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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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防范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状况及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己的居住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人的住房已经走向更加商业化、市场化等方向。同时,个人住房信贷规模也是越来越大,特别是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而且具有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长等特点,受到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遍欢迎,呈现持续高速发展态势。2008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实际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人数累积为7745.09万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总额和余额分为为20699.78亿元、12116.24亿元。已经对961.17万职工家庭累积发放了住房贷款达到10601.83亿元。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但却对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的风险进行承担,随着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委托贷款的进一步发展,风险管理作为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被重点关注。
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要求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的住房时候发放一定的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中存在的贷款性质、资金来源、贷款人、贷款风险、贷款对象以及贷款条件等各方面都会存在着相应的差别。而且住房公积金也是属于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项目,一般都要求资金来源对单位以及个人共同来进行缴存,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贷款业务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业内人士和银行界普遍认为客户群体是优质客户,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优质资产,因而把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作为低风险的贷款。然而,目前却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客户未能根据个人住房贷款要求进行还款,在发达国家,个人住房贷款导致的金融问题已经引发经济受到影响,对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发挥着警示作用。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有了迅速发展,在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规模的比重快速增长,但在贷款审批和管理方面却不尽人意。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还是很高的,如果不能对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控制,未来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的快速扩张反而可能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上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源。
二、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所存在的风险
1.借款人自身的风险
(1)偿债能力风险。所使用的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对象也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阶层的还款人员,这部分的职工偿还的能力普遍都较低,再加上由于社会劳动制度的改革,一部分的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稳定性也相对下降,而且一部分人由于丧失工作以及收入而大幅度的减少还款或者是遇到紧急情况发生贷款违约等情况,一些家庭由于子女上学或者是重大的疾病等都会发生大额的费用支出情况,也会出现偿还能力下降而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贷款风险。
(2)信用风险。目前由于我国大多数城市未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个人信用的核心内容、信用记录、当前负债等情况无从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银行借款也不得而知。由于赖账的成本较低,有些借款人甚至恶意拖欠贷款形成道德风险。
2.贷款受托银行的风险
在目前,住房公积金大部分都是委托办理的模式来进行的,贷款的办理以及风险承担的主体不同,而且由于权责的不统一性,再加上公积金的委托贷款的业务也是与银行的盈利性相冲突的。而且在缺乏相应的资金监理机制的基础上,银行也会根据资格来进行调整理财投资项目,着重把自营项目来发放那些风险较小,利益较大的项目中去,而把一些风险较大,效益较低的项目会用公积金的形式来进行发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积金的还款风险,产生大量不良资产,最终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另外受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够重视,对所属网点和相关人员的管理松懈,少数信贷人员在贷款的审查和操作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审慎,从而造成贷款的潜在风险。
3.住宅开发商的风险
因开发商原因造成贷款抵押物难以落实,带来潜在风险。
(1)欠费或违规。开发商因拖欠物业维修资金或规划用地红线越位等原因,在建楼盘竣工后,未能通过商品房综合验收,使购房人不能按时入住或入住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不能及时撤消土地抵押登记。开发商以设定土地抵押向商业银行取得开发项目贷款,由于楼盘滞销或贷款资金外挪等原因,在建楼盘竣工后,不能及时还清开发项目贷款,撤消土地抵押登记,使购房人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房屋抵押变理登记)手续。
(3)楼盘不能按期竣工。开发商因自有资金率较低加上在建楼盘滞销、筹资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期竣工,严重时会造成“烂尾楼”。
(4)超出经营期限。一些因开发项目设立的、有规定经营期限的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未能全部履行担保责任,经营期满“人走楼空”,担保责任无从落实。
4.贷款委托人的风险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充分了解个人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措施,导致贷款抵押物无法得到落实,从而产生潜在的风险问题。
(1)重贷前调查认证、轻贷后跟踪落实。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前调查认证工作做的比较全面,但忽视了贷后及时落实抵押物。因期房贷款量大面广,贷后落实抵押物工作琐碎,极易疏忽,直至发生贷款逾期,需发处置时才发现抵押物尚未落实。甚至个别已将住房转让他人,再去追究担保责任,发现担保方已歇业走人,担保合同成为一纸空文。
(2)工作职责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未落实专人负责抵押权证的收存,或内部移交环节不严密,相互推诿,造成个别抵押权证不知去向。
(3)盲目相信受托银行。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房屋抵押权证委托受托银行保管,但贷后未采取相应监督措施,造成抵押物长年得不到落实。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及防范
1.帮助贷款人树立及时还款法律意识。运用政策咨询及还款测算等多种服务,便于还款人有效掌握并预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自己的还款能力,从而使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年限得以确定。重点是将不按时还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向借款人进行介绍,以此避免借款人有恶意欠款等问题产生。
2.创建政府担保制度和保险制度。公积金作为政策性的资金性质,还应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层次的住房抵押信用的担保和保险机构,以便增加公积金的安全性。而且这样也能体现降低中低收入者购房的宗旨,不仅为他们提供担保并实行合理的收费,增加住房贷款的保险性,若是贷款人在此期间发生失业或者是其他不可预料到的情况收入无法逆转物理还款的时候,还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款项,分担公积金管理机构所承担的风险。
3.加强对贷款银行的受托业务管理,建立有效的贷款业务考核机制。(1)理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随着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完善银行的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以及义务,细化各种责任条款,对于受托银行由于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还应该追究银行的责任。(2)加强信贷人员的公积金的政策以及业务培训,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受托的银行相关人员的公积金政策的业务知识培训等,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银行的委托工作,统一的编制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最终实现规范化管理步骤。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住房条件的逐渐改善,住房信贷市场也向迅猛增长的方向迈进。在该状况下,作为政策性和住房金融的主体,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要求在做好信用风险防范工作之前,还应对整个贷款业务流程实施贯穿,进一步将风险管理水平实施提升,从而与住房公积金自身的安全运营要求得以满足,并对住房制度改革及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的成功与否产生一定影响。
参考文献:
[1]陈杰.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贷款需要有担保机制[J].住房公积金决策参考,2010,(8):11-14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公积金中心的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篇3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加大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支持住房建设,现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协议书的规定,并做好组合贷款发放的各项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协议书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实际,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就发放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是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门,下同)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宅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总称。
