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收集5篇)
来源: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立经营企业和内联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按照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合同期限和试用时间,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奖惩规定,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生效。
第三条开发区设劳动服务公司,其职责是:
(一)协助开发区企业和外商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招聘职工;
(二)负责对职工就业前的培训和指导;
(三)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四)向开发区企业输送临时工;
(五)组织和安排开发区内的待业人员就业;
(六)调解劳资纠纷。
第四条开发区企业雇用职工,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由企业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开发区录用的职工,年龄应满十六周岁以上,其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
第六条开发区企业雇用临时工,须经开发区劳动部门审批。临时工的使用期,不应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应转为合同制职工。
第七条开发区企业在合同期满前解雇职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其本人,并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其标准是:
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包括不满一年者),每满一年发一个月本人工资;
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人工资。
第八条开发区企业的职工,如有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前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申请,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准辞职者外,企业应准予辞职。辞职人员如受过本企业专业培训的,应补偿企业一定的培训费。
第九条开发区企业对生产(工作)贡献大的职工,可给予奖励、晋级、加薪;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条开发区企业职工非合同期间的社会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如退休、退职、候工生活补贴等待遇,由开发区劳动服务(保险)公司制定标准,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支付给职工。所需经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0%税前提以;职工在合同期间按本人月工资2%交纳。这两项经费,统一由企业向开发区劳动服务(保险)公司缴纳。
合同终止后,工人应将扣除管理费后保险金(包括银行存款利息)转移到工人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开发区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广州市同类行业的国营职工的平均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确定。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和职工劳动成果情况实行浮动。
开发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社会生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超过3%时,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应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开发区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工作八小时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另定)。加班时应发加班费。
第十三条开发区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并接受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开发区企业职工享受我国规定的休息日、法定假期、探亲和婚丧等假期,以及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五条开发区企业职工在合同期间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劳动保险待遇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
企业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原则上参照广州市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允许税后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本条规定的各项经费,由企业直接支付。
第十六条开发区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执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的工会活动也可参照其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劳动管理部门处理不当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处理(协议)即生效。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篇2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常增资原则
所谓"正常增资",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由于公务员主要从事脑力劳动,所提供劳动的数量的质量难以精确计量,而随着国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应不断提高;同时,随着公务员年功的增加,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应有所增加。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一方面要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定期给公务员增加工次。实行正常增资原则,一方面能够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能够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他们更好地尽职尽力。
(二)平衡比较原则
国家机关与企业的工作性质不同,劳动特点不同,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工资水平要有比较。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以不断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一原则意在使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得以实现,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三)物价补偿原则
即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当物价上涨时,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劳资双方谈判的结果调整职工的工资,而公务员的工资是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各行政机关不能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自发地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就需要实行物价补偿制度。
(四)法律保障原则
担任一定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与公务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样,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发生的,并受国家法律的保障。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晋级、晋职、定期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时,才能按照规定进行;减少公务员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受到降级处分、降低职务等情况时,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增加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工资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的严肃性,,严明工资纪律,维护全国政令的统一;不能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公务员获得法定劳动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应受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并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即职务级别工资制。它是在总结我国40多年来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与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了国外公务员工资制的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的,其构成可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是晋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化。级别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确定工资标准。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是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而确定的,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它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工龄工资是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资标准,主要体现公务员的积累贡献。除此之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还包括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
公务员正常增资的途径有三种:
