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论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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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论文篇1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完善社区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406-02

世界人口正在加速老龄化,联合国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7%,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中国也进入了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备受世界关注。老龄人口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逐年上升。据联合国预测,1990-2023年世界老龄人口平均年增速度为2.5%,同期我国老龄人口的递增速度为3.3%,世界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995年的6.6%上升至2023年9.3%,同期我国由6.1%上升至11.5%,无论从增长速度和比重都超过了世界老龄化的程度,到2023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1.67亿人,约占全世界老龄人口6.98亿人的24%,全世界每四个老年人中就有一个是中国人。根据全国老龄办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从2001年到210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将经历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和稳定的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迅速到来,如何处理好日益突出的、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群体的亲情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这样的现实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在保障老年人正常生活的同时,通过法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不足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编写体例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似已包含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时代背景的约束,出台时间的仓促,使得这部法律存在一些独有的特点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多空泛,可操作性较差

对于早些时期出台的对残障人、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而言,1996年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谓基本完成了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它的出台彰显出国家对老年事业的重视,显示出国家应对老龄化问题的信心和勇气。从立法意义的角度如此评价一部法律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如果一部法律的内容也多宣言式的语言,除了一国的宪法之外,这样的法律不能不说是一种不足。在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我们就很不幸地看到了这方面的问题。该法当中有不少口号式的空泛语句,诸如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其实,人们更关心的是如何采取具体的措施来落实这些精神,人们更希望看到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更明晰的措辞来确定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具体行为规范。作为一部特别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当突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对于那些在相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言的普通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不予规定。比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个内容在婚姻法中已经做了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就显得有些多余。相反,该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在当时就被认为是该法的亮点,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突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有的问题。

(二)部分法律条文未能突出老年人独有的权益

作为一部特别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应当突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对于那些在相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而言的普通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可以不予规定。比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个内容在婚姻法中已经做了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就显得有些多余。相反,该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在当时就被认为是该法的亮点,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突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有的问题。

(三)时展,出现了立法时未能预见的新问题

这里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当初的立法突出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一方面的原因是,“父母在,不远游”之类的传统观念依然在社会中有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家庭养老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但是,十几年过去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的人口流动性日趋加快,加上独生子女一代的成长,两位子女供养四位老人的局面日渐普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不能很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之前的立法设计已经显得有些过时了。

二、问题之解决

(一)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之成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宪法的继续和延伸,同时它又是特别法中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可以说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小宪法。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内容很广泛,但从操作层面来看,则许多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实践中的操作性,使得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无法适用。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老年人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老年人要想有效行使,还需要有相关机构的支持与配合,就现实情况来看,老年社会保障工作就存在政出多门多加管理的现象,这种管理体制,极易造成相互争管又相互推诿的矛盾,所有这些,都不利于老年人权利的保障。所以,要及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之既能解决老年人现实生活中的困惑,又能为未来老年人权益保障过程中将会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使之真正成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具体来说,可着重加强以下方面:首先,应将现行法律规定的以家庭养老为主弱化为家庭社会共同养老;在全社会推行提倡孝道,必要时可与经济奖惩联系,如与老人同住且赡养老人的可减免一定税收等,防止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我国现行法律虽有规定,但因宣传不到位以及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大,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老年人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法律应加大处罚力度;其次,加强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保护,老年人再婚难也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老人子女往往因为经济因素或所谓的怕别人认为自己不孝的脸面而对老人再婚百般阻拦,甚至是刁难,法律应对此予以加强;再者加强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包括完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制度;以及为老年人活动增加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发挥余热提供平台等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真正成为未来老年人权益保障过程中维护老年人权利的法律依据。

(二)尽快制定社区相关立法,立法上明确社区定位,强化社区的保障作用

随着社会养老责任由家庭向社区的部分转移,要有相应法律对社区的成立职权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与监督,使社区能真正成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的组织可制定专门的社区立法,规定社区内应设有专门机构维护所辖社区内老年人合法权益。目前老年人权利侵害主要来自于老年人家庭内部,而社区是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地方,是侵害老年人权利的主要发生地,也是最早最容易发现老年人权利受侵害的地方。我国历来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一旦发生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老人都觉得自己教子无方,怕别人知道,大多选择忍气吞声。

