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格式范本(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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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格式范本篇1
借款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委托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息____计算,按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六条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万元;
第七条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格式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委托业务中受托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各类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二、贷款依据必须填写清楚。合同中委托人、委托协议名称、贷款科目必须写全称。如煤代油基建贷款须填写根据国家计委(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煤代油基建贷款委托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煤代油基建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三、合同中第一、二、三、四、五、六条均应按委托方的文件和规定填写。
四、第九条、2中借款到期前__日需认真测算后填写。为便于会计帐务处理,一般不少于30天。
五、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可以填写本合同条款未涉及而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便要注意不能违背建设银行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不得侵害委托方的权益。
六、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受托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偿还______号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现根据委托人出具的______文件,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贷款______万元,应于____年__月__日到期,现经委托人审查,同意此笔贷款目前余额____万元(大写)展期____(年、月、日),贷款期限修订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贷款利率按委托人规定调整为____。
三、贷款展期后,甲方调整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四、展期后,甲、乙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____号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失效。
七、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时,由建设银行(受托贷款人)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展期协议只有和合同在一起才是有效的。
借条格式范本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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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据范例今收到____向____所借用于________________(借款使用目的)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大写)__________元。所欠款项已全部还清。尚欠¥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未还,约于__年_月_日前还清。
收据的不同种类介绍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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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的简介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1],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
收据的不同种类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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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收据样本借据是单位或个人借用现金或财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也称借条。正规的借据写法包括三部分:1、标题,一般即为借条或借据2、正文,一般为向谁借了什么东西,数量多少,什么时间归还。
未收收据检查报告表受检查部门检查日期年月日收费人员(或服务所)收费记录簿应存数实存数备注张数金额张数金额受检单位主管:科长:受检查人:单位主管:会计处:检查人:
收款收据模板借据是单位或个人借用现金或财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也称借条。正规的借据写法包括三部分:1、标题,一般即为借条或借据2、正文,一般为向谁借了什么东西,数量多少,什么时间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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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格式范本篇3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与客户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断加剧。本文通过对“按法律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由借款人填写借款格式合同、在“借新还旧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借款用途、明确约定提前还款及违约条款和在合同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等方面论述了借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对策。通过对“、给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申请支付令、扣收债务人帐户利息或本金、公证催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分析论述了中断诉讼时效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的方法,以及对超时效债权补救方式等措施。
关键词:银行借款
合同风险诉讼时效中断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逐年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现出一种超常规的发展态势,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覆盖了商业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同时,为适应新形势所规划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划、制订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为了更好地保全银行债权、防范借款合同、债权诉讼时效风险,本文就如何从法律上对银行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风险及中断诉讼时效风险作一探讨。
一、借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和法律防范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与客户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断加剧。在客户提出必须使用非标准格式或对银行标准格式合同做出修改的情况下,如何防范合同风险,成为银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课题。签订借款合同是贷款发放的一个主要环节,它是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标志。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还应注意下述问题:
(一)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按《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可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较多,有一部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一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集团公司授权下进行的,所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非常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借贷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常常发生变化,是把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列为被告,还是把已经变化的主体列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就成了诉讼方式解决借贷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明确诉讼主体,错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诉讼失败,如诉讼驳回、原判被撤销、发回重审、再审等。
(二)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内容、条款,填写过程也是熟悉理解过程。对合同的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错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体应写全称,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写漏项,防止出现经济纠纷时,因合同理解分歧,对贷款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明确借款用途。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借新还旧即借“新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的老贷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四)严格借款合同履约规定
1、在现在市场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情况,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本,属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前归还借款实质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将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划。借款人应经贷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补偿金才能提前还款。在实践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本及支付补偿金,贷款方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至于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关于加强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借款人提前还本时,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应是一个总体原则,但可根据具体项目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免。银行借款合同虽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还款并需支付补偿金的条款,在法律上将约束借款人、贷款人严格履行借款合同。
