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等教育的看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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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等教育的看法篇1
我们这个国家,经过了漫长曲折的社会发展历史,有过以农耕文明为主题所诞生的耀眼辉煌,也有过一个多世纪的屈辱史。今天华夏民族迎来了又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如何把握这样的发展机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新课题,从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要让国家走向一个正常的发展轨道,首先必须要有一整套相对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以及因此而设立的制度,并以此作为社会发展的保障,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近现展的历程均证明了这样的事实。要想使我们这个国家真正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同时,必须使我们的国民法律素养达到一个基本的高度和要求。无疑培育一个国家公民的宪法意识应当从青少年抓起,对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培育,特别是在校中小学生的宪法意识培育,不能强调对其理论的培育,更多应当是心理认知的培育,使他们形成相对科学合理的正确宪法心理。
二、我省青少年宪法意识现状分析
我省目前初中和小学的在校生人数近140万人,初中生近50万,小学生近90万。笔者今年自5月份到7月底,对我省澄迈县、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三亚市等县市的部分中小学的法治教育状况摸底调研,分别通过对小学四、五、六年级、初中和高中各年级进行问卷、随机抽样询问、座谈等形式了解学生对我国法律知识掌握的相关情况,同时,与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进行座谈了解法治课程开设、教学形式等。小学生知道我国有宪法的人数只占被调查人数的30%,初中学生知道我国有宪法的人数占60%,高中阶段的学生可占被调查对象的85%左右,同时,在我们对学生进行了解我国宪法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等问题时,能够回答上来的比率非常低,其状况也是由小学到高中比率递增,单就小学阶段而言,知道该问题的比率只有5%左右。在我们了解我省中小学法治课程的开设情况时,所有学校均回答是开设了。经过对调研材料的梳理,发现我省中小学的法治课程教育并没有专门的课程,通常采用的做法有:第一,由课任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作简单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常识,但是,这样做法的局限性很大,课任老师本身并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当然就更谈不上给学生传授比较科学的专门宪法知识,同时,现在各个学校由于升学和考试压力,使得很多学校和教师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关注学生的法律基础素养的养成,即便是认识到了,很多情况下也是当做政治任务来完成。当下社会、主管部门、学生家长等也是以成绩来看待学校的办学质量。第二,近95%的学校有兼职法制副校长,其中绝大多数是基层政法战线的骨干,如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司法所长等,这些人通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学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兼职法制校长平时工作多,时间少,能够为学生上课的时间很少,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我们没有办法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基础素养。有些兼职法制校长其本身对宪法知识的了解就不是很多,他们给学生讲述的大多是一些办案和工作中遇到的实践现象。第三,在学校张贴相关的法制宣传图片,在图书室放置一些图书和宣传册。这样做法同样有积极作用,通过学生自己观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问题在于,学生主动观看的积极性有多高,看完之后又能够理解多少,学校本身也没相关的制度或与此关联的考核制度。综上分析,我省目前的中小学生宪法教育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如果在中小学阶段不能够很好培养相关法律意识,那么,这些孩子一旦步入社会就很可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走上危害社会的道路,这样的结果不是我们每一个有良知中国人所愿意看到的事情,同时,也可能影响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我省国际旅游岛的社会声誉。
三、我省中小学阶段进行宪法教育的内容方式
1.中小学宪法教育的内容。
中小学生由于生理、心智和认知等问题,对中小学宪法教育的内容必须有一定选择,不能也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理论、特别理性的教育,而是应当结合国情、省情乃至县情,结合学生、学校的实际进行有选择的宪法教育。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学在校学生进行宪法教育,以培育他们的宪法意识。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国民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育的历程来看,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培育,是整个国家的战略举措,通过中小学阶段的法律教育,在学生步入社会或进入更高一级的教育后,大多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这样无形之中减少了未来社会秩序被破坏的潜在压力,从而奠定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法治基础。其实,我们从其他知识教育就不难看出,从中小学开始教育,对学生的成长影响往往是终身的,法律知识并不比其他社会和自然科学知识更深奥难学,在中小学开展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同样是可行的。对我国宪法规定和宪法知识体系进行梳理,我们认为中小学的宪法教育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宪法常识教育。这些宪法常识包括宪法内涵、地位、国旗、国歌、宪法日等常识性的宣传教育。宪法意识培育,必须让学生了解,至少基本了解什么是宪法,否则所有其他宪法知识教育均可能成为无本之木。宪法的地位,这是宪法教育中必需的基础,让学生们清楚明白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可以使学生在内心深处形成对宪法敬仰的心理。如国旗、国歌、宪法日等教育,可以使学生在培育爱国主义的心理同时,进一步强化宪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使学生在接受教育的同时,渐渐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如对国旗、国歌的崇敬等。第二,公民意识教育。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宪法重要精神所在,现代法治其基本思路就是如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甚至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如我国人大设置和政府的设置就是基于广大人民能否更加有效行使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且也是基于公民权利能否被有效保障和不被侵犯等角度去考虑和设置。所以,在中小学阶段进行公民意识宪法教育应当选择宪法中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如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利和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让学生真切感受到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法律底线,进而培育基本的宪法意识,当然,中小学宪法教育的内容应当分开,同时保持必要的连续性,如小学阶段进行国旗、国歌、宪法内涵和相关故事等,中学阶段可以进行宪法权利和义务教育等。第三,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其实从宪法的深层来说,是要培育一个国家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换言之,就是让每一个公民都自觉意识到自身在这个国家的地位,真正感受到作为国家主人的荣誉感、自豪感,从内心深处愿意为国家付出自己,这样的素养或情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责任意识。通过这样的教育,让公民自觉承担起为社会服务、遵守社会规则、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规定和内容在宪法中也很多,关键就是教育者如何选择,同时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将这样的宪法规定和内容让学生接受并转化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意识。中小学阶段的宪法教育内容的选择是每一个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更应当是每一个有良知法律人的责任,我们这里只是简要梳理说明,这既是我们的工作,也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当然,科学选择教育内容是进行良好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方式的选择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是达到良好教育效果的关键和保证。
2.中小学宪法教育的方式。
