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安全(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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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安全篇1

(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实践要求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国外立法相继对转基因食品问题进行规制,预防潜在的危险,对此,笔者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刑法》完善方面的思考,《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最后保障,亟需完善,通过《刑法》内容的完善,打击转基因食品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预防犯罪。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问题;思考;刑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68-03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一开始的不了解,到人们开始认识转基因食品,当然其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转基因食品问题,如湖南衡阳的“黄金大米案”、“星联”玉米等等。随着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关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日益显现在人们面前,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热议的话题。针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性,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明确,同时我国的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立法较少,《刑法》作为对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保障,需要完善避免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问题现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诸多问题

1.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2009年11月27日,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这意味着中国将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的国家。2005前后,转基因利益集团就公然非法种植转基因水稻2万多亩,这些水稻从湖北流到广州、中山、顺德、珠海等城市,流入家乐福等大超市。后酿成国际性的转基因污染事件,湖北省才铲除了转基因水稻,但其当事人张启发等人则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制裁。张启发不仅没有任何的悔过表现,反倒变本加厉,在2006年中国科协年会的开幕式上大声叫喊:“转基因食品是评价最透彻、管理最严格的食品”,“政府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目前我国仍未允许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实际上,转基因农作物在中国境内悄无声息地生长着,并计入销售流通领域。

2.转基因种子的非法销售。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过转基因粮食种子在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几天之后,全球性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超市生鲜散装食品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称,沃尔玛出售非法转基因大米、伊藤洋华堂超市出售非法转基因木瓜。2010年4月5日,中国新闻周刊更是爆出,转基因主粮的非法商业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转基因水稻种子很容易买到,转基因种子的业务网点已经遍及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

3.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湖南省衡阳市一所小学选取72名6岁到8岁的健康儿童,其中24名孩子被当成小白鼠,在21天的时间里每日午餐进食60克转基因大米。此事经媒体曝光,遭到绿色和平组织的抗议和人们的声讨。无论“黄金大米”本身的安全性如何,这次事件,依然暴露出我国转基因监管方面的软肋。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才能避免恐慌,也才能科学地证伪或证实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因而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1]。

除此之外,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研发、非法运输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规制,不能任由其发展。

(二)欧盟对中国出口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2011年12月,欧盟首次专门针对中国米制品转基因成分的2011/884/EU决议,自该决议实施后,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共通报了56批来自中国的含转基因成分的米制品。欧盟认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入欧盟市场,应继续实施针对中国米制品的紧急措施。2013年,欧盟2013/287/EU决议,修改2011/884/EU号决议,就我国输入欧盟米制品中的转基因大米成分出台紧急措施。此次修订将决议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到未去壳米、糙米、米粉、大米淀粉等27大类产品。对中国输欧不能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由国家质检总局(AQSIQ)签发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采取退货和销毁处理措施,对已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逐批开展转基因检测分析。

(三)学者和社会人士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

面对中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安全性问题,非法种植、销售等问题,很多学者、社会人士纷纷发出倡议,要求政府立即调查转基因事件,调查其中的卖国行为、腐败行为、渎职行为,追究非法种植、销售转基因主粮的责任,立即停止全国各地的转基因主粮推广工作,重新评估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加快人大转基因作物立法,并将其置于威胁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来处理。重新组建最高级别的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使食品安全、营养、环境、卫生、医学、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的专家以及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转基因主粮安全性的讨论上来,给人民群众一个真实、全面的、客观的、科学的调查结果。

2013年12月8日到12月18,崔永元走访了美国洛杉矶、圣地亚哥、芝加哥等六个地区,对当地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进行了将近30场访问,目的是初步了解转基因食品在美国的情况,以及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伴随着欧盟的退货调查,湖南的“黄金大米案”,崔永元与方舟子的讨论及崔永元自费赴美国了解转基因食品情况等一系列事件在网络、新闻上的报道,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论证愈来愈激烈,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人们和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二、国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及刑事立法概况

对于转基因食品研究表明,转基因农作物产量高,对于解决世界粮食危机有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严重危害。世界许多国家均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立法规制,并主要分为两大阵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和欧盟集团。迈阿密集团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定相对宽松,而欧盟集团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且没有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构成危险的结论,欧盟采取“预防在先”的谨慎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应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时候,仍然以行政法和经济法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家地区认为刑法有必要介入[2]。

(一)大陆法系国家

芬兰规定基因技术罪,违反《基因技术法案》及相关禁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生产、使用、进口、贩卖或者向市场投放转基因食品,疏于履行注意义务、报告危险情况、记录转基因物质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处以罚金或监禁。法国刑法典中规定了非法实施人体实验罪,违反规定在当事人身上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处以3年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这样的立法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转基因食品实验而制定,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研究控制和滥用控制意义重大。韩国实施转基因食物的强制性标签制度,未标识或者标识错误,处3年有期徒刑或高额罚款。

