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拐骗安全应急预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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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拐骗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篇1

儿童伤害问题目前已在国内外引起各界广泛的关注。但就总体而言,国内是报道多而研究少,一般性研究多而深入分析少,定性研究多而基于第一手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少。因此,相关的对策建议大多也难免流于泛泛之谈。中国政府已签署的国际性的《儿童权利公约》提出:所有儿童享有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成长、不受伤害和暴力的权利。④基于在儿童伤害中,3-14周岁幼童的受伤害率较高,基于福建省在国内沿海发达地区具有的代表性,本文依据在2010年进行的“福建省儿童生活情况调查项目⑤的数据,对中国沿海发达地区幼童伤害现状、原因、家长认知等展开分析,提出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相关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儿童伤害,为儿童创造一个更有利的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目标人群与研究内容

(一)目标人群。

《儿童权利公约》(1989)将“儿童定义为“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将未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定义为“幼女;⑦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拐卖儿童案件请示报告的批复件中,将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划分为:“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为儿童.⑧以此为基础,考虑到第一,在中国抚养传统中,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都能较多地得到成人的关照;第二,小学生大多为十四周岁以下者,其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而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的《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也指出:“当孩子成长至五岁时,非故意伤害成为他们健康和安全的最大威胁,意外伤害是“9岁以上儿童的首位致死因素,⑨由此,本研究的目标人群为年龄在3-14周岁的儿童,即“幼童.

(二)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儿童伤害。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伤害定义为:“当人体突然遭受超过其生理耐受阈值的力量总和所导致物理性损伤,或由于缺乏一种或多种重要的生命元素,例如缺氧而导致的后果.⑩而从伤害者对被伤害者伤害行为的意愿出发,伤害行为可分为故意伤害和意外伤害。基于国际组织的上述定义,本文所谓的儿童意外伤害就是指因意外事件或在非故意情况下造成的儿童身体的损伤及其相关的后果。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有关儿童伤害报告中论及的儿童伤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溺水、火灾、暴力、摔落、中毒、窒息、动物及毒虫抓咬、高低温、自然灾害等,由此,本文论及的儿童伤害也包括这些类型。

二、幼童伤害现状

(一)伤害总发生率。

对本调查所设“近三年来,您的居住地中发生过3-14周岁以下男童或女童受伤害的情况吗?一问,被调查者中回答“发生过者为561人,占总数的47.3%(N=1187),由此可以推论,福建省2008-2010年来幼童伤害的总发生率大致为47.3%.

(二)易发生和多发生伤害类型。

将基于各类伤害是否发生的发生频率由高到低排序,其序位依次为:摔落或碰撞事故(42.3%);被动物抓咬(39.3%);道路交通事故(31.6%);被家长殴打(27.0%);火灾或烧烫伤事故(26.2%);溺水事故(24.6%);被成年人殴打(19.6%);医药事故(15.0%);食物中毒(14.2%);触电事故(10.7%);被教师殴打(8.8%);遭到强奸或猥亵(6.0%);遭到绑架(5.9%);被拐卖或拐骗(5.7%);被家人遗弃(5.6%)。若以20%为较大值,伤害发生率超过20%者的排序从高到低为: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伤害发生率为42.3%—24.6%,即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是较多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若以10%为较小值,伤害发生率低于10%者的排序从低到高为:被家人遗弃、被拐卖或拐骗、遭到绑架、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教师殴打,伤害发生率为5.6%—8.8%.即被家人遗弃、被拐卖或拐骗、遭到绑架、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教师殴打是较少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

