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数学建模的重要意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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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数学建模的重要意义篇1
关键词:供应链;风险管理;研究进展
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经济的腾飞促进了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使中国物流产业的发展,已有的物流产业已经不能满足现在高速物流的发展,物流产业其中最重要的环节,传统供应链的管理模式,阻碍现在物流产业的发展,供应链的建立有一定的风险,受到很多因素影响,比如自然灾害、员工的工作错误、财务与技术、消费者的方式发生改变等。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注意到主要是人为因素,供应链之间有时候因为一些小的事情,发展到一定程度,严重时候引起员工罢工等。经营成本是供应链中主要考虑目标之一,利润是企业终身追求的目标,良好的利润,是企业能长期发展的源泉,经过一定的发展,供应链存在一定的风险,在风险管理中本论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一、供应链风险识别
供应链风险识别是一个暂新的概念,不同专家与学者阐述的略有区别。主要的意思是供应链风险有不确定因素构成,收到牛鞭效应影响,被其不断扩大,产生一定的效应,供应链是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当其中一个企业出现问题,会波及整个供应链中所有的企业,严重导致供应链破裂,其定义中阐述了供应链的脆弱性。
供应链风险有以下种类:
1.需求风险
需求风险主要有依赖于少数大客户、难以预测因促销而引起的需求大幅波动、运输安排不当导致重要客户的交货期受影响、存货不足引起的重要需求满足率低、不可预测的季节性需求波动、客户财务状况的恶化、频繁快速的新产品上市、新产品市场定位的缺陷和很低的客户忠诚度这些因素组成。
2.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主要包括工厂水污染、电力供应中断供应、自然灾害风险(风暴、洪涝、海啸、飓风、地震等)、类似于SARS而中断生产风险、罢工风险、产业政策风险、火灾风险、类似“911”恐怖袭击导致的物流配送风险、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冲突导致的供应链中断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组成。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有产量低于预期、生产商质量标准低于市场可接受水平、无法严把采购原料的质量关、原料存货不足致使生产中断、生产能力不足或闲置等因素组成。
4.制度风险
制度风险主要有库存控制制度不规范、系统需求预测不可靠、采购过程控制不科学、财税和财务制度有缺陷、是否遵守环境政策法规、就业义务是否履行、所有安全义务是否已履行等因素组成。
5.供应风险
供应风险主要包含依赖少数关键供应商、部分供应商财务不健全、供应商质量问题与刚性供应商等因素组成。
6.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有资料备份不完整、数据传输过程中被竞争者窃取与信息基础设施故障组成。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供应链管理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所有的供应链不是永恒的,都会有解体的一天,因此企业要作好风险评估,其某个供应链在一定时期内,对整个供应链的企业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2001年Pater在文章中定义了供应链暴露(supplychainexposure)的概念,即外部脆弱性和供应链敏捷性(Agility)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Prater(2001)的供应链暴露
三、风险管理过程
供应链的风险管理是有一定的过程,在应用过程中慢慢产生,本论文主要借助前人的研究成果,构建3种模型,希望对供应链风险管理过程产生起到一定的桥梁作用。
风险管理过程的研究起始于2001年Lindroth(2001)提出的三维供应链风险初步分析框架,该框架包括供应链单元分析、供应链风险类型和供应链风险控制如图2所示:
图2Lindroth(2001)的供应链风险初步分析框架
Cranfield在2002年提供应链风险管理4阶段模型如图3所示:
图3Cranfield(2002)风险四阶段模型
2004年Hallikasa认为在供应链网络环境下供应链成员只评估自己的风险并以此采取风险管理行动是不够的,应该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将单个企业的风险管理纳入整个网络的合作风险管理中如图4所示:
图4Hallikasa(2004)网络环境下的风险管理过程
四、未来的研究展望
1.不同供应链网络模式下SCRM研究
2.风险管理的信息和知识系统的开发
3.风险和报酬的分摊研究
4.风险管理定量研究
总之,目前SCRM研究主要集中在定性方面,定量研究成果较少,本文将定量研究成果也单独做了个综述。
参考文献:
[1]ZsidisinGA.Managerialperceptionsofsupplyrisk[J].TheJournalofSupplyChainManagement:AGlobalReviewofPurchasingandSupply,2003,(Winter):14~25.
[2]丁伟东,刘凯,贺国先.供应链风险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13(4):64~66.
阐述数学建模的重要意义篇2
关键词:主张责任阐明权辩论主义现代化
主张责任被喻为与证明责任并驾齐驱的推动民事诉讼前进的"两个车轮"之一,然而与证明责任不同,主张责任只活跃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大陆法系通说认为:若当事人没有就于己有利的要件事实(本文将要件事实等同于主要事实)加以主张,则法院不会适用该事实指向的法律规范,由此带来的诉讼上之不利益即主张责任。[1]民事诉讼是对私权的裁判,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以及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信任,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内的程序选择自由是民事诉讼的题中之义,而建立在该诉讼模式之上的辩论主义则成为主张责任的理论根据。
一、主张责任的理论根据--辩论主义
(一)辩论主义的内涵与发展
主张责任的法理依据可追溯至辩论主义蕴含的自由放任主义思想。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让市场主体拥有了自我决定的权利与自由,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解决要求当事人的参与,法律必须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与信任,而当事人由于利益涉己,又必然会搜集一切有利信息,不遗余力地投入到诉讼中来。相较于法官负责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贯彻辩论主义思想的当事人主义无疑更有利于民事诉讼保护私权价值目标的实现。
辩论主义发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当时德国普通法已经体现了辩论主义思想雏形。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颁布,这是一部深受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影响的法典,辩论主义成为其中诸多规定的立法基础。德国学者奥特马・尧厄尼希认为,辩论主义的内容可分为两层:其一,法院的裁判只能建立在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基础之上;其二,法院是否收集调查证据应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2]随着德国法的"输出",辩论主义也逐渐被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认可,进而在大陆法系占据了主导地位。日本学者兼子一在辩论主义原有内涵之上又增加了有关自认的内容,从学者的诸多论述中,基本可将辩论主义的内容总结为以下三条:第一,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第二,应当将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即自认的效力);第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以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请为限。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辩论主义诉讼观,促使我国民事诉讼由职权探知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
