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收集3篇)
来源:
财务验收审计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非审计服务资本市场
一、引言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大部分类型的非审计服务。在我国,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则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非审计服务的提供及其对资本市场的伤害问题便一直处于社会公众的争议之中。
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对现阶段我国会计公司的业务多元化与资本市场信息风险的相关性进行实证分析,即研究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信息风险?非审计服务对信息风险的影响是否通过影响财务报告质量作用的?我国会计公司在非审计服务的发展过程中是否应效仿国际“五大”剥离非审计业务?目前国内尚无学者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回答这一问题,本文拟就此做初步尝试。
在政府监管部门或学术界,尚未就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在政策、理论与经验上取得一致意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非审计服务对信息风险的影响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观点一:非审计服务会产生信息风险。这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对信息风险产生不利的影响。审计收费使客户和审计师之间建立的经济关系,甚至形成对客户的经济依赖。非审计服务降低财务报告质量;即使审计师独立地做出审计决定,投资者和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因为怀疑公司的经理人和审计师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不是股东权益最大化,也不会相信信息是可靠的,从而产生额外的信息风险。
观点二:非审计服务不会产生信息风险。这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具有协同作用,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相辅相成,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根据这一观点,非审计服务对财务报告质量产生正面影响,随着财务报告质量的提高,信息风险降低。
二、非审计服务对信息风险的影响路径及研究假设
路径一:非审计服务的增加,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进而降低信息风险。即非审计服务通过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对信息风险产生影响。
路径二:控制财务报表质量,即排除财务报告质量队信息风险的影响因素,非审计服务的增加,仍然可以对信息风险产生影响。
根据非审计服务对信息风险的影响路径,提出并检验以下两条基本假设:
H1:用财务报告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能力衡量财务报告质量,非审计服务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对财务报告质量是否产生正面或者负面影响?
H2:控制财务报告的预测能力,用资本成本和买卖价差作为信息风险的替代变量,非审计服务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对信息风险是否仍然产生影响?
三、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
根据上市公司的披露特点,为了模型回归的精确性,按照以下步骤来筛选数据。1.挑选出本年度向事务所支付了非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
2.如果上市公司未向同一家事务所支付审计报酬,则不选取。
3.鉴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质,将其剔除。
4.剔除没有明确区分审计、非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
5.结合本文所建立的模型,剔除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
四、研究模型
变量说明如下:
AbsDEV残差的绝对值;TA:总资产;NASRATIO=非审计服务费用或总费用;BTM=账面值或市值;I_NEGBTM=1,当BTM0时,STDROA:净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ROA净资产收益率;LEVERAGE资产负债率;;NUMEST:证券分析师跟踪的数量;LOSS=1当净收入为负时;否则LOSS=0;Big5/4=1事务所的规模,当审计公司是四大或者五大公司之一时;否则Big5/4=0;AUDITOPINION=1标准审计意见;AUDITOPINION=0包括持续经营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产业效应
beta:最小二乘法(OLS)回归的β值
COC:基于Ohlson-Juettner模型的资本成本
SIZE:公司市值的自然对数
SPREAD:买卖价差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2003年~2007年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同时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非审计费用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盈余管理的角度,用财务报告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能力衡量财务报告质量,以资本成本和买卖价差作为信息风险的替代变量,在国内首次验证了非审计服务的资本市场效应。研究结果显示,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后,通过验证以上两条假设,得出结论:非审计服务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并且降低信息风险。可见,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对相关披露机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非审计服务的不良后果,但没有必要像SEC一样防微杜渐,禁止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大部分类型非审计服务。
参考文献:
财务验收审计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明确投资建设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管”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试行办法。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包括区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它政府建设资金(中央、市补助资金;各种捐款、附加、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审批、上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督促和检查。
(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
(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并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司)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载体并负责对融资的资金、财务进行管理。
(六)区投资项目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七)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承担的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区域总体规划,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司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同时对重大、实事项目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和市民代表意见,然后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财政局、区城司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单位在当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变化、政府融资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同意,在资金总量内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八条凡列入区中长期建设计划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委,以列入投资项目备选库。
第九条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组织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立项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及项目调整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项目可以直接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
符合区区域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投资咨询机构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评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超出项目建议书20%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批复。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拨款程序: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或区城司审核同意后,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拨付合同工程款80%-90%。一年质保期满后,经接收单位验收合格拨付剩余工程款。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原则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项目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前期工作有征地和动拆迁且费用较大的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申请前期经费。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国债、市拨切块资金、补助资金对应相应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盘子。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或建设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的暂行规定》执行(计建设[1996]673号)。
第十七条区经营性公益项目应市场化运作,公开向社会招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批区财政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12号)实行政府采购。区监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审计局、区检察院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开标、评标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招标为项目投资方、建设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招标人。监理内容包括: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等。各监理单位按季度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则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报告项目监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大办)、区城司及项目主管单位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上述部门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区重大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建设资金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并对区城司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统筹安排资金,合理调度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主管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区财政局或区城司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财政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采取停止拨款或返缴拨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工程量、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审计,区审计局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工程项目的审计严格按《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金府[2003]35号)实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决算报告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区建设交通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司)。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审计局应在工程决算书完成后的2-4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重大办。