从基于各类伤害发生次数的发生频度看,表2-1的均值分布显示,其排序从高到低分别为:摔落或碰撞事故(1.7760)、被动物抓咬(1.7052)、被家长殴打(1.5443)、道路交通事故(1.4878)、火灾或烧烫伤事故(1.3877)、溺水事故(1.3762)、被成年人殴打(1.3547)、医药事故(1.2498)、食物中毒事故(1.2078)、被教师殴打(1.1553)、触电事故(1.1454)、被拐卖或拐骗(1.0938)、遭到强奸或猥亵(1.0938)、遭到绑架(1.0895)、被家人遗弃(1.0887)。可见,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被家长殴打、道路交通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是发生频度最高的幼童伤害类型;被家人遗弃、遭到绑架、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拐卖或拐骗则是发生频度最低的幼童伤害类型。可见,2008-2010年,福建省3-14周岁以下儿童所受的伤害中,多发和易发伤害主要为意外伤害,故意伤害的发生率及强度均较低。

(三)伤害易发地点。

本调查有“您认为以下哪个环境中儿童容易受伤害:(1)公共场所;(2)居住地社区;(3)学校内;(4)家庭内一问,从选项分布比例可见,被调查者认为儿童易受伤害的地点以公共场所为首位,占87.8%;居住地社区和学校次之,分别占5.7%和5.3%;最后为家庭内,仅占0.7%.这表明,绝对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相比较而言,论文格式公共场所是幼童最易受伤害的地方,而家庭则是幼童生活环境中最安全的地方。

(四)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本调查有“以1—5排序,以1为最不会发生,2为不太会发生,3为一般,4为可能发生,5为最可能发生,请您为您的居住地中儿童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打分一题,从被调查者的选择看,各类儿童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强度排序从高到低如下:道路交通事故(3.2428)、摔落或碰撞事故(2.6852)、被动物抓咬(2.5148)、溺水事故(2.4447)、火灾或烧烫伤事故(2.3097)、食物中毒事故(2.0059)、触电(1.9165)、医药事故(1.9013)、被成年人殴打(1.8820)、被家长殴打(1.8733)、被拐卖或拐骗(1.6349)、被教师殴打(1.5295)、遭到强奸或猥亵(1.5265)、遭到绑架(1.5181)、被家人遗弃(1.4191)。

以上均值分布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超过3分的较高值,二是超过2分低于3分的较低值,三是低于2分的低值。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超过3分,也是唯一的超过3分的选项;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溺水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食物中毒等伤害事故是处于较低值的五大选项;触电、医疗/医药事故、被成年人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教师殴打、遭到绑架、被拐卖或拐骗、遭到强奸或猥亵、被家人遗弃等伤害事故是处于低值的九大选项。此外,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分布为:道路交通事故为最高值(3.2428),被家人遗弃为最低值(1.4191)。这表明,被调查者认为,对幼童来说,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摔落或碰撞事故等五大类伤害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触电等九大类伤害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而相比较而言,道路交通事故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被家人遗弃是最不可能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进一步看,处于较高值和较低值的伤害类型均为意外伤害,处于低值的则以故意伤害为主。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为最高值。这提示我们,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对幼童来说,意外伤害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其它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较低,而故意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很低。

(五)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

本调查有“以1—5排序,以1为最不严重,2为不太严重,3为一般,4为比较严重,5为最严重,您认为在下列儿童伤害因素中,相比较来说,哪类因素更为严重?一问,从被调查者的选择看,各类儿童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均值分布排序从高到低如下:道路交通事故(3.8482)、溺水事故(3.4054)、火灾或烧烫伤事故(3.0312)、摔落或碰撞事故(2.9629)、被动物抓咬(2.8498)、触电事故(2.7477)、医药事故(2.7230)、食物中毒事故(2.5932)、被拐卖或拐骗(2.5912)、遭到强奸或猥亵(2.5612)、遭到绑架(2.4636)、被家人遗弃(2.3966)、被成年人殴打(2.3336)、被家长殴打(2.1880)、被教师殴打(2.0632)。

以上均值分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超过3分的较高值,二是超过2分低于3分的较低值。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溺水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为超过3分的三大选项,余下的十二个选项(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触电事故、医药事故、食物中毒事故、被拐卖或拐骗、遭到强奸或猥亵、遭到绑架、被家人遗弃、被成年人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教师殴打)均为超过2分、低于3分的选项。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为最高值(3.8482),被教师殴打为最低值(2.0632)。这表明,被调查者认为对幼童来说,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等三大类伤害性因素存在的严重性较大,摔落或碰撞事故等十二大类伤害性因素存在的严重性较小。而相比较而言,道路交通事故和被教师殴打处于幼童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的两极———前者为最严重,后者为最不严重。进一步看,处于严重性较高值的均为意外伤害,处于严重性较低值的以故意伤害为主。这提示我们,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在幼童的生活环境中,意外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较强,而故意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则较低。

