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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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篇1
*年五月十日,*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穗司发〔*〕62号)通知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医患纠纷的良性解决,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针对医疗工作专业性强,医患纠纷成因复杂,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的特点,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一、加强对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坚持在法制的轨道上做好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将工作落实到实处。应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在狠抓医疗质量、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的同时,对医患纠纷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调处,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将医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应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其他部门和专业的优势,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坚持在法制轨道上做好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的工作,保障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推行医疗法律顾问工作方式,提高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能力
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既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又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倡导医疗机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和身份独立、群众相信的职业优势,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环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推荐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职业操守好、熟悉医疗工作的律师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并且强调律师在患者一方处理医患纠纷时,引导当事人相信法律,运用法律,寻求正常的解决方式和救济渠道,用法律手段强化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
三、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建立医患纠纷处理协助制度,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街、镇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积极参与医患纠纷的调处。各级医疗机构要和当地司法所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和调解医患纠纷工作。司法所要主动协助医疗机构的法制宣传工作和纠纷预防工作。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可联系当地司法所到现场调解。现场一时解决不了的,可由相关司法所人员引导医患双方到司法所进行处理,以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指导监督调处部门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
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作用,探索运用司法鉴定协助处理医患纠纷的新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面向社会依法提供鉴定服务的中立性机构。在医患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需要,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涉诉的医疗纠纷进行法医类和物证类的鉴定。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服务质量,并积极为医患纠纷的妥善解决探索新的方式。
法定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篇2
关键词: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认知;态度
医疗行业是一个风险性比较大的行业,近年来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危害医务人员生命安全的事例非常的多,这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处理好医患关系,与每个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要建立其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首先应该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次研究对象随机选取我院2011年3月~2013年3月临床医务人员392例,根据经历医疗纠纷与否分成观察组(经历医疗纠纷)和对照组(未经历医疗纠纷),各196例。观察组中,男性110例,女性86例;年龄25~54岁,平均(36.5±4.8)岁;文化程度:大专48例,本科及以上148例。对照组中,男性108例,女性88例;年龄22~53岁,平均(35.9±5.1)岁;文化程度:大专51例,本科及以上145例。两组研究对象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医务人员调查问卷主要围绕5个方面问题展开:①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对医疗纠纷预防知识、态度及行为的现状;③对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现状的认知情况;④对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认同水平;⑤对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看法。发放调查问卷392份,收回392分,回收率100%。
1.3统计学分析研究中所得到的相关数据采用SPSS12.0统计学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处理分析,连续性变量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对比应用两独立样本计数资料采用χ2值检验,以P
2结果
2.1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防范知识认识392例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防范知识认识,对医疗纠纷相关基础知识认识程度均在90.8%以上,但对于医疗纠纷属医疗责任问题(83.7%)、造成医疗纠纷主体为医方(70.4%)、医疗纠纷能够防范(60.2%)等问题上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见表1)。
2.2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态度认识观察组医患关系紧张程度显著高于对照组,医务人员受尊重程度显著低于对照组,数据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3.1导致医疗纠纷产生原因
3.1.1患者对于医院治疗的期望值过高相关调查报告指出,由于患者对医务人员治疗抱过高的期望值,没有充分认识到医疗过程中不可控制性、不可预测性,治疗结束后,患者及其家属一旦发现没有取得其理想中的治疗效果,容易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
3.1.2过多采用防御性诊治由于医疗行业是风险性非常大的行业,其中包含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为了有效的减少治疗风险,防止医务人员担责,很多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治疗的过程中都会应用防御性的治疗方法,医务人员一般会要求患者多做检查,以便于做出正确的诊断,但是由于很多检查结果都会显示正常,这就会让患者误以为是医院为了创收的多收费现象,引发医疗纠纷。
3.1.3医患之间信任危机随着物价的上涨及各种新技术、新药物的应用,导致患者就医产生费用出现大幅度增加情况,而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坚持的是广覆盖、低水平原则,直接造成很大一部分患者难以承担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作为实施治疗的主体,医务人员要直接参与到患者治疗过程中,并且直接关系各种治疗费用的产生,一定程度增加患者对于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在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会有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对治疗效果产生严重影响,并且不同的患者存在体质、生理特点等各方面的差异,对于同一疾病,不同患者治疗效果具有较大差异,如果治疗出现某种损害是不可逆的,同时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疾病及相关治疗认识不足,对于医务人员的治疗抱有过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现治疗效果偏离其期望值,造成患者对医务人员信任程度下降[1]。
3.2医务人员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
