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专项审计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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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篇1
一、精心构建完善领导组织体系
我市*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根据上级分行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注重中层干部、支局长、所长的反洗钱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觉悟,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要求,各网点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担任反洗钱报告工作。四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部门的合作,强化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本年度共举行反洗钱培训6次,参加人次163人。主要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反洗钱工作规定》等。
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
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开展反洗工作,市行在每一季度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在11月“广东省反洗钱宣传月”,我行还制定了宣传月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通过精心的准备和安排,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在代售基金、保险业务时都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当客户的身份信息变更时,严格重新识别客户。我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五、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制度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各网点坚持每天都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结算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进行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
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发现的可疑支付交易都及时上报上级分行,每月以简报形式对当月开展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今年以来,我*辖区内共上报可疑支付61笔,累计金额8090.12万。
六、开展内部审查,提高反洗钱技能。
本年稽查部门对全市辖下各网点都进行了内部审计。11月6-9日*分行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我行辖下网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些营业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反洗钱知识未能深入学习,致使出现可疑支付交易未能及时上报的现象。
七、下一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行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体职工统一思想,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的各项规定。
(二)、继续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相应健全的机构和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架构,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反洗钱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篇2
一、洗钱风险分析
会计事务所经营各项业务时采用的流程如下,客户与事务所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后,根据合同或协议签署意见或提供服务,并按照合同、协议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可能被洗钱犯罪分子收买,同时利用中介机构优势及专业性极强的操作方法,帮助洗钱分子签署或出具虚假意见,包括会计核算、委托投资、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等,从而使非法财产具有合法来源解释,这是事务所中存在的主要洗钱活动风险点。事务所之所以存在极大的洗钱活动风险隐患,其原因如下:
(1)事务所中的部分会计师可以凭借专业技能与知识制造表面合法产权文书、票证及合同等转换、漂洗非法财产,将非法财产转入正常账户中。
(2)事务所从事洗钱活动的过程极具隐蔽性,难以被察觉、发现,主要表现为会计师在代表客户进行某种经济活动时,通常会利用专业知识与技术处理容易引起怀疑的行为,使洗钱活动不具备典型性的表征,这就降低了洗钱难度及增加了洗钱风险。
(3)“反洗钱”受阻也是造成事务所中洗钱风险增加的重要因素[2]。会计从业人员担心反洗钱可能会对自身经济利益、客户关系造成影响,因此不主动配合反洗钱。事务所需要在原有业务流程当中增加可疑信息保存、上报等环节,还可能需要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增加专门岗位及培训员工的反洗钱技能等才能保证反洗钱的相关工作得以落实,这就会增加执业成本,因此事务所对于反洗钱的积极性较差。反洗钱可能会导致事务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增加,表现为客户涉及洗钱犯罪时,事务所也会陷入到法律诉讼与纠纷当中,因此反洗钱难以在事务所中有效落实。
二、政策建议
(1)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改革支付结算方法。对于会计事务所等非金融机构,应建立起专门的反洗钱监管体系,避免部分会计人员利用自身专业技能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反洗钱监管体系应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配套衔接,具有科学严谨与可操作性的特点,同时要在监管体系中规定事务所在反洗钱中应承担的基本义务、职责。例如,在事务所开展各项业务的过程中,会计师必须严格遵守实名登记制度,并审查客户的身份证件与登记信息是否属实。对于可疑交易、大额交易需及时进行上报,同时利用反洗钱分析系统对报告的数据进行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起行业监测数据库,以及时发现洗钱行为。此外,应要求事务所将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保存好,包括资金流向资料、业务往来资料等,以备核查及追索。对支付结算方式进行改革也是降低事务所出现洗钱风险的有效途径。利用现金进行洗钱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对此应积极改革支付结算手段,利用汇票、本票、支票及信用卡等进行转账结算,以便可以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减少洗钱行为。
(2)建立与业务流程相适应的激励体系,提高反洗钱的积极性。为了避免反洗钱的执行过程在事务所中受阻,并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对于反洗钱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减少事务所中的洗钱风险,则应建立起与事务所业务流程相适应的激励体系。首先,可以建立起税收补贴或返还机制。例如,对于积极参与、配合反洗钱,同时做出一定贡献的事务所,可给予税收补贴及税收返还等。补贴资金可从洗钱罪罚没收益中支出,税收补贴或返还最高限额应依据事务所反洗钱过程中所耗费的财力成本、物力成本与人力成本而定,以保证补贴、返还额度的合理性,从而促使事务所产生反洗钱动力与提高会计人员反洗钱的效率,将洗钱风险降至最低。其次,可以建立起用于反洗钱的专项基金,降低事务所反洗钱的运营成本。专项基金的来源可包括三种,即各界人士捐款、政府财政拨款及洗钱罪罚没资金,专项基金应被用于支持事务所反洗钱方面的工作,包括技术支持、培训、宣传及其他开支等,避免专项资金被挪为他用。此外,可以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建立分成奖励机制。如事务所主动提供与反洗钱相关的线索、情报,则在洗钱案破获前及赃款追回前,中央银行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精神嘉奖等;对于提供线索及情报的个人,可按照分成的方法进行奖励,从而有效激励会计师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及时发现潜在洗钱活动,这不但可以有效规避事务所中的洗钱风险,同时能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反洗钱能力。考虑到事务所的行业特性,应制定针对事务所的司法免责条款,避免事务所在反洗钱的过程中出现诉讼风险,为反洗钱政策的落实与洗钱风险的规避提供保障性条件。
反洗钱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篇3
