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收集5篇)
来源: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篇1
【关键词】信托构造让与担保账户质押最高额质押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指投资者向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实质在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授信并将授信资金或证券用于证券现货交易,它能有效活跃证券市场,但也会因保证金交易扩大风险。虽然融资融券交易内含多重复杂法律关系,但信用是该交易的基石,而维系信用的担保机制则是该交易的灵魂。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是最具实效而兼具抑制投机及授信人债权确保之双重功能者。
一、监管规章的信托构造
(1)法律框架。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明确引进信托关系构造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管理办法》第10、11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分别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前者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后者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债权的信托财产。此外,沪深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规范亦细化了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融资融券担保构架。
(2)信托设计。根据上述规章及自律规范,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机制表现为这样一种财产信托关系:投资者作为委托人,自愿将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全部转移给证券公司,设立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由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证券公司及投资者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证券公司或者投资者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证券公司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客户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投资者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投资者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尚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
(3)法律困境。上述信托构造利用《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可,有效地保护投资者证券的安全,排除司法上的强制执行,解决了对外担保效力及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权等问题。但信托安排亦存在悖论。首先,违背了信托法的基本原理,证券公司不能取得信托受托人资格;其次,以“受托人为证券公司、受益人为证券公司及委托人本身”的安排扭曲了担保关系,因为充当担保人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担保物的证券和资金所有权人即证券公司)并不具有作为担保人的资格。最后,规章确定的融资融券担保机制无法解释投资者自我积极管理、处分用于担保的证券及资金的权利基础。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一般为积极参与者,受托人则应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
二、实务界的让与担保构造
实务界认为,监管规章下的担保安排是一种让与担保,即投资者将担保品所有权移转给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管理办法》将担保品设为信托财产,目的就在于利用比较法上较为成熟的让与担保机。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未被我国司法实践认可,但其能架构传统质押与抵押之间的沟壑,融合了传统担保方式的优点。第一,担保物所有权转移,但债务人可继续占有、使用担保物,充分实现担保物的利用价值。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可处分担保物进行证券买卖交易。第二,操作简便,不存在登记、转移占有等物权法要求的程序环节。该特点应用于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很方便的实现“投资者继续动用担保品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获得担保”的双重目的,又克服了传统担保法的程式束缚。尽管如此,让与担保构造仍存在法律困境。首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制度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并无让与担保制度。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引入让与担保违背物权法基本原则,其适用值得怀疑。其次,根据《管理办法》第31、32条的规定,引入让与担保将致使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效力范围中股东权的行使存在困境,即名义所有权人为证券公司,但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由投资者享有。
三、学者的担保机制创新
(一)账户质押模式。“账户质押说”是我国目前对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进行法律构造的一种新兴学说。账户质押说认为现行融资融券监管规章已经在交易流程基础之上构架出一个担保安排――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通过将担保物定位于账户本身而不是账户的资金,账户质押能够有效地克服资金担保物之流动性引发的对外公示障碍。账户质押的运作方式及功能与我国司法实践承认的账户质押相似。在账户质押模式下,质押的账户以借款人名义在贷款人处开立,借款人可以使用账户中的资金,但必须专款专用,贷款人则对账户的使用进行监督,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该说,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机制运行如下:
第一,账户质押的标的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而非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账户名称包含“担保”表彰账户的性质,且开立在第三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存管银行,体现公示性。第二,融资融券所涉及的全部账户实现封闭流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如“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第三,账户质押确定后,证券公司对质押账户内资金及证券享有强制平仓及优先受偿权。客户则可以对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进行使用,账户内资金及证券价值的变动不影响担保法律效果。
(二)最高额质押模式。最高额质押说是我国较新的一种构建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学说,依据该学说,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机构就融资或融券达成最高额质押协议,利用融资购买之券或者融券出卖所得之资金质押担保证券公司债权实现。最高额指由初始保证金额和保证金比例所决定的证券公司最高授信额度。在实际操作中,当特定账户价值低于约定或法定最低担保维持比例时,质押权人可要求投资者追缴保证金;若投资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则可以处分担保品并从中优先受偿。最高额质押说支持者提出了以下论证理由以解释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合法性。