3.2.1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充分认识现行管理模式中的不足,转变服务理念,本着“一切为患者服务”理念来开展相关工作,严格医院内部的各项制度,对于风险较大的各个环节的工作予以明确的规定,并要加强相关信息的公示,加强各项收费的公开度,这对于减少医患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医务人员作为患者临床治疗直接实施者,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是非常必要的,医务人员医疗水平是其为患者实施有效的治疗的最基本的保证,要求医院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大医务人员各项技能的考核力度,保证医务人员具有合格的医疗水平,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参与到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中。
3.2.2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在对患者实施治疗的整个治疗工作中,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风险性较高,医疗纠纷是难以完全避免。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理,对于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医院的正常秩序非常重要。医院应该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不同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处理流程、追责方式及赔偿方式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一经出现医疗纠纷,可依据规章制度采取快速、准确的处理,确保医院正常工作秩序[2]。
3.2.3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国家有关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诉讼、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协商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几种方法[3]。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起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虽然其调解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效应,但是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对于和谐医患关系,妥善的解决医疗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将第三方调解机制应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时,能够实现医疗纠纷从院内向院外的转移,有利于医院医疗秩序的维护,并且能够有效的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于缓解医务人员的压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很好的维护患者的个人合法权益,是一种非常好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医患和谐关系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而言之,医疗纠纷防范受医疗单位、医务人员、患者等多项因素影响,通过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等途径是营造良好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曲杰,施海滨,刘长军.医疗纠纷处理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研究进展[J].医药论坛杂志,2011(21).
法定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篇3
关键词医患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TheRoleofAdministrativeMediationofCivilDisputes
――MedicalDisputeastheexample
LEIXincheng
(SchoolofHumanities&SocialSciences,NCEPU,Beijing102206)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medicaldisputesaremoreandmoreyearafteryear,medicaldisputescausedalotoftroublesintherelationshipofdoctorandpatient.Whatwasworse,therehavebeenviolenceandothereventswhicharedifficulttoresolve.Ithasseriousimpactonmedicalandhealthdevelopmentandsocialharmony.Administrativemediationastheinterventionofadministrativepowerinthecivildisputesresolutionsystemhasincomparableadvantagesthatothersolutionsdon'thave.ThisarticlesetouttheadministrativemediationtoresolvemedicaldisputestheadvantagesandexistingproblemsinChina,comeupwiththeideaaboutadministrativemediationsystemreformandperfectionfromournationalcircumstances.
Keywordsmedicaldispute;administrativemediation;systemperfection
当今社会处于深刻的转型当中,社会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反映到医疗卫生领域就表现为医患关系的多元化,医疗纠纷大量出现。医疗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①现行法律中,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以得出,我国对于纠纷解决采取的是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途径。行政调解作为其中重要的手段,是医疗纠纷能否得到合理解决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们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认识应当辩证客观。
1行政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
医疗纠纷虽有多种争议处理方式以供选择,但事实上,在社会中,诉讼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最普遍的方式。据调查,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调解来解决之间的问题。调解制度之所以受到医患双方的欢迎,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中国的传统文化一向宣扬“和为贵”,老百姓“厌讼”、“恶讼”的思想较为普遍,一旦发生争议,更愿意选择调解。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调解制度不仅适用在像邻里纠纷这样的简单普遍的民事争议,而且他更趋于专业化,逐步涉入像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复杂性、专业化的民事案件之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
(2)行政调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的矛盾。卫生行政部门比较了解医院的业务和实际情况,而且它对医疗机构有管理和协调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易接受其协调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调解员能在医患之间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种种灵活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分析医疗纠纷的症结所在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说服双方当事人做出在现实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②
(3)行政调解程序灵活、效率高、成本低。行政解决在举证责任、适用规范、运作程序上都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以克服滞后的法律规范在处理复杂多变的医疗纠纷时的不适应性。同时它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免去了当事人支付高额诉讼费用的负担。行政解决机制的引入也能很大程度上减少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理决定不提出异议,不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也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时调解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处理决定中的有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③
(4)行政调解机制渗透的是对“自治”、“协商”的解决纠纷的正当性的追求。作为独立于民事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调解的基本价值取向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以当事人权利为导向,以利益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依靠当事人自律,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利益与实力的交易和抗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创造了更大的自由空间。④
然而,行政调解在医疗解决中也存在不足。下面,笔者将对行政调解的弊端做一详细论述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2行政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弊端
