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述书(整理2篇)
来源:
交通事故自述书范文篇1
我们在婴幼儿时期,最常接触到的,是父母或家人给我们的循循善诱的讲述:那些不同的睡前故事、饭后故事、教育小故事……原本以为,讲故事不过是照本宣科,不过是信手拈来的拼凑字句。
著名儿童教育家小巫却告诉我们,“故事是人类成长的养分”。
故事的重要性,远远比我们过去所认知的多得多。
讲故事的传统来源于口述史。在原始社会,人们是通过故事——包括纪实故事、神话故事、史诗等等——来保存资料和传递经验的。人类文字出现之前,历史是靠讲述来记录的,教育也是通过讲故事来施行的。讲故事的人通过讲述,将故事变成人类生活的经验,听故事的人由此得到了启示,这也便是故事的教育意义。哲学家萨特说过:“人类一直是一个说故事者,他总是活在他自身与他人的故事中。他也总是透过这些故事来看一切的事物,并且以好像在不断地重新述说这些故事的方式生活下去。可以说,故事创造一种世界观,一种人生价值。”
当然,知道了讲故事的重要性,我们需要来学一学,如何讲述属于自己,并且适合自己孩子的故事。单纯的阅读或者是陪读方式,并不能够完全地达到讲故事的最好效用。而初为人父母的我们,又无法在非专业的行业中完成修炼,达到理想效果。
一直精心地在故事这一片园地中耕耘的小巫,通过博览群书,探究有关故事的理论,探索故事和孩子成长的关系,研究出了这项为孩子提供优质“心灵母乳”的工作的诀窍。过去我们总认为,抛开了书本,讲故事实在是太难了!
今天小巫却用事实告诉我们,讲故事不难,难的只是我们如何把对孩子的爱心用言语表达。我们只有用爱心来认真领会,用科学的方式来学习,才可以做到有艺术有特点地讲故事,把自己培训成一个故事大王,让故事陪伴着孩子成长,侧面地提供教育辅助,并提供孩子思想上的进步。
作者告诉我们应该做到“不依赖书本,帮助孩子形成内心图景,注重故事让孩子入睡的功能,讲故事重质量而不是数量,不要急于求成灌输知识,创造不同故事的环境和氛围,道具的配合,语气语调的讲究,做到儿歌、诗歌、歌曲的穿插”等方面。
书中还介绍了一些特别的故事类型,是针对性的,具有教育辅助功效的。
比如,治疗性故事。
顾名思义,治疗性故事就是对孩子内心的苦闷、生活中的变化和波折,以及偶尔的失衡行为能够起到安抚、化解、治疗效果或者辅助治疗效果的故事。针对问题行为和状况,用故事来实施治疗,让失去平衡的行为和状况重归平衡。
类似的还有提升孩子气质的气质故事,开启智慧之门的教学故事,以及开拓思维的智慧故事……在这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对色彩的分辨,还是绘图的辅导教育,甚至是数学以及地理的基础引导等等,都可以通过故事来做到。
交通事故自述书范文篇2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侵权责任;证据性质
一、引言
现代社会,车辆是人们出行最基本的代步工具。在带来诸多方便和福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财产、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损害。交通事故系常见的侵权类型,处理这些事故的基本原则即《侵权法》第四十八条,其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一指示参照性的规范,将交通事故处理所依据的限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处理交通事故与侵权损害赔偿有密切关系的,就是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此处所提之“证据”是否就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或者是作为最终分配民事责任的标准?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证据性质的理论探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意见不一:有认为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书,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是具有刑事责任认定性质的文书;也有人认为认定书为鉴定结论。[i]有人认为认定书是证据,此方面代表性观点有书证说、鉴定说、综合证据说。就鉴定说前述已经将其批评否定,有人就书证说、综合证据说提出质疑。[ii]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是证据,这还得从证据本身入手。将证据看作为大前提,交通事故认定书看作为小前提,当证据内涵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该内涵对应,则其是证据。民事诉讼中,能够做为证据使用的是否就只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八种证据,除了这八种法律文本所载之证据之外,其他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诉讼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因诉讼证明的对象不仅仅是争议的案件事实,还包括经验法则,外国法律等。故证据定义为: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诉讼主张成立与否的根据。[iii]按这一定义,在诉讼中用来证明诉讼主张之材料、手段,不论其真实性或是否为法院判决的根据,都是证据。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材料,都可称之为证据。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六十三条该条第一款,将“证据有下列几种”修改为“证据包括”。依文义解释,“有下列几种”将证据的外延予以明确的封闭,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符合“下列几种”的形式,才能被称为证据。“证据包括”,依文义解释,“包括”后面的众多项种概念被包含于属概念之中,这里种概念包含于属概念之中,但属概念又不全是特定种概念的相加。如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包含于权利,但权利并不等于前述具体权利。同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项证据种类包含于证据,证据是属概念,后列八项证据是种概念,二者不是简单数学式相加相等。因之,证据的内涵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此处的证据外延却是“八项证据”。此“八种证据”是否能穷尽证据的外延,其划分标准亦有探讨之处。[iv]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勘验现场、检查、调查情况和根据有关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是对第一现场的记录,所载之内容,具有很高的客观性。由常理可知,交通事故现场因其所处的特殊场所,极易遭到破环,且无法恢复或原景重现。而其内容,反映了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具体的主客观情况,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明确的分析记载。从这一意义理解,其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与证据的内涵一致,其可以作为证据。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证据性质在诉讼中的实证表现
“葛宇斐诉某某案”[v]裁判要旨谓:“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依上开判决要义,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所采依据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规则原则有所不同。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所追究的是原因责任,即归责所考量的是行为人可责的行为原因,而不评价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为意外事故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无责任。这里之无责,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没违反道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在诉讼中法院审判推理所采的依据却相异,据笔者实证研究所参考的判决中有两例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为意外事故的,一是前述“葛宇斐诉某某案”,二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vi]。在两起案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为意外事故,法院法官则主要考虑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各自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对事故结果产生的大小来分配民事责任的比例。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却不仅仅是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还有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或意外原因、及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等。据考察,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反映直接采用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案件的事实、分配当事人民事责任大小。在部分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之内容,存在缺陷,如“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vii],就致损结果大小的原因,除肇事人因素外,还有受害人自身因素。此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因而,在审理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之内容可以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之事实,但具体的民事责任须依侵权法归责原则进行认定,而不是为图“省事”,照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全部内容。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证据的内涵可以确定,其外延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列之八种形式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之内容,能够客观的反映出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一部分事实,其符合证据的内涵。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注释:
[i]参见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法理论与实证分析(一)[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9.
[ii]参见赵信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质疑[J].法学论坛,2009(6).
[iii]参见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4.
[iv]参见张嘉军,张红战.我国证据种类的反思与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
[v]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