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方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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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高等院校;校园交通;交通执法授权
在我国,高校保卫机构过去作为基层公安机关,具有一定执法权限,但是从1995年之后,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高校保卫机关的执法权统一收归当地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则主要依靠文保机构对高校治安等中国进行管理,结果,高校内部的治安行政执法力量并未加强,反而受到严重削弱。近年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和高校教职工待遇获得了明显改善,高校职工甚至学生购置车辆越来越多,加上学校与外界的交流也不断扩大,外来车辆不断进入校园,以至于校园交通安全和有序驾驶存在诸多隐患,从而对校园交通管理执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高校的交通管理中,主要有封闭式的交通管理、半封闭式的交通管理、全开放的交通管理这三种方式。在封闭式的校园交通管理模式下,能够进入校园的车辆一般而言只有学校的公务用车、学校教职工的私家车俩等少数车辆,高校的保卫部门独立承担校内的交通管理工作。在当今高校与外界交流不断深入、合作不断加深的趋势下,封闭式管理模式并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也鲜有高校采取这种方式。而全开放的交通管理模式则是校园几乎完全和外界融合在了一起,甚至没有围墙之隔,由于这种模式中,交通管理难度太大,目前在我国采取此种模式的学校也十分少,只有香港的城市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主校区等少数。大部分高校所采取的都是半封闭的交通管理模式,校内不仅仅只有教职工、在校学生,显然这种管理模式的难度较全封闭管理模式更大。
我们以探究为目的,以调研为基础,将实践中高校道路交通执法、管理状态扑捉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试图对我国高校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授权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我国高校校园道路的交通执法授权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校校园范围普遍扩张,校内外机动车辆日趋增多,对高校校园对交通秩序、车辆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保卫机构的交通管理任务也随之增多。
(一)交通管理、执法主体
我国高校校园大多是封闭或是半封闭式的,车辆的进出都要经过校门的控制。因为一般认为高校校园内的道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所解释的道路有所区别,校园内的道路规划,如禁行、禁转、禁停区的设置,通常也是由高校自主完成,在我们所调研的学校中,所有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都不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行政机构,而是高校保卫机构,其中,有些高校保卫机构专门成立了交通管理科,如中国人民大学;而大多数高校目前仍是由治安科来行使交通管理职能。
(二)交通管理、执法方式
一般情况下,高校交通管理被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不受一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如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不过,实践中,高校保卫机构更多是以规划的方式进行管理,多数高校都有自己制定的校园交通规章制度,自行制定交通线路、标识,而校园内的交通“执法”行为却比较少见,多集中在“校门”处,如社会车辆的放行与禁入、校内车辆的通行证的发放与管理。
对于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目前高校保卫机构的处理方式比较明确:轻微交通事故,一般由高校保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责任认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处理方式主题要是调解;而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由公安机关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然,交管部门也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交通经常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对于校园内并未造成事故的交通违规行为,特别是违反高校自行制定的交通规章制度的行为,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授权性规定,高校保卫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多是对这种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
在我们所调研的高校中,高校保卫部门对于违章停车的车辆都会贴上“告知单”,告知驾车人违反了校内停车规定,尽快到学校保卫部门“接受处理”,并不会想交管执法部门那样实施处罚,事实上被贴“条”车辆的车主,也只有极少数会主动到保卫部门接受“处理”,而保卫部门所谓的“处理”,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也只是以口头提醒和教育为主。
总体而言,我们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对高校交通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高校交通执法主体不明晰,交管部门也因此无法进校门执法,由于缺乏强制性的执法权力,校园交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机动车驾驶员的自觉遵守,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机动车也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
(三)交通执法、管理效果