(1)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法律定位不明确,立法范围过窄,调解机构缺乏积极性。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学术上对于行政调解的认识也不统一,⑤所以在实践中行政调解便处于一个“自我发展”的状态。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问题更加突出:第一,行政调解的范围过窄。严格依据《条例》规定则只能调解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而现实中这类争议仅占医疗纠纷中的极少一部分。这样既不利于患者权益的保护,也为医疗机构规避责任提供了空间。第二,《条例》对调解机构的组成和性质、调解人员的选任、调解的具体规则和时限等重要的程序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职责的规定,更没有当调解机构不履行调解职能时当事人救济问题的规定。立法空白使得行政调解的操作性极差,且赋予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行政调解手段不能满足患者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又是医疗系统的主办机构。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主要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优先考虑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的声誉及经济利益,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即使是无偏袒的行为,但基于行政调解机关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结论常会被患者或亲属认为有失公正,难以实现他们要求达到的利益。
(3)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节省社会资源的功能。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患方往往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是一家,是“老子处罚儿子”,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达成的调解协议也难以得到自觉履行。因此使得医疗纠纷的当事人继而求助于诉讼手段,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费,而且还要继续投入时间、金钱等去等待一个结果。此外医疗纠纷本身的复杂性也导致了调解的低效率。医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所出现的不良后果到底是由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还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现行的调解缺乏高效的事实发现机制。通过调查发现,在患方投诉的医疗纠纷案例中,最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非常少。其原因是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耗费较长时间、患方对于现行鉴定体制信任不够有关。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在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上难以取得共识,由此引起的分歧成了调解的重大障碍。对此,现行调解机制尚没有办法进行化解,调解耗时大大延长,调解效率无法提高,行政调解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高效率这一重要价值。⑥
3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
第一,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在医疗纠纷领域实施“难”,卫生行政部门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先天立法缺陷。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针对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立法,明确行政调解的行政司法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确保“有法可依”;然后,完善现行调解程序,明确规定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建立科学便捷的事实发现机制,提高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最后拓宽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把由医疗过失责任引起的除构成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也纳入调解范围,不必拘泥于纠纷的医疗事故性质。但调解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对于赔偿的数额、赔偿方式等可以进行调解,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适合调解的,如医疗事故的等级、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认定则不适用调解。
第二,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调解的时候,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及效率原则,以保障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正当性。所谓自愿,一是是否调解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只有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才能开始调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卫生部门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二是是否继续调解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调解已经开始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调解人就应当终止调解。另外,自愿还包括是否执行调解协议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任何一方不执行调解协议,该协议就自动失效,调解人不得再强迫当事人执行。所谓合法合理原则,是指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要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兼顾双方利益。所谓效率原则。行政调解本来就具有使医疗纠纷当事人摆脱旷日持久的诉累之优势,所以其制度设计上在保证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要注重行政效率,在费用的收取上要尽量免收或少收,使其真正成为一条高效便民的纠纷解决之路。⑦
第三,确立中立性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主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行政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来源于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和调解人员的专业性。我们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吸收专业医师、专业法律人士、社会其他业外人士等参与调解或者设置专业调解员以保证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实现医疗纠纷的分流,真正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性和高效率优势。⑧
此外,我们还可以建立医疗行业自治性组织及自律机制,使之承担起参与医疗纠纷解决的职能。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医疗行业自治性组织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一方面,医疗行业自治组织下设专门机构来处理医疗纠纷。例如,日本东京医师会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⑨另一方面,医疗行业自治性组织还可代表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参与调解医疗纠纷等。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第四,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三大调解制度各有各的调解领域,各有各的优势和不足,建立三大调解制度的协调机制对化解冲突、建设和谐社会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国近年来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局面比较严重、行政调解萎缩、涉诉上访事件频繁发生的情况下,更应当加快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以避免规则的冲突和保证程序的统一。在新的大调解格局中,由于领导机构统一部署、直接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开始形成一种合力,从以追求自身业绩和权力为中心转向注重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从原有的独立并行和相互竞争,转变为一体化的协调配合;同时,由于强调了各机构的“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其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也基本得到保障。这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从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客观上能够使社会公众及当事人从中受益。⑩
4结语
目前,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还不完善、医疗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医患矛盾日趋激化的现状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行政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其所具有的高效率、专业化等优势使其成为了解决医疗纠纷的首选方式。而行政调解制度随着国家法治的不断进步,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使其真正的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对调和医患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邓新建.医疗纠纷出现新动向法律如何应对[N].法制日报,2007-07-24(8).
