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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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篇1
商业银行作为QFII服务商应当履行的职责
银行是QFII的资产托管人,首先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托管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托管服务可分为核心服务和增值服务两部分。
核心服务包括保管资产、证券资金清算、办理外汇业务、服务、证券资产估值等内容。银行向QFII提供核心服务,主要是基于我国QFII制度框架内相关规章制度的直接规定。
保管资产保管资产是核心服务中的“核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列举了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第(一)项就是“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证券账户为银行代QFII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该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全称和托管人全称及合格投资者全称。因此证券账户为三方联名账户,但QFII拥有账户内证券的所有权。QFII的证券资产没有存放在银行,而是存放在登记结算机构,因此银行并没有实际履行“保管”证券资产的职责,而仅负责记录该账户的明细。
银行实际负责保管的是QFII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中的现金资产。QFII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内汇入的外汇资金,结汇后全额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在其投资证券市场之前,账户内的资金就是QFII的“全部资产”。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QFII资产不仅应独立于银行的自有资产,而且应与银行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相区别。保持每个QFII资产的独立性,是银行保管QFII资产的基本原则。对于中登公司和银行来讲,在发生破产的情况下,QFII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QFII可通过清算组取回所托管的资产。
基金托管同QFII资产的性质一样,基金财产也是银行受托管理的财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则规定托管人应“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没有强调“安全”问题。这里姑且不去探讨立法上作出这种区别的目的和意义,单就QFII来说,财产的安全性是其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如果托管人不能做到“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很难想象QFII会把财产托管给银行。随着QFII投资额度的不断提高,其托管财产的安全性问题会更为突出。从立法上明确安全保管QFII财产的基本原则,从而免去QFII的后顾之忧,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QFII制度十分重要。
交易结算证券交易结算包括证券和资金清算,资金交收和证券交割等环节。《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托管人作为中登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中登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在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托管人负责向QFII提供可用的资金余额和证券余额。如果因为托管人提供的资金余额错误,造成QFII超买证券(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当日应付交收资金额),托管人如何承担责任,应在托管人、证券公司及QFII三方签订的《错误交易处理协议》中明确。目前实践当中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证券公司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托管人向证券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是由托管人直接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如果银行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是否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规定?笔者认为,银行因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动持有证券,与直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而且由于超买的证券没有实际过户到银行名下,如果银行尽快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不能认为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办理外汇业务银行为QFII办理外汇业务,既属于其提供的托管服务的内容,又属于其承担的外汇管理职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托管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托管人应承担的外汇管理职责第(一)项即是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汇、收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QFII资本从汇入到汇出,要经过两次币种的转换,面临一定程度的汇率风险。这为银行发展远期结售汇、利率期权、货币互换、外汇期权、利率互换等多种金融衍生工具提供了契机。银行为QFII办理外汇业务,可促进其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发展。
服务银行的服务包括QFII开立证券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代收股利股息、公司股务等内容。
银行作为QFII的资产托管人,提供服务主要是基于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这是我国QFII制度的特点之一。《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证券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中登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合格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进一步规定,托管人应于R+1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
银行在获悉上市公司关于公司股务的信息后,应当以约定的方式通知QFII,并按照QFII的指令行事,或按约定提供投票服务。此外,QFII可选择银行提供证券资产估值服务。上述服务对QFII的证券投资运作非常重要,属核心服务范畴,但并不是规章制度直接规定的内容,具体细节可由银行和QFII在《托管协议》或《服务水准协议》中协商确定。
增值服务包括提供各种公开市场信息,提供股票、债券、外汇等市场研究报告和分析报告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现金管理、协助产品开发等内容。银行向QFII提供以上服务一般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这正是这些服务的“增值”之处。银行可根据自身的人员配置、产品开发等具体情况,结合QFII的需求,与QFII协商确定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增值服务是目前银行争取QFII客户的重要“筹码”。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应明确对其提供的增值服务所承担的责任,以避免与QFII产生纠纷。例如,对于提供的公开市场信息,银行应表明其仅是按信息原文直接转发给QFII,不负责校验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的分析报告,应明确报告内容仅作为QFII投资参考,如QFII基于银行的分析报告作出投资判断造成损失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作为QFII监督者应当履行的职责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是QFII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托管人应履行监管机构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职责。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督对于保证QFII制度的健康发展必不可少。周小川在深交所的QFII研讨会上曾指出,QFII在具体运行中应该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核验与查对,避免冲击宏观经济,托管银行在这方面应该起到较大作用。