中小学阶段的其他教育学科在我国无论是内容还是方式都应当说是比较成熟的,但是,如何培育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或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比较新的一个课题,因为,我国真正走法治化的道路毕竟还是很短的历史,同时,各国的国情、民情、文化等均存在着很大差异,虽然有些东西并不排除它们的共性,但是,人们无法忽略也不能忽略个性和特性,否则,效果就会与目的相去甚远。通过学者们研究的成果,特别是有关中小学学生心理和生理、接受事物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依托我国中小学成熟的教育经验,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建议中小学的宪法教育可以尝试采用下列几个方式方法。第一,故事教育法。从人的成长规律和心理接受等方面考虑,中小学阶段对故事的接受远高于一些理论说教,也很容易通过故事来认知其中的道理。如国旗设计的相关故事、国歌诞生的故事等,通过这些故事,可以将宪法中为什么将五星红旗作为国旗、《义勇军进行曲》为什么作为国歌的道理在潜移默化中灌输给学生,相信这样的教育效果会是持久的,也会让学生不会轻易忘却。第二,影视网络教育法。现在电视和电影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内容,根据中国舆情统计报告,当代中国人每天看电视的时间平均接近3个小时,美国人在2.8小时左右,统计还表明,中国人上网的时间从6年前的一小时,提高到近3小时,与看电视的时间基本持平。据近期国家统计局在海南省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高达40.1%的学生周末时间安排首选看电视,在这场针对课余时间安排的调查中高居榜首。根据这样的调查结果,我们完全有根据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我们认真创制出合适的宪法教育的影视和良好的宪法法律内容的信息,那么,将对我们的孩子宪法教育会产生怎样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学校老师再加以引导,其效果完全可以期待和乐观的。第三,现身说法和案例结合的宪法教育。可以通过现身说法和身边合适案例在课堂对学生进行教育,这样的方式虽然不如影视网络更为直观,但是,相对教育成本较低,也能够起到不错的教育效果,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在课堂讲述中进行适当的教育,其效果还是应当肯定的。第四,编写合适的宪法教育读本。这样的读本应当依托精心选择宪法内容、图片、漫画、故事等,进行必要的浅显法律说明和合理结构体系,免费发到中小学生手中,在学生随意地翻阅中就可以获得必要的宪法知识,相信也是通过实践证明能够起到相应的教育和培育效果的。四、
四、结语
对高等教育的看法篇2
关键词:法律教育素质教育关系;专业教育
一、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
国家兴起素质教育之风,已经有十多年了,伴随这股“劲风”,国家的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行素质教育的初衷,是为了在丰富学识的同时提高人自身的素质。在教育过程中,各个关节都渗透素质教育的理念,全面实施德育,智育,美育,体育,注重能力培养,个性发展,心理健康,着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与应试教育相对应。结合中国高等教育得出,素质教育的四个内容分别是:思想道德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专业素质以及文化素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国家需要法律规范行为。高等教育的法律专业就是为了向社会上输送高质量的法律人才,起到传承中国法治社会的作用。社会形态的不断变化,全球经济席卷而来,社会对法律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能够掌握扎实的理论外,还需要法律人才拥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秉公执法维护法制社会的建设。
根据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高等教育中法律专业的学生,除了学习专业知识外,还需要认真学习素质教学,以此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掌握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以及文化素质,以此成为优秀的高端法律人才。
二、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之间的关系以及建议
高等素|教育包括四个部分内容: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以及文化素质,所以讨论法律专业教育与其的关系,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2.1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良药―思想道德素质
思想道德素质,特指人在道德方面的内在基础。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对道德也有十分深刻的理解,提出“德者,国家之基也”,“有才无德,其行不远”。德乃做人之首,道德是文化最基本的内容之一。由此可以看出,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对社会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发展需要人们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健康的思想情操、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理想抱负,这是调节个人的行为、处理个人与他人和社会关系的必需。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的时代,法制社会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稳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以及思想道德素质,公正执法造福社会。树立与法治社会相同的价值观、认同法律所起到的社会作用。
从这样的关系中看出,我国高等法律专业教育中,实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是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别是社会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以及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前者是依存于社会形态,后者则是针对法律专业进行。针对这两部分可通过树立道德理念、坚定法律意义、培养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等三个部分进行。
2.2综合素质的基本组成―文化素质
在现实生活中对文化素质有多重定义,一是人生理上表现出的原本的特点,二是事物自身所具备的性质,三是人在进行或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而本文中我们所讨论的文化素质,是指的第三种定义: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法律专业的学生从事社会实践活动时所具备的的能力。不同于专业知识,文化素质不仅仅是体现在专业技能,更多的还有在人文方面的素养,像是学习文学历史、哲学社会等。通过学习这一类知识,可以改变一个人对待事物的态度,通过语言表达、行为举止展现综合素质。
在我国的高等教育过程中,非常重视文化素质教育,其主要的展现形式是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两者看似独立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相互融合。一般是对两者进行教育教学时,会运用到多种表现手法: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进行融合教学;将科学知识和人文社会知识相互融合;将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结合。不论是哪一种表现方式都可以帮助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基本的文化专业知识外,完善自身的文化素质。
2.3法律专业学生核心――专业素质
作为一个高等教育之下的法律专业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是责无旁贷的。我国非常重视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各大院校针对不同的法律类别也建立了诸多的专业,以此分门别类的进行针对性学生培养。高等教育中法律专业具有专业性以及目的职业性的特点。不论是那一个法律专业,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都将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再进行针对性的教学计划,该计划符合培养专业人才的目标。施教的老师,再根据整体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细分,通过不同的课程教学以及活动教学,渗透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专业能力。
近年来,国家快速发展对法律社会的定义也在不断地深化,作为法律社会的监督者,从事法律的工作人员,需要拥有过硬的专业素质,更加细化深入的了解法治社会。法律专业素质其主要内容,不仅仅指的是知识的积累,还有法律的实践能力。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看到现象,可以此进行科学分析,结合专业的法律知识,思维重建得出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结果。按照这样的实践过程,就要求培养法律专业素质,注重逻辑思维的训练。
2.4法律专业学生的保护伞――身体心理素质
身体心理素质是指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的健康,一个具有良好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需要拥有强健的体魄和健全的心智。因为在真实的执法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挑战专业技能和逻辑思维同时,对身心来讲也是一个不小的锻炼。身心的健康是法律工作顺利进行的保护伞。
因此,高等院校需要跟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树立正确对待现实社会的态度和认知能力。注意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的培养,明确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和心态对待事故,用坚强的意志力学会处理危险、困难的时期。
总结:法律专业实行素质教育是国家的社会形态决定的,素质教育包括的内容分为四个板块,分别是:思想道德素质、身体心理素质、专业素质以及文化素质。我国高等教育设立法律专业,目的是为了培养出专业的法律人才,以此来传承法制国家的理念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平等。通过分析四部分内容,明确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之间的关系。在日后的工作中可根据相应的方式进行法律专业学生素质教育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试论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J].法学家,2003,06:14-19.
[2]宋经同,文江涛.论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127-131.
对高等教育的看法篇3
论文摘要: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工作的定性与定位问题,放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宏观大背景下,从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的区别,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与独立成人高校的区别,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与发展的关系等方面加以考察,得出的结论是: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不应属于成人高等教育范畴,而应属于普通高等教育开放式办学范畴。
