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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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论文篇1
一、地权应当归农
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是扩大公共品的投入。这原是政府本着多予少取的原则为农民办的好事,但由于体制的制约却往往发生权责颠倒,把为农民尽服务之责变成向农民行管制之权,于是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对农民不肯合作的抱怨。有的地方提出“免征农业税后对农民的约束机制消失了”,要求重建这种“约束机制”;有的地方明确指示“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结果在这些地方,新农村建设往往变成一场“收地拆房运动”,这导致近年来一直存在的土地制度争论出现两极化的趋势:一些人因担心收地拆房运动蔓延而再次发出土地私有的呼吁;另一些人却为顺利进行收地拆房而要求改变现行承包制,在“集体”的名义下进一步弱化农民地权。
其实,土地问题的实质不是集体所有或个体私有的问题。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规定中并无“集体所有制”的提法。集体要么是老百姓根据结社权自由结成的民间性集体,要么是身份性或强制性的官办集体,所以地权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公私”,而在于“官民”。
归根结底,掌握地权的不是老百姓(农民),就是官府(官员)。如果农民有结社权,可以自由结成集体,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这种集体,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在国外民法中它们都算私有);即使有区别,农民自己也可以作出选择,而无须他人越俎代庖。但如果农民并无结社权,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官办集体,实际上就是土地归农民还是归官府之别。那么,从有利于农民的角度讲,从对农民多予少取的角度讲,地权是归农民(农户或民间性集体)好,还是归官员(官府或官办集体)好,难道还有疑问吗?
如今有人极力强调土地是“最后保障”,对农民非常重要;他们要靠土地养老,因此不能把地权交给他们,以免被他们挥霍掉了,失去保障。我曾经指出,以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为理由反对地权归农,是一种颠倒权利和义务的奇谈怪论。他们将“国家责任不能推给个人”颠倒为“国家可以剥夺个人权利”,是很荒谬的。而以个别二流子可能会挥霍土地为理由,剥夺全体农民的地权并把它交给不受制约的官员,认为这样能使农民更有“保障”,这不是荒谬至极吗?
当然,农民有时会因陷入困境不得不卖地。例如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为了看病救命,或者为了供孩子读书,农民会忍痛变卖家产。而这只能说明仅有地权,农民还不可能得到切实的基本保障,却不能说明没有地权或把地权交给官府,他们反而就有了这种保障。说穿了,所谓以土地保障代替社会保障,就是说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有地权的农民百般无奈还可以卖地救命,而无地权的农民只能守着不“属于”他但据说可以“保障”他的土地等死!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情况在有些人那里不是督促政府承担义务建立社会保障的理由,反而是为官员滥用权力剥夺农民地权辩护的理由!据说正是因为农民可能忍痛变卖家产,所以必须剥夺他们仅有的这点权利!因为农民没有享受保障的权利,你就要连他处置自己家产的权利也剥夺,权利与义务的颠倒,何以如斯而极?
当然还有第三种可能,既非二流子挥霍土地,亦非因无保障被迫卖地,而是那些不靠种地糊口的农民以土地换资金(包括抵押与买卖)。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这种情况的总趋势是上升的。随着新农村建设对农民社会保障的改善,这种趋势会更加明显。然而这种性质的土地交易属于一般要素市场,更没有理由搞垄断。制定土地政策当然不能仅仅考虑这一可能。但是如果像上面所说,地权归农在其他两种情况下都不会有害而只会有利于农民,那我们为什么不能维护这第三种可能中的农民权利呢?总之,逻辑上可能的一切情况下,地权归农都比地权归官更有利于农民,或者说更无害于农民。
二、地权问题的根本症结
尽管如此,我并不认为提倡“土地私有制”是当务之急。现在,在中国提倡“土地私有制”还是个禁忌;而且在地权问题上,农民的许多更基本的、并无意识形态禁忌的权利,也还有待争取。比如,一些为农民呼吁地权的人提出:应当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承诺再进一步,实行所谓“永佃制”,给予农民无限期的使用权。这个提议的良好动机是无可怀疑的,但我怀疑它能否实现。尽管永佃制顾及了土地所有权仍属公有这一意识形态规定,但问题是,它的前提——农民如今已经有了30年的使用权,现在只要继续延长——存在吗?我们看到农民在“使用着”他们耕作的土地,但这是否表明他们拥有“使用权”呢?
