有制就是彻底解放人的全部感官和特性。不过要达到这种解放,就要靠这些感官和特性在主体和对象两方面都已变成人性的。”他先举眼睛为例说明对象必须具有人性:“眼睛已变成人性的眼睛,正因为它的对象已变成一种社会性的人性的对象,一种由人造成和为人服务的对象。”接着举耳朵为例说明它必须具有人性:“正如只有音乐才唤醒人的音乐感觉,对于不懂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就不是它的对象。”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人类才具有,动物界是不存在“社会关系”的。恩格斯也是这样。在《反杜林论》中,他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等等。正如朱光潜先生所分析指出的那样:“所谓‘人性的’,……也就是非动物性的。”

(2)建国以后,理论界无论从“社会性”、还是从“意识性”、抑或是从“劳动”、“实践”方面解释“人性”或“人的本质”,都是把“人性”、“人的本质”当作人的特性、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来对待的。应当说,这是对“人性”、“人的本质”理解的一个严重失误。其严重的后果,是造成了建国几十年来对人的起码的生存欲求(即生物欲求)的粗暴践踏(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是,这种欲求是非人性的)。而以“人的特性”界定“人的本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成了“人的特性的对象化”,由此来解释一切美学现象,其荒谬性不言而喻。

那么,马克思理解的“人的特性”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讲过人的特性是“自觉自由的活动”、是“劳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我国理论界也分别从“意识性”、“劳动实践性”、“社会性”三方面使用“人性”或“人的本质”一语,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很有必要作一番澄清。

以“意识”、“理性”作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是西方古典哲学的一个传统观念。受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影响,马克思早期也曾将人的特性理解为“理性”和“自由”。

(3)大约从1844年开始,他的这一思想逐步发生转变。这一转变的标志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1845年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45—1846年与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时期,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开始形成。用唯物史观来看人的特性,他发觉原来的观点太肤浅了。从“意识”的内容、本质来看,“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4)从意识的发生史乃至人类的发生史来看,“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

(5)可见,人的“意识”是由人类的特殊谋生活动——“劳动”或者说“实践”决定的,“劳动”或者说“实践”是比“意识”更为根本的人与动物的区别。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还有一些言论可作参考。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6)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中的作用》中指出:“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是劳动。”

(7)以“劳动”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后,“意识”还是不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呢?仍然是的,虽然不是根本区别。《手稿》指出:“劳动”的特征就是“有意识”:“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就在于物种生活活动方式,而人的物种的特性就在于他的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恩格斯在《自然辨证法》中也曾说过:“历史和自然史的不同,仅仅在于前者是有自我意识的机体的发展过程。”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他指出:劳动使猿的脑髓变成人的脑髓,产生了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

(8)可见,意识是由劳动派生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但不是根本区别。那么,“社会性”呢?它也是由劳动派生的人与动物区别的另一表现形态。马克思指出,人类的劳动有一个特点,即必须在一定的群体协作关系中才能进行。人类的这种群体协作关系,就是“社会关系”,人因而具有了“社会性”,成了“社会动物”:“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或许能够作到——就象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

(9)“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

(10)由于人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从事劳动生产,所以,“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1)可见,社会关系实即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决定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照马克思的本意,劳动、意识、社会关系虽然都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但三者的关系并不是并立的,劳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社会关系则是在这一根本区别之上产生的分枝性区别。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常常在并立的意义上使用劳动、意识、社会关系来说明人的特性,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一种误解。实践派美学将人的本质(即人的特性)理解为劳动、实践,这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但是实践派美学在这里面临两个致命的问题,第一,它所信奉的马克思的这一人的特性观能否成立?是否正确?第二,以劳动、实践作为美的本质,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是否符合审美实践?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劳动”是什么?马克思给它的定义是,它是人的特殊的谋生活动方式,即“有意识的”、“自觉自由的”“生活活动”方式。同时马克思又说,“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是“劳动”把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并创造了人脑的“意识”机能(恩格斯),产生了以社会劳动生活为反映内容的“意识”形态。于是,同意循环的逻辑矛盾产生了:一方面说“劳动”决定、创造了“意识”,另一方面又说“劳动”是“有意识的”谋生活动,请问,在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产生以前,哪来“有意识的”谋生活动——“劳动”?如果保持“劳动”的现有语义不变,那么,正确的逻辑推断应是先有“意识”后有“有意识的”物质谋生活动“劳动”;不是“劳动”创造了人,面是类人猿的长期的无意识的物质谋生活动产生了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其后再产生了人类特有的“有意识的”谋生活动——“劳动”:于是,“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恰恰在于“他们有思想”,而不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劳动”。马克思以“意识”为起点走到了决定“意识”的“劳动”,他自以为前进了一大步,殊不知他所界说的“劳动”又是以“有意识”为前提、由“意识”决定的,他实际上仍在原地踏步。就是说,按照正常的逻辑去理解马克思的人的特性论,我们得到的答案仍然是,“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劳动”仅仅是由“意识”决定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