1.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公务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公务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公务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的公务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公务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
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
二、新录用人员的工资、级别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
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三、公务员的福利
我国公务员的福利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以及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公务员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
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满足公务员共同需要、减轻公务员的家务劳动、方便生活并使公务员获得优惠服务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疗养院等。
(二)为满足公务员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其身体、文化素质而建立的文体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游艺厅、体育场、游泳池等。
(三)为满足公务员的不同需要,减轻其生活负担,而设立的福利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补贴、防署降温费、洗理费、房租补贴、生活用品价格补贴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公务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二种定期补助是对生活费用低于一般不平,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公务员,确定补助金额,按月发给;临时补助是对公务员发生一些特殊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的,如因疾病、死亡、天灾、人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性的补助,补助对象只限于本人或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另外,国家公务员还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病假待遇、产假待遇和年休假待遇等。公务员福利经费来源,按工资总额的比例,从行政经费中提取。
公务员福利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务员福利所满足的主要应是公务员共同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二是公务员福利的待遇水平要与本部门的经济状况相适应;三是要正确处理公务员福利和工资的关系,保证按劳分配收入在公务员收入中占主要部分。
四、公务员的保险
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务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务员保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务员保险制度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劳动能力,这对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二)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和逐步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公务员健康地工作并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把全部精力投身于工作之中无疑也是有利的。
(三)健全的公务员制度还可以使公务员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工作。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与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一样,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都是公务员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一是公务员保险的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以及应当由他们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或待业原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保险的组织与实施都是社会化的。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这些特征看,公务员保险制度所遵循的是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
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公务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2.公务员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3.公务员疾病的公费医疗和保险待遇;
4.公务员生育的保险待遇;
5.公务员退职退休的保险待遇;
6.公务员待业期间的保险待遇;
7.公务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篇3
目前我市各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保福利待遇高低悬殊,很不统一,互相影响,矛盾很大。为了解决现行福利待遇的混乱现象,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增强职工内部团结,逐步缩小差别,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现对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保福利待遇作如下规定:
凡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上交利润和经济条件允许的工业、建筑、交通、商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劳动保险条例及探亲假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来源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办法处理。
以前发的关于集体所有制职工享受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照上述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篇4
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旨在为人们的例如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提供保护;社会补偿旨在为人们在遭遇例如战争、暴力行为这些特殊的生活风险而受到损害时提供保护;社会救济旨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或者社会补偿中获得待遇或者从社会保险或社会补偿中获得的待遇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人们提供的保护。而社会福利旨在为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人们的全面发展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设施,例如住房津贴、教育津贴、青少年津贴、老年公寓、博物馆等。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时代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了《部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了《中国福利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3]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三)应当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福利制度
1.应重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制度。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都是为人们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提供条件所采取的政策,属于社会福利范畴。我国在教育方面,大学由过去的助学金制改为现在的贷学金制,城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费用也比较昂贵;在住房方面,由过去的福利分房改为现在的住房货币化。这样以来,国家将上学和住房方面的负担几乎全部转移到了老百姓身上。但是,由于相关的工资制度和收入制度不配套,酿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进入低收入阶层,而且在比较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改变,由此他们子女的上学问题,尤其是上大学,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和思想压力。据教育部门统计,西部地区考上大学的学生20%左右来自贫困家庭,,安徽省高校有贫困生4万余人,,北京高校24万在校生,其中贫困生占15%-20%,有些学校达到40%。[4]各地虽然颁布了“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并建造了经济适用房,但真正有资格的购买者由于囊中羞涩而不能购买,反被有钱而没有买房资格的富人买走用于出租收取租金,这不但使立法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反而进一步拉大了贫富距离。因此,在教育福利和住房福利改革方面,我们不能采取过去和现在的这两种极端的做法,而应当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按一定条件提供的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法规,以减轻人们在教育和住房方面的经济负担,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
2应尽快建立青少年援助制度。青少年援助制度适用于那些父母因死亡、离异、被判刑等原因,无人照管而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是社会福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几年来,在我国出现了许多有社会良知、社会责任感的人士,他们利用自己办企业赚来的钱或者从国家慈善机构争取来的资金,收养那些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为国家承担了责任,使无家可归或有家不能归的未成年人生活有了保障,也得到了教育。[5]但是,由于这些从事慈善事业的人经济能力有限,使得所从事的有益事业常常处于困境甚至难以为继。每当这样的时候,当地政府又不能接手,使本来有意义的事情变得非常被动。这不仅不利于那些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且给以后愿意做善事的人造成恐惧和担心,使他们不再敢重蹈覆辙。在我国,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比较多,所以,需要尽快制定青少年援助法,为那些不属于残疾遗弃,但又无人照管、流落街头的青少年提供生活和教育援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青少年一样健康成长,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青少年援助所需资金应由国家财政支付或者从福利收入或社会募捐中拿出一部分支付或在主办人遇到比较大的困难时国家财政予以一定支持,这样才能鼓励人们积极从事类似的慈善事业。