首先,我国融资融券账户的设计为穿透式的一级账户管理体制,建立了具有间接持有特征的直接持有模式,故投资者是以信用账户中的自有资券为借贷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品具有特定性,可设定质押。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按一级托管操作,但可以穿过券商看到所有投资者的明细账户,证券公司将全部融资融券投资者的资券,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一级账户);在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为各投资者开立独立的授信账户(二级账户),各授信账户记载投资者担保物的余额。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资券相互分离,投资者之间的资券也相互独立。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实质上是同步直接处分一、二级账户下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仅为名义人,投资者是所融通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人。投资者以信用账户的自有资券为借贷债务提供担保,即可设定质押担保。此时,授信人的强行平仓权、优先受偿权以及转担保、出售权等处分权均可以得到合理说明。这种账户的设计也表明投资者之间的财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具备了独立性和特定性,即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使证券与资金不断转换,但依据沪深交易所的《实施细则》,其担保价值应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因此可认为其价值已被特定化。此时,可以较好的理解投资者的处分权和收益权。
其次,我国账户设计使得证券公司具有天然的控制客户子账户内资券的功能,成为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第三人可查阅投资者信用账户数额,利害关系人在履行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登记机构了解和把握资券的现有状况,这与质押登记并没有实质区别。而唯一的问题在于没有给予投资者信用帐号资券以担保之名。
(三)结语。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安排体现了融资融券追求效率、迅捷的特点,但这种特点与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担保安排并未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相衔接。它与建立稳定关系的物权规则存在冲突:在担保的对外效力方面表现为担保品的流动性对担保物权公示性的消解;内部关系表现为担保人对担保品的灵活处置权与法定限制的冲突。基于此冲突,笔者认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安排必须达到以下利益平衡:第一,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账户,依法享有处分、收益权,并因持有上市证券享有股票自益权及共益权。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应规定投资者对账户内资金与证券享有名义及实际所有权。第二,证券公司享有担保物权,符合法律或合同规定条件时,享有强制平仓权及优先受偿权,并且根据合同授权享有转融通权利。
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适用最高额质押担保机制,只需要解决抵押物特定及抵押外观形式问题。如上述理论所述,担保制度在于担保物的交易价值,在由证券公司控制的封闭账户内进行资金与证券的相互转换,担保物价值基本不变,可认定担保物具有特定性;而“账户‘担保’名称+实际控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划拨方式”也足以起到“登记”作用,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尽管如此,依据物权法定原则,上述外观方式获得法律认可,仍需修法辅助。商事交易尤其金融领域制度创新日新月异,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是商业实践不断促使法律制度创新,不能要求商业交易依赖现有法律规则,困于现有法律障碍,而应当要求法律与时俱进,适时解决商业实践问题。我国现行封闭的担保物权制度无法满足融资融券交易便捷的需求,在“实践先行”不断创新各类担保交易结构的情形下,立法部门应当适时制定或修改法律。
参考文献:
[1]刘玉生,杨文东.借贷加信托: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创新[J].中国投资,2007(4).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篇2
1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
1.1监管主体不够明确
为了保证金融担保公司稳定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出台了《有关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这解决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多头管理的问题,提高了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监管时,也存在一定问题,政府在行使监管权时,有着地方保护的倾向,对外来的金融担保公司,可能会制约其发展。在监管体系中,银监会的地位比较低,其职责也不明确,既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的作用,也没有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不大。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多项业务,而且业务的专业性比较强,地方政府监管的技术并不强,而且有时存在监管不合理的问题。
1.2监管运行时存在问题
在监管的过程中,有时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审核时,缺乏有效的标准与规定,有的金融担保机构不符合注册资本,而且工作人员企业缺乏相关资质,但是由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管时没有可依据的规范要求。有的监管运行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现场检查的机制,也没有定期成交报告的要求,金融担保公司无法实现全面的监控,使得监管出现了较大的空白区域,这不利于及时发现金融担保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有的公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后没有退出市场,监管的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金融担保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比较严重。
1.3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存在较大的问题
金融担保公司为了实现稳定的发展,还需要制定内部监督制度,只有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才能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我国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后,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的体系越来越完善,制定自我约束的机制后,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工作环境也更加健康。但是自我监管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很多金融担保公司制定的自我监督约束力有着较大的差异,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进行相互交流与沟通,没有实现自我监督体系的统一,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自我约束功能无法真正实现。有的自我监督机构对公权力有着较大的依赖性,,没有实现独立自主的运行,公权力有时会影响监督的措施,政府部门对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干预的作用,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约束与监督的效果无法达到。
2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审视
