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审计理论(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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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审计理论篇1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以前我们的选举制度设计本以民主为目标,但在等额选举、协商推举候选人以及公开投票(如举手表决、鼓掌通过等方式)制度设计下,民主的效果并不理想,公民的选举热情无从激发,这样,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激情和民主生活态度如何培养?好在今天我们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并进行改进,2004年选举法的修改就是一个进步。但整体而言,在具体的制度建设方面我们仍然显得不够细心,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忽略了最为关键的问题,即如何预防和规范这些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所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这方面,雅典在建立民主制度之初已经为我们上了一课,我们还是以雅典公民投票方面的制度为例吧。

雅典城邦公民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各式各样的抽签、投票表决,大到城邦行政官员的选举,小到陪审员的产生和案件判决,但是他们在制度设计上却没有丝毫粗心大意,而是尽量将程序制定得具体、详细,甚至为防止作弊和贿选的发生,在制度上安排了预防措施,例如陶片放逐制度及司法审判程序都充分体现了雅典人的精巧心思。

先来看看陶片放逐制度。公元前507年,克利斯提尼在民主改革之后,为防止个人权力膨胀对城邦民主制度的影响,设计了陶片放逐制度。在每年500人会议第六次常务委员会期间,委员会便会询问公民大会是否进行陶片放逐表决,如果大会通过,便在第二年进行表决。投票的程序是,投票者将他们希望逐出城邦的人的姓名刻在陶器碎片上(碎陶片相当于雅典人的便纸条),然后将陶片投人瓮中,之后计算陶片数量。如果陶片总量超过六千,便依照陶片上的人名分别堆放,陶片数目最多的人就会被放逐。这种投票表决的制度虽然看起来有些奇怪,但是它规定总投票数必须达到6000片,这能防止一小撮人强行表决,趁出席人数较少的机会“闯关”;同时实行秘密的无记名投票,防止被放逐人打击报复。这种制度能保证投票人的投票自由,使人们能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表决,这无疑要比举手表决的方式精细得多。

另一个直到今天依然让人叹为观止的投票制度,就是在雅典司法审判中的投票程序,它丝毫不亚于今天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选举投票制度。雅典的司法诉讼不是由专业的法官来审理的,而是从年满30岁的自愿担任陪审员的城邦公民中,通过抽签的方式挑出201人或501人组成陪审团(特殊案件则需要1001或1501人组成陪审团)审理案件,案件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天。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记述,抽签的过程是十分繁琐和复杂的,并且在案件审理当天举行,其目的就是防止当事人事先贿赂陪审员。

这里我们只简单介绍通过抽签产生的陪审员是如何在案件判决过程中投票的。在法庭辩论结束以后,负责投票的长官就会当着当事人双方的面发给每个陪审员两个小球,并向当事人确认没有人会得到两个同样的球。每个球上都带有一个穿过球心的柄,其中一个球的柄是穿孔的,另一个是实心的,在法庭的中央最显眼处放着两个瓮,一个铜制的,用来放置有效票,一个木制的,用来放置废弃票。在铜瓮的上面有一个带孔的盖子,一次只能投入一个球,以防止有人同时投两个球。当唱票人宣布“穿孔的球是支持原告,实心的球是支持被告”之后,陪审员拿着各自的两个球离开席位,用手遮住球柄,不让人看清球有否穿孔。他们把其中一个投入铜瓮中,另一个则投入木瓮中成为废弃票。当所有的陪审员都投票之后,侍从们就将铜瓮中的有效票倒在一块计数用的木板上,木板上有和球数相同的小孔,每个小孔插一个球,这样不论是穿孔还是不穿孔的球都能得到清楚的显示,并很容易清点。最后唱票人宣布票数,穿孔的就是支持原告的,实心的就是支持被告的,票多者胜诉。如果还需裁定赔偿费用,就以相同的方式再投一次球(票)。

经典审计理论篇2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扎实有效开展内审工作

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是内审工作的重点,要始终把内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发展、促进管理、促进提高效益上。目前,全区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发展还不平衡,大部分部门单位重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内审人员积极探索“管理和效益”审计方法和经验,不断拓展内审工作领域,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此认识不够,内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开展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项目所占比例还比较低,有些单位基本上没开展,这应引起足够重视。各内审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工作重心、围绕领导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安排审计项目,制定工作计划,要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搞好绩效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内控制度评价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经济效益和内控制度评价,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堵塞“跑冒滴漏”;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减少损失浪费,促进增收节支;要把所属单位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审计,客观评价内管干部业绩。要进一步坚定信心,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从简单的项目做起,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完善。具体要求: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

二、开展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探索管理审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

要适应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需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推进内部审计实现全面转型与发展过程中的新经验和新路子,探索开展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新模式、新方法。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审计理论研究,采取以会代训、现场交流等形式,组织内审人员进行审计理论研讨活动,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注重内审信息的编写和宣传,及时反映内审工作动态,宣传内审工作成绩,扩大内审工作的影响。

三、加强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省、市内审协会提出的专业胜任能力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一般性教育培训与高层次教育培训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内部审计准则、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教育力度,提高职业化教育的针对性、效果性和规范性水平。具体要求:根据省、市内审协会年培训计划,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抓好内审人员后续教育的落实。

