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程(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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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程篇1

关键词:清林径水库扩建征地拆迁做法技巧

中图分类号:F29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a)-0195-03

水库扩建工程一般用地范围大、输水管线长,同时遗留问题多、库区成分复杂,因而征拆移民工作任务繁重。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号称天下第一难,如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来推进水库扩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本文以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为实例,对征拆工作的做法与技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大中型水源工程的征拆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案例。

1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概况及征拆进展

1.1工程概况及特点

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工程内容主要包括蓄水工程、输水工程、取水工程等三大部分。蓄水工程主要是在现清林径、黄龙湖等三座中小型水库的基础上扩建成一座大(2)型水库,输水工程包括龙清和东清输水工程,取水工程包括三座泵站。

工程特点分三大方面:一是用地范围大,输水管线长。建设期红线范围内合计用地约1286公顷,运行期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合计用地约2088公顷;东清、龙清输水管线合计长达25km。二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库区成分复杂。原清林径水库始建于50年代末,而黄龙湖水库始建于90年代初,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两次库区征拆移民的问题没有完全兑现解决,后来2005年深圳市城市化转地不完全的问题叠加造成库区历史问题复杂;库区范围内涉及一个街道、两个社区、三座水库、十一个村庄以及部队和博深高速等其他外包单位,成分相当复杂。三是项目设计工期长达48个月,随着建设周期延长,征拆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加。

1.2征拆进展及问题

行政审批手续进展顺利。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及规划许可均已获市规划国土部门正式批复。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通过了用地审查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项目曾取得了拆迁许可,了拆迁公告。

征拆进展分两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成立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组织测绘、测绘监理、评估、评估督导征拆中介机构开展工作;2010年编制了专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于2011年初获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阶段,2010年及2012年区征拆部门提交库区关键线路及东清输水管线用地合计约50公顷。

征拆问题分三个方面:一是当地社区及村民要求给予征收返还用地与深圳市土地资源总体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征赔资金巨大,背后利益博弈比较明显。三是库区扩容后形成的“湖中岛”,社区及村民要求按照红线范围内征收补偿标准一并征收的矛盾。

2水库扩建工程征拆工作的做法

水库扩建工程在制定用地需求计划、解决征拆工作问题、拓展施工作业面等环节,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来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强力推进工程建设。

2.1科学制定用地需求计划,分类推进征拆计划落实

水库扩建工程由于是在原有水库基础上扩容,扩容以后需征收土地、房屋面积一般比较大,受影响的村镇、人口一般比较多。如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扩容后需淹没各类土地4.88万亩、各类房屋154万平方米,淹没影响集镇5个,淹没影响总人口5835户25240人。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扩容后需征收原农村集体土地约763公顷、需拆除永久建筑达9万平方米,同时涉及6个自然村的搬迁,需搬迁156户居民约558名户籍人口。

如何在这庞大的库区用地范围内结合工程进展及征拆资金安排,合理有效地推进工程建设是水库扩建工程进场之初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相关规定,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行政审批手续完成后,应当依法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先行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同步推进库区征拆移民,适当兼顾运行管理来推进征地拆迁,是水库扩建工程落实用地需求计划的原则。

科学制定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在制定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首先须以标段为单位合理划分工作面用地。水库扩建工程由于涉及大坝等水工建筑物比较多,从而标段划分多,工期不一,进场先后顺序也不同。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标段为单位合理划分建设用地时,需综合考虑现场的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地块的征转地情况,以及各自然村的历史沿革,合理划分标段工作面用地。其次,在制定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先安排进场施工的标段,征拆资金优先投入到该标段急需工作面用地。再次,按照施工标段进场的时间梯级安排各标段征拆用地计划。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每年按照工程的进展情况及征拆资金到位情况,适时提出了当年建设用地需求计划,从而分期分批推进建设用地的落实。2010年5月,清林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了当年26个施工作业面(约91公顷)的用地需求计划,当年完成率约为81%;2011年初,建设单位在认真梳理上年征拆工作欠账和本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全年34块(约113公顷)建设用地需求,当年完成率约为64%。

在落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须同步推进淹没用地的征拆移民。水库扩建工程一般需搬迁户籍人口比较多,移民工作任务比较重。由于此类移民长期居住在库区,人员成分相对比较复杂,如移民搬迁工作没有跟上,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群体性过急事件,反过来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水库扩建工程须充分考虑到库区移民工作的重要性,在工程立项、征拆方案的制定与、施工进场等环节须同步推进。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了库区征拆移民专项报告,在进场之时就制定并由市政府批复了征(收)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目前进入了实施阶段。

