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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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篇1

第一,就业率。从表1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近5届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均远远低于该届毕业生的全国平均水平,2012届排名垫底,其它届次也仅仅略高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2011届毕业生仅比该年度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中医学类高出一个百分点,却比该年度就业率最高的专业能源动力类专业低近11个百分点。

第二,失业率。该研究将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还没有获得全职或者半职雇用工作的状态,视为失业。包括准备考研、准备出国读研、继续找工作和待定等四种情况。麦可思公司对半年后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进行了统计,从表2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连续5届位列其中,其中2008届高居失业榜首位。

第三,对口率。麦可思公司给“对口率”下的定义是,有全职工作并且与专业有关的大学生毕业生数/有全职工作(包括与专业有关及无关)的大学生毕业数。他们统计了专业大类的对口率,具体专业选择性的进行了统计,即只统计了对口率前100位的专业的对口率情况(2012届只统计到了前50位),而法学无一届在前100位内,因此本文比较前100位中对口率最低的专业及对口率情况,以与法学进行比较。从表3可见,法学大类就业率普遍较低,2010届和2012届勉强突破50%(分别为51%和53%),其它届次就业率均低于50%,这意味着这3届法学大类的毕业生一多半无法从事本专业工作。麦可思公司对对口率要求最高的20个职业的统计中,我们发现,和法律相关的两个职业位列其中,即法律职员排名第11位,要求对口率92%,律师助理和司法助理、法院书记员并列第15位,要求对口率为91%。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相关职业中,其实有诸多专业对口率要求较高,基本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够胜任。

第四,毕业半年后平均月收入。从表2可见,法学专业4届毕业生半年后的月收入,除了2010届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外,其它3届均略低于但是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出6.8%、1.6%、2.5%和1.3%。距离收入最高专业月收入最接近的是2010届,仅差416元,即12.7%。笔者在所在高校法学专业在校生中做过随机访谈,绝大多数的学生对这一数字比较满意。由以上数据统计分析可见,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就业率和失业率均较高,对口率偏低,但是相对而言,工资水平还在可接受范围。

二、扩招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模式弊端及发展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法学教育曾中断过,1977年才恢复,之后的20多年里法学专业发展速度并不快,曾经出现法学人才极度缺乏,退伍军人安排进法院工作的局面。但是情况在1998年大学扩招后发生了变化。扩招造成法学专业规模增长过快,7年新增的法学专业数量超过了前23年的两倍之多。目前我国开设的法学专业总数量达到600多所,于是造成我国法学专业每年毕业生位居世界前列。

随着人数的剧增,就业形势随之越来越严峻。我国高等教育自恢复高考以来就是精英教育,供小于求,所以高等教育制度的弊端被隐形化。进入大众化阶段后,原来的弊端逐渐凸显。法学专业遭遇的主要批评来自所学非所用,实用性不足,理论和实践脱节等。对于现在的法学专业,尤其是新增法学专业,找准自己的定位,加强职业教育是出路。这也是由我国目前的现状决定的。一方面,从地区分布来讲,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去向上,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以律师为例,律师队伍的发展已取得很大成绩,比如从业者数量、从业者服务类型、从业者素质等等,都是以城市为依托。在农村地区,律师的数量非常少,有不少地区甚至存在“律师荒”。有些学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是熟人社会,不需要律师。笔者持相反的看法。笔者认为,现代化的触角正在以迅猛地速度触及广大农村地区,笔者曾到一个很偏远的深山农村做调查,村里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都进城打工了,进城打工的经历使打工者开始接受城市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而真正影响农村地区法律从业者少的原因则是广大法学毕业生不肯“屈尊”到那里去。由于法学从业者主要是在城市地区,所以出现麦可思公司统计的结果,法学毕业生在半年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并不算低的结果。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本身具有层次性。从法律职业来讲,法律从业的范围较大。从狭义上讲,法律职业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师等,但是从广义上看,法律职业还包括准正规法律职业,比如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调解和基层民间仲裁等职业。朱景文教授把我国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规的法律工作者,第二类是半正规的法律工作者,如基层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公证人员、证券师、专利和仲裁员等。第三类是非正规的法律工作者,比如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等。我们应积极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树立理性和客观的就业理念,不要把眼光紧紧放在大城市和正规法律职业上。不要把毕业找工作看做一锤子买卖,正视就业现实,当正规法律职业受阻是,不妨以半正规和准正规的职业作为过渡,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一面继续准备司法考试。