在地方性法规及各高校内部交通管理规定的约束下,高校校园交通秩序得到了一定的保证,避免了一定数量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校园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但是,在实践和调研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由于具体的法律规制存在着问题,高校校园交通的管理难度比较大,管理程序比较复杂,这些都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因而相关的法律规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校园道路交通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保证道路交通安全,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第二次修订。同时,我国也出台了一些关于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政策。如:1997年2月,我国教育最高主管机关了关于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第一个规范性法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规定(试行)》:2002年12月,《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在重点高校派驻公安机构,负责高校的安全保卫工作”、“高校公安派出机构党的关系实行由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和高校党委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但是,十多年过去了,公安机构派驻高校的问题如今并没有实现。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校园道路形成的初衷不是为了便于社会机动车通行而建的,它的存在原是为了校园内的人、车通行为主,因此,校园里的道路显然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因而交警无法用交通法的规定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同时,学校并未得到行政处罚法的授权,不是执法部门,也无权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等处罚。
由此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有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为高校的交通管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并没有专门的高校校园交通管理法规,并且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高校交通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大学校园内的交通事故都是由属地派出所联合校保卫部门进行处理的,该法实施以后,一般的交通事故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属地交警部门接受大学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但令交警部门和高校保卫部门颇感无奈的是,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目前针对于大学校园内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因为不在交警实时监控和管理的范围,故多数均未受到处罚;而高校保卫部门作为校园道路的管理部门却又不能查处校园内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更没有处罚权,因为自从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来,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高校,其职能部门就不再具有执法权,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只能报交警部门处理,而交警部门除了对影响较大或当事双方协商不下的校园交通事故来学校处理之外,对一些小事故往往建议由高校保卫部门协调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加之,管理体制、人员等方面的原因,高校的日常交通管理一般都由高校保卫部门自行负责,交警部门是顾及不上的,这就造成了交警部门对校园道路的监管出现了缺位,而高校保卫部门想管却又没有执法权的无奈局面。
(三)管理队伍整体薄弱,缺乏专业知识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校园道路划在其管理范围之外,但是该法规中的其他条款仍可作为高校保卫部门在管理校园交通的法规依据,如法规中的第6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第7条明确指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等,都充分说明了该部法规在交通管理中的指导作用。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高校保卫部门在实施校园交通管理中主要问题首先是交通管理专业知识缺乏。交通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科学,需要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去考虑,交通事故处理也有一定的复杂性。而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保卫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部队转业,有从公安院校毕业,有从其他行业改行而来的,真正能受到过专业的、系统的交通管理知识学习的人不多。虽说他们对学校的整体交通情况都比较了解,但缺乏系统的管理理论支撑,就无法实现对学校交通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其次,人手不足,管理力度不够。校园交通管理具有一定的即时效应,在交通高峰期往往需要大量的人手去引导、分流道路交通压力。据了解,目前国内专门成立校园交通管理科的高校还是为数不多,不少高校的都是将交通管理与消防,或者与校园秩序等职能并在一起,兼职从事交通管理的比较多。而高校校园面积都比较大,校园秩序、消防等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也比较重,有时交通管理就显得捉襟见肘,应付不过来。校内交通拥挤,车辆无序停放,部分车辆车速快、噪音大、尾气重,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还是没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规
当前校园是交通法规的真空区域,没有交通法规的强有力的支持,校园交通管理人员在处理校园内各种交通违章行为时无法可依,不具备对违章人员的震慑力。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再有效的校园交通管理措施都不具备足够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规范。管理一项事务,必须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以便管理得以顺利进行。目前,对高校校园交通的管理有许多的管理规范,有级别不同的各类管理规范,也有级别相同的各类管理规范,但是这些规范都不是专门针对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笔者认为,中国高校发展至今,仅依靠某些法律规范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是难以处理其内部交通管理的诸多问题的。就算能,管理者也需要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这不仅是增加管理者的管理难度,而且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失误。因而,笔者建议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或针对所有学校的校园交通管理法律规范。