②张虹.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J].医学与社会,2006(1).
③姜柏生.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研究[M].江苏: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3.
④张杰.论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8.
⑤金艳.行政调解的制度设计[J].行政法学研究,2005(2):78-84.
⑥舒广伟.现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安徽省某市为例[J].安徽大学学报,2008(11):43.
⑦曹实.浅谈我国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J].中国卫生法制,2010(5):58.
⑧赵云.也谈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J].中国卫生法制,2010(2):55.
法定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篇4
【关键词】
医疗安全;医疗分析;结构模型;医患处置
ApplicationstudyofmedicalsafetyInformationengineeringinthehospital
WANGJie,YuLinong,113thhospitalofPLA,CityofNingBo,ProvinceofZheJing,315040,China.ZhangFanMilitarycommunication,departmentofinformationengineering,artilleryacademyHefeicity,provinceofAnhui,ChinaJianHao,JunFie,Respiratorymedicaldepartment,117thhospitalofPLA,CityofHangZhou,ProvinceofZheJing,310013,China.PingHao,collegeofcomputerscienceandtechnology,Zheji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CityofHangZhou,ProvinceofZheJing,310032,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exploreapplicationstudyofmedicalsafetyinformationengineeringinthehospital.MethodsExamplescanchoosethemedicalsecurityhiddendangerinhospital,whichwassetupmedicalcomplaintasamainline;AccordingtoallsurvivalcyclestheoryandIOPmodelingmethod,whichcandevisefourlayersofstructureofthemodelwiththemedicaldisputes.ResultsItwassetupmedicalsafetyinformationofthehospitalmedicaldisputesthattherewasstructuremodeloffourinone,theywereincludingmedicalcomplainthandlingsystem、medicaldisputeshandlingsystem、medicalprotocolhandlingsystemandmedicaldossierhandlingsystem,theycanusedactuallyinthehospitalmanagement.ConclusionThisapplicationresearchactuallyinhospitalmanagement,whichcanbefoundinmedicaldisputesandsolveexistingproblems、handlemedicaldisputesandachievedgoodeffect,itisworthclinicalpopularizing.
【Keywords】
Medicalsecurity;Medicaldispute;TheStructureModel;DisposeofdoctorPatient.
在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当下和医疗规章制度改革完善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地增强,尤其是维权意识、自我保护的意识或者说讨个说法的意识油然而生,导致了医院医疗安全事件或纠纷不断攀升,近些年来由于媒体介入和老百姓的维权与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问题或矛盾不断上升,使得医院医疗安全隐患或医疗安全纠纷成为医院最为聚焦的热点问题、棘手问题。
针对医患医疗纠纷问题,本研究调查了国内外相关文献,由国外文献报告[1]国际上一些国家在处理医院医疗安全纠纷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①庭外调解;②司法解决;③政府直接干预。有学者分析指出[2]当出现医患双方医疗纠纷采用一种诉讼替代形式,委托机构,让当事人委托医疗机构终裁委员会调查处理,以便妥善解决医疗安全民事纠纷事件;有作者研究发现[3]对医院医疗安全事件因果关系的关联问题节点进行剖析分析,寻找医疗纠纷原因,深入探讨防范措施,努力妥善处置出现的医院医患双方纠纷问题;有作者研究报道[4]医院医疗安全信息工程的系统的健全和运用情况好与坏,直接控制和监督医院管理的医疗安全质量好与坏。因此,国际上特别注重建立健全医院医疗安全信息工程系统和运用情况,注重医院医疗安全信息系统的直接控制与质量监督,有效及时避免许多医疗安全隐患或医疗纠纷问题,大大降低医疗事故、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在国内,对于医院医疗纠纷处置不同与国外,国内没有医院机构终裁委员会,如果有了医疗纠纷,原则上是通过医院分管的医务部下设的医疗处或医务处管辖的医疗办来负责妥善解决或妥善处理医疗方面的各种纠纷,主要侧重于主观人的解决医疗纠纷因果关系、处理方法和遵循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原则来处理纠纷,客观的说在既往处置医疗安全事故或纠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起了比较好解决医疗事件作用。但随着医疗改革和人们防范和法律知识不断提升,尽靠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于医院医疗安全信息工程的管理方法,加强和健全医疗安全工作。目前国内已着手这方面的研究,并对这些处理方法由原来的主观处理转化为一种流程处理方法,实现从信息采集、调查、审核、处理、预警等一条龙的流程化、程序化的处理方式,从系统的角度去研究和分析医疗安全管理,这方面的研究涉及还比较少。
