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同(收集5篇)

来源:

土地买卖合同篇1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我们知道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农村土地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农村土地买卖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方经协商,就转让甲方位于农村土地亩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支付万元土地使用费受让现有甲方所有土地使用、经营权年。

2、甲方在出让该土地使用、经营权后,应按立即将该土地交付乙方。在现有甲方使用年限内,全部转让给乙方.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甲方继续与村委会签定土地使用合同时,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乙方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3、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所有相关的事宜时,甲方均不得推诿、拒绝、拖延等情况,否则必须支付该转让金双倍的罚款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4、甲方向乙方承诺,现转让的土地属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现第三人追索的事宜出现,需双倍支付乙方给付的土地转让金及赔偿相关损失。

5、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签定后,乙方先支付万元给甲方。余款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相关转让手续后,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6、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民委员会存档一份。农村土地买卖协议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2023农村土地买卖合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土地出让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土地受让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丙方(出让公证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宗地四至为: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出让土地面积为_______,约每亩,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土地费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或者分期)付清。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该合同生效后,甲方对该土地一切权利归属乙方。

第六条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须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七条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同意当日将该土地一切权利转给乙方,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公证人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人(签字):

年日年日年日

2023农村土地买卖合同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

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

代表:_______

土地买卖合同篇2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安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招标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拍卖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挂牌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或拍卖公告、挂牌公告对投标人、竞买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六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依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做好勘测定界,绘制宗地图,组织土地资产评估,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具体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标底)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一旦泄露,应立即停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后续工作。

第九条招标出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根据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于投标截止日前20日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作出相应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三)出让人依据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出让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评标。

评标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出让人可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

(2)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八)出让人将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出让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中标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拍卖前20日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出让人依据拍卖公告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交付竞买保证金。

(五)出让人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会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底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出底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10)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八)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在挂牌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经审查合乎挂牌公告资格要求的,交付竞买保证金;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出让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五)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六)竞买人继续报价。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八)竞得人应在成交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九)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五条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若所有投标人、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出让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原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媒介上公布。

出让人公布结果,不得向中标人、竞得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已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未竞得人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依法追究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让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出让人可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中标人或竞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出让人须返还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给出让人和其他投标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土地买卖合同篇3

[论文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拍卖风险对策

[论文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有着比一般形式的交易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当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存在着种种不良现象亟待解决。不仅分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的一些风险,并且提出应该风险的有力措施。

推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由拍卖这种形式的与生俱来的优越性体现的。在拍卖机制下,一些买方(承包商)的保留价格可能会高(低)于卖方垄断者(买方垄断者)所规定的价格,参与者通过投标机制可以揭示他们对商品的评价或他们愿提供服务的成本(即价格揭示功能)。而且,拍卖过程的规范性提供了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合法性,人们很少对拍卖价格质疑。同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政府行为主要可以归结为买和卖两种市场交易行为。这是政府所有行为中最具市场特征的行为,由于该领域涉及重大的经济利益,只有利用拍卖这种成熟的市场机制进行交易才有利于消除政府消费和经营行为中的“暗箱操作”,从而,更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将土地使用权交易从分散、隐蔽和无序的状态转为集中、公开和有序,这样不仅可以实现政府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最有效的利用,而且可以大大增加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立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当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存在着种种不良现象亟待解决。

一、不符合拍卖法,政府职能错位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规范拍卖市场管理的基本法律。《拍卖法》在第10条及14条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的事业单位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拍卖,显然与《拍卖法》相违背。政府及所属机构首先不是企业法人,其次不具备国家承认的注册拍卖师资格。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土地使用权拍卖,存在诸多弊端:政府职能错位,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而不是土地拍卖等具体的微观操作;出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很可能滥用政府背景,形成政府对市场的垄断,降低市场效率,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串谋现象严重