一、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姓“普”不姓“成”
(一)从定义角度看
成人教育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定义,是将所有非正规学校教育模式、面向成年人的办学和教育模式(如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独立的夜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干部管理学院等)都归入成人教育范畴。在这种广义的成人教育定义中,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归入其范畴亦无不可。但如果根据狭义定义,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就无法划归成人教育领域。2002年5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在加快普通教育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推进教育培训的社会化。开辟教育培训的新途径,加快发展远程教育,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培训信息网,形成终身化、网络化、开放化、自主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形成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机制。”在这里,成人教育是与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形式并列的一种教育形式。这说明,中央在使用“成人教育”概念时是采用狭义定义的。在这种狭义定义中,普通高校中的在《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我们看到,“成人教育”这一概念也是在狭义定义层面上使用的:“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的作用,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开放式的继续教育新模式。”在这里,“成人高等学校”是与广播电视大学、自学考试等学校并列的,同时又与普通高校并列。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也是无法划归成人高等教育范畴的。
(二)从办学主体的角度看
从招生对象和学习方式层面看,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与独立成人高校显而易见存在着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从学校主体和学校功能层面看,二者却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从办学主体层面看,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并不是独立的办学主体,其工作只是普通高校办学工作内容之一,而其机构则只是隶属于普通高校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同我们不能因为现在许多独立成人高校都广泛采用脱产、全日制教学形式而将其认定为普通高等教育一样,也不能因为采用了与成人高校相同或相似的业余教学形式,就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认定为成人高等教育。区别二者的根本标志是学校主体的性质,而不应该是学校采用的局部办学形式。
从办学功能层面看,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除在教学形式层面和办学方式层面与一般独立成人高等教育具有一定相似或相同功能外,还具有与一般成人高等教育不同的功能。那就是具有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基本平台的功能,是普通高校教育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重要渠道。如果把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功能简单归结为独立成人高校的办学功能,那就等于剥夺了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的权利,让普通高校永远走封闭式办学的道路。因此,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从成人高等教育范畴划归普通高等教育范畴,显然要比放在成人高等教育范畴更合适。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工作的好坏,证明的并不是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好坏,而是它所依附的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的成功与否。
普通高校开展的成人教育,其目的并不单纯是为了创收而把手伸进成人高等教育领域去分一杯羹,而是为了开放式办学,搭建连接社会、服务社会的平台。二者在内容上虽有一定交集,但性质其实是不同的。因此,重新审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的定性问题,不仅是为了解决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姓“成”还是姓“普”的问题,更应该注意到它作为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基本平台的价值。从学科研究分类角度看,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也应该属于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这一研究范畴,而不应归入成人高等教育的研究范畴。
(三)从成人教育的两个区别标志看
按照现有成人高等教育的公认定义,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相区别的两个基本标志是学生的“年龄”和“就业与否”。但现在的状况是,在普通高校与成人高校(包括普通高校中成人教育)之间,这两个区别特征都已经不复存在。
从2002年开始,根据终身教育理念,教育部取消了普通高校报考时的考生年龄、婚否和就业情况的限制。虽然在招生实践中,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比例还很小,但至少已从理论上消除了普通高校学生与成人高校学生之间的年龄差别,使得年龄不再是成人教育学生与普通高校学生之间的区别标志;同时,教育部近年来所采取的一些政策,也使得普通高校学生在“就业与否”的问题上打开了口子。一是鼓励在校学生创业,允许中途休学,保留学籍,以后还可以回校继续读书;二是鼓励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两年后再报考研究生。这些措施的采取,都使得普通高校在突破以往单纯的“就业前教育”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再看成人高等教育,近几年来也在迅速放弃以上两个区别标志。根据统计数字显示,成人高等教育近年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比例显著上升。仅以浙江省为例,近三年(2005~2007)来的成教新生中,年龄在20岁以下的学生平均已占新生总数的63%,25岁以上的仅占5%。这说明,低龄化和就业前教育已经成为当前整个成人教育领域(包括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在内)的主流。因此,就教育对象而言,不论是普通高校朝着打破年龄和就业与否界限方向的努力看,还是从成人高校的学生朝着“低龄化”和“就业前教育”方向的转变看,“年龄”和“就业与否”都已不再是区别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标志了。同时,在理论研究中过于强调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在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人为地砌起了一道高墙,不符合高等教育向综合性发展的总体趋向。需要说明的是,普通高校教育对象发生的变化,显而易见是朝着终身化教育方向发展的可喜变化;至于成人高等教育发生的变化,究竟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还必须通过办学实践的不断深入,让事实去验证。
二、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是其开放式办学的基本平台
(一)以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在80年代复兴呈现的高速发展、火爆繁荣状态为参照坐标,所以造成了过高的自我定位认知。
由于十年动乱期间高校基本陷于停办状态,造成了一大批适龄青年错过了参加高考读大学的年龄。而恢复高考后,由于当时高校教育资源极度匮乏,招生数额极为有限,所以造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进入普通高校读书,而大多数人无法进入普通高校读书的局面;同时由于人才的青黄不接,导致国家在当时对人才的需求极为迫切,而那些不能进入普通高校而又迫切渴望学习的人便只能一拥而入,挤进成人高校;这是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种不可再现、也不可持续的现象。而当时的成教理论界却把这种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空前绝后的特殊繁荣状态当作常态,并依此得出了对于包括高校成人教育在内的整个成人高等教育的定位。由于普通高校成人教育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十分火爆的状态,因此这一定位过高的认知缺陷一直被繁荣的景象所掩盖着。而这种过高的定位认知又导致了对成人高等教育未来发展产生错觉。正因为如此,所以近年来当成人高教的报名人数逐年下降而不再火爆时,一些从事成人高等教育的人(包括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就大呼出现滑坡,认为是陷入了困境,并因此而产生明显的悲观情绪;而另一部分人随着成人教育火爆局面的逐渐冷却,回归正常状态,已经开始逐渐清醒,意识到这一自我认知定位过高的问题,但基于种种原因而迟迟不愿承认这一点。
对此,笔者认为,这是整个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在内)由特殊状态向正常状态的回归。这种回归对于包括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在内的整个成人高等教育今后的健康发展并不是什么坏事,而是一件好事。对于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而言,虽然从创收的角度看将暂时步入相对的低谷,但从未来的发展看,从回归普通高校、成为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平台的角度看,这种回归或许意味着更加充满希望的明天。因为它的前途不再隶属于成人高等教育范畴,而是与普通高校的未来紧密相连。
(二)自认为将成为国家最新提出的“终身教育”发展目标的主要承担者和主要实践者,这也是造成自我认知定位过高的原因之一
“终身教育”的提出,确实为包括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在内的整个成人高等教育打开了更多的机遇空间,但如果因此而将自己定位于“终身教育”的主力军,那却是背离实际的认知错觉。
