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文章(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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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文章篇1

关键词: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刑事立法影响

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是环境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环境刑法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等是通过不同的环境刑事立法模式体现出来的。同样,环境刑法对环境行政法的依赖性是环境刑事立法者必须考虑的因素。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在各国刑事立法模式中的体现也各有不同。

一、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对国外环境刑事立法之影响

各国大规模的环境立法具有相同的立法背景,都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进行的。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在大量的环境行政立法及其刑事罚则仍然没有控制住因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带来环境质量恶化势头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存环境,有效遏制污染,建立环境污染综合管制体系的需要,通过环境刑事立法,突出以刑罚手段惩治危害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模式、科技实力状况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各国的立法习惯、立法技术等有诸多不同。根据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方式的不同,可将立法模式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由刑法典加以规定,这几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采用的立法方式,即在刑法典中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或者至少设置几个条款对环境犯罪及其刑罚做出专门的规定。

第二种形式,创制特别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及其刑罚做出规定。例如,1970年日本第64届国会通过的《公害罪法》,是具有刑法附属法规性质的特别刑法,从立法上确认了危害环境的犯罪性质,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第三种形式,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的判例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和环境行政法中的环境刑事法规来惩治环境犯罪,英国判例法作用较大,美国成文法作用较大。

二、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之影响

在我国目前环境刑法的渊源,有两种:其一,我国刑法典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这是环境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罪名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整节的规定之中。其他一些派生性罪名散见于各章节中。如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第八节中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九章渎职罪中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动植物检疫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等。其二,附属环境刑法。附属环境刑法即规定于环境行政法当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3条有关追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这是狭义的环境刑法,广义的环境刑法还应该包括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但是从学理上分析,我国的环境刑法还应包括一些新的罪名如拒不执行环保命令罪,以及经过改造的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律条款。

应该说这样的环境刑事立法对污染破坏环境者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而且确实有一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刑事制裁。但是就总体而言,《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每年都会发生数起特大和重大污染事故,但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为少见,大多数案件都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罚(行政罚款)代刑(刑事制裁)的方式解决。这与我国环境刑法体系在设置之初就具有的行政从属性密不可分。如何完善环境刑法中必要的行政从属性,防止过多的行政从属性,以便于环境刑法有效的发挥刑罚功能?这是对我国目前环境刑法体系设置的重要挑战。

三、环境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

笔者认为,“环境刑法”作为一个偏正结构的词语,“刑法”为主语,在主语之前添加“环境”这一定语,将“刑法”涵盖缩小到特定的范围,一方面表明了环境刑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的种属关系,另一方面也说明作为种概念,环境刑法与刑法的概念有所剥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身的特点,这也是环境犯罪有

别于传统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正如前文所述,我们知道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传统刑法的社会关系,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刑法其所保护法益的独特性与以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这样的价值理念下建立起来现行环境刑法体系是不适应的。所以鉴于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必须将环境犯罪与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相区分。

鉴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建议现阶段我国应该采取修订刑法的模式,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设为一章,将分散在《刑法》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以增加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同时,增加、修改、具体化现行环保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的内容,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考虑采取特别环境刑法的模式。

现阶段,我国不能仿照日本采取特别刑法模式(程序和实体相结合),是因为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有对于危害环境罪的规定。虽然环境犯罪有其特殊性,但是如果单独设立一部《危害环境罪法》,一方面与我国现有的立法水平不相适应,不利于维护刑法的完整性,加之我国已有刑事诉讼法。在很多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不能通过特别环境刑法规定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又有不利的一面。过分的行政从属性,将使环境刑法在环境行政法立法缺失或者环保行政行为基础违法时,处于尴尬的境地,从而削弱了刑法在处理环境犯罪问题上的权威性和刑罚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环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沟通上也有待加强,要求各部门恪尽己职。所以在环境刑法的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好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泛滥的问题。

笔者认为研究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不是简单地将行政法从环境刑法中剥离,而是在环境刑法对行政法的依赖性与行政法的执行效能直接影响刑罚的适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发挥环境刑法的刑罚功能。这有利于我们在环境犯罪控制中,既能够合理地利用环境行政法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罪状构成功能,又能够进一步发挥环境刑法独立的刑罚制裁与预防控制作用,有利于保护我国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

