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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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篇1
失业,这个人们讳莫如深不敢面对的问题,终于摆在了我们面前。多年来,我们把失业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失业。其实,失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与社会制度无关,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不可避免的产物。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大量下岗失业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有人说,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同时就选择了失业。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正视失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把失业所带来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何为失业保险?所谓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正因其这两大功能,人们又称其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开始于1986年,并先后制定了两部有关法规,一是1986年10月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二是1993年4月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原有《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应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至今,在对社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在很多方面显露出不足,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笔者拟就以下三方面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和利用
如何改进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并提高其使用效率,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问题。
《规定》中指出,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可见失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和国家两方负担。98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切实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把职工个人也列为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对象,变原来的两方负担为企业、国家、个人三方负担。这种做法在增加失业保障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了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目前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许多企业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并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税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与目前采取的统一费率制不无关系。
在《规定》中指出,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从98年开始国家将这一费率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失业保险金的缴纳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对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保险费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即使参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险费。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懒惰与依赖思想。
改变这一现状,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不失为一种好办法。目前,在一些国家这种做法已得到实施。其具体措施是,政府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低的费率来征收。这种作法,一方面可以改变现在“鞭打快牛”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使失业率高的行业,放弃依赖思想,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失业。
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与失业保险的两大功能相对应,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有两个: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1995年全年全国共支出失业保险资金18.9亿元,其中用于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的有15.1亿元,其它3.8亿并未用于正常的使用方向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失业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用由劳动部门单独承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导致失业保险资金流失严重,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即使是一些看似被用于失业救济的资金,是否真正用到了应该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身上也未可知。在有些地方,一些手持“大哥大”的人竟排在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队伍中。因此,建议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资金运营要分开,充分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行政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方面,应建立由人大、政协、工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众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对资金的收支运营进行监督。在发放救济金的过程中,对领取者的资格要作详细的调查,防止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失业者领取救济金。减少失业保险机构的费用开支,使救济金真正起到“救济”的作用。
另外,应设法提高失业保险资金的自身增值能力,可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投资于一些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变单纯靠外界“输血”为“输血”与自我“造血”相结合,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功能
劳动者一旦失去收入,失业保险就要对其基本生活起到保障作用,保障的水平应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以利于社会安定。但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1997年2月,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受国家劳动部就业司委托,对城镇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状况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活动。这次调查结果显示,在28.9%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只有2.2%的人可以从国家拿到失业救济。这就说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
关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1993年《规定》将实施对象规定为七类:(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5)按照国家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6)按照国家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可见,这部法规所规定的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虽然在执行过程中,许多省市把这一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和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但大多数区县以下的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上未开展失业保险。社会保障是所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是重要的就业渠道,不把其纳入社会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中来,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保持社会安定。因此,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全体职工共同参加的失业保险是当务之急。上海市于1992年便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展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的职工,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劳动者失业后,由于失去了收入来源,大部分失业者收入下降,生活水平较低,上面提到的北师大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失业后月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占总调查人数的57.8%。在其日常开支方面,有71.2%的下岗职工每月的支出主要用于食品,维持生存。按恩格尔定律,这属于很低的生活水平。据统计,1995年失业保险资金收入34.61亿元,实际的失业救济金支出有17.89亿元,被救济的153万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有1169.3元,即每人月均97.44元。而全国职工的人均工资为5500元,被救济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21.26%,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险水平有待提高。