(六)伤害行为的危险性。

本调查有“以1,2,3,4,5排序,以1为最危险,2为比较危险,3为一般,4为不太危险,5为最不危险,您认为在下列儿童伤害中,相比较来说,哪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更大?一问,从被调查者的回答看,各类儿童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均值分布排序从高到低如下:被教师殴打(3.2299)、被家长殴打(3.1892)、被成年人殴打(3.0575)、被家人遗弃(3.0085)、遭到绑架(2.9476)、医药事故(2.8882)、遭到强奸或猥亵(2.8808)、被拐卖或拐骗(2.8649)、食物中毒事故(2.8225)、被动物抓咬(2.8110)、摔落或碰撞事故(2.7631)、触电事故(2.7208)、火灾或烧烫伤事故(2.6731)、溺水事故(2.4203)、道路交通事故(2.1114)。[LunWenData.Com]

以上均值分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超过3分的较高值,二是超过2分低于3分的较低值。其中,被教师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成年人殴打、被家人遗弃为超过3分的四大选项,余下的十一个选项(遭到绑架、医药事故、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拐卖或拐骗、食物中毒事故、被动物抓咬、摔落或碰撞事故、触电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均为超过2分、低于3分的选项。此外,被教师殴打为最高值(3.2299),道路交通事故为最低值(2.1114)。这表明,被调查者认为对幼童来说,所面临的被教师殴打等四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较高,遭到绑架等十一大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较低。而相比较而言,被教师殴打和道路交通事故处于幼童伤害行为危险性的两极———前者为最危险,后者为最不危险。进一步看,处于危险性较高值的均为故意伤害,处于危险性较低值的以意外伤害为主。这提示我们,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故意伤害对幼童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而意外伤害的危险性则较低。

(七)在预防儿童伤害中面临的困难。

本调查有“在预防儿童伤害中,您认为的最大困难是什么?一问。被调查者对于这一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共有1030个词条。运用内容分析软件(ROSTContentMining)对被调查者的回答词频进行分析,以超过100次为有效高频词(除去伤害、的、预防、改善等词)进行筛选,所得的高频词排序依次为:儿童、家长、道路交通、政府、学校、社会这六大类。可见,被调查者认为,在预防儿童伤害中,主要在这六大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其具体论述如下:第一,儿童因素———儿童的自我保护/安全防护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低下,儿童天生好奇、贪玩、调皮、不听话等儿童自身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一大困难;第二,家长因素———家长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家长工作忙没有时间照看孩子、家长的疏忽等家长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二大困难;第三,道路交通因素———交通事故、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低下、不遵守交通规则、车辆繁多、马路拥挤等道路交通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三大困难;第四,政府因素———公共设施不够完善、儿童安全政策制定/落实的力度尚待提高、政府重视和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等政府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四大困难;第五,学校因素———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薄弱,学校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学校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五大困难;第六,社会因素———黑网吧、网络游戏致使儿童沉迷,社会治安尚待加强,动物放养咬伤儿童,针对儿童的社会服务不足等社会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六大困难。

(八)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

1、成人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

本调查有“针对儿童伤害现状,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开展下列活动一问,对问卷所列“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成年人的预防意识和能力、“从保障儿童安全出发,改善公共设施、“加强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在幼儿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受伤害儿童的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加强有关儿童伤害的研究、“建立预防儿童伤害的工作机制和行动体系等八项措施和行动,93%以上的被调查者选择“有必要,均值都超过了1分(表2-2)。这表明,被调查者对这八项措施和行动的需求率和需求度很高。

