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产权制度(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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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所有权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分割。要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分割,关键环节在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必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登记,而其核心就是土地权。没有土地权的确认,其他如林权、水利设施权的确认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整个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将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全面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以及意义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以“还权赋能”为核心,使所有权更加明晰。同时要放活经营权和保障收益权,并要落实处置权,从而构建一个具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特点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更加明晰化,实现产权要素资本化和配置机制的市场化以及管理监督的规范化,为农业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就是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登记以及发证工作。根据所有集体成员集体决策、按份共有的基本原则,努力探索并建立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一起共同管理集体所有土地的体制和机制,处理好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存在的权责关系。对于国家所征收的集体所有土地,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就业等配套政策并实现足额兑现的征地补偿。按照一定的比例把土地用途转变后所得增值收益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实施,可为推动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供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将有力推动第三产业和特色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依法确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也将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此背景下,首先,当地村民可以通过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融资,为特色农业发展提供动力;其次,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委托他人经营的形式,使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或者跳出土地,从事二三产业;再次,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从而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有利条件,依托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打造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基地,带动以农家乐为主导的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最后,探索完善农村基层治理制度,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将促使农村社会深刻变革,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进程。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6月10日颁发了豫国土资发66号文件。文件规定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2012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权登记,并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河南省政府于2011年10月9号颁发豫政77号文件,批转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有关所辖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号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基本完成。

河南全省各地市认真贯彻文件精神,于2011年12月份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放工作。据笔者走访各个地区管理部门调研的情况,截止到2012年7月份,各地市陆续开展了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情况(包括地形、地界、辖区面积,下辖多少个行政乡镇、行政村、村名小组、人口、农户)的重新调查和确认;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确定了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试点范围;提出了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区域《农牧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并已经开始着手招标确认地籍测绘作业单位。截止到12年12月31日,洛阳、南阳、周口、信阳、新乡地区的95%的主管部门都已经完成了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在与有关部门汇合,确定地籍测绘作业单位。而其他地区的部门由于资金和前期准备活动的不足,还未进入到此项环节。

各地市农村集体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正积极稳妥的开展,但进度却不均衡,差异也比较大,就电话和实地调研成果来看,其中信阳市进展最快,做得最好。信阳市作为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经过三年多的农村实验改革实践,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到2012年7月份,信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137.7万亩,确权颁证率9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累计确权面积647.3万亩,确权颁证率95%;房权确权已全面展开,确权户数66.64万亩,确权率91%;集体林改确权的面积为906.8万亩,确权率高达99%;农村水域滩涂养殖的确权面积为57.81万亩,确权颁证率为64%。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

当前河南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局良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存在经费落实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地籍信息确认困难、法律层面支撑缺位、应急机制尚未建立等突出问题,致使该项工作在一些地方进展缓慢、甚至搁浅。

地界界限不清、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边界权属争议相当普遍。完整的地籍信息是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基础,它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地籍档案管理、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内容,涉及到登记信息技术程序问题。一些地方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进行到地界测量的环节时,有40%左右的村委会之间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地界界限不清,无法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线,因此也就无法为地基测量提供测绘依据。有些牧业乡,混牧现象严重,历史上没有形成固定的行政区域界限,这种情况还包括一些山区和林区。边界权属争议问题的存在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纷争,影响社会稳定,产权改革工作不敢大胆冒进,出现了工作搁浅。

管理层面的地块面积争议问题。管理层面的地块面积争议问题通常指的是实际面积要大于出现在承包合同和权证上的面积,问题的实际表现则是实际面积和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并不一致,也就是“证地不符”。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承包的面积和农业税费进行挂钩时期,群众干部们普遍认为要缩小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上的面积,从而尽可能地减轻负担。

第二,一些农户在对集体荒地私自进行开垦后,特别是在部分山区,不主动上报开垦出的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也没有确权发证。

第三,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盲目与农民突击签订承包合同、并发放经营权证书,但合同和证书却往往存在与实际承包土地不符的现象。

第四,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以后,有些地方发放林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补衔接,“一地两证”现象比较普遍。

第五,在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及时对承包合同和权证进行收回和变更,因而出现有证无地或者有地无证的情况。

