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分法的基本原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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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分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专业课程;作物育种学实验;实践教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031-03

《作物育种学》是农学等专业的主干课程,是研究作物新品种选(繁)育理论与方法的科学。基本内容包括创造优良品种和良种繁育两个方面,其中,良种繁育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种子科学,新品种选育是当今“作物育种学”的主要任务。当今,农业的基础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优质、高产、高效作物新品种的培育已经成为科技领域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必须大力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加强《作物育种学》的教学工作。

一、《作物育种学》的学科特点

作物育种学主要以遗传学和进化论为基础理论,涉及植物学、植物生理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学、农业气象学、生物统计与试验设计、生物技术、组织培养、作物栽培学、作物耕作学、生态学等许多学科,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1]。作物育种学与其他专业基础课不同,它要在生产实践中直接应用,既要掌握理论知识,又要具备实践技能,实践性强是作物育种学区别于其它学科的一个显著特点。“育种学发展到今日,虽然其科学的成分日益增多,但由于生命运动过于复杂,迄今还有许多未知的领域。因此,育种的成就不仅依赖于科学,而且也依赖于尚未上升到理论的经验。”[2]换句话说“育种学也是一门艺术”[1],艺术需要实践,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这需要长期的磨练和积累。理论教学使学生掌握育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实现育种目标的主要途径,但育种的理论与方法只有回到实践中去,学生才能充分理解,形成具体的内涵,否则是抽象的、朦胧的。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启发学生的思维,更好地掌握育种理论的精粹。因此,《作物育种学》教学既不同于以系统理论学习为主的基础课教学,也有别于培养技术实用型人才为主的课程教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应用学科,涉及学科面广、融合交叉性强。《作物育种学》教学中实践教学应该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作物育种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1999年大学本科扩招之后,学生就业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以前的分配就业转变为双向选择就业。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学生既要掌握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实践动手能力。为了扩大就业面,增加就业机会,教育部门要求扩充学生的知识面,开展“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教育[3]。在这种人才培养思路下,教学为了面向就业市场,必须减少专业课的课时以增加素质教育课程,并重视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这样,势必要减少理论课的时间,相应增加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和实习教学)的时间。但是,长期以来,实验教学都是以教师为中心,安排几个验证性实验,学生按照教师设计好的实验步骤进行,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是认知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往往忽视了学生自主获得知识的潜在能力和理解知识的差异性,掩盖了学生的个性发挥,忽略了学生积极思维和创新意识,不利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并且,这样的实验教学也忽视了其目的——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以我校为例,最新教材《作物育种学总论》[4]有20章,一般只能安排56学时,其中,实验课16学时,约占30%。《作物育种学各论》[1]编排了32种作物,一般选择讲授当地主要的几种作物,也只能安排56学时,其中实验课16学时,约占30%。按传统的做法,每个实验一般必须在3~4个课时完成,因此只能安排一些简单的验证性实验,目前作物育种学的实验教材都是这样,无法对育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进行实验设计,未能建立起与理论教学相呼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实习教学环节是在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完成后进行的,其目的是在实习过程中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生产上的实际问题。以我校为例,安排80学时(4周),按照不同的作物进行。由于学时数和作物生长季节的限制,很难顾及实际工作中的主要育种途径和育种全过程,也难以建立起与理论教学相呼应的实习教学体系。这样,尽管经过了理论、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学生对育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还是处于混沌状态。实践教学必须与理论教学相呼应,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掌握育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在实践中灵活应用。

三、《作物育种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具体内容

育种过程是人工进化过程,与自然进化过程一样,包括变异、选择、遗传三个环节。创造变异和选择变异这两个环节体现在各种育种途径和方法中。图1概括了育种学原理的基本框架,列出了主要的育种途径与方法,包括选择育种(包括无性繁殖方式的芽变)、杂交育种、回交育种、诱变育种、远缘杂交育种、倍性育种、杂种优势利用、轮回选择、细胞工程育种、转基因育种、分子标记辅助育种等。