在国家有关发展终身教育的文件中,从未有过将“成人教育”定位于“终身教育”主力军的表述,这只不过是成人教育领域里的认知错觉。其依据是认为成人教育的教学模式更符合未来终身教育的教育对象需求。从教学形式层面来看,这一说法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从办学层面看,这种看似符合教育对象需求的教学形式,未必与“终身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和需求相吻合。因为这一认知忽视了一个决定学校成败与否和能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那就是在学校办学工作背后起决定性支撑作用的是教育资源,是办学主体所拥有的教育资源的优劣和多寡。
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并没有独立的教育资源,即便是独立型成人高校在这方面也无法同普通高校相比。一个学校能否发挥出预想的办学功能,关键不是取决于它采取何种教学形式,而是取决于现有以及未来可能拥有的教育资源状况。所以,在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对如何建设中国的“终身教育”体系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综合运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构建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这一目标的实现是要通过对现有“教育资源”加以“优化整合”并“综合运用”来实现。从中央的这一指导思想看,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决定因素。而“成人教育主力军说”恰恰忽视了这一关键因素。教育资源、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恰恰是成人教育的弱项所在。目前,为成人高等教育大幅增加教育资源投入,不但会造成普通高校现有已经开始出现富余的教育资源的进一步过剩,而且对成人教育自身也是一种两难选择。对于单一办学模式的成人高校来说,教育资源的缺乏固然制约其发展,但如果拥有如同普通高校相同的教育资源,又会出现教育资源利用严重不足的情况。除非它走综合性办学道路。因此,从中央“优化整合”“综合运用”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的指导思想来看,未来充当“终身教育”主力军角色的将不可能是成人高校,而非普通高校莫属。
目前,从教育资源的角度看,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从教育资源紧缺型发展阶段进入到教育资源平衡型发展阶段,并开始向教育资源剩余化阶段过渡;从生源的角度看,高校虽然每年的招生数仍在增长,但生源实际上是在不断缩小,招生数额的不断增加是以不断降低入学门槛为代价的。这一点随着近年来高校招生竞争日趋白热化早已显露端倪。办学层次总体提高,招生门槛不断降低,必然压缩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空间和办学空间,学历教育“一招鲜”已经难以为继。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状况还将进一步凸显。据报道,台湾2007年已经出现了高考录取率高达90%以上的情况。虽然大陆高等教育暂时还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正朝着这个趋势发展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此,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里,如何充分利用已经开始出现富余的普通高等教育资源,已经成为摆在普通高等学校面前的重要课题。不管愿意不愿意,走开放式办学综合性发展道路,都是其必然的选择。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是: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在定性问题上姓“普”不姓“成”;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是普通高校未来开放式办学的基本平台,是其解决日趋明显的教育资源过剩的唯一抉择。
在理论上定性和定位不准,必然导致在办学实践中的行为迷失。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定性与定位,所以才会出现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将自己主动排除在普通高校工作之外,而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如何多招生和多创收,很少去考虑如何为所属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服务,如何在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综合性发展过程中发挥平台作用的不正常情况。而且,这一错误的定性和定位,甚至影响到一些教育管理部门和普通高校的领导,一度出现了普通高校不把学校的成人教育当作学校整体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仅仅将其视为学校的创收手段的错误态度。这就在客观上作茧自缚,自我封闭了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的通道。
当然,要想成为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的基本平台,以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目前状态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要想真正承担起这一使命,还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是需要普通高校走出原有的认识误区,对这项工作的定性和定位加以重新界定,并将其真正纳入学校办学工作的有机体中;二是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工作也应该尽快从现有对自身的认知误区中挣脱出来,尽快立足于正确的定性和定位,重新开始自己今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21世纪的教育——问题与展望[M].北京: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对高等教育的看法篇4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素质;法制化;法治化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universitystudent’sconsciousnessofsafeguardingtherights,pushingforwardmanagingtheschoolbythelaw,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willalteronidea,contents,activity,method;buildingupequalandnewrelationbetweenteacherandstudent;strengththedevelopmentofuniversitystudent’slawfulquality;thenormregulationlegalization;managingtheruleoflaw.
keywords: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lawfulquality;
200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系统阐述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出全面部署。然而,从2003年7月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得到加强,学生的维权意识也相对日渐增强,出现了学生状告学校的事件。大学生新的行为理念同现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理念、活动等发生冲突,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面临新的挑战。本文从法律视角下对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内容、活动、方法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念上,建立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在学术界上,一般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其一是特别权力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进行行政管理的特别权力,它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学生具有服从义务。其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因是高校实行学生缴费上学。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强调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切实把学生的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确立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采取形式多样化,鼓励他们自我教育、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观念。然而随着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提高,高校依法治校、依法行政的推进下,在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中,我们还要在师生中还要建立一种平等的新型关系。高校在管理上具有一种特别的行政权力,但随着高校收费上学以来,在民事关系上,学生与学校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学生在实行义务时,还享受在校的权力。我们知道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纯粹是的“义务”型,是一种强迫式的教育,总是要求学生必须做什么、接受什么样的思想。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处在成长期的大学生往往会有一种逆反心理,所以,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打破那种强迫服从的管制办法,向“权利型”的转变的理念,在学生面前没有任何特权,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是一种平等的师生关系。
二、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上,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时展的要求,是一种新教育理念,也是作为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一种教育手段。法律素质同样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法律素质是指大学生应当具有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意识,做到守法、懂法并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观念。