(12)马克思说的“社会关系”也存在同样的漏洞。人们通常把“社会关系”理解为群体合作关系,这与马克思的意思不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关系”只相对于人才存在,“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动物的群体合作关系叫“畜群”关系,只有人的群体合作关系才叫“社会关系”。一方面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方面又说“社会关系”是“人的合作关系”,这就陷入了同义反复,人是什么实际上没说清楚。事实上,马克思说的“社会关系”从另一角度看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即“有意识的”谋生活动的主体相互结成的合作关系,他仍是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意识”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

马克思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逻辑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将人脑机能的“意识”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意识”混为一体了。其实,作为“意识形态”的“意识”,必须有反映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社会)存在”(其实也不尽然,如意识对内在本能欲望的反映),是由劳动生活构成、决定的,而作为人脑机能的“意识”,则无须反映内容,只是指人脑具有的生理心理功能,它决不是由劳动构成的。作为人与动物根本区别的“意识”,只能是意识机能,而不是意识形态。婴幼儿刚出生时没有意识形态,但有意识机能,你不能否认他是人。把意识形态与意识机能混淆起来,从意识形态由劳动构成其本质、内容,断定劳动比意识是更为根本、深沉的人与动物的区别,是导致劳动——人的本质论的思想误区之一。

关于第二个问题,早就有学者指出,将劳动、实践这一“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当作美的本质,是不符合马克思本意的。比如黄海澄在1986年出版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人的本质或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及类似的说法,的确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出现过,然而他不是在给美下定义时使用这些语言的。如果我们机械地照搬过来给美下定义,就显得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看起来似乎是尊重马克思,而实际上是歪曲了马克思的意思。”

(13)实践论美学号称“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八十年代以来,这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的经济学手稿似乎变成了美学手稿,各派美学家纷纷据此去重新说明美本质,他们或以此修正自己原来的观点,如朱光潜、蒋孔阳(14),或以此充实自己原有观点的论据,如蔡仪、李泽厚。

(15)现行实践美学观的美学教科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连篇累牍地形成的。尽管解释各异,他们的思路几乎不外是:《手稿》说过“劳动创造美”,所以美的本质是劳动;《手稿》指出“劳动”即“有意识的生活活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所以美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显然,这里在装糊涂,它置换了原来命题中的概念,“劳动”和“美”这两个不周延的概念摇身一变成了周延的概念,原来主词和宾词不可逆的判断变成了可逆判断。好象拔高了马克思,其实歪曲了马克思;好象理直气壮,其实强词夺理。众所周知,《手稿》是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所造成的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严重脱节的不平等现象时论及“劳动创造美”的。马克思指出:“劳动固然为富人生产出奇妙的作品,却替劳动者生产出穷困。劳动生产出宫殿,替劳动者生产出茅棚。劳动生产出(刘丕坤译本作”创造了“)美,替劳动者却生产出丑陋。劳动者用机器来代替劳动,却把一部分劳动者抛回到野蛮方式的劳动,把剩下的一部分劳动者变成机器。劳动生产出聪明才智,替劳动者却生产出愚蠢和。”

(16)显而易见,在“劳动创造了美”这个命题中,宾词“美”指为富人生产的财富之美,属不周延概念,并非指所有劳动产品都是美的,更不是指大千世界一切的美。同样,主词“劳动”也只是指部分的劳动——“异化劳动”,而不是指所有的劳动:并且,在“异化劳动”中,只有为“富人”生产“宫殿”之类“奇妙作品”的那部分“异化劳动”才创造“美”,而为“劳动者”自身生产“茅棚”之类的那部分劳动就只能产生遮风避雨、安身立命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劳动”也属于不周延概念。因此,由此得出“美的本质”是“劳动”“实践”、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的推论,与马克思的原意相去甚远。