上文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金融担保行业在发展时受到了较多因素的制约,下面笔者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简单介绍,希望金融担保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及时规避这些问题。
2.1客观因素:金融担保公司的不成熟现状
我国担保类项目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起步的模式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而是政府外部推进的。因此造成了我国担保业呈现出倾斜式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绝大多数的金融担保公司只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而对于国有型大企业的信用则没有进行过担保,这使得他们的服务范围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并且就算近年来一些发展快、实力强的金融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突破,开展了一些新的业务,但是这些业务项目还刚刚处于启动阶段,效果尚不清楚。
2.2内在因素:监管规则分散、抽象,缺乏操作性
目前制定的相关金融担保公司监管规则是不同的政府部门针对各自监管范围而单独制定,相当分散、不成体系,缺乏从整体上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而使得监管出现真空。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分散、凌乱的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这些规则的适用性差,监管主体在运用时的工作效率较低。
2.3诱导因素:国家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权力分配存在偏差
从金融担保公司在我国出现以来,国家对其的监管权力就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拥有,这些部门没有将监管权与其他的有关部门或者是民间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合理的分配,导致了我国针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方式都属于行政监管,阻碍了担保公司的自我监管和社会第三方的约束与评价的制衡作用。金融担保公司分为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类,不同类型的公司运行的模式、面临的风险都相差很大,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味地对其进行行政监管,否则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3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构建与完善
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担保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管规则细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对相关的监管立法进行统筹安排,改变立法主体混乱、监管法规分散无序,无体系化的状况。第二,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进行相应的修改,确定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并分别就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公司的运行属性,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管制度。第三,合理配置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比例,改变全面行政监管的局面,让金融担保公司与民间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到监管中来,实现监督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衡。第四,完善相应的市场资源配置手段,督促金融担保公司形成健康的内部治理环境。第五,协调好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增强社会第三方对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冲突的调节度,增加公权力主体与第三方组织以及被监管主体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4结束语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担保集团;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治理;案例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54-09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模式是信用担保方式(刘志荣,2009)。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和2008年国家五部委先后针对企业内部控制问题颁布了《内部控制:整合架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权威性文件。可见,内部控制在国际社会受到普遍重视。而担保业属于高风险性行业,风险防控是担保企业的第一要务。企业内部控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它侧重于从风险控制的方式和手段角度来说明风险控制。企业集团则使风险规避成为一种可能。在这种风险规避机制的运转过程中,内部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为防控担保风险,采用集团运作方式将有利于整个集团担保风险控制。
一、文献述评
国内外内部控制的概念大多由实务界,特别是审计和经济监管组织所界定,它更多的是站在审计和监督的立场考虑如何理解和评价现存的或正在运行着的内部控制制度。学者迈耶尔(Maijoor,2000)认为内部控制的研究成果主要来自于三个渠道:审计流程视角、组织管理视角和个体行为视角。最多的是审计角度,其特点是纠错防弊。学者杨胜雄(2005)指出,若要使内部控制真正成为公司的一种基础性制度,内部控制理论必须首先打破局限于会计与审计领域的传统认识,从整个社会与组织运行高度来重新审视内部控制原理。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越来越关注从组织管理角度考察内部控制的权力制衡作用,以及如何在现有的委托制度下保证方的尽责,这就又涉及社会和个人的行为控制。例如,拉芳德和尤(LaFond和You,2010)认为内部控制不能阻止欺骗,但它使得欺骗容易被察觉以及更难做假。内部控制所能做的是改变激励。另一方面,现有内部控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单个法人企业,对集团内部控制研究显得不足,且缺乏经济学理论支撑。
综上所述,有关担保集团内部控制及其机制,尤其是从组织和人的角度研究担保集团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研究仍十分缺乏且不深入。在担保企业实务界,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以国家投资经营为主,商业性担保机构比重很少。在我国,除KZ担保集团有一定实践经验外,国内其他担保机构并没有关注这个领域,学术界研究重点也没有放到这个领域。因此,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将从组织管理和人的行为视角,按照美国案例研究专家应(Yin)博士和艾森哈特(Eisenhardt)教授有关案例研究的程序,探讨担保集团企业是如何对下属子公司进行内部控制的,及各子公司内部是如何进行内部控制的,并对其产生原因给出合理解释。
二、理论框架