据此,本文从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实际需求出发,在查阅大量医疗纠纷处理案例和方法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医院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研究开发了一套适合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信息管理系统,以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理和管理能力。
1医疗纷争分析的结构模型
医疗纷争涉及许多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属于一个系统工程,不能简单地定位在医院与患者这两者关系层面上,还可以延伸到医院其他各执能部门,诸如检验科、急诊就诊部门、放射影像科、超声影像科、病理科以及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如医务科或医务处、医学会、法院等其他很多层面的组织关系层面上。所以,在研究医疗纷争处置的结构模式时,需要综合设制分析考虑各个方面的相关各部门,密切协作商讨处理方法,为此,研究一种基于多层体系结构的医疗纷争处置结构模型,如下图1所示。
本系统结构模式模型的设计遵循全生存周期的管理方法,以时间作为主线条,研制成为四层结构形式的模型,分别是医疗投诉、纷争处理、协商处理、案件归类分析。第一层是医疗投诉主要包括受理投诉者和投诉处置的结构模块形式;第二层是医疗纷争处置层,主要包括医院内部各执能科室协调处理流程、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流程、也包括医学会的专家医疗鉴定及处置流程、司法诉讼处理流程;第三层是协商处理层,主要包括医疗纷争处理程序,分别组成有协议的起草、会谈协商、相关执能科室的审核、审查与审批、协议签订、医疗赔偿和案件办理终结。案件处理终结是以协议签订生效或医疗赔偿完成作为时间终止载至点;第四层是案件归类分析层,案件办理完成后,系统自动转交案卷归类的分析程序,调用发生之前的全部电子文本,并生成目录、案卷号(ID号)和相关联案卷文档,以便随时随地调阅、归档保存以及调查浏览查阅之用。见下列图1。
2系统功能结构设制
遵循医疗纷争处置结构设制的模型,把本系统设制成为五大功能的结构模块形式,主要有医疗投诉、医疗争议、医疗协议、案卷管理功能和系统管理模块组成。
2.1系统功能的结构设制
2.1.1医疗投诉功能结构的设制该模块主要受理投诉者的来电信函、上级部门及部门转办等投诉请求,填报受理单。接案受理中的投诉后,处置方式有下列两种,①一般投诉,按照一般投诉的程序处置办理;②复杂投诉,必须先整理,立案处置;本系统的处置过程可以输出二种结果:如果是复杂投诉,投诉者的投诉事议会输入到医疗事故纷争处整理立案处理的程序。本系统主要包括受理投诉事件、办理投诉过程、跟踪投诉处置结论、终结办理投诉结果和查询投诉事件等功能。
2.1.2行政处置结构功能的设制在医院内,医院与患者双方进行认真协商调解,如有任何一方对调解的结果不满意,甚至有纷争不可调和,双方或任何一方均可报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提起医疗争议的行政重申立项再处理或再请求行政诉讼处置或委托相关律师处理。本系统的设制功能主要功能包括行政部门或执能部门的申请受理,委托上级或同级的医学会做出相关的医学鉴定或调解医院与当事人的医疗纠纷事件。如果通过医疗鉴定确实认定为医疗事故,必须要求医院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并通报处理当事人结果的行政决定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2.1.3医院内部纷争处理功能的结构设制发生医疗纷争后,首先,医院管理部门对医疗纠纷的事件进行内部查问,并作进一步地流调工作,以客观求实方法获取第一手真实的纷争事件资料,然后,面对医院与患者双方进行耐心仔细的调解工作,最终,通过讨论协商达成共识。该系统模块功能主要包括立项、通知、回复、调查、协商、协议、赔偿、终结等一系列的过程。
2.1.4医学鉴定功能的结构设制医学鉴定分为三种类型:①首次医学鉴定;②再次医学鉴定;③中华医学会鉴定。
可以由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医院和患者双方联合委托医学鉴定,或行政部门的机关委托不涉案的医疗机构部门或选择医学会鉴定。本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委托医学鉴定、医学鉴定(首次、再次和具有权威性的大医院医疗机构部门)、医疗事故、医学鉴定委员会等管理功能。
2.1.5协议处理结构功能的设制在医院实施医疗工作的过程中,出现的医疗纷争的绝大部分情况,都是可以通过调解缓解的。协调缓解医疗纷争的处置结果,可以用医院与患者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形式,了结医疗纷争案件。在协商后的协议书中规定其格式,其权利和义务。该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协议商讨初稿、协商协议、协议审批、协议签订、协商赔偿和终结办理等各种形式的管理功能。
2.1.6司法诉讼的结构功能设制在医疗事件受害者或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或请求提起司法诉讼,法院可以进行司法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司法程序来进行判决和执行。本系统功能设制主要包括司法委托、司法诉讼、司法鉴定、司法调解、司法判决、司法执行等各种形式的管理功能。
2.1.7档案管理的结构功能设制对于医疗纷争处理终结的案件后,病案管理部门需要对案卷分析整理,明确做出结论后,按案卷归档程序操作,以便日后随时随地进行调阅、查看和流调用之。本系统功能主要包括案卷登记、目录管理、案卷借阅、案卷整理归还和案卷查阅等各种形式的管理功能。
2.2医疗实践纷争处置流程
遵循全生存周期理论的层面分析,医院在医疗实践过程的纷争处置事件中,显示出显著的时间周期特性,从发生医疗纷争情况开始,经历不同阶段性的变化过程诸如患者投诉阶段、医疗或医学投诉受理阶段、医患协商阶段、医患调解阶段、医疗或医学行政处置阶段、司法法律诉讼阶段、再次医患协商阶段、再医患调解阶段、医患双方协议鉴定阶段、经济赔偿阶段,直至最后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案件阶段等一系统列的方法步骤的全过程。综合上述,在处理整个医疗纷争案件的全程主要分为下列三个层面:①医疗投诉处置层面;②医疗纷争处理层面;③医患双方协商处置层面。见下列图2。