就地权而言,自从有了农业,也就有了土地的使用者,但远不是所有使用者都拥有使用权的。在同样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土地,佃农与农奴、奴隶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有土地使用权的,这个权利受到租佃契约的保护。这种契约通常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及佃农为取得此种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交纳地租)。一般地讲,在典型的租佃制(亦即排除了农奴制因素的、纯粹在契约基础上成立的自由租佃制)下,佃户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保障的,即在契约规定的佃期内,只要佃户履行了契约规定的义务,地主就不能违约收回土地、赶走佃户。
由此可见,永佃制的前提是一般契约规定的佃权或使用权得到尊重,亦即无论租期长短,只要在期限内田主就不能夺佃;而佃户在此期限内可以自由使用土地(例如他可以转交他人耕作,而自己去打工经商)。应当说,能否做到这一点是区分有无使用权的标准,也是区分自由佃农和农奴的标准。只有承认使用权的存在,亦即把使用者当作佃户、当作租佃契约的承租方而尊重其权利,而不是当作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农奴,才有可能把这种土地使用权逐渐延长,以至达到永佃。
然而,今天我们农民对土地的使用能叫作使用权吗?如果说能,那么这种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呢?许多人认为就是文件中常说的“30年”,然而这种看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十分可疑。一方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说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但并未明确说是农户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拥有30年使用权,而其后又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说法。于是在许多地方,土地管理法的说法被解释为“土地承包制”这个制度30年不变,亦即30年不搞集体化,至于具体让你承包某块土地多久则是可变的。还有人解释说,所谓30年不变是指30年不进行全面的土地重分,但不排除进行适当调整。总之,有权者要拿走你的土地,在现行法规中他完全可以解释得通。
还有些学者甚至从理论上证明:所有权是上位权,使用权是下位权,故“使用权服从所有权”,只要所有者愿意,就可以把使用者使用着的土地收回。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根本否认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但它在学理上的荒谬一望可知:所谓“上位权”、“下位权”的说法不仅并无法理依据。而且从常识讲,使用权固然是来源于所有权(不是所有者也未经所有者同意,使用者是无法取得使用权的),但它既经所有者同意转让,就成为独立的权利,而在契约的意义上与相关权利取得了平等地位。如果有权者可以不受租期限制、任意撕毁契约、以所有者的名义随时收回土地,那实际上就不仅否认了农民的土地产权(所有权),而且否认了农民的佃权(使用权);不仅不把农民当成独立所有者,甚至没把农民当成佃户,而是把农民当成农奴了!
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也确实不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样子。农地常常在承包期内被调整,转为非农业用途,无论是公益性建设还是开发商的赢利项目,基本都是按“征地”(“土地征收征用”)的模式进行。既无需向农民购取土地所有权,也无需向农民购取土地使用权。如今看来,农民在维护其佃农权利方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佃权没有保障,永佃又从何谈起,更不用说争当自耕农了。由此可见,地权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我们的许多机构权力不受制约,因而农民的权利,无论是意识形态禁忌的还是不禁忌的,纸面上许诺了的还是没许诺的,都得不到尊重和保护。
三、强调农民地权,限制“圈地运动”
我曾经指出,如今一些理论家和一些涉地部门官员都反对地权归农,但理由却截然相反:理论家说地权一归农,农民就容易失去土地;而官员则说地权一归农,就很难再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因此也就搞不成“圈地运动”了。
的确,要说绝对的土地私有权有弊病的话,那决不是什么农民自由卖地会造成“土地兼并”和“无地则反”,而是相反,由于土地私有条件下农民难以被赶走,一些特殊区位的地权私有如果绝对化,确实可能影响公共设施建设与国土整治。正因如此,如今所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所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还是比对其他财产私有权的限制多,而公共干预的保留也比对其他私有财产的干预大。原则上只要通过民主法治程序真正证明是基于重大公益目的,西方政府也是可以征地的,亦即在以合理价格达不成购地协议时,国家为公益可以行使最终定价权,以免区位垄断者无限要价。只是在民主法治条件下,他们行使这种权力的制约条件极为严格,甚至可以说很苛刻。因此滥用这种权力大搞“圈地运动”是不可能的。但在我们这里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我曾说:限制农民地权如果说有理由,也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在缺少此种前提的情况下,地权归农就应该比西方的条件下更有必要,或者说强调农民地权在中国当今条件下比之在西方,肯定是利更多、弊更少。
应该说,随着税费改革后土地问题的尖锐化,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的确为遏制“圈地运动”做了许多努力。尤其是2004年的征地改革,号称“土地新政”、“土地革命”、“8·31大限”,在限制损害国家利益方面应当说是作用不小。“8·31大限”以后,土地政策调整重心似乎从控制规模转向了调整“补偿费”。这既是因为两年来几次低价征地引起重大事件的刺激,也体现了新近三农政策强调对农民多予少取的精神。面对地方政府“村改居”、“租代征”、“整化零”等变相圈地策略,中央又连续出手,于2006年推出地政部门“垂直管理”,2007年出台“土地督察”制,这些新动向又被称为“”。
我是赞成地政垂直化的,因为它有助于国土整治。可是地政“中央集权”虽有利于国土整治,但是否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这在如今宏观体制的约束下很值得怀疑。1994年财政中央集权,众所周知的结果是恶化而不是改善了农民处境。如今乡镇上的“七所八站”当初都是垂直化改革的结果,现在却被认为是比“四套班子”更难对付的汲取机器。“块块”可能坑农,“条条”就不会坑农或者坑农更甚?
