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纠纷解决方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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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纠纷解决方案范文篇1

卖场利用供应商产品在当地市场的知名度,来打价格战的做法,是许多供应商业务员都遇到过的,属于供应商与卖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之一。对于供应商来说,遇到该类问题自然会让人头痛。但处理该事的关键之处,其实并不在于具体的做法如何如何,而在于处理节奏的把握上。

其实,处理供应商与卖场间的问题,就像是生活中的“治病”。没有哪个“病”,是能真正做到“一用药就药到病除”的,而更多地是需要“患者”按照医生的疗程方案进行调理。供应商与卖场之间出现任何问题,可以理解为就像是生了一场“病”。任何“病”都有其产生的“根源”,但要想“治病”,就得掌握好“疗程”。许多供应商正是由于没有掌握好“治病”的疗程,过于急功进利,所以才会让事情越陷越深。从根本上说,供应商与卖场的问题可不是一下子发生的,也不是一下子就能解决得了的。供应商与卖场做生意,绝不是“一朝一夕”,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既然生意是持续的,那么问题也是持续的。所以,供应商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永远都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供应商应如何看待与采购间各种纠纷问题

供应商与卖场作生意,一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所以,作为供应商首先不要去害怕与采购发生的“纠纷”和问题,而应本着“总会遇到问题,有问题就处理”的心态和思路,按既定的“流程”来处理。

“沉住气”

当供应商与采购发生纠纷时,供应商首先要沉住气,冷静地看待纠纷本身。事实上,许多供应内商与卖场之间的“纠纷”之所以愈演愈烈,最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就是因为供应商沉不住气,过于急火攻心想解决问题造成的。“饭要一口口吃,路要一步步走,问题也要一步步解决”,不要一出现问题就怒火万丈,情绪失控,气急败坏,又吵又闹,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很容易把事情搞砸。在任何时候,出现了问题,要冷静!稳而不乱,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记住,冲动是魔鬼,你的目的是为了发火还是为了解决问题呢?火发了,事情搞砸了,问题没解决有意义吗?

分析问题

出现问题和纠纷后,供应商要理性分析出现纠纷的原因,那些是卖场的原因,那些是自己的原因,不要试图把所有的原因都归结到卖场头上,即使你真的就是受害者,这也说明你的预防和管理出了漏洞,这也是问题!分析和找出问题的原因,这是制定解决方案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找到根源,才能有针对性地拿出解决方案。否则,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很容易就忙中出乱,东窜西跳,慌不择路。供应商要快速制定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流程,记住解决问题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点。

供应商应如何处理卖场“打价格战”

摆正自身态度

对于卖场来说,供应商自身对“价格战”的态度十分重要。事实上对卖场打价格战,很多供应商的态度并不是很明确的,甚至是半推半就的,并没有让卖场看到什么危险和压力,所以就不会收敛,打了就打了,你能怎么样?如果供应商提前向对方表明销售推广活动自己有计划,坚决不容许类似“打价格战”的事件发生,并且有非常明确的应对措施出来,可能还真枪实弹的干过几次仗,让卖场长记性了,非常清楚这个供应商的坚持态度,感觉到了压力,它是会有所顾及的。即便以后出现类似“打价格战”的事情,也会在事件的处理上更有空间。卖场也是见客下菜的,你是个什么性质的客,就会得到什么类型的菜。你之所以被价格战,是因为卖场觉得你可以“被”,“被”了也没什么大不了。

建立起良好的客情

通常说来,采购选择“打价格战”的商品常会选择那些与自己客情一般的厂家。对于那些客情较好的合作商来说,采购是会有所顾忌的。所以,如果供应商与卖场采购关系不错,即使卖场方面有意要“打价格战”,采购往往也会预先透出风声来,供应商也好提前做出准备。相反,如果供应商与采购的关系不好,采购很可能会把“打价格战”当做借机报复供应商的机会,所以,价格战的发生要分清是单纯的卖场行为还是采购的个人行为。

给卖场不打价格战的理由

价格战为什么要打?最终还不是为了要销量!供应商如果不能给卖场比价格战更好的推广案子来提升销量,他当然会打价格战了,降价促销,这是最简单的业绩逻辑。所以,供应商与其整天提防卖场打价格战,不如多花点心思来设计更多更好的推广活动,把销量做上去,你要是有良好的销售表现,卖场也不会花那个心思琢磨价格战了,采购不想图舒服么?