2、儿童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

本调查有“请帮助我们询问一位3-14周岁的儿童,如果开展预防儿童伤害工作,他/她最希望首先做的事是什么?一问,被调查儿童对于这一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共有901个词条。运用内容分析软件(ROSTContentMining)对被调查儿童的回答词频进行分析,以超过80次为有效高频词(除去伤害、的、预防、改善等词)进行筛选,所得的高频词排序依次为:学校、儿童、家长、政府、道路交通、社会。可见,被调查儿童对于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这六个方面。其具体论述如下:第一,对于学校而言,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并开设相关安全课程,以提高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对于儿童自身而言,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安全防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第三,对于家长而言,要多花时间陪护孩子、关心/爱护/尊重孩子,不要以暴力作为教育孩子、解决孩子教育问题的手段;第四,对于政府而言,要重视儿童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加以落实;要改善现有的公共设施,并加强对伤害儿童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第五,对于道路交通而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之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改善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从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第六,对于社会而言,要关心/保护儿童,加强对动物/宠物的监管,关闭非法经营的网吧和色情网站,减少不良社会因素对儿童的伤害。

(九)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见,第一,福建省幼童伤害总发生率大致为47.3%,多发和易发性的幼童伤害以意外伤害为主,故意伤害的发生率和频度均较低。而意外伤害中,又以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等为发生率较高的六大多发性幼童伤害类型,以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被家长殴打、道路交通事故、火灾或烫伤事故为发生频度较高的五大易发性幼童伤害类型;第二,就幼童伤害发生地点看,公共场所的易发性最高,居住地社区和学校的易发性次之,家庭的易发性最低;第三,就幼童伤害发生的可能性看,故意伤害的发生可能性很低,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

而意外伤害中,又以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最大,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溺水事故、火灾或烫伤事故、食物中毒等五大类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次之;第四,就幼童生活环境中伤害因素的存在看,就严重性而言,以意外伤害较高而故意伤害较低;就危险性而言,以故意伤害为较高而意外伤害为较低。而意外伤害中,又以道路交通事故、溺水事故、火灾或烫伤事故为严重性最高的三大伤害因素;故意伤害中,以被教师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成年人殴打、被家人遗弃为危险性最高的四大伤害因素;第五,公众认为目前对儿童伤害的预防,主要在儿童、家长、道路交通、政府、学校、社会这六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其中,儿童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家长缺少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对儿童的照料缺位;道路安全问题较多是儿童伤害预防面临的最大的三大困难。

总之,目前福建3-14周岁儿童的受伤害主要为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意外伤害因素的存在较普遍,而意外伤害又以摔落或碰撞、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烫伤、溺水较为多发和易发。在儿童伤害现象中,故意伤害的发生率虽较低,但危险性却大于意外伤害,其中,又以被教师、家长、成年人殴打及遭家人遗弃为危险性最大的四大伤害行为。无论意外伤害还是故意伤害,公共场所为儿童伤害的易发地,儿童自我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匮乏、家长相关意识和责任的短缺、道路交通隐患增加则是预防儿童伤害面临的三大困难,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成年人的预防意识和能力、“从保障儿童安全出发,改善公共设施、“加强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在幼儿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受伤害儿童的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加强有关儿童伤害的研究、“建立预防儿童伤害的工作机制和行动体系等为公众有关预防儿童伤害的八大需求。

三、幼童伤害的分层比较

本研究根据控制变量的样本分类数,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对被调查者的居住地、文化程度、职业层次、家庭年收入、幼童性别、幼童身份等控制变量进行了比较分析,力图研究不同背景下幼童的伤害发生率、伤害可能性、伤害严重性、伤害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和相关性因素,分析结果如下:

第一,居住地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公众对当前幼童生活环境的安全性均有较高评价,但相比较而言,农村居住者的认可度最高,城市次之,镇最低。其次,2008-2010年,3-14周岁幼童伤害的发生率,镇最高,农村次之,城市较低。其三,农村发生幼童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最高,镇次之,城市最低。其四,对农村幼童来说,存在较为严重的总体伤害因素及道路交通事故、家居事故这两大类伤害因素;对城镇的幼童来说,存在较为严重的医疗/医药事故伤害因素。其五,城市居住者更多地认识到幼童生活环境中各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农村居住者次之,镇居住者最低。其六,对于幼童易受伤害的地点,城镇居住者更多地认为是公共场所,而农村居住者则更多地认为是居住地社区。其七,幼童伤害预防的需求率,镇居住者最高,城市居住者次之,农村居住者最低。

第二,文化程度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对幼童生活环境的安全感明显低于其他文化程度者;其次,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幼童中,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医药事故发生率较高。高中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幼童中,家庭外成人暴力发生率较高;其三,文盲和初识者身边的幼童中,医疗/医药事故的发生率较高,更多地存在被家长殴打的伤害行为;其四,在幼童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和易受伤害地点上,不同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幼童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其五,对幼童伤害的预防,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的需求率最高。而在总体上基本表现为需求率与文化程度呈正相关增长关系的态势。

第三,职业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职业层次中的中层者对幼童生活环境的安全感低于上层和下层者;其二,职业中层者身边的幼童中,医疗/医药事故和家庭外成人暴力的发生率显著高于职业上层和下层者身边的儿童;其三,职业下层者身边的儿童中,发生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显著高于职业上层和中层者身边的儿童;其四,对儿童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儿童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儿童易受伤害地点的认知,不同职业层次者之间无显著差异;其五,职业中层者对“加强受伤害儿童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的需求明显强于职业上层和下层者,其余需求的职业层次差异不具显著性。

第四,不同家庭收入者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不同家庭收入者在对儿童生活环境安全性的评价,身边儿童伤害发生率、发生的可能性,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及儿童伤害易发生地点等上,均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次,在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上,“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加强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加强对受伤害儿童的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这三方面的需求率,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及以下者明显高于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者。

第五,儿童身份不同,伤害发生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其中,首先,多孩家庭家居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和家庭外成人暴力的危险性高于单孩家庭,但兄弟姐妹人数不同儿童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其次,与父母同住儿童伤害总体发生率和医疗/医药事故、家居事故、家长殴打、家庭外成人暴力、刑事伤害五大类伤害的发生率、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和家长殴打发生的可能性显著高于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住儿童,而余者则无显著性差异;其三,男孩女孩都有者家庭中儿童面临的医疗/医药事故因素的严重性显著强于单一性别孩子家庭中的儿童,而单一性别孩子家庭中,女孩面临的伤害因素的严重性又显著强于男孩。其四,女孩的易受伤害地点为公共场所,男孩的易受伤害地点为居住区社区。余者,不同性别儿童之间无显著差异;其五,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不同身份儿童之间无明显差异。

防拐骗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篇2

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观看防诈骗视频心得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心得一

20xx年5月6日,我们班开展了防诈骗观影活动。该影片介绍了我们有可能遇到的骗局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为主要内容,提高同学们的防骗意识。诈骗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它时刻屡次发生我们周围。因此,我们对这次班会的内容非常认真。我们观看的影片介绍了诈骗的定义和特点,并且详细地介绍了许多诈骗手段,如:atm机诈骗,网络诈骗等。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我们都不禁提出了疑问。而我们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头上的疑团才开始散开。诈骗可能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的,但是人们在第一次知道这些诈骗手段时的反应还是比较惊恐的。

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为了帮助大家识破一些网上和电信诈骗,我们在此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诈骗类型,供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学习参考,实际上诈骗手段虽然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相信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凭借着你们的聪明才智,一定能够识破这些诈骗伎俩。

利用银行卡消费在现代大学生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然而我们对银行卡的诈骗手段以及网上银行安全交易问题却不是很清楚,本次为我们介绍了防银行卡诈骗对策,安全刷卡消费技巧以及如何确保网上银行安全交易,这些知识使我们对银行卡的使用有了更好的认识。我们都对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对策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高防骗意识,因此我们在影片中都获益匪浅。

