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法律法规(收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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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了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法律保障体系也随之建立、得到逐步推广。我国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是为新时代的农作合作医疗体系而服务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农村特色,自实行以来,取得了优于传统医疗法律保障体制的效果。但是,新型医疗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农村地区对于我国的战略意义愈加重大,农村地区医疗法律保障推行和完善的脚步显得相对落后,并没有跟上时代需求。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主要服务于我国现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的农村医疗形式主要有两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前者是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颁布实施后,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之所以称之为“新型”,“主要源于官方的正式文件,当然也与诸如‘市场经济体制’、‘个人权利’、‘依法治国’、‘医疗卫生的标准化和法制化’等时代观念密切相关,它隐含着与过去的‘落后’观念和做法相分离的意思。”“以大病统筹为主”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制度定位,目的在于从看病吃药等费用方面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因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牵涉到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二是对农民的医疗保障。现行的医疗法律保障体系正是围绕这两个基本方面展开,通过法律规章的明文硬性规定,将新型医疗制度落在农村各处,“然而,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合作医疗仅仅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甚至政策中,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提高制度的刚性,已成为今后合作医疗发展的关键所在”,换言之,农村医疗是我国医改的重要一环,切实关系到国家的问题、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制定、落实、推进和完善,则是农村医疗稳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

(二)医疗法律保障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农村的医疗法律保障并不是由旧制沿袭下来、得到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围绕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由于新型农村医疗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推进。新型医疗改革扩充了几个方面:实行政府资助为主、农民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将大病统筹作为医疗制度的定位;提高医疗统筹的层次,在条件范围内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统筹;提高了农民自愿参加的自主性地位,以保证医疗制度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对贫困农民加强了扶住力度等等。这些医疗方面都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明文规定进行保障。就目前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现状来看,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标准或统一执行的法规草案。各级乡镇政府虽然有一定的法规来确保医疗制度的实施,但是总体的医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如2003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管理法规仅针对当地情况做了一般性的规范说明,原则性大于具体操作性,对权利、义务的细节内容没有做出详尽规定,难以发挥法律保障的切实作用。“法学界对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研究。现阶段,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太低,缺乏权威性,而且主体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协调,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

(三)医疗法律保障的水平较低,保障方面不够广泛

我国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相比,医疗体系实施的困难更大,面对的对象和状况更加复杂,农村地区除了一般的务农居民,还有长期流动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变成了他们能够顺利生存下去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此之外,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贫困家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要求的由农民自己缴费参保显然不适合以上贫困家庭。与城镇居民和职工相比,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远远落后,“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障,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像政府发起的一场运动,高潮过后就一切沉寂下来,甚至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解体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之前多达20余年间,农民除了自我救助和家庭保障外缺失任何来自外部的长效保障。”医疗法律保障低、法律保障的范围不宽泛,这是现阶段农村医保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针对我国特色农村医疗法律制度的推进路径及完善方法

(一)国家加强立法工作,出台最高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法案

199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而2003年,卫生部三部委菜制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二者在文件定性上有明显的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还尚属空白。“为了保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事业有效进行,正常有序地发展,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范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权利和义务;规范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通过国家高层机构制定、颁布医疗立法的意义在于,通过最高形式的立法明确规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本形式,规范农村实施医疗保障体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立法让农村新型医疗走上有法可依的规范化长足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农作的医疗形式主要有村办村管、乡村联办、村办乡管、乡办乡管四种,有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三种内容,哪些地区适用哪种形式,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方式,都需要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在具体地区实行医保时做到有条不紊。

(二)明确划分医疗立法的部门归类,加强对医疗体系的法律监督

对于不同的法律,立法机关需要做好分类,以便制定各个领域的不同法律规章并进行妥当管理。从理论上讲,一部法律法规通常只属于一个部门进行管辖,但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在构建的过程中,却遭到了属于行政法还是社会法的归类困难。这是我国农村医保法律迟迟没能生成一套完善、有效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已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日程、并即将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的确立指明了立法方向,由于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农村医保立法有可能进入社会法部门中进行法律监管,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附则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医疗法的实施提出了走向行政法的变通可能。不论是社会法还是行政法,国家在进行医疗立法时均要明确法律的部门划分,才能准确无误地找到责任承担人,明确、有效地对医疗体系进行法律监管和监督。