银行作为监管机构的助手,其履行职责的方式是“监督+报告”。具体而言,银行应履行监督QFII的投资运作,报告QFII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等职责。
监督投资运作《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了QFII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运作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投资工具、持股比例、投资方向等内容。这是监管机构根据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确定的“游戏规则”,当然,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上述规则。银行如发现QFII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篇2
一、银保业务的基本情况
进入21世纪,我国银保业务迅速发展,合作的对象以及内容逐渐宽泛起来,合作的银行面由四大国有银行逐渐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保险品种既有寿险也有产险,的形式也由代收保费,单一产品,发展到银保相互渗透,产品、服务整合化、多元化。
(一)银保业务的类型和机构种类
目前,银行保险业务品种分为:(1)寿险业务: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接险以及年金险;(2)产险业务:交强险、等车险、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险、货运险;(3)收付业务: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等。寿险业务通常针对银行的个人客户,产险业务则可涵盖银行的对公和对私客户,的银行除了农发、国开,几乎包含了所有银行,而被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民人寿、人民健康、太平人寿、阳光人寿、人保人寿、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天安保险、华安保险、大地保险、中国人寿财险等公司。
(二)银保业务经营状况
作为银行中间业务收益率较高的银行保险业务,在商业银行零售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是越来越高,银保业务的银行手续费收益,按保监会统计显示:2005年25.8亿元,2006年32.16亿元,2007年45.32亿元,2008年96.89亿元,2009年112.73亿元,2010年上半年74.14亿元。(数据来源:2006-2008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年上半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强强联手,互联互动的局面。其优势在于:第一,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种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进行的简单、便捷的购买方式。主要表现在:成本低、安全可靠和购买方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可使公司的经营成本下降,保险产品费率降低,给消费者更多实惠;消费者通过银行办理投保相关手续,可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各地,消费者可随时随地购买保险产品,同时便于与家庭预算相结合,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第二,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销售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通过保险产品加强其中间业务收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而且保险产品保障性的特点,必然成为银行代客理财的中长期规划品种。第三,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提品,银行提供销售渠道,保险公司利用银行密集的网点可以提高销售并且降低成本,从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和信誉,再配合以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开拓更多的客户源。
(三)业务的操作流程介绍
银行保险业务分为手工单和银保通。目前寿险基本满足银保通,车险基本通过手工单实现。
手工单业务是指由银行柜面柜员收款后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同时向客户出具收据,并将保险公司的收据联,加盖银行公章后返回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回单后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两位财务人员会对收据进行确认和复核,在确认无误后,保险公司银行保险部员工将投保书交到运营部门进行扫描归档,扫描后的投保书影像会由后援中心核保室进行核保,符合承保条件的就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制作保单并由客户经理将保单送达客户,在客户签收后,将保单回执回收到业服柜面进行回销。
银保通是一个可以由银行柜员当场承保的系统,该系统自身就带有核保功能,通过银保通系统核保符合投保条件的,银行柜员可以当场制作保单,由客户当场签收保单回执,银行柜员当即将客户账款打入保险公司的账户,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把投保书及相关投保资料带回公司进行回录,再交运营部门进行扫描归档。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金的进出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的。客户资金的进入过程是客户自己根据投保需求,银行柜面通过转账方式将账款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同时向客户出具收据,并将保险公司收据联,加盖银行公章后返回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回单后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两位财务人员会对收据进行确认和复核。退保时的资金流出过程是客户签名授权客户经理到银行柜面办理,在银行柜员核对客户签名相符后进行转账,账款直接转到客户提供的活期账户中,不过现金。
(四)银保业务客户信息、交易凭证、资金的交换过程示意图
银保通系统销售业务流程图:
投保人在银行柜面填写投保单银行经办初审合格收单银行经办在“银保通”系统录入投保事项“银保通”打印客户确认书客户确认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将保险合同及相关投保资料带回存档(银保双方均有交接记录)
资金:客户确认客户资金(现金或存折)银行网点暂收账户分行账务中心暂收账户保险公司保费归集账户
非银保通(手工单)销售业务流程图:
投保人在银行柜面填写投保单银行经办初审合格收单银行经办将投保单及相关投保资料、银行转账收费凭证交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把资料带回交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款是否到账出保单交银行指定人员转交客户客户签字确认回执交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保险公司回销
资金:客户确认投保填单将客户资金转入银行归集户保险公司保费收集户
二、银保业务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业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现状。根据调研,所有银保业务均签订有协议,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基本都是通过银行来做的,但只有来自四大国有银行的问卷显示他们要做客户身份核查手续,其他银行没有提及,并且也只有中国人寿、平安等大的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与银行签订了《反洗钱补充协议》或《反洗钱特别约定》。此外,在问卷调查中,保险公司也普遍反映,银行提供的相关投保资料存在错误信息,例如错误的联系方式、地址、身份证件有效期等等。