(二)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对相关的法律解释,通过解释和判例法来预防和惩治利用转基因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虽然美国目前没有一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刑法规制的法律,但是法官释法和判例制度,使其能够对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犯罪进行惩治[3]。

三、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概况

中国目前仅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进出境转基因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地方规章等,远远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转基因食品问题。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亟需完善法律规范,尤其是《刑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权利,避免突发情况发生时紧急临时颁布法律的情况再次发生。

2003年的非典时期,中国政府20余天就极有效率地制定并颁布实行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政府本着对人民的极端负责精神而制定的,但是,面对经常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卫生问题,这种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什么以前就没有制定相关的紧急事件应急条例?以此为鉴,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需要及时完善。我们今天越来越面临着一个主体交往行为复杂的社会。用狄骥的话说,我们处在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连带关系”之中,要使这一关系安定有序,就必须在我们交往之先有统一的规则在旁(尽管在终极意义上,法律永远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不是出了问题,才请法律出来亡羊补牢[4]。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如今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潜在的危险性,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不能任由其随意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欠缺,可以说近似是一个空白区,因而亟需立法完善,规范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等环节。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也需要严格执法,保证转基因食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当然也包括我国的《刑法》中关于转基因食品犯罪的完善,使转基因食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四、完善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刑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解决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刑法的刑事惩罚,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目前,面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问题,刑法必然需要予以反应,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已经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不能充耳不闻。国家应当本着法治的原则,在促进生物科技发展的同时,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尽快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件。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在分则增加一章转基因食品犯罪,对此我不认同,单独增加一章不仅会破坏分则的整体结构,而且会与刑法分则章节区分的标准相违背。完善转基因食品犯罪在《刑法》的规定,我认为可以根据转基因食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将转基因食品犯罪增加到侵害相同法益的类罪名条文下面,这样不会破坏刑法分则的整体结构。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增加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区分故意和过失进行定罪量刑。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的涉及面广,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这必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过此处的完善,有效应对未知的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危险。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增加走私转基因食品罪,遏止转基因食品的非法入境。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罪、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罪,对于种植和销售的行为,因为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受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在给予自由刑处罚的同时,给予财产刑,以达到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中,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增加规定利用转基因食品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罪,打击非法进行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处以自由刑的同时给予财产刑,通过这种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黄金大米案”的情形,可以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有效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对于转基因犯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我认为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现有规定即可。一些专家学者这认为中国大范围的私自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并非法流入市场的行为,是国外势力与国内不法分子勾结企图通过转基因食品的流入,操纵国家粮食安全,属于背叛国家罪的一种形式,我认为在《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的规定虽然没有列明具体的行为方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国家粮食安全进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因而,此类犯罪直接适用背叛国家罪即可。

在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普遍关注、严格管理,大型跨国企业和高端技术企业不断扩张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研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规则。《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健康及国家生态环境的最后保障,必须积极应对,针对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侵害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德敏,邓禾.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2004(10):13-15.

〔2〕常超,伍金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6):19-21.

〔3〕许鹏元.美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制及立法[J].东方企业文化,2007(9):16-18.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2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

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发展速度很快,然而由于认知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有限,对于转基因食品已知的危害,未知的不可预测的危害等监管能力不足,导致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无法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毫无疑问,查漏补缺,改正制度缺陷,完善监管制度,是我们当下的关键任务。

一、转基因食品的概念以及优缺点

转基因食品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人民群众来说,它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基因”这一概念的提出,大大的推动了生物科学的发展。利用现代基因工程技术,通过杂交,获取拥有人们希望其拥有特质(即基因表达)的食物。这就是所谓的转基因食品,也被称为基因修饰食品。

转基因食品固然有一定的危害,但不可否认它的优点。首先,转基因食品完全可以满足人们对食物营养的价值的需求,蛋白质,糖分等相较于原始产品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次,大多数转基因食品的保质期会被延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在市场上很多食物保鲜时间太短的问题。除这些以外,转基因食品产量很高,抗感染能力强,能够更好的缓解世界上许多地方食物供给不足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的最大的缺陷在于它的不可知性。虽然很多转基因食品也被人类接受,当下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然而由于技术因素,我们很难判定转基因食物真的对人类没有任何伤害,还是会在体内残存,一直到特定的量之后,再对人类产生不可估计的伤害。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原因

人们之所以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主要在于无法确定它的安全性。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视,也正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一)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就逐步出台了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直到今天,我国多个基因工程法律法规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检查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构成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体系缺陷

一方面,这些规定对转基因食品的上市,进出口都做了硬性要求,还加强了对转基因食品的宣传力度,客观分析转基因食品的利与弊,保障了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确实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漏洞。

