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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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篇1

我县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联动治理,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狠抓源头治理,健全长效机制。一是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结存余额1742万,返还已完工、无拖欠工资项目保证金2218万元。二是严格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前置审查制度。2018年,人社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190多份,有效从源头上杜绝欠薪失信建筑企业进入市场。三是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账管理制度。印发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县建筑施工、市政建设、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工资制度,督促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四是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我县公布了2起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例,将镇安友谊医院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加了欠薪违法成本。

(二)夯实主体责任,凝聚工作合力。一是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充实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由各镇办联合劳动监察部门,深入辖区企业全面掌握用工情况,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夯实部门主管责任。由各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对行业领域内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四是强化督查考核。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部门和镇办年度考核,并列为县政府重点督查事项,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通过严督实考,促进责任全面落实。

(三)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矛盾。一是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快速受理拖欠案件。公开投诉网站及“12333”举报热线,设立举报箱,全天候接受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快速查处、迅速反馈,确保农民工诉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二是实行多部门“一厅式”办公,联合解决拖欠问题。抽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一厅式”办公,共处理农民工投诉举报案件17件。三是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突发事件。印发了《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程序,有效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开展“清欠行动”,依法严查重处。一是深入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建筑工程、餐饮服务等农民工密集的行业领域,清查用人单位158家,清欠工资530万元。二是扎实开展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48个,及时纠正了12家用人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受理投诉举报案件24件,其中协调处理20件、立案查处4件,为279名农民工讨回工资181万元。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县法院审判欠薪案件1起,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实名制管理、银行工资制度在建设项目没有全覆盖,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结算纠纷较多。二是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农民工法制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较弱。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机制、创新方式,强化措施、提高效能,全力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狠抓措施落实,加强源头预防。加大法制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制意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银行工资等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欠薪事件发生。

二是狠抓责任落实,及时化解纠纷。严格落实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项目监管,妥善处理好政府投资项目清欠问题和重大欠薪案件。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协同治理。完善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一厅式”集中办公,及时妥善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开展隐患排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地毯式”欠薪情况排查,认真甄别潜在隐患,动态监控问题企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篇2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解决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的不断,大量的农民从移到城市中,成为城市中的一员,但是但是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是农民,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就职业来说他们是工人,这就是农民工。

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据新华社报导,我国建筑行业有3800万从业人员,其中农民工有3000多万,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会直接影响到这些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止8月6日已解决农民工工资282.79亿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3.49亿的87.42%,由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农民工占了建筑行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然存在,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仅是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的稳定,因此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1、施工企业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没有劳动用工备案

在建筑行业,只有极少数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基本上

能够兑现,而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据劳动部调研信息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仅占12.5%,并且施工企业招用人员后没有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

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业违法转包,造成拖欠后果。

2、农民工方面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没有欠薪证据

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中、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帐,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3、作为业主(发包单位)方面的原因

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包单位没有及时拔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没有工程款,而然地不可能支付农民工工资。

4、执法监督方面的原因

(1)法律规定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对农民工工资执法监督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依靠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规定看,拖欠发生后,劳动部门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对用人单位没有处罚规定,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法程序是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则以拒绝劳动监察,则对该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欠薪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下面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

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包工头彭某承包了上饶县宏法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但是至今仍拖欠400多个农民工工资30多万元,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下达查处10个多月,但因为包工头彭某畏罪潜逃,而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办公场所和资产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因此造成被拖欠的400多个农民工工资至今仍得不到解决。①

三、解决办法

(一)劳动立法方面

1、加强劳动工资立法

原劳动部94年颁布《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其中没有规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而这对欠薪单位而言,根本无关痛痒。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工资法》,不少老板正是钻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制定《工资法》提高立法层次,增强可操作性。可增加如下:

(1)增加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发放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其中包括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农民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根据其工作特点,工作岗位不同发放工资。

(2)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目标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工资清单,存档,并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给予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加大处罚数额。

(3)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4)制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