笔者通过对文献的进一步梳理,发现与本文研究直接相关的主要研究观点有:黄晖(2006)提出,除了在担保业务流程及控制两方面加强内部控制,还应从组织规划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控制、推行岗位不兼容和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审计稽核监控、内部控制的电子化建设等方面强化内控制度。陈昌义(2009)提出应从“人”的角度,即人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探索风险控制问题。同时,他还初步建立了担保合谋博弈模型,对担保机构内部道德风险的控制进行研究分析,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道德风险控制体系提出建议。孙刘成(2010)强调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和业务受理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严叶华和郑军(2011)提出强化控制环境,建立健全组织内部控制框架;制定内控指数,加强风险评估等建议。本文基于上述研究构建了本研究的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与现有研究不同的是,本文提出为控制担保风险,在组织结构上应采取直线职能制和矩阵制组织结构相结合的模式,从集团内部的公司内部治理和集权分权的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研究担保集团对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从子公司内部公司治理、担保业务链的人员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研究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问题。
三、研究方法与设计
案例研究侧重探讨“如何(how)”或“为什么(why)”的研究问题(应,1994),它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事物发展的过程及其背后的规律(艾森哈特,1989),同时可以使研究者保留显示有意义的特征。应(1994)认为,若单案例研究中包含若干嵌入式案例,也可以视同多个小案例。因此本研究在形式上虽属于嵌入式单案例的研究,但可以视为多案例研究。这提高了本研究的可信度和有效度。此外,艾森哈特提出选择的案例数量一般为4―10个,结合本课题投入经费和研究需要,本文确定了8个案例(1个集团总部,7个下属子公司),并遵循了案例研究的复制原则(应,1994)对理论研究框架进行描述性和验证性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企业的选择
本文选择中国KZ担保集团作为研究对象,理由有如下几点:
1.研究对象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佩蒂格鲁,1990)。与以统计学为研究工具的实证研究对大样本量的要求不同,案例研究要求对象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中,KZ集团采用集团发展模式已有多年的经验,在全国各省市已开办近20家担保机构(子公司),曾是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商业性民营担保集团。
2.从理论发展的角度看,选择什么样的案例、案例的数目与要研究的理论紧密相关,选用案例是根据它们是否特别适合发现和扩展构念之间的关系和逻辑来决定。KZ集团培养出来的各级管理者和业务人员都是严格按照担保业务的要求进行训练的,这些骨干有着多年的管理经验或业务操作经验,因而有利于本文构建理论的验证和修正。
3.管理咨询的研究机遇。课题组前期对KZ担保集团进行了5年的实地跟踪研究,为该集团全面进行管理模式的研究与设计,对其集团化所遇到的瓶颈问题有着深刻的切身体会。
4.多人的调研团队可以减少研究者个人的偏见和主观性(毛基业和张霞,2008)。在2008年咨询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直接领导,组建了研究团队,并于同年5月至8月,分两阶段对KZ集团和下属7个子公司进行了637人次的调研访谈。在调研前,还以集团名义向下属7个子公司专门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子公司密切配合课题组的调研工作。这些措施切实保证了课题组调研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
(二)资料(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来源包括:(1)KZ企业网络信息(含企业内部商业邮箱所涉及的资料)。(2)公司档案与制度。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对KZ集团下发的有关各种管理制度档案和文件进行了仔细的研读。(3)访谈时所填写的问卷和调查表以及访谈录音资料。课题组分成5个小组先后分别对KZ集团以及分布全国主要大城市的下属7家子公司进行了两轮系统全面的深度访谈。访谈对象包括集团及子公司的高管、主要部门经理、业务人员、二线管理人员,填写了大量的问卷和调查表,并经访谈对象同意对主要人员进行了录音。阶段性访谈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的整理和总结,保证了资料数据的真实完整性。(4)访谈调研中的直接观察和参与性观察。(5)《中国担保》等出版物和相关研究文献。通过以上渠道,把案例研究建立在几个不同但相互印证的证据来源上(证据三角形),研究结果或结论就更准确,更有说服力和解释力,从而大大提高了案例研究的有效性。
(三)资料(数据)分析
案例研究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连接实现可验证的、相关的、有效的理论发展(艾森哈特,1989),而真实可信的经验事实则是理论构建的基础。本文利用内容分析法(斯特劳斯和科尔宾,1998)对访谈问卷和调查表等多种来源的资料数据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后,从大量访谈资料中提炼典型关键语句,通过逻辑推理演绎来论证理论框架。
1.分析单元。孙海法和朱莹楚(2004)认为案例研究的分析单元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组织或社区。主要取决于研究问题,选择适当的分析单元可以使案例研究效率显著提高。本文的分析单元为KZ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涉及它们的组织内部控制管理活动。
2.类目建构与编码。在确定了分析单元的基础上,对访谈资料中定性材料进行归类与编码工作,目的在于使得观点的说理更有说服力,或者使模式和命题的发现变得容易。因此,先对资料来源进行编码。第一步,对于访谈和观察所获取的归为第一手材料,并规定编码规则为:集团层面的资料编码为G,子公司表示为S,下属子公司高管层的资料编码为S1,子公司部门经理中层干部的资料编码为S2,业务经理和风险控制经理的资料编码为S3,其他一般管理人员的资料编码为S4。地域编码为:深圳SZ,上海SH,北京BJ,厦门XM,广东GD,长沙CS,河北HB。比如,北京子公司高管的谈话记录则表示为SBJ。第二步,从公司网站和商业内部邮箱获取的资料、公司各类文件和制度、有关参考书和文献资料等都归为第二手资料,并统一编码为SH。对于相同资料来源相同或相近意思表达的,只统计一次。第三步,根据本文的理论框架所包含的具体研究问题进行频次分析,其目的在于,一个类目的关键语句被多次提及,那么该关键语句所描述的事件行为就越可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意义。课题组将访谈录音转化成文字材料,再将访谈的书面笔记材料进行了上述数据资料处理,并对各级编码中关键语句出现的频次进行了统计分析。第四步,为了核实资料数据是否如实反映了情况,课题组将归类的初步结果反馈给KZ集团及子公司。对方审查确认了归类和编码的真实性。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四、案例分析
(一)担保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
学者孟焰和朱小芳(2004)认为法人治理系统、经营监管系统、控制与激励系统是企业集团内部控制系统的鼎立三足。本部分将围绕集团层面的公司治理、集团与子公司集分权、集团对子公司内部控制方式三大类问题,并针对每大类问题下的具体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及调研资料对上述担保集团内控理论框架进行检验性分析。
1.集团层面的公司治理。李晓妮和马慧(2009)认为,公司治理主要侧重于处理约束、监督与激励问题,处于企业控制系统的较高层次,而内部控制侧重于企业各项具体活动的控制,主要解决经营管理部门的决策与执行问题,处于企业控制系统的较低层次。国内外很多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关系的研究表明,强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质量呈正相关的关系。
针对本文具体研究的问题,首先,在股东组成上,除KZ集团原股东和10%―20%比例的政府股东外,还包括美国花旗银行亚洲投资公司等外资股东。课题组了解到,在股东的义务方面普遍存在股东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现象。正如北京子公司和厦门子公司总经理描述的,集团股东要享受子公司的盈利,而一旦发生担保代偿,则完全归由各子公司自己负担,股东不承担任何风险。其次,KZ集团的子公司一般都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集团各方股东很难直接参与下属各子公司的股东会以及日常的经营管理。也如广东子公司一位部门经理所言,集团股东在子公司层面是缺位的。为解决集团股东在子公司缺位所产生的委托方面的道德风险,集团曾向各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但执行结果如上海子公司总经理所说的,效果并不理想。这是因为,向子公司派驻执行董事,并不是建立在真正的“三会”治理基础之上,加上没有制度指引,而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董事同时负责了部分经营管理工作,容易混淆监督和经营管理的职责,并导致与总经理之间的工作冲突和关系紧张,故执行了两年后不得不终止。本文认为,为解决集团股东在子公司缺位的问题,可以考虑吸纳当地股东加盟的办法。子公司所在地的股东可以解决对子公司高管层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再次,集团对子公司总经理的选拔培养问题有两种:其一,采取集团委派方式;其二,采取子公司内部提拔方式。根据人力资源管理招聘的理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从内部进行提拔。广东子公司一位部门负责人说:各子公司总经理人选的确定采取“空降兵”的方式很难在短时间内熟悉当地业务,建立业务上的人脉关系。