1.转基因食品监控范围太小

正是因为我们不能准确的对转基因食品的危害进行评估,也没有足够先进的技术对其检测。所以,在我们可以放心大胆的食用转基因食物之前,我们需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全方位检测,从各个方面全程监控转基因食品。为整个人类安全和地球生态环境安全负责。

2.没有有效执行标识制度

转基因标识其实是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执法较为松懈,同时我国规定标识的转基因食品种类很少,使得我国的标识制度发展缓慢。

3.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能与时俱进

从整个生物与环境安全角度思考,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生物管理体系不够全面,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而且,这些我国没有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内容不够细致。

4.转基因食品评估标准具有很大局限性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技术不够发达,导致我们很难正确评判它是否会在未来影响人类的生命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也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提高我们的检测水平与检测能力,进行标准化评估。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科学技术水平

第一,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内外饱受争议,它的出现作为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解决温饱问题上作用突出,同时也由于基因改变过程的不可知性,一度造成人类的恐慌。本身转基因技术就存在着难以预估的风险,在基因突变的过程中有可能朝着人类需求以外甚至相反的方向发展,一些负面新闻的出现,也增加了人们的恐惧。第二,监管技术水平低。随着对食品安全认识程度的加深,我国已经在法律上进一步承认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的意义,更是把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结果作为对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需要指明的是,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评估内容与方法滞后,无法满足越来越详细的评估标准。第三,安全检测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及检测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除此之外,科技不断发展,杂交种类多种多样,得到的新的转基因食物也增加了检测难度。

2.法律约束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较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却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使得立法内容不够完善,更不够系统,容易产生用法不当甚至无法可依的问题,酿成不良后果,阻碍转基因食品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如何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所谓民以食为天,我国人口众多,要真真正正彻彻底底地解决我国温饱问题,我们不能放过转基因食品这样珍贵的资源,然而为了打消民众对其的顾虑,我们非常有必要严格制定监控管理制度,提高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

(一)全程监控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本质上就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各个环节都对二者进行分类监控。为了及时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问题之后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我国需要对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环节上进行实时监控。

(二)完善标识制度

食品标识的作用就是向消费者解释食品的信息,帮助消费者购买到更符合要求的产品。完善标识制度,也是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在对待转基因食品上,我们的标识不仅要真实,更要显著。食品包装上一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转基因,明确的告诉消费者,消费者依据自己的判断在多个品牌之间选择产品。标识上不能掺有任何虚假信息,不能欺骗消费者,更不能什么也不写,隐藏真实信息。这样才符合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要求。

(三)做好转基因食品售后工作

市场上鱼龙混杂,消费者的权利要想得到全面保障,售后工作不可少。不管是哪一类产品,我们都不能说它绝对没有问题,销售出去也不代表着我们就不用再为产品负责。相反,我们要从长远角度出发,做好可能出现问题的预防措施。转基因食品不是某一类食品,它代表的是一个整体,一旦一种转基因食品出现问题,整个转基因食品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一方面,面对问题,不要慌张,沉着冷静的思考,快速反应解决方法,做好问题产品及时召回工作依照现有制度,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要做好转基因食品问题事后安排。不仅要通过详细的记录数据查出责任承担者,还要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赚取盈利的同时,也要遵守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转基因食品市场,增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信心,进一步扩大转基因食品市场。引导消费者的选择。还要增强对消费者的补偿力度,如果是因为自身产品的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甚至造成消费者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责任方应该主动承担责任,满足消费者赔偿要求。

(四)针对转基因食品专门立法

为了保证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应当尽快针对转基因食品制定相关法律。行政部门颁发食品法,转基因食品管理条例只是这些食品管理法中的一小部分,并且比较松散,这就增大了相关部门执法时的阻力。导致执法速度慢,不能及时解决民众的问题。

(五)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一方面,我们要不断丰富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内容,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全面完善安全评价内容。例如,由于动物的特殊性,需要在对转基因动物食品的安全评价基础上,增加对其伦理方面的评价。另一方面,与国际评价标准保持一致,减少中西差异,克服阻力。第二,健全人民评价服务机制。广大人民群众是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的真实评价不仅能引导更多的消费者的消费方向,更能真实的反馈市场。因此,为了使公众的评价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我们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评价的积极性,保障每一位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专家在线答疑,避免广大人民群众由于各种舆论或不实言论对转基因食品产生排斥,甚至以讹传讹,传播不实消息,产生消极态度,对转基因食品发展丧失信心。

(六)顺应时展,满足发展需求

作为农业大国,未来转基因食品对我国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转基因食品的信心,在现有科技水平亟待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更加需要采取完善的规章制度去保障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虽然风险依旧存在,但为了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同时,承认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择其善者而从之,借鉴其优点,弥补自己的不足,在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国家经济。

参考文献:

[1]刘利丹,于磊,赵明杰,等.扑朔迷离的转基因安全之争――转基因食品争论述评之一[J].医学与哲学,2014(21).