法律层面缺乏相应的支撑。自从国家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国家和省政府都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下发了红头文件,还包括了各个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通知和指导意见,但在确权的效力、地籍调查工作的监管等问题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无章可循。产权明晰、证照齐全、无法律上的争议是确权阶段的工作目标。确保确权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和确权结果的合法有效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有效的法律来确保测量结果的效力及实测面积与台帐面积的效力,试图利用土地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现象时有出现。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基层的农民群众观念陈旧,顾虑多,担心改革后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有些基层的工作人员,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只是农户们自己的事情,工作热情不高,支持、引导、服务不够,对改革政策解读不到位,无法解答农户的疑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缺乏,经费不到位,后续工作难以开展。依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精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应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在“十二五”期间由于改革项目多,财政十分困难,全面落实经费有很大的难度。现在有较多的地方政府没有将计划中的“三权”发证资金落实到国土资源部门。如河南省的西北地区,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测绘工作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三权”确权工作测绘作业单位进行招标。2012年5月此地区县市区已经完成招标,并与作业单位进行了工作协商,到7月份,测绘工作单位已经到位,准备前期工作,但是由于经费不到位,工作已经全面停止。

针对地界权属争议,缺乏应急机制。在河南省大部分地区,由于存在农村地界不明显等历史遗留问题,匆忙开展产权确权颁证工作,使农民感到权益受到损害,往往会发生,各级政府却没有针对这种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

对河南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的政策性建议

针对上述河南省在产权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调研结果,对我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勘查地界界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边界权属争议。在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首先要对村(镇)之间的地界界限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召开村委会议、村民会议等方式把情况摸清楚,凡是村、镇存在土地边界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对边界争议通过协调、协商、重新勘察等方式予以解决。

在勘查地界界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开展过程中,要遵循尊重历史,本着让村民满意的基本原则,采取干部群众参与协商,信息公告公开的方式,防止因走过程、工作方法粗暴等行为引发新的矛盾出现和社会不稳定事件。地界问题解决之后,方能进入产权改革程序,开展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建立农村产权制度地方法规,规范改革工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历史及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法律法规是推进工作的基本准则。对企图通过非正常上访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以及在三权确认工作推进中散布谣言、编造虚假消息、带头组织违法聚集活动甚至围堵国家机关的,必须依法予以打击。要严格执行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随意性,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在实践过程中政府仍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确定各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其土地使用、流转和补偿等行为,界定土地管理部门的权限、义务及行政行为,严禁利用土地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用地合法化;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表述过于宽泛、缺乏实施条例等问题,出台河南省的补充条例;制定针对河南省省情的土地抵押贷款法规,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法律服务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产权改革工作人员的认识。全面组织和开展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让广大群众干部全面认识到对农村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确保做到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家喻户晓,宣传到每个乡镇、每个村组以及农户。帮助广大群众干部了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总体要求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要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争取让广大群众做到对政策的真心拥护,从而广泛参与到制度改革工作中。

足额预算,确保改革工作经费的投入。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要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内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省内各级政府要克服“十二五”期间实施项目多、财政资金紧张、全面落实经费难度大等困难,要确保将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一定的配套措施保障才能实现。第一,在对土地产权制度的推进工作中,创立对耕地的有效保护机制。通过对耕地实施分级保护,从而加强对保有耕地的管理和利用规划,并采用设立耕地保护基金的方式建立对耕地的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依据现有农村产权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并逐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明确产权交易平台管理的部门归属、服务流程、服务区域。可以在一个交易平台上办理产权的流转整合,例如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等措施。这方面可以借鉴四川成都的中国首个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经验。

第三,为促进农村土地的资本化,要积极建设农村的金融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步伐。

第四,建立奖补机制和应急机制。为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调动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应适当建立奖补机制,鼓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奖补的原则是适当补贴、先评后奖。考评的内容和标准要结合当地改革进展程度确立考评指标。针对农村产权改革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政府应事先建立相关应急机制,防止事态扩大化,以保障当地社会大局稳定。

集体产权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知识产权信托

作者简介:毕波,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设,经过相关著作权人授权,对其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集体管理就是该组织集中行使权利人授予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下活动:与用户签订著作权或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收取用户的费用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代权利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该组织必须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有关著作权人的利益,且不得与已经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据此,管理某一种类作品(文字、音乐)或行使某一项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也就是在我国其于某一领域便获得了相应的垄断地位。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模式

(一)自由竞争模式

以美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模式,即依托市场机制,尊重私权,减少政府干预,允许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业务范围交叉、重合的情况下并存。例如,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协会(ASCAP)、美国广播音乐公司(BMI)等均为美国音乐著作权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各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吸引更多会员加入本组织而不断调整其许可使用费的分配方式,著作权人会在这种竞争模式下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然而,多家集体管理组织的重复势必会抬高使用人和权利人的选择成本,也会造成各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上的混乱和管理成本的增加。