杂交育种是通过有性杂交创造变异,在杂种后代中选择目标变异的过程,其理论基础是有利基因的重组和目标个体的选择;选择(系统)育种的实质就是选择自然变异,其选择变异的方法与杂交育种是一致的;回交育种、远缘杂交育种、轮回选择育种是特殊的杂交育种,因此,杂交育种是最基础的育种途径,应用最广泛、最富有成效,集中体现了育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该作为实习的一个重要内容。杂种优势利用在生产上应用广泛,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等。育种过程包括亲本(自交系)选育和组合选配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都建立在杂交育种的基础上,但其主要的理论基础是杂种优势形成理论和杂种优势实现途径的理论,具有独特的、完整的理论体系。转基因育种和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是当今发展起来的新技术。转基因育种打破了物种之间的生殖隔离,使得基因能在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之间交流,创造变异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分子标记辅助育种实现了传统的表型选择向基因型选择的转变,选择变异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可以使育种从经验变为科学[5],已经显示出其重要的育种地位。诱变育种和倍性育种的核心内容是诱变技术,如基因突变和染色体加倍技术,学生相对容易掌握。细胞工程育种主要是指利用花药组织培养、原生质体培养、体细胞融合等技术进行育种,这些技术属于生物技术范畴。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杂交育种、杂种优势利用、转基因育种、分子标记辅助育种等4条育种途径基本概括了主要的育种原理和方法,是普遍应用、成效显著并代表未来发展的育种途径。前两者一般称为传统育种,后两者一般称为分子育种,后两者建立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实践教学应该把以上4条育种途径作为重点,但是以上内容要安排实验,每个实验仅仅用3-4节课是无法完成的。为此,必须对实践教学进行改革:1)总论安排56学时,详细讲解育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重点讲解杂交育种、杂种优势利用、转基因育种、分子标记辅助育种4条育种途径;各论安排40学时,主要讲解自花授粉作物(如水稻和小麦)、常异花授粉作物(如棉花和油菜)、异花授粉作物(如玉米)等代表性作物,重点讲解表1中与实习相关的内容,与后面的实践教学相呼应。2)实验教学和实习教学结合起来,安排96个学时,具体见表1。受课时数的限制,只对不同作物共通的育种基本原理和方法安排实习,触类旁通。鉴于此,安排杂交育种、杂种优势利用、转基因育种、分子标记辅助育种4条育种途径,对育种的整个过程(一种作物完整的生长周期)进行实习。这样的实践教学完成后,学生可以较好地了解育种的完整程序,理解育种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四、《作物育种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实施方法

作物育种学作为农学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一般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修完后,在三年级开设。对我校来说,若按本文的改革思路,在开设作物育种学实践教学(三年级下学期)之前,已经修完了植物学、生物化学、植物生理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学、农业气象学、生物统计与试验设计、生物技术与基因工程操作、组织培养、作物栽培与耕作学等课程,并且都有实验课教学,已经掌握了较全面的实验技能。此时,应该由以加深理解基本概念和训练基本技能为目的的验证性实验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转变,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及查阅中外文资料的能力;培养锻炼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科研素养。

具体做法是,以上4条育种途径,设计5个项目(表1),分别由5个老师指导,由学生自己进行实验设计,要求涉及育种的完整程序。考虑作物生长季节和学生的课程安排(三年级上学期学总论,三年级下学期学各论),实践教学于三年级下学期开始,四年级上学期结束,跨一个学年。实习内容和选择的代表性作物与其生长季节相适应,力求了解作物生长的一个周期。做到人人参与项目设计和实施的过程,在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理解和掌握育种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这样“以项目为主线、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改变以往“学生按照现成的实验步骤做”的被动的教学模式,使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同时也是对实验设计者、实验指导者和实验管理者的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的有效检验和促进,有利于教学相长。

参考文献:

[1]盖钧镒主编.作物育种学各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1-9.

[2]侯喜林,房经贵,陈发棣,等.《园艺作物育种学》教材建设的思考[J].中国农业教育,2001(3):31-32.

[3]王茜龄,余茂德,敬成俊.桑树栽培及育种学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蚕学通讯,2010,30(1):57-59.

[4]张天真主编.作物育种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5]万建民.作物分子设计育种[J].作物学报,2006,32(3):455-462.