[2]王扬,刘晓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5(04).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3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食品安全

一般而言,消费者认为传统食品是安全的。当采用自然方法开发新食品时,食品的某些现有的特性可以正面或负面的方式发生改变。对于转基因食品,大多数国家认为特定评估是必要的,并且已建立特定系统,严格评价与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关的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而对于传统食品一般不开展类似评价。因此,对这两类食品,在投放市场之前的评价程序方面存在显著差别。

1转基因生物(GMOs)和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生物可定义为遗传物质(DNA:脱氧核糖核酸)以非自然的方法而改变的生物。这一技术通常被称为现代生物技术,有时也称做DNA重组技术或基因技术。它可以将选定的个体基因从某一种生物转变成另一种生物,并且还可在不相关的物种之间进行转变。这类方法,也同样可以用于转基因作物的栽培以及转基因植物的育种上。

转基因食品得以开发并在市场流通,是因为它为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及消费者带来实在的利益。这是指转基因技术可将产品转变为一种价格更低、利益更大(在耐久性或营养价值方面)或二者兼备的产品。最初,转基因种子的开发者希望他们的产品能够为生产者所接受,因此专注于农民(以及更广泛的食品工业)所重视的技术革新上。以转基因生物为基础开发植物的最初目标是改进作物保护。

现在国际市场上所看到的转基因作物利用3个基本特性之一进行设计:抗虫害抵抗性、抗病毒感染、对某些特定除草剂耐受性,用于改良作物的所有基因均来源于微生物。

目前市场上的转基因作物主要优点在于通过增强对昆虫或对除草剂的耐受性,提高作物的保护水平。通过将能从苏云金芽孢杆菌这种细菌中生产毒素的基因纳入到粮食作物,从而实现抗虫害抗性。这种毒素目前已在农业中作为常规杀虫剂使用,并且供人食用也是安全的。长期产生这种毒素的转基因作物已显示,在特定情况下,如在虫害多的地方,可减少杀虫剂的使用量。通过从引起植物患病的某些病毒中引入一种基因,可实现抗病毒抵抗性。抗病毒抵抗性使植物较不易受这些病毒引起的疾病的影响,从而使农作物产量增高。通过从传送抗某些除草剂抵抗性的一种细菌中引入种基因,可实现抗除草剂耐受性。在杂草多的情况下,利用这些作物可减少除草剂的使用量。

2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关系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估,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1)对人类健康的直接影响(毒性);

(2)引起过敏反应的趋势(过敏性);

(4)被认为有营养特性或毒性的特殊成分;

(5)插入基因的安全性;

(6)与基因改良有关的营养效果;

(7)由于基因插入可产生的任何非预期影响。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争论的3个主要问题是:引起敏反应的趋势(过敏性)、基因转移、异性杂交。(1)过敏性:作为一个原则问题,除非可以证明转入基因的蛋白质生成物不引起过敏,否则,不赞成从普遍引起过敏的食品中转移基因。虽然,对传统方法制备的食品一般不检测过敏性,但是转基因食品测试方案已经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评价。在市场上,目前尚未发现与转基因品有关的关于过敏的影响。(2)基因转移:如果转入的遗传物质对人类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将转基因食品的基因转移到身体细胞或胃肠道细菌必须引起关注。(3)异性杂交:将基因从转基因植物转移到传统作物或相关野生物种以及将传统种子与利用转基因作物培植的种子产生的作物混合,可对食品安全和粮食保障产生间接影响。一些国家已采取战略以减少混合,包括明确分开种植转基因作物和传统作物的田地。对于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后的监测,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持续监测的可行性和方法正在进行讨论。

3基因食品安全性

不同的转基因生物包括以不同方式插入的各种基因。这意味着应逐案评估各个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并且不可能就所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发表总体声明。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可获得的转基因食品已通过风险评估,并且可能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危险。此外,在此类食品获得批准的国家,普通大众对这些食品的消费并未显示出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但仍应利用以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为基础的风险评估,并酌情包括上市销售后监测,构成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基础。

4基因食品在国际上流通会发生哪些情况

现在尚未制定特别的国际管理制度,但是,一些国家及相关组织正在参与制定转基因生物相关的协议。食品法典委员会正在制定转基因食品的人类健康风险分析规则。这些规则的前提是强制规定在逐寨基础上开展上市销售前评估,并包括评价(插入基因的)直接影响和(由于新基因的插入可能产生的)非预期影响。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则对各国立法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中提及,其可在贸易争端的情况下用作参考基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PB)是对其缔约方有约束力的一项环境条约,管制改性活体生物的越境转移。转基因食品如果包含能够转移和复制遗传物质的改性活体生物体,则属于议定书的管辖范围。