卖场“价格战”的应对(此处简表,另有文详述)

1.通过控制库存来防止卖场“打价格战”,不管他怎么打价格战,没货卖也没用。

2.“补漏”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去“买货”,快速平衡其他卖场的利益。

3.及时总结,制定可行的预案。

采购纠纷解决方案范文篇2

一、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我国的按揭业务参考的是香港的作法,按揭实际是为帮助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完成楼宇买卖而由银行提供抵押贷款的融资业务活动。银行提供的这种贷款称为住房按揭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案件,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从1998年开始受理后,呈逐年上升之势。

1.受理的基本情况

该院从1998年开始受理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案,当年受理这类案件26件,诉讼标的额最小的为17万元,最大的为74万元;1999年受理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案37件,诉讼标的额最小的为3.6万元,最多的为80.17万元。2000年仅上半年受理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案为117件,诉讼标的数最小的为3万余元,诉讼标的额最大的为219万元。

从1998年以来,该院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贷款案中,所涉及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均为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基本一致,签订合同的时间为1993年底至1995底这段时间。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为要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确认抵押关系成立,判令购房者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判令房地产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均为购房者与房地产商违约,未按期偿还按揭贷款及承担保证责任,判决结果一般为确认购房者与房地产商未按期偿还借款,应负违约责任,购房者应偿还尚欠的本息。但对房地产商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购房者以所购住房抵押给银行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则有不同的认识及判决结果。

2.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原告均为银行。该院1998年以来所受理的这类案件,原告大部分为中国建设银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部分为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建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由原建行海南省房地产信贷部改建而成,原建行海南省房地产信贷部最早办理全省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放贷后因追索按揭贷款,建行海南住房城建支行将被告在海口市的案件,除个别案件标的额超300万元的以外,都诉至新华法院,因此,海口市绝大部分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均由该院审理。

(2)被告均有两个,一被告为个人购房者,这部分被告往往在合同履行初期都能按月还本付息,但随后就不再还款,也不主动与按揭银行联系;另一被告为售房方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是作为保证人而被原告列为被告之一的。

(3)被告下落不明、不应诉者多。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被告均出庭应诉,但作为个人购房者的被告,则大多下落不明。如1999年所受理的这类案件中,出庭应诉的购房者只有4个人,2人收到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余的均为下落不明。这部分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有一部分仍在海口市,另一部分已到外地,但均已不居住在原住所及所购的住房,既未还款也未与银行联系,法院查找无着,无法直接送达,只能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约占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贷款案件的81%,也就是说缺席判决的案件约占81%.

(4)个案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的较多。虽然该院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案均为追索尚欠本息的案件,但由于个案所涉及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不同、期限不同,对担保合同关系的效力、保证期限等方面所适用的法律均不同,处理结果亦有所不同。

3.产生诉讼的主要原因

从1998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涉及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较快,经初步分析,产生纠纷引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购房者与房地产商之间的纠纷,引起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银行与购房者及房地产商签订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其前提是购房者已与房地产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为了购房者支付部分购房款而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对购房者而言,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为购房者与房地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法律关系为购房者与银行、房地产商的按揭关系,所涉及的两种合同关系密切,但属不同法律性质。而购房者因按揭贷款的目的是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往往更看重与房地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旦其就房屋交付的时间、质量等与房地产商发生纠纷,购房者就以房地产商违反房屋买卖合同为由,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

(2)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而不履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有的购房者因对海南的经济环境不满意,而离开海南到别处发展,对原所购的房屋既不居住也不再还款;有的购房者因工作变动、下岗,每月按揭还款额较高等原因,无力偿还按揭借款。