(二)传统辩论主义的修正
单纯依靠传统辩论主义的力量是否能以穷尽攻击防御的方法来获取公正的私法判决?大陆法系德国作为首先确立辩论主义原则的国家,用其长达数十年的修法过程向我们做出了否定的解释。若是将当事人主张责任完全划归辩论主义旗下,任由当事人自由行使主张权利,承担主张不利的后果,必将带来实质不公的问题。诉讼主张分为权利主张及事实主张,权利主张即所谓的诉讼请求,而事实主张即对判决有直接意义的主要事实的主张,不论在诉状还是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必须是明确的、适当的。但就目前司法实践的要求,当事人在不懂诉讼程序的情况下,难以自行独立的完成主张责任,而我国又不实行律师强制主义,在当事人双方武器不对等的情况下,传统辩论主义易造成诉讼两造力量失衡的局面,从而有碍私权保护诉讼目的的实现。即便在发源地德国,辩论主义也历经几次修法,糅合了职权主义的优势,强调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协同参与诉讼合作,[3]这不是出于对"诉讼达尔文主义"的恐慌而对辩论主义进行否定,而是从民事诉讼目的价值的角度对辩论主义进行完善,有必要的职权主义外延作为保护,辩论主义才更加完整,建立在这基础上的主张责任也才更加严谨科学。
二、辩论主义下的主张责任
辩论主义的第一个命题--法院裁判以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为限,被看作辩论主义的"试金石",也被认为是主张责任的法理根据。一方面主张责任从辩论主义中寻求其合理性,另一方面辩论主义又必须依靠主张责任来保障,可以说这二者在理论与实践、思想与操作层面上是相互呼应的。
(一)主张责任的起点
日本的伊藤滋夫法官认为,主张责任仅限于口头辩论,[4]这是建立在日本的诉状形式审查基础上的。《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规定了民事状的要件:(一)当事人及法定人;(二)请求的目的及原因。[5]这是状的必要记载事项,只需达到特定诉讼标的的程度即可,而请求的事实、举证需要的理由及与该事实相关的重要事实与证据,都只作为任意记载事项,即便当事人未予列明,依旧是适法的。法官对状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具备必要记载事项,即被视为有效提出。[6]而在我国,为调和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要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尤其在还未设置审前程序的情况下,民诉法设置了较高的条件,要求原告具备适格当事人的地位,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须在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否则就将拒之门外,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有混淆要件、诉讼要件与权利实体要件的嫌疑。[7]这种杂糅的条件在实践中颇受法院的青睐,反映出司法实践对有关条件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这种错位无形中使得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提前了,可谓主张责任在我国当前诉讼实践中的"异化"。应当说,主张责任原则上只存在于诉讼系属形成后、口头辩论终结前,而我国目前存在的主张责任"前置"现象,只能作为民事诉讼一元化结构转向二元化的过渡阶段,针对这一特殊阶段的法官告知具有诉讼指挥权的外观特征,但并不能称为实质上的阐明权。
(二)主张责任的对象
日本通说认为,主张责任的对象是要件事实,这一观点也获得了国内较多学者的认同,然而,有学者针对不确定评价性概念,如"过失"、"正当理由"等提出了异议,如果当事人主张了对方存在过失,但并未就过失的根据事实,如一边开车一边打电话的间接事实进行主张,但法官将其作为间接事实直接认定,则会造成裁判突袭,由此引发的为主张责任对象扩大化的呼声也不在少数。[8]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要件事实应当是构成要件在事实层面上的映射,是具体的生活事实,按照上述说法将"过失"理解为要件事实,显然是忽略了要件事实的"事实"层面涵义,造成要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混淆,在"过失"这一评价性构成要件之下,对应着"边开车边打电话"的要件事实,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未主张的要件事实作出裁判,主张责任也还是与辩论主义相同,限定在要件事实的范围内。
三、主张责任中的阐明权
为了平衡主张责任的诉讼竞技色彩,德国和日本都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阐明权的行使,不得不说,在律师普及度相对较低的我国,辅助当事人进行攻击防御、保障私权诉讼中实体公正的义务更明显的落到了法官身上,阐明权对修正辩论主义不足,更好的发挥主张责任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阐明权的内容
阐明权作为一项实质诉讼指挥权,是指在言词辩论及审前准备程序中,为明确案件主要事实及法律关系,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充分、不适当的主张及证据方法进行发问和晓谕,促使其补充、明确、完善其主张、陈述及证据材料的行为。阐明行为具有职权与义务复合性质,一般认为,对于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主张及证据方法的提醒属消极阐明,法官怠于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裁判无效情形,但对于提出新诉讼资料的阐明,当属积极的阐明,各国对此态度不一,应当说,作为实体公正的评价规范而言,法官对当事人提出新诉讼资料的阐明并不能算违法,但作为限制法官职权的行为规范来说,对新诉讼资料的提示还是超出了法官的职权范围,并且有侵略辩论主义之嫌。[9]根据阐明对象的不同,可将阐明权分为针对诉讼请求的阐明、主要事实的阐明及证据方法的阐明,对诉讼请求的阐明涉及到请求趣旨的变更,而证据方法的阐明涉及证明责任的内容,下文仅就事实主张的阐明作论述。
(二)阐明权对主张责任的"稀释"
主张责任通过为当事人设定诉讼负担,促使其充分、及时、合理地提出事实主张与陈述,在民事诉讼中贯穿了自我选择与自我负责的精神,[10]而阐明权旨在平衡这一精神带来的诉讼竞技色彩,通过对主张责任的"稀释",使民事诉讼朝着私权救济和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二者可谓是现代辩论主义天平的两端。
1.对主张的阐明
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时,需要得到法官的阐明。其一,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由于诉讼参加人法律知识良莠不齐,可能存在主张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或者当事人认为已表达清晰,但实际上并未到达法庭要求的标准,如主张对方不守约定,而未说清此处的约定为何物。此时法官须提醒当事人进行明确的表述,或可用发问形式将原本模糊的主张清晰化。其二,当事人主张不充分,如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只描述了自己的损害事实,但就其他要件事实并未主张,法官无法凭借单一要件事实就认定法律关系,需要提醒其完整主张要件事实。其三,当事人主张不适当,如迟延履行的违约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当事人以公司事务繁忙作为主张理由,根本不具有抗辩效力,法官应晓谕当事人,促使其提出更有防御力的抗辩事由。
2.对主张对象的阐明
如前文所述,主张责任的对象限于要件事实,法官行使阐明权的也应围绕着要件事实展开,然而很难期待当事人准确把握案件中的所有要件事实,正确无误地完成主张行为,尤其面对构成要件中有"过失""不可抗力""法律上之原因"等法律评价性概念时,当事人可能只主张该评价性概念,如在离婚诉讼中仅仅主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官必须进行解释说明,引导当事人就该概念对应的要件事实,如夫妻双方已分居长达两年的事实进行主张,否则单纯的评价性概念无法成为法官裁判三段论的小前提。
主张责任的对象是要件事实,但并不意味着对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毫无阐明的余地,对有些较难证明的要件事实来说,主张间接事实难度更小,也更易促进诉讼进程,此时需要法官帮助当事人明晰诉讼形势,引导其提出于案件有实质意义的重要间接事实,但法官应以促进诉讼进行、保障双方平等公正为原则,不得为偏袒一方而传授诉讼技巧。
3.对主张责任分配的阐明