5各国如何管理转基因食品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市场上首次引入一种重要的转基因食品(抗除草剂大豆)以来,在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消费者中间,特别是在欧洲,对这些转基因食品的忧虑不断增多。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数10年微量研究的结果变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形成了不受专利权保护的状态。在此之前,消费者通常并不十分了解该研究的潜力。就食品而言,由于消费者感到现代生物技术正导致产生新的物种,所以他们开始怀疑其安全性。就药品而言,许多消费者更容易接受生物技术有益于他们的健康(如有望改进治疗的药品)。就引入欧洲市场的第一批转基因食品而言,这些消费品对消费者并没有明显的直接好处(不便宜,不增加保存期,味道也并不更美)。转基因种子造成每一耕作面积更高产量的潜力应使其具有更低的价格。但是,公众的注意力更多已集中在风险和效益二者中的风险一边上。在欧洲,由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发生的与转基因食品无关的多起食品恐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供应的信心已显著下降。这也对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可接受性的讨论产生了影响。消费者已从消费者健康和环境风险方面对风险评估的有效性提出疑问,焦点特别聚集于长期影响上。消费组织争论的其他议题包括过敏性和抗微生物耐久性。消费者的担忧已引起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使之能做出知情选择的可取性的讨论。同时,现已证实,要检测出食品中微量转基因生物是困难的,这意味着往往不能检测出极低的浓度。

将转基因生物释放到环境和转基因食品的上市流通已在世界许多地区

引起公开讨论。这一讨论有可能继续下去,也可能在生物技术的其他利用(如在人类医学药物等)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后果这一更广泛的范畴内进行。即使正在讨论的问题通常很相似(成本效益,安全性问题),但是讨论的结果却因国家不同而异。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和可追踪性等问题,迄今尚未取得共识。并在过去几年食品法典委员会内讨论中变得更为突出。虽然缺乏对这些主题的共识,但是已就协调关于风险评估的观点取得了重大进展。食品法典委员会即将通过关于上市流通前风险评估的规则,并且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也显示出国际间日益增多的了解。最近,南非的人道主义危机已引起对利用转基因食品作为紧急情况下食品援助的注意。该地区一些国家政府提出疑虑,涉及环境和食品安全恐惧。虽然在些国家对去壳谷物的分配已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但是其他国家已限制利用转基因食品援助和获得不含转基因生物的产品。

6转基因生物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未来转基因生物可能包括具备有增强抗病或抗旱性的植物,增高营养水平的作物,强化生长特性的鱼类以及产生重要药用蛋白质如疫苗的植物或动物。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和2001年组织的专家协商会上以及食品法典委员会用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特设专题小组的工作中可看到对新发展的反应。此项工作已形成从总体上改进和统一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的框架。诸如评价转基因食品过敏性或用转基因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安全性等特定的问题,特别是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的食品。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4

这问题看起来就很难进行解决了。但这个问题确实需要被解决,因为这关系到转基因食品人体安全性研究的有效性,以及进行转基因食品安全研究的严肃性问题。

除了极端支持转基因食品的人以外,无论是支持转基因食品,反对转基因食品,还是认为其安全不确定的研究人员,都一致同意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应该被实验研究进行确认。因此,每年都会有一些转基因食品安全实验研究成果被发表。由于不知道的原因,凡是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实验,大都总是被一些专家质疑存在设计的漏洞或者研究的种种瑕疵或缺陷,甚至谬误,但凡是支持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实验研究却很少被这些专家进行类似的质疑。而这次的湖南事件则让我们不得不关注,支持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实验研究是否也存在问题,其获得数据是否是可靠的,人们根据这些数据做出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结论是否没有被误导。因此,我们必须知道湖南转基因大米儿童人体试验研究的详细真相。

我觉得无外乎真相大致可能分为两种情形:

1.美国的说法是真的,湖南的儿童确实吃了转基因大米,但我国的机构和研究人员隐瞒或者疏忽了真相,没有告知家长和儿童其可能吃的是转基因大米。那么,这个研究的结果是真实的,只不过其获得数据的方式违反了科研的伦理,这个结果应该进行声明具有道德上的瑕疵。这当然证明,进行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可能存在着伦理缺陷,其之前得到的结果也可能都存在着类似的伦理问题。有关机构和研究人员,有必要重新检讨志愿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伦理委员的责任问题。

