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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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范文篇1
关键词:会计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财镇(乡)管
一、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的含义
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是镇(乡)会计委托机构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进行财务会计管理的一种模式。是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不变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乡)会计委托机构代为管理其财务收支活动以及会计核算工作,每月或每季由各村(居)的报账员或助理会计定期将财务收支票据等资料送镇(乡)会计委托机构记账的财务会计管理体制。村级会计委托的范围包括辖区内的村民(居)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
二、实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的意义
农村集体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大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其管理工作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实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
(一)有利于促进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在镇(乡)财政所或农经部门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核算中心、村(居)级设置报账员或助理会计的财务制度等。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规范村级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达到解决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同时,逐步建立农村财务网络系统,采用统一的会计电算化软件来进行会计核算,提高记账水平,提高农村财务工作效率管理质量。
(二)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实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建立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强化村(居)级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要求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居)财务收支审批、一事一议筹资决策等村(居)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同时,将村级财务公开工作日常化,实现村集体经济的财务决策民主化、财务监督制度化,增强了广大农民参政议政能力,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有利于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
实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村账会计由乡镇,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改变以往侵占挪用公款、收入不入账、白条抵库、档案丢失、资金体外循环等状况,从源头来治理腐败,以消除村民的疑虑,从而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基层政权的稳定,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有利于理顺村(居)委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职能
实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也有助于村集体组织各干部从繁杂的财务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做好村级事务管理、化解村民矛盾等工作。因此,有利于理顺村(居)委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职能,实现由征管型向服务型转变,使广大农村干部能够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实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的原则
实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涉及《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推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要在坚持以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
(一)坚持核算主体不变的原则
实行委托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会计主体,是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单位,不能因代管而分解、合并原有的会计核算单位。实行以村建账、一村一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自负盈亏,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二)坚持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原则
由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派生的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机构服务后,其主体仍然是各村集体组织,会计委托中心不能因为委托关系而任意平调、借贷、挪用村集体组织资产。
(三)坚持自愿委托、依法办事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实行会计委托制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意愿,只有在村民愿意并签订委托协议的前提下,镇(乡)相关部门才能开展委托工作,不得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行把村账收上来,实行强行。同时,镇(乡)会计委托中心的工作必须在《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记账管理办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范围内运行。
(四)坚持服务当先的原则
推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好、维护好、发展好基层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的利益。首先,会计委托中心作为镇(乡)政府连接村民群众的桥梁,必须坚持服务基层群众,把服务摆在首位;其次,会计委托中心要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保证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第三,会计委托中心要搭建便民平台方便群众办事,将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及要求上墙公布。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为村集体组织理好财、服好务,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四、村财镇(乡)管制度的实施步骤
村财镇(乡)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核算工作由财政所或农经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财政所或农经部门的基础上,成立镇(乡)会计委托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办理资金拨付结算,实施会计监督管理,提供财务信息等服务。推行村财镇(乡)管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因村制宜的原则进行,具体分以下阶段实施,各阶段可以交叉或同时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根据各镇(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村财镇(乡)管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协调组织开展村财镇(乡)管工作。
(二)清产核资和财务清理阶段
需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查清理,可以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与镇(乡)财政所或农经部门设置会计机构清查相结合的方式,清理清查的具体内容为:(1)银行账户的开设情况,需要对各村组织在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进行逐一清理、登记;(2)村组织票据的种类、领购及管理情况;(3)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做到产权明晰,建立明细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和使用;(4)债权债务情况。要按债权债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原因、资金来源和流向、约定利率、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等情况,逐一清理核实,建立台账;(5)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任村干部人数及名单,以及享受集体财务补贴的村干部人数及名单;(6)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的收支情况。
(三)验收移交阶段
在清产核资、财务清理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规定搞好各项移交工作。按照“成熟一个,代管一个”、民主自愿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组织好移交接收工作。
(四)委托阶段