四、搞好部门联动,加大创新力度

做好内审工作,离不开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多部门联动。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协会这一行业协会特点和优势,围绕大局、服务大局,组织相关部门内审机构针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理论探讨等方面开展有益工作,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建议,加强和促进各部门配合联动能力。要充分体现内部审计新理念,以新的理念为指导,改革传统审计模式,创新审计路子。引导内审机构及人员努力实现六个转变:一是审计职能从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二是审计方式由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变;三是审计目标从查错纠弊向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转变;四是审计对象从财务活动向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转变;五是审计内容从注重结果评价向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并重转变;六是审计手段从传统手工操作向信息化、自动化转变。

五、抓好“评先树优”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以典型引路,是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去年,全区有5个内审机构和13名内审人员分别被省、市评为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善于挖掘好经验、好典型,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内审“双先”、“双优”的事迹和经验,本着总结、借鉴、探索、创新相结合原则,通过宣传典型经验,借鉴成功做法,指导和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内部审计基础管理工作

内审基础管理工作关系着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基础管理工作做起来很繁琐,往往容易被忽视,在这方面,我们还比较薄弱,特别是数据统计及上报方面,还存在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情况,另外在报送工作信息及编写业务论文方面对照先进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全区内审机构及会员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基础性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总结及相关报表,编写工作信息及业务论文,真正反映出内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及时掌握内部审计动态,分析内部审计情况,研究内部审计发展方向,提供科学依据。

七、围绕服务,进一步发挥内审协会的职能作用

内审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做好服务工作是其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广大会员服务是协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要树立“服务为本,会员为重”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区工作中心、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保”中心任务,进一步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要增强凝聚力,按照协会的章程和要求,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和内审制度建设;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在学习培训、制度建设、经验交流和推广等方面满足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需求,把内审协会真正办成“内审人员之家”,切实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落实服务措施,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要立足科学发展的新实践,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经典审计理论篇3

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法制体系现状

1.行政型政府审计体制使得审计缺乏一定独立性。我国现行的是行政型的审计体制,由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1983年国家审计署和各级地方审计机关相继成立,开辟了中国政府审计走向现代化的道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持和管理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作为被审计者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与审计机关同属于委托者领导,具有同一隶属关系和共同利益。

我国目前行政型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性。突出表现在:一是由于各级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主要由同级政府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作用往往会被同级政府弱化,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或者审计处理触及到地方局部利益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往往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影响或干预。二是各级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职能部门,实施的审计实质上是政府委托审计,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首先报本级政府,在征求政府意见后,才能对人大报告或对社会披露,在体制上或者制度上来讲政府审计是政府的内部审计。

2.政府绩效审计缺乏法律支撑。自1983年确立了国家审计制度以来,便明确提出开展经济效益审计。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这仅仅是指审计要达到效益性的目的,而对如何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和规范没有另论。2006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没有明确提出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定条款。目前,全国仅有湖南省的《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及珠海市的《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对绩效审计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绩效审计没有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难以发挥。

3.政府绩效审计准则尚未制定。在我国,国家审计署从1989年开始制定政府审计准则,并于1993年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准则》,1996年了38个国家审计规范,主要是针对财务审计,虽然在其中提到对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等,但却没有具体的条文内容。2010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颁布,并于2011年起实施。新审计准则中对于绩效审计在第六条中有所体现,即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同时指出,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新审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使得绩效审计的概念更加清晰,但仍未以一个专门的准则来规范绩效审计。由于绩效审计自身的特点,使得其与财务审计在确定审计目标、选择审计方法、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和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财务审计的准则对绩效审计并不完全适用。政府绩效审计牵动各方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审计准则规范,则既不利于明确审计责任,也不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国外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制体系

从各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来看,凡是绩效审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都较早地制定和颁布了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的规范。审计准则的制定、公布与实施,奠定了保证审计质量、指导审计行为、评价工作业绩的基础,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取得公众信任、巩固审计职业地位、改善审计信息沟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各国政府审计体制简介。目前,世界上政府审计体制分为四个类型,分别是立法型审计体制、司法型审计体制、独立型审计体制和行政型审计体制。每一种审计体制的不同,加之政体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使得各个国家在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时,在法制体系、评价体系和审计结果公告方面呈现不同的特色和内容(见下图)。

由于政府绩效审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平衡,实施政府绩效审计较早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处于领先行列,如美国、法国、德国,瑞典等。这四个国家虽然审计体制不同,但在政府绩效审计领域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绩效审计在这些国家广泛推广并大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面主要基于不同政府审计体制下,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制体系进行比较,意在总结共性,从而对我国的绩效审计以启示。

2.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保障情况。

(1)美国。1970年美国颁布的《立法机关重组法案》和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与保留管制法案》授权联邦审计署对政府机构的项目管理活动进行评估与分析。这意味着绩效审计在美国逐步开展起来。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工作绩效与结果法案》,以适应致力于提高联邦政府项目的效果和履行好公共责任。它作为最基本的绩效法律文件,成为审计署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基础。从1993年起,美国国会讨论通过了一系列与绩效审计有关的法律体系。联邦各部门依据这套法律体系进行操作后,再向国会提供的工作绩效信息就会使国会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联邦政府的工作绩效和管理状况有深入的掌握和了解。