因此,根本的问题在于:中国现行体制下“官民”之间缺少委托机制,权责不对应、权大责小的状态难以改变。这种机制下官员个人牟利当然是问题,但政府聚敛的危害更大。为升官邀宠而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追求“增长”、“引资”、政府圈钱“经营城市”——这些做法的严重危害,远甚于官员个人贪污;而这些做法导致的“圈地运动”,更不是制止(如果能制止的话)受贿批地就能够遏制得住的。只要“地权归官不归农,政府圈地即圈钱”的状况不变,要求它自己监督自己、自己严格控制自己,这是不可能的。
其实,工业化、城市化要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事。土地政策的目的不是不占地,从根本上讲也不是为了少占地,而是为了:(1)从全局利益看尽量提高用地效率,改善国土整治;(2)在这一过程中维护涉地各方的权益,消除或缓解社会矛盾。前一点可以寄望于垂直化改革,而后一点只能寄望于农民权利的保障。
中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还不在于耕地减少的趋势无法扭转(搞工业化就难免如此),农民的分化不断加剧(市场经济是难免有分化的),而在于这种失地和分化的性质恶劣,无论从社会主义还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讲,都完全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人们以防止兼并为理由拒绝地权归农,但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兼并却愈演愈烈,等到积重难返之后再考虑地权改革,地权归农的操作难度就更大,引起社会震动的风险也会增加。我们应该避免这种恶性循环。
四、以维护农民权利为核心,推进地权改革
我认为今天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农民权利提高的一个主要标尺是土地问题;农民的数量是喜剧性减少还是悲剧性减少,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土地问题。
土地问题并不能归结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问题。李昌平先生曾主张“慎言土地私有制”,我在一定程度上同意这个说法。私有制有各种各样,我当然不能同意那种以专制权力“跑马圈地”、赶走农民而造就地主的私有制。但慎言并非不言,在起点平等基础上形成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我认为没有理由反对。同样,我认为也应该“慎言集体”,农民行使自由结社权而形成的自治集体,如农会、合作社及股份制联合体之类,当然是多多益善。但身份性、强制性的官式“集体”,往往是农民权利的损害者,的确是“慎言”的好。
土地私有制的真正弊病,就是私有权如果绝对化,可能会妨碍公益建设和国土整治。因此,对私有地权的公共干预多于其他产权,这在市场经济中也是通例。但是这种干预要真正合乎公益,需要以政治民主来保证。而在没有这种保证,因而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地权归农就更为重要、不可或缺,其可能的弊病只会更小,不会更大;而地权归官的害处绝对是更大,不会更小。
目前中国农民的地权不仅远远扯不上什么绝对化,而且达不到起码的要求:不仅谈不上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往往有名无实。农民只是在别人的特许下“使用着”土地,不仅没有产权,而且佃权也很不可靠;不要说永佃,就是有限佃期也无法保证。这样的地权状况不要说经济上达到积极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很难,就是政治上达到消极的防危机配置也还很勉强。经常失控的“圈地运动”、频繁发生的土地冲突就是证明。我曾说过,在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其实并非中国的主要乱源;而在如今的非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却倒成了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因此,保护农民的地权必须从最基本的“底线”做起。首先那些意识形态上已非禁忌、纸面上也已承认允诺的权利,应当尽快落实。例如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得到切实尊重,需要从农民手中得到使用权的有关方面,应该学会向农民“购买”而不是“征收”这种权利。如果国家规定开发商拥有90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他们应当向农民购买其中的30年,再向政府购买其余的60年——不是说由官员做主卖了再把地价的三分之一给农民,而是两者都应该遵循合意原则,像“土地新政”那样实行公开拍卖。农民和官员一样,作为卖方有权说“不”。如果达不成合意而要强征,那就要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而不是仅凭官员意志)充分证明该项用地的公益性。否则,只有在农民的使用权期满后才能征用——就像租约期满后地主才能易佃一样。
在商业性开发上,向农民买地当然比强征农民的地来得公平。要防止农民(主要是发达地区、城郊、城中村等高价区位的农民)获得的卖地收益过高,可以开征地价累进税,那也比低价强征土地要好。即便是公益性开发,也没有理由拿农民做牺牲。公益也是利益,利益应当摆平,把农民作为交易方仍然比单纯向农民行使权力更正当。如果为避免农民漫天要价损害公益而需要限制其交易权,这种限制则应当与“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民主性)相对应,以防止其为某些强势利益集团所用。
运动论文篇2
关键词:MEMSEL6249C动态测试频闪
1引言
微电子机械系统(MEMS)是在微电子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由于它与传统机械系统相比,具有可大批量生产、成本低、功耗小、集成化等一系列显著的优点,近十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MEMS从研究阶段逐渐步入产业化阶段,其对测试系统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特别是对动态特性的测试技术,这是因为MEMS的动态特性决定了MEMS器件的基本性能;而且MEMS微结构三维微运动情况、材料属性及机械力学参数、MEMS可靠性与器件失效模式、失效机理等关键问题均可通过MEMS动态测试技术加以解决;同时,通过动态测试技术,还可以研究一系列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因此,MEMS动态测试技术近年来得到了国内外许多MEMS研究机构的高度重视。
