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履职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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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履职报告篇1
20*年*月中旬以来,*省煤矿*天内连续发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月*日6时40分,大同市杏儿沟煤矿风井发生瓦斯爆炸,死亡43人;*月*日12时40分,*煤业集团公司三矿裕公井发生瓦斯爆炸,死亡28人;*月*日11时30分,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7人,10人下落不明。这三起重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沉痛。领导对这几起事故高度重视并分别做出指示;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亲赴各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省委、省人民政府于8月18日晚上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这几起事故的指示和《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明电〔20*〕36号)精神,迅速扭转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焦煤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外,所有煤矿从8月19日零时起停产一星期,进行安全整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各市(地)政府和煤矿安全专项整顿领导组要依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煤矿的整顿方案和措施,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设施,检查工作情况,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二、停产整顿主要任务:一是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不能以停代整。二是对煤矿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教育,矿长(经理、董事长)的培训由市(地)组织,职工的培训由企业组织;不参加培训的矿长(经理、董事长)要撤销任职资职,不参加培训的职工不准上岗。三是由县级政府负责,为乡镇煤矿选派安全监察员,对乡镇煤矿进行安全监督。四是全省992个高瓦斯和按照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在整顿期间必须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未完成的不得验收。五是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煤矿,整顿期间必须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三、国有重点煤矿要加大安全整顿力度,立即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安全整顿领导机构,制定整顿方案和措施,抽调技术骨干队伍,逐矿进行现场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查处“三违”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作业场所,要坚决停产整改。
四、认真搞好验收工作。整顿后的验收工作由各市(地)政府组织煤炭、煤监、安监及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逐条进行验收,合格的煤矿由市(地)煤矿安全整顿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复产,不合格的煤矿要继续整顿,20*年底前仍不合格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地)组织关闭。要实行验收责任制,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五、要下决心关闭一批小煤矿。各市(地)必须于8月底前上报20*年10%的关井名单和以往发生事故的市(地)15%的关井名单;8月底前对已吊销证照应关未关的煤矿必须予以关闭;本次整顿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关闭条件予以关闭。各市(地)上述煤矿关闭之前,不得上报审批新开办煤矿和改扩建煤矿项目;省里对其已上报的待批煤矿也不予研究。上述煤矿关闭后,按照能力置换的原则,新开和改造矿井可按已关闭矿井的能力确定其规模。
六、要把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与安全整顿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强大声势,坚决取缔非法煤矿。对无证、私开以及死灰复燃的小煤矿,要采取强硬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工作的通知》(〔20*〕58号)的精神要求,“凡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加强对煤矿停产整顿的监督。为了确保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落在实处,省、市(地)、县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省举报电话:*51—4090240,*51—4117555。对顶风生产,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一经查实,要追究矿主和乡、县有关领导责任,并吊销其所有证照,实施关闭。
八、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
(一)各市(地)、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这次停产整顿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一把手要像抓“非典”一样,亲自组织制定整顿方案,亲自安排布置、亲自检查落实。
(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领导、职责、措施到位,决不允许弄虚作假,,走过场。凡发现该停未停、该关未关以及不合格而批准复产的,要从重从快处理有关责任入。
(三)停产整顿期间不得停电、停风、停水泵,职工工资照发。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煤矿火工品予以封存;不进行封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私自动用火工品的,要依法追究矿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生产许可证核准的能力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超风量、超负荷生产;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对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的煤矿,一律不予验收,一律不准组织生产,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源,公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火工品;违者要严肃追究当地乡(镇)、县(市、区)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煤矿矿长履职报告篇2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同时要保障救援人员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君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紧急调度山西省西山煤电、汾西矿业、霍州煤电、阳煤集团等4个救护大队的16支矿山救护队和省市7个大医院的7支医疗队、41台救护车、68台高压氧仓投入救护。
张宝顺、王君要求,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生命,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百倍努力;要避免伤员死亡或留下残疾,要对所有升井人员进行登记,轻伤者也要留院观察;要尽快制定恢复性预案,认真保存有关图纸、资料,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提供条件;要确实搞好矿工家属安抚工作,做好受伤者、遇难者亲人的工作。
当天下午,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安排部署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
2月22日至23日,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赶赴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张德江转达了总书记、总理对遇难者的沉痛悼念和对家属的亲切慰问,要求山西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遇难矿工家属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痛下决心,狠抓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死角,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月22日深夜,山西焦煤集团紧急作出决定,免去发生爆炸事故的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屯兰矿矿长尹根成、总工程师张文昌职务,撤销屯兰矿安全副矿长潘国平职务。
2月23日,国务院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骆琳出任国务院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组长。
人民日报太原2月23日讯,山西焦煤屯兰矿承诺将按照国家规定对事故遇难者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将不低于每人20万元。屯兰煤矿系国有大矿,职工均有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目前两项保险的理赔程序已经启动。
当天,台湾海基会致函海协会,对山西省古交市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意外、造成人员惨重伤亡表达关切和诚挚慰问。
2月24日,国务院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省城太原召开,骆琳主持会议,王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骆琳说,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要依法认真履行好五个方面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的措施,这些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务院审批。会上,王君向死难矿工及矿工家属致歉。