心得二

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日新月异,而且防诈骗往往滞后于诈骗手段的更新换代,因此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

心得三

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

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骗取新生的信任,对其进行“洗脑,进而诈骗成功。

往事不堪回首,遥想当年,我青涩少女一枚,独自一人来武汉上大学。来大学第一天就被学姐学长骗,对我这个对大学充满幻想的小女生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记得当时刚来为自己买完生活用品回寝室,一学姐自称是关心学弟学妹敲我们的门,她进来后就大谈她的大学生活经验,让我们好好学习、好好军训、不要想家之类的。我们当时都觉得学姐真的很好,觉得学姐很亲切。

但是呢,当她讲完讲完这些后,就开始说让我们买英语资料,考四级、六级各种资料,推荐我们买。可是我们都不知道在我们学校大一是不可以考英语四、六级的。还有就是一份要200块钱,对我们来说数目还是很大的。都怪我们耳朵软,相信她,就买了她的资料,刚开始时,她还有给我们送几份报纸、一本词典,然后就杳无音讯了。

学姐骗学弟学妹这种事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也是一种变相诈骗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和我们影片中看到的诈骗分子欺骗老奶奶、善良的路人、担心孩子的妈妈、怀念旧情的同桌的你一样,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被骗,在很大程度上是诈骗机关的人员太“聪明,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被骗人员的某种贪便宜的心理,软弱善良的心理。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不被骗,就要练就防诈骗、反诈骗的自我保护心理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人对事,要擦亮眼睛,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

心得四

防诈骗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及总结防诈骗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及总结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至开学以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班于20xx年11月6日开展防诈骗主题教育活动班会。班会流程如下:

一、介绍此次主题班会的内容

二、观看幻灯片(有关诈骗案例、分析和提醒)

三、本班同学讲述自己受骗或者防骗的亲身经历乘火车上车时被盗的事例、因同情心而上当受骗的事例、国家教育局困难补助等事例、网上购物非法链接等

四、班主任发言:

①乘车时应注意的防范安全;

②网上购物应如何预防被盗情况;

③同学或朋友之间借钱应注意的事项;

④讲述有关发生在井冈山大学的被诈骗事件;

⑤总结关于本次防诈骗主题班会的重要性和教育意义。

总结:

在许多大学生的精神世界里,学习生活和社会都是美好的,他们认为生活上只有快乐和幸福,没有意识到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许就在他们放松警惕时,就可能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他们会认为在社会上都是善良的,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是复杂多样的,有些人只为利益而活的或为生存而活的,我们应该如何识别诈骗伎俩、如何防范诈骗手段。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我们得保持清醒头脑面对生活和社会。通过开展本次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活动,让我们懂得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心得五

今天听了防诈骗的教育讲座,受到了很多的启发,学到了很多知识,在我们的身边,总是存在着很多的骗局,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精明的侦探,仔细地观察,有防范意识,以防自己被骗,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管是多亲近的朋友,或者是看起来很可怜的陌生人,我们都应该擦亮眼睛,认出那些是对我们有害的人讲座中主要讲到,有接触性和无接触性的诈骗,重点是无接触性,因为现在互联网比较通达,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于我们的生活,同时也给诈骗分子制造了更多骗人的机会。

第一,诈骗分子会通过网络查找到你的信息,然后通过信息或者电话来对你进行诈骗,冒充亲友发账号给你让你进行汇款,此时我们不能盲目地打钱,而应该打电话确认是否真的是亲友需要。

第二,现在微信等交流工具越来越多人使用,朋友圈里面也开始活跃,这就出现了很多的转发信息,比如某某小孩被拐需要转发宣传,这就调动很多人的同情心,所以就很多人转发,殊不知,其中带有病毒,这种病毒会让系统瘫痪。不知不觉中我们就会进入骗局,甚至成为骗局中的助推者,虽然不是我们本意,甚至说是一种好意,却造成了不好的效果。