(二)明确管理主体
高校校园交通的日常管理,如设置交通标志牌、制定相关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管理车辆的进出及维护校内交通秩序等,通常由其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笔者对此不持异议,而对负责处理校园交通事故的主体,笔者有不同看法。现阶段中国负责处理高校校园交通事故的主体主要是交管部门和高校保卫部门,管理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范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应有统一的管理主体,即交管部门,以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当然,高校保卫部门依然可以管理,不过不是依其职权而是依交管部门的授权,且要及时向交管部门报告情况,而交管部门根据保卫部门的处理情况,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备案,不同意的给出处理意见或自己重新处理,这样,事故的最终处理主体依然是交管部门。具体来说就是,高校校园交通的日常管理由高校保卫部门负责,而涉及交通事故的,不论大小,最终决定权在交管部门。
(三)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中,高校保卫部门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是要从观念上充分认识到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问题是社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要在思想上给予充分的重视。二是在高校保卫部门建立专职的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队伍,并加大对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有关交通管理政策科学的知识学习,避免他们仅凭经验思考分析导致政策失效的现象。同时,强化他们的职业道德、增强全局观念、提高自律精神,把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与工作质量的提高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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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中美校园安全立法警务运用对比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39-02
一、中美校园安全立法比较
(一)美国校园安全立法状况
美国政府把建设安全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1987年,美国政府颁发《美国校园安全守卫法令》,规定学校必须每年校园安全政策实施业绩和年度校园违法犯罪数据。1990年9月19日,布什总统签署公布了《珍妮•克雷莉法》(“《校园安全法》”),使校园保卫有了联邦法律依据。1994年,马萨诸塞州等一些州的州议会对校园安全进行了专门补充立法,对校园警察的任职、条件、权力及对校园保卫的要求做出详细的规定,使校园警察制度逐步完善。同时,《珍妮•克雷莉法》规定,各州公立学校和大学要校园犯罪年度资料,学生应该在入学前获知该校的犯罪率。美国许多高校将报告张贴在学校网站上供人查询。后来,美国又相继制定《校园禁枪法》《改善校园环境法》等法律法规。2002年1月8日,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签署了中小学教育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CBL),从2002~2003学年起,该法在全美各州和各公共校区开始实施。该法有一系列的政策和服务来支持课前和课后项目、家庭教育、家长学校、图书资料、技术服务、移民孩子教育等。其目的在于使学生远离,远离暴力,创建安全纯净的校园;消除地域、种族等因素造成的学生成绩差异,实现中小学基础教育“有教无类”;推动学校进行历史性的改革。2010年3月,奥巴马向国会递交的本届政府教育改革与发展蓝图中,学生安全、学校安全成为优先改革和优先保障的重点领域之一。奥巴马政府延续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CBL)关于学校安全的年度公告制度,要求各学区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详细统计,并将结果公之于众。该法规定,每个州必须对“长期处于危险境地的学校”作出说明和认定,充分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二)我国校园安全立法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出台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但适用于校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法律类,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主要是国务院及各部委在职责范围内的决定、命令及指示、规章等。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另外大部分则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校园安全的需要适时的各类通知等。其中,对高等学校来说,最具有影响力的是1988年4月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是高校设立公安机构的重要依据。
(三)中美校园安全立法比较
1.立法基础与背景比较
美国实行行政分权制度,二战前,联邦政府很少干预州政府行政事务,联邦政府很少制定全国层面的教育法案。战后,联邦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教育施加影响。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校园犯罪率的上升,联邦政府开始注重校园安全立法。1990年联邦《校园安全法》成为现今美国校园安全管理的总纲领,是一部针对美国校园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州政府负责具体执行《校园安全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保障教育活动正常运行。
我国无专门性校园安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更多的是国家层面适时制定政策文书,随后是地方紧跟制定一些规定和文件,来对国家政策做重复和解读。这些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既不具体,又无可操作性。
2.内容比较
(1)校园警察制度的确立