三、对高校加强职业教育的启示

就业现状警示我们,法学专业传统的本科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了。改革教学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势在必行。首先,明确学校定位。许多高校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至今没有明确,一方面纠结于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实际上,除了极个别,如中国政法大学等中国法学专业最高学府外,绝大多数基本认为应该定位在大众教育,但是却没有制定与大众教育相匹配的的教学计划,所以在现实层面,法学教育并没有真正定位在大众教育上;另一方面,纠结于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部分人坚决主张要加大司法实务的教育,案例教学,司法行政部门也希望引导大学法学教育。但也有相当多的法学教育家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职业教育是学历教育后的训练过程,不能更多地占用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中国法学教育不能完全采用美国式的办法,我们侧重系统知识训练的传统优势要坚持与发扬。因为定位不明,导致法学教育被当做通识教育的结果,法学教育职业特性被忽视。其次,调整教学内容。如果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行业型实用人才,职业教育应侧重。而现实的情况是,高校的确是以基础知识教学为主,职业教育少得可怜。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没有系统地从业技能类课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模式仅仅在部分高校试行,是个别教师的尝试。学生缺乏职业教育的一个突出体现就是学生实践能力的缺乏,校内实习课程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除了校内模拟法庭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实践的机会。

此外,有一项很重要的训练重视不够,这就是司法伦理训练。自2002年以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要进入法律行业,必须另外取得一个“准入证”,这就是通过司法考试,而目前的现实是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不高。而且,虽然参加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文凭,但是,不一定要法学本科文凭。就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而言,法学文凭和非法文凭没有什么区别。而通过司法考试,有专门的培训班,在培训班接受不到一个月的培训,通过司法考试的概率不会低于法学本科毕业生。这就造成本来属于法学专业学生的不大的“地盘”可能被他人分去一部分,进一步加剧了法学专业对口率低的情况。加强司法伦理训练势在必行。再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几乎缺乏直接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经历,教师对职业知识懂得很少。最近有一个声音,将高校法学教师和法律职业从业者互换角色,以3年为限,比如,高校法学教师到法院工作,同时抽调同样数量的法官到高校任教。笔者在课堂上曾做过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抽调成功的法官或律师到校任教,你的态度如何”,笔者设置了4个选项,结果36.6%认为“太好了!非常欢迎”,56.8%“可以尝试,但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担任教师的角色”,只有6.5%“不赞成,毕竟他们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不适合当老师”,没有人选择“无所谓,没多大意义”,说明大家都很关心这件事。学生对这件事普遍持欢迎态度,但是过半数的学生担心他们缺乏上课的技能和经验,达不到预期效果。

最后,增加教育经费。制约法学学生受到职业教育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费问题。曾经众多高校一窝蜂式开设法学专业时,是认为法学专业开设成本低。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至今仍在延续,比如法学学生学费维持与一般人文学科学生学费相同。法学人才的高昂培养费用与现有经济资源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法学人才培养动力上的不足,进一步在根源上制约了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篇2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本法硕专门化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篇3

关键词:民族法学;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民族法学学科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3-0076-05

一、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现状

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专门的学科,是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首先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以“民族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其研究体系已经相对完备。民族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已从民族法治理论研究层面扩展到比较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在民族权利保护研究方面,流动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也开始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范围之内;在民族法制建设与民族习惯法的研究领域里,深入细化了研究的内容,尤其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及藏、苗等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备受学术界的关注;民族司法问题的研究更是近年来涉足的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2]总之,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内容全面而且深入,充满了生机与活力,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不断地得到巩固与加强。

二、民族法学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关系

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律人才有许多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毕业后大多很快走上管理岗位,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管理方面的主力军,尤其是“公检法司”是他们的主要就业部门。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计,自治区现有19个沿边法院、25个牧区法院,这些法院辖区总面积8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73.6%;辖区总人口608.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26%。但这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院普遍缺少能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主持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全区现有法官5600多人,蒙汉双语兼通的法官421人,占全部法官人数的7.5%。[3]培养双语(指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法律人才现已成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使命。但是这些法律人才如果没有民族法学知识,将会影响其工作成效。

(一)民族法学教育可以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对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民族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古往今来,多民族国家一直将法律作为解决民族问题最有效、也是最高的手段。因此,民族法在我国秦王朝时期就已经存在。秦王朝时期的《属邦律》被称为我国最早的一部多民族的封建专制王朝的民族法,清王朝的《理藩院则例》,是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一部最完备、并具近代法规模式的民族法典。[1]民族法无论是在我国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都早已大量存在。我国民族法学学科的兴起,正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需要,在当今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重视民族问题的研究,将民族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是社会现实赋予民族法学的一种历史责任。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面对着许多社会问题,诸如扶贫、生态保护、经济开发、社会稳定等,都需要从法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等多学科视角来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措施。民族法学整合了这些不同学科的理论,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分析和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和法制化进程中的法律与文化的冲突问题,能够为政府制定政策、法律提供学理性资源。因此,培养具备民族法学知识的法律人才,是加强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和法制化的人才保障。

(二)民族法学教育应成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定位一直存在争议。是把法学教育作为精英教育还是作为通识教育,学者们各持己见。但是,笔者还是认同“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素质教育”的观点。法学教育应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含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法学教育既要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4]

如果学法律的学生不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问题,学民族学的学生不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现象,势必会造成国家和民族地区缺乏研究和从事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专门人才。当前,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缺乏通晓民族理论和法学理论的复合型人才的问题,这就给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

本着教育服务于社会的宗旨,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是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如果忽视民族法学教育,将难以达到预期的办学目标。因此,民族法学教育应成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法学专业不可或缺的一项教育内容。

