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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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环渤海污染;“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污染
Astract:Thewarningof″Bohaimaybecome''''DeadSea''''″fromtheoceanenvironmentexpertmakes″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comingout:However,intheyearofthefirst″treatment″in″theblueseaplan″,isover,peoplediscoverthecurativeeffectof″bluesea″verysmall,Bohaistillcoveredwith″mistofdeath″:So,whatis《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withrenovatingtheoceanenvironmentpollutionplanimplement,whypollutionturnsworseonthecontrary?
Keywords:pollutionaroundBohai;theblueseaactivityplanofBohai;pollution
2001年,面对海洋环境专家“渤海可能变成‘死海’”的警告,为了拯救渤海,国家四部局联合海军?环渤海四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政府开出了斥资555多亿元?15年三个疗程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药方。计划在2005年“碧海计划”第一个“疗程”的结束之年,使渤海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让人们大失所望的是,根据《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与2003年相比,渤海海域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分别增加280平方公里?2060平方公里?2470平方公里。2006年上半年,渤海污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而且呈现整体恶化趋势。显然,“碧海”药方疗效甚微,渤海依然笼罩“死亡阴影”。那么,什么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计划实施后,为何污染反而加剧?渤海的污染治理如何能更见起色呢?
事实上,环渤海地区环境治理问题一直深受重视。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2001年,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被列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工作,成为“33211”工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近岸海域的环境保护要分阶段推进,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为2001—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2011—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随着备受重视?设计完善?部署科学?以整治海洋环境污染为任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本应能还渤海波清浪白?鸟飞鱼跃?一片碧海的“鱼仓”和“海洋公园”的美誉。然而,三年多的实践告诉我们,渤海的污染反而加剧了。那么,原因何在呢?
第一,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自身水动力条件较差决定了它自净能力有限。渤海是全球11个典型的封闭海之一,水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有限,更新周期长达15年,几十年的污染积累很难在几年内消除。渤海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陆源污染,流域周边的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和农药及化肥污染是三大陆源污染源。此外,船舶石油产品跑冒滴漏?船舶生活污水?海上石油开采和海水养殖中的添加剂也会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也使得海水的温度?PH值?含盐量?透明度?生物种类和数量等性状发生改变,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危害。从2005—2006年中,天津市海洋局对15个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监测数据表明,天津市入海排污口总体环境质量状况污染严重,93:3%的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超标入海排放现象不仅发生在天津。《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辽宁?河北?山东超标的排污口数量分别为54个?31个和75个,分别占所监测排污口数量的65:1%?96:9%和96:2%。
第二,多头管理造成“群龙闹海”?“治而反污”的现状。由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而在渤海污染治理上,惊动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多部门,形成山东?天津?河北?辽宁多省?市齐抓共管的局面。然而,奇怪的是这么多部门齐抓共管,不但没有治好,反倒越治越污,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条:一是“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部门割据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二是渤海致污源涉及多个省份,污染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容易相互推诿。各个省市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步调不一致也是造成渤海污染治理不见效的重要原因。
第三,“环渤海经济圈”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本已脆弱的海洋环境不堪重负。环渤海经济圈,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环渤海地区是全国重要工业基地,由于环渤海地区充分发挥了在政治?经济?科技?人才?流通的突出优势,并且抓住了东北振兴?西部开发?北京奥运的历史机遇,近年来经济迅速腾飞。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增加导致排污总量有所增加,环境更加脆弱。比如,环渤海地区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它们的发展一方面受资源约束强,另一方面由于产品生产工艺落后,渤海遭到空前的污染,变成了“纳污池”和“垃圾场”。
第四,狂捕滥捞也是祸端。不可否认,狂捕滥捞也给渤海的水产资源以致命打击。由于捕捞强度的不断增大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渤海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物群落生产力下降,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山东省15万平方公里近海渔场除部分中上层鱼类外,大宗品种洄游鱼类基本形不成渔汛,局部海域呈“荒漠化”。曾经盛极一时的渤海中国对虾和小黄鱼产量分别由历史最高年份的4万吨和1:9万吨下降到目前的1000吨和几十吨。当务之急是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要减少捕鱼船,帮助渔民转产,防止捕捞过度。同时,要坚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上马。
第五,治污资金短缺是羁绊。据了解,由于资金匮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建立起来等原因,碧海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进展还不理想。有关资料显示,自2001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治理设施建设的进展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辽宁省政府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资金投入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央没有补助,地方特别是县区经济困难,建设资金难以到位……”类似的观点,在环渤海区域的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第六,法律体系存在缺憾。《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是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我国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相关的配套法规并没有随之修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可以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执行,目前还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沿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海岸带环境管理等还存在着立法空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关键靠法制,只有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海洋污染不再继续。
目前,环渤海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增长极,应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并重。要做好环渤海地区污染治理则是当务之急。究竟该如何突围污染?“拯救渤海”呢?