第三,有一些需要扫描就会送一些小礼品的活动,很多人会为了占便宜而去扫描,这其中也带有病毒。第四,有些中奖信息也是假的,很多热播的娱乐活动说你中奖了,而且价值不菲,不要相信,天下没有这么多便宜和馅饼等你去占。第五,有些信息的链接不要去点,点进去就可能会是病毒。第六,有些打过来的电话从通话开始就已经开始扣费。对于种种这些,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就进入了骗局,所以我们应该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是接触性骗局,以买票为例子,火车票在过年的时候是热销的,有些车站的人就会对你说有一些内部人,可以帮助你买到票,而且价钱一样,但是只能进员工通道,所以你的行李不能带进去,需要人代收,这时候你急于回家的心理就会让你进入这个骗局,另外如果你不同意,很有可能就会被抢,这时候就需要你的灵敏度了,首先你不要轻易相信这么便宜的事情,其次这个骗局可能是团体作案,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基础上,也要保住财产安全。我曾经也被经历过很多骗局,高中毕业的时候就有人自称教育局的打电话告诉我们学生,有一笔助学金要领取,他能准确地说出我们的信息,这就很具有迷惑性,而且领取助学金还要自己将自己的钱转到一个账号,它才可以返钱给你,这就是明显的要我们汇款,此时我们绝对不能汇款。另外,手机上也经常会有那些中奖的信息,比如芒果台抽中了你的手机号码,获得价值不菲的笔记本电脑或者钱数,然后有一个链接需要点击,这样的骗局我们都很容易识破,所以不要想占小便宜,避免失了大财产。

防拐骗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篇3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手段;危害性;法律性质;刑事政策

一、拐卖儿童行为出现新的手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世界性的犯罪,在我国也属于高发性的犯罪之一。近年来,我国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不仅数量上升,而且在作案手段上花样翻新,尤其在拐卖儿童案件中,犯罪分子用于将婴幼儿脱离其父母、监护人控制的手段更是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利诱、欺骗等非暴力的拐骗手段和胁迫、麻醉等暴力的绑架手段外,还产生了一些新的手段,其中,“故意使人信其与被抢婴幼儿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抢夺婴幼儿行为,尤其引人注意,其性质在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特殊的归置,引发的理论问题以及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新的行为手段带来的新问题

不论是拐骗,还是绑架,传统的犯罪手段,都是针对被害人(婴幼儿)本身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刑法在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中也都将此作为定罪的客观要件和重要的量刑情节来考虑。

近年来,在越来越多的拐卖儿童案件,一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便使用一种新的手段――“故意使人信其与被抢婴幼儿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进而抢夺婴幼儿。这种行为也给此类案件带来了不同于以其他手段作案的拐卖儿童案件的特点。

(一)手段所针对的具体对象的变化

在一般的拐卖儿童犯罪当中,犯罪分子在使婴幼儿脱离其家庭、监护人时,所使用的手段不管是拐骗,还是绑架,都是针对婴幼儿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而在这种新的犯罪手段下,其行为对象变成了婴幼儿和其监护人之外的人,即当时在场的所有社会大众。

(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变化

1、行为社会危害性量的增加

拐卖儿童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直以来都基本集中地限于被拐儿童家庭本身,而以这种新手段抢夺婴幼儿的行为,将犯罪的方式变成了欺骗甚至利用在场的其他无关社会人员,使原本与犯罪无关的人,涉入甚至帮助犯罪分子完成将婴幼儿脱离监护的行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假装是与监护人因家庭矛盾吵架的其他家庭人员,如监护人的配偶,明目张胆地和监护人抢夺婴幼儿,而正是这种行为,使围观的人员相信了犯罪分子与被拐的婴幼儿有亲属或者监护关系,不仅没有上前制止抢夺婴幼儿的行为,甚至出现了被误导之人,帮助犯罪分子,而劝阻真正的监护人实施自救措施的荒唐一幕。

当有些社会人员得知出于原本的“好心”,铸成大错时,内心的痛苦丝毫不亚于丢失孩子的家庭所承担的痛苦,而这类人,往往都是社会中最具有公义心,最热忱的人。他们被犯罪分子利用后,可能永远都不会再急公好义,而是转为冷漠对人。这对于实现我国将社会风气向崇尚正能量转变的大方针极为不利。

