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业务(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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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范文篇1
各家银行在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规模标准上有较大区别,有的银行将国际贸易融资视同流动资金贷款处理,有的银行则根据融资品种的不同放大一定的倍数,融资政策的制订多是根据自身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理解,缺乏深入、科学的研究。在对国际贸易融资的认识和风险控制上,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有明显区别,如对打包贷款这一传统业务,外资银行在操作流程和手续上要简化得多,他们更①本文作者:赵阳,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国际贸易学07级硕士研究生注重通过控制贸易全程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不是过分关注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实力。相对而言,国内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流程设计相对不够科学,手续烦琐,可操作性不强。牛牛股票网
2企业申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担保难问题
一方面企业在找第三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企业为贸易公司,缺乏银行认可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土地等,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机器设备虽能用于抵押,但抵押率低,而且费用高、手续烦琐、时效性差,不符合国际贸易融资方便快捷的特点;第三,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不熟悉,对各种金融工具不能合理运用。在银行产品不断更新、新的国际贸易融资名词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不能很好地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的业务产品,对各类融资产品无法灵活运用。3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行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起来。而目前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一直沿用的是分散的经营模式,外汇业务处理系统较为落后,国际结算与外汇信贷、外汇信贷与会计独自运行,缺乏网络资源的共享和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致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
4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式简单,新产品开发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基本仍维持传统融资方式,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而较为复杂的业务如保理业务、福费廷业务则开展有限。随着银行业务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O,国内银行在科技和管理水平、金融服务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日益显现,据统计外资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已经占有中国市场份额的40%左右。近年来,根据市场的需要,各家银行也在不断推出新的融资产品,但因对业务理解的差异,在业务操作上各有不同,缺乏对各种融资形式严格统一的标准,更缺少对各项业务相对比较规范、明细的统计资料。
5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过于集中
受传统授信业务理念影响,国内银行融资业务对象集中于优质大中型企业。目前,各大银行对优质大企业客户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已经逐渐趋向饱和。而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外贸企业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60%左右由中小企业实现,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多户我国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以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对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建议:
(1)实行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授信规模控制方法。
国际贸易融资的客户评价标准应有别于对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评价标准。评价时更多地根据客户以前在海关、银行、外汇局、工商、税务等办理业务的记录,在此基础上,再参考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银行应着手开发建立国际贸易融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为客户建立详尽的业务档案,通过业务了解客户及客户的交易对手,分析其实际履约能力,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不同的判别标准。不同种类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及该业务所能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要求都有区别,银行所承担的业务风险也因此有很大不同,银行应根据不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制订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对客户的授信标准。
(2)采取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担保方式,丰富业务内涵。
首先,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创新思维,制订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可由企业联保或提供个人担保,或开展与社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对有条件提供抵质押的企业,可采取动产等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第四,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理解各类产品的特点和实质,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
(3)建立科学的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
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是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如确定融资条件和标准,建立风险指标监督体系,使用外汇交易以保值或降低风险;完善分层授权设置、加强密码管理;严格审查真实贸易背景、认真按照操作规程和审批程序处理;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追踪业务状况;成立信用审批中心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集中商业银行内部有限的信贷业务专家,成立独立的信用审批中心,以评估客户的信用;集中目标结算和贸易融资人才资源,成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部门以专业处理贸易融资业务及其可能形成的业务风险,利用人才优势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各种业务风险。
(4)更新观念,积极创新国际贸易融资产品。
首先,应在传统的国际结算业务,如L/C、托收、信用证等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对国际市场的分析,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如保理、福费廷等新业务在我国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应适当引导客户对贸易融资的产品需求,逐步推出国内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等有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其次,国际贸易融资的产品设计要与贸易链有机结合,从贸易环节出发设计产品,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中的融资需求。再次,要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将传统方式与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融资服务“增值”。亦可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包括定单融资,动产质押开证、进出口保理、全球互联网托收、网上开证等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品,解决客户在不同的贸易环节中的个性化需求,利用科技平台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增值服务。
(5)依托全方位多系列的产品,培育多元化的贸易融资客户。
融资业务范文篇2
论文摘要:宽松的政策环境、明确的政策导向以及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深入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筹备和发展进程。理论上,该项业务的推出或将有助于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和通畅的资金联系机制。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阐述了该项新兴业务可能给各参与主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为基础提出了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一)海外成熟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融资融券业务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被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不足时,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在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的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集中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负责。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确的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三是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双轨制专业化模式。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最初承袭了日本的集中信用模式,其信用交易转融通市场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垄断,在21世纪80年代后,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风潮兴起及货币、外汇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开放,当局放宽了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限制,相继成立了富邦、环华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共同经营资金证券转融通业务,形成了既有垄断,又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构成也已从最初的复华证券公司的政府控制,转变成为由多家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投资人组成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另外,从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由于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其对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信赖性逐步下降,台湾当局进一步放宽了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其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这种双轨制的授信模式提高了市场化程度和运行效率,同时降低了运作成本,但相比集中授信模式来说,监管层的集中调控力度也相对较弱。