在委托阶段,各镇(乡)主要是抓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合同的签订工作。第一,要本着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和坚持民利的原则,组织协调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的村财镇(乡)管委托合同书,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二,需要明确镇(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确立委托关系。
五、实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的建议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行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第一,村集体组织各干部要转变观念,从有利于村集体组织长远发展的愿望出发,支持村(居)级会计委托制度。第二,大力推进会计电算化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村集体财务规范化水平。第三,要加强会计人员和村报账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及报账员的综合素质。第四,适当增加工作经费。乡镇的会计委托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乡镇财政所或农经部门的工作人员,而委托工作是义务工作,这样不利于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不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他们就没有动力、没有积极性去做增加的工作,会使村财务工作得不到正常的发展。第五,加强民主理财,实行民主监督,确保科学理财。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主理财工作的认识,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开展民主理财工作;要进行相互监督,落实民主理财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要通过民主理财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最大限度地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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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省村社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所涉及的相关事务行为。本办法所称农村财务主要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收支业务及其有关事项。
第三条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乡(镇)农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抓好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财务指导、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财务管理政策、法律、法规;(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组加强集体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四)组织培训农村财务人员,总结交流财务管理经验;(五)开展查账、清账、财务检查和审计等业务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负责农村村组集体财务核算、管理的人员主要是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专职村组集体财务核算管理的会计和村出纳人员;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主要是指村专业会计(文书)和村出纳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遵守财经纪律,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财务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二)做好会计出纳业务工作,搞好核算和分析,管好农村村组集体资产;(三)搞好财务监督,杜绝不合规开支;(四)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财务公开工作;(五)参与经营决策,拟定经济计划、财务计划,参与考核、分析经济计划、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和参与各种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六)整理、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统计资料;(七)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八)办理其他财会事务。
第六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严格把好收支关。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各单位领导要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执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履行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会计要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做到账目清楚,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五相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统一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要求审核原始凭证,及时入账,并按规定的月或季填制上报会计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和其他有关统计业务报表,按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八条出纳必须核对每一笔收支单据编号、分别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确保各项收支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账目清楚。
第九条出纳和会计要按规定办好各项收支票据的交、接,并做好票据交、接清单手续的记载、归档。
第十条建立财务档案室(专柜),专门保管会计资料及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保持相对稳定。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村专业会计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报县农业局审核备案。调整财务管理人员时,应及时办理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资料交接手续。会计人员交接时,由原任会计结好所有账目,编好应做的会计报表,并将任期内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其他有关资料列表记录,编制移交清单,一式数份,由接任人清点签收,交接双方、监交人签章。出纳人员交接时,应与会计账现金、存款等科目核对清楚,清理好尚未入账的收支票据,结出余额,办好相关移交手续,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章,移交清单一式数份。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组集体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钱账分管。村出纳负责办理本村及所属各组日常现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三条村组集体实行一村一专户存折。开户时,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必须预留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村公章和出纳员私章印鉴;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必须预留村公章、会计和出纳员私章印鉴。各乡(镇)应做好与开户金融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开户金融部门必须见存折、印鉴齐全再办理存款支取。
第十四条村组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村出纳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村出纳超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当地开户金融部门,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实行与开户金融部门对账制,存款业务发生频繁的必须月月对账,存款业务发生少的可按季对账,对账后须具备金融部门出具的确认有效的对账单或证明,并报会计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村组日常现金收付业务,主要由村出纳统一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其他人员经手办理的,每月末应定期向村出纳办理交接(报账)手续,离任时,应及时交清财务手续,以前离任未交清财务手续的,应限期交清。一次性收入现金超过备用金限额部分,村出纳必须及时存入开户金融部门,严禁坐支、挪用。
第十八条日常现金存款管理中,出纳人员要做到“七不付款”,即: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审批超越权限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不齐不付款,金额数量不清不付款。
第四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组一切有价证券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建立健全各种有价证券登记簿,由村出纳妥善保管,按时兑换。
第二十条村组债权债务必须记载清楚、准确,确保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村组对已有债权要按年度进行专项清理,并按有关政策办好相关手续,确保诉讼时效。