(三)制定养老保险法及医疗保险法

对老年人来说,最基本的权利莫过于受养权和就医权。只有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才能谈论其他权利;如果连基本生活都不能解决的话去赋予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权、发展权等,显然是不切实际的,随着我国老年人口逐年增多,我国又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这就使得部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很低,甚至处于贫困状态,特别是处于偏远农村地区的老年人,他们一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能依靠子女养老,勉强维持基本生活,而一旦出现意外,他们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所以首先应健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至今仍没形成完善的体系。目前的养老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而且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和居民,广大农村地区覆盖则较少,但由于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异仍比较大,而且农村基础养老金太低,不足以维持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所以,应逐步提高农村养老金,使广大农村老年人同样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确保所有人都能做到老有所养。

2、我国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

老年人医疗保险同样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在逐渐衰退,患病几率随年龄的增长增加,这就使得老年医疗保险更为重要。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立法是以1883年德国颁布实施的《疾病保险法》为标志的,至今,发达国家基本都已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三、小结

关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问题,有很多领域对其进行探讨,尤其是社会学。法学方面,论及老年人权益的论文也不是特别多,本文主要是在原来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做进一步的探讨,力图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针对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推进我国老年人权益事业的发展。使我国早日达到民政部发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出的,到2015年,基本建设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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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尹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不足和完善,《东方企业文化.策略》,2011年11月.

养老保障论文篇2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问题日益尖锐和突出。在充分认识国情的前提下,探索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发展道路,找出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出新的、可实施的、有建设性意见的思路和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对策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9亿人口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探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对策,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养老形势不容乐观

从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和未来发展趋势来说,农村养老必然发生由以家庭为主向以社会为主的转变。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自1991年就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十几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无论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发展相比,还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都还存在较大距离,还有很多问题急需解决。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壮年人口进人城市,农村的年龄结构出现了“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这意味着农村的养老赡养系数明显提高。因此,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将使年轻人的负担沉重,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这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农村居民老年生活问题。

2.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功能逐步弱化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基本养老方式,家庭在老年人口经济供养中承担了重要的责任,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使得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结构出现了变化。随着计划生育的实行,家庭小型化,即“421”家庭结构成为了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家庭小型化也就意味着家庭成员所面临的风险不易分散,在养老系数上表现为赡养系数的大大提高,再加上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也大大削弱了家庭保障的功能。

3.农村经济基础薄弱

在农村,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而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首先,我国人多地少。同时耕地的可比产值越来越低,农产品投人大、产值较低。其次,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有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原有的依靠土地进行养老的农民变得举步维艰,难以维继。

4.法制不健全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相关法规源于民政部出台的法规,缺乏立法的权威性。同时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农民的社会养老的权利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导致实际工作中体制关系难以理顺,法律责任不明确,政策尺度难把握。

二、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1.大力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长线工作,很难在短期内体现领导的政绩,因此一些地区的领导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这项工作只靠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级政府必须要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把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才有可能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现行的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没能推广,已开展的一些地区目前也陷入停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新进行调整,以充分体现其社会性特征。具体办法应是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相应提高集体资助比例,而且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同时,考虑到农民自身的养老保险意识较差,为此必须扩大宣传,积极鼓励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真正适合农村实际,并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就能得到全面推广,从而成为农村老年人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

2.加强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模式建设

要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倡导农村社会养老生活保障的文化心理,通过每个月锁定的社会养老金的支持,减缓农村家庭生活负担和养老压力,使农村老年人也能享受到与城里人一样的社会养老服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应以社会保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以家庭养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精神依托,将两者优点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出我国特色农村养老文化,以利于加强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加速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3.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最难的就是保费的收取。这不仅难在农民收入多数偏低,更难在农民收入多以实物或自然生产所得为主,市场化、货币化程度低,现金收入少且不稳定,难以满足保险费必须定期缴纳的基本要求。针对农民的这一特点,资金问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由社会保障的性质所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单一依靠国家财政来开展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我们广拓渠道,多形式筹措社会保障资金。一是要通过依靠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二是要采取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三是要建立个人账户,将集体补助额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4.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养老保障论文篇3