第一,坚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河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环渤海四省市对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共同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性污染统筹防治机制。通过把渤海综合治理的权利和责任交给环渤海的地方省市政府,从而为渤海环境执法扫除“障碍”。首先,解决越治越污问题,关键要强化各省?市大区域的环保战略意识,要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相关省市应该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的环境当成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有你我之分,各自为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通报6起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就曾指出:“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要在区域内进行环境?资源的整合,建议建设跨省市的联合污水处理厂,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湿地生态工程建设,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其次,应该弱化部门利益?强化部门责任问题。绝不能因为多个部门齐抓共管越治越污,就放松了对部门的责任约束。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海洋?海事?渔政?交通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工作,尤其要认真解决“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管排污的不管治理,管治理的管不了排污”的问题,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面要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严惩。
第二,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推动环渤海地区的产业整合,在加大对环渤海地区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大力调整现有不合理的产业布局,针对环境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力度。比如,为了彻底治理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天津市出台了十条严治污染企业的措施。这十条措施是:(1)对清理出的死灰复燃的小冶炼?小炼油等企业,一律取缔,采取拆除设备?断水断电的强制措施,对有工商执照的,要吊销执照,防止死灰复燃;(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一律关门,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3)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立即停产,拆除生产设备,一律不得恢复生产;(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5)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6)目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开工生产;(7)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一律由区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强制执行;(8)对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9)企业建设过程中需同时修建和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解决污水排放出路问题;(10)对环保审批?验收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健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采取严格的日常监管措施,确定稳定达标。环渤海经济圈不可缺少环保这个关键的内容,环渤海经济圈首先应该是环渤海环保经济圈。
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几年来,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由于渤海具有区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特点,而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定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专家们认为,还应制定专门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问题实现从原则规定到具体实施的转化,在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下,建立环渤海各省市协调机制并成立专门的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相对淡化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执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四,预防海洋污染关键要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利用生物技术改进海洋生态环境。渤海治污的主要阻力源于向渤海排污的受污染流域污染源的种类多并过于复杂。治理渤海环境污染的重点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海洋部门要根据渤海的海流?被污染情况及海域沿岸的工农业发展状况来确定渤海能够接纳的污染物限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污染物入海总量和达标排放双控制度,根据海域的污染物最大接纳量来分配各个排污口污染物的排放量。尤其是沿海省市流域应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海事?渔政?交通和海军要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及港口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同时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已经联合下发通知并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可借鉴美国的生物技术进行污水处理,他们通过酶打开污染物质中更复杂的化学链,将其从高分子有机物降解为低分子有机物或二氧化碳?水等无机物。这种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工业废水?湖泊?河流?景观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中;也可利用不同生物的吸收?摄食?固定?分解等功能来达到生物净化的目的。借鉴此项技术,我国在渤海有机物聚集较多的内湾或浅海,有选择地养殖海带?裙带菜?羊栖菜?紫菜?江蓠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排除渤海治污的内在阻力,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和高效使用。要搞好渤海环境污染的治理,首先应保障治污资金的投入。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明知会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仍持续向渤海排污,除了法制观念淡薄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企业治污积极性不足。事实上,污染严重的企业往往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陈旧落后,无力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矛盾。以辽宁省葫芦岛锌厂为例,随着国家调整对大型国有企业发展的支持战略,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企业的经营负担加重。