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履职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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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履职报告篇1
关键词政府采购验收廉政
一、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验收是采购活动的最终环节。要抓住政府采购资金从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紧要关口,检查采购人与供应商有无串通合谋,供应商有无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规范采购人和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促使供求双方忠实诚信地履行合同。
第二,验收是采购质量的可靠保证。要严把采购质量关,强化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形象,防范采购成“空购”,造成资金浪费,资产闲置。
第三,验收是采购资金结算的必经“关卡”。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之前,必须有采购人接受并确认供应商履行合同的结果而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可以说,验收报告是支付采购资金的“通行证”。
二、目前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现状
第一,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恶意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并不罕见。例如,201X年某弱电工程项目的验收,存在监视器应为方正更换为三星品牌;视频线应为扬州春天SYV75-5更换为SYV5-3。该供应商明显属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被列为不诚信供应商。
第二,验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验收流于形式。由于验收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标的物只停留在表面的观察,而忽略了其内在的技术含量。或者是有时因责任心和利害关系的原因,大家都采用圆滑的处事态度,使得验收流于形式,失去了验收的真正意义。
第三,采购人代表在履约环节与中标供应商私下“交易”,允许供应商以次充好。“轻验收”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说,很容易钻空子擅自更改型号、降低配置、变更合同、延期履约、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例如,201X年某预算单位购买硬盘录像机项目,因供应商不能提供该型号的设备,提供新型号的设备,预算差额由采购人负责解决。在验收过程中,供应商及采购人都极力掩盖此事,最终问题暴露,该供应商被列为不诚信供应商,对预算单位此次采购予以取消。
第四,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政府采购法》对权力规定得比较模糊,其中用了采购人或机构,而对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就是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字眼。这就导致了大多数采购单位和集采机构害怕承担责任,从而互相推诿,最后就容易形成验收上的真空。
第五,验收人员组织不合理,容易滋生集中腐败。有些县市目前从采购到验收均由一个部门承担,形成了“采验一条龙”式的服务,这种情况极易滋生人们常说的集中腐败。
三、针对以上验收工作的现状,应重点抓住的几个环节
第一,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以《政府采购法》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不断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使社会不断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支持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使有关各方能够自觉地参与政府采购验收活动。
第二,按照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机构提供的采购文件资料,核实合同履约验收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履约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验收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等。
第三,明确权责划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主体,采购机构及专家和质量检测机构属于第三方,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而监管部门则不应参与项目验收的具体活动。
第四,改变结果验收方式,注重验收过程的简洁性。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在项目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及采购中心相关人员要做好项目跟踪,对内部材料及基础性工作进行检验,对关键性设备或工程核心部分要重点验收,确保项目整体质量符合采购需求。
第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四、结合工作实际做好验收工作
第一,合法的确定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验收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为避免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防止采购经办人员和供应商串通,发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情发生,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对于金额较大的项目,应该邀请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参加,对有复杂技术难度的项目,同时还应该邀请负责质量检测的专家参加。
第二,充分做好验收准备。负责验收工作的人员对该采购项目所涉及的一些情况,如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合同金额、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采购单位对申请验收所持的意见等事项,不一定非常熟悉。因此,要想顺利组织好验收工作,就应该先对项目内容做到心中有数,通过查阅资料、询问、沟通等确实掌握全面的情况,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科学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是否科学是验收成功与否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在采购项目完工后,经调试运行正常,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经采购方同意后向验收组织方呈送。接到验收申请后,负责项目验收的工作人员要积极拟定实施计划,对验收时间、职责分工、验收程序和重点等必须先在验收小组成员内部做好交流,征询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最切实可行的验收方案,绝不能刚愎自用、闭门造车。
第四,客观的做出验收结论。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成员,要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带有丝毫的个人感彩,既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敷衍了事,也不能吹毛求疵,夸大事实。必须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照采购合同和项目标准,做出客观、公正的验收报告。
五、结语
政府采购工作作为一项阳光工程、民心工程,验收工作是对采购项目的最终检测和总结,也是对供应商提供标准物的最终评价和认定。搞好这项工作需要有健全的制度规定、科学的管理、强大的监督体系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还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是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或豆腐渣工程,保证政府采购品质,推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验收成功与否,直接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最终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形象。
(作者单位为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1]陈伟成.如何做好军队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J].中国市场,2010(Z2).