通过对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信用交易模式的考察和比较,可以发现,证券信用交易完全是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而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信用水平、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的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习惯等因素。
(二)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关于我国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采用何种模式,业界一直争论颇多,证监会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也未明确说明,但在近期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证券来源做了如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第五十六条)。”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还是不能直接发生资金融通关系,而是必须通过专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界信用导入的桥梁集中统一向各证券公司提供信用。在信用交易体系中,第一层面为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此为第二层面;最后,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拆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其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从而使证券市场与外界的货币市场有机地联系起来。这种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主管部门统
一、集中地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量和流出量。
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原则和经营范围,目前还无法从公开的资料中得到相应的信息,但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授信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来看,由政府出资设立单一垄断的证券金融公司无法适应在金融自由化和创新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信用交易的转融通市场,必须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竞争的市场化格局,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业务发展。
三、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解读
(一)融资融券业务参与主体资格认定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并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将优先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2.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二)融资融券相关机制
1.现金账户和信用账户分别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应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应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实现现金交易账户和保证金交易账户的分立,以便于清算和信用监控机构随时掌握证券信用状况。
2.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资格认定
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须为经交易所认可的,符合《上海(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规则》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并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3.对市场信用额度的管理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
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分别按对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售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5.对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四、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效应
1.融资融券交易对于增加股市流动性,活跃交易具有明显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和日本的证券信用贷款规模一般低于证券市值的2%,但是信用交易的规模占证券交易金融的比重却达到16%-20%。而台湾地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则占到总交易量的40%以上。
而在我国现阶段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受多种因素制约,预计短期内信用交易规模与成熟市场相比会有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信用规模的主要限制因素有:一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资格受限,目前仅限于在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中开展,而创新类券商在经纪业务市场所占的交易量份额仅为50%;二是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券种有限,仅限于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券种;三是券商的转融通渠道尚未有效打通,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业务规模受限。
2.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对市场波动性水平均没有显著影响。海通证券研究人员在对中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的市场冲击进行研究①后发现,证券市场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后,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并未加剧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性水平。在信用交易机制引入的同时,若辅之以证券监管部门的适当监管措施(如限制信用交易的开户年限、交易金额、股票种类、保证金比率、融资融券利息等),信用交易并不会对市场整体波动性水平产生显著影响。
3.融资及融券保证金率的调整,会对融资融券交易额产生显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市场整体流动性水平。因此,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保证金率的调整将成为监管层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一项有力工具加以运用和实施。
(二)融资融券业务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
在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而必须经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并成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对海外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利弊分析表明,由政府出资设立单一垄断的证券金融公司无法适应在金融自由化和创新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信用交易的转融通市场,必须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竞争的市场化格局,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业务发展。
因此,未来即将在信用交易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将有可能由各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监管层在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问题上,可能会对参与投资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审查,同时,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总体数量,根据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信用转融通业务。
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发展,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因此,未来融资融券的政策走向,应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也允许非创新类券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来说,可以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向非创新类券商的经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非创新类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三)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进经营模式转型。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改变原来证券经纪业务只在牛市中赚钱,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2)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将增加券商的融资渠道。