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尽量挤出资金,用于帮助企业提升环保能力,国家环保总局也几次特许其延期达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方都尽可能“省”几道工序,少投几种药剂。显然,在生存和健康面前,工人们选择的是生存;在稳定和环保面前,政府选择了稳定。另外,《中国经济周刊》调查还发现,严重污染的背后是“法不责众”的企业心态。显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观,是“污染容易治理难”的环保困境。为调动治污积极性,填补治污资金不足,可以考虑治污项目市场化的改革。环渤海省市就此做了有益的市场化尝试,如辽宁省近年来在筹措环保项目资金方面,采取了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拓宽外资渠道?积极推进治污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及运行管理市场化改革和按市场要求调整污水处理费等一系列措施。专家认为,治污项目如能赢利,将为其市场化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可有效缓解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情况,实现环保与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市场化和政府公共经济行为的合力,希望往日碧波浩渺的渤海早日摆脱“海洋环境污染”这一多由人类自身行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达到“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的人水相谐的感人境界。
参考资料:
[1]渤海治污“越治越污”没治了吗?www:people:com:cn/
[2]肖笃宁:地球科学系列——环渤海三角洲湿地的景观生态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
海洋污染防治法范文篇2
关键词:海域环境;现状;污染;防治
窗体顶端Abstract:Marinepollutionisincreasinglyarousedtheconcernofpeoplefromallwalksoflife.2009OceanStateoftheEnvironmentcarriedoutanalysisofthequalitystatusandcauseofpollutionofourmarineenvironment,thesummaryofourwaters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countermeasurestobetaken.
窗体底端
Keywords:seastateoftheenvironmentpollution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X52文献标识码:A
我国邻接四海,面积辽阔,按海域的自然边界约为470多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有500平方米以上岛屿7371个。岛屿岸线长14000多公里;有滩涂面积2.17万平方公里,领海和内海面积38.8万平方公里。海洋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将成为我国未来重要的依托邻域之一。但是多年来,我国的海洋污染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且有不断恶化的趋势。
1我国海域环境质量现状
目前,我国管辖的大部分海域的海水水质基本保持良好状态。但近岸海域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别是与大中城市毗连的海域、海湾、入海河口处的污染比较严重。据2009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09年我国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为14.7万平方公里,比2008年增加7.3%。其中,中度污染海域和严重污染海域的面积分别为20840和29720平方公里,分别比2008年增加19.6%和17.7%,表明我国海域海水环境质量依然不容乐观。多年来,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一直是我国海水污染严重的区域。海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一直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2我国海域污染原因分析
污染物入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由陆地通过江、河流入海;二是污染物先扩散到大气中,再被带入海中,如农药、放射性物质等;三是直接向海中排放或丢弃,或由航行的船舶排弃或事故泄露等,其中以油污染和废热污染尤为严重。
综观多年来我国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区域全部集中在近岸和大的河口海域,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陆源污染物排海、海上养殖污染、海上运输或海上突发事故产生的污染,以及其他开发活动产生的污染。
2.1陆源排污
85%以上的海洋污染物来自于陆源污染,据2009年对陆源入海排污口超标污染物的监测评价结果,我国陆源入海排污口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类型是总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均属于常规污染物。陆源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工业三废、城镇生活垃圾、农业养殖使用的化肥、农药和禽畜粪便等。其中,磷的主要来源为人类活动的排泄物、废弃物和工业污水,氨氮也来源于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另外,农田也是氮磷污染物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国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氮肥、磷肥大多数最后都流入河道、并入小型河流或者其他入海排污口。
2.2养殖污染
近年来,我国养殖业的兴起带动沿海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海洋污染造成不小的影响。养殖污染主要表现在:浅海养殖、池塘养殖和滩涂养殖过程中过剩饵料、排泄物及清池废水中的有机物质最终排入近海水域,长期的密集养殖易形成生态环境恶化,水体严重缺氧,导致海水“富营养化”,甚至引发“赤潮”;养殖区布局不合理,密度过大,其数量超越环境的承受能力;养殖污染未及时处理,成为养殖灾害的潜在隐患;养殖区海底潜积的鱼饵残渣,与养殖污水及生活污水混合,造成海水水质交叉污染,使养殖区水域环境形成恶性循环。
2.3船舶污染
随着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壮大,船舶污染已成为海域污染的重要污染来源。船舶污染主要表现为:一是船舶操作污染,主要是船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如,含有害物质的洗舱污、含油机舱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海等。二是海上事故污染,船舶由于发生海上事故,造成油等各种污染物质泄漏,从而导致海洋污染。三是船舶倾倒污染,主要是经由船舶将各种生产废料、生活垃圾、清污航道河道所产生的污染物质等,倾倒入海。
2.4海上工程开发污染
随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飞速发展,钻井船和采油平台废弃物、含油污水对海洋造成的污染逐渐引起重视。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域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油类、废弃物污染,主要表现在:一是生活废弃物、生产废弃物和含油污水排入海洋;二是意外漏油、溢油、井喷等事故的发生。三是人为过程中和自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含油污水流入海洋中。
3我国海域污染防治对策
海水是一个庞大的流动体,一旦污染则治理极其困难。因此,海洋污染控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国、全球携手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减少污染物排海,特别要加强入海河流的全流域污染控制治理,力争早日使海洋恢复洁净且更加健康。