(二)垄断模式

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垄断模式,即根据作品分类,管理某一类作品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仅能有一家,各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在业务范围上交叉、重合。例如,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全面但不重复,不仅包括对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而且还设有管理邻接权和电影、影视作品表演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能够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因其在与使用人订立权利许可使用合同的过程中居于优势地位,使用费收取的协商空间大大压缩;二是能够有效避免多家组织存在下产生的不当竞争,进而避免全国范围内的混乱管理,从而成规模的集体管理组织会带来管理上的便利、权利人和使用人选择成本的降低以及杜绝重叠管理导致的资源浪费等效益。同时,这种模式不可避免的有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以及没有竞争机制的运行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极易滥用以自己名义行使的许可使用权而增加使用人的费用,或者怠于行使权利,效率低下也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本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结果,由于一方处于垄断地位,使用人无法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有违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及其属性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北欧五国(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和冰岛)共同建立了一个法律修正委员会,创设了“延伸性集体许可”(extendedcollectivelicences)这一制度。即在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领域,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签订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其效力不仅及于该组织会员,对不属于本组织的成员同样有约束力。

若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权力来源划分,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可分为自愿性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即为自愿性集体管理模式,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等活动;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与使用人订立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延伸至该集体管理组织之外的非会员权利人,但该权利人得以书面形式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强制性集体管理不同于此,如德国《集体管理组织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要求,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如果著作权人不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则就等于放弃了该项权利。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属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还是属于权利的限制?不同的法律定性将产生不同的制度设计,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著作权法送审稿》在第五章“权利的行使”中规定了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方式。然而规定在第四章“权利的限制”中的法定许可以及合理使用是指在个别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仅需向其支付报酬或无需支付报酬的利用作品的方式,显然这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限制了其许可使用权。回顾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非本组织会员未授权的情况下便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并无明显不同,只是在延伸性集体许可中非会员权利人多了一项声明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权利。相较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延伸性集体许可是一种强制性较弱的权利限制制度。TRIPS协定、《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虽允许缔约国在“专有权利”方面做出例外和限制,但应当满足该规定仅能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和不存在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三个要件。这就是“三步检验标准”(three-steptest)。所谓“特殊情况”,系指已被某些明确的公共政策或其他情形证明是正当的;所谓“正常使用”是指人们可以合理预期到的利用其作品的方式;所谓“合法权益”是指“法定利益”,从公共政策方面衡量合理使用行为对权利人利益产生的损害必须是适当的。作为权力限制制度的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则,是出于满足社会大众对优秀作品的大量需求、促进优秀文化传播利用等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制定。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讲,保护私有知识产权、促进社会知识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所在。这一制度显然在保护著作权人的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上以及在推动精神产品在传播和利用中进步上符合对“特殊情况”的理解。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可以排除任何干涉的加以利用,行使其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以获取经济或社会效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其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某些权利恰恰是对著作权人充分行使权利获得利益的填补,因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使用费的分配方案上会使著作权人得不到预期利益,但是却有效的进行了著作权保护,相比于在难行使难控制领域失去了作品的有效保护,不仅没有无理损害其权益,反而合理增加了权利人的利益。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完善意见

虽然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和运行目的来看无疑是符合“三步检验标准”的,但作为对著作权人的权力限制制度,仍要从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考量以下几个问题:

2.非会员权利人可以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也可约定不得集体管理的期限。不同的作者对艺术方面的造诣、付出的辛劳、所经历的事迹和所处的环境不尽相同,因而会产生不同的作品,这些作品也会有优劣之分,艺术价值可能相差悬殊。若以相同的标准许可他人使用显然对某些名气较大的艺术家不公平,使其作品价值不能充分实现。况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许可使用费的分配上不尽合理,以卡拉OK版权收费为例,“音著协”收取的管理费达72.4%,其中,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分走8%,负责收帐的天合公司分走46%,留给著作权人的仅剩27.6%,词、曲、演、录四个版权人分摊下来,均分只能拿到6.9%。根据以上原因,著作权人极有可能不愿让其作品被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出去,那么,从保护权利人角度出发就应赋予其一项权利,即得以书面声明不受集体管理。同时,应当允许作者在书面声明中附一个不得集体管理的期限,超过声明期限后便可被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这是由于作品的属性、作品价值曲线以及作者的个人偏好所决定。