由于许多MEMS器件的运动频率都比较高,一般在50~500kHz左右,甚至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摄像机在连续光照下采集高速运动的MEMS器件的运动图像,由于CCD的曝光时间一般需要30ms,因此,最终得到的图像是模糊的。这样不能正确反映MEMS器件在某一个位置的运动情况。为了能够采集到高速运动的MEMS器件的清晰运动图像,笔者引用了频闪成像技术,同时利用这个技术捕获到了MEMS器件运动时瞬间的清晰图像。在通过频闪成像技术得到一系列不同时刻不同相位的MEMS器件运动的清晰图像后,笔者采用机器微视觉技术(如块匹配或光流法)来对它们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得到MEMS器件的运动特性。频闪成像技术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产生频闪成像所需的频闪光。选用EL6249C驱动高亮LED产生所需的频闪光后,就可以利用频闪照明原理来采集高速运动的MEMS器件的清晰图像,从而为后续MEMS器件动态特性的提取和分析做充分地准备。下面具体介绍频闪成像的原理、EL6249C的基本功能及其在MEMS动态测试中的具体运用。
2频闪成像原理
运动MEMS器件的运动频率都相当高,一般在50~500kHz左右。为了利用机器微视觉技术对高速运动的MEMS器件的运动状态进行描述,可引入频闪成像技术。频闪成像技术来自频闪效应原理。所谓频闪效应,就是物体在人的视野中消失后能留一定时间的视觉印象,即视后效。视后效的持续时间,在物体一般光度条件下约在1/5~1/20s的范围内。如果来自被观察物体的视觉刺激信号是一个跟一个的信号,每两次间隔都少于1/20s,则视觉来不及消失,从而给人以连贯的假象。此时,如果用一闪一闪的光来照明周期运动的MEMS器件,则在MEMS器件的运动频率与闪光频率相等时,就相当于闪光灯“冻结”在某个位置上,这样,通过多次曝光即可得到MEMS器件在此相位的清晰图像。图1所示为频闪成像原理。假设要采集高速运动的MEMS器件零相位时的清晰图像,首先可用函数发生器来产生照明所需的窄脉冲信号,此信号的周期与MEMS器件的驱动信号相同且在零相位保持同步。即每个周期内高电平的位置应与MEMS驱动信号的零相位位置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捕捉到MEMS器件零相位时的运动图像。为了使照明的效果进一步优化,照明信号高电平的时间应为100ns~1000ns。这样,利用这一照明信号并通过频闪驱动电路来驱动高亮度LED以便使其发出足够强度的光照,就可以使CCD在零相位多次曝光,从而最终得到所需的固定图像。
从频闪成像原理可以看出,为了能够采集到高速运动的MEMS器件在不同运动相位、不同驱动频率下的清晰图像,需要设计一个频闪照明电路。因为成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后续MEMS器件运动特性的提取与分析,所以它对LED有很高的要求。首先要有足够的强度,且对其稳定性、可控性也有较高的要求。本文选用LuxeoTMStar的LED来满足应用需求。实际上,要让LED发出频闪成像所需的频闪光,通常还需要进一步设计频闪驱动电路。为此,笔者以EL6249C作为驱动LuxeoTMStar发光的驱动芯片设计了一个简单可靠地频闪照明电路。3EL6249C的基本工作原理
EL6249C是一个四通道的激光二极管电流放大器。它采用QSOP封装形式,其引脚排列如图2所示。各个引脚的功能如表1所列。
表1EL6249C的引脚说明
引脚号符号名称功能及用法
13GND输入级地端接供电电源VCC地
9VCC输入级工作电源端供电电源,为抗干扰,该端应接去耦网络
14IOUT输出级电流供给激光二极管的输出电流
1,2,4,5IIN输入级电流供给放大器的输入电流
6,7,8OUTEN输出控制端输出电流的数字控制端(OUTENLow=No)IOUT,不能悬空
11ENABLE电路使能端ENABLELow=NoIOUT,不能悬空
3RFREQ振荡频率控制端接外部电阻来设置振荡器的振荡频率
12RAMP振荡幅度控制端接外部电阻来设置振荡器的振荡幅度
10OSCEN振荡器控制端OSCENLow=OscillatorOff
当EL6249C工作时,它可以提供受控的电流给激光二极管。四个通道之和作为IOUT的输出,从而允许用户创建多级波形以优化激光二极管的性能。输出电流的级数由模拟电压施加一个外部电阻来设置。通常该电阻可以将电压转换成电流输入到IIN管脚,然后这个管脚上的电流再经内部电路放大后由IOUT输出,以驱动激光二极管发光。
EL6249C片内还有一个500MHz的振荡器。当输出电流为读模式时,可以对其进行调制。当引脚OSCEN为高时,振荡器被使能。如果通道2、3、4都未激活,则振荡器关闭。振荡器幅度和频率的控制可由两个外部电阻与管脚RFREQ和RAMP相连来设置。
EL6249C的内部结构如图3所示。电路中输出电流的级数由管脚OUTEN2、OUTEN3和OUTEN4的高低电平共同决定;片内振荡器的使能则由管脚OSCEN、OUTEN2、OUTEN3和OUTEN4的高电平来使能;管脚ENABLE则用于控制整个电路的使能。EN-ABLE为高电平时,整个电路才能正常工作,但应注意,该脚不能悬空。
图4给出了EL6249C的一种典型应用电路。在该电路的运行过程中,由于高电流值需要快速地on/off切换,所以保证电源供应的有效去耦非常重要。在切换过程中,VCC承受着极大的瞬态电流,因此应该给VCC去耦,并将激光二极管的阴极与去耦电容以一个短路径相连。由于导线的电感,即使选用一个非常好的旁路电容也会受到响应限制,因此有必要在电源旁放置一个电感,并且在电感旁接一个去耦电容来防止供应线上的切换电流产生的电磁干扰。
4EL6249C在MEMS测试中的应用
根据频闪成像原理,为了采集到MEMS器件高速运动时的清晰图像,本文选用EL6249C作为驱动芯片来驱动高亮度激光二极管发光,并利用函数发生器产生频率与MEMS运动频率相同的窄脉冲信号,同时用其作为EL6249C的控制信号,然后设置合适的外接电阻以使EL6249C输出适当的电流来驱动LED发出所需的频闪光。图5为笔者设计的频闪照明电路原理图。
在本电路中,为了保证供电电压稳定在所需的5V上,笔者选用了MAX8869,这样可以更好地提高整个电路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运动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足球;文化素质;培根教育
一、前言