3小结
本课题是以医院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出现医患双方医疗纷争处置事例作为研究对象,遵循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医院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医疗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出现医疗纷争的真实状况,遵照全生存周期理论和IPO的方法执行并设制出了科学系统的计算信息工程的结构模块即医疗纷争处置系统,它具有四层结构形式组织的结构模型,把患者投诉、协商处置、医疗纷争以及案件归类汇集成一体化的立体式处置功能,鉴于上述这种设计理念,本项目研究开发了医疗安全信息工程在医院中的应用,运用医院医疗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医疗纠纷,达到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医疗安全,尽最大可能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本项目还通过国内一家大型的医院使用,不断在实践运作中改善和完臻,本项目临床应用显示本系统的结构功能模型,设计合理,科学性强,设计规范,实践运作中提示,既操作简单方便,又纳入医院医疗安全信息化、自动化管理的先进行列之中,并且其投入运行后取得了良好地效果,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值得临床推广应用。再者,本项目还可以进一步开展扩展性纵深联想研究,可以实现与医疗事故的评审、医院医疗安全预警、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药物毒副作用等有机相键接,能更高效的实施对医院医疗实践工作中的医疗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安全的高风险性而发挥更大、更多、更好地作用。
参考文献
[1]JointCommissiononAccreditationofHealthcareOrganizations.NationalPatientSafetyGoals[EB/OL].省略/accreditedorganizations/patientsafety/hospital.
[2]樊静,姜湘.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影响.中国医院管理,2003,
23(1):29.
法定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篇5
一、从法行为学的视角来看调解制度的功能
唐纳德•布莱克(DonaldBlack)是美国行为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在他出版的《正义的纯粹社会学》一书中,认为“调处者介入冲突的概率随冲突当事人之间的亲密程度或关系距离而变化。尤其是这一概率从表面看来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距离增加而增加,直至他们完全是陌生人(如不同社会的成员)时,介入的概率降低。调处行为是关系距离的曲线函数”[2]。布莱克提出五种方式的第三方调处模型。这五种调处行为是随着亲密性的结构而变化,即调处行为的权威性是调处者与当事人关系距离的直接函数。具体来说,和解在调处者与冲突当事人关系极其密切时最频繁;调解在亲密性稍弱时最频繁;仲裁在亲密性更弱时最频繁;诉讼在几乎没有亲密性时最频繁;压服在调处者与当事人的关系距离最远时最频繁。与此相应,调处行为的五种模式随调处者与当事人的不同距离而形成亲密性不同的等腰三角形[2]。以此理论为基础,笔者认为,如果从对医疗纠纷的各种解决方式来考虑,调处者与医患双方之间的亲密关系、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回旋余地三者之间,可以表述为:依次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及司法调解来看,医患双方社会亲密性关系的距离不同,当事人会倾向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当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越强时,当事人反悔和回旋的余地也越小。图中X为采用的具体解决方式,依次为:A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B人民调解、C行政调解、D诉讼及司法调解;Y为当事人之间的亲密性距离,越向上代表调处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远;F1表示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F2表示当事人的回旋和反悔的余地。根据相关规定,人民调解中达成的协议需要由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才具有效力;行政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情况下,能够在生效后直接具有效力;而司法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具有直接法律效力[3]。综上,调解方式是处于完全性民间自我调处机制向不完全性国家调处机制的过渡阶段。笔者认为,基于以下原因考虑,调解方式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较而言,应该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医疗纠纷的首选方式。