用审美实践去衡量“美的本质”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在“劳动实践”这一观点,其缺陷就更加明显。如上所述,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劳动”,因此“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即“劳动的对象化”。姑且不说“劳动”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活动,本身巳包含物化、对象化的意思,说“劳动的对象化”等于说“对象化”的“对象化”,逻辑上经不住推敲。即便假定这个命题逻辑上没问题,则“劳动对象化”即劳动的物化、产品化,我们能说劳动产品都是美的吗?当然不能。作为劳动产品,它必须具备的本质、特征和使命是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而非美,劳动可以在创造了效用的同时创造美,但美并不构成劳动必须承担的使命和必须具备的特征。这本来是个常识。如果将“人的本质”理解为“意识”、“社会关系”,以这种“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来界定美则更显得以偏概全。众所周知,不只“意识”、“社会关系”的“对象化”可能是美,本能、情感的对象化、人与自然关系的对象化也可能是美:同时,并非所有“意识”、“社会关系”的“对象化”都是美的,只有善的道德意识、善的社会关系的对象化才是美的,正如“美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有待说明什么样的“人的本质”是美的一样。对此,早有学人指出:“‘对象化’的说法没有规定究竟是人的什么样的本质或本质力量对象化了才是美的。事实上,并不是一切人的、也不是人的一切本质或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都是美的,因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人的本质也就不可能是统一的。岳飞与秦桧……之流在本质上怎能相提并论?”

(17)正因为不能相提并论,所以出现了这样的十分牵强附会的解释:“人的本质力量……是促进人类进步、推动历史前进的求真、向善的积极力量……一切反动分子的腐朽、没落的行为,都是与历史发展的潮流相违背的,不能算是人的本质力量,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反动。”

(18)所以,岳飞之类的道德上的好人是具有“人的本质力量”的;秦桧之类道德上的坏人是不具有“人的本质力量”的,于是,现实成了理论的奴婢,为使理论能自圆其说,人成了非人。这实在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自说自话。

也许实践美学论者意识到说美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存在着明显的以偏概全,于是他们从马克思《手稿》中挑出“人的本质力量”一语,以此涵盖“人的精神和肉体两方面的全部本质力量和功能”

(19)再以“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解释一切审美现象。这种做法,可谓用心良苦,然而经不住推敲。首先,毋庸置疑,“人的本质力量”的涵义应是“人的本质”内涵的逻辑延伸,二者可能外延有所不同,但主要意义当是统一的,不可能“人的本质”指“劳动”、“意识”、“社会关系”等人的非生物属性,“人的本质力量”则指“人的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全部本质力量和功能”,即人的生物属性和非生物属性的总和。其次,《手稿》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刚开始形成过程中的产物,唯物史观占主导地位,但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性论还有残存,“人的本质力量”用语就是一个显证。在《手稿》中,“人的本质力量”用语意义模糊不定,有时确指“人的肉体与精神”两方面的力量,但这恰恰是马克思后来所扬弃的思想,不代表马克思成熟以后的看法。再者,如上所述,并非所有“人的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力量”的“对象化”都是美的。

在实践派美学的美本质定义中,“对象化”概念也存在问题。马克思使用的“对象化”一语本来自黑格尔,主指精神外化为物质的物化活动。黑格尔是在“理念”的“异化”运动中考察“理念”形态的。黑格尔认为,在自然界产生以前,“理念”就存在了。这时,“理念”尚处在纯抽象阶段,是片面、不真实的。由于“理念”内在的矛盾作用,抽象的“理念”通过自我否定“异化”为“自然”,“自然”是“理念”发展的纯物质阶段,也是片面、不真实的。于是又通过内在矛盾作用,“自然”“异化”为“绝对理念”。到了这一阶段,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达到辩证统一,“理念”也就不再发展了。抽象理念异化为自然即精神变物质的过程,黑格尔有时又叫做“外化”、“对象化”。可见,“对象化”是理念“异化”运动的特种形式。在《手稿》中,马克思讲“对象化”,主要就指这层意思。表面上,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是“人的物种生活(即有意识的生活活动、劳动)的对象化”,事实上,由于“人的物种生活”是以具有“意识”机能的大脑为存在前提的,所以,马克思说的“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实指“人的意识的对象化”。毫无疑问,物质性活动,是对象化活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特点。即便按照字面意义,“对象化”也具有“物化”的意思。如果保持这个意义不变,那么符合“人的本质对象化”的美只能是一部分具有审美价值的劳动产品:如果要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来解释一切的美,包括移情、直觉外射、人格象征的美(主要指自然美),就必须作出说明:这种可以局限在主体直觉、情感、想象范围内的“对象化”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对象化”,而是自己对这个词的重新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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