在落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需适当兼顾运行管理用地的征拆。由于水库扩建工程一般同时具备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调度等功能,在项目建设期该功能或某一功能可能需同时发挥作用,这样不可避免地要兼顾水库运行功能适当安排征地拆迁。同时水库扩建时,为防止抢种抢建事件的发生,需适当安排管理用地的征拆。

2.2定期召开征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征拆工作问题

适时召开征拆政策会议,研究解决征拆原则问题。由于水库扩建工程涉及大量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移民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标准、征收决定、方案、风险评估、移民安置及资金安排等环节均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实施,故应适时召开征拆移民政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政策问题,为下一步征拆工作铺平道路。2011年2月深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及费用估算报告,并要求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该工程项目建设。该征收决定及征拆方案的顺利通过,对本项目工程建设、征拆手续的完善,及推动下一步征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2年11月深圳市吕锐锋常务副市长到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项目现场调研,要求相关单位制定提交征地拆迁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强调方案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不得重复补偿,已转地应予以扣除,制定新的安置用地解决方案应对原现金补偿方案标准予以调整,扣减补偿金额。二是所涉及6个自然村搬迁比照龙岗大运中心土地征用的做法和标准,给予用地安排。三是因一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需要扩大征收部分用地,原则同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一并征用,不再给予土地补偿。影响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拆工作相关原则问题的确立,为顺利推进征地拆迁的实质性工作铺平了道路。

定期召开征拆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征拆相关问题。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相关事项由驻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而水库扩建工程的建设主体大多非同级人民政府,为有效推动工程建设及防范处置由于征拆移民引发的事件,这就要求定期召开征拆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征拆相关问题。2009年至2013年深圳市水务局先后8次与龙岗区政府召开征拆工作协调会议,就成立征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征拆方案、落实前期经费、安排标段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基本解决了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关键线路的用地问题,并推动了整个征拆移民工作的正常进行。

及时召开征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征拆个案问题。征地拆迁工作在具体实施时,一般在征拆补偿安置方案里对有关事项有过界定的按征拆方案上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征地拆迁问题千差万别,尤其水库扩建工程征拆移民可能有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叠加,造成拆迁个案相当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召开征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征拆个案问题。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自2009年以来,龙岗区政府先后11次主持召开征拆工作专题会议,就清林径水库管理处行政划拨宗地范围内村民自建房补偿、集体土地的征转补偿标准、红线范围外用地征收补偿、五联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基本保障了项目进场标段初步用地问题。

2.3主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积极拓展施工作业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共有6种类型的土地依法列为国有土地,国家以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项目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因此,水库扩建工程项目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后,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库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行政划拨,从而为工程建设积极拓展施工作业面。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深圳市2005年城市化转地图斑及历年征地记录,认真梳理出工作面中全部为已征已转国有土地或大部分为国有土地地块,本着“见缝插针、紧盯不放、成熟一块、交接一块”的做法,积极寻找工作面和开工点,尽可能满足进场施工单位的用地需求。2012年,建设单位主动与城管、农林、水务以及储备土地等管理单位协调沟通,按照国有土地的出库移交相关程序,先后为库区的大坝建设用地、东清输水管线用地及其它隧洞口用地办理各类国有土地出库交接约20.8公顷,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赢得了时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任务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3水库扩建工程征拆工作的技巧

水库扩建工程在成立征拆领导机构、规划布置工程线位和实施现场征拆策略等方面,建设单位需在宏观的统筹领导上,要坚持工程规划总体完整不动摇的原则,但在工程的现场实施中如遇征拆难题要灵活处理,适时考虑个别管线布置可局部调整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库区的村镇比较多,一般有相互等待观望的情绪,工程用地安排也可作出灵活调整,为寻找征拆的时机及地点作为突破口,共同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1成立征拆领导机构,加大征拆统筹协调

水库扩建工程一般征拆周期长、征赔资金大、用地范围广,征拆移民任务重;同时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多,相应协调任务繁重。一般区级政府的征地拆迁职能分散在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部门单位,同步负责本辖区所有项目的土地征拆事务。为加大征拆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处理好库区范围内繁重的协调任务,从而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成立专职征拆领导机构是必要的。成立专职征拆领导机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位主要领导挂率,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另外一种是分管领导负责,某一部门为主组成临时机构。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在2009年就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主要领导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该领导小组在协调征拆资金、安排征拆工作、处置征拆事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动了整个征拆工作的正常进行,有力地保障了工程项目的正常推进。深圳市另外一个重大水源工程项目由于没有成立专职征拆领导机构,造成征拆工作及工程建设进展缓慢。