2.集团与子公司集权与分权。由管理学可知,集团与子公司集分权程度与对子公司公司治理的要求是成反比关系的。即: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若高度集中在集团总部,则对子公司公司治理要求可以放低些,反之必须高些或严格些。同时,集团与子公司集分权程度与组织结构关联也有很大关系。根据调研了解到,集团和子公司之间的集分权问题尤其体现在要处理好业务运作、人力资源管理和资金管理三方面。从对方调研回答问题出现的频次看,达到了69人次,也足以说明该类问题的重要性和典型性。
(1)业务运作工作。主要涉及市场营销、业务操作及其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它与集团两大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和风控管理中心,以及子公司三个部门――营销部、业务部和风控部存在工作关系。在营销方面,应建立集团总部、子公司高层、部门中层及基层人员分别对应各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的分级分层次的立体营销模式,从而争取银行业务来源和银行授信额度。正如集团总部经营管理中心负责人所言,集团主要针对银行品牌营销,经营管理中心应对各银行的总行的营销工作,子公司则以对当地银行的产品营销为主。在业务操作方面,应采取子公司“块管理”的分权模式,充分授权给子公司。这一观点也被集团经管中心负责人所证实。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子公司80%的业务必须集中在集团进行最后评审决策,这就大大降低了业务运作的效率。集团风控中心负责人认为,控制风险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业务发展和效率提高才是最终目的。在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由于担保风控与业务操作是紧密相连的,风险控制是担保业第一要务的要求决定了对于风控应该采取集团“条线式的集权管理”的模式。广东子公司一位部门经理认为,由于集团股东在子公司层面事实上是不到位的,尤其应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合理授权。
(2)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力资源也属于国际COSO委员会有关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方面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担保实践来看,对人员风险的控制,尤其对各级人员道德风险的控制是担保企业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冯均科(2002)认为,管理活动的控制侧重于以人与人(或岗位与岗位、部门与部门)关系为界面,从内部控制的本来意义看,它更应成为控制的重点。张砚和杨雄胜(2007)认为,目前的内部控制研究确实忽视了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和控制。而KZ集团的实际情况是,各级人员的招聘、培训与晋升使用有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主要问题在于制度执行力不到位,个别子公司存在比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和子公司总经理权力过大及滥用权力的问题。如集团综合部负责人所说,对子公司人员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条块结合”的模式。对子公司高管(总经理、副总和总助)的任免权应以集团的条线管理为主。而对中层干部(部门经理)应采用子公司任命的“块管理”分权模式,并报集团审批;对基层员工应采用子公司任命,并报集团备案的“块管理”分权模式。
(3)资金管理工作。内部控制更多是侧重审计的纠错防弊和会计资金安全方面的研究(加文,2009;巴拉,2010)。审计意义上的内部控制,实质上是管理控制中的“管理信息控制”部分(杨雄胜,2005)。KZ集团在资金管理方面的集分权是采取全面调度管理资金的制度。这样既能满足各子公司对资金的需要,又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上海子公司部门经理曾说,资金由集团统一调度管理有利于提高利用效率,防止子公司挪用、占用资金。广东子公司的一位财务人员认为,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归集团财务中心管理,不应分30%归子公司总经理管理。
3.集团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方式。(1)制度控制。企业集团内部控制就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的一系列控制关系的制度安排(潘爱玲和吴有红,2005)。深圳子公司总经理认为,应建立严格的集团检查制度。而广东子公司部门经理则认为,集团应该统一制度,不应各子公司有自己的制度。作为担保项目风险控制重要手段之一的“区域评审官”制度,是集团总部派驻各子公司、把控项目风险的重要措施。如北京总经理总结的,由于执行董事在KZ集团实行效果不好,而区域评审官作为内控的一个节点,取代了执行董事职能,对风险控制起到一定作用。(2)监督控制。监督也属于COSO报告中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之一。一般来说,在涉及企业不同层次主体确定的责任目标实现时,应以监督的方式形成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产生的本源就是委托问题,同时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是内部控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必须要通过监督方式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袁等(Yuan等,2007)研究认为,为了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公司应该加强公司治理的监控系统来防止高管受到道德风险的引诱。目前KZ集团对子公司采用四种监督方式:区域评审官制度,通过区域评审官来收集基层对集团意见反馈,通过办公网络OA系统上传下达有关业务信息,视频会议。
(二)担保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
1.担保子公司内部治理。一般来说,在涉及企业相关利益主体和企业内部各分工主体的利益被侵蚀时,应以制衡的方式形成内部控制(谢志华,2009)。在KZ集团下属子公司,由于政府股东和国外股东一般都不直接参与到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来,因此,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中没有股东。所以,股东会也是在集团层面上召开。各子公司的董事主要由外资股东、政府股东及集团层面的高管人员担任,一些子公司中由1名高管担任该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决策方式与股东会决策方式一样,主要集中在集团层面。另外,据调研了解,各子公司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各子公司虽然都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但其公司治理效果,与真正的独立运作的担保公司法人组织是有差异的。因此,目前KZ集团子公司内部公司治理是不完善的。从回答频次只有8人次表明目前确实仍没有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
2.高管与经营班子日常经营决策权力制衡与方式。谢志华(2009)认为,企业组织关系决定了内部控制的本质,而内部控制的本质决定了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制衡决定内部控制的结构:在企业进行任何事项、行为时,必须设立牵制或制约着的两极,相互制衡的两极必须处于平等的地位。由于KZ集团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监事会缺位,公司经营管理层高层人员配备方面和高层决策模式方面均缺乏制衡机制,从而导致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特别体现在对经营管理层的制衡机制欠缺。集团一位负责人描述:很多子公司管理还没有形成一个闭环模式,即没有严格地检查,形成一种企业文化。各子公司有监督督导制度,但执行程度不高,“制度归制度,做归做”。各子公司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模式,合理划分权力,适当增加监督机制,上下级内部机构相互监督。制度严格按考核方案来加强硬性约束,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制执行,或通过对制度执行情况打分来考核。