3.针对我国采取的垄断模式,逐步分类实行有限竞争机制。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业务范围上不得重复、交叉。如波斯纳所说“通过消除由著作权人直接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而涉及的巨额交易成本,一揽子许可为用户提供了更有吸引力的产品,因为其价格低于竞争性许可所给予的价格。这是说明限制竞争如何能够实际提高经济福利的例子”。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个市场主体,若缺乏竞争机制的催促,不免会有效率低下、怠行权利、缺乏透明公开分配方案等弊端。因而基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集体管理组织不成熟、我国地域广袤和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等国情因素,有必要建立有限竞争模式。首先,不应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设定诸如各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有业务重复和交叉、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全国代表性等限制。允许在既有的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成立能够代表各地区(华北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等)、各省的集体管理组织,由此就产生了与现有五大集体管理组织并存竞争的状态。各地区、各省的集体管理组织由于管理的范围相对限缩,更有利于因地区制宜、因省制宜,方便管理,方便维权。在刚刚实行有限竞争时难以避免出现增加使用者和权利人的选择成本、管理混乱造成资源浪费等情况,但是经过一个适应市场的过程,就会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的使用费收取和分配方案,管理效率提高的局面,从而保障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自由选择权,更多的维护其利益。

三、知识产权信托制度

信托即信任委托,以财产为依托,以信任为基础,以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责任有限、信托管理连续性等为特点的现代高效财产管理工具。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战略重点的第二点就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因此要求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而信托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产业转化的有效工具。在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产业化率低的状况,问题出现在:人们知识产权产业化意识不足,信息资源失衡不对称,受益不确定等。知识产权人一方面要进行正常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很可能没有充足的精力和充分的信息资源去促成其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因而,通过将其知识产权信任委托给具有专业能力的信托机构的方式,由信托机构利用其全面的信息资源和专业管理财产的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转化,信托人便可减少管理成本而取得更多的利益。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知识产权等财产的业务”。由此,知识产权信托便应运而生并逐步成长。

知识产权信托的界定应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转移给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由委托人收取知识产权转化的收益,信托机构获得相应报酬的高效产权管理模式。

通过知识产权信托这一机制不仅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其产业化、商品化,权利人仅需支付相应报酬无需亲自管理便可收获知识产权的增值利润,也极大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国家社会又带来极大效益。

由于知识产权信托在国内属于新生儿,还处于不断摸索与前进的阶段,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两年内仅签订了一份专利转化协议,且也没有实现产品技术的转化,基本上是以失败告终,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一)欠缺知识产权信托的意识

目前很多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缺乏对信托的了解,不敢也不愿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去经营,与其交给没有多少实践经验的信托机构去实现知识产权的转化,还不如握在自己手中去实现它的增值,因而,知识产权人往往不会主动采取信托方式促成知识产权的转化。

(二)权属不明确

知识产权信托具体的运行应当为:首先,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其次,知识产权人与信托机构共同办理信托登记,转移所有权;再次,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最后,信托机构与权利人依信托协议分配利益。这样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模式会大大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然而在2000年,我国的《信托法》还没有出台,因而武汉国际信托公司与权利人的权属并不明确。由此导致信托公司无法有效的行使所有权,无法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去洽谈转化事宜。

(三)缺乏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的机制

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不尽稳定,极有可能在信托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超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这样不仅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还容易使信托机构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对此,从信托机构方面要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鉴别力,从源头防范风险;其次,建立与信托机制相配套的信托保险机制,由信托机构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从而将风险分散。

(四)信托登记不完善

我国《信托法》仅规定了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却未规定明确的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内容。这样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必然会阻碍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的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一般应存在两项登记:权利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仅有权利转移登记是不够的,还需相第三人表明知识产权已信托的事实。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应当与审查授予知识产权的机关相一致,因为审查授予知识产权的机关更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四、探索将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信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已成功实践,虽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尽如意的地方,如垄断模式下的集体管理可能会压缩使用费的协商空间,也可能在使用费的分配方案中不能使权利人得到预期利益。但是这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促进了知识产品在社会大众间的发展和传播,因而,该项制度是一个值得推广和发展的制度。

