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工程审计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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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工程审计报告范文篇1

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时应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所需的附件材料。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3%,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条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第三章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二十一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拟申请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具备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年度开工或续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知,申报文件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三)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非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其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工程审计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性地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区域地质、区域矿产、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遥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基础地质、矿产勘查理论技术方法试验、测试实验、地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古生物化石研究与保护等。

第三条除不宜竞争的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采用竞争的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管理,委托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

第五条省地调中心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优选项目,建立项目库。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预算,从项目库中提出立项项目计划并公告。

第六条地勘单位根据立项计划公告编制项目设计和经费预算报送省地调中心,经地调中心初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预算进一步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需要续作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地质工作总结和续作勘查补充设计及续作计划任务和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将项目立项论证相关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根据公示结果,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含组织实施费用预算),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任务计划。

第九条项目任务包括工作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条地调中心自收到项目设计和预算书之日起30日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设计书。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性质和审查内容组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计审查组设专家组长和主审专家。主要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经费预算要求,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专家组长、主审专家与专家成员均应签名。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预期成果等。不同专业应突出本专业的特点。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设计书审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设计书审批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完成设计书的修改,报送地调中心备案,并提交纸介质项目设计书二套、电子文档一套。

第四章设计变更与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中,对项目名称、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区、成果和经费等需调整的,属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正式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经委托地调中心论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文批复,并作为项目审查验收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半年报、年报和专报。专报为不定期报告,凡有重要进展和情况,应随时专题报告。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送地调中心。由地调中心及时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质量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调中心、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负责。

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质量管理督查指导,负责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地调中心全面负责项目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质量的跟踪管理,对所属地勘单位的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进行初审,参与项目野外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保证三级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承担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100%)、互检(100%)和承担单位抽检(30%)等,野外原始资料须结合野外实地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项目质量检查按照项目任务书、设计与批复意见、委托施工合同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地调中心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组织专家对原始资料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提出具体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调中心重点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被检查资料的20%,其中槽探、井探、钻探的检查要求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对原始资料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检查报告或专题报告。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始资料,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始资料,在查清原因后,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地调中心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检查意见书。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检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修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深部验证工程设计未定位的项目,待地表地质工作与物化探工作结束,提出下步工程设计方案,报地调中心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和转包。项目承担单位确需分包和转包的应经过地调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对其分包和转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且要求将原始资料统一汇总至项目承担单位。转包、分包工程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物化探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单独编制设计,与项目设计一并审查。在单项工程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样品分析在具有相应化验测试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化验测试质量。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只允许负责一个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野外验收

第三十一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应当现场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野外验收工作由地调中心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参与。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察指导。

第三十三条凡有分包和转包工程的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先进行验收,资料经系统整理归纳后,再向地调中心提出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清单。

第三十四条地调中心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专家组成人员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称。

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野外验收组根据第五章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野外资料和工作量进行核实检查。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含评分表、工作量核实表等),地调中心对验收意见书签署意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三十七条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地调中心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地调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七章成果报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成果报告编制后,向地调中心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四十条地调中心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拟定评审形式、时间、地点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等初步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组织审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书审批意见、野外验收意见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报告的修改,并送地调中心。

第四十四条地调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审批意见书。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和成果报告归省国土资源厅所有。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由省地勘基金立项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申请探矿权,但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发现权。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从事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及成果保密。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成果报告出版后,按有关规定提供使用。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项目预算书。

第四十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并批复预算。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料汇交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决算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章处罚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的,按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对不严格执行合同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追回截留或挪用的资金,不受理新项目的申请,取消参与竞争项目的资格,停止或终止项目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对充分搜集、研究利用以往资料,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投入少,成本低,社会效益显著,成果质量优异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地质科学技术研究类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地调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方工程审计报告范文篇3

为了总结现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实施10多年的经验,从理论上分析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成效,全面研究审计工作报告和它所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出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研究》课题组就地方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在部分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活动。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开展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政府管理以及提高审计机关地位、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扩大审计工作影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还有很多方面有待改进。

一、对审计工作报告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权力执行机关,应该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审计法要求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是宪法这个规定的具体要求。但对于这个制度的重要性人们还认识不足,影响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审计工作报告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审计机关的认识不足。尤其是一些县级审计机关,他们认为预算执行审计年年审,审计的资金量少,项目不多,每年报告的内容和反映的问题大同小异,拿不出高质量的审计工作报告,导致政府领导看了不满意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到人大去作报告。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此认识不高。在很多地方,重大项目都是“一把手”项目,政府领导亲自抓,他们当然希望这些资金能够用到项目中去,发挥应有的效益,但是如果发生了挤占、挪用等情况,他们更希望内部解决,不想让外界知晓而影响其形象,所以,即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写入了审计结果报告,也难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最后,是人大对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人大,没有认识到审计工作报告对于人大审议财政决算中起到的参考作用。即使在目前已经开始开展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很多地方,往往也是走走程序,没有将决算审议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有待界定