3.2合理选定输水线位,适时调整管线许可

水库扩建工程一般集雨面积比较大、蓄洪能力比较强,因而相应承担着供水、灌溉等功能,管道、干渠等输供水线路比较长。在规划之初选定输水线位时,要给合片区法定图则,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已出让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发展备用地及已批建设项目用地,局部管线尽量与规划的主次干道和绿地并行布置。但往往项目从初步设计到提出用地申请,时间跨度长,现场用地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局部管线无法按规划设计线位实施,因而需适时调整管线许可。以上合理选定输水线位,适时调整管线许可,是为了尽量减少征地拆迁的工作量,为工程建设赢得时间。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东清输水线位在设计之初就结合现场地形情况及规划情况进行了反复的比选,避开了建城区,减少了征拆量,从而有利工程的顺利推进。龙清输水管线在实施阶段需穿越一厂区,现场征拆谈判由于停产停业损失陷入僵局。为赢得建设工期,建设单位结合规划要求,重新申报了施工图备案,局部调整了管线线位,从而避免了征地拆迁对项目的影响。

3.3准确把握征拆时机,灵活机动进行征拆

水库扩建工程库区一般需征拆移民的村镇集体比较多,而村民一般有担心补偿政策多变,导致先征拆的吃亏,同时想等待补偿政策再优惠,获得更多的利益等思想。村民这种等待观望的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征拆工作的正常推进。同时,水库扩建工程项目提出的工作面用地需求计划与村集体要求的整村一次征拆的诉求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更好的化解村民的这种观望等待情绪,同时理顺村里的征拆诉求,这就要求我们在用地安排上要结合征拆的时机及地点作出合理的调整,从而灵活机动地进行征拆。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库区涉及11个自然村集体土地的征转,8个村集体土地全部在红线范围内,3个村集体土地部分在红线范围内;而在红线范围内的有6个村需整村搬迁,而其它村只涉及集体土地的征转。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村民等待观望的情绪更加浓厚,这就要求我们更加科学地寻找征拆的机时及突破点,从而灵活地推进工程建设。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折方案以后,在征拆标准及用地返还等原则确定以后,向村民宣讲征拆政策的稳定及连续性,征折标准、返还原则一视同仁,不会导致先征拆的吃亏,不会导致先征拆的没有返还用地。目前,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已完成了黄龙湖等3个自然村集体土地征转协议的签订,从而有利地推动了整个征拆工作的正常进行。

4结论

水库扩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的特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规律,科学制定用地需求计划,详细研究解决征拆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拓展施工作业面来推进征拆移民工作;同时在宏观上应加强统筹领导,在前期规划上应优化布置输水线位,在现场实施中应灵活机动开展征地拆迁,从而共同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简介[EB/OL].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官方网站.

[2]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征拆工作[EB/OL].道客巴巴网站.

拆迁工程篇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天津市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结合引滦工程占地、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特对补偿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占地面积。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要占用耕地、良田和菜地、果园、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二条征用一般耕地(包括菜地、苇田等)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五倍。年产值按征地前三年的实际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粮田为例,斤粮产值平均价为二角五分(包括副产品价值),土地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0.25×三年平均年产量的五倍=每亩土地补偿费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第三条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除按规定付给工地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计算安置补助费的公式为:

征地前农业人口

--------×征地数量×年产值的三倍=用地单位应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征地前耕地面积

第四条个别特殊情况,按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五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应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如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的建设年限。临时占用土地,按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工程竣工时应负责恢复耕种条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给生产队支付费用;不能恢复的要报请市工程指挥部主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具体处理。

第六条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等待农民收获后再用;必须铲毁的,应酌情付给青苗补助费。

第七条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电缆、电线等设施的,由工程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协商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

第八条树木的补偿

果树:结果者按五年(干果按十年)常产计算,平均每株每年三十元。果树的等级由当地主管部门评议划分。桑、枣、花椒树树径不足三寸的,按柴树标准补偿。

柴树:树径一寸以下的每株补偿一元;一至二寸的补偿五元;二至四寸的补偿十元;四至六寸的补偿十五元;六寸以上的只补偿增值费五元。杞柳、紫穗槐每墩补偿一至三元。

苗圃:每亩果树苗补偿一千至一千五百元;每亩柴树苗补偿三百至六百五十元。

凡应迁移或砍伐的树木,物主应在限期内移走或砍伐,不得影响施工。

第九条人工放养或种植的自然坑塘养殖业,补偿秧苗损失和增值费及土地补偿费,不给安置补助费。精养人工鱼塘和以养苇为业的苇田可给予安置补助费。秧苗损失费和增值费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办理。