(2)法国。自19世纪法国审计法院成立起,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审计会计账目,对其公正性进行评判,并相应进行处罚。自1946年起法国陆续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了审计法院的独立性、扩大了审计范围、赋予审计法院处罚权。每一次的法规颁布,都有力地促进了审计的发展。1976年法国审计法院开始对拥有公共基金的公司绩效发表意见,标志着法国政府审计开始步入绩效审计阶段。法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许多法规作为依据,如1976年6月22日的法律规定法国审计法院对国有企业的账户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1996年2月22日宪法修正案规定,审计法院协助议会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2001年8月1日组织法规定审计法院2006年开始对国家财政支出的绩效进行认证。但遗憾的是,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政府审计的基本法——《法国审计法院法》中未涉及绩效审计的相关规定。

(3)德国。联邦德国的《联邦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明确规定:联邦审计院审计预算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管理,经济效益性和合法合规性,其成员拥有与法官相同的独立性。”德国联邦审计院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依据除《联邦基本法》外,还包括《预算基本原则法》、《联邦预算条例》、《年度预算法》、《联邦审计法》、《联邦审计院条例》、《联邦审计院工作守则》、《审计院审计计划与实施的暂行指南》等。基本法和联邦预算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效益性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所有具有财政影响的项目进行效益调研,做出最佳选择。各州审计院开展效益审计的工作依据是各州基本法、州财政预算法和州审计院法。

(4)瑞典。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了《瑞典国家审计署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到20世纪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地方政府自治是瑞典政府体制的传统,与此相适应,地方审计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国家审计署与他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国家审计署使用《瑞典国家审计署法》,后者使用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2003年7月1日,瑞典新的国家审计机构正式成立,对外名称仍沿用原来的瑞典国家审计署,受议会控制,完成议会委托的使命,政府审计完成了从行政型审计体制向立法型审计体制的转变。

3.政府绩效审计的审计准则建立情况。

(1)美国。在美国,政府审计准则问题得到了高度重视。1972年,为规范指导审计人员的行为,联邦审计署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俗称黄皮书),该准则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对政府审计人员的行为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先后于1981年、1988年、1994年和2003年四次修订,被美国各级审计机构和会计理论界公认。2003年最新修订的《政府审计准则》在绩效审计的定义中增加了结合预期分析及其他研究的内容,认可绩效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预期分析、指南或信息汇总。该审计准则专门对绩效审计的实施和报告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步骤,不仅成为规范政府审计的客观标准,也成为其他国家制定政府审计准则的范本,对美国乃至世界范围绩效审计的开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法国。法国审计准则的制定受法国政府及其他法规的影响很大。法国议会在1967年、1976年、1985年分别通过了多个审计法院的法律。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根据1967年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审计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检查、鉴证所有政府会计官员的账目,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1985年2月15日法国颁布了《审计法院法》,该法共7章60条,对审计法院的组成及职权、程序总则、公共账目审计、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的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审计报告和信息传递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的范围、审计程序。但至今,法国仍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政府绩效审计进行明确的阐述。

(3)德国。德国的政府审计准则源于两处,即经济审计师公会”(政府机构)人员准则,而经济审计师协会”(IDW,民间团体)则外勤准则和报告准则。可见,德国的审计准则制定采取了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相互协作的合作模式。民间组织制定各种技术问题的规则,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德国政府审计需要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散见于联邦基本法等法律和各项预算基本条例,因此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绩效审计准则,更多地依据民间的审计准则开展政府审计。

(4)瑞典。瑞典国家审计署制定了绩效审计准则和绩效审计手册。其中,绩效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执行每项绩效审计时都必须遵循的标准;绩效审计手册则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其总的框架内灵活运用。瑞典国家审计署的绩效审计准则颁发于1994年,是在总结其绩效审计的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与世界审计师组织颁布的绩效审计准则是一致的。绩效审计手册包括理论和实务两个部分。理论部分对绩效审计的目标、与财务审计的关系和审计的程序等进行了理论上的说明;实务部分则结合案例对审计项目的选择、审计项目的计划、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的终结,以及绩效审计师必须具备的技能等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三、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立法型的政府审计体制有利于保证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德国独立型的政府审计体制使得的审计机关处于超脱的地位,能够不受干涉地履行职责,从而可以向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与信息,使公共资金使用达到最大化。法国司法型的政府审计体制使政府审计的权威极大地提高。

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是在我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这种审计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使得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能够很快地转化,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效率。但同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审计目标和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权力机构意志的左右,无法突破地方政府保护的屏障;审计结果和审计报告的披露也不透明;审计机关与人大的关系也没有理顺。此外,政府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缺失,势必会造成政府审计的监督权威难以保证,对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法定的约束,进而影响绩效审计科学规范的开展。从可操作性角度,本文认为完善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1.明确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2006年经过重新修订后的审计法尽管提到了效益审计的问题,但仍然不够具体化、明确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权限、审计范围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造成的结果是审计机关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我国需要对审计法做出进一步的修订,立法机关应当明确绩效审计的相关问题及解释,如明确表达出绩效审计是审计机关基本职能之一,对绩效审计开展的原则、依据等作出具体规定。从立法上维护绩效审计的规范性,为政府绩效审计提供法律依据,确定绩效审计的合法地位进而增强绩效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尽快制定绩效审计准则。从西方国家绩效审计的发展来看,凡是绩效审计开展的比较好的国家都较早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了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规范。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参照其成熟的经验做法,结合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准则,制定比较系统、操作性强的绩效审计准则和操作指南。