变分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自动控制原理高等数学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4)26-0005-02

自动控制原理是国内各高校本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和必修课程,其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占据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该课程中抽象的理论概念多、数学含量大,高等数学和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等课程是自动控制原理课程的数学基础,必然成为学好自动控制原理的重要先修课程。其中涉及较多的包括高等数学课程中的微积分和线性微分方程,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课程中的复数计算和拉普拉斯变换等内容。本人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较为详细地总结了自动控制原理课程中的数学问题以及相应的教学方法。只有做好数学基础与自动控制原理课程的知识衔接,才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

一自动控制原理与高等数学的关联

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电类工科专业中,高等数学的作用日益提升。自动控制原理课程中所用高等数学基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微积分

高等数学课程中的微积分知识贯穿了自动控制原理课程的始末,渗透到数学模型、时域分析法、根轨迹、频域分析、校正以及离散系统、非线性控制、状态空间等各个章节。学生对微积分的学习是在大学的第一个学期,所以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如果遇到函数求导或者积分计算时,不是直接给出结果,而是通过板书的形式给出具体的计算过程。这样可以让学生更清楚地理解问题的思路和结果的产生过程。而对于复杂的微积分计算,为了不影响课程的进度和学时限制,即使直接给出数学结果也会让学生在课后对其进行验算。这样不仅让学生认识到数学基础在自动控制原理课程中的重要性,也会进一步促进学生用数学的思维来理解该门课程中的后续知识。

2.线性定常微分方程

在控制系统时域数学模型一章中,首先学生接触到的就是线性微分方程,这一部分也是高等数学下册的重点教学内容。这一节课的教学重点就体现在理论与应用的联系方面,如何将以前学过的微分方程与电路、机械等实际的系统结合起来。例如R-L-C无源电路和弹簧阻尼模块的时域数学模型就可以用二阶定常微分方程来描述,让学生重点理解方程中的输入和输出变量。

3.幂级数及其求和

Z变换是学习线性离散系统的数学工具,也是学好离散系统分析和校正的基础。Z变换的基本方法是利用定义得到的级数求和法,正好也是高等数学下册的内容。而采用幂级数法(综合除法)进行Z反变换与部分分式展开等方法相比较具有计算量小、直观等优点。所以在线性离散系统分析这一章的教学过程中,我们会尽力引导学生回忆幂级数及其求和方法。

二自动控制原理与工程数学的关联

复变函数和积分变换理论一直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为之提供方法和工具,被电力系统、通信与控制等许多领域应用。在自动控制原理课程中,涉及的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的数学基础非常多,而这门工程数学课程又是考查的课程,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就会进行适当的教学改革,增加复习的内容。

1.拉普拉斯变换

在学习控制系统的数学模型时,首先接触到的就是拉普拉斯反变换方法求解线性微分方程。所以在学习数学模型知识之前,利用至少一个学时的时间对傅里叶变换和拉氏变换的知识作一个有针对性的复习,使两门课程知识融会贯通。尤其是拉普拉斯反变换,我们会根据象函数极点为相异实根、共轭复根、重根三种情况分别求解反变换后的原函数,使学生更好地学习线性定常系统微分方程的求解。传递函数是自动控制原理课程的主要数学模型,拉普拉斯变换对于理解系统的传递函数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傅里叶变换

傅里叶变换是拉普拉斯变换的基础,也是线性系统频域分析法中数学模型频率特性的理论依据。频率特性的概念是通过在正弦输入作用下稳态解描述系统动态响应过程而引出的,笔者在给电类专业学生讲授频率特性概念时,会根据傅里叶变换的物理意义,介绍其在自动控制原理课程中的应用,进而使学生对这两门课程的联系有了更深的认识。

3.柯西幅角原理

奈奎斯特稳定判据是线性系统频率域判定稳定性的有效方法,其数学基础则为工程数学里的柯西幅角原理。通过使自动控制原理的闭环传递函数与幅角原理的原函数相对应,

并假设包围区域为整个s左半平面,将幅角原理的包围的零极点个数之差转换为s左半平面开环极点与闭环极点个数之差,最终得到奈奎斯特稳定判据。

三结束语

自动控制原理是电类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高等数学和工程数学是大专院校各工科专业的重要基础课,也是自动控制原理课程的先修课程。本文主要探讨了自动控制原理课程中的数学问题、知识衔接问题以及相关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姜文娟.《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与《自动控制原理》课程的整合[J].教育教学论坛,2013(41):212~213

变分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篇3

一.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1];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其内涵由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二.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