一个国家青少年足球的普及、竞赛、训练体系的完善程度与国家足球竞技水平有直接的关系。中国足球发展要从本国的现状出发,最主要的问题是做好青少年的培根教育,充分重视青少年运动员在足球兴趣和文化学习上的培养,使球员具备扎实的基本功和很强的领悟能力,进而逐步提高足球水平。金志扬教练曾执教过国家队、俱乐部队以及大学生队,对中国足球运动员的综合素质有清醒的认识:“年维泗、陈成达这一代的球员都是大学毕业,是大学生。我们这一代大部分是高中生,我的学生沈祥福是初中生毕业,而现代队这批球员连初中文化都不具备,”反映出中国当代球员的文化素质过低。在每年的球员转会市场上,摘牌后都有400~503名球员下岗,他们过早地接受职业化足球训练,从而在成年阶段失去了进一步提高的空间,同时缺少必要的9年义务教育和专业教育。中国足球在青少年的早期专业化违反科学的教育观。因此,体教结合,提高文化素质是今后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和发展之路。
二、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问卷调查及结果
通过对大连实德、山东鲁能等国内7家足球俱乐部的预备队l5—17岁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进行问卷式调查,反映出他们在培根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2.1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从事足球运动的经历(踢球时间、球龄、每天训练时问等);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追求目标(国家队、球星、兴趣和爱好、金钱等);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素质(文学常识、自然常识、历史知识、时事新闻、电脑知识等)。
2.2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追求国家队和明星占95%,而兴趣和爱好只占1,2%,其它占3.8%;球龄在78年占87%,参加过全国U15、U17比赛、城市运动会的占83.6%,而文化素质方面电脑游戏知识得分最高。通过调查反映出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训体系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文化素质过低,成人化训练过早,足球普及度过窄,足球学校过滥;其中文化素质过低是影响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发展的关键因素。在调查中大多数球员是从小学直接进入足球学校或俱乐部预备队的,连9年制义务教育都没完成。
三、文化教育的培养是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首要目标
长期以来,足球界一直在争论一个问题,也是老生常谈,即文化学习好就一定能帮助球员把球踢好吗?在世界足球发达国家和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发展是培养的首要内容。在德国13~l5岁的青少年培训中,学习是首位,其次才是训练;在法国的培训体制中,青少年足球主要对象是13—15岁的适龄儿童,他们不得离开自己的学校、家庭和俱乐部,必须随自己学校的课程完成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学习;对1517岁青少年培训分别在35个培训俱乐部进行,受训者加入俱乐部必须签订合同,保证在自己原来的学校继续学习。法国足协每年对俱乐部进行一次检查。监督他们完成规定的学业。
3.1文化学习是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基本条件
一支没有文化素质的青少年足球队是无法在培养和发展的道路上有较大的上升空问的。无论是健力宝青年队还是“超白金一代”的国青队、国奥队,在青少年时期由于身体素质和早期成人化训练,尽管成绩暂时领先,但在未来发展中由于受到机制和文化素质的限制而随之湮灭。200O年世青赛,中韩两个同样才华横溢的人才,经过3年时间的不同命运坎坷,朴智星已经在曼联队踢球,而曲波则在青岛队期待着能进入每场首发的阵容。在我们的近邻韩国和日本,青少年球员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义务,国家青年队直至国家队基本是从高中生和大学生中选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技、战术素养,尽管在青少年的比赛中与中国队不占上风,但到成年队比赛中以心理素质和技、战术素养每每在重大比赛中取胜,文化素质起重要作用。
3.2文化教育是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成长中的必须教育过程
9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要求每名公民必须完成的教育过程,是青少年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培养爱国主义思想,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法律意识。在调查中发现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法律意识和文化知识匮乏,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只顾个人利益,包括对出国集训有抵触情绪,在国家队出工不出力等现象;沈阳青少年球员在街市中失手打死对方触犯法律以及个别青年球员参与假球、等现象从侧面反映出当代青少年球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不高。
因此,体教结合将是中国足球乃至今后中国竞技体育的补充,是培养中国青少年足球人才的主要渠道;学校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而目前过于泛滥的足球学校培养体系,无益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在韩国的职业俱乐部不设预备队,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在于学校,由小学到中学直至大学,他们不仅要完成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在20岁时还要按国家的法律服兵役,这对青少年球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是一个完备的过程,而职业俱乐部每年从高中生和大学生的比赛中发现和选拔队员,提高了国家足球的整体素质,这是中国青少年足球管理机制必须改革的关键。