(三)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有利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长远发展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到2014年10月份为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会议已经召开了三届,确立了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58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个。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都是长期开展法学教育的重点高校,而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却因学科结构不合理等因素,绝大部分都未被纳入基地范围,只有3所民族高校:西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成为了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我国现有民族高等院校17所,[5]几乎都设有法学专业,但是办学层次低,大多停留在本科层面。民族高校和其他普通高校相比,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及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既有共同遵循的规律,又存在着自身办学的特殊性问题。从总体上看,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仍滞后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着结构性矛盾和体制。尤其是在当前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迫切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特别是具有民族法学知识的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因此,民族法学硕士及博士学位的设立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建设指明了方向。尽管民族法学学科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的二级学科,多数院校将其设置在民族学下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内,但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律年鉴》却在法学学科建设部分把“民族法学”列为独立学科,这就说明“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已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尤其是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标志着民族法学及其学科建设又有了新发展。[6]正视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现实,准确定位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优化民族法学的各种资源,突出以民族法学学科为特色的办学宗旨,才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路径。

三、民族法学在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

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是在我国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民族法学学科的成立标志体现在:研究机构大量设立;学术刊物的创办;部分民族高校开设了《民族法学》课程,并编写出版了《中国民族法学》教材;学位授予点已形成了本科、硕士、博士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权威性的专门研究格局已基本形成以及研究队伍逐渐壮大等。[7]

但是与民族法学学科发展极不相称的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民族法学知识知之甚少。《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很多民族高校未被列为专业核心课程,更别说是开设《民族法学》课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非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因为没有特色而丧失了竞争优势,从而导致择业困难。

另外,民族高校教师大都注重民族法学的研究,涌现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均属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内容。例如,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专业近五年来就有较为丰厚的民族法学科研成果,相关内容的课题二十余项、发表在核心期刊论文四十余篇、专著4部。但是,由于一直不重视民族法学教育,办学16年来未开设过《民族法学》课程,只是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选修课。因此,教师的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换为教学内容,致使民族法学学科被真空化。如果民族法学不能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进行有效地衔接,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不能全面实现,因此,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搞好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是教育服务于社会的必由之路。

四、民族高校搞好民族法学教育的对策

衡量一所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不仅要看它有多少重点学科,更为重要的是依据其学校定位,看它培养的人才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契合程度,即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包括毕业生的就业率、学科专业结构与区域产业结构的协调程度,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贡献和服务能力。[8]民族高校法学专业以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人才为办学目标,实施民族法学教育,为学生开设民族法学方面的课程,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学科建设的发展趋势。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民族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2005年,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指出: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有155个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以上,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8%。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有44个民族。另外,有47个民族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镇)。少数民族人口数113,792,211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87%。[9]在我国这样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国家里,民族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领土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法律作为最重要的社会问题的调整手段,必须要为处理好民族关系服务。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审视中国法律的演进历程,对法律从民族习惯、习惯法过渡、递进到国家成文法的具体途径有个清晰的了解。[10]

民族地区的民族立法是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保障。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高等院校有义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这一点,民族高等院校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从战略的高度达成共识,齐心协力,努力推动民族法学教育工作的积极开展。[11]

(二)加快民族法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步伐

在我国,民族法学教育起步晚,师资力量薄弱,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民族法学教育顺利开展的保障。笔者建议加强民族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在全国层面定期举办民族法学师资培训班,可由国家民委和民族法学研究会牵头,利用假期,组织专家对民族院校的教师进行培训,引导他们关注民族法学学科,培养其主动学习民族法学知识以及研究民族法学的兴趣;二是要积极开展校际之间的合作,由走在民族法学学科建设前列的学校带动基础薄弱的兄弟院校,可通过访问学者制度、对口支援等方式加快对民族法学师资的培养;三是要在校内形成传、帮、带制度,在教师队伍中建立导师制,培养青年教师,形成合理的师资梯队。

(三)合理安排民族法学的授课资源

当前,我国的大学本科教育注重借鉴世界一流大学的经验,贯彻“强化基础、淡化专业、分流培养、因材施教”的方针,打破专业和学科壁垒,把单科化的专才教育转变为整体化的通识教育。在本科教育中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取向的跨学科通选课体系,在最基本的知识领域为学生提供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精品课程,已经成为了高校课程设置的一种模式。民族高校多年来在保持传统特色学科优势的同时,普遍建立了包括民族学科在内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学科专业体系,并为国家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许多优秀的管理人才。民族法学教育如果仅限于在法学专业学生的范围之内开设,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素质教育的方针,也不能更好地满足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因此,民族高校文科类学生也应接受民族法学知识的教育。这样一来,合理安排民族法学的授课资源就成为民族高校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民族高校在将民族法学课程设置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同时,也要在全校范围内开设民族法学公选课。特别是在文科院系,可将其设置为通识通选课。通过民族法学课程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熟悉、掌握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我国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运用法律、特别是民族法来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权利,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积极为各民族和谐相处、共同繁荣服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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