2、银行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违约的责任。贷款行在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应尽量争取按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规定,不宜片面满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随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将借款合同中(以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为例)借款人违约情形中的第八点“未履行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权”删除,我认为这一点不宜删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已属于《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债务,已经严重影响银行对其信誉的评价,其将不履行本合同的贷款行的债务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时目前中国银行业已在实行一个统一法人制,如果将这一点删除,银行对其产生的不良后果将无法进行违约救济措施,则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增大,所以这一点不能删除。另外,这一项中的第十条约定“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这一点是对借款人违约情形作的一个补充性约定,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有其他借款人违约情形的出现,所以约定这一条款在法律上达到一个严谨、完善的效果,同时也表现出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的负责态度。
3、其它约定事项。《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未有通知条款,应在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以免借款方以贷款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提起抗诉、抗辩。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补救对策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执法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的,执法机关对其权益不再给予保护(法律规定的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银行贷款合同纠纷适用的是最普通的两年期诉讼时效。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就要灵活、科学得多。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相当长,而且,对于银行债权,在诉讼时效上的出台了一些特别规定。发达国家这种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据了解,福州市建设银行城东支行现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包括曾超过诉讼时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补救的债权)共计8笔,涉及金额266.5万元。截止2001年7月31日,建设银行全行系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共计62,187笔,累计金额236.9亿元。其他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准确数字虽然没有做详细调查,但确信也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所以,如何中断诉讼时效,如何避免诉讼时效风险、如何中断、延续、补救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应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依法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实发生,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须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因此,如果没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发生,更进一步说,如果不具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这一前提,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实践中,由于贷款银行部分信贷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在崔收贷款时,只注重收贷而忽视了法律规定;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下落不明或因个人债权额小、户多、分散,主张债权的难度大;部分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官不认旧账”,对担保债务不承认;加之贷款企业有意逃债,我国在时效时间以及中断时效的事由上的规定又过于死板,欠缺灵活性,从而使诉讼时效间接成为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一种工具,实际上鼓励了债务人的避债行为。所以,贷款银行在采取不同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保全债权时,一定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防范风险,依法保护银行债权。
1.。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时,既要选对时机,又要注重诉讼效益。在实践中,为节约费用,有的银行曾探索过后不交费让法院裁定撤诉的方式中断时效,现最高院已用答复的形式明确这种方法不能中断时效,只有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2.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这种方式是效力较强的中断时效方式。《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大致为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主观上有催贷行为;二是债务人还款或认可(基本上为书面,口头的不易认定)所负债务。这种看似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中显得相当不够细致。在实践工作中①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五花八门,有门房签收的,有收发室签收的,有财务室签收的、有不知是债务单位上的什么人签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签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说无效,但有的方式确实存在争议,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必须债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才中断”去理解,比较稳妥的方法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②法院以不具备上述两点为由,不承认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对帐单》具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问题。所以,贷款银行在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让债务人签字和盖章,确保手续的合法性。
3.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债权人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督促债权人限期还款的维权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所以,只要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银行申请“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银行担心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难以达到维权效果。但事实上,如能适时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①、对一些零星、分散的银行债权追收,且合同关系明确,债务人纯属赖帐的情况,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类债权金额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则最多35天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而申请费用只需100元。②、发挥“支付令”中断诉讼实效的功能。在实践中,银行大多忽视利用“支付令”中断诉讼实效。对于逾期贷款,银行一般采取发催收通知书的形式,而一些债务人拒绝签字,在法庭上,银行难于举证,导致败诉。如果申请支付令,可以收到双重效果,如债务人不提出异议,银行可以在半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提出异议,该笔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为银行提讼争取更充裕的时间。申请支付令既可以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又可以节省诉讼费用。但申请支付令时,提供的事实证据一定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4.扣收债务人帐户利息或本金。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制度,抵销又分为协议抵销和法定抵销。银行通常采用协议抵消,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条款,到期对债务人帐户资金扣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定抵销,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否则构成侵权。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确保贷款人的权力。
5.公证催收。公证催收是银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种是现场公证催收,就是债务人拒签的情况下,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的人员在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另一种是公证邮寄催收,主要适用于异地的债务人,同时应注意邮寄时债务人地址应写明是债务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公证文书也要合格。关于公证送达的效力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原因在于按照公证送达的规定,被送达单位必须有相关人员在场,因此,目前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被送达单位的“相关人员”所指范围的认定模糊,哪些人员在场才能够保证公证送达的效力,并且如何认定相关人员的身份也是一个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二是银行在催收贷款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大问题在于催收时找不到被送达人的任何人员,而且就被送达单位情况而言,采取诉讼方式又暂无任何意义(没有还款能力),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证送达方式的,但从目前的规定看,此情况下,视公证送达无效。2003年10月10日,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发表的《银行债权的保护》中,介绍了广东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意见,该法院主张催收的效力应为“主张主义”,而非到达主义。根据这种观点,广东省高院认定,债务人如下落不明,债权人公开登报催收的,视为有效(即中断诉讼时效)。尽管这种观点仅适用于广东省,但无疑是符合“诉讼时效应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服务”这一发展趋势的。我认为,广东省的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使用这种方法中断时效应注意:一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认定不同,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实践中使用这种方法应关注当地法院怎样认定;二是司法解释没有界定“有关单位”的范围,使债权人主张权利无所适从。
(二)超诉讼时效的补救对策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
2、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参考资料:
1、林培阳<<银行债权的法律保护,建设银行报,2003.10.10
2、施海波<<关于银行诉讼时效中断几个相关问题的看法,建设银行法律网站,2003.10.16
3、元述伟<<论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期算,人民法院报,2003.10.5
借条格式范本篇4
委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受托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受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整一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合同范文节选!