2.由于种种原因,湖南的儿童确实没有吃转基因大米,只吃了当地的大米,但他们的样本却被当成食用过转基因大米的儿童的样本进行了检测,并得出转基因大米安全的结论。这样的话,问题就大了,因为这可能表明,以前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实验得到的转基因食品无害的结论,都可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所有的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研究结果,进行重复,以确定其没有错误地检测了食用非转基因大米的人体样本。从研究的角度来讲,理论上,这将对之前所有的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研究结论的可信性提出疑问。

当然,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美方和中国的组织者都尽到了告知义务,家长在充分了解转基因大米的情况下,签署了文件,同意参加本研究。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方面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不方便承认这个研究的存在。但这是很难让人充分相信的。

我认为,儿童参与这个转基因大米的人体研究实验,家长应该负责任。很多人都表示不理解,但我仍然坚持这个看法。因为毕竟最后签字的是家长,他应该是在充分了解利弊后才签署意见的,除非是被欺骗的,否则表示他认同这个转基因大米的安全性。即使是被欺骗而签署的文件,也应该是由家长去控告欺骗他们的人。因此,签字的家长是为这件事负责任的人。就好比,国家要求我的孩子要打麻疹疫苗,虽然可能有潜在的风险,但是我认同这个疫苗可以预防麻疹,对孩子有利,我就签字了,我就要承担这个责任,如果孩子因此有了问题,也是我自己要带他看病,去索赔或者寻求有关部门的补助;但有人要让我孩子反复打这个疫苗,我就不认同了,我当然可以拒绝签字,拒绝让孩子打,如果有人不经我同意就强迫他打,那么就是侵犯了我的权利,就不是文明社会应该有的行为了,就应该在我自己的要求之外,其他人也可以“讨伐”这样的做法了。

其实,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大家的看法是不同的,这个我们应该承认,这次的事件发生后,也有一些专家出来给大家“科普”,宣传转基因食品的好处,而且,更有些家长就热衷于让自己的孩子吃转基因大米,还大肆进行宣传。因此,虽然我个人认为转基因大米存在着安全不确定性,还需要很多研究进行确认,这应该是欧洲比较主流的观点,也应该是美国政府不介入本次转基因大米食用研究的立场的基础观点,但是,我也认为,是否拒绝转基因大米,应该由吃饭者本人决定,这是他的权利。

人们有权利选择吃转基因大米,也有权利选择不吃,这是最基本的人权,否则就是被当做动物饲养了。专家和企业或者机构,可以科普支持转基因大米,也可以科普反对转基因大米,还可以质疑转基因大米,但这些意见都应该只是给公众的参考,更不可以辱骂公众。不能说,觉得“苏州之门”像秋裤的就没文化,也不能说,不吃转基因食品的就没知识。更何况,即使是这次的黄色大米,甚至在不考虑转基因技术的安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也不是完美的。因为如果真的普及这种大米以后,在极端的条件下,如果贫困的国家和穷人只能分配得到这种大米,靠这种大米为生,那就有可能导致其体内胡萝卜素水平升高,引起胡萝卜素血症。

胡萝卜素血症是一种因血内胡萝卜素含量过高引起的肤色黄染症。胡萝卜素为一种脂色素,可使正常皮肤呈现黄色。若进食过量富含胡萝卜素的胡萝卜、橘子、南瓜、红棕榈油等后可使血中胡萝卜素含量明显增高。高脂血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糖尿病或其他使胡萝卜素转化为维生素A的先天性缺陷或肝病等情况下,也可使胡萝卜素血症唯一体征为皮肤呈黄色或橙黄色,无自觉症状,但巩膜不黄染。本病多发于手掌和足跖,有时颜面、口周、眼睑也可以出现,严重者全身皮肤皆呈橙黄色。因此,有高脂血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糖尿病或其他使胡萝卜素转化为维生素A的先天性缺陷或肝病等情况的人也是不宜食用这种转基因大米的。食品是每个人每天都要接触的,面对的人群什么人都会有,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更加应该谨慎。

虽然,我认为,转基因大米的安全存在不确定性,但我并不想借此机会反对或者质疑转基因大米,因为我们是在讨论之前的转基因大米安全实验的结果的严肃性和可靠性,而不是转基因大米本身的问题。因此,我也不能认同,那些借此机会“科普”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专家,这是非常无聊的,这样的努力也是不会有效的。

转基因食品安全是关乎到每一个人切实利益的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决定是否吃这样的食品,因此,应该允许每个人都有发言权,不能依靠专家名义压制不同的声音,甚至进行强制性的“科普”,应该允许自由的讨论。同时,我也呼吁,反对或者怀疑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人,也应该承认选择吃转基因食品是认同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人的个人权利,不必为此大惊小怪,更不必要求国家限制认同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人吃转基因食品。因为人吃的东西,最终有益还是有害都是自己的问题,自己应该有能力进行判断,而且最终的后果也是自己来承担,自己来负责。