从人才培养来看,法律素质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思想政治教育开放的大环境下,对大学生道德素质、政治素质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大学生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主力军,所以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也依法治国方针的需要,更是培养合格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接班人的需要。大学生在大学时期正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易接受新鲜事物与思想,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大学生容易接触社会,对社会上不公平的事情会产生情绪化,如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权钱交易等现象;在这个时候如能因势利导,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应是大学生健康成才的保障,更是大学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
从法律的本质来看,法律规范不仅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且应成为人们自律的一种行为准则。法是保护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是保护各种合法权益重要武器,但是法在大多数下是拥有合法权益主体主动寻求法律保护,正如中国诉讼法上有一条“不告不理”的原则,这样就要我们懂法,具有法律意识,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来看,大学生法律知识严重缺乏,大多数学生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明知受害也是不了了知,没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如学生外出做家教、打暑期工、消费等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拿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等现象。因此,在现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时代,我们对大学生进行德智体教育时,要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以便将来能正确运用法律知识主动参与国家的管理。
三、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上,规范规章要法制化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一个国家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在大学生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情况下,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上,要针对学校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现阶段思想政治教育不进行制度建设,就会很难科学、合理、规范地开展工作。
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依法修订。就目前大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来看,学校败诉的原因,是学校的规章制度陈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有些学校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如果不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必然面临更多的诉讼。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性的社会规范,并具有指导引、统一、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高校做事业单位,具有法律赋予的一种特别的行政管理权,但在法律的效力来看,学校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不能以法律法规相冲突,效力是要低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高校依法治校的法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条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也要以法律为基础,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而享受法律赋予给他们的权利,同时保证学校的管理合法。如一些高校都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就不能得到学位。这种规定显然与《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冲突,是无效的。实践中的判例已经得到了证明。再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很多是因为我们程序没有制度化,我们在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没有严格按法律程序实行,往往导致学校败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化,一方面能起到规范思想政治工作作者的职责。另一方面发挥规章制度约束学生行为的功能,不过在规定学生义务时,我们要明确规定学生权利,以便具有可操作性。
思想政治教育的道德规范法制化。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根据社会整体利益向人们提出的应当普遍遵循的行为善恶的准则,主要是依靠人们自觉行为来维持,法律规范主要是借助强制性来维持。高校的道德规范建设对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德育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补充作用。在依法治校,依法行政的形势下,道德规范有时会失去原有的规范和教育作用,高校在实施大学生的德育教育时,道德规范制度必须以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加强道德规范的法制化建设,同时德育教育还要依法实施,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四、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上,管理法治化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就是“法律治国”,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法制化与法治化是不相同的意义,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因此,我们思想政治教育在加强规范规章法制化后,我们依然还要实现管理治法,才能使我们的制度法制付以行动。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般是内在管理,存在说服教育,随着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大学生思想活动开放性与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原有的管理模式很难开展学生工作。如近年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增加,说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受到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加快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因为,法治管理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性,可以约束学生的行为。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在依法治校的观念下,法治管理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我们的德育教育的方法。法治化管理不能替代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我们可以实行德法并治。
从建立的平等师生关系来看,现在学校在民事关系中,不在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一个平等的关系,这样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我们尊重大学生的权利,一方面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我们也要加强管理者法律意识,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学校的规章制度要了解,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办事,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将导致更多的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年7月17日
[2]靳诺主编德治法治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m]光明日报出版社北京:2004年9月
[3]周长春主编,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探索[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
[4]陈华洲、廖扬眉大学生维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6年第1期
[5]吴秀明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初探[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对高等教育的看法篇5
论文摘要: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工作的定性与定位问题,放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宏观大背景下,从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的区别,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与独立成人高校的区别,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与发展的关系等方面加以考察,得出的结论是: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不应属于成人高等教育范畴,而应属于普通高等教育开放式办学范畴。???
