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论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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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论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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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论文篇2
2001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人WT0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lO%”。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都天然地适应双语教学。在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大多具有较强的地域特性,属于国内法的内容。如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本身的逻辑体系,法律渊源都与英美法大相径庭,双语教学必然会使学生混淆概念,得不偿失。相比之下,国际经济法更适合开展双语教学。
一、国际经济法学科开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不仅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应具备外语表达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用外语提供国际经贸法律服务的技能。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则,而且可以使其熟悉国际经济法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的英文表达,提高以英语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为学生以后能顺利地从事经济贸易和国际法律交流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增强了日后就业的竞争力。此外,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还能为将来有志于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的学生打下良好的基础,锻炼其掌握和分析第一手英文资料的能力,为将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培养人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WTO规则的背景是西方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要使我国的法律制度与WTO接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与西方法律制度接轨,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学人要站在能与西方法律学人平等对话和交流的水准上,否则就不能够参与公平竞争。
国际经济法自身的学科特点也决定了进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国际经济法的渊源较为复杂。其中国际条约、惯例以及外国的正式文本通常都是英文版。汉语与英语分属两种不同的语系,两者在语法结构、语言及表达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再加上汉语思维者和英语思维者思维方式的不同,难免导致相互翻译时将信息遗漏或言不达意,甚至错误理解。基于中译本进行的教学,可能造成理解上的歧义。有些术语和规则,只有还原到其原来的语言文本中,才具有真实的含义。我国某些国际经济法教科书中对一些条约、惯例以及有关外国法的翻译并非完全精准,可能会造成对相关法律的误读。例如在英国法中,提单的性质属于DocumentofTitle,即权利凭证。
而在我国的一些国际经济法教材中,这一术语却被解释为物权凭证,抹煞了提单亦具有债权凭证的作用。其实英国法中没有债权和物权的区分,也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有系统的物权体系。尽管国际经济法某些内容属于中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毕竟调整的是涉外经济关系,例如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三资企业法等。使用英文传授该部分内容可以令学生在探索正确英文译文的表达方式的同时更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相关法律的理解。
在国际经济法开展双语课程也就有较高的可行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将“双语教学”课程定义为: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了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课程。其中教材可作广义理解,不应局限于教科书本身。大量的英文条约、惯例和案例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充分的教学材料和资源。直接采用英文版的法律文件省去了翻译和出版的环节,更能跟上法律发展和变化的步伐,将国际经济法最前沿的知识引入课堂。其次,国际经济法的授课对象通常都是大学三、四年级的学生,英语水平较之低年级相对有所提高,更容易适应双语教学。从学科内容来看,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学学科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这令双语教学的开展更具可行性。
二、案例教学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的重要意义
案例教学较之传统的讲授方式更具有启发性,能够令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教学过程,积极思考并与教师形成良性互动,尤其适合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由于受听说能力相对较弱的限制,一部分学生对双语教学存在本能的距离感。如果教师仅仅使用传统纯讲授的方式,是用理论讲理论,就更增加了学习的难度,久而久之可能导致某些学生因为无法跟上教学进度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引人形象具体的案例能够创设相关情境,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不仅提供了令学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平台,有助于锻炼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能改变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学生一味接受教师传授的信息的状况,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精神。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师生间的沟通和互动,亦为学生提供了更多使用英文表达法律问题的机会。
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英文资料的精准翻译十分重要。但毕竟该课程的教学重点并非法律英语的学习,而是要以精准的翻译为基础,强调对相关英文资料的深层次法律内涵的理解。国际经济法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对案例的深人分析才能够把握其精髓。案例教学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大有裨益。引入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双语学习的过程不再仅满足于了解甚至识记英文法律规则的中文意思,而是要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去探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将相关的法律规则应用于案件事实。通过直观具体的案例,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抽象的法律规则,更加牢固地掌握有关知识点。
三、结合案例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方法探讨
