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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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范文篇1

1山西省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

1.1“四有“”五纳入”条例落实不到位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四有”和“五纳入”条例,即对文物要有保护范围,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有标志说明;同时,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度。但是在现实的文物工作中,很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遭自然和人为因素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无人看管;文物保护地没有相应的标志说明;很多人在旅游景点文物上刻字,严重影响了文物的美观。同时,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财政拨款有限,使得相对复杂、繁重的文物保护工作不成体系,很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正常工作,民间文物无法收回,不利于馆藏数量的增加。1.2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及文物保护意识差民族文化的传承、民族精神的彰显、民族历史的延续都与文物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人民群众对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政策观念还亟待提高,没有认识到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文物违法犯罪事件频发,集中表现在盗墓、非法交易、走私国家重点文物等方面。有的地区缺乏对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推广,将文物保护、开发与利用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存在轻文物、重经济的意识,没有将文物发展成为文物文化产业的思想,增加了文物保护、开发利用的难度。1.3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缺失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系统、复杂的工作,需要掌握历史、管理、考古、鉴定等多方面知识的全方位人才。因文物保护部门属于无权无钱的部门,在群众和广大学子心目中的地位不高,导致大量文博人才学有所成之后不愿意到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就职,文物保护部门本身又因财政补贴和编制原因,高水平知识人才无法引进,致使专业人才缺失。同时,就文物保护部门现有编制人员来说,管理制度缺乏科学规范,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缺乏主动积极意识,职工素质培训不到位等都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推进。

2山西省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合理化建议

2.1建立文物保护体系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按照《文物保护法》的“四有”“五纳入”原则,政府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成立文物保护管理网络,落实一把手负责、群众参与、群防群治政策。政府加大对于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财政补贴力度,修复破坏的文物,对保存完好同时无人看管的文物加派人手看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设置提醒标志。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文物保护和利用开发的重要意义,重点文物要责任到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对于那些针对文物偷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大惩治力度,文物保护部门要和公安部门共同协作,成立文物派出所,完善文物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2.2吸纳专业人才以加强队伍建设人才是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核心,因此,政府应适时增加文物保护部门的编制数量,提高文物保护部门职工的工资水平,吸纳高素质、高水平的文物保护人才,加强“T”型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文物保护专家针对人员技术差、素质低等情况进行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采取以老带新、定期考试、评定职称等方式鼓励现有人员不断学习,提升自己专业素质,发扬艰苦奋斗、谦虚谨慎的传统精神,促进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科学化、开发规范化。2.3明确三方关系以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事业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久发展的事业,就像文物本身的不可复制、不可再生性。政府应该争取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眼前利益的关系、与经济发展建设的关系、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大对现有文物的保护力度,适当开发利用,掌握好“度”。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兼顾好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破坏文化、忽视文物保护的事件发生。同时,我们应该重视文物本身的文化传承性,发挥好文物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益。文物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当今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合二为一的珍贵资源,对于文物资源的保护利在千秋。山西省应发挥好文物资源大省的优势,实现文物的固有价值,通过合理开发与利用,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雷跃武单位:太原市晋祠公园

文物保护范文篇2

199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五纳入”是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五纳入”的提出和贯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来源:文章屋网http://www.wzu.com)

文物保护范文篇3

第二条根据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不同,划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如下:

(一*塔、点翠洲留丹亭、落霞榭、陈炯明墓、东江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抗日军事机要庋藏室等六处,文物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往外3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二)拱北桥、普济桥、黄埔军官学校东征阵亡烈士纪念碑、中山纪念堂、黄氏宗祠、表功牌坊、“贞寿之门”牌坊、望野亭、文笔塔、嘉佑寺旧址、归善县学宫、明代城墙、丰湖书院匾联石刻、梌山书院旧址、杨坤如故居等十五处,文物主体构筑物往外2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三)元妙观、邓演达故居、宾兴馆、黄氏书室、七汝湖起义旧址、工会农会旧址、点翠陶瓷店、王氏宗祠、梅花馆、桃子园、杨起元故居、黄氏祖居、亮毅陈公祠、陈氏祖居、陈宅、趣园、余道元故居等十七处,文物主体构筑物墙往外6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5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四)东平窑址、瓦窑岭窑址,从遗址现象外缘线往外6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五)王朝云墓、江倩墓、陈九成墓,墓口往外3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六)飞鹅岭,现状绿化山体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七)明清古街,铁炉湖街(1号至20号)及街道往北20米、和平直街(11号至127号)及街道往东、往西各2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八)东坡井,井口往外6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九)恐龙蛋化石出土地点,出土坑外沿往外6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2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十)九龙潭摩崖石刻,潭沿往外30米、温泉侧石刻往外30米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缘线往外30米为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外缘线往外5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条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破坏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不得修建其它建设工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市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本保护区内的非文物建筑物应区别情况逐步拆除或整治。

第四条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在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保护区内不得兴建9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物,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兴建18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兴建建筑物的,还须符合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如有特殊需要,兴建超过以上高度建筑物的,须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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