一、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姓“普”不姓“成”?
(一)从定义角度看?
成人教育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定义,是将所有非正规学校教育模式、面向成年人的办学和教育模式(如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独立的夜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干部管理学院等)都归入成人教育范畴。在这种广义的成人教育定义中,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归入其范畴亦无不可。但如果根据狭义定义,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就无法划归成人教育领域。2002年5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在加快普通教育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推进教育培训的社会化。开辟教育培训的新途径,加快发展远程教育,建立覆盖全国的教育培训信息网,形成终身化、网络化、开放化、自主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形成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机制。”在这里,成人教育是与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形式并列的一种教育形式。这说明,中央在使用“成人教育”概念时是采用狭义定义的。在这种狭义定义中,普通高校中的在《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我们看到,“成人教育”这一概念也是在狭义定义层面上使用的:“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的作用,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开放式的继续教育新模式。”在这里,“成人高等学校”是与广播电视大学、自学考试等学校并列的,同时又与普通高校并列。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也是无法划归成人高等教育范畴的。?
(二)从办学主体的角度看?
从招生对象和学习方式层面看,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与独立成人高校显而易见存在着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从学校主体和学校功能层面看,二者却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从办学主体层面看,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并不是独立的办学主体,其工作只是普通高校办学工作内容之一,而其机构则只是隶属于普通高校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同我们不能因为现在许多独立成人高校都广泛采用脱产、全日制教学形式而将其认定为普通高等教育一样,也不能因为采用了与成人高校相同或相似的业余教学形式,就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认定为成人高等教育。区别二者的根本标志是学校主体的性质,而不应该是学校采用的局部办学形式。?
从办学功能层面看,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除在教学形式层面和办学方式层面与一般独立成人高等教育具有一定相似或相同功能外,还具有与一般成人高等教育不同的功能。那就是具有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基本平台的功能,是普通高校教育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重要渠道。如果把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功能简单归结为独立成人高校的办学功能,那就等于剥夺了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的权利,让普通高校永远走封闭式办学的道路。因此,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从成人高等教育范畴划归普通高等教育范畴,显然要比放在成人高等教育范畴更合适。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工作的好坏,证明的并不是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好坏,而是它所依附的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的成功与否。
普通高校开展的成人教育,其目的并不单纯是为了创收而把手伸进成人高等教育领域去分一杯羹,而是为了开放式办学,搭建连接社会、服务社会的平台。二者在内容上虽有一定交集,但性质其实是不同的。因此,重新审视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的定性问题,不仅是为了解决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姓“成”还是姓“普”的问题,更应该注意到它作为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基本平台的价值。从学科研究分类角度看,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也应该属于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这一研究范畴,而不应归入成人高等教育的研究范畴。?
(三)从成人教育的两个区别标志看?
按照现有成人高等教育的公认定义,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相区别的两个基本标志是学生的“年龄”和“就业与否”。但现在的状况是,在普通高校与成人高校(包括普通高校中成人教育)之间,这两个区别特征都已经不复存在。?
从2002年开始,根据终身教育理念,教育部取消了普通高校报考时的考生年龄、婚否和就业情况的限制。虽然在招生实践中,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比例还很小,但至少已从理论上消除了普通高校学生与成人高校学生之间的年龄差别,使得年龄不再是成人教育学生与普通高校学生之间的区别标志;同时,教育部近年来所采取的一些政策,也使得普通高校学生在“就业与否”的问题上打开了口子。一是鼓励在校学生创业,允许中途休学,保留学籍,以后还可以回校继续读书;二是鼓励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两年后再报考研究生。这些措施的采取,都使得普通高校在突破以往单纯的“就业前教育”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再看成人高等教育,近几年来也在迅速放弃以上两个区别标志。根据统计数字显示,成人高等教育近年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比例显著上升。仅以浙江省为例,近三年(2005~2007)来的成教新生中,年龄在20岁以下的学生平均已占新生总数的63%,25岁以上的仅占5%。这说明,低龄化和就业前教育已经成为当前整个成人教育领域(包括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在内)的主流。因此,就教育对象而言,不论是普通高校朝着打破年龄和就业与否界限方向的努力看,还是从成人高校的学生朝着“低龄化”和“就业前教育”方向的转变看,“年龄”和“就业与否”都已不再是区别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标志了。同时,在理论研究中过于强调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在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人为地砌起了一道高墙,不符合高等教育向综合性发展的总体趋向。需要说明的是,普通高校教育对象发生的变化,显而易见是朝着终身化教育方向发展的可喜变化;至于成人高等教育发生的变化,究竟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还必须通过办学实践的不断深入,让事实去验证。?