串谋是指个人或团体为寻求自身利益,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通过各种活动去改变或影响法律从而获取某项产权的市场价格与真实成本之间的差额的非生产性活动。在我国,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点又为国有土地拍卖中竞价人的串谋创造了有利条件,首先,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使土地市场不完全具有全国性,土地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对土地领域的串谋者来说,他们一旦获得了具有排他性的土地产权(即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也就获得了一种近似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权,并且可以在产权市场化的条件下,使产权通过交易而产生利润。在我国房价高速攀升的情况下,底地价成本可以使企业获得暴利,这也为竞价人串谋提供了更大的利润空间;其次,土地实行新政策后,房地产业还在沿用一些老的行规,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手中有地才具备开发资质,拥有开发资质者才能参加土地拍卖。这一规定的直接结果就是,一些有大批资金却没有地的企业不具备拍卖资格,致使许多拥有开发资质的大开发商就四处搞地,然后再卖给众多没有开发资质的小开发商,自己坐收渔利。所以,一般来说,参与土地竞拍的开发商之间并不陌生,这无疑为他们之间的合作与串谋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拍卖参与者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常常进行串谋。

我国土地拍卖中的串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串谋是土地竞买人之间的串谋,竞买人之间进行合谋是为了压低价格,他们事先达成协议不相互竞价,同时选择一个成员与联盟外的竞买人竞价。通过这种方式,他们期望达到价格不要太高。而拍卖前,在他们中间进行私下拍卖,公开拍卖时的成效价格与私下拍卖时成交价格的差额,作为他们联合竞价的串谋收益在联合体成员中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按其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第二种串谋是土地交易部门官员与竞买人之间的串谋,土地竞买人收买土地交易部门官员,使得公开的拍卖成为了作秀的舞台:第三种串谋是指土地监察部门官员、土地交易部门官员以及竞买人进行三层组织的串谋,使得土地竞买人在看似合法的交易下获得非法的收益。

对此,应采取以下对策为宜。

(一)确定适当的土地保留价。底价是串谋所获收益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即串谋空间大小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应该通过科学的方法制定底价,并将其制度化,加以推广。在制度化没有推广之前,我们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来控制:一方面,可以邀请权威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为政府制定保留价提供依据,以避免保留价过低为开发商串谋提供较大的收益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隐藏保留价,目前,在我国土地拍卖市场上基本上是采用的保留价隐蔽制,即使是拍卖成功了也不公开保留价,一旦拍卖价达不到保留价则保留该块土地。这种方法在其他一些物品(如古董,字画等)中也较常用。

(二)提高其串谋成本。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7条的规定,竟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是,对于某些串通拍卖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理而不应做无罪处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系统,公开每一宗被查处的国有土地串谋交易,并向银行提供详细资料从而影响开发商的信誉度。同时,也可以根据所出让的地块价值不同,提高保证金交纳的比例。参与竞拍的买家都必须先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经资格审核同意后,签下竞买协议,并交付履约保证金。若因竞买人在拍卖现场不举牌而导致标的物流拍,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全部收归国库。这也是通过提高串谋成本来减少串谋的一种方式。

(三)增加竞价人数。首先,在全国甚至国际媒体上拍卖公告,尽可能地吸引更多的开发商,降低竞价人串谋的可能性;其次,可以适当延长拍卖公告与拍卖开始日之间的时间,以保证开发商有足够的时间对该地块进行考察和评估,从而达到吸引开发商的目的;再次,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将面积过大的宗地划分为稍小的地块,从而适当降低竞买者的准入门槛;最后,完善与土地新政策相协调的新房地产行业规定。

参考文献

[1]《浅析土地拍卖中的串谋现象》,《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年第27期

[2]《博弈论在土地拍卖中的应用》,《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24期

土地买卖合同篇4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土地买卖合同篇5

当前,我国的法院在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对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个观点。[1]首先合同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但凡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一律视为无效。而且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时候,不能将地方的规定作为依据,要将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对于农村的房屋买卖,我国至今还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2]合同无效,但是不返还。其原因是贩卖房屋的一方的行为可以看做是对房屋使用权的放弃,法律允许这种放弃的行为。此外,我国的《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须返还,那么需要折价补偿。”这里所说的不能返还,指的是原则上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而“没有必要返还”则指的是根据实际情况,但使用扩张解释来理解所谓的没有必要返还。这样可以更好地传播诚信的原则,使房屋买卖更加放心。[3]合同无效,买房和卖方相互返还,但是,反悔的一方必须要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这样才符合要求。