[3]刘振英,中国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节能环保文章篇2

[关键词]新时期村镇建设环境保护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7)02-0001-01

引言

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工作,对促进村镇发展,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对村镇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需要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存在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村镇建设的综合效益。

1新时期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的现状分析

1.1现状分析。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中,应该正确把握环境及法律政策变化的新动向,落实各项要求,推动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进步。具体来说,在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工作中,应该注重发展循环经济,搞好节能减排工作,为村镇全面发展奠定基础。通常村镇煤电行业的技术含量高、技术需求大。煤、电、油产业都是高耗能、高排放产业。村镇循环经济发展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在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的背景下,需要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让节能和环保责任制得到强化、节能和环保的技术改造与科技创新稳步推进,将降低村镇企业的能耗,节能与村镇环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增强。

1.2存在的不足。例如,污染严重问题,近年来,乡镇企业取得较快发展。但是,它们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也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很大负面影响。此外,农药、化肥的不当使用也给村镇生态环境带来很大破坏。

2新时期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2.1保持村镇的景观特色。不同村镇地区的乡村景观,都有着自身特色,有着鲜明个性。在存在景观设计时,要保持这些具有特色的景观,对其进行继承,并进一步发扬光大。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村镇,对他们具有民族特色的景观和风土人情,在村镇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对其进行有效利用,将这些有民族特色的景观与村镇景观有机结合。此外,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时,要适当运用现代设计技术和高科技手段,考虑当地居民心理接受和认同感,防止破坏当地具有特色乡土文化,保持乡村景观特色,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镇景观,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环境。

2.2注重村镇建设的生态与节能。生态节能也是村镇建设必须树立的理念,这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作,不仅在设计时需要树立生态节能理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在建设时更需要采取措施,做好村镇房屋建设、采光、供水、供电等工作,在保证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同时,做到生态节能。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它们对村镇建设效果产生的影响是直接的,在村镇建设中,必须落实环境保护理念,促进工作水平提升。

2.3提高村镇建设的艺术化设计水平。村镇建设中,需要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运用人性化设计方法,加强对存在环境的保护工作,在促进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与自然和谐相处。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中要运用人性化方法,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是一种新型的方法和模式,有利于村镇景观的生态化,也有利于村镇的可持续发展。

2.4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尽管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步,但在能源和环境政策出现新变化,新动向的形势下,为了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的节能和环保水平,今后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例如,推行村镇企业负责人环境保护制度,乡镇煤矿企业、电厂粉煤灰以及产业延伸环节中废弃物,应该采取循环与综合利用等技术,为创建资源、环境、经济和谐发展的村镇提供技术支撑。此外随着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的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脆弱性愈加显现,低工资、低成本、高投入、高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越来越不具有竞争优势,这也是造成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对相关的调查显示,近些年来村镇建设发展较快,对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但农村劳动力和农业技术较往年并没有较快增长,由此引起供求不对称,很多地方的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受到制约现象,必须采取完善措施,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2.5重村镇建设的环境保护及创新工作。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利用村镇的人才、资金、技术优势,落实能源和环保法律政策要求,加大风能、太阳能开发和利用工作,提高村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宣传教育,推动乡镇企业所有员工水平和综合素质。抓好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在能源领域,主要是重视技术研发工作,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节能水平,促进能源得到有效利用,并注重对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些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对村镇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必须完善相应措施,把握好环境及能源法律政策变化的新动向,以更好落实这些规定,提高村镇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水平。

3结束语

总之,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关注国家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变化发展情况,认识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加强科研,推进技术创新,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村镇建设及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村镇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提高村镇建设的环境效益,为人们日常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参考文献

[1]蒋世昌.现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问题探讨[J].企业导报,2013(7),22

