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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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范文篇1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都市城乡一体化
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始试点,《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试点工作的序幕正式拉开。
1.新农合在成都市的实施概况
成都市新农合制度始建于2003年,都江堰市被列为全国首批新农合试点县。2004年,在没有中央财政补助的情况下,成都市委、市政府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决策出发,决定在总结推广都江堰市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推进新农合工作。
几年来,成都市先后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基本形成较为统一的新农合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2.新农合在成都市的创新发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
2.1.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
所谓的城乡一体化,是指经济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的高度,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安排、文化观念和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等方面消除了城乡差别。
较多的学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就是把农村和城市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加以规划,全面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医疗制度建设,逐步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辅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建覆盖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医疗保障的差距,使得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得到满足,从整体上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进而实现“人人享有卫生目标”的宏伟目标。[1]
2.1.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差异化原因
造成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差异化的原因要追溯到我国城乡二元化社会形态的长期并存。
新中国成立后,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下,与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相适应,我国形成的是一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2]这种二元化的社会结构的长期存在直接造成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和长期存在。
2.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概况
成都市充分整合医疗保障管理资源,2007年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机构分离出来,与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中心合并,成立了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区(市)县也都组建了医疗保险管理局,实现了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有机整合。
从2009年1月1日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全面实施。截止2009年6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668.81万。2011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8.6%,成都社会保险保障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2.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出现的问题
2.3.1参保对象的范围
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中,存在着两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和失地农民。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一个普遍现象,大量的农民工流入城市,成为城市中一大不容忽视的群体,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也不容忽视。但由于农民工群体的户籍限制和职业流动性强,这成为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群体的一大难点。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用地占去大量农村土地,地农民这一群体也逐渐形成。鉴于失地农民“非工非农”的身份特征,而且部分农民属于特定时期的“农转非”人员,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都欠妥当。
2.3.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所谓“逆向选择”,就是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合作医疗的潜在参加人基于“理性经纪人”特性,老、弱、病、残者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以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年轻健康者因其收益可能性低,而不愿参加合作医疗。由于人们的健康水平不同、面临的疾病风险不同、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同,在新农合“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必然会出现“逆向选择”难题。而“逆向选择”的出现不仅违背了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精神,合作医疗基金的入不敷出还将影响新农合的保障能力,更影响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3]
而道德风险的存在,也严重威胁着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某些参保人在投保后认为医疗风险已转移,遂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开支。这种情况不仅会占用悠闲地医疗卫生资源,还可能导致医疗基金的入不敷出,更严重打击了没有利用或正常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的广大参合农民的积极性。
2.3.3法律保障的缺失
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来看,已经初步具备了社会社会保险的性质,而社会保险是由政府组织通过立法强制性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新农合社会保险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立和保障。从实践上看,尽管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在全国各地试点多年,并从2008年开始已经在全国各地农村普及,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实施的法律、法规。多年来,指导我国新农合工作的多是由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的《决定》、《意见》、《通知》。这些文件多为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或仅具有弱强制性,这对于该制度长期有效的实施及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4对出现问题的解决措施
2.4.1保障特殊群体,实现全民互惠
为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成都市在2003年开始实施《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2007年又颁布了《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7〕3号),将农民工纳入综合保险参保范围。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实施4年来,参保农民工达到33.9万人,累计支付各项待遇7778万元。
成都市在全国率先实施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接续,将140余万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实现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有社会保险待遇。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从2011年4月1日起,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4月1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存在的农民工不能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将成为历史。
为完善成都市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2008年4月1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4.2深入细致宣传,做好引导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期有效地实施,依赖于广大农民的拥护。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和意义,树立和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对农民的正确引导有利于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4.3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制度实施
针对新农合在实施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成都市相关部门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来解决实际问题,如:2009年6月,成都市人民政府通知,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将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制度,提高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继,成都市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2011年6月,为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成都市实行门诊统筹“可选择”等等。
这些文件的出台实施,为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起着积极地作用。但仍需出台更具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更好地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3.成都模式的发展经验