一、瑞士: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

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个支柱上,第一个支柱是由政府对老人、遗属和残伤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第二个支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个支柱是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这三者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独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士国家从1948年开始掌握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它来自居民上缴给国家的义务保险费。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无工作的家庭妇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为她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金。在职者应缴纳占其收入10%的义务养老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上缴的这部分钱可免税。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可动用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现在领取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额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时最低额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领到2000多瑞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始于1985年,国家明文规定每个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金,费用由雇主与职工各付一半。保险费占工资比例依年龄而定,34岁以下职工的保险费率为7%,55岁以上职工的保险费率为18%,平均为14%左右。在瑞士,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养老基金组织,小企业则大多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养老基金组织。此外,企业也可委托保险公司等第三者来履行这种任务。目前,瑞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大约拥有4000亿瑞郎的准备金,实力相当雄厚,已经超过了瑞士每年的国民总收入。作为第二大支柱的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对老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保证养老质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瑞士,每个居民(尤其是无法参加企业职工保险基金的自由职业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对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费用免税的方式鼓励个人保险。随着出生率降低、平均寿命延长,瑞士年轻劳动力日益减少,人口老龄化严重,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对一般人来说,每年最多可投养老保险6000瑞郎,独立经营和自由职业者最多可投3万瑞郎,投保人交纳的费用在个人的帐户上积累生息。男性从65岁、女性从62岁起,就可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单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就可领到相当于其退休前最后工资60%的养老金。一般每月可领到2000到6000瑞郎,加上他们的个人养老保险,完全能够保证老人的生活需要。另外,从1966年起,瑞士国家还对鳏、寡、孤、独者给予养老金特别补贴,他们每月至少可领取1205瑞郎基本养老金。这样,瑞士基本上能够做到了老有所养。

但是由于老龄化加重,在职年轻人缴纳的义务养老保险金,已不能满足支付老年人养老金的需求。从90年代初开始,国家掌握的养老和遗属基本养老金已入不敷出,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以1997年为例,该年养老金收入为252.19亿瑞郎,而支出为258.02亿瑞郎。

弥补赤字的办法是“增收”和“节支”。由于老百姓反对,节支很难做到,只能靠增收。增收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增加养老金的投资效益;二是用税收收入来填补亏空。瑞士联邦政府已决定:从今年起,将1%的填值收入补充到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去。到2007年,计划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5%。

二、日本:后代人扶养前代人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了“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滑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经济破裂以来,由于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失业者迅速增加,在职人员收入减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的“少子化”和“高龄化”以超过预料的速度发展。缴保险费的人及其所缴的保险费额在不断减少,而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却在迅速增加。据厚生省的估计,1999年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25年人口高龄化进入高峰时将达到34.3%。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仅将挫伤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将扼杀经济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现行的以“后代人扶养前代人”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降低保险费收费标准已成为日本在职人员的共同呼声。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日本厚生省已经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机构也提出了各种改革设想。综合起来,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先将财政承担的国民养老金比例由现行的1/3提高到2/3,将来逐步实现财政全额承担。这样,不仅能减轻因保险费不断增加而给在职人员带来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种种不公平感,从而避免国民养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财政用于国民养老金的支出可通过提高消费税或其他税种填补。

2.控制养老金的支付额。为此,拟将养老金开始支付的年龄统一定为65岁;养老金支付额不再随平均工资的增加而上浮,但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岁到70岁老人,其收入如果超过平均工资,不仅不对其支付养老金,还要让其继续缴纳保险费。

3.开拓“积累式”新型养老金业务,将现行“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义务式”厚生养老金改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负责”为前提的“积累式”。

三、新加坡:以中央公积金制度授人以渔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上。

养老保障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人口红利,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人口转变是指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由高位静止状态(高、高、低)转向低位静止状态(低、低、低)的过程。在其早期阶段,生育率降低将导致需要抚养的少年儿童数量下降,劳动人口的增长率会暂时高于抚养人口的增长率,从而保证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和储蓄率的提高,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额外的源泉,即“第一次人口红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必然的结果。而理性经济人会重新安排生命周期内的消费和储蓄,形成一个新的储蓄来源,而这些资本积累无论是投资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增加国民收入,即“第二次人口红利(MasonandLee,2006)。

然而,按照索洛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三大主要决定因素。在解释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创造的“东亚奇迹时,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善从而引致人口抚养比的下降为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多贡献,可以解释超出稳态增长率部分的25%~100%不等(BloomandWillianson,1998)。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研究也表明,中国抚养比每降低1个百分点,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提高0.115个百分点,即人口红利对人均GDP的贡献率至少为26.8%(蔡昉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08)。但在计划生育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用3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经历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转变过程,进入低出生、低死亡和低自然增长的人口再生产阶段,处于人口红利和人口老龄化并存时期。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人口红利的丧失将严重影响经济增长速度。

当然,人口红利并不等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要保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必须充分利用当前的劳动力资源,延长第一次人口红利,同时为迎接第二次人口红利创造条件。而养老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如何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生产性要素的作用也就备受关注。