[2]陈璐.城乡统筹背景下的村镇建设管理――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18-19

节能环保文章篇3

论文论文摘要: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宪法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义务主体设定普遍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这应该是当下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最后,考虑到章名和行文的问题,如果将上述条文改为:“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也依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为一方面对环境的保护义务并不限于一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样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又遗漏了“单位”这样的义务主体,对环境义务的规定仍不全面。综上,笔者从比例原则和效率原则出发,建议对“环境义务宪法化”的完善采用“义责结合型”的设计模式,具体的做法是对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进行补充和删改,即删除第二款“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因为这一款一来与第一款关于国家保护环境的宏观规定在总体上不协调;二来需要国家组织和鼓励的“自然资源”并不限于森林,它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也并不显得更加特殊和更加重要,所以这样规定反而显得挂一漏万、得不偿失。删除这一款后,增加“个人和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这样与第一款刚好形成“国家”、“单位”和“个人”三类义务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由于我国宪法的“总纲”主要是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主要方针和基本国策的规定,而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所以将其规定在“总纲”之中也应该不会显得突出和优越

节能环保文章篇4

二、毕业设计实践环节应注意的事项

1、“毕业设计”实践环节在全部毕业学分中占有一定学分;

2、“毕业设计”实践环节从起步到毕业答辩结束历时至少4周以上;

3、“毕业设计”实践环节包括两部分内容:①完成“毕业设计”所开发的应用程序;②针对所开发的应用程序书写“毕业设计”说明书(即论文);

三、毕业设计实践环节应先完成的工作在毕业设计实践环节之前,应向有关主管设计工作的单位或老师上报如下材料:①《毕业设计实践环节安排意见》(包括领导小组名单,毕业班专业、级别、性质、工作计划安排、实践环节工作步骤,指导教师名单,学生分组名单)、②《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一式两份(要求认真审核、填写指导教师资格,包括职称、从事专业、有何论著,每人指导学生不得超过一定人数,兼职(或业余)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根据情况酌减)。

四、关于“毕业设计”工作的过程步骤

1、“毕业设计”题目的选择选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选题必须符合计算机专业的综合培养要求;②应尽可能选择工程性较强的课题,以保证有足够的工程训练;③毕业设计工作要有一定的编程量要求,以保证有明确的工作成果;④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结合较大型任务的课题,每个学生必须有毕业设计的独立子课题;⑤选题应尽量结合本地、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项目,在实际环境中进行。总之选题要体现综合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先进性原则、量力性原则等选题时要达到以下目标:①选题与要求提高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②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③掌握软硬件或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能力;④提高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⑤提高协作配合工作的能力。

2、“毕业设计”题目审核有关单位将毕业学生选择的题目填写在同一个“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中的“毕业设计安排表”相应栏目中,,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3、“毕业设计”应用程序开发实施(大致用时安排)①需求分析阶段(约一周时间完成)②系统分析阶段(约一周时间完成),同时完成毕业设计说明书前两章资料整理工作。③系统设计阶段(约一周时间完成)④代码实现阶段(约三周时间完成)同时完成毕业设计说明书第三章、第四章资料整理工作。⑤系统调试阶段(约二周时间完成),同时完成毕业设计说明书第五章资料整理工作。⑥投入运行阶段(约一周时间完成),同时完成毕业设计说明书中第六章资料整理工作。⑦毕业设计说明书的整理定稿阶段(约二周时间完成)一份完整、规范的毕业设计说明书应大致包括以下项目(各院校要求不完全相同):摘要及关键词AbstractandKeywords目录

正文

第一章引言

1、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2、本论文的目的、内容及作者的主要贡献

第二章研究现状及设计目标

1、相近研究课题的特点及优缺点分析

2、现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本课题要达到的设计目标

第三章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1、研究设计中要解决的问题

2、具体实现中采用的关键技术及复杂性分析

第四章系统结构与模型

1、设计实现的策略和算法描述

2、编程模型及数据结构

第五章系统实现技术

1、分模块详述系统各部分的实现方法

2、程序流程

第六章、性能测试与分析

1、测试实例(测试集)的研究与选择

2、测试环境与测试条件

3、实例测试(表格与曲线)

4、性能分析

第七章结束语致谢参考文献⑧完成毕业设计及毕业设计说明书的撰写工作后定稿大多要以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4、“毕业设计”的上报及内容的存储方式各位学生的设计成果要以指导教师所在的组为单位,把设计成果包括(论文、源程序、可执行程序、答辩稿等),以光盘或软盘等形式上报给指导老师。然后指导教师以组为单位,以各位学生姓名建立文件夹,并把相应学生的毕业设计(包括:应用程序系统、毕业设计说明书和答辩时的幻灯片演讲稿)保存其中,每组一张(或多张)光盘,以方便答辩之用。