第十条水利设施的补偿

岩芯井每眼补偿五万元;深机井每眼补偿二万五千至四万五千元;中深机井每眼补偿一万五千至二万元;浅机井及大锅锥井每眼补偿一千至三千元。砖石井每眼补偿五百至一千元;土井每眼补偿一百元;压把井每眼补偿五十元。

坑塘、河沿透河井不予补偿。

防渗渠道每延米补偿五至八元;蓄水池、大型浆砌石防渗渠按砌体方量计算,每立方米补偿四十至八十元;井房、土坯结构的每间补偿二百五十元,砖石结构的每间补偿三百至四百元(包括拆运费)。

第十一条房屋及其它生活设施的补偿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拆迁集体或社员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利用房屋拆迁补偿费和拆除房屋的旧料,按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房屋的等级,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及社、队干部参照有关规定评定。每间补偿五百至八百元(包括拆运费),整村搬迁的,根据新址远近、地势低洼的实际情况,另酌情补偿搬迁、垫房基地等费用。

院墙每延米补偿三至四元。

棚子,使用面积在六平方米以下的,每个补偿三十元;大于六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偿十元。

猪圈,每个补偿五十至七十元。

门楼,每个补偿五十至七十元。

生产队的畜棚,每间补偿四百元,社员的简易畜棚酌情补偿。

水泥场,每平方米补偿五元。

厕所,每个补偿四十至七十元,连圈的补偿十五元。

房基盘子,每间补偿五十元。

砖石、水泥结构的菜窖、白薯井、沼气池、氨水罐每个补偿一百至二百元。

水塔,每座补偿一万元。

储水池,每立方米砌体补偿五十至一百元;输水管道每延米补偿五十元。泵房每间补偿一千元。

坟墓,单人的每个补偿七元,双人的每个补偿十元。烈士墓的迁移,应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用树枝及柴草搭的临时性建筑物及建设地址选定后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镇(包括市区)土地必须拆除房屋时,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给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助费可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三条安置被征地拆迁单位的生产生活要依靠群众,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商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当地政府主管机关组织社队、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实施。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1.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开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收入,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根据当地具体实际,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水库、渠道管理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用工计划(包括固定工和临时工),要优先选用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被征地拆迁单位用安置补助费兴办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应该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按实际需要经区、县分指挥部审查核定,由工程指挥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凡征用的土地,都应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写明占用土地(物)数量、范围等,各方盖章签字,以作为历史凭证。

拆迁工程篇3

1、征地拆迁范围

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东起大桥西至第六寨村沿线河堤地,涉及镇,凡上述范围内不符合综合整治工程规划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

2、相关政策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和《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二、补偿标准及办法

1、补偿标准

房屋、构筑物及树木类按照《市市区征地拆迁附着物登记规则和补偿标准》(宝政发[]37号)文件标准执行。

2、补偿办法

拆除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村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有房屋、村民住宅均按照上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拆除后的土地由区国土分局负责统征。

三、实施办法

1、本次拆迁将利用电台、电视台,张贴通告、宣传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干部群众详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业主和群众的说服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拆迁环境。

2、对本次拆迁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属设施进行全面调查,详细摸底造册登记,分类汇总,确保数据正确无误,并让被拆迁人一一签字确认。

3、以丈量登记的数字为依据,按照本次拆迁补偿标准,与所有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为被拆迁人兑付70%拆迁补偿资金。

4、本次拟拆除的所有建(构)筑物原则上有拆迁办统一安排,确定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除,如确有被拆迁人欲自行拆除,被拆迁人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动拆,且必须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被拆除物必须拆至建(构)筑物的正负零,建筑垃圾必须清运完毕。否则,剩余的30%拆迁补偿金不予兑付。

5、拆迁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区中游段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总指挥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给被拆迁人兑付剩余的30%补偿金。

四、工作要求

1、成立市区中游段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组,从、镇、国土分局、住建局、环保分局抽调人员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摸底、测量、登记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组织实施拆迁。

2、、镇及涉及村要充分认识市区中游段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拆迁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上下联动,迅速形成区政府决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理解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3、加强团结协作。各相关镇村要从大城市建设和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自觉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努力做好拆迁工作。