经典审计理论篇4

一、做大内部审计,推进内部审计制度的广泛建立

“审计很重要,内审不可少;若要不出事,关键在内审”。实践证明,内部审计是组织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制度设置,是保障组织健康运行的基础防线。2012年,协会重点在推进内部审计制度的广泛建立,促进提升我省各经济组织自我监督规范能力上下功夫。

(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调查。一是与省厅相关业务处室、部分市、县(市、区)审计局、省直行业分会等合作,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镇(街道)等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摸清目前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成效,发现典型、挖掘经验;研究分析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成因,分类提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的意见与建议。二是配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完成民营企业内部审计调研,服务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出台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配合省审计厅研究制订出台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着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哪些单位应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是什么,国家审计如何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指导,如何整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整合内部审计资源等内容。同时研究制订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量化评价考核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

(三)召开全省内部审计工作会议。以省审计厅名义召开一次全省内部审计工作会议,邀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相关领导参加。通过会议,一是宣传贯彻《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对各级政府、各级审计机关和相关单位提出明确要求,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广泛开展;二是通过典型单位的经验介绍,展示内部审计成果与风采,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有关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做强内部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总体水平

转型创新,加快推进“职业化、特色化、科学化”进程,着力把我省内部审计“人员搞得多多的,事业做得大大的,素质提得高高的”,最大程度发挥内部审计应有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管理力度,着力推进我省内部审计“职业化”发展。研究首批内部审计专业人才培养、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协会“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等多个层面的作用;建立完善并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学术研究委员会、专业人才评选委员会、培训委员会、CIA考试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大力提高协会自律服务能力;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培训师资力量建设,创新培训形式与手段,丰富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与及时性;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CIA)考试,提升内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二)进一步总结实务创新典型经验,着力推进我省内部审计“特色化”发展。在验收2009—2010年转型示范单位的基础上,确定2012—2013年度转型示范单位名单,进一步挖掘内部审计“转型创新、提升价值”的新典型、新经验;根据分类指导原则,结合实践,以实务案例形式,组织部分市县及相关专家编写乡镇(街道)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广泛征集审计案例,鼓励广大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及时将探索成果编写成案例;配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展“国企扬帆内审护航——2012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成就展”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先进理念引导,着力推进我省内部审计“科学化”发展。要加强理论研究,通过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引导内部审计树立先进科学的审计理念,包括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布置,组织广大审计人员参与课题研究,选送优秀论文参加全国优秀论文评比,根据内部审计实际,开展课题研究;要继续开展理论与实务经验的交流,要大力提倡开展分会主题活动,提高交流的针对性与有效性;要加大宣传力度,办好《内部审计》杂志。

三、整合各类资源,提高协会管理服务能力

创新协会管理方式,整合各种资源与成果,切实提高协会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形成“我为审计,人人为审计;审计靠大家,大家来审计”的良好局面。

(一)建立一支队伍。根据厅人事处出台的《省审计厅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协助省审计厅建立“审计机关可借调内部审计人员信息库”,研究制定借调实施办法与措施,使其成为国家审计可以组织、借调的补充队伍。

(二)搭建二个平台。一是建立网上专家咨询平台,拓展协会服务方式;二是探索建立网上教育平台,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的覆盖面。

经典审计理论篇5

〔关键词〕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受试者;风险受益

比中医药的学术发展源于大量的临床实践。在中医诊疗实践中,真正实现“未病先防、既病早治、已病防变、瘥后防复”[1]的目标,达到防病治病、健康长寿的目的。在中医药的临床研究中,通常以中草药、复方制剂等药物干预或针灸、推拿、功法等非药物干预方式进行研究设计,与现代医学的化学药物干预或手术操作干预的操作特点、风险评价均不同。因此,中医药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需要关注并解决中医药研究的特殊性,从中医药的理论依据、干预方式以及评价指标等角度考虑涉及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关注点,在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实践过程中,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适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特点的伦理审查制度和评价指标,明确伦理审查范围和要点,切实保障受试者安全,维护受试者权益,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质量,并弘扬中医药对临床诊治的重要价值。