四、文化素质对提高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技战术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世界足球运动具有高度社会化、职业化和商业化的特点,其在所有运动项目中的显著地位和世界上的影响很大,并成为世界各国社会文化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但目前还是一个“足球人口小国”,面对世界足球运动快速发展的形势和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要求,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运用政策、行政和经济的管理手段,加大对青少年足球的宏观调控,促进青少年足球运动蓬勃有序地健康发展,为提高我国足球运动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4.1提高基层教练员的素质
到目前为止,我国经过C级培训的基层教练员只有2572人,绝大部分青少年业余球队教练员没有经过岗位培训,总体水较低,我国在青少年足球培养方面尚未形成系统、规模效益型发展体系。突出表现为,青少年训练指导思想不明确,训练方法、手段滞后,忽视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技术、心理、道德品质的培养,在竞赛、训练体系仍未摆脱注重比赛结果、看重比赛成绩的循环中,严重的急功近利思想导致青少年足球训练早期专业化、成人化。因此,足球从业者首先要提高文化素质,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目标以及各阶段发展特点有深刻的认识,把培养兴趣和技术作为青少年运动员训练的指导思想。日本和韩国足协每年都要派出大批教练员到世界足球先进国家,主要是近1——2年青少年足球发展进步较快的国家学习和交流,根据教练学习所带回的材料和研究成果编写进足球教学大纲,这种教学与训练方式的目的在于培养青少年学习足球的兴趣和基本技术,打好基础,而不是通过比赛来取得成绩。
4.2文化素质是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提高技战术素养的基础
中国足协青少年部主任冯剑明在总结青少年足球过去一年的工作时指出:“国少队和国青队之所以取得去年的成绩主要是由:于他们的体能、身高和作风上的优势,而真正足球的精髓所在——技战术素养,却在他们身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运动员的运动寿命与文化修养程度是成正比的,道理很简单,读书太少的队员领悟能力低,在训练场上连教练很简单的意图都领会不了,当然不可能踢好球。当我们的年轻球员面对无论是米卢的“快乐足球”还是霍顿的先进足球理论都无法理解并在训练和比赛中贯彻,表现出中国足球运动员在文化素质方面的欠债。
欧洲足球运动员的成功是建立在良好的社会教育基础上的,他们所有的年轻球员在l5——l6岁前都是在业余俱乐部踢球,但没有错过基础教育;所在欧洲球员绝大部分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在经过青少年时期的基础培训后,升到成年队时,在先进足球理念的指导下迅速成长,在比赛中表现出较高的足球技战术素养。而中国球员缺乏良好的基础教育,凼此,加强他们的文化素质是提高球员技战术素养的必修课。:
4.3提高文化素质是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自我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于提高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培养的问题,我们不得不涉及到一个更加敏感的问题,就是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未来发展的多向性。一方面加强文化素质的培养对于提高球员的足球运动水平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无论在职业俱乐部乃至在国家队的比赛中将发挥出较高的技战术水平;球员退役后由于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可以到相应的高等学校进修学习,成为一名高水平的教练员或高素质的足球从业人员。另一方面,在众多的足球人才竞争中被淘汰下来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自我发展方向成很大的问题。在国外,没有被俱乐部吸纳的年轻球员由于自身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可以再回到学校继续学习解决就业问题。
五、建议
5.1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关系到中国足球发展的未来,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是关键,这已被世界足球发展先进国家的成功所证明。中国足协应出台一项规定,即没有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队员不允许在俱乐部注册踢球。同时应建立一套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和发展的大纲,努力提高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足球人才。
5.2走教育与体育相结合的道路,规范足球学校以及预备队等不规范的教育、培养体系,本着对中国足球未来负责,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人生负责的精神,建立合理的健康的培养体系和社会环境,真正使青少年足球运动走上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
运动论文篇4
1.运动训练的单一目标和运动训练过程的多目标控制特征
对于参加运动训练的运动员来说,他们参加运动训练的最终目标是获得优异的运动成绩、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但是作为教练员或培养运动员的机构来说,如果仅仅将目标导向于优异成绩,则会导致运动员“工具化”的倾向。即培养运动员的机构或教练员,仅仅将运动员作为自己社会地位提高的“工具”,最终忽视运动员的长期发展。中国现有体育培养体制所逐渐表现出来的这种将运动员异化为“工具”的倾向,也正是近年来被人们所诟病的核心所在。在现在体育培养体制下的运动员首先被从社会教育体系中分离出来,在培养过程中,往往以运动成绩作为衡量“成功”的唯一标准。而运动员离开体育系统回归社会后所能承担的社会功能往往被这些机构所忽视。