审计工作报告集中反映了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成果,体现了审计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它一方面反映了一级政府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审计机关如何履行自己的审计职责,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就,都要这一报告中体现。通过这一报告,政府、人大和社会公众可以对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做出判断和评价,也是对审计机关的一种考核,通过它建立了一个审计机关与外界沟通的有效途径。因此,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对审计工作报告范围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哪些内容该进入审计结果报告甚至审计工作报告,很多地方的审计机关在草拟审计报告时很难把握。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我国,审计机关置于政府内,审计的都是政府的事情,尤其是在基层,审计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是政府首长,这些项目中如果在资金运用方面出现了问题,审计机关是否将其放入审计工作报告中常常心中没数。第二,在很多地方,“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如果上级审计部门审计了下级财政部门的决算,是否是该将其放入审计工作报告中?在调研的过程中,很多地方呼吁,应该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界定,使地方审计机关在草拟审计工作报告时有依据和根据,规避风险。

三、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时间有待统一

审计工作报告的时间,就是审计机关何时代表政府向人大常委会做这份审计工作报告。自1996年以来,审计署每年报告的时间都是相对固定在6月份左右,与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央财政决算结合在一起。何时报告影响到审计机关如何安排审计项目,因为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要围绕这个报告来展开,如果没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就会导致审计机关难以安排一年的项目计划,审计组难以在审计过程中把握进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有两个问题普遍存在:一是审议决算与审议工作报告并不统一,二是部分地方审议工作报告的时间不固定。

虽然各级审计机关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报告时间,但是这些时间的安排都是根据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而定的,各级政府之间没有相应的规定和安排,在报告过程中也没有衔接。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还是跟审计署的时间安排相仿安排在六七月,但还是有的地方安排在二三月,有的地方安排在八九月,甚至有的地方每年向人大报告两次。报告时间的不统一就会导致审计部门在做审计报告时很难衔接起来,如有些地方在“上审下”,如果上级部门提前向人大做了报告并将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下级审计机关在向本级人大作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时就要考虑到上级部门报告的影响。有些审计项目是多个审计机关协同配合完成的,如果某一个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列出并向社会公布,必然会影响其他审计机关对这个项目的报告。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报告时间上的选择应该规范和统一起来,一方面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项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在报告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衔接和配合。

四、处理好与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有待探索

在审计工作报告过程中,处理好与人大和政府的关系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向人大作审计工作报告,既然是代表政府,就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报告的内容又是政府的事情,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生产的,所以还要得到政府的同意。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人大常委会,在作报告前,人大一般会关注工作报告的准备情况,而审计机关也会关注人大关心的话题,因此,两者间的沟通、协调非常必要。虽然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直接涉及的是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执行机关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权力机关监督执行机关的工作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审计机关、政府、人大三者间的关系。

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地方都能处理好与政府和人大的关系,政府首长对审计高度重视,在审计项目立项时点题,审计过程中协调关系,审计结果后督促整改落实,这种全程式地关注使得当地的审计工作不仅得到领导的认可,还能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在处理人大关系方面,一些地方审计部门也是从立项时就跟人大沟通,关注人大关心的话题,在对审计整改过程中,让人大参与促使整改落实,这些措施不仅加强了同人大的交流与合作,更使审计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层次。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审计机关在处理好这些外部关系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在很多时候处于尴尬的境地,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一些地方的审计工作得不到领导的足够重视,政府首长不关注审计部门的工作情况,审计机关的人财物得不到保障,开展工作难度大,向领导汇报工作的机会较少等等。第二,在一些地方,人大和审计机关还没有建立起交流机制,人大不太关心审计部门所开展的审计工作及其效果,审计部门也不与人大沟通,彼此信息不畅。

五、审计工作报告公告制度的推广有待加强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监督审计结果执行的有效途径。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有利于审计结论的落实,扩大审计的影响。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还没有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县级审计机关这个问题更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很多地方,由于公众的参与意识薄弱,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审计工作报告公开之后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此,人们认为公告的意义不大。第二,政府的积极性不高。只有在上级政府的要求或迫于压力的情况下,才会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尤其是在经济相对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第三,审计结果公告的载体有限。公告要取得好的效果,载体的选择很重要。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公告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各种媒体的宣传和报道密切相关,然而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相对落后的市县,所能选用的载体非常有限。他们没有自己的报纸,有的甚至连电视电台也没有。而且这些载体的影响面很小,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审计工作报告的格式有待规范

目前,虽然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都有对审计报告的规范格式的要求,而对于审计机关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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