节能环保文章篇5

[关键词]油田建筑;节能技术;环境

中图分类号:S2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092-01

一、油田建筑施工中应用节能技术的必要性

传统的油田建筑施工方式所产生的噪音污染、施工扬尘、植物移植等,都对生态环境有一定的破坏。当前,我国的资源短缺、环境破坏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坚持节约资源这项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生产方式转变为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人口的关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因此,企业应该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活动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实现绿色环保经营,节约能源,减少对资源的浪费。

解决我国当前的能源问题,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节能降耗。将节能技术应用于油田建筑施工中,可以获得一定的环境效益,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种环境效益可发生转化,变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实现绿色节能降耗。油田建筑施工中应用节能技术,在建筑施工中充分融入节能环保意识,有利于改善油田企业建筑施工技术,改变油田企业的生产结构,降低资源消耗,使得油田企业形成良好的社会形象,而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又可转化为经济效益,有利于油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油田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应用现状

2.1油田建筑施工人员节能意识薄弱

在油田建筑施工过程中,多数施工人员节能意识薄弱,甚至企业的管理人员并没有认识到环保节能技术的重要作用,或者只是空喊节能的口号,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充分落实环保节能技术。除此之外,因油田建筑施工人员缺乏节能意识,导致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并不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环保节能技术的应用,制约油田建筑施工整体质量的提高。

2.2油田建筑施工工艺缺乏环保

一部分油田建筑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用了过于陈旧的施工机械设备,浪费了大量的资源。甚至部分油田企业管理者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忽视了对油田建筑施工设备的更新,仍然在使用一些消耗水、电资源较多的施工设备。从短期来看,使用旧的施工设备的确降低了施工成本,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必然会浪费大量的资源。除此之外,使用老化的建筑设备,将极大降低建筑施工效率,对油田建筑的施工进度也有影响,进而制约施工整体质量的提高,更无法保证节能环保技术充分发挥作用。

2.3缺乏完善的环保节能管理制度

油田企业管理者并没有充分认识应用节能技术的重要性,在油田建筑施工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环保节能管理制度,并未对环保节能技术的应用作出明确的管理责任,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不健全,只依据一些简单的书面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环保节能管理,评价体系也不完善,很难做到合理评价环保节能技术的应用效果。缺乏对环保节能技术应用状况的实时监督,导致应用节能技术时,执行力不强。常见的现象就是无章可循,甚至是有章不循,不利于充分发挥环保节能技术的重要作用。

三、油田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应用措施

3.1提高油田建筑施工人员的节能意识

提高油田建筑施工人员的节能意识,首先应使油田建筑施工人员认识到将节能技术应用于油田建筑施工的重要意义,增强油田建筑全体施工人员的节能环保意识;其次,组织施工人员参加相关培训,促使其培养良好的节能环保习惯,使其能够主动学习了解环保节能技术,并巧妙融合先进的节能技术与专业的施工技术,建立完善的环保业绩考评制度并切实落实,做好责任分配工作,明确责任要求,使油田建筑施工人员深切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环保责任。

3.2改进油田建筑施工工艺

油田建筑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切实落实环保节能技术,引进先进的施工工艺,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能源,用节能环保的施工设备替换老化陈旧的施工设备,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资源浪费。注重引进节能环保型的施工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施工技术与施工设备,严格按照操作标准操作施工设备。

3.3完善环保节能管理制度

保证环保节能技术顺利施行的先决条件就是建立切实可行的环保节能管理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完善环保节能管理制度,保证环保节能技术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完善的环保节能管理制度的目的不是将现有管理制度再重新制定,而是以现有制度为基础,从油田企业自身情况出发,分析查找问题,为满足规范管理的需要,提高油田建筑的施工效率,针对油田建筑施工中存在的能源浪费问题,对现有的环保节能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环保节能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使得油田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应用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除此之外,为保障环保节能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应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对环保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结论

在油田建筑施工中充分应用环保节能技术,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但是,在节能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油田建筑施工人员节能意识薄弱,油田建筑施工工艺缺乏环保,缺乏完善的环保节能管理制度等。对此,应提高油田建筑施工人员的节能意识,改进油田建筑施工工艺,完善环保节能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节能技术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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