(5)法律责任中规定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时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一般的民事和劳动争议,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将这一原则列入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中显然是不恰当的,在农民工和欠薪单位或包工头的对峙中农民工处于绝对的劣势,许多农民工没有和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一旦黑心老板抵赖农民工便空口无凭。而且工资单不在农民工手中,用人单位还有捏造证据,黑钱的情况发生,这些导致农民工无力举证。因此立法机关应为规定欠薪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有上的依据,第一,举证难易,第二,保护弱者,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第以下案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第6条法律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与法律地位相同,同时人大常委会制度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制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在其他领域已多有运用,如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医方对其医疗行为负举证责任。宁厦银川劳动监察大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仅今年下半年,该市已立案198起,为农民工讨回工资180多万元。②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篇3

关键词: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提议,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最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制为犯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倍受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恶意欠薪入罪,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必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遏制恶意欠薪行为,因此,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拥护;中新社记者就此问题也采访了30多位人大代表,来自人大代表的声音有支持论①、慎行论②和反对论③三种;作为中国物权法核心起草人之一的梁慧星教授反对欠薪入“刑”,他强调,不要轻易采取刑法手段,“把老板判几年刑,工厂垮了,劳动者又会失去工作”,应在法律理论体系框架内设计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他建议将劳动者工资债权作为特殊债权处理,优先国家税收受偿,把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延长至10年,同时将拖欠工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行法定强制利息等;一线维权工作者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认为,欠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刑法的处罚是最有威慑力的,因此,“恶意欠薪”入罪很有必要①。上述观点见仁见智,在短时期内也不可能趋同。笔者认为: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具有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符合世界潮流,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与保障。

一、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事实根据。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恶意欠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切断了劳动者应有的生活来源,不仅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甚至于激化社会矛盾,诱发群体事件,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篇4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5〕21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州府办发电〔2015〕123号)要求,为及时妥善解决我县在建项目工程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有效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避免因工资支付不力而引发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州领导批示精神,结合全国、省清理欠薪工作会议和2015年11月25日全州2016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清理支付在建项目拖欠民工工资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和取得实效,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细抓实,超前思考、超前谋划、超前安排。严处欠薪讨薪违法行为,防止引发,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清理支付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辖区内在建项目、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清理完毕。县委群众工作部(局)、法院、公安、司法、住建、人社、工科、国土、交通、教育、水务、工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和积极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完善清理解决在建项目、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作,实现年底前民工工资无拖欠,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结案,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得到根本控制,切实维护广大民工合法权益。

县委宣传部要安排新闻媒体与部门加强合作,对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引导农民工走依法维权讨薪办理程序。

县人社局要加大对欠薪项目、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和督促检查力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县总工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引导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县公安局、法院、要加大执法处置的力度,公安机关要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及时掌握信息,协助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维稳工作。

县法院、司法局要对讨薪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对进入司法程序的做到快审快结,开辟讨薪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模式。

县住建、交通、水务、教育等部门对所属行业项目工程拖欠民工工资情况进一步排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在项目拨付工程款时全程监督,确保项目款拨付后民工第一时间领到应得工资。

各乡镇(街道)要立即深入辖区各项目及企业,逐个排查,不留死角,把涉及民工人数及拖欠的其他款项调查清楚,此项工作务必于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将择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街道)对欠薪情况督促项目及企业进行公示,并督促拖欠方书面写出兑付方案,此项工作在12月20日前完成,针对各乡镇(街道)排查摸底情况,县相关部门与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涉及的项目业主及企业进行约谈,提前预警,提前做好处置的应急预案。

1、强化清理支付项目工程及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县级领导包保责任。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各乡镇(街道)排查摸底情况,对每个拖欠项目的工人工资情况进行梳理,将每个欠薪情况报送各县级分管领导,各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所分管领域项目、企业履行清偿主体责任,足额清偿拖欠的民工工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农民工欠薪解决方案篇5