美国校园警察制度是校园保卫工作的一个重要特色。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校园的保卫工作由没有执法权的保安人员负责,他们只负责看守楼门、停车场、贵重设备及仓库,对于校园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做出及时反映和有效处理。由于没有执法权,犯罪分子在校园内十分猖獗,各种违法犯罪、骚乱频繁发生,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1940年初,华盛顿州议会率先制定法令,授予各学校建立自身的警察的权力,在公立学校建立警察机构。随后,各州议会相继制定类似的法令,批准高校建立校园警察机构。1990年10月美国议会通过的《校园安全法》,正式确认了校园警察制度,从而以联邦法的形式确立校园警察体制的法律地位,使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我国于198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在全国部分高校设立公安机构,即公安派出所,归市级公安机关与归属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该通知是高校设立公安机构的重要依据,一定时期内,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通知》效力级别低、内容粗糙、线条简单等诸多弊病及经费支出、体制调整、管理安排等诸多因素未加明确等原因,使派驻高校警察的计划“流产”,现有公安机构形同虚设。目前,学校的安全管理队伍主要由保卫处(科)为主的保卫人员、外聘保安等人员组成。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学校的保卫部门既没有执法权力,也没有相应执法力量与执法能力。
(2)内容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
美国学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运作均依赖法律的解释和参与。这就造成美国在校园安全管理内容方面十分细化。美国校园安全法对于校园警察执法程序、管理权限、服务范围、突发事件处置、火灾安全、犯罪预防等内容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比如,在犯罪预防方面,美国校园安全法规定,公立学校和大学要自己校园的年度犯罪资料。学生应该在入学之前获知该校的犯罪率,以检查校园安全。学校要将这一报告张贴在其网站上的治安或安全防范页面以备查阅,学校违反了此项法案,将面临美国教育部的巨额罚款等相应处罚措施。
我国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简单粗糙,口号化和宣言化特点严重,它不但造成本身的可操作性差,而且造成了一种简单化的倾向,就是一刀切,经常导致鞭长莫及,造成了法律权威的部分消解。
二、完善我国校园安全立法,构建校园警察制度
校园安全关系具有复合性,它不仅包括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还包括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亟待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使校园安全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加快校园安全立法步伐,制定一部详尽、具体、针对性强的《校园安全法》,建立我国的校园警察制度非常必要。
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必须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实际,不得违背或脱离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体系。
(一)遵循协调一致原则
校园安全立法首先需要与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及教育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校园安全法》行为指向的疆域不能超过以上法律法规的范围,从而在校园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规治问题上形成合力而不是悖逆。
(二)程序严格与可操作性统一原则
严格的法定程序是保证正确合理运用权力,有效保障师生利益的根本准则。因此,校园安全法要十分明确管理主体的执法程序、服务范围、突发事件处置、火灾安全、犯罪预防及学校与相关行政部门管理权限、法律地位等,严格校园案件受理、办理程序,明确管理服务范围,
落实主体责任。另外,校园安全立法要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细划责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严格责任追究制,切忌粗糙乏力,大而笼统。
(三)导入校园警察制度
通过立法形式赋予警察部门组建专职校园警察的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证学校的安全,是我国现有校园安全管理模式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的必要途径。构建我国校园警察制度的最合理模式是在原有警种基础上设立新的警种,该警种与铁路、民航、海关缉私警察以及森林警察并列,业务归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人事及行政归学校管理。赋予其一定(主要指管辖范围)警察执法权,校内发生的案件校园警察都可以独立侦查,独立办案。校园警察除一般的治安、刑事执法任务以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是易衍生学生不良行为场所的调查;二是寄居校外学生的安全访查;三是校园周边环境安全调查;四是校园安全环境检测评估;五是学生偏差行为的通知;六是进行校园与暴力案件统计;七是完成护送、救护等学生必需的安全服务等。
《校园安全法》作为教育领域的专项安全法律,若能真正实现,将会对师生的安全给予全方位的保护,将会使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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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高校;校园安全;防控体系;构建
高校作为培养国家栋梁和社会精英的重要基地,不仅承担着提供优质教育的职责,还应负有为学生营造和谐、安全学习生活环境的责任。近年来,高校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只有构建好高校校园安全防控体系,才能充分确保高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只有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才能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现状
1、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现阶段,国内大部分高校埋头于学校规模的扩大和生源是否优质,而不能充分认识到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管理理念落后。随着社会发展和高校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校园管理的环境也不断发生变化,管理的思路和理念也应与时俱进。对于高校校园安全管理而言,也应坚持和奉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为师生服务,从师生的切身利益出发的安全管理理念。