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宪法典中没有明文。如在美国,有的学者谈论宪法原则时认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并从这一原则中派生出美国宪政的另一项原则,即限权原则。[2]这三项原则实际上确立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理。在日本,国民主权、和平主义与基本人权保障是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把它描述为宪法的灵魂。在这些国家宪法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解释或具体的宪法判断过程得到说明和解释。[3]

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宪法原则。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正文,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序言。采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宪法原则的表述比较明确和统一,便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理解和解释。但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是宪法原则内涵的表述与宪法典规则之间会发生不吻合的现象,对具体的宪法解释设定不必要的范围。目前,在宪法典中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在具体规定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原理),代表性的国家是韩国。韩国宪法在序言中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规定了国际和平主义、民主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国家与文化国家等原理。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典第一章中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原则。保加利亚宪法(1991年)第一章以24条的篇幅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1)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全部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司法权;(2)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原则;(3)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地位的确认,规定宪法是最高法,其他法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的所有条款均直接有效等;(4)宣布保加利亚共和国是法制国家等。葡萄牙宪法(1982年)在宪法序言之后第一编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专门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共有11个条款。其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1)规定葡萄牙共和国为民主的法制国家;(2)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统一而不可分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规定行使主权,国家服从宪法,并且以民主化法制为基础;(3)国家实行单一制,并尊重地方政府的自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的民主分权;(4)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5)规定了国家的基本任务;(6)规定普选和政党的基本原则等。从规定基本原则的结构安排看,宪法原则在宪法序言和具体制度之间起到价值上的承前启后的作用,以保障宪法在运行过程中保持价值上的统一性。

三.宪法原则具体内容的分析

宪法原则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价值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从各国宪法结构和发展过程看,宪法原则主要由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组成。

(一)民主原则

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价值趋向首先是民主价值,以民主作为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同国家的宪法以不同的形式确认了民主的意义与功能。毫无疑问,民主原理是宪法原理中的核心的概念,在宪法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主的概念经过历史的变迁已成为多样化的概念,其内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既要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又要保障少数人利益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体系,其中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又是民主原理的更为核心的概念。

在宪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从宪法理念角度对民主的概念进行分析始于1952年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在政党解散的判决中宪法法院对“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做出了解释,认为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排除各种暴力或肆意性支配,是尊崇多数人意志,以国民自决、自由与平等为基础的法治国家的统治秩序。这一秩序包括具体化的人权、生命权的尊重、国民主权、权力分立、政府的责任、行政的合法律性、司法权的独立、多党制与政党机会的平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宪法的基本内容与民主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如离开民主主义价值,宪法体制是不能存在和发展的。

在宪法体系中民主原则发挥重要的功能。首先,在宪法体系中民主主义提供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即创设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基础。宪法所体现的民意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形成与检验民意的基本途径是民主程序。特别是普遍实行代议制政体的背景下,民主原则直接构成宪法体系运作的指导性原理和基础。其次,民主原则为宪法体系中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提供规则与途径。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是各种利益平衡基础上实现的,以公开、平等为基本规则的民主原则保持了政治的理性与正当性,并赋予宪法广泛的合理性基础。再次,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起到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表现为一种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使社会各个阶层能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参与政治过程,发挥相互制约的功能。第四,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获得自我矫正的机会与途径,使民主的价值得到健康的发展。民主在宪法体系中既有积极的功能,同时也存在消极的功能。按照传统民主主义理论,多数人统治是正当的,多数人意志一般情况下是理性的。但宪法体系中的民主并不以是否代表多数人意志为判断理性的唯一依据,维护少数人意志的理性是现代民主发展的重要内涵。如发生多数人意志出现非理性时,宪法体系能够有效地消除多数民主所带来的弊端。

在宪法体系中多数决获得正当性的根据主要在:一是多数的数的优位或事实势力的优位成为多数决正当性或效力的根据;二是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作出合理决定的可能性比较大;三是从经济民主主义观点看,利益的极大化成为正当性的基础;四是从自由的观点看,自由价值有可能提供正当性基础;五是从现实生活看,多数决能够极大限度地保障政治的平等与和平。从这种意义上讲,民主一方面为宪法的发展提供事实和价值层面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在宪法体系中获得矫正其弊端的制度保障。