3.子公司担保业务链中的人员风险防控。内部控制主要是人的控制,其控制主体是人,其控制过程中被控制的对象也主要是人的活动,内部控制程序最多只能控制人员的行为,却无法控制其动机。在担保业务链上的人员风险的防控对于防控担保风险至关重要。在担保业务链上容易出现人员风险的主要环节包括:业务经理(A角)和风险控制经理(B角)尽职调查,子公司对项目的评议和集团对项目的评审,以及保后监管。从回答问题的频次达到107次充分说明该类问题普遍性。特别是前两个业务环节分别达到45人次和49人次,说明存在问题的严重性。
(1)项目的尽职调查环节。企业最大的风险来源在于经理人的失控而非其他,若不注重员工的道德情操培养,也很可能会出现有令不行的失控状况(周晓蓉,2002)。如集团一位负责人所言,员工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加强。在防控A角和B角的人员风险方面,深圳子公司业务部门经理和广东子公司总经理的经验是,A角先去企业调查,A角提交资料后,在正式调查企业的财务凭证等资料时,A角和B角都必须再次前往进一步调查。其中B角是防止A角道德风险的第一道关卡。同时,为激励和约束B角对业务审核的合规性,北京、深圳和广东子公司的经验是,B角可从通过评审的项目中提成一定比例,最好是10%―15%,以解决B角的动力问题。但比例不可过高,因为B角与业务利益关联过大会导致与A角串谋。另外,对于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北京子公司的做法是总经理和区域评审官必须亲自到场视察。这也可作为第二道关卡来防止A角和B角间的串谋。
(2)项目的评议和评审环节。由于监督的专业性,监督主体应由企业内各分工者的专业主体进行(谢志华,2009)。当项目经过A角和B角的尽职调查,公司认为项目基本符合担保的条件,会推荐到子公司的评议会进行专家集体审查。而对于担保金额超过集团授权范围的项目,则需要进一步上报集团,进行集团层面评审会的审查。在这两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委本身的业务素质和对担保风险的洞察力和敏感性。正如广东子公司部门经理所言,评委大多是财务会计专业,对担保业务不一定内行,而对担保业务本身了解不够。因此,为提高评委本身的评审能力,集团一位经营中心负责人认为,评委必须要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并知道客户需要什么。通过评委对已经成功和失败的典型案例的剖析,提高其评审水平。集团应责令评委深入A角的一线,现场观摩,现场接受指导,并辅以培训提高。上海子公司总经理还提议,在金融行业从业不满10年的不能做评委。同时,为促使评委认真审核项目,北京和上海子公司的总经理都认为,应对评委的评审质量进行考核,将其评审效果与其绩效挂钩。
(3)项目的保后监管环节。在保后监管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每位业务经理往往同时进行若干项目,当一个项目通过评审,银行放款,同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后,A角往往忽视对受保企业的经营状况检查。从而,受保企业在后期出现经营恶化的情况,A角很可能缺乏警惕性。这可能是A角的个人精力和工作能力有限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其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因此,在这个阶段需要防控这两方面的人员风险问题。厦门子公司部门经理和业务经理体会到,保后监管工作比较烦琐,A角不重视保后监管环节工作,影响A角对新项目的前期操作。为此,北京子公司的成功做法是,保后监管阶段由风控部的部分B角成立业务操作部,由他们专门负责项目后续监控工作,直至项目顺利解保,以使得A角能集中精力开展前期业务。
五、研究结论与理论贡献及管理实践启示
(一)研究结论
1.在公司治理和权力制衡机制方面,担保集团母公司应着重通过设立并加强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来制约内部董事权限;子公司层面可通过吸纳当地股东来解决集团股东在子公司缺位的问题,同时在建立健全“三会”基础上完善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对子公司总经理的遴选,同等条件下内部选拔的效果要优于集团母公司委派。
2.在组织结构与权责分配机制方面,为应对担保风险控制的要求,应采取整个集团矩阵结构与子公司直线职能制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在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方面,采取集团控制的“条线管理”模式。即,通过在子公司设立“区域评审官”,加强对子公司担保风险的监控,并在适当扩大集团对子公司的授权额度前提下将风险控制权力适度下移给子公司;在担保业务方面,宜采取担保子公司自主管理为主的“块管理”模式。且通过经营管理团队强化集体对业务把关作用;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采取集团的“条线管理”模式,对中下层管理人员采取子公司自主的“块管理”模式。在担保子公司市场方面,从集团经营管理中心到子公司高管、市场部负责人及一线业务经理应分别对签约各银行总行、分行和支行建立多层次营销模式。在财务管理方面,集团应采取“条线管理”资金集中调度模式。
3.集团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方式方面,“区域评审官”制度有利于集团对子公司进行风险监控;在监督控制方面,应综合采取“区域评审官”监督、办公网络OA系统、视频会议和集团委派人员到子公司调查的方式。
4.在担保业务链的人员风险控制方面,在尽职调查阶段应通过设计机制杜绝业务经理的道德风险,并采取激励措施调动风控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在评议和评审阶段,应强化评委的把关作用,要在把控好担保风险的基础上增加有效担保业务量,进而以众多的盈利项目弥补少数的担保业务损失;在保后监管阶段,主要应解决好业务经理开展新业务和已承保业务的后续管理关系,加强对受保企业后续的经营状况的跟踪和监控。
(二)理论贡献和实践建议
现有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理论及研究难以对担保集团内部控制的现实问题予以解释,而本文是从集团和子公司两个层面对其内部控制问题展开研究的。理论贡献体现在:
1.在已有的集团内部控制的研究中,潘爱玲、吴有红(2005,2006)是从集团产权关系的视角对集团内部控制问题进行研究的。本文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侧重从组织管理和人的行为视角,对担保集团对下属子公司内部治理、集权分权、内部控制方式等问题,结合担保集团企业实践经验和反映的问题进行阐释,在集团和子公司两个层面验证或修正了本文的理论框架。
2.在已有的单体担保企业内部控制研究中,孙刘成(2010),严叶华、郑军(2011)和黄晖(2006)虽然对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初步进行了研究,但是研究深度均不够,远没有揭示出其内部作用和影响。而本文则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从组织管理和人的行为视角,从子公司公司治理的权力制衡、高管经营层决策的权力制衡和决策方式、特别是担保业务链主要环节人员的风险控制揭示出内部控制的作用机制,并在子公司层面验证或修正了本文的理论框架。
本文对担保实践管理的启示是,由于本研究是建立在规范的案例研究基础上,丰富的第一手调研资料和数据对担保企业实践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具体体现在:
1.从担保集团总部的层面采取类似“区域评审官”制可能是解决集团股东缺位以及监事会监督作用缺失问题的办法之一。
2.从风险控制的角度,采取“条线管理”和“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可以较好地处理集分权问题。
3.在担保子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权力制衡与方式方面,应采取民主集中制及民主商议的方式予以决策,这样可以限制权力的滥用。
4.在担保业务链的人员风险控制方面,尤其要注意在尽职调查和项目评议评审环节对有关人员风险的防范。
(三)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后续研究可从两方面展开:其一,继续探讨其他担保集团的内部控制问题,包括不同性质类型(国有政策性担保,合资性质担保和民营商业性担保)的担保集团;其二,如研究条件许可,可考虑采用定量的实证研究,以此对本文的理论框架和主要观点进行进一步检验。
参考文献:
[1]Maijoor,S.2000.TheInternalControlExplosion[J].InternationalJournalofAuditing,(4).