(3)因房地产行情变动等原因,购房者不愿偿还按揭贷款。因引起纠纷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在1993年底至1995年,当时房地产高潮尚有余温,房价在当时看来不算高,但与这两年相比,房价相对较高,而大部分的按揭期限均为五年,甚至更短,购房者每月等额偿还的贷款额较大,购房者认为负担较重,因而有些购房者转而另行以低价购买其认为质量较好,房价便宜的住房而不履行原按揭贷款合同。

二、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案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区分按揭贷款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从理论上分析,按揭贷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按揭人(购房者)因购房与房地产商发生的房屋买卖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按揭人因支付购房款向银行贷款而发生的借贷关系,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按揭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按月还本付息的担保所发生的抵押关系,第四个法律关系是房地产商为保证按揭人清偿贷款与银行发生的保证关系,第五个法律关系是按揭人按银行指定险种向保险公司办理所购房屋保险而发生的保险关系,第六个法律关系是按揭人不能按规定向银行偿还本息,由房地产商将房屋回购的关系。参见李锲:《试论按揭的法律属性》,载《政法与法律》,1998年第3期。从实践来看,通常涉及的是前四种关系。正确界定因按揭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这类案件的前提。

2.注意根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履行的时间,确定法律适用及处理原则。

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地修改、完善,近几年来颁布了不少新的法律。由于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履行的期限不同,处理这类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有可能不同,进而会影响到纠纷各方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所受理的这类纠纷案中,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跨度从1993年底至1995年底,同样内容的合同、同样的事由,其法律的适用与处理原则可能完全不同。

(1)关于法律适用:1993年底至1995年1月1日前所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其处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经济合同法》及最高法院199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等,不能适用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法》。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0月1日之前所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其处理适用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1995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过1999年10月1日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履行一章的规定。

(2)关于处理原则

①关于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所涉及的购房及贷款行为,只要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对于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中涉及的购房者与按揭权人银行的房屋抵押合同关系,依有关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应确认为有效;除了合同中约定不办理抵押登记无效外,在1995年1月1日前所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不应以未办理抵押登记而认定为无效;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所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应确认为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不能确定为无效。在审判实践中对在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是尚未生效还是无效,有不同的认识。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非无效。抵押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未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尚不具备约束力,如生效的条件成就,合同即可生效,而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自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③房地产商作为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是:保证合同有效的,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范围、保证方式确定保证人的责任,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的,从共约定。对由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其应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确定,如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如适用《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则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对保证人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应适用《担保法》的,因这类住房按揭贷款均用所购住房抵押,应注意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的分析

(一)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与传统按揭的异同:

从所受理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分析,海南省有关银行所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与传统的按揭相同之处在于:采用按揭的方法,其目的均是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进而促使购房者与房地产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得以完成,采用按揭方法比一般的担保贷款条件严格。以香港法律为例,房地产商以按揭方法出售商品房,必须具备的条件多达18项;见许合进,《略论住房按揭》,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2期,第34页。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4月28日颁发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和1998年5月9日颁发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

现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与传统按揭的不同之处在于:

(1)传统的按揭一般是约定楼宇所有权不直接转让给购房者,而是由购房者充当按揭人,把楼宇作按揭标的物,由按揭人用按揭的方法将楼宇所有权转让给银行(购房者保留赎回权),待银行收回贷款本息后,按揭权人即银行才将楼宇所有权让渡给按揭人。而我省已开展的住房按揭贷款,其担保方式一般为抵押加保证,即购房者除以所购住房抵押或采取质押外,房地产商必须作为购房者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保证人。而且购房者与房地产商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均未规定楼宇所有权的让渡问题,而都约定所购房屋直接转让给购房者。

(2)传统的按揭一般不以住房储蓄为前提,按揭权人银行提供的是信贷资金贷款(以所购楼宇等按揭标的物),而现开展的住房按揭贷款包括两种,一种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购房者有住房公积金为前提;另一种为信贷资金贷款,又称自营贷款,是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二者在贷款利率、期限上均有不同,这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