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演变

(一)20世纪80年代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制定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这部法律当中,严格的规定了不能对建房用地进行买卖、出租以及转让。此外,其还规定了农村社员和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如果需要宅基地来建房,必须向生产队进行申报,批准后才能建房。如果实在需要耕地,那么需要由县级政府批准,然后才能够使用宅基地。不仅如此,这部法律还规定了出卖、出租房屋的,不能够再申请宅基地。社员如果迁出当地,所拆除的房屋所腾出来的宅基地,必须由生产队收回,进行合理的安排。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禁止建房用地的直接买卖,但是没有禁止房屋的买卖。而且还规定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这条法律被废除掉了。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所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是这样规定的,农村居民建住宅,必须使用过去的宅基地和空闲的地。如果使用耕地,那么就需要通过乡级民政府审核,再上报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来的宅基地,以及村内空闲的土地,必须由村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是对住房进行了出租和贩卖,那么就不能够再申请宅基地了。

(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规定农村的居民们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贩卖和出租住房之后,不能够再申请宅基地。此外,还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够出租、转让,更不能用于非农业的建设。

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是这样解释的,关于社员的宅基地,以及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必须归生产队所有,不能进行出租和买卖,但是可以归各户长期使用。在宅基地当中的一些附着物,比如树木、厕所、猪圈等等,则归社员使用,社员可以对其进行买卖和租赁。如果卖掉了房屋,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便可以转移给新的房主,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则必须归生产队拥有。1991年,我国人大法工委认为,不能够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和转让行为进行处罚。

到了1999年,我国又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这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城市中的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住宅。

2004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避免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但是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买卖农村的房屋属于自愿的行为,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交易,并且立有契约。这不算违法,最多只能算手续不完整,因此需要确定买卖关系有效,并且补办相关的手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仅仅只是禁止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卖或者出租,但是却没有明确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租赁。此外,农村居民卖掉房屋所导致的结果是不能够再获得宅基地,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废除此项法规。但是上面所说的这些法规并不是《合同法》当中规定的法律和法规。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处理

根据上面的观点,如果要合理的认定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应该将有效认定作为原则,无效认定则作为例外。在1999年之前,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作为有效的认定。

(一)从法律原理的方面来实施探讨

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存在这几种情况,那么合同便是无效的。第一,合同的一方用欺骗或者威胁的方式来使另外一方签订合同,损失对方的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坏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第三,采用合同来掩盖合法的目的。第四,损坏社会的利益。第五,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例。

合同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情况,都可以视为无效。此外,应该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能将地方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否则合同也是无效的。同时也不能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造成利益损坏,如果违背了这一点,将对交易秩序造成破坏,因此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另外,我国的《物权法》中,将宅基地的使用权纳入了益物权当中,益物权的完整性是“占有”、“使用”等等。但是在这里,仅仅只规定了对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占用”,却并没有规定“收益”,然而也没有实施禁令,没有认定“收益”并不是禁止其“收益”。而要取得收益,就需要产生流转。所以,在《物权法》里面,对宅基地的使用留了非常大的空间,因此也非常的灵活。

不仅如此,我国的《宪法》也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了规定,这条规定和我国的户籍制度进行了紧密的连接。在我国,土地所有制被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土地属于国家或者生产队,用来修建房屋。由于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般属于国家,而宅基地则属于个人或者生产队。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够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这一事实。

最后,再对相关的法条进行解读,可以得知《土地管理法》当中没有限制宅基地拥有者处分放弃宅基地,关于拥有者的弃权,法律没有禁止。在《物权法》里面,规定了宅基地的获得、转让等,必须和土地管理法相适应。但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规范,只有法律,部门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在我国的众多法律法规当中,没有要求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一致。而且在笔者看来,农村房屋如果能够和城市房屋的“地随房走”相适应,那么就更加合理了。