2、学校领导重视不够,安全管理经费投入不足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虽然存在,但其作为辅助部门很难得到足够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这就给高校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开展带来诸多障碍。校园安全管理必然要得到人力、物力和技术方面的支持,而目前国内诸多高校都存在安全管理人员短缺、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多数高校往往在发生一定影响恶劣的校园安全事故后,校园安全问题才会引起足够重视。
3、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保障,目前,多数高校都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但由于职能不明确,政令不畅通等原因致使这些制度无法贯彻执行,大都流于形式。往往多数人认为,校园安全就是学校保卫部门一个机构的责任,在教学单位中得不到广大师生的足够重视,缺乏全面有效的制度措施保障全员重视、全员配合。
4、没有形成良好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校园安全文化氛围愈浓厚校园环境愈安全,越发有利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文化氛围的营造主要通过宣传和教育,高校校园安全知识宣传存在渠道少、方式单一的问题,宣传力度不够,尚不足以使校园安全知识人人皆知。现在一些高校管理部门也会在重要时间节点举办一些校园安全宣传的展览、讲座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参与到宣传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寥寥无几,所以宣传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二、全方位构建高校校园安全防控体系的对策
高校校园安全绝不是校园内某个管理部门或者某几个管理人员的事情,要做好高校校园安全工作,必须协调好各方力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多个角度入手构建一个全方位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1、以人为本,确立系统、和谐的系统化安全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就是要突出人的重要性,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应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强调对学校师生的尊重与关心,努力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由“行政命令式”向“服务型”转变。校园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树立服务意识,增加政治安全服务、治安安全服务、安全教育服务、安全防范服务和窗口服务的功能,加强与师生之间的有效沟通,塑造良好形象,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争取尽可能多的支持。
校园安全防控体系的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降低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提高校园安全水平。主动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关系,明确职责,使校园安全管理部门内部形成有效合力,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增强安全管理部门内部的凝聚力,确保其更好地为校园安全服务。
校园安全防控体系的建设还应以系统化、精细化为目标。只有确保校园安全防控体系的系统化、精细化,才能在校园安全管理过程中切中要点、抓住关键,全面梳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制定全面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防控体系。
2、有效整合,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加强队伍建设,创建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在校园安全管理过程中,人力防范肩负着重要任务和职责,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至关重要。加强安全管理部门人员的素质教育,强化其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应有贡献。
增加投入,加强物防设施建设。物防实施是校园安全防控的一道关键防线,高校应该增加投入,在校园内合理配备物防措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提升校园安全系数。在建设好物防设施的同时,还应当配套好相关管理制度,保证物防设施充分发挥作用。
引进技术,建立全方位智能化的技术防控体系。技术防控作为人防和物防的重要补充,在校园安全防控中作用日益明显。通过将先进科技引入校园安全管理,建立校园安全监控枢纽,构建一个以防盗报警系统、电子巡逻系统、紧急求助系统、安全防范管理系统为一体的全方位、智能化的技术防控体系,以适应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
3、营造氛围,加强校园安全文化体系建设
建立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创新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校园安全文化体系的建设,需要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课程体系,明确课程的设置、编排、师资力量的配备和课程的考核等,力求对学生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安全教育。与此同时,还应创新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方式方法,将安全教育付诸于实践,通过学生之间线上线下的互动和实践让其更好地领悟和掌握安全知识。
依托校园社团活动,丰富安全宣传阵地。校园安全文化教育宣传活动可以依托社团活动,将安全文化宣传和组织社团活动结合起来,通过社团在校园内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将安全文化传播到学校的各个角落。
建设网络教育平台,开拓安全宣传新渠道。在校园安全文化教育宣传过程过,不仅要利用好传统的媒介和平台,还应充分运用计算机、移动网络和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扩充校园安全文化宣传阵地,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为校园安全文化的宣传教育创立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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