失业救济金究竟按什么标准进行发放,可以考虑按以下三个原则:一、失业救济金应界定在失业前工资标准以内,即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二、失业救济金不应等同于甚至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失业保险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最低生活,如果用保证最低生活标准来确定失业救济金,则失业救济金就丧失失业社会保障的意义。三、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既应考虑保障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也要考虑如何保障其家属的最低生活。目前世界上推行失业保险的国家中,很多国家都考虑到这一点,如德国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发放标准是:需要抚养子女的为本人失业前纯工资的69%,无子女的为60%。我国规定的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这本来已经极为有限,但很多地方甚至未达到这一水平。因此,目前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起不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作用,适当提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水平,保证失业救济金按标准发放,已成为失业保险工作的努力方向。
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前面提到失业保险有两大功能,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这两大功能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前者为后者提供基础和保障,而没有后者,前者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我国的国情和财力状况也决定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可能搞单纯的失业救济。只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适当加大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投入,才能降低失业救济的成本。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篇2
一、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
(一)一定程度缓解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实现再就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间的竞争愈演愈烈,每个从业人员或多或少承担着失业的风险,对于失业人员,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其失业后一段时间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弥补没有报酬期间的经济生活;二是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在一定程度抚慰了失业人员的心理落差,激励他们重新上岗的欲望,达到心理平衡。
(二)一定程度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其贴近国情、贴近民生,体现公平,避免了因失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一定程度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分支,其领取条件、领取期限、领取标准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对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失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难以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
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社会保险法》已出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逐渐走向规范,但涉及失业保险的具体细则不够完善,失业保险目前还面临着“隐性就业”识别难、有法条也难操作、开轿车领取失业保险金、大学生“毕业就是失业”成为新的知识型失业群体而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保以及农民工难以切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各种难题,这些难题已成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绊脚石。
(二)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未能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果
失业保险保障的对象应尽可能包括所有未获得劳动机会、需要提供保障的人员。世界各国在失业保险制度规定中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就业,都做了尽可能广的失业保险范围规定。但根据我国失业保险相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的范围并没有覆盖城镇所有的失业者,如城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原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等。
(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低,未达到应有的保障效果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见,失业保险待遇在全国范围存在很大差别,以吉林省为例,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失业标准按统筹地区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20%确定,也就是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相当于最低工资的60%-90%,相当于城镇在岗职工工资的15%-20%,而经合组织国家(OECD)失业保险金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75%,阿尔及利亚常用最低工资和全国平均工资的中值,巴西和乌拉圭是按照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待遇上下限。虽然,近几年各地失业保险待遇有所上调,但其增速低于最低工资增速,更低于物价上涨增速。
三、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切实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上升到法制层面,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功不可没,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必须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失业保险相关制度。在业务经办方面,完善业务经办,简化经办流程,使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在失业后尽快办理失业登记;在预防失业方面,使依法参保缴费的人员及其工作单位拥有高涨的缴费热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工作;在促进就业方面,使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便利有效地参与就业培训,在较短时期内实现再就业。
(二)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和失业动态监测
失业保险基金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有着重要作用,必须做好基金的监管,一方面,要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监管,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支出使用程序,确保基金绝对安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必须如实做好基金使用账单,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同时,为了准确判断就业形势,了解失业动态,国家应及时进行失业动态监测指导,各地应积极配合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效促进就业,维护经济平稳推进。
(三)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标准,缩短待遇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篇3
建筑业劳动保障金(简称劳保金)是国家为建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立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期的出现,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此引发了建筑业劳保金的大量流失,严重侵害了施工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因此,认真分析研究建筑业劳保金流失的成因,提出相应对策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导致建筑业劳保金流失的成因
建筑业劳保金,是国家保障施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筹资渠道。一直以来,该项费用是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后,再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但是,由于市场不规范和竞争加剧等多方面原因,建筑施工企业劳保金不能及时缴纳,劳保费用往往收不抵支。造成劳保金流失的成因,主要来自方面:
(一)建筑市场价格无序竞争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压缩基建投资,建筑市场已由“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而行业自身队伍却不断膨胀,加之市场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市场无序竞争比比皆是。
(二)施工企业劳保负担不均衡
突出反映在新老企业上,原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大多成立于改革开放前,最早可追溯至建国初期,人员数量众多且严重老化,企业负担相对新成立企业要大得多,新老企业不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更加剧了企业负担的畸重畸轻。
(三)建设工程拖欠款严重
一个时期以来,工程拖欠款愈演愈烈,虽然各级政府下大力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但清欠进度并不理想,面对拖欠工程款的“恶疾”,施工企业只能以垫资承揽工程,使经营陷入恶性循环,直接危及职工社会保险金的交纳来源。
二、遏止劳保金流失的对策及做法
建筑业劳保金流失并非个别现象,全国许多城市都遭遇过这一问题的困扰,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早在1984年,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就提出“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国发[1988]45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此后,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1994]69号)、《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劳[1998]73号),明确指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单位调剂拨付的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列入“规费”,作为工程计价和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的依据。为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维护和支持建筑企业劳保金收缴管理工作,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贯彻落实好总理强调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条‘高压线’,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的要求,2007年7月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建管局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凡与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相抵触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避免建筑企业劳保金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取消。