[关键词]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必要性。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提议,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最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制为犯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倍受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恶意欠薪入罪,凸显了我国法律加强了民生保护,必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遏制恶意欠薪行为,因此,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拥护;中新社记者就此问题也采访了30多位人大代表,来自人大代表的声音有支持论①、慎行论②和反对论③三种;作为中国物权法核心起草人之一的梁慧星教授反对欠薪入“刑”,他强调,不要轻易采取刑法手段,“把老板判几年刑,工厂垮了,劳动者又会失去工作”,应在法律理论体系框架内设计出有效的解决方案。wwW.lw881.com他建议将劳动者工资债权作为特殊债权处理,优先国家税收受偿,把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延长至10年,同时将拖欠工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实行法定强制利息等;一线维权工作者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认为,欠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刑法的处罚是最有威慑力的,因此,“恶意欠薪”入罪很有必要①。上述观点见仁见智,在短时期内也不可能趋同。笔者认为: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具有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符合世界潮流,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与保障。

一、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事实根据。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恶意欠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切断了劳动者应有的生活来源,不仅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甚至于激化社会矛盾,诱发群体事件,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云阳民工熊德明讨薪,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目光虽然密集,却并没有圆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数据显示,拖欠农民工工资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在全总2010年10月新闻通气会上,全总新闻发言人、宣教部部长李守镇介绍,今年以来,尤其是近一个时期,以工资和薪酬待遇为核心矛盾的劳动纠纷事件和职工权益被严重侵犯事件呈高发态势。一个表现是基于提高工资待遇的突发性职工群体性事件(如停工罢工事件)增多,另一个表现是因欠薪而导致的农民工讨薪被打等恶性事件频发[1]。如2010年7月21日,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召安村的118名湖北籍农民工在连续数天讨薪未果后,遭到300多名手持木棒的人围困殴打,30多位农民工被打伤,9人重伤。又如,长春市农民工讨薪挨打事件、河南农民工赵建英讨薪被打骨折事件及陕西农民工段天长讨薪被打身亡事件[2]等等,社会影响极坏。经媒体报道后,虽然对受害人做了安抚,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欠薪问题已经到了不容忽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长期以来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双方协商;二是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庭做出先予执行裁决后交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待做出裁决后再凭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由劳动监察部门做出支付工资的行政裁决,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恶意欠薪通过前二种渠道根本无法解决。而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行政裁决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所以,出现很多被恶意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为迅速实现其合法权益就会选择群体上访,甚至演变成杀死欠薪者及其家属的极端事件。如果恶意欠薪作为刑事案件予以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就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量介入恶意欠薪的违法行为的侦查工作,对于控制欠薪者转移财产,使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及时得到追偿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加大了违法成本,也对预防恶意欠薪犯罪具有一定作用,正如有人所言的“原子弹的魅力不在于爆炸时候产生的巨大损害,而在于将其置于发射架上时散发的阴森与恐怖。”

二、将恶意欠薪有条件地进行刑事制裁符合。

刑法特有的性质和功能———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理论根据(一)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并未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

对于刑法的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3]由上可知,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其实是刑法的必要性,亦即刑法不得过分扩张而应当其所为。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我们不得滥用刑事手段,但并非要求我们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采取消极的态度,在目前运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在保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权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将恶意欠薪这种严重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危害社会稳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对恶意欠薪情节恶劣的进行刑事制裁,并未破坏刑法的谦抑精神: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常常使民事法律的平等保护难以落实。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强调形式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却忽视了实质上的平等,农民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被雇佣者,他们不可能同作为雇佣者的企业主处于各种资源方面的平等地位,由此导致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也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如农民工时间、人力、物力上的障碍、经费上的投入、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决定不能完全依靠民事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资被恶意拖欠后,很多情况下也只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劳动法律的不配套和强制性规范的欠缺也使对恶意欠薪案件的处理软弱无力。有关民工基本权益的工资方面立法的法律地位过低,仅仅在有些部门的规章中临时规定,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合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配套法律不协调,法律地位过低使得这些规章在实行过程中的效力低,劳动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力度也就很难达到理想效果。而作为劳动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依照规定主要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从中不难发现当恶意欠薪发生时,行为人的责任与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远远不能协调,难以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而且实践中行政机关大多一罚了之。