1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具体要点

伦理委员会审查涉及中医药的临床研究项目,应结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特点[2],进行及时、独立、规范、高效的伦理审查。1.1研究设计依托中医理论。中医药在长期的临床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众多中医名家和中医药经典著作,积累了丰富的诊疗经验,形成各家学派。在中医药经典理论指导下的中医各家学说及其代表方剂,选穴、配穴等,作为中医药临床研究方案设计的主要干预方式,观察经中医药治疗后产生的相应临床疗效。在伦理审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中医药理论评价临床研究设计中的遣方用药及穴位组合。1.2干预方式注重辨证论治。辨证论治是中医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基本理论、原则、方法,是中医学区别于西医学的基本特征,是中医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中医治疗常强调一人一方、随证取穴,因此,准确的辨证论治是有效治疗的前提和保证。证型是中医认识疾病、治疗疾病的基础。中医药临床研究主要采用西医的病名诊断结合中医的证候诊断。研究设计中的纳入和排除标准应基于中医特有的“望闻问切”四诊合参诊法,确定受试者的中医证型。伦理委员会在审查涉及中医药的临床研究项目时,应坚持中医药认识疾病的基本理念,明确中医证型,坚持辨证论治,或有经典支持的适应人群应用。依据中医辨证论治组方、组穴等,筛选受试者。第一,中草药干预。关于开展验证中药有效性与安全性的中医药临床研究,如研究设计中使用中医方剂配伍进行干预,伦理委员会需要审查方剂配伍(如,君、臣、佐、使关系)的依据,及其与研究项目涉及治疗方法与其中医证候的对应关系。无论临床研究选择的干预方式是经方、验方,还是特定的药物组方,都必须遵循以法组方、以法遣方、以法类方、以法释方原则,符合“理-法-方-药”的有机统一。在中医药的干预方式中,如中药汤剂中含有毒性中药或中药的使用剂量超出《中国药典》[3],或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中药配伍规律的中药配伍,需提供可证实安全性的体外或动物实验数据或相关的前期临床研究结果。源于历代医家的经典名方及已在医疗机构内使用的院内制剂/协定处方(如煎煮汤剂、代茶饮、颗粒剂、丸散剂、膏剂、丹剂、口服液等),建议提供临床治疗经验等相关文献资料。在确保用药安全的情况下,无须提供动物实验等前期研究结果[4]。经典名方中成药,特别是使用方便的颗粒剂、丸剂、口服液等,对其进行进一步扩大适应证等开拓性研究显得更加重要。但涉及对中药给药途径、剂型(如注射剂)等的新药研发,则需提供动物实验等前期研究结果。第二,非药物干预。针灸、拔罐、刮痧、推拿等中医药常用的非药物疗法,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疗效显著,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医疗界的认同。药物熏蒸、食疗、气功等都可纳入广义的中医非药物疗法范畴。涉及针刺、灸治等干预方式的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穴位的选择依据、穴位的标准化、针灸的操作手法,以及对照组干预方式和操作方法的选择等。如研究方案中对照组的针刺干预方式是在非穴位上进行针刺,在穴位的浅表进行无刺激性的针刺,或是选择非治疗相关疾病的穴位,研究者应提供明确的文献证据及具体操作方式以供伦理委员会审查。临床研究中涉及的干预方式,例如太极拳、八段锦、太极六气功法、呼吸吐纳功法、冥想等通过习练功法的干预方式,观察对受试者病情相关症状缓解及康复等情况,伦理委员会应审查受试者的纳入及排除标准,评估本项研究中纳入受试者人群使用该锻炼方式可能产生的风险。伦理委员会应对研究方案、研究者手册中关于功法的练习场地、受试者练习功法过程中可能发生跌倒等情况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及严格的退出标准以保护受试者安全。研究者手册中需明确研究者进行中医功法培训的相关步骤以统一干预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干预措施的实施到位。1.3评价指标适应证候用药。药物均有毒副作用,中药也不例外。古代医家在临床用药中还提出某些具体药物的配伍禁忌。因此,在临床研究方案的疗效指标评价设计中,需要将定量的客观指标和定性的证候疗效评价指标相结合。伦理委员会在项目审查中,需要注重审查安全性指标设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1.4研究者中医药资格审查。研究者,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作出[5]。因此,伦理委员会在审查项目时,尤其需要审查研究者中医药的相关资格和经验,以确保临床研究开展过程中,四诊合参、辨证论治、理法方药等中医药特色理论与干预的可行性和均一性。在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前,伦理委员会在审查伦理申请材料,尤其是临床研究方案和研究者手册时,需要特别关注研究者及其团队人员的中医药诊疗资质及中医药临床研究经验。负责诊断受试者中医证型的研究者不仅需要具有中医药诊疗的资质和经验,还需要在临床研究开始前,接受针对研究方案的统一培训,以达到研究团队或多中心临床研究中的每位负责诊断或评价的成员,进行中医舌诊、脉诊、色诊、触诊、指诊等中医特色诊断时,掌握的标准一致,以确保临床研究收集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得出结论的可信性。同时,作为临床研究的研究者,需要时刻谨记自己所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虽然可能其中的许多研究项目有坚实的临床基础,但随着同一证型受试者数量的增加,与受试者个体差异相关的安全风险也会增大。因此,在研究者对受试者进行知情同意获取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知情同意书内容向受试者逐项说明,使用受试者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说明、解释,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干预方式可能是某知名中医专家或经典方剂,但是在开展对该方剂的研究时,需要避免借用名人效应渲染试验药物的疗效。同时,作为临床研究的方案设计者和具体实施者,研究者需要避免认为自己设计的临床研究中药毒副作用小、受试者安全,或受试者参加研究是受益的,受到损害后能获得医疗和其他相应赔偿,可抵消风险等片面性认识。