随着经济的发展,较多大、中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些地区农村人口密集,且大多在城市近郊,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初具规模。随着统筹城乡改革步伐的推进,城乡二元化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必将被打破,在此类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将会成为必然趋势。
3.1制度设计方面
3.1.1标准统一化
(1)参保范围统一化,除城市职工和外来农民工外,其他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标准统一化,所有参保居民按照自己选择的档次标准缴费。
(3)补助标准统一化,政府对参保人的补助标准相同。
(4)报销标准统一化,选择相同缴费标准的,其报销比例相同。
(5)基金管理统一化,实行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
3.1.2需求层次化
在缴费标准上设计灵活,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求。成都市按照实际情况,将缴费制度设为3个档次,兼顾了农民和市民的不同需求。
3.1.3设计灵活化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除在缴费标准上设计灵活外,在报销方式上也灵活应用。
成都在全国率先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门诊统筹制度,除大学生以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成都任何一家门诊统筹医院看门诊均可报销。全市在2011年中共有13.47万人次享受“可选择”门诊统筹报销,报销比例达51.14%。这项在全国首创的惠民新举措,对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纵深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3.2管理模式方面
3.2.1管理职能化
成都市整合管理部门,强化管理职能,将原由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儿互助金管理职能和社保局主管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集中整合到一个部门,组建了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指导、管理和承办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工作。
3.2.2管理网络化
为提高新农合的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成都市建立了涉及银行、医疗服务机构、外地医疗服务机构、参保农民、集中支付中心等多方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该系统由费用测算与补助方案管理、日常事务管理、基金监管和系统维护管理四个子系统构成,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数据进行有序管理和实时处理,确保了新农合的有效措施,推进了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
【资助项目】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研究基金。
参考文献:
[1]董黎明,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范文篇2
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建设,已成为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
关键词: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整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填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空缺,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但由于新农合制度与城镇居民医保分别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医保中心管理。两个部门管理方式和信息系统不统一,信息不能共享,使管理成本增加,这种分割管理的体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导致很多的问题,使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在保障待遇等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与之相应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是必然的趋势,逐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是推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必由之路。
1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可行性2013年3月国务院下发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2008年12月28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分别为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制并轨的实质是为了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改革现有的不合理的医保制度,对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1.2必要性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是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实际出发采取的有效手段,其必要性首先体现在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差异,引发出一些社会问题,不利于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稳步推进。其次,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城镇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分散的管理模式导致信息资源、支付方式以及医疗机构的管理很难实现统一,增加了制度建设成本。另外,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不同,补偿上存在差异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总之,只有在体制上实现城乡一体化,才能保证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
2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存在的问题
2.1试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轨运行的可行性通过3年试点地区的试点结果来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的成功运行有赖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服务体系是否完备、筹资水平等条件。经济实力较差的地区、卫生服务体系不完备、基金支出压力大的地区无法实现两制的并轨。
2.2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如何管理以及谁来管理存在很大差异目前新农合的运行和服务主要由卫生部门进行监管,它的双重身份不利于医疗资金的有效控制以及对医疗机构的有效制约。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完成基金的筹集和报销手续的。将两种制度整合后,新农合机构的人、事、物都会变革,原来的服务优势会有不同程度的减低。
2.3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加大了城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压力新农合定点医院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在医师水平和设备上存在较大差距,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统一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可以到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将导致大量的农村患者涌入城市医疗机构就诊,给原本紧张的城市医疗机构进一步施加了压力。
3推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的建议
3.1两制的管理机制并轨,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是各项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实现统一管理改变原有的分散管理模式,有效地减少经办机构的重复设置和盲区。使运行成本大大降低,提高了管理效率,同时为居民参保提供较大便利。
3.2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是管理工作实施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应实现两者信息系统的统一,将参保、缴费、就医、结算、基金管理、医疗监管等融为一体,实现参保资源共享、就医结算及时、监管服务高效。
3.3建立统一的支付标准以减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时应注重多项内容的统一,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统一,实现社会福利待遇统一和平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3.4加大宣传力度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整合是服务于民众的一项工作,宣传力度的大小直接影响政策实施的效果。因此通过多种形式向城乡居民宣传两种制度并轨的深刻内涵,提高对两种制度整合的认识。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城乡居民对整合后的医保制度的意见。
3.5加强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医疗机构要正确树立为患者服务的意识,遏制过度医疗,建立定点医院和医生的信誉评价体系、建立医疗费用合理的分担机制,已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4结论
综上所述,统筹发展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实现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整合,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改进了两种制度在各自管理中所呈现的缺点,使之向着更科学、更长久的趋势发展。同时也提高了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效率与质量,为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做贡献。
实现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整合,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需要政府的重视,需要经济的强大后盾,也必将会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更加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喜军,王永浅.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存在的几个问题[J].世界临床医学,2013,5.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范文篇3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保健互助共济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积极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步提高的原则。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