3.1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九五”期间水环境保护一条成功的经验是加强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建设。国家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流域水污染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修订了污水排放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的重新修订和颁布,进一步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了水环境保护,促使水污染防治工作从区域治理向流域治理、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污染控制大踏步迈进。尽管这样,目前水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能使超标排污者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惩罚,各级政府还没有真正负起环境目标责任。
3.2进一步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近岸海域是沿海陆域生态系统与海域生态系统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现行的“先陆地、后海洋”、“以陆制海”的观念,促使人们为了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尽快提高,而向陆域和海域无限制的索取,对海洋的开发强度超出了海域的承载能力,破坏了“陆海”复合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造成了海洋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环境与经济发展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国家重大经济政策、长远发展规划和区域开发建设,首先是实行水环境影响评价,应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主要矛盾而给予充分重视。
3.3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结构不合理、调整相对滞后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一个历史问题。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因素。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污染防治战略转变,是解决工业结构性污染的主要出路。建立低消耗、高效益的经济社会结构;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推广清洁生产;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开发与保护、发展与环境的良性循环,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突出重点,体现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和特色和优势,加快发展海洋第三产业,支持能全面带动和促进海洋各行来发展的海洋主导产业;支持对缓解交通、能源、水资源紧张状态影响大的海洋产业;支持节能、节水、节地、耗原材料少、排污少和效益好的技术密集型产业。
3.4改善工业布局,优化排污口分布
资料表明,海域环境功能不同,扩散系数不同,环境自净能力和最大纳污量也不同。为合理利用海洋环境自净能力,并与人为措施相结合改善海洋环境,应积极改善工业布局,优化排污口分布。在全国各海域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对工业布局进行调整。一类、二类海区禁建污染型企业,调整一、二类海域原有企业,削减排污量;排污量大、污染严重的,有计划地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优化排污口分布,选择最佳排污口位置。为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自净能力,有意识地将排污口设置在海水交换活跃区,改变现在部分排污严重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含排污河)分布在重要海洋功能区、水交换不畅的近岸海域的布局。
3.5强化总量控制
根据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各海域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对各海域环境功能进行环境容量分析,确定各环境功能区的最大纳污总量,对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分别分析计算,做为各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总量控制目标。并将总量控制目标分配到源,实行源头控制。
3.6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性油污染
建立全国范围的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多层次应急计划,建立预警系统和高效快速的应急组织,实行领导目标责任人制度和问责制,对大的溢油事故采取一切可能的以减轻或控制措施。
4结语
多元化的环境投资不但对水环境保护有力,也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环境投资的真正兴旺,这是环保的出路。要在环境污染惩罚措施,环境成本,发展资本市场,扩大对外环境外交力度上下功夫突破,使环境保护突破制约,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改变。另外,对全国的水环境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综合治理,让21世纪的水环境更加清澈。
参考文献:
海洋污染防治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条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动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准排放入海。
第十三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油事故。
第十七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发生井喷、漏油故事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十八条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生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期限治理。
第十九条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源体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二十一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二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沿海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在海滩弃置、堆放尾矿、
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依法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
第二十五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三十三条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四条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或有毒、含腐蚀性货物落入造成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三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过失行为。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五)“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文秘站:)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现行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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