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的适用对象都是要件事实,未能完成责任的法律后果都是裁判不适用该有利事实,从而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益,因而一般情况下二者的分配规则是一致的。然而,并不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决定了主张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在民事程序法中的地位是并列的,二者都是从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中寻找分配依据。[11]法官在诉讼系属形成后就应当明确说明主张责任的分配情况,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的主张失利情形的发生。
4.对共通主张的阐明
根据主张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只需主张构成自己诉讼请求要件的事实即可视为履行了主张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对自己掌握的其他事实进行主张。在诉讼中经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均可进入法院审理裁判范围内,不论该事实隶属于何方当事人的责任,这就是主张共通原则,该原则有助于诉讼资料的快速提出和争点的完整形成。尤其当不承担主张责任一方更便于提出该事实时,法官可引导其看似不必要的主张行为,虽然客观上减轻了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但并不有碍双方平等地位,而是促使法院及时获得全面、有效的案件信息。
参考文献:
[1]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M],有斐阁2000年版,第450页。转引自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2]肖建华:《从辩论主义到协同主义》[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9月。
[3]熊跃敏:《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J],《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4][日]伊藤滋夫:《要件事实的基础》[M],东京:有斐阁2000年版,第62页。
[5]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6][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7]参见张卫平:《要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8]任文松:《要件事实与主张责任》[J],《学海》2006年第5期。
[9]参见谢文哲:《论我国法官阐明权行使之范围》[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3月。
[10]参见吴杰:《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的思辩---以德、日民事诉讼为中心》[J],《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
阐述数学建模的重要意义篇3
一、保护理论基本概念的学理阐释
按照现代意义上的表达方式,大到学科,小到概念都应当有着严密的学理释义与系统阐述。而学理的释义又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种理论来看待,那么首先面对的就是“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等一系列概念的界定和深层阐发。
(一)关于“民间音乐”。本书认为“民间音乐”概念的关键在于“民间”的界定,这里作者引入了人类学与伦理学的概念,将“民间”解释为“小型社会”①,指出“民间”应当是“一种特定的历史现实”,“民间音乐是(相对封闭的)小型的前现代社会中具有仪式性和对外影响力的、多种类口头或器乐即兴表演的时间艺术(因此属于非物质或无形遗产)。”“承担着小型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协调功能和民间信念的表达功能。因此它的创作(作者)才可以说是集体的(匿名的)。这就是说,民间音乐(民间艺术)是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在它的表演背后有一套民俗制度的支撑,它的意义需要在这套制度中确定”,具有“依附性”。民间音乐的表演与创作是在同一过程中完成的,“而集体性的在场(观看)既是接受也是批准,是规范也是释放(宣泄或忏悔),是一种具有民主性的程序”。②由此,“传统社会中的民间音乐表演并不完全是演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个文化共同体的集体行动。这就是说,民间音乐所负载的生命过程还不仅是艺术家个人的,它就是共同体完整民风习俗本身。”③
书中围绕“民间”与“民间音乐”概念的阐释,是从本质上明晰了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即“作品和表演家群体(小型社会及其全部风俗)”④,这一点应当是建立保护理论与政策的首要前提。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作者从符号学的角度出发,将有形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加以区分,认为“文物或其它有形文化遗产已经是单纯的文化符号,即人类创造的物化结果,与人的活生生的创造活动相对分离。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则是与创造活动尚未分离的符号生成过程”。而民间音乐之所以属于这个“与创造活动尚未分离的符号生成过程”,就因为“它是由现实生命的表演所负载的,和这些生命过程不可分,也是和每时每刻的创作、再创作不可分离的”,它本身就是“艺术创造的绽放着的持续过程”。⑤
笔者认为这一论述的重要性在于:它直接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原则、制定与实施。有形文化遗产与现实的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相对分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一定要由现实的人来负载,而现实的人的生活方式不断变迁、发展,这使得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给其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带来一系列特殊问题。这意味着国家对于有形遗产的保护理论与政策难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保护上,同样用哲学语境来表达的话:这是一个价值观升迁与价值表达系统不断互动、生成的问题,是价值表达式在解释和意义充实过程中如何保持同一性的问题。因此,对应已建立的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创建一套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政策实属必然和重要。
(三)关于“遗产”。当我们用大量的例子论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重要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对“遗产”本身,以及非物质文化作为“遗产”概念出现的意义。作者在书中给出了一个较为合理而全面的解释:遗产即是因其所有人、拥有人已经死亡(died)而成为过去生活见证的遗留物;非物质遗产则是垂死的(dying),即其尚存于前一个社会形态中的传承人、所有者(口述与表演者)留下的动态影像。然而文明就是依靠遗产不断进行的生产和积累。遗产不是一般的、任意的遗物,而是遗物中的精华,通常也被称作财富。这时,这种遗产就会变成并被称作资源、资本,成为具体生产的物质条件和前提。这时,遗产是以我们的尺度(需求、好恶)评价和取舍的。我们是主体,遗产是对象。⑥
对于“民间音乐”与“遗产”的关系,书中专门设了一个章节进行讨论,作者认为:以遗产的名义保护民间艺术是一种复杂的或辩证的态度。一方面我们要从遗产的角度估价艺术;另一方面也要从艺术的角度评价遗产。……民间音乐(民间艺术)在后现代的今天被作为遗产看待,首先是被当作一种有历史距离的因而是外在的事物看待的,它被当作一种可供利用的资源、资产、原料看待;同时它也被有意识地作为“异己”、“差异”、“他者”引入到当代社会中来,以改善当代文明的多样性状态。⑦
这里将民间艺术归为资源显得有些绝对化,但从遗产的角度看,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其具有的合理性。如果我们承认遗产是前人的遗留,那就不得不承认当我们把非物质文化称作遗产时,其实已经暗含着一种对其“垂死”状态的默认和“差异”化心理。同时,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的不同遗留方式,恰恰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面对一件有着五百年历史的青花瓷瓶时会小心翼翼,而面对一首同样流传了五百年的民歌时就敢随意篡改它”⑧,因为前者是有形的遗留财产,而后者常常被我们认作是“垂死的”一般遗留物。