[2]Akresh,AbrahamD.2010.ARiskModeltoOpineonInternalControl[J].AccountingHorizons,24(1).
[3]Huang,Hua-Wei.2009.Sarbanes-Oxleysection404compliance;RecentchangesinUS-tradedforeignfirms'internalcontrolreporting.ManagerialAuditingJournal.Bradford,24(6).
[4]Mitra,Santanu.2009.Pervasiveness,severity,andremediationofinternalcontrolmaterialweaknessesunderSOXSection404andauditfees[J].ReviewofAccountingandFinance,8(4).
[5]Altamuro,Jennifer.Beatty,Anne.2010.Howdoesinternalcontrolregulationaffectfinancialreporting[J].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49).
[6]LaFond,Ryan.You,Haifeng.2010.The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improvementact,bankinternalcontrolsandfinancialreportingquality[J].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49).
[7]EisenhardtKM.1989.Buildingtheoriesfromcasestudyresearch[J].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14(4).
[8]PettigrewA.M.1990.LongitudinalFieldResearchonChange:TheoryandanizationScience,1(3).
[9]VanMaanenJ.,1988,TalesoftheField,Chicago:UniersityofChicagoPress.
[10]Gavin,ThomasA.2009.InternalControlAssessmentsImproveTransparencyofPrivateCompanyReporting[J].COMMERCIALLENDINGREVIEW,(9).
[11]Barra,RobertaAnn.2010.TheImpactofInternalControlsandPenaltiesonFraud[J].JOURNALOFINFORMATIONSYSTEMS.,24(1).
[12]谢志华.内部控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系与整合[J].会计研究.2007,(10).
[13]潘爱玲,吴有红.企业集团内部控制的功能和关键控制点――一个经济学的分析视角[J].东岳论丛.2006,(3).
[14]潘爱玲,吴有红.企业集团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及其应用[J].中国工业经济.2005,(8).
[15]张砚,杨雄胜.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审计研究.2007,(1).
[16]潘爱玲,吴有红.企业集团内部控制的要素构成及产权关系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1).
[17]黄晖.浅谈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J].会计之友,2006,(5).
[18]陈昌义.担保企业业务风险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完善研究[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09.
[19]罗建华,陈昌义.担保企业内部道德风险控制的博弈分析研究[J].企业家天地,2009,(4).
[20]孙刘成.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10).
[21]严叶华,郑军.关于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2).
[22]RobertK.Yin.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23]毛基业,李晓燕.理论在案例研究中的作用―――中国企业管理案例论坛(2010)综述与范文分析[J].管理世界,2010,(2).
[24]李茁新,陆强.中国管理学案例研究:综述与评估[J].科研管理.2010,(9).
[25]孟焰,朱小芳.“企业内部控制与预算管理”专题研讨会综述[J].会计研究,2004,(8).
[26]冯均科.关于COSO报告内部控制框架的一种理论修正[J].中国软科学,2002,(2).
[27]谢志华.内部控制:本质与结构[J].会计研究.2009,(12).
[28]周晓蓉.我国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探讨[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7).
ACaseStudyontheInternalControlMechanismofGuaranteeEnterpriseGroup
LITieningLIYongfeng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ngementofChangsha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ChangshaHunan410004)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篇4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一航的具体要求,先后制定了《投资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40多项基本制度和具体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作为公司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依据,同时关注国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依据《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制度和具体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进行不断修订完善。去年又制定下发了《经济合同财务管理办法》。使广大会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确履行核算滥督和控制职能。
二、加强资金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公司自组建以来。在由集权到分权的变革过程中。财务资金管理方面有过不少教训,如财权分割,资金分散,财务失控,资产流失。以及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随意转移收入、资金账外循环等。因此,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并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新修改《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根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时规定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货币资金,其他部门一律不能保留现金或设立银行账户。不能保存各种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将银行预留印鉴分开管理,即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财会室主任保管预留私人印鉴,以达到互相制约、监督的目的。
2、加强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各级领导按规定对收、付款凭证事前签字审核。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对所有的资金支出按照公司的年度、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执行。并规定了资金审批权限,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款项进行“联签”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工作稽核采取专职复核与相互复核相结合,领导审核与室主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库存现金实行每月3次定期稽核。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加强对基层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公司向有经营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单位、部门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被委派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指标、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等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与检查考核;对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制度、政策和内部经济核算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并汇总分析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企业财务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等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5、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公司基建处(国家基本建设资金)、供应处(材料采购资金)、总务处(职工住房集资款)的各项专用资金统一上收到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对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清理了非法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将公司部分子公司、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培训中心等单位的资金结算全部集中在公司结算中心进行。严格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了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
7、把好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用款时,必须提交书面付款凭证,并注明用款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财务人员严格审查货币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除小额个人因公预借款等事项外:金额较大的款项支付需同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或与此相关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
8、加强采购合同和比价采购管理。采购合同、对外加工合同等均按规定程序审批,5万元以上经济合同须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查、合同签署人须经董事长授权后方可签署合同。在物资采购方面。实行比价采购,财务部门在支付货款时须由采购人员提供有关审批单方可付款。此外,按照《集团公司重大财务经济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制度,以减少风险并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9、加大检查监管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一航的有关要求,公司加强清理“小金库”工作,组织财务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对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进行抽查,近几年联合检查组对公司内分厂所、事业部、后勤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及二次分配资金进行了全面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三、强化对外担保管理。降低或有负债风险