(一)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兰德尔于1870年创立了案例教学法。学生要在课前阅读教师指定的相关案例。教师则采用苏格拉底式方法通过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分析进而寻找出案件背后的法律规则。案例教学能让学生学会像律师那样思索,像法官那样办案,培养其法律技能及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令法学教育变得生动活泼。
但纯粹的案例教学并不适合国际经济法。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应坚持多元化的原则,根据学科领域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就国际经济法而言,以条约和惯例体现的成文法决定了不能完全摒弃大陆法系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法。该教学法在知识的系统性、抽象性和理论性方面亦具有案例教学法无法比拟的优势。举例的目的是为了解释法律概念,而不是培养学生独立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也不必提前预习并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而是被动地在课堂上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举例所用的例子往往是为了服务于某一个特定知识点的细枝末节。结合案例教学法要求采用案例讨论课的形式,真正实现学生的积极参与,而教师则应该作为引导者启发学生独立地分析案例,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事实上,结合讲授式与案例式的教学方法已得到广泛应用。
即便是在英国,澳大利亚,香港这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完全采用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而是结合讲授(1ecture)加辅导讨论(tutoria1),同时使用教科书和案例的方式以兼顾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另一方面,案例教学也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一定程度的使用。
应先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使学生对基础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后,再进行案例讨论课。要适当分配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在总学时中所占的比例。可以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灵活安排这两种教学方式所占的比重。对于理论性较强的内容,例如对国际经济法导论部分,应主要以讲授方式为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等实践性较强的内容则应适当加大案例讨论课的比例。
(二)英文案例资料的准备。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教师应从该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出发,根据其特点决定案例教学在该部份内容中所占的比重。其中对于那些文本本身涵义较为模糊条约或惯例重要条款以及某些源于英美法的重要原则,应主要通过案例讨论课进行学习,以确保学生能够深刻了解其法律内涵,熟悉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要选取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真实案例作为案例讨论课的资料。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提供第一手的判决书供学生研习,使其通过阅读原文理解其含义,并得以接触到原汁原味的英文表达。除了确立某些原则的经典案例外,还应该选择体现对该原则的突破和发展最新案例,从而使学生直观地了解相关法律的演进,接触到最前沿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对于理论和实践中上存在争议的问题,亦应选择体现不同立场的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锻炼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纠正其在传统教育模式下一味地接受权威观点的学习误区。
英文判例的篇幅较长,结构亦较为复杂,学生又缺乏普通法教育背景,直接将整篇英文判例交给他们阅读研习难度过大。教师应从中摘出与所要讲授的知识点有关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并着重保留法官的判决及推理交给学生阅读。这样即减轻了学生阅读长篇英文判例的负担,又能突出重点,提高学生对重要法律规则内涵的理解和应用。随着学生对英文案例熟悉程度的加深,可以逐渐增加案例的数量和难度。
(三)双语案例讨论课的开展。
法律英语论文篇3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目的涉外法律课程改革
前言
法律英语是法律专业学科与英语语言学科交叉形成的新兴分支学科,是英美法系的司法界工作人员,如法官、律师、法学研究者等所使用的专业用语和习惯用语,其具有独特的句法规则与词法结构,是准确理解法律原文和书写英文法律文书的关键所在,即意味着学习该门课程应从语言的角度切入法律领域,掌握语言基础之余将其带入具体案件情境、语言活动中进行有效传达与交际。因此,对其研究应一面按照法律的观点来分析英语在法学理论中的运用,另一面遵循语言的基本原理来探讨法律学科的特点。本文将着重讨论当前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探讨法律英语课程的合理设置,以期为促进法律与英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出建议。
一、中国高校开展法律英语教学的时代背景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海外投资与国际接轨的日益频繁,如国际金融贸易、涉外知识产权等对法律英语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也同步增加。
在国内,法律英语的概念起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发展至今有三十余载,但其教学方式缺乏实际应用性与针对性,要想形成一门独立的成熟学科,尚需时日。在国外,即英语国家,称法律英语为LegalLanguage,其表述为法律科学概念或是进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换言之,法律英语还包括其他语种,如拉丁系语种、欧系语种等。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法律英语学习的法律内容主要是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由此在学习过程中应区分清楚两大法系下法律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二、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进入21世纪后,全国八所独立设置的高等外语院校先后建立了法学院、政法学院,几大政法学院也开设了专业英语课程,但是我国现开设专门法律英语课程的高校实际为数不多。各高校自主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主要采取(全英语授课)+法学专业+英语教材的教学模式,至今尚无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课时各校不同,有的设为选修课,有的设为必修课。目前除了国际著名的法律英语水平考试―TOLES(法律英语证书考试)和ILEC(剑桥法律英语国际证书),以及国内挂靠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没有权威的测验标准,教学效果优劣参半。
1.尚无确切专业定位,无统一授课教材。法律英语这一学科发展至今,教育界对该课程的专业定位仍无定论。国内先后出版了多种不同版本的教材与刊物,如法律出版社1985年2月出版发行,由中国政法大学罗典荣、苏绍亨编纂的《法学英语读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主编的《法律英语》;等等。尽管法律英语相关教材的版本多样化,但并没有高校统一使用,各有不足之处。比如,不论是法学专业或英语专业的本科生教材,还是硕士研究生的教材,在内容与体例上基本没有显著区别;再有,所有教材都仅局限在阅读理解型的基本内容介绍上缺乏拓展型课后练习,未有过多涉及法律英语的特点及其系统性;另按照教材的常规分类,法律英语教材可分为语言技能类(包括听说读写等)、语言理论类(包括法律英语词汇)和法律知识类(包括法律专业学科),但现有教材并未作出类别区分。