(二)科学的分析立法的本意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当中,对土地用途进行了严格的要求,避免农村土地变成建设用地,因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农村用地。但是宅基地实际上就是建设用地,它的使用权主体如果产生了变化,不会对农村用地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可能对宅基地的性质产生改变。所以,不能够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调整。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避免农民卖掉房子以后没有居住地,《土地管理法》中禁止人们在农业土地上实施非农业非项目,并且限制了农村房屋的买卖。但是,如今很多的农村劳动力都已经涌向城市,所以农村的房屋买卖也不会对农民生活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

(三)科学分析立法的趋势

发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因为在城市化进程当中,农村的房屋面临拆迁,随着房价的高涨以及高利润的拆迁利益,原来的出卖方开始反悔。如果立法模糊,那么就没有明确的立场来进行干预和调整,使得合同纠纷加深,甚至影响到农村的安定生活。

可以对我国将来的立法取向进行分析。在《民法典草案》当中,规定了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来获得宅基地,每一户只能有一座宅基地。而且还规定了宅基地不能够随便进行转让,如果该宅基地上的住房需要转让,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被转让。如果宅基地拥有者放弃了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也就再也得不到宅基地。法学家王利明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有这样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如果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转让,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必须转让。因此,这也说明了我国未来的立法方向并没有故意偏向“非集体组织成员不能购买农户房屋”这一规定。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农村必然会往城市化的方向发展,而且城市化的进程会不断的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比如承包经营权已经被法律所认可。那么宅基地作为私有的财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则对所有权拥有者非常有益。如果不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则可能会对农村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甚至影响城市化的进程。

将农村的房屋和城市的房屋进行比较,发现土地权属有所不同,这是它们最大的区别。城市的房屋可以随意出租、转卖、抵押等等,但是对土地性质进行分析,宅基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非常大的差别,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村居民的,所以是无偿的。综上所述,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本质区别很小,如果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那么则可以认定为有效。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下面的处理原则,将有效认定为原则,无效则认定为例外。在1999年之前,我国农村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都是作为有效的认定。这样的原则非常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而且遵循了立法本意,顺应了将来的立法趋势。此外,还综合考虑了相关政策的特殊性以及合同矛盾发生的原因。

(四)认定合同有效的条件

第一,在买卖房屋的时候,买房的家庭当中有一名以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在1999年我国的《土地法》进行修订之前所发生的农村房屋买卖。第三,贩卖方目前已经不再和农村集体经济有关系。第四,买房的一方在购买的时候,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获得审批,可以对宅基地进行使用。第五,转让行为的审批已经被通过,也或者该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非常认可。第六,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国有化。第七,一座房屋通过了多次买卖,也或者相关的房屋已经开始进行合法的扩建、改建,不能够和原有房屋进行区分。第八,相关的房屋已经被纳入拆迁的范围内,或者已经被拆迁。

在笔者看来,只需要符合以上任何一条,而且没有损坏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是,那么只会纵容不守信用的恶意,并且对已经形成的市场交易秩序产生破坏,严重的甚至影响农村现有的安定环境。

此外,如果交易宅基地的目的不是为了居住,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农村房屋买卖也是无效的。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范文(整理8篇)

    - 阅0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把美丽带进校园“。走在校园里,看见地上的一片纸屑,你是视而不见,还是弯腰捡起?在食堂.....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整理16篇)

    - 阅0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篇1今天是植树节,阳光灿烂,老师安排我们一起去植树,我们开开心心地拿起水桶,抗起铁铲,带上树苗地去植树了。我们兴高采烈地来到路边,我和小明一组,我挖坑,小明提水.....

    学校周记范文(整理2篇)

    - 阅0

    学校周记范文有些诗写给昨日和明日,有些诗写给爱恋,有些诗写给从来未曾谋面,但是在日落之前也从未放弃过的理想,而我,则想写给我如诗的青春我的大学。常听人赞颂大学,说是怎样的.....

    暑假周记范文范例(整理8篇)

    - 阅0

    暑假周记范文终于放假了,我先把作业,我暑期变的多彩,除了学许多活动之外,网络便成了我的忠实伙伴。每当同学谈到上网的经历,那些经常上网的同学总是兴致勃勃地侃侃而谈,我也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