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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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报告范文篇1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电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为贯彻“节约能源法”国家领导部门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委会组织编制发展热电联欢会的新文件,于2000年8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以急计基础[2000]1268号:《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批准执行。其后我国热电联产的发展走上了快事道。

一、我国热电联产的现状

到2002年底为止,我国热电联产的情况:

年供热量139150万吉焦,增加8.08%。

6000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共1937台总容量达3743.67万千瓦占同容量火电装机容量的14.58%。

在运行的热电厂中,规模最大的为太原第一热电厂,装机容量138.6万千瓦,在北京、沈阳、吉林、长春、郑州、天津、邯郸、衡水、秦皇岛和太原这些特大城市已有一批20万千瓦、30万千瓦大型抽汽冷凝两用机组在运行,星罗棋布的热电厂不仅在中国的大江南北,长城内外迅速发展,就连黑河,海拉尔、石河子和海南岛这些边疆城市也开花结果,区域热电厂也从城市的工业区,蔓延到了乡镇工业开发区,苏州地区一些村镇办热电厂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最近几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大中城市也开始安装大型供热机组。有些私营企业家也看好热电联产投资建设热电厂。

在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热力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为北京市热力公司,现已有供热管网514公里。(其中蒸汽网38公里,汽管和凝结水管合计,其余全为热水网供回水管)。供热面积7800万平米。供应蒸汽105个工业用户897t/h,大小热力站共1317个。已建成的热力管网:蒸汽管直径DN1000,热水管直径DN1400。

到2001年底,全国共有662个设市城市,其中已有286个城市建集中供热设施,占42.18%,2002年底中国集中供热的供热能力:蒸汽83346吨/时,热水148579兆瓦/时。供热量:蒸汽57438万GJ/年。热水122728万GJ/年。2002年底全国供热面积为155567万/平米。比上年增长6.31%。热力管道总长度已达蒸汽10139公里,热水48601公里,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集中供热面积约占全国集中供热面积的80%,热化率30%,全国集中供热从业人员共24万人。

在总供热量中热电联产的蒸汽占65.89%,热水占32.66%。城市民用建筑集中供热面积增长较快,并向过渡区发展。全国集中供热面积中,公共建筑占33.12%,民用建筑占59。76%,其它占7.11%,民用建筑集中供热有如下特点:(1)三北地区集中供热以民用建筑为主,如北京市民用建筑为72.66%,河北为66.54%,辽宁为67.5%,山东为51.97%。

(2)城市集中供热逐步向过渡区发展,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市均已有集中供热,但以公共建筑和工厂为主,如上海为61.72%,江苏为53.35%,安徽为39.55%。城市供热管网的建设也有很大发展。

按建设部规定,我国城市按非农业人口规模分组:

超特大城市:200万人口以上

特大城市:100至200万人口

大城市:50至100万人口

小城市:20万人口以下

从上表可看出:我国城镇集中供热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增加2.2亿平米。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城市热化率也出入较大。

下表表示不同地区城市的热化率。从下表可知,纬度越高的严寒地区,热化率越高,纬度越低的;寒冷地区热化率普遍较低。即东北地区的热化率一般为60-90%,黄河流域一带的河南、山东地区城市的热化率一般约为25-30%。均达到了2000年建设部城镇集中供热发展规划的要求。

注:有些城市将分散小锅炉也统计在集中供热之内。

从统计数字可看出:热电联产是蒸汽集中供热的主力军,锅炉房供热承担了城镇热水集中供热的重坦

转贴于无论从供热能力上看,还是从供热总量上看,热电联产均占全国蒸汽总供热能力和总供热量的60-70%。如2002年,全国总供热能力为83346t/h,热电联产为59946t/h,占22%。全国供热总量为57438万GJ,热电联产为37847万GJ,占66%。

所以,目前我国政府有关部委的文件中,均明确提出:积极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二、我国热电联产发展的几个趋势

1、大容量供热机组增多

近两年我国热电联产建设中,开始注重建设规模,对城市集中供热国家也积极提倡搞大型两用供热机组。以前单机20万、30万千瓦的大型供热机组仅在特大城市建设,近两年在20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也开始建设。据“热电建设动态”报导,仅2003年国家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的5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工程就有以下若干工程

上表仅为不完全统计,且为单机5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例如江苏省以前多为单机1.2万千瓦及以的小型供热机组,目前太仓2×135MW供热机组已投产,2×300MW供热机组近期也先后投产。江苏新海2×300MW大型供热机组于2003年8月通过可研报告审查也将于2005年4月投产运行。