二.中国人口转变的特征

在宏观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我国未来的人口变化趋势将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文根据2008年联合国人口开发署关于中国未来人口中方案的预测结果,分析得出未来50年我国的人口转变特征:(1)从人口总量和年龄结构看,中国不仅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第一大国论文提纲怎么写。中国人口总量将在2030左右达到峰值,约14.62亿,之后开始下降并出现负增长。在2000~2050年间,0-14岁人口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15-60岁人口占比在2010年达到峰值67.8%后也将呈逐渐下降趋势。相反,60岁以上人口占比却按年均2%的速度增加,在2050年将达到总人口的31.1%,约4.41亿。(2)从人口抚养比看,少儿抚养比的低速下降和老年抚养比的快速增加导致我国总抚养比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并在2010年达到最低为39%,到2050年将增加至63%,年均增加0.6%。按1957年瑞典生命表人口作为评判人口红利的标准,即总抚养比小于50%为人口红利,小于44%为人口暴利,大于62%为人口负债。那么,在2030年以前,中国仍将处于人口红利期,甚至在未来10年内还属于人口暴利期,直到2045年后才会进入人口负债期。(3)从老龄化进程看,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2000~2023年的平稳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在20年间仅上升了6.7%。第二是2023~2040年的快速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从16.7%迅速攀升至27.5%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年间上升了10.8%。第三是2040~2050年的基本平稳阶段,也是中国人口老化最严重的阶段,但人口老化速度开始下降。

表1.联合国关于中国人口中方案的预测

年份

总人口(亿人)

各年龄组人口占比(%)

年龄中

位数

人口抚养比(%)

0-14岁

15-60岁

60岁+

总抚

养比

少儿

老年

2000

12.67

25.7

64.3

10.0

29.6

48

38

10

2005

13.12

22.0

67.2

10.8

32.1

42

31

11

2010

13.54

19.9

67.8

12.3

34.2

39

28

11

2015

13.95

19.0

66.2

14.8

35.6

40

27

13

2023

14.31

18.7

64.5

16.7

37.1

44

27

17

2025

14.53

18.1

62.3

19.6

38.9

46

26

19

2030

14.62

16.9

59.7

23.4

41.1

49

25

24

2035

14.62

15.8

57.8

26.4

42.8

54

24

30

2040

14.55

15.3

57.2

27.5

44.1

59

24

35

2045

14.40

15.3

56.0

28.7

44.9

61

24

36

2050

14.17

15.3

53.7

31.1

45.2

63

养老保障论文篇5

论文摘要:制度文化因素是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主要因素。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不能简单地照搬照套国外模式,而是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必须从抓住农村养老保障这个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矛盾出发,构建起适合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创新模式。

笔者在对传统家庭养老变迁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于对隐藏在各种保险制度模式背后的制度文化因素进行研究,提出了建立以家庭家族养老保障为主线,建立家庭家族养老资源的纵向风险分散机制。力图构建一种内源式生长的分层次、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的特点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创新模式不能、也不应照搬西方模式,而只能建立在中国自己的经济文化和传统家庭养老习俗基础之上,只能建立在发挥以家庭为主体的养老作用的基础之上。因此,它是一个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农村家庭保障为主线,以家族成员互助为补充,把政府、社会各方面力量结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

1.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土地保障筑起农村养老保障的第一道防线。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担负着农民失业保险的重责,也是农村居民温饱水平的实物保障。广大农村在土地承包中把人口作为主要要素,把“口粮田”作为永佃田,明确“口粮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体现政府的社会公平导向,给予农村人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当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的土地保障形式要随之改变,由实物形态的保障变成价值形态的保障;如果被征土地因利用方式的改变而增值,农民要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2.家庭养老保障是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形式,为此要重塑家庭文化,夯实家庭保障。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养育小孩、抚养老人是家庭的责任。国家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障是家庭保障的补充,只有家庭无力保障时才需要社会养老保障。当前形势下搞好家庭养老保障,必须做到如下几点:一是要重塑孝文化,把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二是要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经济,切实增加农民经济收人,提高农村家庭保障能力;三是提倡邻居互助合作精神,传承家族文化;四是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用村集体的公共收人取代以前的家族中的族田收人,兴办村级公益事业。

3.建立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老有所医”的问题。云南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4年底,全省20个试点县市共有648.39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占试点范围农业人口总数的88%,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看病就医有了保障,医药费用尤其是大病住院治疗负担明显减轻,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得到缓解,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家庭养老能力的提高。有关部门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卫生服务及减免补偿程序的满意度均达85%。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保大不保小”原则,区别于“保小不保大”的福利型合作医疗,有利于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老有所医”问题。