2.教学对象难以厘清。由于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不同,采取学方式必然导致授课内容混乱。因为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英语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并予以分析、解决问题已是挑战,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使用英语跨学科地去理解法律知识,则更是难上加难。
3.缺乏教学目标,施教方向难设定。就目前法律英语教学现状来看,缺乏科学客观、全面准确的标准教学目标,施教方向含糊不清。法律英语在本质上应属于语言类课程,而其教学亦是以法律作为载体的语言类教学,即学习英美法系国家是如何使用英语开展及从事司法活动、诉讼与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掌握如何使用英语进行法律交际活动等。
三、法律英语教学思路之课程模式设置与改进
法律英语到底应该怎么教,目前仍未有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首先应厘清法律英语的研究方向,其课程的设置应当满足学生的特定需求,并引导学生将学习重点放在与专业相适应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境、应用技巧等之上;至于教材的编写,则应包含英美法系相关司法文件以及典型案例选编。根据笔者所在学校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1.改革教学大纲。将教学大纲制定方向一分为二:其一,针对本科生大二下学期和大三上学期,以英语作为语言媒介,学习国内法,为确保语言的准确性需要外教共同施教;其二,针对本科生大三下学期自主选修生和二年级研究生,以英美法系的法律内涵与体制为学习内容,学习英语使用国的法律,即针对法学专业的教学大纲必须有一门课程选用英文原版教材,并使用英语授课。
2.编排新课程及推广专业测评。目前国内采用的法律英语教材,多为阅读英语法律文书及司法文件,偏重培养学生从阅读中获取法律知识,但显然忽略了学生对英语法律语言的领悟程度。根据学界研究讨论,多数专家认为法律英语应该是法律的英语,而不是英语的法律。由此,针对法律英语课程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几点:第一,应当从英语语言的角度切入英美法领域,对法律英语词语特点及语法习惯、句法特征的系统讲解;第二,既要有语言层面的学习,又要强化法律知识的探索;第三,增加新课时数,进一步细化法律英语的阅读及交际能力;第四,针对英语专业与法律专业的学生分别编排法律英语课程,分为语言基础理论类,即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与法律逻辑;专业英语类,即强化英语语言类的学习及应用。院校应按实际需求配置合适的教材,自主开发考试系统鼓励学生参加法律英语证书考试。
3.创新课程教学方法与课程模式。第一,法律专业采用的课程教学模式为汉语讲授,结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其课程模式主要在法学专业类大学,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等运用。按照《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专业英语的教学要求,由具备法学资历的英语教师或英语较好的法学教师授课。但从此模式的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效果并不明显。问题在于选修课程对学生数量无法控制,即课堂阅读量有限,英语语言水平难以提高,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也很难达到用法律英语进行交流的层次。对此,部分生源素质优秀的高校的法学专业课程可采用英语教材和全英语的授课,增加课时量,并将其列为主干核心课程,由此学生的法律英语综合素质将会得到明显提升。目前笔者所在高校的法律英语课程处于由前述阶段向后述阶段的过渡期,且仅限于法学院(我院的二级学院)。
第二,部分法学专业采用的课程模式为使用英语教材,用英语授课,并结合英语基础语言课程。此类模式多被专业英语院校的法学系选用,如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加大阅读量的同时词汇量则自然增加,使得学生不仅达到英语专业的学习要求,而且打下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此模式下的授课教师不仅英文要流利,还要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学专业知识。但对于在授课过程中如何平衡知识重点与语言重点这个难题,仍未有统一标准,因此难以在全国推广。
第三,英语专业采用的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为汉语讲授,结合法律专业课程。采用此类课程模式的高校主要是由原国家司法部属下的高校成立的英语系,要求学生必须通过英语专业四级以上的考试,每周3至4课时,相关法律专业课程由法学老师用汉语授课,所学法学课程门类总量仅为法学专业的四分之一。由于英语专业规定的课时有限,无法再增加法学课程,建议将英语专业删除高年级阶段的部分英语专业课程,再将低年级基础阶段的阅读课程改为初级专业英语法律英语,综合优劣,使学生既能提高法律英语技能,又能扩充法学专业知识。
上述三种不同模式的课程教学方法,通过调整课时数量与授课门数、英语与法学课程的比例,实现统一的教学标准并非难事。除上述教学模式的择优综合适用外,对案例教学法亦应加以重视,案例分析是理论知识投射实践的最佳途径。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涉外案件中文化、宗教、民族等的学习,从而更好地理解英美法系的法律体制。比如,法律专业术语:动产与不动产,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personalproperty”;但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movableproperty”和“immovableproperty”。又如,英美法系国家称严格责任为“strictliability”,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严格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即“liabilitywithoutfault”。
四、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师资质量的优劣决定着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成败。有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意向的高校,应该顺应国家的教育改革方针,尊重就业市场的客观需求,充分挖掘现有资源,并积极开发与培养新生代师资,即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培养具备复合型专业素质的教师。鼓励英语教师学习法学,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或考取法律英语资格证书;同时提倡法学教师进修英语课程,或聘请外教与外语老师联合开课、法律专业教师和外语教师联合开课等。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各类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已然成为社会主流趋势。对于涉外纠纷及法系各异的域外公、私法问题,市场亟须能熟练掌握法律与英语两项专业技能的人才。因此,英语教学和法学的教学应当与时俱进,有机融合,高校应该加大法律英语等课程的教学投入,培养符合国际社会需求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论是法律英语的教学还是学习,都有较高的难度与要求,教师要在积极学习、备课之余,大胆地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参考国外先进教学经验,将“专业学外语、用外语学专业”这两种方法有机结合,实现“一箭双雕”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2]陈莉萍.专门用途英语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法律英语论文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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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论文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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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外语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本科必须达到60分,专科必须达到40分;
2.成人中专实行免试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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