二、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是其开放式办学的基本平台?
(一)以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在80年代复兴呈现的高速发展、火爆繁荣状态为参照坐标,所以造成了过高的自我定位认知。?
由于期间高校基本陷于停办状态,造成了一大批适龄青年错过了参加高考读大学的年龄。而恢复高考后,由于当时高校教育资源极度匮乏,招生数额极为有限,所以造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进入普通高校读书,而大多数人无法进入普通高校读书的局面;同时由于人才的青黄不接,导致国家在当时对人才的需求极为迫切,而那些不能进入普通高校而又迫切渴望学习的人便只能一拥而入,挤进成人高校;这是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种不可再现、也不可持续的现象。而当时的成教理论界却把这种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空前绝后的特殊繁荣状态当作常态,并依此得出了对于包括高校成人教育在内的整个成人高等教育的定位。由于普通高校成人教育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十分火爆的状态,因此这一定位过高的认知缺陷一直被繁荣的景象所掩盖着。而这种过高的定位认知又导致了对成人高等教育未来发展产生错觉。
正因为如此,所以近年来当成人高教的报名人数逐年下降而不再火爆时,一些从事成人高等教育的人(包括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就大呼出现滑坡,认为是陷入了困境,并因此而产生明显的悲观情绪;而另一部分人随着成人教育火爆局面的逐渐冷却,回归正常状态,已经开始逐渐清醒,意识到这一自我认知定位过高的问题,但基于种种原因而迟迟不愿承认这一点。?
对此,笔者认为,这是整个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在内)由特殊状态向正常状态的回归。这种回归对于包括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在内的整个成人高等教育今后的健康发展并不是什么坏事,而是一件好事。对于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而言,虽然从创收的角度看将暂时步入相对的低谷,但从未来的发展看,从回归普通高校、成为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平台的角度看,这种回归或许意味着更加充满希望的明天。因为它的前途不再隶属于成人高等教育范畴,而是与普通高校的未来紧密相连。?
(二)自认为将成为国家最新提出的“终身教育”发展目标的主要承担者和主要实践者,这也是造成自我认知定位过高的原因之一?
“终身教育”的提出,确实为包括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在内的整个成人高等教育打开了更多的机遇空间,但如果因此而将自己定位于“终身教育”的主力军,那却是背离实际的认知错觉。?
在国家有关发展终身教育的文件中,从未有过将“成人教育”定位于“终身教育”主力军的表述,这只不过是成人教育领域里的认知错觉。其依据是认为成人教育的教学模式更符合未来终身教育的教育对象需求。从教学形式层面来看,这一说法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从办学层面看,这种看似符合教育对象需求的教学形式,未必与“终身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和需求相吻合。因为这一认知忽视了一个决定学校成败与否和能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那就是在学校办学工作背后起决定性支撑作用的是教育资源,是办学主体所拥有的教育资源的优劣和多寡。?
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并没有独立的教育资源,即便是独立型成人高校在这方面也无法同普通高校相比。一个学校能否发挥出预想的办学功能,关键不是取决于它采取何种教学形式,而是取决于现有以及未来可能拥有的教育资源状况。所以,在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对如何建设中国的“终身教育”体系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综合运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构建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这一目标的实现是要通过对现有“教育资源”加以“优化整合”并“综合运用”来实现。从中央的这一指导思想看,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决定因素。而“成人教育主力军说”恰恰忽视了这一关键因素。教育资源、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恰恰是成人教育的弱项所在。目前,为成人高等教育大幅增加教育资源投入,不但会造成普通高校现有已经开始出现富余的教育资源的进一步过剩,而且对成人教育自身也是一种两难选择。对于单一办学模式的成人高校来说,教育资源的缺乏固然制约其发展,但如果拥有如同普通高校相同的教育资源,又会出现教育资源利用严重不足的情况。除非它走综合性办学道路。因此,从中央“优化整合”“综合运用”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的指导思想来看,未来充当“终身教育”主力军角色的将不可能是成人高校,而非普通高校莫属。?
目前,从教育资源的角度看,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从教育资源紧缺型发展阶段进入到教育资源平衡型发展阶段,并开始向教育资源剩余化阶段过渡;从生源的角度看,高校虽然每年的招生数仍在增长,但生源实际上是在不断缩小,招生数额的不断增加是以不断降低入学门槛为代价的。这一点随着近年来高校招生竞争日趋白热化早已显露端倪。办学层次总体提高,招生门槛不断降低,必然压缩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空间和办学空间,学历教育“一招鲜”已经难以为继。?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状况还将进一步凸显。据报道,台湾2007年已经出现了高考录取率高达90%以上的情况。虽然大陆高等教育暂时还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正朝着这个趋势发展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此,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里,如何充分利用已经开始出现富余的普通高等教育资源,已经成为摆在普通高等学校面前的重要课题。不管愿意不愿意,走开放式办学综合性发展道路,都是其必然的选择。?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是: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在定性问题上姓“普”不姓“成”;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是普通高校未来开放式办学的基本平台,是其解决日趋明显的教育资源过剩的唯一抉择。?