本书中类似的概念界定很多,此处不做赘述。从理论阐释的角度看,作者的叙述有着严密的逻辑,且极具启发意义。
二、“文化保护”的哲学阐释与保护原则的伦理学定位
如果说政治学、经济学的引入可以使我们更多地从田野方法和认识事物发展规律方面得到收益的话,那么,按照“诗比历史更真实”的逻辑,哲学视角的切入则使得我们能够更加认清事物的本质。由于有哲学学者的参与,本书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产生”进行了哲学式解析,并由此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伦理三原则”。这是本书的理论创新之一。
作者从人本哲学的角度高度概括了文化遗产对于人类的意义,将人类对遗产所做的一切行为归结于“道德责任”的层面;将人类对遗产的保护行为诠释为:促成历史整体与每个现时生命的“思维性沟通”。这种对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本质的哲学阐释,避免了对非物质文化保护认知的庸俗化和简单化。
通过这种哲学思辨,结合民间音乐遗产的存在方式,作者自然而然地将保护遗产引向伦理学,将保护工作制定的根本出发点以伦理学进行阐述,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三原则,即幸福、审慎、补偿。笔者理解为尊重、协助、负责:第一,幸福原则。就是指对待民间音乐遗产我们应当本着尊重的态度,尊重民间音乐的一切,包括其对自身的改革和其发展道路的选择。不以现代社会的观念和自以为是的善意去为民间音乐设计前途。让“民间音乐”自己走自己的路。第二,审慎原则。即应当以协助的态度对待民间音乐遗产。保护不是做救世主,不是善意的施舍,而是“两种有差异的文明间的对话”。不要以“预言家”自居,干预民间音乐自身的发展,更不能命令或强制,而是应当给与民间音乐更多的思考空间。“保护”意味着为民间音乐适应社会发展“找到一系列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第三,补偿原则。我们还应当认识到民间音乐及相应民风民俗的迅速衰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代化引起的。因而现代化的一方对其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这也应当成为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之一,所以在制定保护政策时,成本效益不应当成为推脱的借口和考虑的首要问题,对民间音乐“负责”才是第一位的。⑨
“伦理三原则”的提出,实质上是将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定位在伦理学的“道德”层面上,定位在以人为本的现代和谐社会观念之上,定位在一种人与人、今人与古人、现代与传统的价值观体系上,将“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意义提升到人文主义关怀的层面。伦理三原则的提出更使得保护的态度明确起来,而态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事物的成败,因而它对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强调以经济指标为参照的田野调查方法
从调查方法来看,本书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对各田野工作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数据的调查,将其与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迁进行共时性比照,说明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之间的各种正负相关。对经济指标的大量收集与整理,使本书在叙述中不仅有传统的文本描述,还有经济学数据分析,从而展现出与我们通常看到的音乐类调查报告不同的景象,使得山西各地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及发展趋势更为清晰。并且,经济指标的加入也成为作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观点的一个重要的数据支持。
四、保护目标模式的设立及一系列政策建议的提出
在前述理论的基础上,本书参照以往有关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研究,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习俗上的可持续、运营机制转型的可持续、解释学的三个保护目标模式。
笔者认为:所谓目标模式,就是指保护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这一目的不是笼统的一句“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而是将其定为一种近似量化的可以有相对判定的标准;“模式”在这里表达的是一种理想状态,即希望“保护”最终能够形成一种良性运转的社会机制,也即以上三种“可持续性”。这一目标模式的提出使得保护政策实施的检验有了一定参照系,而从这三个所谓的“可持续性”来看,与前文论述的伦理原则是一致并相互呼应的,充满着对保护对象――即“作品和表演家群体(小型社会及其全部风俗)”的充分尊重。
根据这一目标模式,作者在书中进一步从以传承人为中心的保护对象、以表演活动和运营机制为扶持重点、公共政策扶持的主要方向等三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而细致的政策建议,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将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①作者认为:所谓“小型社会”不仅是指种族人口较少,制度文化不发达,而且是指其在地域上的相对封闭。这里有相对比较稳定的自然条件、相对自足的经济体系(生产体系和适当的交换体系)、相对充分的婚配制度体系。这就是说,在不排除历史迁徙和有限外部交往可能的情况下,民间艺术总是流行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域之内的艺术。地方生活的独特性是其艺术表现地方性的条件。(本书第33页)
②本书第32―36页。
③本书第99页。
④本书第100页。
⑤本书第99页。
⑥本书第48页。
⑦本书第50页。
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田青在第13届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团体决赛中针对“原生态唱法组”的总结点评。
阐述数学建模的重要意义篇4
关键词:小学数学;数学建模;教学策略
一、何谓“数学建模”
“数学建模”思想是重要数学思想方法之一,即利用数学语言对现实现象进行描述。其中,现实现象包含了具体的自然现象和抽象性现象。数学建模是数学学习的一种新型教学方式,以探究的方式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这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教师专业发展与升华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小学数学“数学建模”的策略
1.预设问题
所有的科技学术创新几乎都是从问题出发的,问题是激发人们思维的重要媒介。在小学数学问题设置的过程中,教师既要将问题阐述具化为接近小学生生活的问题,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还要关注学生数学能力的培养和思想方法的引导,用新事物和新思维引起学生们对问题的探索欲望。
(1)激发学生的积极性。预设问题时,教师不但要考虑问题本身,还应注意提问过程中学生的参与度。只有当学生们都积极参与到提问过程中,他们才可以感受到数学的魅力,从而产生学习兴趣,为发现问题、探究问题、分析与解决问题做好铺垫。同时,这些问题也要让学生之间能够合作讨论,相互交流,从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合作交流能力。
(2)注意问题的合理性。设置的问题的场景和对象应该是学生比较熟悉的,教师在阐述这样的场景时,就能自然地把学生带入问题的场景,让他们从主人公的立场来考虑问题的解决方法,从而引起他们更高的参与积极性并引导学生实践操作、认真观察、想象猜测、积极思考,让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学会资料收集、问题分析与解决之法。
(3)构建数学中的经典模型。设置的问题应当含有典型的数学方法和思想,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问题呈现给学生。例如在构建1/4的模型时,老师可以就第一步“感知1/4”如此引导:①把一块饼平均分给4个小朋友,每个小朋友得到这个饼的几分之几?②把一盒饼(内装4块同样的饼)平均分给4个小朋友,每个小朋友得到几分之几?③把一盒饼(内装8块同样的饼)平均分给4个小朋友,每个小朋友得到几分之几?