2.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缺陷。(1)保险业通过银行获取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的质量问题(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银保建立业务时,由于相关的法规没有明确受托方的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部分银行机构不重视客户身份识别,不能提供完整的客户身份资料,因此,通过机构获取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不完整,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也通常只有投保人的,而没有被保险人的;而且,保险公司反映手工出单往往会出现客户身份识别不及时的现象;加之错误信息普遍存在,因此,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也是不能保证的。(2)对代销客户的身份重新识别问题。银行一般只保险公司的新契约业务,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者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工作由保险公司负责,按照规定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部分保险公司银保产品实行了100%的电话回访,办理保全、变更、赔款、给付业务时,均保存了客户的身份证明资料。但由于保险公司没有配置公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只能识别客户身份证件表面的真实性。(3)对代销客户的风险等级分类与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定期审核问题。调查问卷显示,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等保险公司开始实施客户的风险等级分类,中国人寿拟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和划分,具体做法是2007年8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业务每半年进行一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资料审核,各分公司通过总公司下发的高风险客户抽取程序对数据进行抽取,发到各分公司进行客户资料的人工审核和等级划分;对于2009你1月1日至今的业务,中国人寿总公司规定需在业务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其余公司没有反映这个问题。(4)保险业与机构之间的系统技术缺陷。保险公司与银行的系统相对独立,银保通只能提供寿险的大部分险种和财险的分红理财类等险种投保,且在银行系统无法实现保单查询、分红通知书打印、保全变更等操作,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客户信息的确认,只有通过后续的电话回访,这就造成客户身份识别与重新识别工作疏漏可能性的存在。(5)其他缺陷。目前银保合作仅仅是业务,没有形成范围更广、内容更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深层次合作,这几年,随着《反洗钱法》的颁布和深入实施,作为方的银行在反洗钱方面虽提高了一些履职意识,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银保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还是履行不到位;而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业绩,也往往听之任之。
(二)保险业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方面
1.保险业与被机构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进行扫描,存入影像系统,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作为业务档案的重要资料保存。目前,保险公司保存投保资料及客户身份资料的年限均长于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保存的年限。
2.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操作问题。(1)获取由业务产生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质量问题。从操作层面上,由于相关的法规没有明确受托方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之受托方在保险市场的强势地位,导致受托方提供给保险公司的部分客户身份资料存在不全面,甚至是身份证过期的情况。(2)业务产生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形式与保存年限。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基本纳入保险公司的影像系统管理,客户身份证明纳入业务档案管理,按照保监会业务档案管理的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一般寿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存年限基本是长期,超过10年以上,财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存年限也能完全符合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
(三)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和报送方面
1.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及报送的基本现状。保险公司业务的可疑交易(包括业务)目前主要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进行识别,从系统提取数据后经由人工进行判断、识别,向总公司报告。只有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柜面人员能够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识别、报告可疑交易。
2.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及报送的潜在问题。(1)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初步筛选的潜在问题受相关岗位(包括保险公司及银行)专业技能、职业敏锐度、不关注等因素的制约,银行柜面人员客观上存在未能在业务发生时,及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可能。(2)进行人工识别过程中的潜在问题。由于产品及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职业背景及经济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导致在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时缺乏充分的资料,无法进行判断;加之技术支持并不能完全到位,保险公司与非同业机构(银行)的信息共享也存在问题,因此,信息的缺失必然造成人工识别的不完整,进而影响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判断。(3)其他潜在问题。由于保险业从业人员的高流动率特点,更换频繁,导致识别人员从业经验不丰富、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掌握不透彻以及职业的敏锐性欠缺,可疑交易不能被充分关注。
三、对保险业与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
依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银保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重新识别、客户资料保存的完整性、可疑交易甄别报告等方面的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提出建议之时,首先需要审视我们的法规是否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调查结果显示,保险公司希望银行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至少是初次识别工作,但保险公司是被动方,加之,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是不完全可操作的,同时,“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这个也是不适当的,同是金融机构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为什么谁充当了第三方便可免责?