据了解,山西将从3月1日正式开展对省内国有、集体矿为期一年的安全专项治理,有关部门的人要下到矿上去;矿与矿之间要抽调管理人员互相检查,隐患的直接责任者将受到处理,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
煤矿矿长履职报告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项部署。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活动为重点,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盗采伤亡事故,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9月底止。
三、打击重点
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在全市矿产资源产地全面开展。
四、责任分工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市安委办综合协调、群众参与支持、各方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治非集中行动”作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落实,搞好督促、检查和指导。
1、市地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以采代探的;(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
2、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行业以下行为的查治和打击工作:(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3)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3、市煤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煤矿行业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开采的;(2)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3)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4、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民爆物品和爆破作业以下行为的查治和打击工作:(1)非法买卖民爆物品和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2)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3)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无有关资质、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4)矿山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5)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6)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7)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向不具备民爆物品运输、使用单位供应民爆物品的。
5、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非法盗采点提供电源的查处和打击工作。
6、市监察局:牵头负责对各地“打非集中行动”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查处工作。
7、市直有关单位、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市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的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山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集中行动的相关配合工作。
五、工作安排
集中行动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6日—9月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这次集中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打非集中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重点矿产资源乡镇均应在矿产资源主产地张贴、散发相关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对集中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公布曝光。
(二)全面排查阶段(9月1日—7日)
各有关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今年以来发生非法开采、盗采事故的区域和单位,重点对存在非法开采、盗采问题的区域和单位以及容易发生非法开采、盗采的区域和单位,作为这次集中行动的重点。集中时间,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全面开展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等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做到不留盲区死角。要落实排查责任,依法完善排查记录和相关物证、人证的收集工作,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提供有力证据。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逐一核实,重点查处。各地要将摸排出来的案件情况9月8日前书面报市集中整治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8日—9月22日)
1、加强部门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区域、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集中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整治办通报排查情况。安监、煤监、矿产、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及时将排查的情况和须提请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抄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情况要同时报告市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市单位要将进入所属企业非法盗采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打非办。
2、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市“打非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安监、煤监、地矿、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既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工作,又要积极主动地协同并参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查处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强源头监管,依法严打违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活动。(1)发现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和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由地矿、安监部门按各自职责提请市政府依法采取炸毁窿口及其巷道、截断电源、拆除设备及工棚、遣散人员等强制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发现以采代探、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由地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3)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或开采的,矿山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由安监、煤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法予以责令停止非法勘查或开采、停止非法建设、停止作业及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停供或限供其民爆物品。拒不执行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4)发现进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的,向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非法盗采点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发现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及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无有关资质及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及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公安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停运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6)发现向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非法盗采点供电的,由供电公司、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22日—9月30日)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9月25日前报送市集中行动工作办公室。市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组,对各地各部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1、市政府成立“治非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打非集中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地矿局局长、市安监局书记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煤监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安委办,邹圣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有关乡镇场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市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打非集中行动”的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保持高压态势。