2.具体实施
构建模型策略,是数学建模思想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注意下列几点。
(1)小组合作。在新知识的学习中,小组的学习效率往往比个人高得多,因为在这样的过程中,学生会将所学到的知识先内化为自己所得,再用自己的语言将其阐述给其他的学生。在此过程中尽管可能出现一些差异或偏颇,但教师应多引导学生进行总结归纳,并选出代表汇报学习成果,再予以评价、点拨。这样教师就能够纠正学生的理解偏差,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2)实用合理性。由于小学的数学教育仅涉及一些初等的数学方法和思维,因此教师在进行数学建模时应更注重问题的实用性和合理性。不要在教学过程中过分地注重演绎和推理的严密性,在知识和实践之间,思想方法是桥梁,太过烦琐的推理不仅不适合小学生的学习能力,还会让他们失去对数学的兴趣。建模思想的教学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数学的思维来看待实际生活中的问题。
(3)渐入性。在数学教学中,一些看似复杂的问题往往是由一些简单的问题组成的,但这些却是学生们所“忌惮”的问题。因此教师要让学生们克服对于“复杂”问题的害怕心理,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数学能力。老师可以用比较的手法,先抛出一个“复杂”的问题,让学生们稍作思考;再将问题简化为几个简单的问题让学生们解答,不断追问;最后将它们拼接起来,让学生们感受“复杂”问题的简化,使他们对于“复杂”问题不再害怕,并学会用分解分析的办法去考虑问题。
3.教学延伸―模型应用
学习的最高境界就是学以致用,因此一个完整的数学建模程序需要:先从实际问题抽象出数学模型,再求解数学模型,最后利用数学模型解决中得到的思维来解决生活中实际问题。因此学生学习的最终要求不是经过思考从而建立模型,而是在教师的进一步引导下抓住问题的本质,理解其中的数量关系和变化规律,从而使已经构建的数学模型在实际应用问题中得以真正的延伸与应用。正如某位数学家所说:“只有将生产和生活中的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才能真正建立起数学与现实世界的联系。”
参考文献:
[1]钱仕平.小学数学“建模”教学策略[J].广西教育,2013(45).
阐述数学建模的重要意义篇5
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人类学领域里的许多著作都是在马林诺夫斯基的民族志方法的启发下写成的。作为文化功能论学派奠基人的马林诺夫斯基,为长期深入的实地调查开创了先例,他在特罗布里恩德群岛总共做了两年的实地调查工作,创下了实地调查工作的新例,使特罗布里恩德群岛的居民成为民族学报道最完整的民族。他此后的绝大部分著作,都是以该岛居民的民族学资料为背景或依据写成的。马林诺夫斯基是要把民族志的描述塑造成“文化整体”与人的需求之间的功能关系的写照,原因在于他想利用他所学到的哲学方法对人类学进行全面修正,并从中创造自己的科学预言家形象。他在青年时代,从德奥哲学体系中学到批判经验主义和民俗心理学,这为他创立以经验和整体观念描述为特点的民族志提供了哲学基础。他在英国的人类学训练,使他掌握了人类学的民族探险的基本方法和人类心性研究的工具。并且,他在少年时代对他的故乡波兰的战争和分裂局势的痛恨,使他力图在异乡寻找稳定、统一而平和的社会模式。而英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的盛行,为他提供了一切追求的借口和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创造出来的民族志,强调的自然是社会一体化、人类的需求、经验主义的描写等等“逻辑”。虽然马林诺夫斯基对自己作为民族志作家所处的背景深有意识,但是为了让自己的雄心壮志得以实现,他压抑了自我意识的表现,而只在学术圈中表现他的科学精神。
对于马林诺夫斯基的整体民族志,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三种批评:一是来自英国,主要以阿萨德为代表,他认为人类学对落后民族的调查研究是在殖民地开展的,所有的“科学民族志”实际上与西方的殖民意识形态有密切的关系。二是来自西方对于什么是文化的自我和他人的反思。许多学者开始意识到西方发明的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实质上是通过对异文化的描述,获得一种对西方文化的威望的主观论证。三是“解释人类学”,与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关系最为密切,吉尔茨认为文化人类学中的职业实践者所做的工作是民族志,而民族志被理解成为通过人类学分析法获得某一形式的知识的途径。罗康隆博士依据马库思(GeorgeMarcus)和库思曼(DickCushman)的分析,在其论著《文化人类学论纲》中指出,“马林诺夫斯基及其追随者创立的民族志可称为一种现实主义的作品,它们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传统民族志中最典型的叙述结构的特点是全观性,把民族志当成回答文化或社会个别元素与整体的关系问题。为了表现现实主义民族志的所谓‘科学性’,早期的民族志作者常不用第一人称来讲述他们所看到的事件和制度,有的人类学家通过创造文化主人公来佯张自己是客观公正的。其二,传统民族志一开始就重视对田野作业的条件和经验作出交代,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民族志显出它们的论断的权威性,使书中的观点被读者接受。有时,为了使人觉得民族志很能反映现实,人类学者故意说自己的研究有局限性等,或者在前言、后记、脚注中提及作者如何经历某事等,对日常生活的情景十分重视。其三,民族志作者对被研究者所用的方言不一定有深化的了解,有的甚至并不掌握足够的词汇。在民族志中作者往往避而不谈自己的语言能力,他们闭口不提自己对被研究者的语言掌握程度,这使人怀疑他们的解释是否符合实际。”当人们在对传统民族志的重新思考时,人类学界出现了一股对民族志作出新实验的潮流,这股潮流是把人类学者和他们的田野工作的经历当做民族志实验的焦点和阐述的中心,对文本的有意识的组织和艺术性的讲究,把研究者当成文化的释译者,对文化事项进行阐释。