3.分离福利与就业的内在联系,使职工与企业和单位之间只具有劳动工资关系,使职工用自己的劳动收入、根据需要和可能购买从社会福利中分离出来的市场化服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以及企业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平均分配的隐性收入,价值与工资相当甚至超过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将单位与职工紧紧捆在一起,甚至无法分离。在市场经济下,应当将这种隐性收入中的相当部分体现在人们的工资收入中,让人们在获取比较多的劳动报酬后,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需要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服务产品,比如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体育设施、餐馆等会有不同档次,人们都可以自主选择。为了得到收费较高的优质服务,人们需要积极努力工作,这又激发了人们的工作热情;人们有了较多的收入,就会购买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这反过来又推动了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由此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需要大力支持民办福利机构,减少对民办福利机构的限制,包括对民办福利机构成立的条件不能要求过严,为民办福利机构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政策,扶持民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并为民办福利机构与官办福利机构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4.要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作比较明确的界分。社会福利解决的是人们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如何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问题;而社会救济解决的是人们的生存问题。在我国以往的社会福利项目中,有些项目属于社会救济范畴,比如城镇的“三无”人员,民政部门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济,而不属于社会福利,尽管所需费用都是从国家财政支付,所以没有不要将社会救济列入社会福利的范畴,因为为他们解决的仅仅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另外,残疾人由于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对他们的劳动就业、康复、接受特殊教育等问题由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专门规定,并由残疾人企业、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予以实施,也属于独特领域,不应纳入社会福利范畴。而对于那些“三无”残疾人,则应由社会救济机构为其提供保护。
5.要将社会福利社会化与第三产业提供服务区分开来。社会福利社会化应当理解为国家办社会福利,而不是企业和单位办自己职工的福利。在社会保障领域,国家与社会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主要是指国家用公众(社会)缴纳的税金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其次是政府将发放的福利和组织募捐获得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比如教育津贴、住房津贴或购房津贴、青少年援助资金由国家从财政支付,而城镇在社区设立的健身设施的资金则出自发行的体育。而过去涉及面广泛的其他福利服务则应由称作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提供并由人们自己去购买。社会福利在我国目前甚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应是无所不包的,实践证明它是包不了的。
总之,经过以上初步梳理以后,我们应当摈弃以往无所不包的大福利概念,在合理的工资制度下,将应当由人们购买的社会服务让人们就像购买食品、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那样自己去购买,而只是将有限的几个项目保留在社会福利中,这与国与民都将是有益的。
[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2]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3]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福利待遇管理办法篇5
1.教职工因事、因病需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安排好工作再离岗。临近上班时间请假,作为迟到处理。
2.未办理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申请续假未获批准,却未按时到岗;请假理由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3.每天考勤,月底统计出勤率,并予以公布。
4.每学期准许为子女开家长会一次(须持有子女学校开会通知书)。
5.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均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一)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必须持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历和医生开的诊疗证明书(医生开的病假条,急诊除外),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核查,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假条必须提前送到幼儿园,便于幼儿园安排工作。
2.请病假1—3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园长审批。
3.请病假4—7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园长审批。
4.请病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主任审批。
5.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方法计算:
对于事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对除事编之外的其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享受句容市最低工资保障线(应发工资)的80%.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二)事假
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由当事人先向分管领导请假,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事不能赶到园内办理请假手续,心须来电来函向分管领导请假,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请事假1—3天者,需报分管园长批准。
2.请事假4—7天者,由园长审批。
3.请事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教职工事假一天扣30元。
5.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6.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请长期病假或事假的,长期病假或事假是指自休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累计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请长期病假的享受请假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请长期事假的不享受请假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婚假
1.非晚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初婚的,享受5天的假期。
3.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4.婚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和幼儿园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生育时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2.产前因身体原因(如保胎等)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3.产后上班期间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4.生育后再次怀孕需要流产的第一次按正常假休息15天,第二次后果自负,代课教师自请,费用自付(遇特殊情况,如习惯性流产等,由园委会讨论处理)。
5.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教职工上环凭医院证明可休息一天。
7.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后,给予3天丧假;近亲(本人或配偶的亲人)给予1天丧假。
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附:
一、参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决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规定如下:
1.妇女节(3月8日),女教职工可轮休半天(一学年内休完)。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教师可轮休半天(一学年内休完)。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少数民族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范文(整理8篇)
- 阅0美丽校园的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把美丽带进校园“。走在校园里,看见地上的一片纸屑,你是视而不见,还是弯腰捡起?在食堂.....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整理16篇)
- 阅0植树节的作文范文篇1今天是植树节,阳光灿烂,老师安排我们一起去植树,我们开开心心地拿起水桶,抗起铁铲,带上树苗地去植树了。我们兴高采烈地来到路边,我和小明一组,我挖坑,小明提水.....

小学周记范文(整理7篇)
- 阅0小学周记范文篇1重重的书包压在我们小小的肩膀上,学习的压力一天比一天重,在学校要上五节课,回到家里写作业,玩的时间很少,玩是我们孩子的天性,但好消息来了,我们学校要开展大课间.....

三年级周记范文(整理10篇)
- 阅0三年级周记范文大家都知道,有很多东西是很好吃的,但是会对自己的身体不宜,比如薯条、汗堡一类回让人发胖的东西,大家知道这些东西是很好吃的,有些人因为自己太饿就吃很多东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