从以上角度来讲,这种以“故意使人信其与被抢婴幼儿具有亲属关系或监护关系”的手段实施抢夺婴幼儿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传统的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的多。

2、加深了被拐儿童家庭的痛苦,不利于被拐儿童的找回

每一个被拐儿童的家庭,无疑都是痛苦万分的。但是,当自己孩子被抢夺的现场,所有旁观者都没能给予自己任何帮助,甚至是转而帮助犯罪分子,这种痛苦是加倍的。例如,实践中就有案例,年轻的母亲本来有可能追上抢夺自己孩子的犯罪分子,但是被围观群众误以为是不给孩子的父亲探视孩子的权利,阻止了其的追赶行为。正是因为这样,使这些家庭,不再信任社会力量,而我国的被拐儿童找回工作,大量由社会公益力量参加甚至主导。这种不信任,往往导致了找回工作难以进行,这反过来又一次加剧了被拐儿童家庭的痛苦程度。从这角度上来讲,使用此种手段抢夺婴幼儿,使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加深。

3、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不利于刑法发挥特殊预防作用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在欲实施一项犯罪时,都是小心避开人群,秘密进行的。但是,可以看到,在当犯罪分子故意地将自己扮演成被抢夺婴幼儿的亲属或者监护人的时候,他主观上是不害怕被别人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不仅如此,有些犯罪分子还利用了围观者的“好心”,将自己假装成家庭中弱势的一方的地位,得到了围观者的“同情”甚至是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时有一种将众人都玩弄于股掌之中的,从犯罪心理学上来讲,这种可能是他再一次为相同犯罪行为的源动力之一,即使是其受到了刑罚之后。故而,这种抢夺婴幼儿的手段不仅有利于犯罪分子达成犯罪目的,还对于刑法发挥特殊预防作用,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有着很大的反作用。

三、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

正是因为犯罪分子采取了这种新的抢夺手段,我们的立法和司法环节,应该相应的采取一些应对的措施,以期使刑法同犯罪行为的发展相适应,达到更好地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一)立法应明确规制新的情节

行为人使人误以为其与被抢夺婴幼儿具有亲属甚至监护关系,所以使得其犯罪行为在预备、实施阶段都具有欺骗性和主观上的隐蔽性①,且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更加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

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应该明确使用此种手段的法律性质,规定与之相应的加重情节,使运用此类手段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承担与其社会危害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在出现双方均声称为其父、母而争夺婴幼儿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并以一种有效措施留置盘问双方,以利于查清事实,亦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蔓延。

(二)制定新的刑事政策,加强防拐宣传

因为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和立法与司法的衔接问题,我们有必要先行制定新的刑事政策,以灵活快速的制止此类犯罪。

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的假装、扮演被拐儿童的亲属或监护人,就是利用了人们“不要掺和别人家的是非“的心态,所以,要从制度上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建立一种体制,即在发生争夺婴幼儿的事件时,能有效的控制争夺双方,不使任何一方将孩子带离,等公安机关或者相关社会机构介入,彻底弄清事实后,再做决断。这种刑事政策的基础,仍然是人民群众,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能够很迅速的产生作用。同时,也能为见义勇为的热心人提供一种可行的合法的方式,使其在道义上没有顾虑,有利于纠正不良的,冷眼旁观的社会风气。应该及时建立,大力宣传。

四、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儿童是每个家庭的价值中心,中国每年约有二十多万左右的儿童失踪,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我国的拐卖儿童案件仍然处于一个上升期,发现拐卖儿童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以期在法律、政策层面做出新的调整,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注释:

①即客观行为虽不具有隐蔽性,但是会使见其行为的人主观上都不认为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慧翔.三名失踪儿童改变美国历史[J].科学大观园,2013,12.

[2]安曦萌.中美刑事政策比较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3.

[3]欧阳丹.刑事拘留制度研究――以无证逮捕为参照[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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