第二十二条村组不得随意举债。因特殊情况确需发生借贷负债的,必须经村组18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名(章)作为发生借贷的依据之一,随据一并装入记账凭证。否则,造成后果由经办人、审批人自负。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村组已有债务。
第二十三条村组的各种债权要依法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批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要坚持账销债留原则,保留催收欠债的权利,在“遗留问题登记簿”进行反映和监督。若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按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村组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造册登记,定期盘点,专人保管。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分年度按规定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五条村组原则上不得以集体资产(资金)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借、贷款作抵押和担保。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抵押、担保的,必须经村组18周岁以上村民半数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造成后果由经办人、审批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四荒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及账面价值3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确认结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村组的征(租)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变卖村组集体固定资产净值部分的收入,必须纳入公共积累。村组土地征用费不得用于清偿村组债务。村组集体公共积累不准分配。村组纳入分配的收入应按规定比例提取积累,不得全额直接分配。
第二十八条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按政策规定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六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村组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属一事一议的,应出具农民筹资筹劳专用票据。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三十条使用现金收付单据必须坚持三联同时套写,字迹清楚,要素齐全。村组使用的各类收付单据,应妥善保管,作废的单据应与其他存根联一并装订归档,不得遗失。收付单据严禁短缺,如发现有短缺现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村组发生的一切收支,所使用的收付款单据不得以记账联以外的其他任何一联入账。
第三十一条会计、出纳票据交接。业务量大、发生频繁的,一个月交接一次,反之则按季交接一次,并填制票据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以上),会计要将交接清单装入当月或季度相关记账凭证内。
第三十二条村组使用的收付款单据,由乡(镇)统一购买发放,票据的领取必须由乡(镇)农经部门或财政所统一造册逐本逐号登记,村组到乡(镇)农经部门或财政所领取收付款单据,必须将上次领取的收付款单据存根联交乡(镇)农经部门或财政所统一保管备查,坚持“谁发放、谁保管”,并进行注销登记。第七章财务审批审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村组集体资金动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级:1.一切借出款和对外投资、其他开支事项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并将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字(章)作为资金审批支出的依据之一,村出纳填制《村组集体资金支出申报表》,上报乡(镇)农经部门,接受乡(镇)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后由乡(镇)农经部门签注监督意见,加盖公章,才能支出村组集体资金。2.其他开支事项1000元以下的资金,经办人在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上注明支出原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
(二)村民小组:1.一切借出款和对外投资、其他开支事项500元以上的资金动用项目必须经本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议定,并将会议记录及到会人员签字(章)作为资金动用的依据之一,村出纳填制《村组集体资金支出申报表》,上报乡(镇)农经部门,接受乡(镇)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后由乡(镇)农经部门签注监督意见,加盖公章,才能动用组集体资金。2.其他开支事项500元以下的资金动用项目,经办人在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上注明支出原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
(三)各乡(镇)可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本条对村组资金支出额度作出具体规定。村组集体上交生产性费用及其他代收款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数额之内上交、开支款项的支出,不填报《村组集体资金支出申报表》。
第三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组负责人对入账收支票据的审核审批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村入账票据的审核审批。村发生的一切收支票据,经办人在票据正面注明事由签名后,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票据左下角签名和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条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账。(二)组入账票据的审核审批。组发生的一切收支票据,经办人在票据正面注明事由签名后,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票据签名和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条章,经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账。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组负责人对村组收支票据每季审核审批一次,时间规定为:组以每季度;村以;特殊情况经乡(镇)农经部门同意后,另定时间。在规定审查票据的时间内,村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的,由村支部书记审批。村民小组长因故不能参加的,由村民小组代表推选本组一名代表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召开本村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补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确保按时处理账务及公布账目。会计人员对村组入账收支票据审核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村组必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和标准。村组办公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村组原则上不得支出招待费。为谋求经济发展如争取受益项目、招商引资等确需发生招待费支出的,应尽量做到节约开支。
第三十六条村组干部误工报酬等事项发放范围、标准由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章账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会计和出纳必须单设。二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八条村组集体按照财政部年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村组账目必须分村分组设置。出纳员必须设置运用《出纳现金日记账簿》和《出纳存款日记账簿》,对所发生的每一笔现金收支业务按发生业务的时序如实登记。会计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运用统一的总账、明细分类账簿、会计科目,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实行总分类,明细分类账核算。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遗留问题登记簿。账、簿、表、册、据、格式必须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应在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签订《农村村组集体会计账务乡(镇)代管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地方,村专业会计和村出纳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定期到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办公,组织会计人员统一审核上季度村组收支票据,先审后入账。统一清点出纳库存,并填制会计出纳凭证交接单,其中会计所执一份应装入各村组本季记账凭证内。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上述工作可根据业务量大小按季或按月进行。乡(镇)农经部门应做好对会计审核票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入账各种手续和凭证的合规性。出纳库存清点后,乡(镇)农经部门应督促各村出纳将超限额现金及时存入开户金融部门。
第四十二条村组发生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出现账外账、账外品迭、坐收坐支、以收抵支。
第四十三条会计应于每年1月5日前分村组做好年终收支决算分配转账、结旧建新工作,对重要项目要进行专项结算,并将农户欠村组上年应交款项纳入“内部往来”科目进行账内核算。村组集体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集中办公时乡(镇)农经部门应督促会计和出纳对村组有关账目进行核对,切实做到“五相符”。