2中医药伦理委员会建设与审查质量持续改进

2.1伦理电子化系统应用。伦理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和高效运转是保证伦理审查质量、加快伦理审查效率的关键。伦理电子化审查系统的上线使用,可以规范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流程化管理,保证伦理审查申请材料受理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减少办公室人工管理的重复性劳动和手工录入、筛选、统计、管理中可能产生的人为错误。通过伦理审查电子系统的建设,伦理委员会项目审查全过程实现了电子化在线操作,以及伦理审查工作状况的实时汇总统计,提高伦理审查的效率,在线实时填写伦理审查申请材料,线上沟通,为研究者申请伦理审查提供了便捷途径。2.2中医院区域伦理建设。北京市属中医院区域伦理委员会,依托于中医医联体模式[6],包括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以及托管的顺义医院、延庆医院、平谷医院、怀柔医院[7]。针对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特殊性,北京市属中医院区域伦理委员会共享区域内伦理审查的制度指南和标准操作规程(SOP),推进中医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科研能力和伦理审查水平[8-9],完善协作伦理审查的机制,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效率,全面保护参加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2.3伦理第三方评估认证。在中医药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色、中医基础理论特点及其临床应用情况,并从伦理审查的组织架构、制度和程序、审查流程的优化,加强对非中医药专业背景的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中医药理论、方法的培训,提高伦理委员会委员对辨证论治审查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水平,更好应对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多元化的伦理挑战。伦理委员会主动寻求第三方质量评估和认证是对自身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审查质量等各方面的持续改进和提升的有效途径。通过第三方评估和认证等方式,可以对伦理委员会的内部质量和外部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持续监督,使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走向专业化与职业化。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体系(CAP)认证[10]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通过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开展的认证项目。CAP认证是对包括组织机构、伦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研究人员等在内的整个伦理审查体系的全面系统评估认证,以达到持续促进伦理审查质量和提高受试者保护水平的目的。

3结语

在进行中医药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时,应当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理论,从中医药认识疾病的基本理念出发,明确疾病的中医证型,坚持辨证论治。在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过程中,需要依据中医辨证论治组方、组穴的理论,对受试者的选择、风险受益比等各方面进行充分的评价,审查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研究者及其团队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临床诊疗经验。主要负责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审查的伦理委员会,需要在日常伦理审查的过程中,不断总结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的实践经验,不断凝练伦理审查的中医药关注要素,准确把握伦理审查过程中针对中医药临床研究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过程中的重点和要点,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质量,及时高效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Z].2016.

[2]王晶,信彬.中医药伦理审查的特色与对策探讨[J].世界科学技术-中医药现代化,2019,21(4):708-714.

[3]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5.

[4]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医院协会.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19版)[Z].2019.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Z].2022.

[6]董杰昌,王洪,刘清泉,等.市、区、镇、村一体化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创新与初步实践[J].中国医院,2015,19(10):39-41.

[7]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Z].2016.

[8]王晶.规范伦理跟踪审查提高临床研究伦理监管力度[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8,31(6):729-731.

[9]王晶,郭华,詹艳华,等.基于中医医联体中医院区域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与研究[J].世界科学技术-中医药现代化,2019,21(12):2690-2694.

经典审计理论篇6

这桩曾引起国务院总理等高层领导批示的案件,于3月底公诉到法院,经13小时的庭审激辩,案件未有宣判。

联谊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企借贷难题。虽然打击力度不减,但非法集资类案件仍数量迭增,企业借道“灰色金融”谋取暴利的形式亦更丰富。联谊案发,亦可算作再敲警钟:“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但纵观本案诸多细节,我们发现,对于类似联谊的公司和类似联谊的过错,治理之道,更在法律之外。

高宏震第一次开口,是需要回答审判长的提问。

“被告人高宏震,你之前的职业?”

头发花白,现年64岁的高宏震叹了一口气后答道:“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董事长。”

此后高宏震第一次被带离法庭时,更令在场者唏嘘。他走的很慢,离门口不到10米的间距里,他紧张地在旁听席中搜寻,目光所及,他看到了很多熟悉面孔――亲友、多年跟随的下属、企业家朋友、关心此案的政府官员。短短的时间,他和他们一一对视,表情逐渐放松下来。

这是3月26日上午9时左右,发生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法院多功能厅的一幕。当日,可容纳180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包括国内一线20余家主流财经媒体参加旁听,而辩方12名律师的庞大阵容,也令庭审气氛骤显紧张。

《新楚商》记者获悉,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除却该案是中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其法律评价和定性,事关民间融资和典当业的发展前景这一因素;还与联谊公司及高宏震的社会影响力及关注度分不开。

联谊公司可谓湖北民企翘楚,其多年经营的钢铁贸易主业,为行业内华中最大,全国第四,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商、湖北国企龙头武钢集团的第一大经销商。联谊公司曾连续9年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并数次获评"湖北省民营龙头企业"、"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湖北省最具有影响力民营企业"。

而高宏震本人,在湖北的商界、政界,也是颇有名声。湖北省总商会副会长;第九、十届湖北省政协委员;武汉市武昌区十三届人大代表――这一系列身份也令该案的案发在湖北范围内引起不小震动,其侦结与判决受到多方关注。

