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收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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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合同范文篇1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以下简称:三峡工行)
被告湖北华龙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
被告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证券)
1998年7月10日华龙公司向三峡工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请求向意大利商业银行开具一份315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1998年7月10日三峡证券向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一份《担保书》,其内容:“本公司,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为湖北华龙石材有限公司在贵行开出SXA/LC42398159号信用证提供付款担保。我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091.6万元人民币。如果开证申请人,湖北华龙石材有限公司在上述信用证的付款日无足款资金支付全部信用证款项,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本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1998年7月31日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向意大利商业银行开具一份编号为LCSXA42398159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载明:申请人为华龙公司,金额为315万美元,时间为提单后360天,装船地点为意大利GENOA,目的港为中国武汉等内容。在此前,三峡工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分局申办了315万美元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同时经请示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同意开立该远期信用证。1998年12月4日、1998年12月11日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分别向华龙公司送达了二份《进口付款通知书》,通知华龙公司审核有关单据,并确定了315万美元的承兑事宜。华龙公司签收后,表示同意按信用证条款承兑。1999年9月6日,三峡工行临江办事处向华龙公司和三峡证券送达了一份《催款通知》,称:截止到1999年9月6日华龙公司保证金帐户仅有539万元人民币,与信用证金额相比尚差2072万元人民币(按当日牌价计算),请速将2072万元人民币汇入我行,以保证我行按期付款等内容。华龙公司签收后未按通知补存保证金。为维护中国工商银行的国际信誉,依照国际惯例,三峡工行向意大利商业银行分别于1999年9月10日支付1674160美元,于1999年9月30日支付1475840美元,依约履行了承兑义务,并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了二份金额分别为1674160美元和1475840美元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而华龙公司仅于1999年9月20日利用保证金帐上存款购买了65万美元,支付给三峡工行临江办事处。三峡工行、华龙公司对信用证的开具及履行过程均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三峡工行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办理了注册登记,可以经营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贸易和非贸易结算等外汇业务。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与三峡工行临江办事处均为三峡工行下设非独立核算机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华龙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
2、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开具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及二份《进口付款通知书》;
3、三峡证券出具的《担保书》;
4、三峡工行临江办事处发送的《催款通知》;
5、三峡工行向意大利商业银行的付款凭证;
6、有关信用证开立的审批材料。
[审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三峡工行具有外汇经营资格,并且开立信用证前有外汇管理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审批手续,其开立《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三峡工行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将有关具体手续及事项交给下属国际业务部和临江办事处办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峡工行国际业务部和三峡工行临江办事处履行信用证的行为可视为三峡工行的行为。2、三峡工行依据国际惯例和双方约定,已向意大利商业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315万美元承兑款,履行了全部义务;华龙公司仅向三峡工行支付65万美元,造成三峡工行250万美元的垫付及相应损失,其全部过错均在华龙公司,华龙公司应负违约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三峡证券应在2091.6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美元应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华龙公司应向三峡工行偿付250万美元及其贷款利息损失(其中1024160美元从1999年9月11日起,1475840美元从199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7.187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清偿。
2、上述美元应当兑换成人民币支付,即按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日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汇率(汇卖价)折算。
3、三峡证券在2091.6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l1459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评析]
《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在开证后某个可确定的日期向第三人(受益人)付款的一项约定,该证一经开出,未得所有当事人同意不能撤销。
本案争议焦点为三峡工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否合法有效?其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否超越授权范围?
分公司合同范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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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___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为了明确甲、双方责、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全法权益。为此,特制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_________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乙方在承包经营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需的费用、房租等等),乙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有。
三、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四、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的财务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必须由甲方认可的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会计担任分公司会计职务,会计受甲方领导,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帐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交给甲方财务分析报告壹份。会计在聘用或辞退时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乙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须是与甲方相关的业务,其每笔业务都必须与甲方发生往来,不得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分公司成立后,甲方不直接与分公司区域内的客户发生销售关系,而只能帮助分公司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和将客户交由分公司处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只有乙方本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每份合同都必须报甲方备案。
七、乙方为配合甲方在全国开展业务,可在甲方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系。如果乙方能在某一区域开展工作,在经甲方同意后可单独授权交乙方经管,甲方只帮助乙努力培育市场。
八、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指导工作,定期提供给乙方经营策略和分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思路。
九、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以下人员为工作联系人。
财务:_________业务:________技术________。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序开展。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十、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帐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十一、甲方在乙方的各项业务往来中的有关价格和完成时间均由双方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公司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在与甲方三合同生效之日起应预缴甲方保证金壹万元正作为为税款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给甲方);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合同时退回。甲、乙双方按事先商定的价格购买上网卡和ip卡等,其它合作项目如有收益由双方商定另行分配。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1年_____月_____日至2004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都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六、本合同在招待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另签合同附件。该附件和本合同基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经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分公司注册成立后5天内应将分公司的全部资料复件给甲方备案(包印章的样章)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