在理论上定性和定位不准,必然导致在办学实践中的行为迷失。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定性与定位,所以才会出现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将自己主动排除在普通高校工作之外,而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如何多招生和多创收,很少去考虑如何为所属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服务,如何在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综合性发展过程中发挥平台作用的不正常情况。而且,这一错误的定性和定位,甚至影响到一些教育管理部门和普通高校的领导,一度出现了普通高校不把学校的成人教育当作学校整体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仅仅将其视为学校的创收手段的错误态度。这就在客观上作茧自缚,自我封闭了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的通道。?
当然,要想成为普通高校开放式办学的基本平台,以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目前状态而言,还是远远不够的。要想真正承担起这一使命,还需要两方面的努力。一是需要普通高校走出原有的认识误区,对这项工作的定性和定位加以重新界定,并将其真正纳入学校办学工作的有机体中;二是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工作也应该尽快从现有对自身的认知误区中挣脱出来,尽快立足于正确的定性和定位,重新开始自己今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21世纪的教育——问题与展望[m].北京: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对高等教育的看法篇6
关键词:高等教育;经济效益;教学服务
在经济学中,经济效益通常值得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而所谓高等教育经济效益实际上就是指基于高等教育事业投资与国家GDP增减之间的关系。要对高等教育经济效益加以衡量,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高等教育事业在GDP增减中所起到的作用,即高等教育教育服务提供是否为国民经济创造了间接产出,也就是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是否有效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要确定高等教育经济效益就必须充分对投资成本与间接产出进行比较。
一、制约我国高等教育经济效益提升的因素
1.不合理的高等教育投资掌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理有效的对高等教育投资进行控制是确保高等教育经济效益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这里所谓的投资,在教育经济学中指的是一种社会性的投入,比如企业或者是个体单位在高等教育事业中的捐赠,这一投资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建设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发展,学校资金制度的构建越发完善,为促进学校科研及教育服务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保障。然而从现实层面来看,由于各学校在教育投资方面的管理使用并不具备专业性,且无法实现对教育投资的合理掌控,使得学校的资金不能得到有效的调配与使用,对高等教育经济效益的提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2.不合理的学生扩招。近年来,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普及我国各高等学校均对学生进行了扩招,就高等学校的学生来看,其人数相较于前几年出现了明显的增长。针对学生人数的不断增长,我国高等教育只有不断强化自身的教学管理水平,完善学校内部的教学设施设备,才能使自身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高等学校的学生扩招工作显然并不合理,学生人数明显超过学校的实际标准。一方面,学校的教职工人数无法适应不断增长的学生人数,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校教职员工工作的压力,且对教育质量的提升也有着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学生人数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学校教学管理的难度,导致学校的办学质量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3.学校的管理模式不合理。就现阶段来看,我国高等学校所采用的管理方式无论表现为何种模式,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合理地对学校的教学资源进行调整与配置。因此,针对学校教学资源的调整与配置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对提高学校的服务质量和促进学校的发展具有良好的作用。然而就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所采用的管理模式来看,其中仍存在管理模式单一及思维固化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对高等教育经济效益的提升造成了限制。除此之外,现阶段也有部分高等学校在专业的设置方面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应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对专业进行设置。但现阶段,有部分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方面忽视了市场的实际需求,导致自身经济效益一直无法得到有效提升。
二、我国高等教育经济效益提升的基本策略
1.合理对高等教育的投资进行掌控。针对高等教育投资掌控不合理的问题,我国高等学校可通过如下的三种方式来提高高等教育投资掌控的合理性。首先,合理对高等教育投资的经费比例进行调控。就高等教育的经费投资来看其有着经常性和竞争性之分,针对我国高等教育在经费投资方面的现状,现阶段高等学校对经费投资的掌控应合理地对经常性的经费比例加以提高。其次,我国高等教育针对学校的经费投资还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构建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单位为辅助更加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最后,学校要给予各专业教师的科研创新充足的鼓励,并以此为基础在学校构建相应的奖惩制度,进而使科研创新为促进学校经济效益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2.合理地实施学生扩招。基于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其经济效益除了教育经费之外,更多的还指的是其教育服务提供所创造的间接效益。在此基础上,针对学生扩招而导致的对经济效益提升所造成的限制问题,我国高等学校在实际的教育管理中应不断对学校的管理进行强化并对学校的教学资源等进行合理调整与配置,确保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资源等能适应不断增长的学生人数需求。首先,针对教学质量的提升不断强化学校的师资力量。一方面,学校应合理地对教职工的人数进行配置,针对数量不断上升的学生人数吸收更多的优秀师资资源。另一方面,学校还应给予教职工人员更多的深造机会,不断对其自身的教学能力进行强化。其次,针对学生人数的增长,学校针对教学资源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以为教学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保障。3.采用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采用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是优化高校教育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经济效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此,我国高等学校要想切实有效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首先就必须对学校的教育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作为学校教育管理领导者的校长,其决定对学校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因此要想创新学校的教育管理模式,就要求学校的校长能转变自身的教学管理理念,针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定有效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针对学校专业配置不合理的问题,我国高等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还应深入地对市场进行调研,明确市场实际的人才需求,进而更加合理地对学校的专业进行配置以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教学服务来促进学校经济效益的提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当今时代是一个以知识为主要生产力的时代,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都离不开知识的推动。因此,作为知识型人才培养的高等教育,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开始占据越发重要的位置。从本质上来看,高等教育并不能直接为国家社会创造经济效益,但其在知识型人才培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却有着非常高的经济价值,且能创造间接的经济效益。对此,为切实有效地促进高等教育经济效益的提升,就要求我国各高等学校能对制约其经济效益提升的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冉静.浅析我国高等教育的经济效益[J].教育教学论坛,2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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