一、洗钱的定义及主要渠道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洗钱的各阶段的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经济主体进行资金收付或划拨的主渠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通道。如果金融机构不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或者执行不得力,从而被洗钱分子所利用,不仅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法律和营运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二、金融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及义务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防线之一,主要是因为:第一,金融机构具有有丰富的金融产品、跨地域甚至全球化的网点以及资金汇划或转换手段。这一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可成为洗钱的最主要通道。如果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较差,在开户、汇款、现金存取及放贷等关键环节未履行反洗钱应尽的职责,那么金融机构管理的薄弱环节及金融体系的不透明性,很容易成为洗钱和其他犯罪分子依赖或利用的主要对象。第二,反洗钱主管部门分析、识别洗钱线索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如果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料不全,无法据此展开关联分析;如果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徒具形式,不具备真正的金融情报价值,执法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一定会陷入事倍功半,甚至雷声大、雨点小的困局。第三,最了解客户身份及客户资金交易特点的是金融机构,最了解金融产品特点的也是金融机构,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或反洗钱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有些业务,比如远期信用证和贷款,本身就得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背景。这就意味着,在反洗钱整个工作流程中,识别和打击洗钱行为的关键是在金融机构,而不是在于远离客户、而且金融实务人才相对缺乏的监管部门.最后一点想强调的是,就发现洗钱线索及预防犯罪而言,金融机构是事前或事中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及监测分析中心则是事后的。银行如果能建立黑名单库,就能预先阻止部分非法资金外逃。银行如果能贯彻KYC政策(KnowYour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户),及时报告洗钱线索,就能防止犯罪行为进一步扩大化。但就反洗钱主管部门而言,其所接收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都是事后的,在许多情况下难以真正发挥预防洗钱及其它犯罪行为的作用。
在反洗钱领域,金融机构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最主要的有:识别客户的身份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检查义务;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和临时冻结措施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义务;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设立反洗钱内部职能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义务;保守反洗钱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不得向客户和他人泄露本机构报告和可疑交易、配合侦查机构开展可疑交易调查或侦查的情况;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义务;设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重要防线之一,在反洗钱工作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1、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性工作存在许多不足。一方面,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一是部分金融机构的相关制度中,虽然明确了牵头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实际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实,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委,工作效率低,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不落实。二是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着“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联社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需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而联社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事后补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审批流于形式。四是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五是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另一方面,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客户经理配备不齐,而客户经理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开户单位经营状况,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个别金融机构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单位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2、金融业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薄弱、缺乏经验。思想认识是制约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部分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自己所在的机构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给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专业培训是是制约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金融机构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广泛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从业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洗钱工作的正常开展。
3、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反洗钱工作联动机制。一方面,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另一方面,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
4、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只局限于定期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没有真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致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和作用不了解,无法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从而没能在社会上营造出“打击洗钱犯罪”强烈之势,使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大大折扣。
四、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一些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用效性,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以及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1、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一是坚持对大额现金缴存实行登记,了解客户信息,摸清资金来源;二是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金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三是对发生频繁的存取现金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四是建立覆盖所有营业网点的金融网络,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积极引导客户使用先进的电子化非现金结算工具,不断改善支付清算环境,减少社会现金持有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套现、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一是根据客户对象等实际情况,尽快配足客户经理,对于一些大客户个人和对公客户进行统一细化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客户的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二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特别是对于一次的客户、现金兑换、大额现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户要认真实行客户识别,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严格管理身份识别资料,防患于未然。三是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四是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系统的门柜业务系统与公安、税务、工商和人行的相关系统联网,以便加强对客户和身份识别和核查。