各国宪法在其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过程中,以民主价值的维护作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不同的形式规定了民主的意义。作为政治原理的民主主义在宪法体系中的具体运用表现在不同的领域,主要有:宪法普遍规定国民主权原则,确立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基础;社会成员直接参与政治过程的途径与机制,规定直接与间接参与形式;国家统治正当化的基础与少数人利益的宪法保障机制;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多数决原则与具体运用规则;宪法与政党制度的相互关系;选举制度的原则与运用等。可以说,宪法制度的所有内容与民主价值有关,民主问题的研究自然成为研究宪法制度的出发点。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和概括的治国原理,是一种法的统治形式,已构成现代文明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现代社会法治理论是内涵十分丰富的知识体系,既要反映人类追求的法治理论,同时也要反映人权保障的实践要求。1959年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有关法治的报告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法治理想的综合性的反映,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确认了如下法治原则:(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造和维持使个人尊严得到尊重和维护的各种条件。不但要承认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还需要建立为充分发展个性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持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德里宣言》提出的法治“集中表现了全面正义的法治要求”[4]可见,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其中,保障人权又是现代法治本质的内涵。成熟的法治是人权价值普遍受到尊重的理想状态。人权和自由是“法治理想最高最广的发展阶段,它们超出了纯法律的范畴,进入了政治、经济和哲学的领域”[5]法治作为普遍尊重人权的一种制度,反映社会变迁的要求,具有浓厚的文化基础。

转贴于法治是历史的概念,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法治以新的内涵。但无论社会的发展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法治所体现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是不变的。法治原理实际上构成现代国家的原理,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法治国家的概念。法治国家概念本质上是与宪法秩序有着密切关系的政治概念,经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以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法治国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到了18世纪,法治国家作为与自由主义宪法国家相同的概念,形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为了保护基本权利需要从宪法规范角度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国家的活动应限于人的自由保护领域等。19世纪以后,法治国家进入到市民的法治国家阶段,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法治国家基础,如成文宪法的制定、权力的分立、基本权的保障、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行政的合法性、宪法裁判制度的功能等都是市民社会中法治起到的功能。但是,随着社会矛盾的出现与冲突的加剧,法治国家从形式主义法治国家向实质主义法治国家转变,出现了实质的法治国家形态(materiellerRechtsstaat).实质法治国家重视国家的形式与实质,同时保障合法性与正当性,力求协调法和法律价值。其理论基础是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建立社会共同体和平生活的环境,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宪政理念的变化,法治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强调了法治国家的实质内容,成为区分于一般法律国家概念的价值体系,重视法律内容和目的,建立了以正义、平等与自由价值为基础的法治概念。

法治国家原理在宪法体系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体现宪政理念的宪法秩序。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统一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在宪法体系中法治国家的原理具体通过法治主义的实质要素与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得到体现。[6]

法治主义实质要素包括:1。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保障。根据宪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存在的最高价值,而且也是优越于其他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构成人权的核心内容。各国宪法无论是否在宪法典上规定人的尊严问题,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它是建立宪法体系的价值和制度基础。2。自由价值。法治国家的自由价值通过宪法规定的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等自由价值得到具体化。从本质上讲,自由是宪法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自由价值的维护既是法治国家的实质要素,同时也是宪法体系的核心价值。3。平等价值。在宪法体系中平等是人的基本要求和存在方式,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实际上,宪法体系是在平衡自由与平等价值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自由的牺牲可以保障平等价值。作为在宪法体系中生活的人们,应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平等权,这种平等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平等,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平等权作为权利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所有的国家权力产生约束力。总之,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的维护是法治主义实质内容的基本要素,同时构成宪法体系的价值基础。