2、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开始建设

由于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和西气东输工程的建设,已使十余个省市燃料结构调整成为现实,一些地区将开始建设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热电厂,见于报导的燃机热电厂有以下工程。

计划建设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

上表仅为不完全统计

3、国产首台低热值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机组投运

由南京汽轮电机(集团)公司生产的首台66MW低热值气体燃料联合循环热电机组于2003年10月18日在吉林通化钢铁厂通过72小时试运后,正式投入运行。

我国治炼企业生产中的伴生高炉煤气,因热值低无法利用而放空、既无经济效益,又污染环境。该工程的投产拓展出国产燃气轮机的应用领域、为我国冶金行业有效实现能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有效途径。以本工程为例,按每年运行7500小时计,年发电量可达3.8亿千瓦时,创造的年经济效益达一亿五千万元以上,在大量减少有害气体排放的同时,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

4、各城市重视环保,调整燃料结构拔小烟囱,发展集中供热

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导:2002年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但污染程度仍很严重。在全国471个城市中,有209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占统计城市的44.4%。空气中SO2平均浓度和总悬浮颗料物与2001年相比均有所不降。其中北京、天津、石家庄、兰州、乌鲁木齐、太原、西宁等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北京空气质量五年提升了28.2个百分点,2003年力争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60%。已实现。

到2002年底,北京市已有4.4万台燃煤茶炉大灶,一万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对尚未改造的燃煤锅炉,北京市2002年共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煤800万吨。

《太原市清洁能源规划》通过国家科技部、环保总局的专家评审“规划”要求不生产高硫分,高灰分煤,禁止原煤直接进入用户。拆小锅炉,发展集中供热。太原市人民政府下发了《2003年拆除的整治市区燃煤锅炉的通告》,规定在7月31日前完成160台燃煤锅炉的拆除和整治任务,并实行日报制度,对逾期未完成自拆和整治任务的单位,要在媒体上曝光,逾期不拆的锅炉全部予以强行拆除,并没收拆除之设备。

上海市卢湾区在1999年建成“基本无燃煤区”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努力,2002年完成区内4t/h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使全区清洁能源的比例达96.8%,成为上海首个“无燃煤区”,区域内民用燃气普及率为100%,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在二级以上。

乌鲁木齐市大力实施“兰天工程”拆小锅炉,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综合治理大气污染,使该市环境质量有很大提高。2002年前10个月达到三级和好于三级的天数达89.22%,达到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63.5%,多年未见的大气质量一级天数也达13天。

沈阳为控制燃煤污染,实施了拆除千根烟囱工程,新增集中供热600万平米。2002年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从上年的73天,增加到170天,占全年总天数的47%,创30年来最好水平。

成都市不断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和监督执法力度,有效控制污染,到2003年6月全市已累计改造,取缔燃煤锅炉,茶炉441台,燃煤生活灶13467口,每年减少燃煤35万吨,烟尘排放1.76万吨,SO2排放0.562万吨。

5、分布式能源建设已建入工程开发阶段

最近几年我国天然气的生产和消费均呈快速增长态势,但到2002年天然气的生产量也只占全国能源生产量的3.2%,而消费量也仅占全国能源消费量的2.7%。而我国天然气的储量仅占世界储量的1.2%,人口则占世界总人口的20%,人均天然气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3.2%。

最近报纸和电视上宣传“西气东输”工程,天然气进京第二条管线的建设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新消息增多,可能有人认为我们的天然气多的很,其实和需要量相比还差的远。我们西气东输工程的年输送能力为120亿立方米。莫斯科一个城市一年用天然气360亿立米,平均一天1亿立米,等于我们全国商品气的120%。因而我们要保持冷静的头脑,把有限的资源加以有效合理的利用,绝不能一听天然气比煤清洁,天然气多了,到处上天然气项目。西气东输工程也是沿线的十个省市区可以利用。就是十个省、市区也要有重点有计划的合理利用,每个城市能分到多少气量?主要用在哪方面?要统盘考虑,再不能头脑发热。

由小型燃气轮机(内燃机)、余热锅炉吸收式溴化锂制冷机组成的小型全能量系统(也称第二代能源系统或分布式电源)可以统一解决电、热、冷供应,在国外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小型燃机或内燃机供电效率为24-35%,联合循环供电效率可达45-50%,远高于常规火力发展,否定了人们头脑中固有的“机组小就不经济”燃煤时代的传统观念。