第四十五条会计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规定分村组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季度报表,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各村应配备财务资料档案柜,财务资料应按规范化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财务档案室统一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其村组财务档案也要逐步纳入乡(镇)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逐步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八条会计年度从公历起至止。
第四十九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记账,并要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九章民主理财制度
第五十条村组必须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含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各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原则上确保每个村民小组选举一名。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授权,负责检查审核本村组集体财务收支票据、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对本村组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制定本村组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合理开支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村组必须选择适当地点建立财务公开栏。乡(镇)农经部门应认真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切实组织农村财务人员将村组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通过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公开。每季度必须对上个季度村组财务进行分项公布。有条件的也可按月公布,重要项目应不定期及时专项公布。每季度第一个月日为全县村组财务统一规定公布日。村组财务公布以召开群众会议公布与上墙公布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村组财务公布内容要有村组法人代表(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财务人员签名或盖章。村组财务公布应先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内部进行,然后再向群众公布。村组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村组财务公布工作应主要由村文书负责,乡(镇)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村出纳共同协助,村组其他干部积极配合;村组账务未委托乡(镇)代管的,村组财务公布工作应主要由村专业会计负责,村出纳协助,村组其他干部积极配合。村组应建立财务公布登记簿,对公布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及起止时间、参加人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进行详细记载。乡(镇)农经部门应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村组财务公布后财务人员应认真填写《县村组集体财务公布民主监督卡》,并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名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签,并及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乡(镇)、村组应对财务公布后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及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做好答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章财务清理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村组财务实行年度清理审计制度,年初要作出财务清理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当年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发包等情况,结合群众关心和财务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实行分村组分类分项清理审计。
第五十六条财务清理审计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抽调农经、财政、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在村组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协助配合下进行,严格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要求实施。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建立村组干部(包括村组集体统一经营企业干部)离任责任审计制度。村组干部从任职到离任期间所制定的各项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完成、公益事业建设、财务收支及手续、村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要通过离任责任审计客观公正评价。
第五十八条清理审计完毕要写出清理审计报告,同时向相关村组群众公布清理审计结果,并报送乡(镇)有关部门。村组干部离任责任审计报告、结论要告之被审计的村组干部本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发文之日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及相关事务的行为,均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和部署,依法健全和完善农村财会管理体系,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督体系,改进工作手段等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逐步实现农村财会“管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理财民主化、监督制度化、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县农村财会管理质量和水平。到2009年底,全面实现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三)基本原则
1、民主自愿的原则。村集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集体与委托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实施。不得强制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2、“四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的资产是由其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3、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实行按村、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开展好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成立了以镇长苏春满为组长,分管农经副镇长吴连章、纪委书记李懋为副组长,组织、人事、农经、财政、纪委及12个村的支部书记组成的“××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该项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蒋正龙兼任办公室主任,业务人员从农经、财政所、纪委抽调,负责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农经站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
2、财政所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负责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3、组织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办理村级会计服务机构设置的有关事宜。
三、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范围和主要内容
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保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镇农经站统一村级会计业务。
(一)机构的设置
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设置,由镇组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具体事宜按机构编制程序办理。
(二)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范围
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均可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会计委托服务机构。
(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主要内容
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实行村级财务和资金委托的管理方式。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
1、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为每个会计核算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财务收支。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收入。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村集体支出。机构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办理资金报账业务;按照规定的备用金限额办理备用金支付领用手续。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
