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非企业会计准则(收集2篇)
来源:
民营非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篇1
关键词:施工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差异协调手段
一、施工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之间存在的差异
会计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因目标、核算基础、适用范围等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但是,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税法沿着各自的发展轨道向前发展,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突出,已经影响到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施工企业所得税立法宗旨与会计准则目标之间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宗旨是调节经济运行来确保施工企业的财政收入;而会计核算的目的则是向所有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二者在目的上存在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对同一经济行为会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在收入确认、费用支出等方面存在差异。以施工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务招待费为例,为体现一定社会经济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与此同时为保护税基不受侵犯,这一费用不得超过当年企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但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这一费用要全部的计入当期的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内所得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包含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所得税法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会计准则却将其涵盖在内;二是所得税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会、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型的组织,而会计准则不适于非企业组织;所得税法适用于居民、非居民企业,而会计准则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界定的非居民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核算基础上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上有关规定说明,施工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均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所得税法也会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做法来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便于征管等工作的完成。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例]某建筑工程公司1994年1-9月共实现利润15400000元,其中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100000元,累计已纳所得税费用5049000元,10月、11月两月实现利润3600000元,应缴所得税费用1188000元,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工程结算收入:5000000;工程结算成本:2800000;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400000;其他业务收入:800000;其他业务支出:500000;管理费用:150000;财务费用:100000;营业外收入:70000;营业外支出:130000;投资收益:160000元,其中12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税后利润。
税务机关规定该企业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将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00元和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的利息支出120000元在计税时没有扣除。
12月终了,企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工程结算收入:5000000;其他业务收入:800000;营业外收入:70000;投资收益:160000;贷:本年利润:6030000;借:本年利润:4080000;贷:工程结算成本:2800000;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400000;其他业务支出:500000;管理费用:150000;财务费用:100000;营业外支出:130000。
企业按规定方法计算出本企业12月份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6030000-4080000=1950000元
企业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950000-120000(已税利润)=183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30000×33%=6039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6039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39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603900;贷:所得税费用603900
企业在预缴第四季度应纳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791900(1180000+603900);贷:银行存款1791900
年度终了后,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对于多列支的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利润总额=15400000(前三季度利润)+3600000(9、10月利润)+1950000(12月利润)=2095000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950000-(100000+120000)(税后利润)+220000(税前多列支支出)=2095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20950000×33%=6913500元;全年累计已缴税款=5049000+1791900=6840900元;应补缴税款=6913500-6840900=726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726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26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72600;贷:所得税费用:72600
按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少缴的税款,应在下年度补缴。实际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2600;贷:银行存款:72600。
参考文献:
[1]常书中.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08,(10)
民营非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篇2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针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制度一直沿用预算会计来规范,并没有因为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而发生改变,现行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财政体制不断深化,预算会计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较差。其次,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代行政府职能,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企业性质,因此,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再次,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分布范围比较广,但针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出台较晚,预算会计又不能满足核算要求。而我国企业会计的发展生机勃勃,逐渐与国际惯例靠拢,特别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极大地促进了企业会计的发展。相比之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滞后,研究相对薄弱。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现状分析
非营利组织一词是从西方引进来的。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就是指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就是有关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但是,我国除了事业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非企业非政府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些民间非营利组织,财政部有统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是由财政部的一系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组成。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自颁布实行至今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尽管如此,仍然显得比较混乱,不成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事业单位的会计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使得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有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一方面,十年前制定的准则应用于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会计环境,不可避免地造成会计信息被扭曲披露。另一方面,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适用的范围受到限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一些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非国有事业单位遵照什么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标准。这就使得一些非国有事业单位在财务的管理上无章可循,导致这些单位的财务行为难以规范,财务管理问题很多,从而阻碍着这些单位的健康发展,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一种“准则+制度”的模式,形成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也是一种“准则+制度”的模式。而这种“基本准则+行业制度”的模式,应当是一种过渡模式,似乎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建立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我国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革。1998年预算会计改革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筹资渠道从单纯依靠财政资金转向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很大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甚至可以做到收支相抵。从发展趋势来看,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差别越来越大。此外,会计的基本分类就是看其会计主体是否进行经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虽然从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又有很大的区别,即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期末有盈余,那只是结余而非目的。而且即便形式上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也有很大的差别。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今后发展中公立非营利组织肯定将被进一步推向市场,大部分单位将提高经费的自给程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越来越相似。两者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规范似乎没有必要。而可行的方案是: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归为一类,统称为“政府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各种社会团体会计、基金会会计等合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企业会计,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三足鼎立”的会计体系新模式。相应地,应当建立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
目前,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民间会计机构或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并;二是会计职业团体组织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由官方机构批准;三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准则或制度。美国作为当代会计准则理论与实务高度成熟的国家,其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目前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私立部门(包括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州和政府机关及其公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会计总局负责制定联邦政府机关及其公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关权力超然独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由三个不同的机构制定,势必造成三套准则之间不协调,甚至矛盾。
而从我国的政府会计环境来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应该由财政部制定,这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这种做法也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准则的权威性,但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代表性。建议我国财政部组建专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一套科学、完整、有序、逻辑严密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人员的选择应该具有普遍的代表性,要吸收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高等院校学者、研究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界人士参加,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体系
非营利组织单位经济业务与企业经济业务有相通之处。企业以经营为目的,事业单位也在从事一些风险较小的经营活动。因此非营利组织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同处于社会经济的微观领域,两者具有某些共性,比如资产、负债业务及某些收入业务等。由此决定了在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与计量和会计报表的某些方面,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可以吸收借鉴企业改革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成果,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体系。但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具体而言,应该明确如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问题:非营利组织的界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假设;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定与计量等。
(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设计
1、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结构设计。目前我国会计界对企业会计准则层次的一般认识是,会计准则由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两个基本层次构成。其中,基本准则主要就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包括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表的基本框架结构等,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特殊业务、特殊行业等所做的规定。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也可以借鉴这种层次结构。
2、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应该包括:(1)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会计分期、和货币假设。(2)一般原则。(3)会计要素。(4)会计报表等。
3、在具体准则层面上应该由下列种类的准则构成:(1)共性业务处理的准则,即对教、科、文、卫、体等待业共同具有的基本业务规范会计确认与计量等处理的会计准则,如应收款项、存货、投资、借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与摊销、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等准则。(2)特殊业务处理准则,如拨款收入、捐赠收入等。(3)报表列示准则,即规范报表中的项目分类、排列顺序及方式、格式的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准则,提供报表附表的准则,报表附注的揭示的准则。(4)提供补充信息的准则,用以规范会计报告应该提供补充信息的范围、程度及方式等。
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是一套完整科学的体系,其构建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先就比较紧迫、理论发展比较成熟的事项制定具体准则,在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进一步完善具体准则。
参考文献:
1、荆新.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
2、王庆成.西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理论框架[J].教育财会研究,1996(4).
3、王庆成.论我国非企业会计组成体系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