转基因食品安全篇5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伦理

[作者简介]平静,渤海大学政法学院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研究生,辽宁锦州121000

[中图分类号]Q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6-0087-03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如何发展食品对人类健康影响很大,如何发展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更大,因此,要在以保护人类健康为背景的基础下,发展转基因食品。

一、转基因食品含义及其发展现状

(一)含义

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生物技术,把某个基因从生物中分离出来,然后植入另一种生物体内,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朝着人们希望或喜好的方向发生改变,比如它的外观更漂亮、营养更丰富等等。例如:花生体内的某个基因含有大量的蛋白质,科学家们将其抽出,植入大豆中,于是就制造出新品种的高蛋白质含量的大豆。沙漠少雨地带植物中含耐旱的基因。科学家们将其抽出,移植到某些不耐干旱的农作物中,使其在遭受旱灾的情况下仍能正常收获。

(二)转基因食品的发展现状

有人说“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转基因食品就是生物技术的产物。近十余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扶持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把转基因食品列为国家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2001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为5260万公顷,约是1996年的30多倍。在此基础上,2002年又增长了600多万公顷,创历史新高。到2000年,各国应用转基因作物生产的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成分已达4000余种。但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在世界各个国家间仍是不均衡的。

比如说,美国作为转基因作物生产和出口的头号大国,其转基因技术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1983年,美国成功培育了世界上第一例转基因植物――抗除草剂转基因烟草,标志着转基因技术的正式诞生。十年后,美国oalgono公司研制的延熟保鲜转基因番茄被批准上市,标志着转基因食品开始进入市场,1996年,这种西红柿食品制造的西红柿饼才得以允许在超市出售。从此,转基因食品开始进入迅猛发展时期。近年来,美国的转基因作物品种越来越多,种植面积逐年增加。目前,占美国农产品年产量70%的大豆、45%的棉花和40%的玉米已逐步转化为通过基因改制方式生产,种植面积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66%。目前,美国国内市场有4000多种食品来自转基因植物和动物,也就是说,美国人购买的大多数食品中都含有转基因成分。

而中国作为占有世界22%人口的第一大国,政府对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已将转基因技术纳入其科技发展计划。中国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转基因技术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例如,我国是世界上第二个有转基因抗虫棉花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国内已有几个抗虫棉品种通过审定。中国还实施了“转基因棉花种子产业化”、“基因工程疫苗产业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并开始在生产中产生效益。10年前可能距我们极其遥远的转基因食品,如今已经不断进入了老百姓的餐桌。

虽然,我国在转基因食品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水平还较低。只要我们正确对待,合理开发,有效管理,很有可能走在世界的前列。

二、转基因食品存在的人类健康伦理疑虑

虽然转基因食品近几年迅猛发展,但在丰富人民食品消费的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极大争议,也让消费者产生了诸多疑虑。目前,人类对转基因食品的疑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其二是转基因食品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以下对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这一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进行探讨。

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最早的疑惑是基于有名的“pusztai”事件。这是英国一名叫pusztai的教授接受专访时,指出用转基因土豆喂大鼠,结果大鼠器官生长异常,免疫系统遭到破坏。并且这种转基因食品已在市面上推广。这引起了人们的恐慌。如今,虽然已经证实这种说法是不完全准确的,但人们的疑惑至今未消除。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伦理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转基因食品是否会破坏原食物中的营养成分

每种食品都有自身的营养组成,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转基因食品是指人为地将另一种基因转移到该食品中,这是否会打破原食品的规律性,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破坏其营养组成,使其营养结构失衡。人体食用这种转基因食品是否会被人体有效地吸收利用,是否也会打破人体的营养平衡,造成体内营养素紊乱,甚至有更严重的影响。目前,还没有进行长时间的安全试验,没有人知道其对我们所食用食品原本自然属性的影响。

(二)转基因食品是否含有毒素

转基因食品是这十几年才被广大公众消费,进入人们的生活时间较短。基因的人工提炼和添加是否在达到某些人想要达到效果的同时也会增加或积聚食物中原有的微量毒素,这些毒素是否对人体有害,能否被人体代谢掉或者说这些毒素是否有一定的潜伏期,没被察觉?或者是否会产生不可预见的生物突变,甚至会使原来的毒素水平提高,或产生新的毒素?对这些目前还没有有说服力的研究,尚不清楚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影响。

(三)转基因食品是否会使人体产生过敏反应

转基因技术中的基因转移是否会引起人体对原本不过敏的食物产生过敏。例如,1996年,巴西豆过敏事件,科学家把一种巴西豆的基因转入到大豆里面,导致部分人过敏反应,后来这个计划就放弃了,不再做下去了。或者转入的新的物质在目标生物体中是否会产生新的过敏物质,从而引起某些消费者的过敏反应。重组后的新食物性状是否完全符合人们设想的需求,这些都有待考证。