前些年,由于建筑业劳保金的流失不断引发群体上访,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逐年加剧,针对这一现状,我国辽宁、山东、宁夏、湖南等20个省的近60个城市,根据国务院、建设部文件精神,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实施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改革,在有效遏止劳保金流失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成果,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专门管理
各地市改革从抓组织领导入手,大都成立起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为成员的劳保金统筹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的基础上,成立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进行专职强化管理,为实现建筑企业劳保金统一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
(二)突出统筹征缴
重点在两改上下功夫:一是在收取方式上改革。改原来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后,企业自行向社保部门缴纳,变为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保金,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取的劳保金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施工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解决施工企业因没有能力收取而拖欠劳保金的问题;二是在收取时间上改革。改原来劳保金随工程款收取,为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收取,并把劳保金从原工程造价中剥离,按统一比例向建设单位收取,避免建设单位因资金不到位而拖欠、拒付的随意性,以及施工企业以牺牲劳保金为代价竞标和挪用劳保金等问题。
(三)重点调剂倾斜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篇4
关键词:失业保险金;申领率;建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笔者对全国、全省及温州市区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的情况开展了一次调查,以期了解失业保险金申领现状,分析申领率偏低的原因,提出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措施。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现状
1.基金收支比率大、申领人数偏少
据统计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81亿元,支出433.44亿元,当年基金结余490.37亿元,累计结余2231.03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30倍,东部和中西部累计结余比为1.4:1。2010年浙江省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1.84亿元,支出23.39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156.17亿元。2012年温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92亿元,支出0.48亿元,收支比为6:1。2012年温州市区职工中断社保缴费人数达92890人,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660人,每月领取917元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5%-10%的医疗补助。中断缴费人数与申领人数比为56:1,大部分职工中断就业后享受不到失业保障,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资金大量滚入结余,形成庞大的基金累积。
2.不符合申领条件比例大,申领率低
据笔者对198家用人单位2012年缴费满1年的3325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的调查(见下表):
统计表明属于辞职、自行离职等本人意愿的占86.9%;属于合同期满、辞退、除名或开除、单位终止等非本人意愿的占13.1%。按照我省失业保险政策,上述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占86.9%;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占13.1%。据了解,2012年温州市区中断社保缴费的92890位职工中,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为66265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为1660人。若以本次调查的“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占13.1%”的结论为依据,2012年温州市区中断社保缴费的职工符合申领条件的可达8681人(66265乘以13.1%),申领率为19%(1660除以8681),近八成失业职工未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率偏低的原因分析
1.失业职工自身的原因
温州失业职工以外来农民工为主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缺乏对失业保险政策的了解,部分职工不清楚失业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也有部分职工遇上用人单位阻挠时没能坚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外来农民工流动性较大,他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急于寻找下一个工作机会,或者返回家乡,没时间和精力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会尽量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笔者本次调查得出的“属于辞职、自行离职等本人意愿的占86.9%”结论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现象;还有部分用人单位不重视维护失业职工合法权益,不愿意为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社保机构的原因
一些社保机构对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没能让失业职工充分了解失业保险政策;对失业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让用人单位规避了应尽的法律义务;还有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还不够简便,用人单位和失业职工有畏难情绪。
4.失业保险政策本身的原因
我国失业保险政策对享受待遇的条件规定过严,规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很大部分的失业职工被挡在申领大门之外;同时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的60%-70%,难以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也降低了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积极性。
三、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率的建议和对策
我国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的刚性比较大,因而除了适当增强政策的弹性之外,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积极性。
1.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基金庞大的资金结余,说明当前失业保险金申领门槛偏高,待遇标准偏低;也表明申领门槛的降低和待遇标准的提升尚有一定的空间。从笔者本次调查来看,失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中属于本人意愿的占大多数,若取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申领条件,失业保险基金将不堪重负,除非国家投入大量财政补贴以弥补资金缺口。因而采取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办法相对较为现实可行,国家可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的60%-70%”的规定适当进行调整。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情况,失业保险金标准可调整为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的60%-100%,各地视基金收支情况自主进行浮动,以更好地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积极性。
2.用人单位应依法维护好失业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告之失业保险权利,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为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明及相关材料的义务,切实依法维护失业职工合法权益。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篇5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来源:文章屋网http://www.wzu.com)
领取失业保险的流程篇6
失业补助金
一般在失业后的下个月到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文件,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现金办理流程
1、被保险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调查核实(失业人员携带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发放《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2份,《失业求职登记表》1份;
3、失业人员应认真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正面所有栏目。请在计划生育关系接受单位背面的意见处盖章。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申领需要什么条件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失败原因有哪些
1、没有满足所有条件,用人单位和本人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需要提交的材料为:本人身份证明;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我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或者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费领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个人社会保障是一种支付状态,许多人会选择在失业后支付社会保障,这将影响失业保险的申请;
4、阶段性补助金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适用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领取阶段性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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