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日内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人)(或授权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注: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人签字。委托贷款合同范文节选!
委托贷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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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委托存款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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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名称地址│
│单位│开户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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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币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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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大写)(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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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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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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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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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计划│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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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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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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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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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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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计划│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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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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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形式│保证保证人│
││抵押抵押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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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贷款已经我方审查,请进行贷款调查、核贷。│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人)│
││
│年月日│
├──────────────────────────────────┤
│受托单位经办员意见签字│
│年月日│
│受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受托单位│
│(或授权人)公章│
──────────────────────────────────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单位和个人(委托人)需委托金融机构(受托人)利用自有资金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包括人民银行的专项贷款)。
二、合同第一段中的空格填写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的全称。
三、第一条中的第一个空格填人民币或外币的名称,第二个空格填委托贷款金额。
四、第七条中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担保人也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五、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六、第十四条违约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五条中约定。
借条格式范本篇5
关键词:信贷管理;借新还旧;风险化解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原因
借新还旧,是指到期后不能偿付贷款本金,通过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式,使得原贷款生命周期得以反复延续的一种信贷操作手段。由于信贷资金长期占用,因此行业内赋予了该类贷款一个形象的比喻,称之为“常青藤贷款”。从实际操作方式来看,也可以称之为“以贷还贷”、“转贷”、“倒贷”。
借新还旧原因有很多,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借款人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我国企业依靠自身实现资本累积的能力受到效率、税赋及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成为了促进和维持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动力。不少长期依靠银行贷款生产经营的企业,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及经济周期的影响,逐渐陷入了经营困境,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继续经营,主要表现在:1、借款人还款意愿强烈,由于当期现金流不足以全部偿还到期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因此存在时间上的不匹配;2、借款人擅自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3、借款人为降低财务成本,通过申请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借新还旧,致使信贷资金不断沉淀下来,成为企业铺地性质的“资本化”借款,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
二是银行出于规避风险需求。由于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收回欠款耗时间耗精力,甚至赢了官司也不见得能收回贷款,因此在当前追索欠款手段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银行更愿意对出现逾期的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来规避相应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与借款人协商偿还全部欠息后办理借新还旧;2、与借款人协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后办理借新还旧;3、与借款人协商压缩一部分原贷款本金后办理借新还旧;4、针对进行兼并、重组及分立的企业,为了确保债权继续合法有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办理借新还旧;5、担保人担保能力减弱或抵押物价值下降,银行重新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手续后,办理借新还旧。
三是银行出于应对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考核的需求。在制定考核指标上,大多数银行普遍过重强调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的“双降”,致使部分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为了完成任眨尽可能地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掩盖贷款的真实质量。
二、借新还旧贷款的影响
贷款借新还旧的存在,意味着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特殊的信贷资金长期让渡机制,并导致这些信贷资金不断沉淀下来,成为对借款人的持续投资。
(一)现实意义
一是部分生产经营暂时比较困难的企业,由于其现金流不足,在短期内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有一定困难,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手段,给予企业一定时间的缓冲,避免进一步加剧企业的经营困难而使银行贷款风险迅速显性化,改善因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期限错配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借新还旧争取企业的配合和支持,收回一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逐步压缩贷款余额,不仅达到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目的,又能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二是由于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的频繁发生,为了落实改制、兼并、重组后企业贷款的偿还责任,明确这些企业的承贷义务,避免因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而导致银行债权悬空,防范逃废债务行为,银行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重新确定贷款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起到保全信贷资产的目的。