在西方音乐人类学民族志研究的过程中,经历了一条从注重纪实性描述到提倡符合性阐释的过程。在音乐人类学发展过程中,民族志的描写方式和研究观念始终受到人类学及民族志学者相关理论的影响。民族志研究传统的描写方式过去有重描述甚于阐释、重行为过程甚于概念分析的倾向,这与人类学中美国历史学派的学术传统有关。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认为,民族学研究的任务是了解各民族文化的具体表现,不要作理论概括,不要提出普遍性规律;相反,他们应该在某种文化消失之前,尽快地把精力全部投入到收集尽可能多的资料这一工作上去。他预计,如果收集到了大量资料的话,那么,决定文化变异的普遍规律就会从这些信息中自动产生出来。关于音乐人类学民族志的描写,以往专家们都是把它作为音乐民族志研究报告中有关田野考察对象,音乐活动过程及音乐文化分析结论等方面内容的具体表述方式。由于音乐人类学学科曾几度引发对学科基本性质的质疑和争论,对于近来的音乐人类学的民族志研究方法有着革命性的影响。杨民康教授就音乐民族志研究的方法论取向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音乐学与民族志二者都具有对自己研究对象进行细致描写的功能和长处,其区别在于‘音乐的写录是对声音的展现,民族志则是关于人的纪录’。由此可见,虽然一般音乐学与音乐民族志在描写的范围上宽狭有别,但注重描述却是其较基本的传输和表达方法。”在音乐人类学观念下对音乐进行多维阐释的可能性其实来自于人类学科以外的传统学科体系内构建起来的各种理论,而作为主体学科的人类学,其于音乐人类学研究的支持与贡献也正在于具有学科标示性意义的“民族志”。因此,音乐人类学研究有必要借鉴民族志的研究方法,而民族志作为音乐人类学研究的方法论指导的地位是非常合适的。
二
在早期,“民族志”指对“异域”的社会文化现象记述,是一个包括商人、旅行者、传教±、殖民地官员等撰写的关于其所“遭遇”之“土著”社会情况的各类文学材料在内的广义文体概念。人类学家们随后结合具体的研究实践,编制了调查写作纲要,将散漫、业余的民族志推进到了专业规范化层次,以帮助所获得的信息能将满足研究所需,其开始获得某种确定的文体规范。后来,民族志就发展成为以规范的田野作业为依托的人类学学术研究核心成果,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志具有双重内涵――既是一种文体,也是一种方法。那么,音乐人类学对作为具体学术实践的规范内容的民族志的讨论,也应在“方法”和“文本”两个层面展开。当代人类学和音乐人类学者的方法论研讨,主要是围绕以博厄斯理论为代表的传统人类学观点和以吉尔兹理论为代表的阐释人类学观点之间的分析展开,两种对立的观点各持一端,但都有其合理性和可以互补之处。
民族志是音乐人类学的下属分支,它同音乐人类学一样,在自己的研究方法中结合了音乐学和民族学二者的基本要素特征。杨民康指出,它就像音乐人类学家西格所说的:“它并不以学科界限或理论期待来定位,而是定位于音乐的描述,它超越了声音的记写而去表现声音是如何被接受、制作、欣赏和流传至其他的个体、族群,去描写社会和音乐的各种过程。”音乐人类学是应用一套特殊的理论,去解释人类行为和音乐发展的历史。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提倡微观描述的考察研究方法,这个学术传统今天由民族志学者保存下来。有关描述性与阐释性方法结合较好的研究实例,如美国学者卡特林(AmyCatlin)的《柬埔寨、老挝和越南的本文、上下文解说:一种阐释学方法》一文,是在一本由加州大学民族音乐系编辑的民族音乐学论文集里,为一批有关上述东南亚国家样傣系族群的音乐民族志研究论文所写的导论。这些论文里均不同程度采用了阐释学、符号学或“本文、上下文”分析方法。其中,论文采用阐释学方法得到的具体结论之一,是认为“平地老族”从13世纪始由中国南方迁到泰国,其建立的王国与印度、柬埔寨和泰国保持着密切的文化关系,其宫廷和寺庙的音乐演奏表现了这种文化的亲和力,所使用的音乐则象征着王权和政治体系。在民族志研究中掺入阐释性因素,不仅对以往民族志长期形成的固有观念和方法论格局造成了冲击,使其不变型。但是,如今音乐人类学中已经使用阐释人类学和符号学等研究方法,传统民族志的研究方法至今也还是一些人类学者和音乐学家坚持的方向。在音乐人类学研究进程中,音乐人类学家们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依研究者个人的学术习惯,研究路径也可能有局部的改变。杨民康教授在研究音乐民族志时,提出了“文化本位模式分析法”概念,它所指的是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所创,又由许多民族音乐学学者运用文化人类学的“文化模式”和“主位观”等文化观念发展而成并沿用至今的一类音乐民族志考察分析方法。西方学者将梅里亚姆视为“认知民族音乐学”的代表人物,因为梅里亚姆的理论同认知人类学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在现代文化人类学中,最为关注的两大主题是文化观念和社会行为,而文化观念又被认为是控制和指导种种文化行为的基础要素。这个理论认识在认知人类学中得到了最佳的体现。认知人类学又称民族语义学或民族语言学,是美国人类学家沃德・古德纳夫和埃洛伊德・劳恩斯勃格等于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一个颇具影响力的人类学学派,亦是以吉尔兹为代表的阐释人类学赖以形成的两大理论支柱之一。在西方理论中,列维・施特劳斯结构主义人类学和乔姆斯基的语言学转换生成语法学派等,也是音乐人类学研究分析方法得以形成的重要理论依据。
在音乐民族志的双视角考察分析方法及其理论概念中,杨民康提出了一些理论性思考,诸如音乐的符号化活动过程;音乐的认知与创造过程和接受与反馈过程:双视角考察分析方法的四个基本环节:本文的建构、模式的拟构、模式的阐解、模式的比较等。在国内,音乐人类学科有了很大发展,并且在介绍、引进和学习西方人类学的理论方法等方面取得了空前的成果,老一辈人类学家就认识到民族志研究方法和方法论对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指导当时学科的发展与整合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学者们大量发表民族志的作品,他们大多数人经受过西方学术体系的人类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训练,十分关注研究方法,保证了民族志作品的学术质量。同时,学者们对中国音乐民族志研究手段的方法论取向问题产生争论。