因此,给予了以下建议:
(一)从法规上完善保险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提高非同业金融机构在开办业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激励约束各机构自觉做好反洗钱工作。推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建议监管机构应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绩效评估制度,对各机构进行分类分等级评价,并适时公开对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正面、积极的肯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成果,促进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活动;或是提供相应的金融优惠措施,对工作落实到位,反洗钱效果显著的单位,在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创新、再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而对于部分金融机构不能很好履行反洗钱任务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高管会谈、诫勉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来督促和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认识和责任心。
(二)加强多方位的监管力度,健全双方委托协议内容,明确委托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内容
与银行金融机构在资金结算方面合作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因此,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必须加强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使双方保存的交易记录信息能够满足可疑交易报告的需要,消除资金监测的空白地带,从而达到控制洗钱风险的目的。所以,银保业务签订合作协议时,有必要明确银保双方反洗钱履职责任,相关反洗钱条款必须作为合作协议的必要条款。明确以委托机构为义务主体,各受托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对客户身份识别将负有连带责任。建议加强非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办理业务操作过程中客户身份真实性的审查。建议委托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制度。明确银保双方在业务发生时的协作关系,依赖其他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相互间应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明确银行在银保业务中,应具有协助保险机构进行可疑交易的识别义务,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
(三)在现有银保系统的基础上,搭建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监控系统
一是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缺乏有效手段的局面,应考虑帮助保险业从自身解决客户身份识别这个问题,尽快促进保险业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的开通。二是细化业务的交接流程,针对银行新开账户都需进行客户身份核查手续,考虑银行在移交投保资料时,加入提供一份经银行核查的客户身份证明结果复印件(加盖银行章)给保险公司。应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与资金和交易监测工作有效结合,充分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获取的客户姓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这些信息与资金交易的关联关系,发挥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作用。三是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技能。银行业务的人员要加大对人员保险知识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力度,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形成反洗钱的程序操作手册,便于银行柜面人员更易于反洗钱操作,保证反洗钱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7年2月.
[2]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8年2月.
[3]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9年2月.
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篇3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篇4
2009年本人能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历次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及投票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2009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含临时会议2次)和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能亲自出席会议。
2、投票表决情况: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能够主动关注与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投票表决中,除对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持保留意见外,对其他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在日常履职中,能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提出建议,为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在2009年××月××日召开的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年度报告等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傅静坤赵文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吴雪芳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三人均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呈,其辞职理由充分,符合有关规定。
(2)关于提名杨如生李晓帆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核查其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3)关于聘任高建柏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核查认为,提名方式、任职资格、聘任程序均符合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责要求。
(4)关于对参与土地竞拍等事项授权经营班子权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授权,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授权权限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调整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的议案。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对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没有发现公司有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系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担保,属于行业内普遍现象。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7)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我们认为,2007年度公司认真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为契机,公司修订了《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形成了以公司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有效控制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保证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监管,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业务与事项有效控制,从而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在2009年××月××日召开的五届二十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核查和核实,发表了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0.35亿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为22.76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87.76%,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为9.79亿元。报告期内,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未向集团外任何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所属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及办理各类工程保函提供的担保,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融资的需要,担保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提供担保的现象。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的抵押贷款担保事项,属于行业内正常业务,公司已制定了严格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3、在2009年××月××日召开的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提交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度的薪酬是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薪酬构成基本合理,薪酬方案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2)根据2009年度效益情况和《公司管理人员年度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均按照其岗位职务领取薪酬,其中董事长的薪酬已经由深圳市国资委核定。
(3)财务总监孙静亮2008年度未在公司领取薪酬,但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划转了30万元用于支付其薪酬;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宁2008年度未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划转18万元相关款项用于支付其薪酬。
(4)《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度薪酬的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4、在2009年××月××日召开的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上,本人与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一起,对提交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对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关于对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调整的议案》《关于转让深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对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减资,是推动物业公司主辅分离工作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同时兼顾了主辅分离企业员工的利益,因此是必要的和切实可行的。
(2)关于对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调整的方案,符合国家八部委和深圳市政府关于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的政策要求,操作上可行,目前不会对本公司经营及盈利能力构成影响。
(3)关于转让深圳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转让原因主要是中短期投资效益不明显,同时是为了盘活存量资产,集中资源发展房地产主业,以缓解公司目前的资金压力。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2009年度,本人通过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的沟通,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资料。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09年度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治理制度,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完善,规范运作良好,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本一致。2009年度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能认真进行审核,如有疑问能主动向相关人员咨询了解详细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篇5
金融保密协议书范文1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一、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一)甲方的市场规划和营销策略;