(三)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需求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做到既保证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又保证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四)坚持一个平台、两个标准、城乡统筹、均衡服务的原则。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平台,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经验、筹资模式、网络系统等,建立由两种筹资标准组成、城乡居民自由选择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自愿的原则上,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力争**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65%,2009年参保率达70%以上,2010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居民**年参保率达80%以上,2009年参保率达85%以上,2010年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
四、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按照定额筹资、分类报销、稳步推进、自愿参加的原则,确定两种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总额100元/人·年)、二档(筹资总额200元/人·年)。随着经济水平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二)补助办法。政府对参保城乡居民财政“普补”80元/人·年。其中:城镇居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40元/人·年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3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对农村居民的“普补”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同。
对农村困难参保居民的特补:对五保对象参加一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相关部门全额补助。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残疾人、享受农村计划生育特补政策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合作医疗保险一档参保的,其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人·年。按二档参保的特补对象,其个人缴费标准为110元/人·年。
对城镇困难参保居民的特补:对属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在“普补”的基础上再按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另30元由市财政补助75%,县财政补助25%;对属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在“普补”的基础上再按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另55元由市财政补助75%,县财政补助25%。
城镇困难参保居民按一档参保的,其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人·年,特补资金补偿10元/人·年,剩余“特补”资金由县医保中心记账,可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医疗支出的个人负担部分,当年有效。按二档参保的,财政“特补”的资金可全部用于个人缴费,其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
(三)补偿待遇。建立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参保人员享受与缴费档次相对应的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每户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标准参保,在缴费期内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之内不得变更。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办理参保。户籍不在学校的县外学生,由学生自愿筹资,学校办理参保。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筹备阶段。**年5月31日前,建立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
(二)宣传筹资阶段。**年6月30日前,采取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进行资金筹集。
(三)报销实施阶段。从**年7月1日起,开始对参保人员按《大足县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实时报销。
(四)总结完善阶段。根据试点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借鉴其他区县先进做法,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试点工作结束后进入常年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县医保中心)。各街镇乡相应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下设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简称医保办),落实相应人员,社区、村(居)委会设兼职工作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县医保中心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领导;县医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收集、咨询等日常工作事务,负责基金核算、监督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等;县卫生局负责提供卫生服务和具体业务指导,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和相关经费的落实以及基金财务管理;县劳动保障局负责争取补助资金及相关政策,并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协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协助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等;县编办和县人事局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负责城乡特困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负责做好相关“特补”对象的核实,落实“特补”对象参保补助等有关事宜;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的基础信息及流动人员信息;县新闻社和有线电视台负责抓好新闻媒体对政策的宣传;县教委负责引导学生积极参保,并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经费征缴;县计生委负责核定计生“特补”对象的身份及数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质量和药品购销渠道监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组织、发动和宣传,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和经费,完成居民参保筹资、信息收集上报、意见反馈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好相应工作职责。
(三)落实工作经费。县、街镇乡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医保中心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1元/人·年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街镇乡医保办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0.5元/人·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会议培训、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合作医疗保险卡制作、宣传资料制作等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深入宣传发动。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资料、会议、咨询等多种宣传形式,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把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中的范围对象、筹资登记、相关时限、就医规范、报销办法等作为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形象、生动、有效的宣传。
(五)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管理与监督分开的原则,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居民代表组成的县、街镇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监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城乡统筹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为核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落实“总额控制、节余续用”的基金风险控制原则,将防范基金风险的责任落实到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执行费用报销公示制度等,实行群众性监督。审计部门要开展基金专项审计,严防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六)优化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与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增强服务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询价采购,按照招标药品作价原则确定最高零售价,完善主要病种最高限额、单处方限额、日门诊限额和医药费用综合控制等制度。积极引导参保居民优先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建立村卫生室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双向转诊制,促进卫生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措施,按照各自责任和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县政府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和县政府“民心工程”,对该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督查室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把该项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严格对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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