2、加强跟踪督办。建立健全“打非集中行动”的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信息报告等制度。
煤矿矿长履职报告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solingfung”为你整理了这篇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关于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冀煤安监函[2023]55号)文件要求,针对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逐项制订整改措施,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专业配备不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煤矿专业监管人员,积极遴选相关专业人员充实到煤矿安全监管队伍中。涉煤县政府自2016年以来,已经聘请两名专家长期驻矿,补充煤矿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
2.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联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执法业务能力,不断适应煤矿执法工作新要求,同时,加强政治素养的提升,端正态度,严肃执法过程控制,加强考核,强化廉政建设。
3.扎实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一是结合我市煤矿三年行动工作实际细化了任务清单,明职定责,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开展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讲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全员参与,共同发力。三是加强调度,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高质量的“两个清单”,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1.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加大煤矿监管力度,狠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煤矿矿长履职报告篇5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规范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1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管理
要做工作,制度先行,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座右铭,也是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能够得到稳步、协调发展的关键。因此,本人任职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几年来,先后制订了《东滩煤矿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东滩煤矿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范了从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到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终止、归档等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矿属各单位和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度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有承办部门、合同科、财务科参加;合同科对经济合同的全部条款综合把关,承办部门对经济合同的质量、技术标准、履行等条款把关,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结算方式等条款把关。在此基础上本人又起草形成了统一的《东滩煤矿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践,本人又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在立项、审批、签订、履行方面的具体情况制订了专门的单项规定:先后形成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规定》、《修缮修理合同管理规定》、《购销合同管理规定》等单项制度;根据煤炭销售的实际情况,本人又对《煤炭销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煤炭销售合同管理办法》对煤质科、合同科、财务科在管理中的职责,合同相关方的资格,销售人员具备的条件,合同审批与签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煤炭销售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法律基础;为支持企业环境贯标工作,在本人指导下,合同科制订了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制度。
二、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管理监督
1.纵向管理系统
纵向管理系统上有经济合同领导小组,中有经济合同管理科,下有兼职合同管理员组成。经济合同领导小组,是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合同立项、审批,并指导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管理科是经济合同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经济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合同管理员,是企业各主要单位和科室配备的专门办理合同业务的联络人员,是联系合同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的纽带,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横向监督系统
横向监督系统有合同科、财务科、纪委、审计科等部门组成。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有合同科和财务科参加;在工作中,根据合同的种类不同有不同的承办部门和使用单位,会同上述部门共同参与合同的签订。对于数额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还应邀请审计、纪委等部门参加。合同科对经济合同的全部条款综合把关,承办部门对经济合同的质量,技术标准,履行方式等条款把关,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把关,审计、纪委检查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纵向管理使得企业的经营决策得以顺利地贯彻实施,并能将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及时反馈,既保证了决策的客观性,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横向管理则使合同会签部门共同参与、互相监督、协调一致、各负其责,形成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互相交织,相辅相成,既避免了个别单位权力过于集中和合同承办过程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又保证了合同立项、审批、签订、履行、验收、终止过程有条不紊、高效运作。
三、制定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立项程序
矿属各单位如需签订合同,均需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合同标的的基本情况及数量、价款等,上报矿分管领导,经矿分管领导和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决定取舍,如认定项目合理,则由矿分管领导签字简要阐明矿合同管理小组的意见进入下一程序。合同标的列入集团公司批准的各项计划的,以集团公司批准的各项计划作为立项依据。
2.调研程序
项目经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对于金额较大、产品质量和价格市场情况不明的,经汇报请示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合同科招集有关部门本着“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的原则,对市场进行广范调研,确定供应商。
3.审批程序
上述工作完成后,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矿领导的要求,填写《经济合同审批表》,上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无异议的,上报矿分管领导,明确签署意见后,再返回合同主管部门,进入会签程序。
4.会签程序
合同科接到矿领导签字同意的《经济合同签订审批表》后,便进入合同管理的中心程序。会签合同由合同科召集承办部门、财务科参加,与合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应合同科的要求也应参加,重大合同还应邀请矿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或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加,上述部门密切合作,一致对外,对合同标的的数量、价款、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逐一谈判落实,与对方形成初步意见后,填写《经济合同签约单》,向矿领导汇报同意,合同部门盖章后,合同生效。
5.验收程序
合同签定后,由承办部门和对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原则,具体协商履行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可随时监督检查、提出问题,承办部门和对方应负责解释,并及时解决解释不了的问题,履行完毕后,由参加订立合同的部门全面验收,填写《验收单》,及时终止结算合同。
6.终止程序
合同规定的对方义务全面履行完毕,矿属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对方持合同、验收单等有关资料到合同科办理终止手续,填写经济合同终止报告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合同终止。
7.归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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