可见,对于恶意欠薪的追偿,无论是行政制裁还是劳动诉讼等手段,都有很大的缺陷,对那些恶意欠薪者而言犹如隔靴搔痒,起不到遏止和预防作用。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作为社会的后盾,当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时,有必要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角色出现,以有效制止恶意欠薪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恶意欠薪的刑法规制很有必要,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尤其是关于“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性特殊规定,也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恶意欠薪刑法规制符合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刑法具有保护和保障的功能,由于刑罚的严厉性,就必须考虑到适用刑罚权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遏制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当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由刑法规范而不规范的时候,刑法也就丧失了应有的功能。考夫曼教授曾经说过:“宽容并非毫无界限,它不是不计任何代价的容忍,有效的法律必须予以遵循,违背法律,特别是犯罪是不能容忍的,而非人性者不能所主张,乃属当然之理。

[4]”

三、恶意欠薪问题刑法规制顺应民意———恶意欠薪刑事制裁的民意基础。

(一)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可以让全体劳动者活得更有尊严。

2011年3月份召开的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三个公开场合承诺,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他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而走上高楼、塔吊,有的欠薪资本家有意躲避、甚至暴力对待讨薪者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2004年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工人讨薪疑遭灭火干粉喷射》。2006年01月23日新华网报道《讨薪农民工被杀妻子法庭哭喊“血债血偿”》。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人的尊严何在。然而,让每一个公民活得更有尊严,除了政府采取相关的保障措施外,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律制度的保障,用刑事立法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有着当然的紧迫性、正当性和社会民意基础。

(二)恶意欠薪刑法规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虽然受害对象多数为农民工,但是在一些白领阶层也依然存在,尤其在建筑行业由于层层转包,现金流转不畅,这种现象更为突出。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而恶意欠薪严重侵犯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破坏社会和谐,造成社会秩序的极大隐患,会导致用工荒等负面现象的发生,如不加以制止,将影响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可以说修正案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定,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各地的劳资矛盾有进一步加剧的倾向。过去20年,政府从发展经济,促gdp的角度,将利益的天平向投资方倾斜,这无形之中对劳动者的利益保障不够。用刑法的方法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客观来说,我们关于恶意欠薪入罪的规定相对来说还较为滞后,在一些市场经济更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早有相关规定。例如在美国,拖欠工资的老板不得入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私家车,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韩国也早已规定,恶意欠薪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再如《泰国刑法典》第334条规定:“意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付低于约定的工资或报酬,而以欺诈方法非法诱使10人以上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并处或单处六千铢以下罚金。”第348条规定:“犯本节罪,除第343条外,告诉才处理。”[5]香港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迟于工资期届满7天不支付雇员工资即属“违法”,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各国的制度虽受制于各国的国情,但在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上,存在相通和借鉴之处,很多国家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将拖欠工资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三)恶意欠薪刑法规制不违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1条为: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表示:增加“欠薪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从国际法角度讲,必须保证所有人不因欠款而监禁”。但是,笔者认为,这里的“无力履行约定义务”(inabilitytofulfilacontractualobli-gation),是指还不起债,而不是有能力不还债。

还不起债,只是个人的财产问题,该行为人没有“恶意”,一个穷人不能因还不起债,就被定为犯罪,该规定的本意是保护穷人的尊严。但黑心老板恶意逃债,有极大的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是该公约调整的内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是恶意欠薪入罪,不是欠债入罪,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上,恶意欠薪作为犯罪由刑法加以规制,可以更好地加强民生保护,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它既顺应民意,又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无疑为职工劳动权利多一层法律保障,以实现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

[参考文献]。

[1][2]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期农民工讨薪被打事件处理情况[n]。工人日报,2010—09—04.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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