3、会计档案。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规范统一的档案管理和转移制度。
4、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四、岗位设置、工作职责
(一)岗位设置
1、服务中心设主任、会计、资金会计三个岗位,中心主任由蒋正龙兼任,会计由李金月兼任,资金会计由朱涛兼任,会计、资金会计分开设置,资金会计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岗位负责编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并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收支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资金会计(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
2、村级集体组织法人(村主任)代表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报账员。各村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村副主任)兼任。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机构备案,报账员应积极参加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不宜随意更换。
4、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服务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不得由村干部以及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成人员应向机构进行备案。
(三)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
2、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确定核算单位账套,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记账,定期与村报账员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3、办理各村的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核定备用金以及其他收付事项。
4、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中心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委会按有关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办理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工作,对农村财政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树立为民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为各村提供优质服务。
(二)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1、报账员的职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登记现金收支日记账;收集、整理原始凭证,定期向机构报账;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各种集体资产分户明细账管理、债权债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一事一议”筹资分户台账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2、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每年年初在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3、村级财务实行审批制度。村委会各项支出要根据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委会“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中心备案。村委会各项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各村在向中心报账时应附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
4、村级财务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账员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向机构定期统一报账,每月报账1次。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账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09年8月6日—2009年8月12日)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级财务管理越来越成为农村工作的难点、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农村各种矛盾的焦点。各村要充分认识推行农村会计委托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推行农村会计委托,是加强会计监督,进一步从源头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是加快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村要切实把农村会计委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村干部、村财务人员和村民代表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迅速落实好。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宣传单、标语和组织工作队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村集体会计委托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借助群众力量来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真正作到依法。
(二)实施阶段(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30日)
1、自检自查。2009年8月13日至8月25日,各村要完成村级财务的自检自查工作,包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支情况、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等进行自检自查。
2、清理财务账目。2009年8月26日至9月25日,在实施农村会计委托前,镇组织对各村开展村级财务清理。一是清理离任村干部与村集体的经济往来手续;二是清理账目,结清旧账,整理会计档案;三是清理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四是清理集体债权债务,包括历年为农户垫付的税费;五是清理承包合同,落实承包欠款,历年合同文书要整理归入会计档案,通过清理,达到财务清、合同清、手续清,做到账款、账证、账物、账账、账表“五相符”;六是清理会计核算,整理齐全,造册登记。
3、签订会计委托协议,办理移交。2009年9月26日至10月10日,中心在各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事项的基础上,接受所辖各村的委托开展会计服务,并与各村签订会计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村委会负责将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中心,只设置一名报账会计;中心确保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确保及时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代管资金、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确保不向村委会收取费用。
村会计要编制交接清单与会计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交接由村主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镇经管站负责人负责监交。
4、设置账务,办理相关业务。2009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中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账套,办理会计核算和相关业务事项。
(三)完善阶段(2009年11月—12月31日)
1、规范业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经济业务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后,由经手人和证明人注明用途签字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民主理财印章,交村集体主管财务领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签字后交村报账员。村报账员定期向机构进行报账,并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对机构退回的不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委托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开支审批、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款等制度。
3、建立会计回避和轮岗制度。会计与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或报账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该组织的会计核算业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对各会计的服务对象实行定期轮换。
4、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2)规范会计监督。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及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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