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3)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的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扩大,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目前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券商仅限于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创新类券商。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证券市场股票、基金、权证、债券的总交易额为986454.3亿元,而其中,22家创新类券商的交易总额达到493492.1亿元,占市场交易总额的50%。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将引发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向有业务经营资格的券商转移,经纪业务将进一步向创新类券商集中,以经纪业务为主要业务的经纪类券商和综合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2.对投资者的影响
(1)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融通渠道。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规定,人为割断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的资金借贷联系。投资者需要融资,只能通过地下信用交易,如透支、“三方协议存款”、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等方式来实现。地下信用交易的大量存在,一是增加了银行和券商的信用风险,二是银行、券商和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三是监管层每一次对违规资金入市的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振荡。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证券融通渠道,同时,保证金交易规则的设定也能使券商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2)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但信用交易的引入也有可能在放大交易能力的同时放大风险。
在没有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只能做多才能获得投资收益。在熊市中,投资者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证券信用交易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者可以做空以回避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使投资者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利用较少的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但信用交易的本身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2)资金转融通业务将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商业银行未来可能通过参股证券金融公司介入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另外,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也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渠道,并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五、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对金融市场格局产生的重大变化,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商业银行,应早做规划,积极应对,争取在市场格局的变动中,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和发现新的业务创新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一)密切关注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积极寻求介入机会
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将成为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因此,将对同业业务的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应当予以密切关注。
1.参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模式来看,商业银行均参与其中,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将离不开商业银行的参与,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的研究和跟踪,积极寻求可介入的机会。
2.调整资金运用策略,应对同业拆借市场格局变动。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将会对现有的同业拆借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银行资金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公司,未来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一部分券商授信业务将有可能转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为此,商业银行应适时在资金运用安排上做相应的调整。
(二)积极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带来的第三方存管业务格局变化
投资者与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该券商开户并交易半年以上,且只能和一家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而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创新类券商,因此融资融券推出后,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必然会将证券账户转移到有业务资格的券商处,这将引发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大型创新类券商集中,无业务资格的中小型券商将无法避免此类客户的流失。
由证券账户的迁移所带来的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迁移将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产生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应引起重视,加强对有信用交易需求的第三方存管客户的营销,避免市场格局变动引发的客户和资金流失。
(三)在理财产品设计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能为新股发行上市提供融资支持,使机构和一般投资人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从而在一个低风险的水平上,保证发行的成功。
而目前商业银行理财系列产品中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主要是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新股申购信托理财产品,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可以尝试在新股申购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以所认购的新股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以扩大新股申购的资金规模,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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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范文篇3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融资业务;经济发展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小微企业”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市场的关注。“小微企业”在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增长、推动科学技术进一步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吸收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它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小微企业融资难己经成为制约其生存和发展的瓶颈。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由此可见,目前研究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接着阐释了小微企业的作用及本文的研究意义,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地综述,最后分析了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对其融资业务的影响研究。
二、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
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总体呈现出较快增速的态势。2011年是中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经济发展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我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小微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我国小微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出口总额以及交纳税收,均占全国的超过50%以上。
我国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增加就业机会、推进技术创新、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经济结构、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小微企业决定了国家的经济活力和实力,在国民经济中拥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小微企业越成长,资金需求就越强烈,就越需要持续资金支持。然而,小微企业的融资大都很难得以实现。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仍然突出,小微企业融资受到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显著,政府扶持政策、资本市场、金融服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等仍然滞后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需求。分析企业所处环境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从深层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才能满足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有效解决输入资金血液的融资问题,从而促进小微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目前,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动和改善了小微企业融资状况,但是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小微企业的作用及本文的研究意义