(四)转基因食物是否会使人体对抗生素起抵抗作用

科学家把一种外来基因转移到食物中,这个基因会与别的基因连接在一起,人们服用了这种改良食物后,食物是否会在人体内将抗药性基因传给致病的细菌,影响抗生素对人体的药效,使人体产生抗药性,新的疾病导致人类治疗传染性疾病的前景非常令人堪忧,传染疾病对^类的潜在威胁会越来越大。

转基因食品问世十几年来,全世界约有上千种转基因食品进入人们的生活,虽然尚未报道过一例食品安全事件,但是转基因食品的研制目前大多数只有动物实验,并无人体实验,也无长期的观察,因此,对人体的安全性尚无定论。

虽然“实质等同”原则规定,如果对转基因食品各种主要营养成分、主要抗营养物质、毒性物质及过敏成分等物质的种类与含量进行分析测定,与同类传统食品元差异,则认为两者具有实质等同性,不存在不安全问题,如果无实质等同性,需逐条进行安全性评价。但我们是否不仅要对主要的营养成分来评估,而且需要对所有的常量和微量的营养元素、抗营养元素、植物内毒素、次级代谢物以及致敏原等基本浓度进行分析后,才能说明是安全还是不安全。因此,这些都给人们带来了疑惑。

三、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对策

转基因食品是新的科技产物,发展时间不是很长,它与“绿色食品”所倡导的“传统,天然,回归自然”的初衷相违背。如同世界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它的发展不仅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潜在风险。这要求我们认真对待,趋利避害,找出相应对策,把一切建立在不伤害、有利、尊重和公正的伦理学基础之上,使其给人类带来更多的福祉。

(一)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目前,大多数人对转基因食品的了解还甚少,缺少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意识,因此对它的安全性存在怀疑。增加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包括:转基因产品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都应在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上进行标注,生产者和销售者及合同一方当事人都应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各销售含转基因成分商品的经营者必须依法标注。让消费者通过产品上明确的标示区分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这起到了公众宣传和舆论导向的目的,让广大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的消费。消费者会慢慢了解这个东西,知识也就普及了,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度自然就高了。而如果不贴标签,就会变成欺骗和误导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和贸易的原则。这会使消费者凭他们自己的选择而购买商品。让消费者知道吃到嘴里的东西是什么,安不安全,有权决定吃还是不吃。这也真正负责地把选择权交给了公众自己。这代表了许多消费者的心声。这也以便对产生的问题进行追踪,有利于出现问题而发现其来源。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政策法规建设

虽然,我国有了《农业作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但这其中并未涉及进口农产品,海关也没有将转基因作为检疫标准。食品安全风险已经超越了国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可能通过国际贸易迅速蔓延成为全球性的危机。因此,我国应尽早立法,有一套相关的完整的法律法规,或将部门颁布的条例升级为国家法规,并且对其落实,这有利于有关部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测,真正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在转基因食品大范围走进我们生活之前,只有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下,使之朝着有利于人体健康的方向发展,才能使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前景乐观,给人类带来不可估量的贡献。

(三)加强严格的规范化的监管流程和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都应对其进行严格的评估和检测。首先要检测转了什么基因,这个基因的功能、来源、有无不良记录等。作为转基因食品,还要经受毒性、过敏性、营养成分等方面的评价,建立相关规范,标准应比任何食品都苛刻。还要接受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制定一套完整有效的长期监控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从源头监管食品安全,围绕“从农场到餐桌”的所有环节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充分保障转基因食品市场的公正、公开、公平。建立执法机构,确定检测机构,建立一套可以执行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为了强化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法规的各项规章得以实施,农业部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执法检察,食品卫生和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启动对转基因食品的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还应根据自查和督查的情况,对违法情节较严重的,公开在媒体上曝光,将公众的健康效益放在第一位,加强公众对他们的监督。做到各个部门相对独立,分工明确,责权清晰又相互协调统一。例如,“雀巢食品转基因”事件就表明,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市场的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度不足,造成了企业有法律空子可钻。只有通过全程的监管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现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才能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监管,才能提高标准,增加检验检疫项目,不断修正技术法规等,以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四)抱有严谨的治学态度

在国家对转基因研究应有充足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培养人才,引进研究成果,拓宽国内外技术合作的渠道,提高相关的检测技术、检测手段。科学家对转基因食品要慎重对待,持谨慎态度,尽职尽责,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积极开展研究,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听取消费者的建议,做到对消费者负责。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积极引导转基因食品的健康发展。使其成为造福广大人民的“绿色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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