法治主义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最高性价值。德国学者克纳德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通过法治国家秩序,赋予国家及其功能以统一的标准与形式。法治国家各种要素中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法的最高性(PrimatdesRechts)。[7]他在解释法的最高性时提出,法的最高性并不意味着以法律规定所有的社会领域,即使在法治国家中也存在不必通过法律调整的领域,但一旦对某些领域以法律作出规定后,应保持其优位的地位,使法律具有正当性与稳定性。在宪法体系中,法的最高性一般分为宪法优位与法律优位两种形式。宪法优位要求一切国家行为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国家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都受宪法的约束,不得侵犯宪法规则。即使以宪法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也不得限制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法律优位是指以立法的形式进行的国家行为应优先于其他国家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切国家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按照克纳德的解释,法律是以民意为基础的,是依民主的、政治意志形成方法制定的,法律优位实际上是实施法律的合理化与自由保障作为前提的。2。人权保障价值。法治国家出发点和目标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整个宪法体系也要遵循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在宪法体系中人权价值是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而得到体现的,并不独立构成宪法原则。如果把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作为相互独立原则加以界定,有可能在论述与逻辑上遇到相互重复或不一致的现象。人权的宪法保障既包括宪法体系内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包括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在现代宪法体系中的人权一般具有两重性,即作为主观公权的基本权利和作为客观宪法秩序的基本权利,每一种权利通常具有主观性与客观秩序的性质。形式或制度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是法治实质要素的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制度化,是宪法本体价值的载体。3。权力分立价值。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法治国家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合理的分工,使不同国家权力之间建立相互均衡和制约机制。现代宪法体系中的权力分立的功能并不仅仅消极地限制国家权力,而是积极、主动地对国家权力职能进行分工,明确其职责范围和程序。作为宪法原则意义上的权力分立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国家权力组织的合理化,制约与监督并不是权力分立的唯一内容与目标。此外,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还包括行政的合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等不同领域。

四.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关系

民主与法治原则反映了现代宪法基本的价值体系和目标,构成现代宪法基本精神。在理解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时,我们需要从历史、规则与实践三个方面分析两者的一致性、冲突与解决冲突的途径。

首先,民主与法治原则在基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形态上是相一致的。民主原则排除了统治权被少数人或集团垄断的可能性,以国民主权与社会成员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为目标,建立了国家统治原理。法治原则是实现自由、平等与正义为目标的国家功能形态,是依法实行统治的原理。两者功能是相互联系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民主原则体现的国民主权、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只能在法治国家体系内才能获得实效性。同时,属于实质法治国家要素的自由、平等、正义价值的实现需要保障平等参与的自由的政治秩序。如没有民主的程序和环境,法治目标的实现缺乏基础和必要的程序。

其次,民主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民主与法治原则之间存在的价值一致性并不意味着两者不存在冲突,实际上两者是在价值的紧张关系中存在和发展的。在以多数决为基础的民主理论看来,多数人的意志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效力,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评价的法治主义是没有必要的。当我们把民主理解为多数决原则时,法治国家原理则要求对其合理性与理性进行判断,消除民主理念中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非理性部分,使民主与法治之间建立原理与功能上的联系。实际上,民主的自我修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又是在民主的自我修正中得到发展的。民主与法治的冲突源于两者具有的各自的缺陷,只有在两者的相互结合中才能弥补各自的缺陷,建立共同的价值体系.

再次,在宪法体系框架内寻求解决民主与法治冲突的途径。现代社会的发展是在民主价值与法治价值的统一中得到实现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消除影响其统一形态的各种因素,克服两者的缺陷。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社会解决两者冲突的基本形式,各国普遍通过不同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解决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矛盾。违宪审查机关审查范围通常包括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机关之间权限争议、政党解散的审判、宪法诉愿等。对依照多数人意志制定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表明了法治原则对民主缺陷的克服,实际上反映了保护少数人利益的现代民主主义价值。及时地消除民主与法治的矛盾,有助于维护宪法体系,实现自由与平等的价值。

[1]宪法原则与宪法原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共同认可的基本价值的高度概括,使之成为宪政发展的基本规则。德国宪法学家卡兹认为,宪法原理是构成宪法秩序的基础与支柱,是“概括化的宪法”。在宪法典上明确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宪法原则不仅表现为一种原理,它同时表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原理,但并不是所有的宪法原理都表现为宪法原则。生活中存在的宪法原理通常通过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宪法变迁形式获得宪法原则的地位,有的表现为具体规则。一般公认的宪法原理有:人民主权思想、人权保障、权力分立、文化国家原理、和平主义原理、福利国家原理、社会或自由市场经济原理等。在有些国家军队保持政治中立也作为宪法原理。

[2][美]杰罗姆。巴伦等:《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3]我国宪法典也没有具体规定宪法原则,具体有哪些原则,具体原则的涵义等事项只能通过宪法解释逐步加以明确。宪法原则的统一解释与认识,对于宪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在宪法没有明确宪法原则的情况下,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宪法原则。如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或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种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如何解释宪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在宪法典或宪法解释没有对宪法原则或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或说明的情况下,这种抽象性规定容易造成基本权利的侵害。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律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3页。

[5]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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