第八章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自综合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或被移交单位向区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相应作财务会计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区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必须将投资项目的资产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处理,相应调整委托监管的基数。
第九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区财政局、区城司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接收或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除竣工验收外,在项目一年质保期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城司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给予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不接受区财政局财务监督或对其提出的意见拒不改正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财务验收审计报告范文篇3
早在2010年笔者曾撰文《数字签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应用》,对审计报告的电子化进行过理论探讨。如今,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已经进入了实践领域。
(一)北京市社会团体无纸化年检方案介绍。为推进无纸化办公,优化年检服务,提高年检效率,节约办事成本,北京市民政局决定,从2015年起,通过改造年检系统,推行法人单位数字证书,利用电子签章实现申报材料电子化,取消文本材料报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年检事务参与方,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身份识别,并利用电子签章实现电子版年检申报材料报送。
电子财务审计报告是年检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社会组织电子审计报告流程为:首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社会组织财务审计报告电子版;其次使用数字证书签章工具,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和个人电子签章;最后向社会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和个人电子签章的电子版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的电子版财务审计报告,具备了合规性、合法性。
(二)运行效果。北京市社会组织年检无纸化工作分两期进行,首期在2015年6月前完成市级社会组织和试点区县推广任务;第二期将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将成果扩大到全市社会组织范围。首批参加无纸化年检的社会组织包括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顺义区试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该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利用数字签章功能实现了年检申报材料电子化、年检审查程序网络化、审核行为即时化、年检档案数字化。相关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化,很多地方值得借鉴,建议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大力推广。
二、推行电子财务审计报告的积极意义
(一)提高服务效率,便于信息共享。审计报告的电子化最直接的影响是可以取消文本资料的报送和传输,节约纸张,真正实现无纸化办公,更加环保。纸质审计报告的传输需要邮寄或专人送达,会消耗诸如交通费、快递费等相应的成本,并且在传递过程中会花费一定的时间,最快也要几小时,如果一份审计报告需要提交给不同的部门需要多次邮寄或传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报告通过网络能够快速传达,可以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在建设支撑系统时,还可以选择将电子版的财务审计报告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系统中备份,来实现备案。这样,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经过授权后也可以很方便地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查询到相关企业的电子审计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二)打击不法中介,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目前社会上存在不法中介伪造、变造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情况,极大地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只有具备出具电子审计报告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办理过单位数字证书和个人数字证书的事务所才能在审计报告上加盖电子签名,电子审计报告才能是合法的。现代密码技术保证了用户的数字证书和密钥是不可伪造的,所以,不法中介如果伪造、变造审计报告,他们没有合法的电子签名,无法通过验证。
(三)遏制多套账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些企业出于不同目的,会存在多套账的行为,如为了申请某种资质、办理银行贷款,往往会虚增资产和利润,而为了避税目的又会隐瞒收入减少利润,然后聘请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同目的的多套账分别出具审计报告。纸质审计报告的环境下,由于信息传输不方便,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部门、银行等很难发现这一问题。于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极高的执业风险,同时也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银行的资金安全也受到威胁。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能很方便地实时传输,每一份审计报告可以很方便地查询真伪,从而能够遏制多套账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有利于注册会计协会的行业监管。目前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对于加强行业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多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业务报备,都是对被审计单位名称、收费标准、审计意见类型、签字注册会计师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至于完整的审计报告情况注协是看不到的。在手工签名加盖章的情况下,要实现每一份纸质审计报告都在注协备案显然也不可行。这样事务所就可以有选择地进行业务报备,对于某些有问题的业务完全可以略去不报,注协是难以发现的。审计报告实现电子化以后,可以很方便地实现审计报告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备案,这样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随时了解各个事务所的业务动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
三、财务报告电子化实施的保障
(一)建立财务审计报告电子化的支撑系统。要实现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首要的保障措施就是建立审计报告电子化所需的支撑系统,包括相应的软件、硬件、人员和相应的策略、操作规程和制度。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使用这些系统制作电子版审计报告,而其他相关方要能够接受和验证这些报告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如果需要考虑审计报告备案存储,系统还需要具有安全存储、检索等功能。
(二)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和吊销。要实现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另一个首要的保障措施就是数字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这就是说,如果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签名人必须事先获取一个由权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以保证文件接收者能够验证他的身份。
具体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就应当是全国和地方的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CA中心(CertificateAuthority,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数字证书的签发、吊销等管理。数字证书代表了某个注册会计师的身份,注协通过为其签发数字证书(USBKey),表明审核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的入会申请,授予其签发审计报告的资格。注册会计师具备执业资格后,就可以使用该证书对经审核的审计报告进行数字签名来完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数字证书的获取过程与此相同)。
(三)人员培训。一旦推行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就要分期分批地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培训。由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结合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开展专题培训,详细介绍和现场演示数字证书的使用方法、电子审计报告的签发流程以及网络运行环境的要求等,并且要在培训中让广大注册会计师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做到数字证书专人专用,避免法律纠纷。同时,数字证书的制作单位应该提供技术支持和电话咨询服务。
(四)数字证书的日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颁发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字证书,用于表明其合法的身份,在电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名时,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要求各事务所建立相应的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证书介质和证书私钥的管理,做到专人使用,确保电子签章的使用与保管与本单位实体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规定一致。
(五)审计报告的实时验证。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发送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时,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章,而电子签名的结果就是以注册会计师私有密钥和原始审计报告作为已知数据运算和生成的一段新的数据,没有这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制作出电子签名。
审计报告接收者会使用数字证书(公共密钥)对收到的审计报告进行验证,验证该数字证书是否由其声明的CA中心颁发,并会验证其数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被吊销。如果这些审核项都通过,就表明被审计单位成功核实了电子签名,证明该报告是?特定的具备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审核,并且该审计报告签名以后未经改动。如果在注册会计师签名完成后,审计报告再有任何改动,都会造成签名验证失败,所以,对已签名报告的任何改动都是无效的。验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比起纸质办公条件下验证印章和签名的真伪会更容易和直观。
(六)电子审计报告的检索服务。财务审计报告的电子化为不同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性,与此同时也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就是电子财务审计报告允许哪些人员或机构来查阅,因为财务信息是企业重要的商业机密。注册会计师协议可以提供电子财务审计报告的存储系统和查询系统,向相关方提供查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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