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篇5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公司成立后。始终把建立一套促使企业科学化、规范化运作的制度体系作为公司的一项主要工作来加以推动。经过几年的努力。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清华产业的特点。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用于企业运营和所投资企业监管。
清华控股的企业运营制度体系由主要由基本制度、内部控制体系、人事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四个部分组成。
基本制度
公司的基本制度由公司《章程》及相关细则所构成。《章程》根据《公司法》、国务院《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出资人及其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监事会、公司的内部关系、公司与外部的关系、财务会计制度、税收和利润分配、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有助于搭建权责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和经营决策权限。
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在机构设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控制。目前已初步形成重大经营决策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审计控制四大系统。随着公司运营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司还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不断充实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制度的科学性。时效性和适应性。
重大经营决策控制机制
作为以投资控股为主业的资产经营公司,清华控股对投资、担保与借款、资产处置、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来加以规范。形成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控制机制。
1.投资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规定》。用于管理公司本部和所投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以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公司本部和子公司新设投资项目,首先要编制投资方案。由公司投资发展都会同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从财务评价、风险分析、公司战略发展等方面提出独立审核意见,并编写《投资项目评审报告》,然后由公司专设的投资预审小组预审后,将初步意见报总裁办公会。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策后。将初步决策意见按公司基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划分,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2.担保和借款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了《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借款管理办法》、《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用于规范集团内的资金拆借、担保等事项。根据以上各项制度的规定。公司严格按以下原则对担保和借款事项进行管理和决策,以防范公司风险:一是对担保和借款额实现总量控制,将担保额、借款额与公司净资产和负债率严格挂钩;二是严格控制担保和借款范围。原则上只对控股子公司中的盈利企业进行担保和借款;三是对担保和借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所有子公司的担保和借款申请一律经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专门的审贷预审小组、总裁办公会三层审核通过。最后按公司基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划分。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四是严格落实被担保单位的反担保措施和借款单位的担保或抵押,对于不能提供反担保和抵押、保证措施的单位,原则上不提供担保和借款。
3.资产处置决策机制
在资产处置决策上。公司制定了《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权限范围,根据公司资产特点、发展战略和投入撤出的需要,对所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有选择地退出。作为国有企业,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和股权的处置。
4.科技成果产业化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了《关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管理细则》。用以规范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建立了一套从学校到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立项、方案设计、论证、审查、决策程序,提高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成功率。较好地处理了学校、企业、成果持有人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作。
资金管理控制机制
资金是企业运作的血液。公司专门设立了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公司本部和所控股企业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严格按计划和预算进行;对于规模超过限额的资金运作,需要经过公司集体决策;在资金的支付上,实行多重审核。并专门制定了《关于财务收支签字权限的规定》加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同时负责监管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并按计划和需要逐步收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权,将各子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调控,统一结算,以达到统一调配集团公司资金,节约成本和加强管理监控的目的。
财务会计控制机制
公司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集团系统内全面建立了科学、高效、有序的财务管理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例如:通过制定《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建立了集团内趋同的会计政策,统一了集团的会计核算原则。实现了集团内部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为集团经营状况分析和绩效考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制定了《清华控股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对下属子公司上报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材料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和流程,保证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各子公司的各类经营和管理信息的数据。便于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制定《清华控股预算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对公司本部和子公司的经营建立起一套“事前预算计划,事中预算控制和信息反馈、分析。事后决算和绩效考核”的财务控制和监督体系。实现了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
内部审计控制机制
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用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立了审计部。独立负责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缺陷、异常情况等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和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在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估上,公司还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控提出建议。
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是公司本部管理和对子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履行好出资人职能的重要手段,公司为此设计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高管人员任免制度及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和董事、监事的任免,公司总裁、副总裁的任免权限、审议程序,任期、任期职责等做出明确的确定。
人力资源培训、教育和管理机制
为提高清华控股本部及所投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整体竞争力,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建立了清华产业系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两级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同时,公司为了优化企业队伍结构,吸引优秀的高科技产业人才,制定了《招聘录用制度》、《员工管理规定》等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
人事考核制度
公司通过制定《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考察干部工作的实施办法》、《派出董监事考核办法》、《员工考评规定》等相关制度,建立了包括从公司本部高管到普通员工。以及控股子公司高管和派出董、监事在内的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人事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范文(整理8篇)
- 阅0美丽校园的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把美丽带进校园“。走在校园里,看见地上的一片纸屑,你是视而不见,还是弯腰捡起?在食堂.....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整理16篇)
- 阅0植树节的作文范文篇1今天是植树节,阳光灿烂,老师安排我们一起去植树,我们开开心心地拿起水桶,抗起铁铲,带上树苗地去植树了。我们兴高采烈地来到路边,我和小明一组,我挖坑,小明提水.....

小学生周记范文实用[15](整理9篇)
- 阅0小学生周记范文篇1傍晚,夕阳西下,暖风徐徐,着实惬意。而我正在帮妈妈买东西。我一路上念着“盐,豆腐,酱油。”等我走到杂货铺时,却忘了自己要买什么了。我告诉老板说,我要豆腐还有.....

七年级寒假周记范文锦集(整理3篇)
- 阅0七年级寒假周记篇1晚上,小姨和小姨父带我到世纪广场放烟花。我们先到烟花专卖店去买烟花。再那儿我们收集了长长的摇摇烟花,胖胖的“恭喜发财”,还有迷你的小彩菊。当我们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