在燃煤的时代,火力发电厂确是机组越大经济效益越好,机组越小就不经济。但在燃料结构改变的今天,情况不同,人们的思维方式也要改变。燃油燃天然气的燃气轮机、内燃机由于大机组与小机组的效率差别不大,而且小机组又有占地小,机动灵活的特点,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因而在发达国家大量采用,不但1000-10000kW燃机市场需求量大,连1000KW以下的小燃机,甚至100kw以下的微型燃机也是销路看好。燃料结构改变了,各类中小型机组,只要经济效益好,有生命力,就有发展前途。中科院工程热物理所徐建中院士在“分布式供电和冷热电联产的前景”一文中曾指出: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它经历了从分布式供电到集中式供电,又到分布式供电方式的演变”。

1999年世界科学大会,“科学与能源”专题讨论会的专家们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世界各国应面向未来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

专家们同时指出,对传统能源利用方工作进行重新审视,也应成为未来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科学家拉菲德在读者讨论会上举例说,近年来一些研究表明,一种分散式的电力管理新概念可能比目前很多国家采用的电力供应系统更有利于环保。这种分散式模式通过建立若干小型发电站代替少数大型发电站,从而尽可能缩短发电站和电力用户间的平均距离,这样可以减少能源损耗。目前中央式供电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约55%,而测试表明,分散式电力供应模式效率至少可达到85%。

我国目前正处在大发展大集中的过程。大机组、大电厂、大电网是主导方向,但分布式电源的发展将做为大机组、大电网的补充,以其自身的优势,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必将迅速发展。

通常100MW以上的燃气轮为大型燃机,20-100MW为中型,20MW以下为小型,小于100MW的为微型燃机。小型燃机,具有高效、清洁、经济、占地少、自动化水平高,适用分散建设和可靠等优势,因而发展很快。

鉴于国际上小型全能量系统迅速发展的事实和其本身的优势,因而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文中,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热电专业委员会1999年的济南年会、2000年的宁波年会、2001年的重庆年会和2002年昆明年会中均有一些学术论文积极宣传、推广小型全能量系统,实现小型热、电、冷联产。2002年9月份热电专委会还专门在南京召开“天然气在热电联产的应用专题研讨”。2003年海口年会论文集,出版专集。2003年12月又在上海召开分布式能源热电冷联产研讨会,出版论文集并提出“关于发展分布式能源热电冷联产的建议”。

2001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绿色能源科技”高级论坛,由四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做学术报告,其中徐建中院士报告的题目就是“分布式能源CCHP”。倪维斗院士在“能源的发展前景”报告中也特别提出应积极鼓励和扶持燃用天然气的热、电、冷联供技术。北京石油学会于2000年月日2001年召开的“北京天然气合理利用座谈会”上均提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实现了一次能源的合理梯级利用,提高了能源利用率:带来了经济效益。由于燃机具有低NOX燃烧技术,使NOX大力减少,可提高环境效益。北京地区冬季供热,夏季大部地区需供冷,因而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有广阔市场,北京应适度发展中、小型燃机热电冷联产机组。美国9.11事件这后和北京申办奥运成功,更多的专家学者从分散电源建设,确保奥运用电安全角度出发,积极提出北京应积极发展小型全能量系统。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同志,对北京石油学会的一项关于《北京大然气经济及发展利用》的建议作出批示,要求北京应开展中小型燃气轮机热电冷联产技术的使用进行研究。上海市负责同志也曾对上海市的院士沙龙和专家建议做过重要批示。

中国能源学会、中国动力工程学会、北京动力工程分会等学术团体也均提出上述的合理建议。英国、荷兰在北京召开热电联产学术研讨会和索拉公司、宝曼公司、瓦锡兰公司等也召开同类型宣传推广会。他们看准中国大陆发展小型全能量系统的无限商机,积极抢占市场。

由于许多专家学者的协力宣传、推广,目前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分布式能源建设,已由学术研讨,进入工程开发,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已有一批工程实现热、电、冷产,以其自身优势和经济效益显示其强大生命力。做为大电力系统的补充,将会迅猛发展。

上海市遵循周禹鹏副市长关于在上海发展分布式能源系统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总结经验,谨慎推广”的批示精神。组织力量编制了“建筑物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内容丰富,符合国情与上海的实际我们有理由确信,上海市的分布能源建设将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三、我国分布式能源实现热电冷联产的现状

1、上海

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已有一批分布式热、电、冷工程投入运行,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上海分布式(楼宇式)三联供系统的发展情况

城市燃气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为迅速、准确、有效地处理好*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保障城市燃气正常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城市燃气供应实际,特制定兴国县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预案为兴国县建设局处理兴国县城市燃气重大项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预案所称城市燃气重大事故是指兴国县城市燃气中兴国县站储气设施爆裂事故。