“小微企业”在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增长、推动科学技术进一步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研究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建议,对相关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就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理论意义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一些学者对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本文首先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接着阐释了小微企业的作用及本文的研究意义,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综述,最后分析了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对其融资业务的影响研究。希望能够丰富与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理论,能够深化关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研究,能够使相关的政策措施更加系统化和有针对性。
(二)实践意义
中国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吸收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它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小微企业融资难己经成为制约其生存和发展的瓶颈。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由此可见,目前研究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的研究对小微企业自身发展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对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对政府制定关于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咨询价值。
四、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综述
目前来看,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呈现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但真正能够有效融资的渠道极为有限,企业的融资需求仍然很难得到满足。小微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融资困难,融资额度有限,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日常的经营发展。下面,笔者将结合中国小微企业的融资实际提供一些分析。
(一)小微企业自有资金不足
自有资金是小微企业日常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小微企业创建和发展主要依靠内部融资,而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利润水平低,企业的留存盈余积累不足,无法满足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自有资金规模的严重不足制约了小微企业发展的规模和运营的效率,但是这是小微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引起的,由此可见,对外融资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下面的分析可以让我们看到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重重困难。
(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能满足众多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从我国投融资的实际体制来看,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仍为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能满足众多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我国小微企业大部分将各类金融机构贷款作为获得外部资金的主要途径,这部分金融机构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选择其他融资方式的比例较低。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关注度提高,但是在中小微企业中,往往中型企业中排位靠前的企业会被银行选为信贷对象,而小微企业一般无法得到满足。这是我国商业银行选择贷款对象的标准决定的。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许多企业即使能够得到贷款,也不能得到满足其业务需求的贷款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小微企业贷款占银行业发放贷款的比例较低。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的门槛设置方面应该积极向发达国家学习,更多地为小微企业服务。
(三)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小微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仍为少数。企业理论上可以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但是由于发行企业债、公开上市、公开发行公司债的门槛非常高,小微企业很难满足债券发行条件。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规模较小,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低的现状。②上市融资对小微企业来说很难。我国大陆的股票市场虽然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但是入市门槛高,小微企业很难从证券市场融资。③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困难重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门槛高,大量小企业被排除在外,微型企业更无法企及。
(四)小微企业获得政策性资金资助的可能性低
我国对于企业的政策性资金资助很多,但是真正惠及到小微企业的却寥寥无几。实际情况中,小微企业不了解政府的政策,对申请政策性资金程序不清楚。即使了解,由于名额有限,“中签率”低,能够获得政策性资金支持的机会很小。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政策性资金资助应该更多地向小微企业倾斜,以起到扶持其发展的效果。
五、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对其融资业务的影响研究
根据上文的分析发现,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不容乐观,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正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体现。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企业了发展。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很多,下面笔者将从融资环境角度来分析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对其融资业务的影响。
(一)内部环境:企业自身实力、内部管理等
根据融资顺序偏好理论,企业在进行融资渠道选择时,首先考虑企业内部融资。因此研究企业的内部融资环境就尤为重要。影响企业融资的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的实力状况、内部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1、企业实力状况企业的实力主要包括企业的生产能力、财力、销售能力、管理者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企业的生产能力是指企业输入的资源在一定时间内,并在先进合理的技术组织条件下,所能生产的一定种类产品的最大数量。销售能力是企业市场营销能力最直接的体现,也是所有市场销售行为结果的体现。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提高组织效率的能力。2、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内部管理活动的制度安排,包括企业的经营目标、管理组织以及各业务职能领域活动的规定。如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职责分配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企业管理制度是实现企业目标管理的有力措施和手段。3、信用记录我国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还尚未建立,目前企业的信用记录普遍认为是企业在银行是否按时偿还贷款的记录。银行会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企业的信用记录是企业向银行机构贷款时审查的关键。
在企业成长周期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的不成熟,在融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麻烦,并主要源于其财务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较低这方面的原因。小微企业的信用缺失严重。小微企业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信用能力不足、信用意识淡薄、信用行为缺失这三个方面。
(二)外部环境:政策扶持、资本市场环境等
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涉及多个方面,本文仅介绍研究企业外部环境中与融资关系密切的政策支持体系、资本市场、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以及信用评价体系。
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综合性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其他政策。小微企业所处的资本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小微企业所处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准金融机构。
小微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政策扶持、资本市场环境等。政府的扶持政策不持续、不系统,导致对小微企业的融资促进作用不明显,小微企业融资状况的改善,迫切需要政府发挥其职能作用,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通过制定政策、引导投资、规范行为等措施,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
资本市场作用有限,小微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融资,导致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小微企业服务系统不完善,影响小微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壮大,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的发展滞后,使大多数小微企业在申请金融贷款时得不到担保,企业融资遇到了障碍。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有限,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尚未发挥资金导向作用,小微企业极少能够获得政策性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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