[2]刘增辉.军队采购:一个巨大的市场[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6(03).
供应商履职报告篇2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就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土地执法责任主体及共同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乡级土地利用和本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日常监管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抓好乡、村两级国土资源监管网络建设,加强国土资源日常监管,对本辖区违法占地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协助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查处违法占地和盗采矿产资源案件以及违法占地上建筑的拆除和复耕工作。
(二)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发改、公安、国土、建设、交通、工商、电力、金融、水务、法制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联合遏制工作。
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落实监管措施,预防违法占地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上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土地执法工作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移交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予以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处理;对国土部门建议立案监督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法院负责对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快立快结;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参与严格执行,与土地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发改、工商、供电、金融、水务、法制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确保不造成恶劣影响及其它严重后果。
1、要建立健全由国土、发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财政、建设、工商、交通、法制、供电、金融、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联席会议由县政府组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的,可根据情况确定召开。
2、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以及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国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国土部门和基层所要坚持“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通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和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案件要在2个工作日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季度对各乡镇违法占地情况进行通报。
2、落实报告制度。国土部门要把本辖区内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以及对依法依规查处、移送公安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困难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对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问题,要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3、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立案查处。
4、国土部门应将违法用地情况及时告知发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建设、工商、交通、法制、供电、金融、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5、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进行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追究。
(三)建设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给予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降低或取消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应在收到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违法用地后,在告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部门。
2、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3、对当事人阻碍国土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视情派员介入。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
2、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
(六)发改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七)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交通部门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不得批复增设平交道口。
(八)供电、供水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后,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九)金融机构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三、建立健全共同责任追究机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1、乡镇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2、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3、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在收到国土部门违法占地书面告知后,在暂停期限继续办理违法占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5、供水、供电部门没有查验建设、规划和土地等合法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的。
6、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乡镇政府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初期未被查处的。
3、建设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供水、供电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6、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7、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按照1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问责,并由县政府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乡镇政府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乡镇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四)、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保障,支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
供应商履职报告篇3
经过与会委员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胜利闭幕。这是一次发扬民主、求真务实的大会,也是一次团结鼓劲、催人奋进的大会。
这次会议是在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部署,在新起点上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时刻召开的。委员们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入学习讨论市委主要领导讲话,认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热烈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两院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深入协商议政,主动建言献策,体现了心系大局、履职为民的担当和情怀,展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生机与活力。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叠加实施的重大历史机遇激励着我们,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入“万亿俱乐部城市的光荣使命召唤着我们。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开创新局面,需要我们团结一心、埋头实干、不懈奋斗。全市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要以勇于担当的姿态、只争朝夕的劲头,主动融入大局,聚焦中心任务,切实履职尽责,把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对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谱写建设新篇章。
要认清新使命,在治理体系格局中找准政协定位。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新时代人民政协担当新使命新任务提供了根本遵循。四中全会和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为新时代人民政协指引方向、定性赋能。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协商机构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职能定位的新内涵。我们要自觉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格局中更好地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着重把握好新时代人民政协“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等重大问题。要着眼新的历史方位思考谋划政协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坚定制度自信,勇担时代使命,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市域治理现代化发挥应有作用,树立专门协商机构的鲜明形象。