(二)甲方的服务项目及价格等服务资料;
(三)甲方的技术操作流程和服务流程;
(四)甲方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客户资料(包括纸质及电子文档);
(五)甲方的合作伙伴,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资料等;
(六)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于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二、保密义务人
(一)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二)即乙方在甲方公司履行职务职责,乙方就必须无条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三)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保密义务与责任
(一)保密义务人对其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二)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或无心之举加害于公司使公司受到任何方面的损失或负面影响,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
(三)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公司内的任何资料复制、打印、传送、带出公司。
(六)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七)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资料交还公司,并在叁年内不得向他人泄露有损公司的任何性质商业秘密。
(八)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九)乙方离职后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业务。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非凡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
第六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假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
(2)假如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假如甲方的损失依照
①前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四)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
第二章:从业禁止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或投资业务;
第十五条:乙方除本职工作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提供担保、证明,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私借公司印章;
第十六条:乙方在为公司服务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如有以下情形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1、乙方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2、乙方利用公司的资源和工作时间从事兼任的工作;
3、乙方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4、乙方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的兼职;
5、乙方本人或以直系亲属之名参与经营管理的个人投资:
6、乙方本人或以直系亲属之名投资于公司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7、乙方本人或以直系亲属之名利用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五、违约责任
(一)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因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三)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七、双方确认
(一)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保密协议书范文2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商业秘密范围
双方确认,深圳万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盈财富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甲方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经营方针决策、投资决策意向、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方案、经营状况和实际实力、认证模式和服务定价、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等;
2、甲方交易信息:包括与万盈财富公司有合作关系企业和客户名单、客户资料、合作意向、投资合同条款、营销网络和渠道、客户抵押物信息、成本价格、拍卖标的底价、收费标准、购买万盈财富理财产品的客户资料、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
3、甲方管理信息: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资产状况、工资薪酬资料、人事资料、理财投资客户材料、业务投资资料(客户调查审查报告、会谈记录、公证书、合同、表格等)、业务标准规范和流程、业务培训资料等。
4、甲方其他信息:乙方在甲方从业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的所有其它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无论在正常或非正常的情况下,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均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单位内部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外部的)人员泄露自己知悉或持有的属于甲方的、或者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机密信息。
2、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参与组织、策划或者参加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项目和活动,不在与甲方经营项目类似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或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3、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除继续遵守承诺,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外,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从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并对甲方经济利益有不利影响的公司或机构。
4、乙方因业务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机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磁盘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机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发生工作变动时,乙方应该认真办理各种工作移交,包括各种文件、资料的移交,不得擅自删除、复制或交给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
5、未经允许或非工作需要,不查阅、不复印、不拷贝涉及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涉密的材料,不打听与本职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和他人薪酬。
6、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将公司重要文件、资料等带出办公场所。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临时离开办公室或下班后桌面
7、不在公共场所、亲朋好友或客户来访时当众谈论甲方内部事务和保密事项,不随意向客人提供随意阅读甲方的各类文件的便利。
8、因工作需要打印、复印涉及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机密内容的文件时,应注意及时清理打印坏的纸张。
9、如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时,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以便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三条保密期限
1、双方签署同意的劳动合同期内。
2、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依然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保守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第四条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接受处罚或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将酌情予以乙方警告、扣除当月绩效处罚;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除以记过、扣除当月绩效并赔偿损失;
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处以降级、降职处分、扣除当年绩效并赔偿损失;
4、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两年内,如乙方未履行对甲方的保密承诺,并对甲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司法诉讼等办法,依法处理。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保密协议书范文3甲方:
乙方:身份证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保密内容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需要保密的核心内容:尚未公开的销售信息、财务信息、极少数人拥有或知悉的技术信息、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战略信息。
乙方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销售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的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客户渠道、业务合作意向及洽谈状况、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认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报告、发展推广策划方案等;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信息、人事档案资料、工资薪酬资料、课程资料、管理性文件等;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方案、产品实验研发数据、研发成果、生产制造工艺、生产技术、维修技术、计算机程序、专利技术、外出培训资料,产品质量的技术控制流程等。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的工作开展提供必备的便利条件并根据其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奖金福利、及相应报酬。
3、当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按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须按甲方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维护甲方产品的知识产权资料并及时将工作业绩、资料上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内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所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公布泄露。
3、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乙方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4、各级会议内容、文件资料在没有下发前不向会议以外的人员透露、传阅;
5、未经许可,不得查阅、复印涉及甲方的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合同协议、工资、劳务费用等负有保密性质的材料;
6、不得将甲方重要文件、技术资料等带出甲方办公场所、提供给竞争对手或存在竞争可能的单位或个人。如确属工作需要时,必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批准方可行使;
7、对重要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在公共场所及客户、亲戚、朋友中谈论或提供给其阅读甲方的内部资料或保密信息;
8、当乙方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各种原因离职时,不带走甲方的任何文件、资料、图表等资料;
四、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的保密义务,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便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调离涉密岗位,并予以警告,甚至解除甲方的劳动合同。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的保密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按实际的经济损失予以支付给甲方。
3、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经查实后按甲方客户损失数量所产生期待利益的2倍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将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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