(三)通过法律形式严格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的筹资方式和经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方式是一大特点,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制度的落实展开,务必需要法律对医疗筹资的方式和运营做出明确规范。多数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仅靠单一的筹资方式难以保证合作医疗顺利展开,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筹资方式的多样化,规定中央与地方对农村医疗的投入和财政支出额度,用法律明文规范医疗筹资中政府支持、集体补助、个人缴税的结合方法及比例,并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落实情况,结合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状况,随时进行立法修订和补充。

应该从法律上规定农村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以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农村医疗管理组织应该在筹资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支出费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地控制医疗报销比例,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报销比例可以稍低,但是不能低于30%,否则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

(四)加快医疗法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要加快医疗法律相关的配套体制建设,在全国农村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卫生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奖惩制度,提高各类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药品的网络信息资源分享渠道和供应网,同时建立与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网络化服务和一体式管理,“建立地、市、省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同时要制定农民工社保基金跨省转移的法律法规,保证全国范围内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自由对接。逐步建立起农民社会保障管理的信用体制,通过法律完善相关体制的确立和应用,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对于流动的农民工做好灵活的管理方式,让法律制度为农民、农村服务。要加大法治和法律责任在农村医疗中所承担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农村居民头脑中医疗法律保险的概念,在参与医保时有据、合法,如发生医疗纠纷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公正、公开的合理解决。

新农保法律法规范文篇2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关键是要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的整体发展。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不得不涉及法律的完善,新农村建设成功的秘诀主要是农民要有先进的公民意识,能够解决农业与农村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形成其公民意识的关键所在。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农村的实力进一步加强,城乡差距逐渐缩小,农民的综合素养、法律意识得到了相对提高,但从整体水平上来说还是不够。农民法律意识缺乏,存在知法犯法或者是知法但不懂法的现象,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依法维权,农民的法律意识仍远远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懂法中国农村历来以家族为本,憧憬和谐、仁爱的社会,整个社会关系通常都以血缘、亲情关系为基石,用家法、族法予以规范。这些家法、族法均以“情”和“亲”为纽带,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发生纠纷时更愿意用家法族法来解决问题,因为不懂法律,所以也不会用法律解决问题。比如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拆迁时,有些农民不配合征地拆迁的工作,拒绝搬走,为了自己能分到更多的利益,他们动员全村人阻碍征地拆迁的工作,甚至拿生命来威胁工作人员,与之抵抗,误以为用武力阻碍拆迁就是用正义维护权益,但是却因为不懂法律触犯到了法律法规而不自知。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比较浅薄,对权利义务的观念不清晰,认为遵从法律是义务,只要不触犯法律就万事大吉,对法律的权利及保障了解得很少。2.不守法一直以来,农民的思想都比较保守,在他们眼里,大众的一致思想高于法律,没有太多的主见,习惯了跟风,不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没有法律意识,觉得有利可图的就坚持,没有利益的就反对。近年来,农民因为个人利益,不顾社会利益而违反法律的事件屡见不鲜,甚至危害了社会的利益。如有的农民滥用科学技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打着绿色健康无污染农产品的旗号,做着违法的事情,不但破坏了农民在人们心中淳朴的形象,也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3.不用法长期以来,农民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倾向于用法律之外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据调查统计,当大多数农民在与自己利益相关而不是特别密切的权益受到危害时,不会通过法律解决,而是选择私了或是沉默,农民还存在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不会用法律来维护权益。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还不完善,一些村干部滥用公权变卖农村集体土地,谋取私利,农民通常是抱怨几句,怕惹麻烦,怕通过法律诉讼的费用太高,而不敢于用法律维护权益。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六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且落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水平整体偏低大多数农民从小的生活环境就在农村,比较偏远,教育水平也比较落后,一代人的思想观念相对保守,认为在农村学习不重要,读了大学也同样可能面临失业,只要会赚钱养家就行,许多农民接受的教育仅止步于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甚至有的只读了小学,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直接影响到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认识不到法律的重要性,感觉与自己的生活无关,不乐于学习法律。2.传统无讼思想影响我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提倡以和为贵,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农村,追求的是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当遇到纠纷时,宁可选择忍气吞声,或者是通过家族法规来解决,也不愿动用法律,法律诉讼在人们心中是在其他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万不得已的选择,法律在农民心中的位置比较低。传统思想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3.农业立法相对滞后“三农”问题在很早就被提出,但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改革开放以来,DOI:10.16653/ki.32-1034/f.2017.22.032农村进行了体制改革,农村法律建设也逐步发展、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但是农业立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很多立法浮于表面,规范原则性太强,质量不高,操作的难度大,农业立法大多数都是对农民行为的约束,保障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比较少,无法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所以农民的积极性也不高,要想农民遵法守法,法律必须切身的关系到农民的利益。目前来说,法律正是缺少了应有的经验性,不符合农民的需求,才导致农民不相信它,尽量避免使用它,这也是法律的尴尬。4.法律实施难度较大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民在碰到不能达成和解的纠纷时,第一想到的就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所以司法独立在农村实现的难度大,农民对司法的权威性不认可,农民没有依赖于法律的意愿,更相信行政手段能更加方便的解决纠纷。在农村,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存在、执法不严、执法违法的现象,农村执法者的这种执法行为,也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认识,所以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低,在农村的实施难度大。