拆迁工程篇4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拆迁户(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幢____间,共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条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后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第四条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共____套____间,____层____号,配有____等装备。

第五条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等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第六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第七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建委、计委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拆迁户(乙方):____________(盖章)

拆迁工程篇5

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区实际,现对全区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

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经济效益,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社会的稳定。全区上下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支持和配合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

二、统一口径,依法合理把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1、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下同)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2、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符合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按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3、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村委会(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记载的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标准容积率为:住宅用地1.3,办公用地1.5,商业用地1.5,工业用地0.5,其他用地1.5。

(二)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

1、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正式协议并在搬迁腾空验收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构成为:

(1)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货币补偿基准价(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为准)和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标准(层次、朝向等因素)计算得出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它因素差价率)-同类用途房屋的重置价格+同类用途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2)附属物补偿金额。

(3)装修补偿金额。

2、拆迁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的房屋,经规划部门鉴定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违章房屋,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100%给予补偿。

(2)在*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前建造的违章房屋,房屋使用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85%给予补偿;房屋使用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80%给予补偿。

(3)*年4月1日至*年11月30日期间内违法建造的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规定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房屋,按以下办法处理:房屋使用人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70%给予补偿;房屋使用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65%给予补偿。在房屋拆迁规定搬迁期限以后腾空的违法(章)房屋,不予补偿。

违法(章)建造房屋的内装修,按规定装修补偿标准价的50%给予补偿。

(4)凡是在*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违法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律无条件拆除。违法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的清障费。

3、临时建筑的处理。

(1)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临时住宅建筑,按临时建筑许可证上的建筑面积以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85%给予补偿。

(2)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生产用房、临时周转用房或其它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参照同类合法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10%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的有关规定

1、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格的差价。安置用房评估价以二、五层为基准,其他楼层增减按平衡比例计算。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不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公摊面积。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认购的新安置用房也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新安置用房的差价时,应包括新安置用房的众用公摊面积。

3、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房将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多种套型,被拆迁人在相应的套型中进行产权调换。若被拆迁人需跳一档选择套型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根据本人申请和安置房源情况进行确定。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支付房价款。

4、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格的差价款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三十天内预缴总差价款的30%,认购定位时预缴到总差价款的70%,安置搬迁时结清。

5、符合补偿规定的违章建筑的房屋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结算被拆迁违章建筑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用房价格的差价。

6、对在房屋拆迁公告前已分户并持有独立户籍证,拆迁时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安置的,每户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若析产分户后达不到上述面积的,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7、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根据规划要求在异地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营业用房和其它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1、凡在*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按营业用房认定;凡在*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的或持有*年4月1日后领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按营业用房认定。

2、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变更登记前凭*区房管分局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单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土地收益金。

3、交纳土地收益金后,被拆迁人凭产权证、身份证、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单和土地收益金收据等证件向*区房管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拆迁营业用房以房屋变更后产权证上记载的营业房建筑面积为准。

4、被拆迁人要求认定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须向*区房管分局提供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认定申请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产权性质为市店的证明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5、营业用房拆迁后原则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不同区位营业用房,安置时就地按相应区位营业安置用房进行安置。被拆迁营业用房和安置营业用房的差价按评估后结算。

6、拆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生产性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照规划布局按原生产规模、原建筑面积实行异地自行迁建,按市场评估补偿金额包干使用。被拆迁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迁建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负。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7、拆除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用途为住宅的,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拆迁后,过渡期间的周转房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2、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从搬迁之月起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1)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符合安置条件的违章建筑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

(2)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20—40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拆迁人在规定的腾空奖励时间内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奖励。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营业用房按每户2000—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在腾空奖励期限以后搬迁腾空的一律不予以奖励。

5、房屋搬迁腾空时,对被拆迁人独立报装的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现时报装价格为准。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予以补偿280元/户;

(3)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108元/台;

(4)水表、电表统一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原水费、电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6、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为准)。

(1)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

(2)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700元。

(3)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从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7、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如下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1)在搬迁期间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计算公式: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租赁月平均价(8元/m2)×建筑面积×搬迁月数;违章房屋以50%补偿。

(2)拆迁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拆迁人应按重置价格结合折旧给予补偿。

(3)拆迁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拆迁人按国家和*市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三、明确职责,理顺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工作关系

区政府授权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根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房屋拆迁安置须知,由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平衡后,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工作。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积极做好被拆迁人思想工作,努力为房屋拆迁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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