4.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可以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模式。集中养老是指把敬老院设在青山绿水之中,让老人享受优良的环境,给敬老院划拨少量土地建立起土地保障。分散养老是指让老人自然分布在各自然村之中,由政府出钱、出物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共有352.5万人“五保老人”,占农村老年人的7%左右,其中能够进人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只有58.6万人;分散供养的却有202.5万人;自耕自养的还有91.4万人。从需要而言,要考虑在农村建设养老院,适当加大集中供养的面,加大农村社区养老力度,这也是当务之急的一项工作。

5,必须重视发挥中华传统文化的功能,构建起分层次、多元化的农村养老模式。研究显示,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了100多年后的今天,开始重新重视家庭保障的功能。这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一个新趋势。同时必须承认,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从农村的实际出发,构建一个分层次、多元化的农村养老模式。分层次就是分别对农村参保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失地农民可以进人“城保”,也可以实行“留地保障”进人“农保”;农民工一般进人“农保”;广大农民要建立新型农村保障制度。多元化就是立足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文化传统等因素,在缴费模式仁实行东中西部梯度推进。具体设想:东部以缴费为主,中西部以国家补贴为主。同时还包括为农村家庭提供老年人生活所需的劳务和精神慰藉。

总之,要充分发挥传统养老文化在促进养老保障机制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立足于中国的制度文化和农村的传统习俗,借鉴现代社会保险的运作机制,建立起针对纯粹务农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上图显示,要立足于农民的实际,积极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而不是把农村所有农民全面推向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作为争论焦点的农民工既可以进人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也可以进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但是,笔者主张进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建立起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二、创新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是一种力图寻求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模式,其最重要的特征是为广大中国农民设计一种着眼于未来、着眼于长期的制度安排。它并不是指老年农民明天就能领到家庭养老金,但是,它要给人们一种新型制度希望和未来养老的基本保障希望。因此,笔者强调要从“十一五”的第一年就立即启动新型制度的运行,而且认为新型制度中政府的决心具有推进新型制度的核心作用。如依此思路推进,在40年之后即2045年开始,新型制度就能进人全面运行的“轨道”。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特提出以下10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1.发挥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作用,以政策引导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政府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的主要责任人。首先,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农村家庭文化和国家经济实力提高的基础上,适应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规范的制度设计,进而作出制度安排。其次,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引导,通过试行建立起起步门槛不高,对农民有吸引力的基本保障。再次,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民个人帐户建设的支持力度。最后,要重视挖掘传统文化,结合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年青人、特别是少年儿童中强化《孝经》、《论语》等儒家经典的学习,象新加坡一样从国家层面上重视和号召人们重新注重家庭养老。

当然,在创新模式中政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必须承担农民个人帐户建立中的一部分费用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缴费补助部分,而不再承担对农民个人养老的无限责任;与此相对应,农民则由于是个人帐户的产权主体,而必须对自己的养老负有无限责任,包括对家人的养老也要负有无限责任。这种责任制的界定具有经济学上的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经济体制改革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深化,也是与国际社会保障“再商品化改革”大趋势相一致的。