1984年,杜亚雄提出:“许多搞民族音乐的人都感到我们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长期处于介绍和描写的状态,对许多音乐形态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曾遂今于1984年指出:“在有的同志的观念中,轻视研究过程中的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斥责这种以资料收集、整理为主的‘介绍’、‘描写’是人们对民族音乐‘似懂非懂’、‘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原因,不论哪一个国家在开展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活动中,都把观察描述民族音乐现象放到头等重要的地位,并以资料的收藏作为民族音乐研究成果的标志。”乔建中1985年指出:“据说有人不以这类‘描述性’文章为然,认为它还不够‘民族音乐学’的格;自然,撰写此文章者也就难以入流。这似乎不大公正。我以为,对于任何一种活的民间音乐作稍微系统、实在的梳理和归纳,都具有研究性质。中国这么大,如不依靠各地音乐工作者去普查,去介绍,孰年孰月才能识其真面目呢?”在这些争论中,不难看出中国学者们一方面意识到了博厄斯观点在当代中国的现实主义,另一方面关注到了“阐释性”研究方法的运用,其中包括采用阐释人类学和符号学等学科方法在内的研究手段,对研究对象所蕴含的文化意义和语义象征进行进一步的“深描”分析。
三
阐述数学建模的重要意义篇6
关键词:意义;话语;社会
[中图分类号]H3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31(2013)02-0192-4doi:10.3969/j.issn.1006-2831.2013.01.045
剑桥大学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了著名语料库语言学家、《国际语料库语言学》杂志原主编、英国伯明翰大学英语系教授WolfgangTeubert的新作《意义、话语与社会》(Teubert,2011)。话语是复杂的,能够传递的意义亦并非单一理论能完全解释,语言哲学与社会学研究对话语意义的讨论亦从未终止,而该书的出版无疑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话语意义本质的认识。
1.主要内容
本书290页,共16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意义,心智及大脑”(1~7章)详述认知范式意义研究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话语与社会”(8~16章)深入论述作者在意义、话语与社会三者关系上所持的观点。
第一章,认知范式的语言研究。乔姆斯基语言学与认知语言学在过去五六十年里各自建立了一套反映该机制如何运作的语言认知模型。然而,这些模型在作者看来根本无法真实反映个体令人难以捉摸的心智以及其内在的语言机制,原因是这些认知模型本质上是由一系列话语建构而来的话语客体,而非真实经验的客观存在,即所谓的内在机制。而且由于忽视了语言的社会性,此类建构语言认知模型的尝试,充其量亦只能体现某一交际个体的经验。
第二章,认知语言哲学的历史回顾。作者指出,认知范式意义研究的基本主张,即话语的意义需要诉诸于人的心智中某个特定机制的思想并非是新创的。相反,它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Aristotle的《论诠释学》:自然语言中的口语或书面语均依赖于相同的心灵体验而产生意义;阿拉伯哲学家Averroes赞同Aristotle的观点,认为口语或书面语的意义是规约的,而心理概念则是普遍的。中世纪英国哲学家AnselmofCanterbury主张心理意象即为口语或书面语的意义;另一位中世纪哲学家WilliamofOckham则进一步发展了心理意象理论。无论是Aristotle的心灵体验,Averroes的心理概念,或是AnselmofCanterbury的心理意象,指的均是认知语言学的术语中的“概念表征”。
第三章,心理概念。作者回顾了20世纪后50年里认知语言学家对心理概念的讨论,其中亦是仁者见仁。Chomsky主张心理概念是天赋的,HilaryPutnam则反对这种看法,他认为“意义不只存在于大脑中”(Putnam,1981);JerryFodor在其1975年出版的《思维的语言》(TheLanguageofThought)中指出,自然语言的所有词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心理概念,而AnnaWierzbicka则认为,不同的语言拥有不同的心理概念,人的心智只包含数量有限的基本心理概念或语义启动,复杂的心理概念的配置是依靠这些语义启动来完成的。另外,基本心理概念是相互独立的项还是彼此之间存在一套心灵语言句法,不同学者亦是智者见智。
第四章,理论义素与客观现实。作者探讨了欧洲结构语义学与认知语义学在词汇意义的概念化方面的不同看法。BernardPottier最初使用义素一词,是用它来指代词汇意义的最小语义构成成分的。而当时深受乔姆斯基语言学影响的德国语言学家ManfredBierwisch则将义素视为基于人的认知的实体,认为义素同心理概念一样是天赋的。这种对义素的知识本体的坚持,一方面使认知语义学有别于结构语义学,另一方面反倒使义素概念亦变得难以捉摸。
第五章,从概念表征到概念知识本体。随着计算科学的发展,概念、概念表征等认知概念得到广泛应用,计算语言学家试图依靠概念与概念知识本体(相关概念的集合)实现复杂的机器翻译与人工智能。但作者认为,由机器翻译或人工智能得到的语言充其量只能称为受控语言,不是自然语言。
第六章,何为意义。作者详细列举了认知范式意义研究的问题。其一,术语繁杂,缺乏统一认识。其二,对心理概念与词汇意义的关系也存在不同的看法。JerryFodor与RayJackendoff认为心理概念与现实词汇是一一对应的,StephenLevinson认为心理概念应是更加具体化的,即心理概念多于现实词汇,而DanSperber与DeirdreWilson则主张心理概念是抽象的,即心理概念少于现实词汇。其三,认知范式意义研究的根本问题,是完全忽视了语言的社会性,而过分聚焦于为心理概念建立结构性的分析与描写。
第七章,意义何处寻。作为对该书第一部分“意义,心智及大脑”的总结,作者指出,认知语言学没能说服我们心智即意义之所在。心智与心理概念是不可捉摸的,认知范式或神经语言学的意义研究无益于对意义的本质的认识。意义并非相互独立的个体意向性,亦非个体概念知识本体,更不存在于个体的大脑中。
第八章,作为话语的语言。本章是该书第二部分“话语与社会”的开始。作者提出一般话语是人类话语客体的总和,而具体话语则指代的是具体的自然真实语料(即具体的话语客体)。WolfgangTeubert主张意义是源于自然真实语言的,因此本章特别强调了自然真实语料在分析语言意义时的唯一可靠性。