2.运动训练主要参与人员的多角色特征
正如上文所言,运动训练参与人员主要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两者都存在多角色的特征。近年来,很多体育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为了能够在国内外比赛中提高运动成绩,已经开始重视开发涉及多学科知识的教练员培养计划。自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对于执教问题的讨论明显增多,关于执教问题的文献也明显增多。大多数文献指出,执教过程是一个多任务过程,教练员角色任务多样,从而要求教练员必须有丰富的个人交流和管理技巧。运动训练过程的另一个重要参与者——运动员同样具有不同的角色任务。作为一名运动员他的目标是获得运动成绩上的成功。但运动成绩的获得不仅仅需要良好的专项能力。有研究者用现代成功学的观点分析武术运动员成长过程发现,要想成为一名优秀运动员,仅仅具有专项运动能力是不够的,良好的社会交往过程也是影响其成功的重要因素(比如,个人业余生活的安排、训练之余的人际交住等社会学因素)。此外,优秀运动员不仅应成为年轻人的偶像,而且要成为他们学习的榜样。在最大程度上用良好的社会形象影响喜爱他的青少年,积极促进他们的成长。
3.运动训练应全面体现对运动员的人文关怀精神
运动论文篇5
1运动员文化教育现状形成原因
运动员群体文化素质偏低是个不争的事实,而其原因却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原因。(1)体育工作大队从中小学招收运动员,导致文化教育直接中断;(2)体育学校根据运动队的需要随时输送运动员的方式,导致不能完成完整的文化教育;(3)体育局长的工作思路。无论是体工大队不问教育的现状,或者是体校校长的培养方式,起决定影响的是体育局的工作思路。而体育局的和教育局的思路不同在于,一个只问体育奖牌,一个只问升学率。现在教育因为只求升学率而饱受诟病,而体育事业则面临只求金牌的质疑。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忽视综合素质,只求单项进步;(4)更深层次的原因。体育不是政治,但是体育在某种程度也扮演了外交、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辅助作用。以及藉此增强民族自信心、奠定国际地位等,这也是我国发展体育事业时不可忽视的考量。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从体育弱国向体育大国的转变,此种转变则非举国体制不能实现。而强调竞技体育和“金牌战略”,对于运动员群体综合素质培养有一定影响。关于体育大国、大国体育以及体育强国的讨论已经很多,笔者在此不想赘述。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无论是建设大国体育还是体育强国,都不能把牺牲运动员文化教育和综合素质做为代价。或者说,国民素质整体低下、文化教育水平较低,永远不能成为体育强国。体育发展的实质其实是人的发展,应该以人为本,即考虑运动员自身长远利益,又考虑发展体育强国的长远目标。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实现体育强国目标
提高运动员群体的综合素质,首先要正本清源,明白体育的内涵。说简单点,体育就是一种生活方式,更是一种教育方式。建国初,在国穷民弱、经济落后、百废待兴、国际地位低下的情况下,走举国体制之路,大力发展体育事业,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今天,我们要提出实现体育强国的目标,必须要以改革的精神,痛下决心,根除积弊,回归本位,这也是历史的必须选择。改革即“扬弃”,即在现有体制机制基础上,走坚持、摒弃和改变相结合的道路。在目前情况下,大致可以考虑:(1)适应中国国情,坚持举国体制,为体育事业的调整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保障。历史和现实证明,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人口众多,疆域辽阔,封建历史文化深厚,并不适合自主、放任式的发展模式;(2)逐步改变体工大队直接录取运动员的做法,提高招收运动员的文化门槛。急功近利式的招收方式导致的后果就是降低运动员综合素质。而在比赛前进行文化考试的做法不但操作程序复杂,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还不如在招收运动员之前开展文化考试,直接提高招收门槛,适当延长培养的周期;(3)最终实现体育和教育的合并。体育和教育同为教育方式,是人类实现自身发展的一种需求。实现合并,避免教育只求升学率,体育只问金牌数。通过合并,实现综合素质能力的共同提高。此外,可以初步考虑体校和体工大队的合并、废除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提高单独招生考试制度门槛,等等。在许多发达国家,无论是体校教育还是运动员的培养,都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如加拿大的国家体育运动学校,为确保招收到运动员综合素质较高的运动员,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入学申请和文化考试。而美国体育运动的基础,重点扎根于各高等学校(要说明的是,在许多发达国家,并没有体校、省队、国家队、体育学院这么多层次的运动员选拔培养体系)。前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曾说:“奥林匹克运动首先是一个教育运动。”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在今年9月19日在接受南京体育学院“名誉教授”后有一段相当直白的讲话:“在很多国家,体育在教育体系中应该扮演的角色没有受到重视,体育的作用被很多教师和家长所低估,这其中就包括中国,甚至可以说,这种状况在中国更为严重。”这是一个善意的提醒。应该说,体育的发展和改革已经进入国家战略规划中。从2002~2014年,国务院先后三次出台重大体育工作指导意见:2002年7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2010年3月《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10月,《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问世。三部纲领性文件的出台,清晰地刻划出新时期体育工作的国家战略脉络。即全面加强和改进体育工作,促进步入体育大国;重视加强文化教育,促进综合素质提高;加强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加大群众体育力度,提高全民综合素质,实现体育强国目标。
