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的保险范围(收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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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的保险范围范文篇1

【关键词】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一、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

试点工作开展五年来,年均承保3057万亩森林、185万亩水稻、670万间农房、6.5万名渔工、4971艘渔船和48.17万头能繁母猪,其中:森林火灾、农村住房保险的参保率均为100%,渔工责任、渔船安全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85%和91.2%,水稻种植、能繁母猪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45.58%和69.91%;六个险种的简单赔付率达到74.5%,

二、制约的因素

(一)农户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不少农户存在“靠天吃饭”和“凭运气生产”的传统观念,认为“投保后若无灾损,则在经济上吃了亏”,怀有“很久未发生灾害,现在不一定会发生;去年发生的灾害,今年不一定会发生”的侥幸心理,因而主动参保的意愿不强,造成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生产需求

第一,承保品种较少。目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只限于森林火灾、水稻种植、农村住房、渔工责任、渔船安全、能繁母猪六个险种,而具有地方特色的水产养殖及茶叶、水果、花卉种植等优势产业却未列入保险范围,农户期盼增加承保险种的呼声强烈。第二,责任范围较窄。森林火灾保险,仅限定为“火灾”,而因雨雪冰冻受灾的林木无法投保;渔船安全保险,仅限定为“60匹马力以上‘三证齐全’渔业船舶的全损险”,而渔民要求扩大为一切险,并将渔业辅助船也列入保险范围。第三,赔付标准较低。据统计,每亩水稻的种植投入在300—400元之间(其中:化肥120元/亩,农药120元/亩,种子60元/亩),而每亩200元的保额不足以弥补付出的直接物化成本,农户在遭受损失时只能“望险兴叹”。

(三)勘灾定损难,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

一方面,灾害损失难以确定。农业是自然再生产的产业,参保对象品种搭配多、分布范围广、生产季节散、核保限制严,因而一旦发生灾情,通过抽查或估算又不能客观反映受灾的范围和程度,不像其他险种那样容易定损。另一方面,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农业生产的空间分散性、时间季节性和定损复杂性,要求从事农业保险理赔人员同时掌握娴熟的保险营销知识和广泛的农业科技知识。

(四)专项法律规章的缺失,影响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条例提供法律支撑,《保险法》和《农业法》均未对农业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模式、业务范围、管理机制、费率厘定、赔付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等诸多问题的法律真空,这是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最根本的制度原因。

三、改进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的制度体系

1.健全农业保险业务规范制度

修订《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和《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严格宣传发动、组织投保、承保受理、核保处理、收取保费、签发保单的承保流程以及理赔报案、现场勘查、立案处理、核定损失、理算核赔、张榜公布、结案处理、支付赔款的理赔流程,防范虚假承保理赔行为的发生,保证农业保险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的服务水平。

2.健全农业保险运行保障制度

制定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农业保险信息上报制度和农业保险稽核审计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及信息报送、专项审计、监督检查等事项,实现农业保险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逐步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营造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

1.推进政府部门组织体系建设

建立省、市、县级政府农业保险常设管理机构,规范机构职能、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明确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的职责,确保农业保险持续健康的运行。

2.推进保险公司运营机构建设

一方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部门,配备足额既懂农业生产、又懂保险知识的业务人员,确保农业保险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社会组织资源,建立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和协保员队伍,给予基层保险服务机构一定的经办费用补贴。

(三)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1.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统颁条款

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考虑农户风险防范需求、灾害变化特点、农产品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变化等因素,修订统颁条款的保险险种、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细化保险期限的设定,切实提高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

2.稳步增加农业保险险种项目

立足福建的省域特点,探索水产养殖和茶叶、水果、花卉种植保险及农机具、农产品成本价格、区域产量以及气象指数保险等险种,开发适合农村的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补贴险种与非补贴险种的有效结合,努力为全省“三农”发展提供有效全面的风险保障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黄英君.机制、创新与规范——中国农业保险机制设计与发展创新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新农保的保险范围范文篇2

【关键词】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农村养老保险的意义

杜绝人老无人养现象的发生。在农村,相对较少的家庭收入大大增加了生活压力,因而普遍存在因赡养老人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现在,政府正式出台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利用国家财政补贴来带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既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水平又减少了子女家庭的经济负担,其意义不亚于取消农业税的积极作用。