此外,因为撞上“审计风暴”及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还得到了数位国家高层领导的重视。据悉,国务院总理曾作出重要批示“由公安部配合银监会调查处理。”分管金融的副总理、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也曾过问并批示此案。

根据黄石检察院3月26日指控,联谊公司涉嫌通过关联公司“以典当之名”挪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湖北省内72家民企放贷近20亿元。

至本刊4月3日截稿,诉联谊公司“非法经营罪”一案,初审尚未有判决结果。

祸起

与高宏震一字排开站在被告席上的,是联谊公司的八名高管。《新楚商》记者注意到,高宏震等六人因此前被取保候审,均着便服出庭;联谊公司结算中心总经理陈小兰、监事高洪旭两人,庭审时仍穿着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色背心(至本刊记者发稿时获知,联谊公司八名高管已全部获释)。

一家500强级别的公司,八名高管站上被告席,所为何事?

祸事初起之端,是在2009年下半年。彼时,“审计风暴”正在关口――国家审计署正对“4万亿”的投资资金流向进行摸底审计。

据了解,当年8月,国家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下称“武汉特派办”)接到举报,称联谊公司在典当业务放贷过程中,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行为。

彼时,该举报被“武汉特派办”高度重视,随即派员进驻联谊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展开专项审计。当年10月,初步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通过关联企业对外办理资金拆借业务累计发生额16658万元,其中挪用银行信贷资金12618.435万元”。

颇具戏剧性的是,因联谊公司对上述结论表示异议,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武汉特派办”遂对联谊公司的合作企业――雪正投资所涉典当业务展开调查。

随后,更多情况浮出水面,情形对联谊公司越来越不利。

2010年1月,“武汉特派办”的正式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及其合作企业雪正投资,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通过多家关联公司,以典当放贷之名对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高达54亿元(联谊公司19.8亿;雪正投资34.2亿),年息高达28.8%-78%,从中非法渔利2亿多元(联谊公司8233万;雪正投资11867万),其中,在放贷本金中有5.94亿元(联谊公司5483万、雪正投资53917万)来源于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2010年2月,国家审计署通过第4号《审计要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总理总理即刻批示:“由公安部配合银监会调查处理。”分管金融的副总理、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也专门作出批示。随即,公安部、银监会开始协同调查。

2010年7月中旬,公安部正式通知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立案侦查。同年8月底,黄石公安局受指派侦办。2011年1月,根据公安部的提请,中国银监会【银监函(2011)1号】认定:联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高利放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

2011年12月,黄石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提起公诉,湖北省高院指定黄石中院于2012年3月26日先行公开审理联谊案(上述雪正投资,因所涉金额和案情重大另案待审)。

诉罪

将联谊公司移交法院的主要罪名,被归结为“以典当之名行非法高利放贷之实”。

《新楚商》记者获得的检方书(鄂黄检刑诉【2011】44号)明确写道,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2007年10月25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72笔,以月利率3.6%-6%的利润违法向向72家公司违法放贷19.8亿元。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482万余元,共获利823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联谊集团单位刑事责任,对该公司董事长等6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两名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检方指控:2007年上半年,联谊公司因主营钢铁贸易业务利润下滑,开始进军典当业务。同年7月,相继成立武汉铠景工贸公司(下称“铠景工贸”)和湖北谊信永和投资公司(下称“谊信永和”)。同年10月,再成立投融资事业部。2009年1月,前述两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控股成立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下称“融泰典当”)。至此,放贷平台搭建完成。具体操作为,投融资事业部以湖北谊信永和投资公司名义对外招揽放贷业务,融泰典当则按《典当管理办法》流程进行“封包”、发放贷款。三方人员重叠,实为一套人马。此外,大额贷款则需报请联谊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

前期,在融泰典当未获批时,联谊公司与雪正投资签署联营合作协议,对外以雪正投资所控制的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下称“民生典当”)名义放贷,双方按出资比例分红。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5月,双方利用民生典当印章及格式合同,共向17家公司放贷25270万元(雪正出资4118万,联谊出资11152万),以月利率3.6%-6%计,共获取利息1832.5万元。

后期,在融泰典当获批后,从2009年初到2010年12月底,谊信永和配合融泰典当共向55家公司发放贷款173150万,以月利率2.4-6%计,获利6401.4万元。检方认定173150万元放贷本金中,有6笔共5483万元属银行信贷资金,其利息收入131万元。

根据以上事由,检方认为: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雪正投资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192937万元,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48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因其高利转贷属竞合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一并追究刑责。

在3月26日的庭审中,公诉人黄石市检察院面对媒体和工商联人士,详细阐述了上述定罪理由。检方认为:联谊公司及其负责人高宏震出资成立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之目的,就是为了从事高利放贷,在72笔贷款操作中从未真正按《典当管理办法》办理质押、抵押、开具当票等手续,而是完全参照银行发放贷款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直接发放贷款,其放贷年利息高达28.8%-78%(约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14倍),而且,还套取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用以放贷。

一位公诉人总结:“这实际上就是借典当公司的‘壳’平台外衣,从事类似高利贷的违法金融活动。”