第一,从以上两图可以看出,和解的方式适合的是小规模化和相对稳定化的社会关系,居中解决纠纷的调处者一般称为和事佬,被双方选择作为和事佬的调处者与纠纷双方的关系都比较密切,他们可能具有长期的共同生活环境和交往。通过和事佬达成的协议,一般可通过威望、信服、常理和自觉服从来履行,能够做到彻底解决矛盾。但是,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的农业熟人社会、乡土社会形态向工商业陌生人社会形态的转型期,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之间社会亲密性程度有很大差异。从乡村诊所、县级医院,到地区、省会大型一级医院,医患双方的亲密性程度越来越远,双方的对等性越来越不平衡,交流越来越有阻碍;并且诊疗过程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找个和事佬来进行和解困难很大。退一步说,即使是在乡村或街道社区医院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也超出了适用常理和常识就能达成共识的范围,在医疗纠纷中再采用和解方式就有了局限性。第二,司法诉讼活动具有法定的程序和证据要求。法律程序是由时间、空间、方式、手段、步骤构成的,患者一方需要付出这些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诉讼过程中的必要证据,患者一方通常情况下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鉴定费用。所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一般是患者方的最后或最无奈的选择。来自国家卫计委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医疗机构门诊接待数量为73亿人次,发生医疗纠纷为7万件左右[4]。在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只有18340件,而在同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达78亿人次,比2013年增加5亿人次[5]。其中截至2013年底,仅仅是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就达到7000余起[1]。从这些数据分析来看,大部分的医疗纠纷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另外,我国目前并没有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所以,在目前对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三种解决方式中,调解方式就成为最佳的选择,调解制度的功能具有了相对优越性。
二、通过变量分析检讨不同调解方式的功能
虽然调解制度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功能,但在实践中,不同的调解方式发挥的功能也有差异。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医疗行政机构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方式。由于医疗纠纷司法调解是诉讼程序中的活动,当事人必须首先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才能进行司法调解,所以它的功能被诉讼功能所吸收。本文在考察不同的调解方式功能时,重点放在了行政机构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比,不再考虑司法调解制度。在行政调解中,作为调解人的卫生行政部门本身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具有医疗常识和国家权威性,比较了解医院的运作、风险和管理制度,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地解决相关的医疗纠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医疗卫生行政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卫生行政机构同时是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患者方常常质疑其处理纠纷是否公正。所以,医患双方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也难以自觉履行。
而人民调解方式能够消除患者的上述顾虑,取得患者的信任,灵活性和原则性都能较好把握。但是,由于人民调解机构没有国家公信力作为支撑,缺乏权威性。并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大多数患者方不愿意去做司法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事故过错不明,责任不清,调解人员只能依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调解,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调解工作的质量难以保证。因此,这两种调解方式各有利弊,它们在发挥各自的调解功能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除了上文中提出的医患双方与调解者之间的社会亲密性、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回旋余地等因素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也在起作用。笔者将这些影响调解功能发挥的因素统称为变量,意思为不确定的或者可以调整的,会对结果发生影响的因素,大致来说可以包括以下几类。首先,从医院方来考虑的变量。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按其功能和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同时又有特长与重点科室的区分。例如,有些医院的外科实力较强,有些医院是中医特色,有些就是烧伤专科医院;另外,医院的就诊率、主治医师资质、科研实力等也有很大的差异。人们通常会认为,医院等级越高,就越有权威性,处理各种疑难杂症的水平就越高,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就越高。从现有统计来看,医疗纠纷多见于二级医院(47.56%)和县级医院(38.30%)。其中,外科(31.89%)、内科(17.02%)、妇产科(16.98%)、骨科(9.97%)为纠纷多发科室。其原因可能是,三级医院相比二级和县级医院治疗的疑难杂症较多,患者对自身的疾病发展情况已经有了相应的思想准备,并且三级医院在医疗技术水平、设备配置、医疗处置中的风险意识和应对机制等方面也成熟一些,患者给予了医院更多信任。另外,从数据中还可以看出,纠纷的多发科室也是集中在治疗效果及时显现的科室,例如外科,而对于那些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疾病发生纠纷的概率一般很低。虽然现有数据还很难精确统计医疗机构的差异对选择调解方式有多大影响,从理论上来说,越是多发纠纷的医院和科室,医院一方越是愿意选择行政调解方式,因为医院方希望行政机构介入,在国家公权力的压服下尽快息事宁人。同时由于医院有更多的处理纠纷经验和先例,在行政调解中,也容易有把握的标准,不至于承受很大的社会压力和政治风险。当然,既然是变量就有另外的可能性,如果医院特别顾忌声誉和行业政绩考核的问题,或者医院知道自身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也可能倾向于在一些纠纷中选择人民调解,作出较大的让步。其次,从患者方考虑的变量。在医疗纠纷中,对患者一方需要考虑的变量具有最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对患者都是作为个体来考虑的,归类有些困难。据统计,在医疗纠纷主体方面,男性(57.74%)多于女性(42.26%),年幼患者和中老年患者较多。