(二)负面影响
一是借新还旧会破坏社会的信用环境,导致企业诚信缺失。借新还旧没有办理次数的限制,理论上可以循环办理,这种信贷操作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到期贷款不归还的失信行为,并造成企业信用意识弱化及贷款的随意挪用、滥用。
二是部分借新还旧贷款掩盖了银行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加大了不良贷款的监管和清收难度。一方面,银行没有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景气度下降及生产经营的市场走向及风险变化,贷款在该退出时没有适时退出,导致无法及时收回贷款;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办理借新还旧赢得转移资产时间,银行却无法于贷款再次到期前向企业主张权利,从而加重了贷款风险损失。此外,由于信贷资产质量失真,不仅影响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还导致银行计提风险拨备的不准确。
三是借新还旧容易混淆贷款存续期管理责任,致使信贷管理责任制度难以落实。银行通过为企业办理借新还旧,使得实质上的问题贷款变成了形式上的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贷款生命周期得以延续。一笔贷款反复地办理借新还旧,随着时间的推移,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状况发生了变化,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对贷款问责时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历史责任。
三、关于防范及化解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在信贷实务中,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归还贷款的原因较多,如果一味地追求化解期限不仅会形成较大阻力,而且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此外,考虑到诉讼成本、执行难度及时间等多种因素,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更愿意采用借新还旧这种信贷手段来处理到期后不能正常归还的贷款。然而,从实际操作来看,借新还旧在降低贷款实际风险方面并非对所有企业都有效果,银行对某些企业办理借新还旧不仅推迟了风险暴露,也加剧和不断聚集了信贷风险。笔者认为在信贷实务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及化解借新还旧贷款。
(一)严格规范新增贷款的准入条件
防范及控制借新还旧首先要严格规范新增贷款的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一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现有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除了收录企业的财务数据外,还要对实际控制人素质、行业风险、发展能力等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定性和定量综合评价得出企业信用等级。二是制定相应的信贷准入政策,包括客户信用等级准入、行业准入、信贷产品准入以及专项准入等。三是丰富信贷产品体系,尤其是银行可以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等监管文件的框架下设计和开发符合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让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产品相对应,便于实施精细化的信贷业务管理。
(二)严格规范借新还旧贷款的办理条件
一是制定借新还旧的办理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银行审核合格后才能办理借新还旧: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4、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5、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6、贷款担保有效;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另外,出于保全信贷资产目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银行审核合格后才能办理借新还旧:1、旧贷款的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予以修正;2、通过借新还旧能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使高风险担保方式转化为低风险担保方式贷款;3、通过借新还旧能收回一部分贷款或欠息,并能确保新发生的贷款利息能够按时支付;4、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原企业债务,需办理借新还旧,重新落实债权。
二是银行必须坚持贯彻谨慎性原则。借新还旧必须按照新办理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与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严格审查借新还旧的必要性和预计风险变化情况,以及严格控制借新还旧贷款的比例。
(三)严格控制借新还旧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银行应当对具体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作出了严格控制:1、对一户企业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原贷款余额或上一轮借新还旧的贷款余额;2、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期限或上一轮借新还旧贷款期限;3、为保全信贷资产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从严掌握,并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完善借新还旧贷款相关手续
一是如实填写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中的“贷款用途”一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确保借新还旧贷款的合法有效。二是落实风险可控的担保措施。原贷款为信用免担保的,应当追加相应的担保手续;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应当重新办理担保手续。三是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银行要将办理借新还旧的企业申请、审批文件、合同等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在贷款完全收回之前,原合同、借据及有关资料要继续妥善保存,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
银行应当按照银监发〔2007〕5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分类指引》)及银监发〔2014〕36号《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借新还旧贷款进行科学、准确的贷款风险分类。其中,《分类指引》第十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银监会对借新还旧贷款分类的一般规定。另外银监会后出台的《通知》又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因素,合理确定借新还旧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银监会对借新还旧贷款的特殊规定。银行应当根据企业规模情况,依据上述银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实事求是的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确保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六)实施借新还旧后的风险化解措施
一是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收回贷款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银行在进行贷款清收时的首选方案。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的现金清收方案。
二是分期偿付逐步压缩。对于那些实际偿付能力非常有限,但企业比较讲诚信且有发展潜力的,银行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并逐步压缩借新还旧余额的方式收回贷款。
三是实施法律途径追偿。对一些已办理借新还旧,但还款意愿差、故意拖延、企图逃债的借款人或其担保人,银行应当及时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防止企业通过转移资产、关联交易等方式提前逃废债务。对确实丧失现金流入的企业,银行应当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通过处理资产实现贷款清收。
(七)完善借新还旧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及考核机制
一是银行应当对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情形进行认定,弄清借新还旧贷款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明确相关责任。对于因客观原因办理借新还旧的,银行应当要求责任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做好痕迹管理及书面总结,并进行归档管理;对于因主观原因办理借新还旧的,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及内部制度追究贷款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把借新还旧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银行应当按年制定借新还旧贷款的压降计划,并逐级分解到各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压降时间进度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的经营性费用、人力性费用、各项业务专项费用及负责人的绩效挂钩,实行借新还旧贷款压降激励与约束并存的考核C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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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青.借新还旧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济南金融,2006(1):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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