知识产权信托要想较快得到发展,较早提高知识产权转化效率,除了针对提高知识产权信托意识、明确权属、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信托登记进行改进与调整。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国情,可以尝试建立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似的专利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商标权集体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此种营业信托机构往往较多的具备市场操作性的工作人员,而缺乏知识产权专业性人员。从我国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以基金、证券或股票信托为主要业务,少数大型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知产业务,而且没有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中可见一斑。因而在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信托中极易导致失败。在日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建议立法机关降低对信托业的准入,以期建立一个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般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公司形式,从而更集中更专业化地实施知识产权信托业务。

建立专利权和商标权集体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专利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商标权集体管理组织,专利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应细分为发明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用新型集体管理组织和外观设计集体管理组织。由各集体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并由一群专业性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许可,并制定合理地许可使用费的分配方案,同时,各集体管理组织又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会更好的实现知识产权的转化。为避免集体管理出现混乱,节约权利人和使用人的选择和交易成本,依然首先应当采取垄断模式的集体管理,即在全国范围内,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存在业务上得重合和交叉。

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将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由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专业性的集中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转付使用费,进行与专利权、商标权的有关诉讼、仲裁。从而,由于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极大的专业性,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的公益性、信息收集的广泛性,因而是一个将风险降至最低的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对于仍然无法避免的诸如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等风险,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用收取的管理费建立一个风险防范基金,以应对诉讼或仲裁带来的不利后果。

集体产权制度范文篇3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公司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中图分类号]F321.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3)08-0013-0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目标是在农村创建一种全新类型的产权制度,以期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产权运行机制。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量化分配、设置股权并最终创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等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实现集体经济的制度创新,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产权明晰、农民入股、主体多元、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

一、改革成因

1.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变,怎样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增加村民收入,管理好集体资产,怎么样处理好集体、村民之间的利益成了村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由过去单一的集体经济转变为多种经济模式共存的格局,村民就业、村民收入、集体资产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2.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其村民成员都出现了新的变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小城镇)城镇居民增多,村经济组织成员构成日趋复杂,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动产收益及分配问题等都凸显了出来,需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来加以明晰及妥善解决。所以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3.农民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使集体资产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增保值,产生更大的效益,增加村民收入,让广大村民公平享受基本生存的资源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转变思想观念,融入市场经济,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作和管理模式。

二、具体做法

1.清产核资,摸清底数

一是采取账实核对、实地勘查、内查外调、合同清理等步骤进行登记清查摸底。二是通过实地查看取证,重新评估价值等方式,核实资产资源。三是坚持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通过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来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处理遗留问题。四是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资金、资产核销。

2.充分调研,公开透明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村民对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净资产量化配股、股东界定、奖励政策等提出方案,对历史遗留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拟定解决办法,形成的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村民张榜公布,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做到改革方案、方法公开、公正、可操作性强。

3.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制定股权配置的具体办法

严格界定股东的构成和股金的设立程序,明确收益分配及红利的发放等事宜。股份量化后以股份制的形式成立有限公司,以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资金、土地、房屋等三资、开展经营项目。按有关法律程序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股份制企业模式进行运作。

三、实践中存在问题

1.法律政策方面因素

一是对村民转股东资格的界定,尤其对出嫁、入赘和历史形成的空挂户等特殊对象,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易造成矛盾;二是改制后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增加了税费负担;三是依据《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操作中将几十甚至上百户合并为一个股东,农民认为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心存忧虑。四是集体资产在量化确股过程中,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一引发很多矛盾。

2.改革后的经济组织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部分村的股份公司发展后劲不足,缺乏懂经济、会经营、善理财的专门人才;二是部分股东及股份公司管理人员,思想观念还没有及时转变,目光集中在股份分红数额上,很少考虑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的获得;三是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如股权流转、股份增减等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讨。四是改制后新公司的经营大部分都集中经营搞房地产,经营路数较窄。

3.基层组织资金缺乏

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经费不足,公益性事业建设压力大,造成集体家底越来越薄,甚至会出现资不抵债现象。

四、建议和思考

1.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细化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及村民转股东资格界定的统一规定;出台村集体改制后新成立公司的税费减免的相关规定;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股权流转、增人扩股等具体问题深入研究,拿出符合当地实际、适合绝大多数农民意愿的指导性意见;

2.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村的后续管理

加强对新组建的农村股份公司指导,使其管理逐步规范;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建议逐步引入职业经理人从事中高级管理,向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加强对股份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人员经济合同法、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积极引导股份公司管理人员转变观念,不断增强经营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实现集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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