三、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经济基础。党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的概念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所具有的封闭性和不流动性逐一被打破,农民慢慢地接受新农村生活,农民的思维已经逐渐发生转变。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重视市场经济对于建设新农村的作用,要积极吸收具有创新性的元素,帮助农民接受现代化的思想理念和生活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借助市场经济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2.加强农村法律宣传教育建立一个健康、公平的法制环境,让农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知道法律也可以是维护权益的武器,让农民通过生产实践来正确认识法律。而要想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就要通过宣传教育来增加农民对法律的认知,对农民宣传法律知识,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来普及。如创建农村普法教育“微信群”“QQ群”,利用新媒体交流分享,引导他们遵法守法,利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加强农村的教育文化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家书屋、文化活动中心进行法制教育,通过文化活动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律意识。3.推进农村民主政治进步农民习惯于用自己的标准取代国家法律,不可否认的是自由平等的法律意识很容易让农民接受,所以要推动农村的法制建设,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进步。村民在村委会的带领下,参与政治生活,在自治过程中,农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该有的权利,推行村务公开,鼓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律意识。制定符合法律程序的乡规民约,乡规民约既能将国家法与农村家族法规进行结合,又能使农民更加自主地参与农村的法制建设,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知,对法律产生更多的追求和更大的兴趣。4.加大农村执法力度为了加强农村的执法力度,可以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流程简单,方便农民进行诉讼,同时也能降低成本,使农民从中获益从而更加相信法律。在农村设立专门处理矛盾纠纷的司法调解员,农民能直接找到帮助解决矛盾的人员,使得矛盾能迅速解决。另外,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5.完善农村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一是要健全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农村的乡情乡俗,吸收一些村规民约,将农村的一些比较合理的习惯法纳入法制轨道,让农民的切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二是农业立法应改变过去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切实反映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让农民真正体会到他们不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行政服务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才能使农民对法律的关注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需求。

四、结论

农民法律知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立法与法律的实施在农村不协调发展,农民依然遵循习惯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法律很难在农村贯彻落实,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视域下,要加快新农村的经济发展,要加强农村民主政治进步,健全法制建设,加强农村执法力度,加强农村文化教育事业,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来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

参考文献

[1]郭珉媛.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J].消费导刊,2009(84):17-19.

[2]曾凯.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商丘示范学院学报,2010(08):107-109.

[3]余滢.基于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民法律意识的研究[J].科技视界,2015(04):48-49.

[4]王魏,赵桂燕.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黑龙江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4(11):12-15.

[5]兰昕.农民法律意识发展的路径选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07):241-242.

[6]谭礼塘.新农村建设亟需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J].宏观管理,2010(02):11-12.

[7]王晶.试论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11):182-183.

[8]于水,袁芳.试论法制中国建设视域下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J].法制博览,2016(09):100-101.

[9]江颉.新农村文化建设视域下的新型农民培育策略[J].创新,2013(06):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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