2、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和失信惩戒机制。反洗钱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经验。国际反洗钱领域有两大著名的反洗钱纲领性文件:反洗钱法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项建议》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其中均有专门条款涉及反洗钱激励机制,美国则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激励机制模式。根据国际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及措施,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机制也应采用“严厉惩罚,适度激励,惩戒与激励搭配实施”的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激励机制方面。一是应该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的来源包括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是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宣传、培训、技术支持和其他方面的开支等。二是应该当从税收角度建立税收返还与补贴机制。基于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补贴。补贴的来源可从打击洗钱犯罪的收益中来,也可以从社会的其他收益中支出。补贴的最高限额是这些机构为反洗钱工作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之和。通过财税补贴,鼓励他们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动力与效率。三是应当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中央银行代表国家依据金融机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作为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国家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提供反洗钱线索的组织或个人,依照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分成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四是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制度”。首先,各金融机构对自身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建设、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配合反洗钱检查等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再评估,对评估结果优异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在失信惩戒机制方面。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信用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发展。二是将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票据监管全部纳入反洗钱的管理范围之内。三是在财务会计部门尽快设立专职反洗钱监管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以及基层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各金融机构的会计为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发放一定的风险岗位津贴,主要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报送工作,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3、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加强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在开展反洗钱监管时,应该对不同组织机构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决定监管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比例,以确保有限的反洗钱监管资源优先投入到高风险机构和业务领域,更好地实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目的。风险为本原则目前在国际反洗钱领域已得到高度重视,并日益成为反洗钱监管领域的重要理念之一。在我国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应当着重从“五个方面”,加强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一是信息搜集。信息搜集,是指反洗钱监管部门应该认真做好反洗钱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要通过工作文件、非现场监管报表以及实地调研等多种渠道,搜集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建设与运行、工作资源投入与效果等方面的信息,掌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动态,并整理建立工作档案。在对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搜集的同时,也可按特定业务种类来搜集信息,如网上银行、委托理财等,以方便掌握不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二是自我核查。自我核查,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开展内部的反洗钱自查,包括全面自查和针对特定业务领域的专项自查。其主要目的,一是让金融机构持续评估其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形成自我纠偏机制,及早发现不足并加以纠正,更好地防范洗钱风险;二是帮助反洗钱监管部门评估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包括整体风险和专项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制定长远的监管政策。三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在掌握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信息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健全性以及面临的洗钱风险,为采取正确的监管措施奠定基础。四是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种类应尽可能多样,至少可以分为三类,即高级检查、详细检查、专项检查。高级检查是对金融机构总体反洗钱架构的简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高级管理层的支持、反洗钱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内部监控及稽核、人员培训,其主要目的是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建设的总体情况。详细检查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系统的详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高风险账户管理、高风险业务管理、交易记录、可疑交易的识别及举报。专项检查则是对某项特定业务的专项详细检查,对象一般为特定业务上较具代表性或风险隐患较显著的金融机构。具体对谁进行检查,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检查,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进行确定,一般来讲,风险越大越应进行详细检查或专项检查。是采取措施。综合上述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处理措施。处理措施一般可以分为法律措施和日常管理措施。法律措施主要包括: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建议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或取消其任职资格,建议金融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日常管理措施则包括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现场检查和其他管理措施。通过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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