2.立足于主要针对纯粹务农农民的创新模式,按照失地农民、农民工和纯粹务农农民的基本分类,妥善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第一,失地农民进入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主要为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按照月领取养老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参加养老保障人员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以前死亡的或领取不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可依法继承。第二,农民工实行缴费确定型的完全储备积累的制度模式。该个人账户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具体体现在:缴费基数、费率或缴费额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农民工可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或弹性农保;农民工可选择按照年、季、月缴费;在不允许退保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借支保险费;应当把农民工的社保管理纳人“金保工程”。第三,纯粹务农农民推行以粮食、烟叶等实物换保障。以“粮食换保障”或缴纳现金等形式,建立农村社保的成本将降低,速度将加快,直接补贴农民的政策效率也会进一步提高。当然,政府也有责任调整支农方式,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农保的力度,尤其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民转移支付的力度。3.借鉴积累制帐户体系的做法,依托于发挥家庭文化和家族互助机制,建立农村养老个人帐户或家庭帐户。以家庭(家族)养老为主的保险模式,应部分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建立和完善个人养老帐户制度。在农民收人水平普遍较低、小农意识还较浓的情况下,农民乐于接受“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制度,该制度也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节约管理成本,可考虑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委托给相关金融机构(如营业网点遍布农村各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去做,首先,对全县参保农民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按乡、村、户进行科学编号,做到从保险号码中可以知道参保人所属的县、乡镇、村委会、自然村、村顺序号(门牌号)等资料,全面实行微机管理。其次,“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类似于存折或储蓄卡的形式交投保人保管,每次缴保费后予以登记,农民随时可查询、了解金额变动情况。第三,存折或储蓄卡是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鉴于中国农村经济的现状,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主要源泉,为增强个人帐户的保障功能,现阶段在具体实施中可实行“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平时以土地收入弥补个人帐户的不足,提高家庭养老能力;农民因种种原因离开土地时,按有关规定,土地转让补偿金的一部分必须存人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提高失地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4.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提高农民收入,努力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及盖面。要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覆盖面。一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明确界定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赋予农户更长期限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土地流转办法,确保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扶持农民在生产服务、产品流通、储藏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组建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以吸收农户人股或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的方式,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直接补贴粮农的体制,健全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体系;在主产区建立对棉农的直接补贴机制;完善以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区域性和地区性批发市场为骨干、包括多种批发形式在内的全国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体系。三是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东部沿海地区要率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稳步提高国家财政支农的比重,改变财政支农的方式和结构,建立健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粮、棉、油、菜、糖、烟、果、奶、肉、茶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都纳人政策性保险体系。

5.要提高统筹层次,通过成立农村养老基金专业投资公司和加强基金管理来提高基金的收益率。鉴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县级统筹在制度土和管理上留下的缺陷,使《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遇到了筹资模式、收取保费、基金管理、保值增值等方面的问题,还出现了大量的地方政府挤占挪用、基金进入地方财政、管理部门“领导研究”或“组织决定”挪用等等违规操作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总结和推广新疆呼图壁县保险证质押借款项目使农保资金迅速增值的成功运作经验,探索从资产建设角度出发的鼓励农民积累资产的政策机制。在农民的家庭预算中把发展生产、教育子女、治疗疾病等项目与养老基金整合起来进行综合设计和运作,以强化农民对个人帐户资金的控制权和选择权。二是借鉴国外养老基金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成立农村养老基金专业投资公司。通过专业投资公司的专业运作,加强基金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模式的规范运作。

6.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程度,采取缴纳现金和农产品“实物换保障”相结合的多种筹资方式,筹集农村养老保障基金。按照本文的研究结论,从总体上看,东部发达地区应以缴费为主,中西部地区则以国家补助为主,从而形成东、中西部的梯度缴费方式。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还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采取缴纳现金和农产品“实物换保障”相结合的多种筹资方式,筹集农村养老保障基金。

7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工作,确保农村老年人在健康生活中实现养老。近年来,国家在农村地区进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效十分显著。云南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1至9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明显上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卫生服务及减免补偿程序的满意度均达85%。在改革工作中,紧紧围绕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筹资机制和加强基金管理、医疗救助、卫生体系建设、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在实践中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为全国扩大试点和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应积极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工作为农村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提供基础条件。

8.在逐步完善新型养老模式政策措施的同时,要根据制度成长的规律,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政策措施的保障是推进新型制度模式的基本条件,但是,政策与法律相比较,则属于一种“短期”的规则。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一项事业的“千秋万代”依法运作。美国为了推进其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于1935年制定出台了《社会保障法》,该法对美国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同时该法也在实践中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同理,法律制度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也具有于分重要的作用,必须引起制度设计者和实际部门的高度重视,建议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早早着手研究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注重把制度成长与法律建设统一起来,既要推进新型制度正常运行,又要逐步建设法律规范。

9.要结合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突破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创新难关。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力还很不发达,贫困人口还占相当比重,老、少、边、穷地区还有3,000多万人U处于严重贫困状态。2000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进行的一次城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老人月均收人仅有186元,恩格尔系数在60-65%甚至高达70-80%,属于极贫阶层。有20%农民无力投保,40%投保者选择2--4元的低标准。浙江属于经济发达地区,但农村老人享有社会保障的不到5%,无钱的被排除于保障之外,成为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的难点。本研究提出的梯度缴费方式就是力图解决贫困农户参保问题,为此,建议借鉴民政部门为贫困农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设立的救助办法,为对贫困农户设立加人农村养老保障救助资金,在具体方式上可以采取扶贫开发与养老保障结合起来,为贫困农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或直接提供贫困农户养老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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