第九章,语言与社会。符号化是交际产生意义的前提。话语的意义是话语社团的集体意向性,也是话语社团的成员对话语客体的解读。
第十章,口述社会。作者指明外在现实与话语共享现实的区别,并指出在口述社会中话语客体语料源于话语共享现实。
第十一章,口述社会与文字社会。作者驳斥了关于写作的起源的错误认识。之后,举例说明了文字的产生在话语社团的集体意向性即话语意义的产生中的作用。文本同口传社会交际一样,其意义依语境而变而非一成不变。
第十二章,实证性语言研究离不开语言数据。作者反对认为只有口语才是语言学研究对象的观点。另外,在作者看来,通过综合语言分析、探究说话人意图等途径推导出意义的尝试是没有必要的。
第十三章,意义,知识及话语现实的建构。作者指出意义与知识只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话语客体的不同描述。意义在话语社团成员的协作际行为过程中不断被加以修改。协作际行为建构话语共享现实。
第十四章,科学实验报告。作者不同意科学实验报告是描述客观实验现实的文本的观点。他认为科学实验报告描述的是各种已存在于话语共享现实中的相关话语客体,如方法论、实验设备、实验数据等,其所传递的知识或意义亦是一种话语知识,而非真理。
第十五章,历时性、互文性及阐释学。作者指出,阐释学与后结构主义均认为我们所说的现实是话语建构的现实,是话语构念而不是客观存在。在话语共享现实的社会建构中,对某一话语客体的阐释,依赖于它与其所在话语共享现实内部的其他话语客体的相对关系而不依赖于客观现实。因此所产生的话语意义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十六章,俳句的意义。作者通过实例详述了互文性与阐释学在解读俳句,分析话语客体的意义中的作用。
最后是该书的结论。作者回顾了全书的主要内容,并再次指明,文本(经转写的口语或文本)的意义是话语社团成员对相关文本的互动性阐释与再阐释。因此,考察文本的意义无需关注个体意向性、作者的心理意图或所谓的心理概念,而只需关注文本本身以及它与其他文本的互文性。
2.评述
何为话语意义?话语意义从何而来又如何去寻它?这是自从古希腊哲学家就开始思考的问题。不同哲学家与语言学家对这些问题亦是各持己见。尤其是如今方兴未艾的认知语言学,其理论对话语意义研究的影响日益深刻,但作者WolfgangTeubert在该书中所阐释的话语意义观与认知语言学对话语的认识大相径庭,他作为语料库语言学家的背景在这本探讨话语意义的书中亦展露无遗。该书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书对于认知范式意义研究的反驳是全面的、根本的。作者并未在本书一开篇便开始阐释他本人的话语意义观。相反,作者用该书第一部分,即“意义,心智及大脑”整整六章的内容系统地分析了古希腊与中世纪哲学、欧洲结构主义语义学、乔姆斯基语言学及认知语义学等话语意义研究的历史发展。这种历时性的分析无疑使作者更为准确地发现认知范式意义研究的缺陷。作者从追问心智语言学研究的历史开始,到深入批评认知范式所指的意义即“心理概念”的不可捉摸,再到最后指出计算科学(机器翻译与人工智能)采纳“概念知识本体”作为自动生成语义的计算单位的不切实际,作者对认知范式意义研究的基本主张提出根本性的质疑,即这类研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研究对象心理概念完全不可及;其二,研究内部对其基本术语都缺乏共识;其三,研究过分注重认知而完全忽视了语言的社会属性。
第二,该书关于意义、话语与社会三者的动态关联的阐释是建设性的。作者认同批评话语分析关于社会意识形态影响话语建构的论述,但他不同意后者所持的社会在话语与社会的二元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主张,他认为情况恰好相反。原因是“权力”、“意识形态”等所谓的影响话语建构的社会因素首先必须是话语共享现实中的话语客体。因此,作者不认为话语是一种社会实践,相反,首先是话语建构了社会。WolfgangTeubert所说的话语建构社会的过程是指话语建构起社会中的人即话语社团成员所共享的话语现实的过程。作者看来,人类唯一可及的现实是话语建构的现实,是话语共享现实中的各种话语客体即包括批评话语分析侧重的“权力”、“意识形态”等,而非外在现实中的客观存在。话语的意义,或者WolfgangTeubert所指的话语客体的意义,正是在话语社团成员对这种共享现实进行协作性阐释与再阐释的过程中产生并不断变化的。对某一话语客体的阐释与再阐释依赖于话语共享现实中的其他相关话语客体,即话语客体的意义之源在话语建构社会的过程中,而非心智中的某个内在机制。它是话语社团的集体意向性而非话语社团成员的个体意向性。由于不断被阐释与再阐释,话语客体的意义因此是暂时的、可协商的。
第三,该书强调了自然真实语料在话语意义研究中的作用。WolfgangTeubert指出,正是由于话语(客体)的意义是在话语建构社会的过程中产生与变化的,因此话语意义要在话语社团成员在协作性的社会交际中说了些什么中找寻,所以自然真实语料在话语意义研究中是不可或缺的。我们无法获知大脑是怎样工作的,所以不得不依靠所掌握的事实,也就是真实的语言数据(张瑞华,2009)。WolfgangTeubert还同时指出,经转写的口语语料或文本均可作为实证性语言研究的研究对象,因为二者均为构成人类一般话语的一部分,是具体的话语客体的集合。作者不遗余力地强调自然真实语料在话语意义研究中的作用,因为语料库语言学不仅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而且提供了一种新的看待语言的方式(张瑞华,2009)。
最后,该书亦有不足之处。其一,WolfgangTeubert给予认知范式意义研究的部分批评有失偏颇,难脱一概而论之嫌。例如,作者声称认知范式意义研究完全忽略了语言的社会性与语境对话语意义的影响。然而,例如认知语用学中的关联理论所讲的言语交际的明示——推理模式中语境显然是推导话语意义必不可少的因素。其二,作者对如何借助自然真实语料找寻话语意义的具体方法讨论显少,似乎是乏于为其正名所致。其三,该书在内容版排上存在瑕疵,时而以某个语词作章节题目,时而又以成句代之。不过,这些缺陷不足以影响WolfgangTeubert所著此书为话语意义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参考。
参考文献
Putnam,Hilary.Reason,TruthandHistory[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1.

家政培训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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