因此,患者的年龄和性别、患者一方的知识文化程度、获取信息的能力和沟通能力、对医院和主治医师的信赖与预期以及具有的经济能力等等,都影响着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患者具有相当文化程度,能够获取广泛的信息,积极与医师沟通,也就更容易与医院达成共识,不论是选择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还是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难度都相对较低;而如果患者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可能还承受着很重的经济压力,对医院和医师有着很高期望,一旦发生纠纷,寻求调解的愿望会更强,并且他们由于不信任卫生行政机构,更愿意采用人民调解方式。同时,这两种类型的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关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前一类患者关注更多的是治疗过程的专业性知识和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因素,例如采用的是不是最先进的治疗手段;对于疾病的客观发展过程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手术风险有没有充分告知;主治医师有没有相应的临床经验等等。而后一类患者会更注重医疗服务水平的高低等因素,例如,认为医院和医生的知情告知不到位,对患者缺乏人文关怀,没有做到及时细致问诊等等。另外,除了上述存在的变量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变量,例如是否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如果构成了医疗事故,是构成几级事故;医疗机构的责任属于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举证规则等等,都会对于调解活动造成影响。
三、发挥调解制度功能的两点建议
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的原则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卫生部要求2010年底必须启动医疗纠纷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经过这几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运作比较好的宁波、苏州、海南、山西等地方的调解模式。本文基于法行为学理论对于调解功能影响的分析,提出以下两方面的浅见。一是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功能互补。有些学者提出,为了发挥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的作用,应该建立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合一的模式。但从上文的分析看出,影响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发挥功能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建立一个统一的调解模式,而应该让两种方式实现功能上的互补,加强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行政调解的公正性。
针对医疗纠纷发生的特点,应重点关注二级和县级医院中的问题,强化调解机构的设置。合理考虑医患双方各自的特点,尤其是患者一方的个性化特征,设置相应的调解机构和人员。在调解人员的聘用和培训方面,由于同时具有医学、法学等相关的经验与能力,和具有热心事业、尽职尽责的职业伦理的调解人员严重短缺,完全可以按照纠纷的特点配置不同特长的调解人员。例如有的纠纷需要具有法学专业或医学专业知识的调解员;而有的纠纷只需要具备处理纠纷的经验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具备专业性知识,这样就扩大了调解员的来源和构成。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灵活选择解决方式。大致来说,医疗纠纷可以分为医疗技术损害纠纷、医疗伦理损害纠纷、医疗产品损害纠纷和医疗服务纠纷,不同类型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不同,有的侧重于依据科学鉴定结论,而有的主要是进行说理与妥协。如果发现双方确实很难达成一致,就要及时终结调解,建议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二是完善调解制度的功能,从评价型向促进型发展。评价型调解功能是指调解机构重点在于提供与争议有关的法律、事实和证据的意见,籍此说服各方解决纠纷;而促进型调解功能的侧重点是提供沟通平台,医患双方能够藉此进行感情的宣泄,帮助找出共同利益点。客观来说,我国的医疗纠纷不仅仅是个案中的技术或服务问题,而是更深层次的医患双方之间社会信任缺失。因为从医疗技术的发展来说,现在的医疗行为应该比过去更具有科学和规范性,但医患双方的矛盾却越来越多。这其实是早期我国医疗行业中的混乱和腐败的恶果,导致医患关系恶化,患者对医生不信任,总认为医生没有尽职尽责;并且随着网络信息的传递,很多患者在就诊前就可能获取了一些疾病的治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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