3结语
运动论文篇6
1.1运动性疲劳的分类
有关运动性疲劳的分类,目前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一般认为:运动性疲劳在人体中可分为躯体性疲劳和心理性疲劳,目前在躯体性疲劳方面研究成果较多。但能被人们接受的有以下的几种区分方法:根据疲劳产生的部位不同,将运动性疲劳划分为中枢疲劳、神经—肌肉接点疲劳和外周疲劳;根据疲劳发生时间的长短不同,将运动性疲劳划分为急性疲劳和慢性疲劳;根据疲劳发生性质的不同,将其划分为生理性疲劳和病理性疲劳;根据疲劳发生部位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全身性疲劳和局部性疲劳。
1.2运动性疲劳产生的生理机制
运动性疲劳产生的生理机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运动医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对引起疲劳的原因和机理,在运动生理学上目前还没有完全取得一致的看法,仍众说纷纭。一般认为,生理和心理负担过重,必能引起体内机能的变化,开始是某些生理常数的变化,如呼吸、心率、血压等复杂的生理、生化变化。一旦这些变化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最终将导致训练过度而产生疲劳。自从19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学者对于运动性疲劳的生理机制提出过几种假说。
“衰竭”学说理论认为:运动性疲劳的原因是体内能源物质的耗尽。最有力的证据是长时间运动中工作能力下降的同时常伴随血糖浓度的降低,补充糖后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堵塞”学说理论认为:运动性疲劳是由于某些代谢产物在肌肉组织中堆积造成的。19世纪兰克发现肌肉收缩期产生的某些物质的堆积使肌肉收缩能力下降。这些堆积物被判明为是乳酸等。弗莱彻和霍普金斯(1907)发现肌肉疲劳的同时,发现血乳酸浓度升高。
“内环境稳定性失调”学说理论认为:血液PH下降,细胞外液的水分及离子浓度发生变化,血浆渗透压改变等都可引起疲劳。如哈佛大学疲劳研究所研究人员发现高温作业工人因泌汗过多,迅速达到不能继续坚持劳动的严重程度,且给予饮水不能缓解,必须饮用适当浓度的NaCl水溶液。
“保护性抑制”学说理论认为:按照巴甫洛夫学派的意见,无论是体力的或是脑力的疲劳,均是大脑皮质保护性作用的结果。
2运动性疲劳的测定与判断
科学地判断疲劳的出现及其程度,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根据疲劳的种类、疲劳的部位及程度,下述列举的是一些常用的方法。形态变化:下肢围度及体重的变化。
肌力:背肌力、握力及呼吸肌力量的变化。
神经系统机能:膝跳反射阈、反应时及血液反射的变化。
感觉机能:皮肤空间阈、闪光频率融合试验法。
循环机能:心电图试验法。
唾液PH变化:测试运动前后唾液PH值。
尿液测定:测定运动前后尿蛋白和尿胆元的变化。
脑电图描记法:测定受试者运动前后脑电图的Q波变化情况。
3运动性疲劳的消除
由于导致运动性疲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消除方法与恢复手段也因人而异。运动性疲劳的消除与体能的恢复过程存在于整个训练竞赛过程中。但通常要谈的是运动训练、竞赛后的恢复过程。在消除运动性疲劳和恢复体力的过程中,主要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在运动时被消耗的能源物质在运动后得到恢复,而且是良好的恢复。在这方面主要是应用“超量恢复”理论。二是在运动时体内环境和神经、免疫、内分泌等系统平衡被打破,在恢复期中应尽快、尽好地得以恢复,从而提高机体的调节能力。在这方面主要是应用Sely提出的应激学说。恢复手段一般分为三类,即教育学恢复、心理学恢复和医学生物学恢复。这里重点介绍和论述医学生物学恢复手段与方法。机体在负荷之后,产生一系列生物物理和生物化学方面的变化,甚至发生生理病理改变。这样,医学生物学恢复措施就占有特殊的地位。目前被人们采用且有实际效果的方法手段有:
水疗:包括淋浴、盆浴、蒸气浴和水按摩。
理疗:包括光疗、蜡疗、泥疗及电疗等。
按摩:按摩在运动前后均可采用。
针炙和拔罐:针炙是针法和炙法的合称。治疗疲劳的针法可以局部取阿是穴,也可以循经取强壮穴。治疗疲劳的炙法多用艾条炙。一般取强壮穴。
拔罐法是以杯罐作工具,吸附于身体一定部位,使之产生瘀血现象。此法在法国称为“杯术”,在前苏联称为“郁血疗法”,在日本称为“真空净血疗法”。氧气和负氧离子:激烈紧张的肌肉活动是以氧化不完全为特点的,大强度负荷运动后,给氧是必要也是必须的。常用的有高压氧、常压氧、氧舱、小氧瓶等。
此外,还采用营养、药物等手段来促进运动性疲劳的消除与体力的恢复。
【论文关键词】:运动疲劳产生机制消除手段运动生理学
【论文摘要】:运动性疲劳的产生与体能的恢复,是当前体育科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就运动性疲劳产生的机制、分类、判断及消除手段进行综述。
运动性疲劳是运动生理学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在竞技体育运动中,疲劳的消除和体力的恢复与运动训练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自公然1880年莫索(Mosso)开始研究人类的疲劳以来,人们曾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去探索疲劳的产生机制,研究消除疲劳的措施。但是由于疲劳的产生与消除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出一个公认的看法,本文拟就运动性疲劳产生的生理学机制、分类、判断及消除手段进行综述,以期为运动性疲劳的深入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家政培训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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