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很多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统筹,为实现农村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帮助,促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有利于促进全村经济建设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养老负担的同时,还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由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减轻了农村养老包袱,所以就会使农民有更多可自由支配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不仅可以激发村民的消费、改善生活和焕发乡村环境建设的活力与热情,还有利于村里的基础建设和村容环境的改善,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又带动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参保覆盖范围。吉林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在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省农村人口的数量占到了全省人口总数量的45%左右,老年人所占比例达到了全省总人数的13.21%,已大大超过了老年人占总人数比例达到10%即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的国际标准。①随着科学水平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老年人口的比例也将会不断升高。所以为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09年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②该意见出台后我省积极地贯彻执行,首批推出了9个县作为试点,直到2012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后逐渐发展到2012年7月份的60个县(市、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了320万人,在地理范围上已经基本实现了全省范围的覆盖,试点县(市、区)的覆盖范围已达到88.3%以上。参保人数比例已高于国家规定60%的标准有20多个百分点,但距离全省人口的覆盖还是有一定的距离。

参保费用的档次选择。2009年刚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根据农民的收入水平以及试点的分布结构,参保费用最初被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交的越多得的越多。但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且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吉林省逐步的将参保费用完善到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十个不同的档次,并且农民可以根据家庭生活水平的变化而选择改变参保的档次,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农民参保的选择范围。

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政策。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2012年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以及人社部在2012年11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这些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吉林省新型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证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发展。

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国务院以及吉林省政府为保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实施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与政策,但毕竟在吉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时间都还不够长,缺乏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且由于经验不足难免在开展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疏漏。例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收取、运营以及发放在管理上都存在不规范,尤其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养老保险被挪用的不良行为。这些因缺乏健全规范的法律体制保障而形成的不良现象给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普及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短缺。我国农保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两大块组成:一是农民的参保缴费,二是中央、省、市财政的配套补贴。由于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农保资金的积累相对较少。作为农保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配套补贴往往因受到财政预算的影响而对农保所需资金的投入非常有限。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有限,除去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花销之外,最终能用于真正支配的收入仍然很少,这也限制了农民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最终造成了农民参保资金的短缺。

农村养老保险执行力不足。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不同于以往的养老保险,因其起步晚、经验少,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利用开展的途径非常有限,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在普及过程中可以使用和参照的办法很少。

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了解新事物的途径不像城镇居民那么丰富,且其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不太容易认可农村养老保险对他们今后生活会有如此大的重要意义。这种情况下,普通力度的宣传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很难达到理想中的宣传效果,最终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广泛开展与实施。

外出打工人口参保难。随着农村机械化进程的推进,更多的农民选择到城市去发展,结果每年到了收缴农村养老保险的时候,总因家中没有主事的人而错过规定时间,最终导致不能正常参保。即使这些人想参保,但因错过缴费时间而无法办理,这样就增加了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参保难度。

完善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议

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参保的能力。首先,政府部门应增加对农村基础建设的投资,改善农村的生活以及交通环境,便于随时与外界的联系,为招商引资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其次,再凭借技术与税务上的优惠政策把企业家的眼光吸引到农村去,充分发挥农村人力资源充足且成本低的优势。这样一来,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能很好的解决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既带动了经济增长又改变了民生质量。最后,通过政策引导,把农村过剩的劳动力转移到劳动力比较缺乏的城市中去,在改善城市用工荒的同时也为农民增加了除农业之外的又一个收入来源。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颁布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吉林省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这些规定进行细化,将相关的责任具体到各个部门,使农村养老保险从推广到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保证其得以正常有序的进行。尤其是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部门,通过监管部门专业全面的监管,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防止职责混乱和资金被滥用等现象的发生,保证养老保险的收缴、管理和发放等程序更加简洁透明。养老保险资金的高效透明管理,能有效促进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农民参保费用是养老保险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由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数人对农村养老保险仍存有疑惑,从而造成了大部分人总是参保较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这就最终导致了现阶段来自农民参保费用的保险资金十分有限。这样,作为资金另一重要来源的中央、省、市财政的配套补贴就成了改变目前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现状的最主要途径。这就要求中央、省及地方的财政机构应根据不同农村地区的收入及消费状况增加政府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预算,从而有力保证养老保险资金的正常运行,使养老保险资金保持一种良性的增长状态,为农民创造更多的收益。

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及执行力度。作为农村养老保险执行机构的政府部门,应该组成一个专门的管理组织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及执行进行管理。在宣传上,不能总等到每年缴费时才进行宣传,要在一年中一直保持一定力度的宣传。在执行上,通过对相关工作加以物质及精神的鼓励,从而提高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采用宣传与执行相结合的办法,可能会对全面普及新型养老保险起到推动作用。

改变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的灵活性。农村的机械化水平越来越高,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选择到城市打工,导致他们由于受到缴费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而错过了参保缴费的机会,笔者建议应提高缴费的灵活性。一方面,扩大缴费的时间范围,方便外出打工的农民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另一方面,扩大缴费的途径,通过银行代收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收的方式增加缴费的途径,不局限于某个固定的地方,方便外出打工人群在工作地就近的代收点缴纳参保费用。

(作者单位分别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河北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本文系高校储备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501)

【注释】

①霍志刚:“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障问题浅议—以吉林省为例”,《现代商业》,2012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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