激辩

3月26日,《新楚商》记者早早到达了庭审现场,此时法庭已有20余位记者坐在了媒体旁听席上,随后还在看到了多位省市政府官员、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代表及民营负责人参加旁听。

因为腰伤,头发花白的高宏震,走起路一高一低,进出法庭时步履格外蹒跚。回答庭上提问时,表现激动而又慌乱,颤抖的双手不时从裤兜与夹克衫口袋里摸出事先准备好的材料宣读,并数次被审判长不留情面打断。

因为涉及72笔放贷业务,公诉方仅书就念了一上午。从上午8点30分开始,至晚9时30分结束,联谊案持续审理了13个小时,除午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休庭了30分钟和15分钟,未作任何停顿。

当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对所开展的72笔业务并无异议。其后联谊公司的律师与八名被告人的律师分别辩护,辩护焦点集中于三点:72笔贷款发放的主体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到底是非法金融还是合法典当经营?被指控涉案的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能否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而得?

检方的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2007年上半年,联谊集团因主营业务利润下滑,高宏震想发展新的业务……

而联谊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在法庭上拿出了公司的财务报表说明:2007年与2008年联谊集团的业务量和利润分别增长了40%和44%以上,并不是业务下滑。

据联谊方面相关人士介绍,早在2005年,钢铁贸易经营已趋稳定的联谊集团,“开始积极寻求新的发展领域,希望寻找到一个能够适于国家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有发展前景和迅速形成产业化发展的行业”。在此期间,联谊公司曾尝试过生物医药、化工等,但都不理想。2007年,联谊集团决定拓展典当融资业务,希望通过典当行与各行各业中小企业的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寻找到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

“涉足典当业,一是看好典当行业的前景,二是随着部分金融行业对民营资本的放开,我们也有了这样的机会。”高宏震对《新楚商》记者这样谈及进入典当业的初衷。

因成立典当公司需要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并相对控股,联谊集团自然人股东利用自有资金,在2007年7月26日分别注册成立了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信永和”),并于该年的7月27日对拟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由于注册典当公司有前置程序,即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故至2008年底融泰典当才正式注册成立。

在典当公司未正式审批下来之前,为了搞好拟办典当公司员工的培训工作,联谊集团拟成立的典当公司的控股企业谊信永和遂与湖北民生典当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典当”)合作,以民生典当为主体对外开展一些典当融资业务。双方约定,如果是联谊招揽的业务,联谊和雪正按照4:6分成,如果业务是由雪正公司拉来的,联谊和雪正按照2:8分成。

2008年底融泰典当正式审批下来后,谊信永和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作,正式独立地开展典当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一份由知名刑法专家樊崇义等七名教授联名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认为,联谊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谊信永和及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该《意见书》认为,该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的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两公司,才是本案的真正法人主体,而不应将两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认定是联谊公司所实施。

高宏震认为,谊信永和与民生典当公司的合作,实质是民生典当公司开展的合法的典当业务,“开具的是民生典当的当票,也有当物。谊信永和仅是提供当金方面的合作。”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对辩方主张的公司关系问题,回应为“多个牌子一套人马”,认定这是联谊公司在从事放贷业务。一位典当业内人士也持此论:“如果这样的做法被允许,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资金,都可以借助任何一个典当公司的‘壳’,发放当金。”

此外,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认为,包括民生典当在内的融泰典当的行为,是合法典当业务,而非违法金融活动。

联谊方面主辩律师汪少鹏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2008年12月商务部为融泰典当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2009年1月,武汉市公安局核发《特许行业许可证》;2009年1月,湖北省工商局核发经营执照。在融泰典当审批期间,谊信永和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民生典当合作开展业务。因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72笔“放贷”业务,均为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开展的合法业务。

汪少鹏指出,即便在开展典当业务过程中,存在“封包”未办理正规抵(质)押手续和费息偏高等现象,也最多只能算作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构成违法,更不能构成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就在湖北省商务厅2010年“全省典当行年审通报”中,融泰典当被评为“A级”企业,即便在2011年涉嫌罪案情况下,其仍被评为“B级”。

针对检方指控的涉嫌挪用6笔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辩方则提供了截然相反的事实。联谊公司称,从银行取得的三笔信贷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钢材,且余款留在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向典当公司调度资金时只是运用了存有这些余款的账户,而不是信贷资金。而且结算中心在运用存有上述6笔资金余额的相关账户向典当公司调度资金时,其账户当期自有资金存量远大于其当期调出资金数额。

据高宏震介绍,从2006年至2010年,联谊公司年经营规模达数十余亿元,年银行授信规模达二十亿余元,年平均实际使用贷款额仅占银行授信总额的54%,仅占经营规模的32%。而投融资的资金流仅占联谊集团资金流的2%左右。在典当业务较多的2008年度,贷款使用额占授信总额及经营规模的比例不升反降。即使在被公安机关调查业务基本停滞的情况下,联谊公司海归还了银行贷款约14亿元,“由此可见,我们并不是没有钱而去从银行贷款发放当金”,高宏震说。

汪少鹏特别指出:“检方指控的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是通过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而得,这是极为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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