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必须同时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应先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调查通知单》,明确政策性委托贷款额度。《委托调查通知单》应注明组合贷款字样。受托银行凭《委托调查通知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同时,确定商业性贷款额度及组合贷款比例。调查结果须报委托人。
四、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比例确定的原则是:每笔贷款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中心规定的单笔贷款的限额及借款人单位总额度。其余部分作为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五、组合贷款的发放,必须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批准。组合贷款的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
六、组合贷款的期限政策性与商业性贷款应一致。
七、组合贷款的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利率执行。
八、组合贷款借款须同时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其它相关合同可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的合同版本。
九、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比例本息还款,同时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本息。
十、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出现贷款风险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按有关规定处置风险,并优先偿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本息余额及相关费用。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篇4
【贷款委托书一】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及地址: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及地址:
受托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及地址:
我欲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XX市XXXX的一套房屋。我因故,不能亲自与提供按揭的贷款方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为我的人,全权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代为与提供按揭购买上述房屋的贷款方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签署相关文本。
二代为办理相关合同文本的公证事项。
三代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本。
四代为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及签署授权书。
五代为办理相关银行开户手续。
受托人在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合法文件和交纳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时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贷款委托书二】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受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上述委托人因购买彭州市朋城远界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就以下事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上述房屋的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附件、交付房款等、交付住房等手续,与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扣款协议、提前还款及相关事宜;授权按揭贷款银行查询委托人的相关资信;同意将上述房屋抵押给该房屋的按揭贷款银行;
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与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与抵押登记等文件或合同;与相关公证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贷款所需的一切公证事宜;
根据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的内容到房管局修改、变更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根据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的内容到房管局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及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书》,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设立新的抵押登记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权人的设立、变更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并领取已登记了抵押事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及《房屋他项权证书》;
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抵押权人收执;
以及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相关的全部事宜;
上述房屋相关的还贷催收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文件送达至受托人,视为委托人收到;
签署、签收因办理上述各类事项所需的全部文件;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贷款委托书三】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_____身份证住址:___
受托人:______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____身份证住址:_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委托人____欲在_____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各项手续:
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
委托人的责任:受托人在全权过程中办理的委托事项,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认可。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篇5
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1
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__________管理处(乙方)长期向住户(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为方便甲、乙双方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付结算,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在乙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开立帐号或活期存折。乙方向甲方提供提供收款依据的单据,甲方许诺其付款银行接到特种委托收款凭证后,银行通过电脑将款项划转至乙方帐号。
二、甲方应付乙方管理费等不得拒付。甲方帐号无款支付时,应主动将款项转到开户银行,每月_____日前乙方将缴费通知单送至甲方信箱,_______日为银行划款时间,到期若无款支付,乙方按双方约定,逾期每天按应收费用总额的_____收取滞纳金,继续拖欠付款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查询和咨询,结算中若有差错出现,由乙方负责处理在下月划款中退款或补差。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签署后,由甲方送甲方开户行加盖复核章(并留一份)后,交由乙方签收,退回一份予甲方保留,乙方及其开户行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签订后,从_____年_____月份起正式银行托收,以前费用需交现金或支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2
委托方(甲方):
方(乙方):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工商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行为,提高委托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天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利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应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止,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内容:
1.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3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的《业务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业务基本情况、委托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委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手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业务手续费=本年贷款发放额0.5+回收贷款本息额1.5
外汇贷款项目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付手续费。
(三)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每年11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方总行负责向所属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业务管理、贷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业务手续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直至甲方委托乙方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委托协议书范文3
中国工商银行(甲方)受________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__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_万元,期限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利率_____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十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步将清单寄往甲方)。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过程中确保不因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变更而终止或不履行协议。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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