要助推新发展,在服务全市大局中贡献智慧力量。我们要按照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和这次“两会作出的部署要求,围绕争当“一个龙头、三个先锋的目标定位,聚焦全方位融入苏南、全方位对接上海、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大事要事协商资政,努力使政协工作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同频共振、同轴共转。认真实施年度协商计划,重点就制定“十四五规划、打好三大攻坚战、重大项目建设、园区转型升级、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具体议题,深入调查、深度研究,力争调研出精品、建言献良策、监督求实效,当好高质量发展的参与者、推动者、贡献者。
要顺应新期待,在增进民生福祉中彰显为民情怀。我们要坚持“以百姓心为心,紧紧围绕民生领域的短板,特别是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开展调研协商和视察监督,多建利民之言、多谋便民之策、多促惠民之举,协助破解民生工作难题,推动办好民生“关键小事,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市委统一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下,扎实推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工作常态长效。坚持与民为民真协商,组织引导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面对面倾听民声、心贴心沟通互动、实打实为民解忧,充分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助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让群众感到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就在身边。
要落实新要求,在广泛凝聚共识中发挥独特作用。我们要把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全过程,做到建言资政有质量、凝聚共识有力量。把牢“方向舵,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升“引领力,在一些敏感点、风险点、关切点上,利用委员自身影响力主动发声,协助市委、市政府多做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扩大“朋友圈,充分发挥政协大团结大联合作用,畅通联系渠道,丰富形式载体,努力画大同心圆,为改革发展增助力、减阻力、添合力。
供应商履职报告篇4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供应商履职报告篇5
信息技术咨询合同模板一
甲方(客户):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事宜,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
甲方聘请乙方就下列项目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1、企业诊断咨询;
对企业的现状、经营状态、运营问题和效率进行系统诊断;得出诊断结论分析,指出解决路向。
2、企业发展战略咨询;
提供企业战略分析、选择、规划、保障体系设计、执行、评估等服务;
提供战略管理的理念、知识、方法和工具,培训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诊断及有效性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设计;
提供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数量、结构、能力提升)、职务分析与职务评价;
提供素质模型潜能评价体系建设、任职资格标准体系建立;
提供绩效考核体系设计、薪酬体系设计;
提供企业内外部培训项目分析及实施效果评价;
二、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
1、以上单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项,三项合计优惠价为人民币元(含税)。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壹周内开始实施咨询服务,并在壹年内完成所有的咨询服务。
三、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
(一)甲方的基本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定相冲突。
(二)乙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在签约并成功付费后生效。
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受权人(签字):代表受权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信息技术咨询合同模板二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公司
鉴于甲方(委托方)拟就在中西部设立技术先进型企业项目向乙方(受托方)咨询,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1咨询内容:关于在中西部设立新型企业。
1.2咨询形式:乙方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总结性报告。
1.3咨询要求:对技术问题作出解答,总结性报告能客观反映项目情况。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1本合同自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12月30日在北京履行。
2.2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信息技术咨询报告》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3.1阐明咨询的问题,向乙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3.2根据乙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3.3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3.4为乙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参与甲方工程立项工作,讨论项目方案、可行性分析,给出技术上的意见。
4.2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补充、修改。
4.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
(2)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或意见的形式提交。
(3)应达到合同约定的科技水平,对甲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第五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5.1信息技术咨询报酬总额:贰万元整(20,000元)。
5.2在合同实施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1个月后,甲方应将咨询报酬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迟延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金。
6.2乙方未按期提交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7.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7.2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咨询方:
(盖章)(盖章)
信息技术咨询合同模板三
甲方:摩恩(上海)厨卫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尚雅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01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承诺共同遵守:
一、内容
(1)乙方向甲方以有偿收费方式提供网络技术开发服务,为甲方发送宣传信息。
(2)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款约定向乙方支付信息发送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发送服务。
二、信息内容与信息资费
(1)信息内容:网络技术开
(2)信息资费,
(3)信息在4月30日之前发送完毕。
三、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选择以下第1种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或者银行转帐方式全额支付信息发送费用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把甲方信息发送完毕。
(2)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信息发送费用的50%作为信息发送预付款,待乙方为甲方信息发送完毕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信息发送费用剩余款项给乙方。
(3)信息发送完毕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信息发送费用给乙方。
(4)其他约定:
四、双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甲方信息的正常发送。
(2)信息发送中若出现手机信息接收方的投诉或信息发送内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3)甲方所要发送的商务信息内容应提前一天向乙方提交。一般情况下,在甲方递交信息内容后乙方在24小时内会发送完毕。
(4)如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发送信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5)乙方平台对于甲方提交的商务信息在早上8:00—18:00时段发送。甲方要求乙方超出此时段,乙方有权予以拒绝,特殊情况双方另行解决.
(6)甲方不能向乙方指定帐号以外的任何帐号汇款,否则该项财务核算为无效(特殊情况经双方确认授权,可以适当变通)。
五、安全责任
甲方保证所递交发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并对发送的信息内容单独承担责任,不得传播含有以下内容信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造谣中伤,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反动、色情、淫秽、、暴力、凶杀、恐怖、恐吓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六、免责条件
(1)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自然灾害、战争或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对方,作为免责手续。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退还甲方剩余信息费用。
(2)因骨干网或传输网故障及国家或移动运营商政策变化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乙方退还甲方剩余信息费用。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双方效力对等。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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