(二)住房按揭贷款操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从住房按揭贷款纠纷案的审理情况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按揭期限普遍太短。从我国的经济发展、个人收入状况和购房价来看,个人偿付购房款的能力并不高,在已按规定支付首期不少于30%购房款的情况下,如实行的五年五成、二年五成按揭,每月还款额较高,超过一般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在社会的转型期,个人的收入起伏较大,大部分当被告的个人购房者系无力连续每月支付较高的贷款本息而违约的。

(2)按揭人(购房者)与按揭权人(银行)大都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其原因在于银行不主动,购房者不配合或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对按揭标的物为期房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等,共结果可能导致抵押合同未生效,银行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3)对保证人(房地产商)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对保证方式的明确约定,有助于正确确定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产生纠纷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均未明确规定保证的具体方式,而代之以“无条件担保责任”、“不可撤销担保责任”等字眼,以致诉讼中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对这样的约定是否属于明确约定,或属于哪一种保证方式有不同的看法。

2完善住房按揭贷款机制的对策

为启动商品房市场,特别是为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解决空置房屋多,而居民购买能力不足的矛盾,完善住房按揭贷款机制是发展房地产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1)合理确定按揭比例和按揭期限

如前所述,过低的按揭比例和期限,超过了一般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制约了居民对按揭贷款的需求,即使银行发放了按揭贷款,也不能如期收回本息,按揭违约率高,使住房按揭业务的发展受到影响。从国外按揭业务的运作来看,按揭期限超过十年,按揭比例高于70%的情况比较普遍。(参见许合进,《略论住房按揭》,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6期。)适当延长按揭期限,提高按揭比例,使首期付款与每月还款额降低,才能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从而激发居民对按揭贷款的需求,减少按揭贷款违约率,有利于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长期、健康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首期付款的比例不低于30%,说明按揭的比例不高于70%,第十条规定: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但实践中不少是五年五成的按揭,增大了对购房者支付首期款与每月还款额的压力。因此,银行应合理确定按揭贷款期和比例,国家有关部门对按揭期限、比例的规定应再适当放宽。

采购纠纷解决方案范文篇3

点评:“职业医闹”无疑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然后再采取扰乱医院就诊秩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的赔偿。显然,“职业医闹”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折射出当前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缺失。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一方往往处于弱势,他们需要帮助、需要支持,但支持和帮助患者解决医疗纠纷的公益机构目前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导致患者将希望寄托给“医闹”,希望他们是“劫富济贫”的梁山好汉。

追根溯源,产生“职业医闹”的关键,在于医患纠纷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得不到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不同于社会上单纯的治安案件那么是非分明,它的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一般人和非医疗部门无法弄清楚其中的基本是非;加上一些医院自身也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柔软性等等,使医患纠纷几乎成了烫手的山芋,谁都怕沾上。对于患者而言,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方案实施起来太过困难,患者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当维权成本过高的时候,患者自然会选择成本较低的“医闹”。当行业制度缺陷和公众“病态情绪”演化到某种程度,就容易成为一些社会不良分子眼中的“商机”。正因如此,在某种程度上,无良荒唐的“医闹一族”,就是被医疗体制缺陷和医患矛盾所催生出的一颗社会畸瘤。

所以,对“职业医闹”仅靠打击还不够,还必须为“职业医闹”寻找一个制度出口,通过“第三方”机制来正确引导、疏导、解决医疗纠纷,给医患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让“职业医闹”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合法的机构来完成。比如,成立类似于“法律救助中心”的第三方机构,像“医疗纠纷救助中心”等,该机构的员工要求必须拥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和医疗知识,这样,在患者和医院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作为患者的代言人来和院方对话,以便解决问题。如是,才能引导医患争议解决走向理性化、合法化,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医患纠纷发生,消灭潜在的“医闹”需求市场。

工信部:用负面清单为企业减负

工信部网站11月14日消息,三中全会闭幕后,工信部接连召开会议学习传达全会精神,提出确保到2015年部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减少1/3以上、推动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引入民资进电信业、运用“负面清单”方式抓好企业减负等措施落实改革工作。

证监会:外企上新三板无障碍

针对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问题,证监会10月31日在微博回应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脾。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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