第四条在兴国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局对兴国县各燃气公司、站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根据预案的精神,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章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根据建设部和*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规定,兴国县建设局建立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局长任总指挥,负责对重大事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规划建设股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各燃气公司、站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拟定我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各燃气公司(站)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二、及时了解掌握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建设局、省建设厅和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三、指挥、协调我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和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适时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四、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根据事故灾害等级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根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和存在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但任。

第八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密切关注燃气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督促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限期整改;

二、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并将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三、及时办理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

第九条全县各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由企业经理牵头,分管副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每年)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兴国县建设局将定期研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县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各燃气公司、站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变化和应急救援预案在实施中发事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各燃气公司(站)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建设局备案。

第十二条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县建设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安监、*、卫生、消防、经贸委、民政、质监、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一旦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

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

二、立即与急救中心和临近医院联系,以尽快将伤员送至医院抢救,在急救车辆到来之前,应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

三、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快报应立即向县政府、市规划建设局报告,并将快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快报后,应当立即派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抢险、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对事故所报快报表的内容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为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九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电话:*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当发生城市燃气中气站储气设施破裂等重大燃气泄漏时,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当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尽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队伍,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急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重大泄漏火灾和爆炸应立即按程序报告,并根据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批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二、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组建安全疏散组、安全检测警戒组、抢修组、消防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等抢险救援队伍,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明确分工、密切合共共同完成抢险救援工作。

三、各抢险救援部门都要为抢险救援工作开绿灯,全力以赴提供抢险救援必需的机具设备、车辆、材料、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理现场指挥小组

组长:县建设局分管燃气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副组长:燃气企业负责人和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以上级别)

成员:安监、*、消防、卫生、质监、工商、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抢修救援作业程序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初步划定污染警戒区,立即疏散污染区内的所有人员,并用警示带进行隔离,各主要路段设立警示牌,做好现场监控。

2、对燃气中毒或受伤人员必须及时救护,严重者送医院进行抢救。

3、污染区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如手机、呼机、对讲机、碘钨闪光照相机)等,严禁穿戴钉子鞋和化纤服装进行污染区。

4、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1)实施。

5、抢修结束后安全检测警戒组对事故现场作全面清场检测,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窖井、地下设施和室内等容易积聚燃气的场所,根据现场安检监测报告确认现场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抢险救援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未按本预案的要求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救援工作中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妨碍救援抢险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各燃气公司、站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县兴国县建设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燃气报告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燃气器具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公安、规划、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保障供气。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五条燃气的销售价格,管理、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经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本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根据规划建设燃气设施。

第九条燃气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燃气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并征得市建设、劳动、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的通气作业,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燃气设施及其他设施,统筹安排,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影响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商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

第十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标志。

第十五条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挖坑取土,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施及器具。

第十七条燃气贮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贮备规定,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

严禁燃气经营点违反规定超量存放燃气实瓶。

第十八条燃气贮配站、输配压力管网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验。

第十九条燃气的贮罐、槽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燃气钢瓶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长途运输燃气,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车。严禁长途运输燃气实瓶,严禁直接在槽车上充装燃气钢瓶。

市内运输燃气实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本市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

第二十二条煤气用户使用的煤气器具,应由具有安装煤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并经煤气经营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已安装的煤气设施、器具。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煤气设施及器具,应向煤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煤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液化石油气和混合燃气用户必须严格按规范使用和管理燃气设施及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取得岗位合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使用手册,开展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须按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在本市营业。

燃气自管单位,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后方可供气。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复验合格,取得《*市城市燃气器具复验合格证》后,方可在本市向用户销售。

用户可自行选购取得《*市城市燃气器具复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供气单位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城市燃气处管许可证》、《*市城市燃气器具复验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需要调整气量或暂停供气,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设施及燃气的输配、贮存、灌装、运输、使用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报告。

用户使用燃气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供气单位,供气单位应将用户发生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燃气设施发生损坏、泄漏,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派人抢修。

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发生损坏、泄漏引起爆炸、中毒或火灾的,燃气经营单位、燃气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救、处理。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的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在8小时内进行维修,危急时应立即派人抢修。

第三十三条处理情况紧急的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抢救的障碍物,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应及时恢复或按规定给予补偿,补办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单位、自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不按规程、规范办事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止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可吊销其《*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经复验单位复验合格的燃气器具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复验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倍至3倍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危害程度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停止供气。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事故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对燃气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燃气经营资格;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收缴其伪造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它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因造成事故,以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阻碍有关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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