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会议方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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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会议方案范文篇1

按照公司关于职工代表述职要求,现将本人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情况

(一)参政议政方面

职工代表是公司与广大职工之间联系的桥梁,是广大职工心声的反映者,起着一种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作为一名职工代表,不仅把代表当作一种荣誉,更会时刻感受到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在参加公司职代会期间,认真听取报告,仔细领会文件精神,关心公司的发展,愿意为公司的发展积极献言献策,认真反映职工的心声;会议后,能迅速向中心职工传达公司职代会的精神,将公司新的政策、新的形势带回去,让职工都能够及时解公司的各项新动态,大会期间,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闭会期间,能够及时了解职工们的心声和诉求,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职工们的心声。

(二)调查研究方面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聆听一线职工心声。作为一线职工代表,坚持从一线来,到一线去,积极参与班组及中心各项生产工作,通过作业现场、班组文化建设等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还存在的问题,了解一线班组存在哪些负担。思想上坚持相信和依靠群众,虚心、认真听取一线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会议期间履职方面

在参加公司职代会期间,我认真听取报告,仔细领会文件精神。回到班组,迅速向其他职工传达公司职代会精神,将公司的新形势、新政策带给每位职工,让广大职工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各项新动态,关心公司的发展。

(四)提案征集方面

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提案工作。在提案过程中,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广大一线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公司发展面临的趋势,专业发展方向等,认真填写提案,在职代会中收集整理提出利用北斗卫星监控输电线路外力破坏及通道环境提案和开展输电线路机器人巡检提案,确实做到解决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反映出广大职工的心声。

(五)合理化建议方面

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当中,我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广泛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将职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整理,在未作为职代会提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公司合理化建议形式逐级上报公司。在通达街与金丰路路口加装红绿灯等多条合理化建议已被公司采纳。

(六)落实职代会决议方面

在职代会上我认真聆听宋永强总经理做的工作报告。会后深刻领悟,为进一步宣贯落实会议精神,配合中心积极引导职工把思想和公司发展统一起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针对公司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推荐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加强“大云物移智”在输电专业上的应用,逐步提升输电线路运维质量,有力保障公司全年各项生产目标的完成。

(七)宣传贯彻职代会精神方面

在及时宣贯传达职代会精神,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职代会宣贯学习,传达公司职代会决议,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各种要求,在公司和职工之间确实起到了沟通、交流的信息桥梁作用,从而较好的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存在问题

作为职工代表,在行使职工代表职责时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是业务水平不高,平时由于放松的对自己的要求,忙于工作,专业知识掌握不够扎实,管理知识缺乏,造成工作中经常出现疏漏。其次是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没能充分发挥一名职工代表的作用,传达精神多,反映职工意见少,学习文件多,对公司发展献言献策少。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本职工作的能力,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作为职工代表,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增长法律知识,在行动上自觉地、模范地遵守法律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要多学习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在线会议方案范文篇2

第二条双方加强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包括通报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和会商打击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相互通报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共同开展保护著作权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等事项。

第三条双方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衔接配合,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以及各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打击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与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建立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衔接配合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形式和参加单位。

对没有设立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与同级新闻出版或者文化等承担著作权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共同建立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衔接配合机制。

第五条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研究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交流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情报信息。各级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报送双方上级主管机关。

第六条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

第七条著作权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认定调查报告;

(三)侵权复制品样品材料;

(四)侵权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向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行政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涉嫌行政违法案件情况的认定调查报告;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可商请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认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著作权管理部门。

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侵犯著作权等行政违法事实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等行政违法事实的,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出著作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应一案一送。如果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著作权证明等材料汇总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加强著作权鉴定工作,并推动组建著作权鉴定机构,为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相应的执法保障。

第十二条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联合打击工作应以“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为方针,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盗版侵权复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包装等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摧毁整个犯罪网络。

本条所称“重大案件”,是指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巨大、涉及跨国境犯罪团伙或其他双方研究决定应当联合打击的案件。

第十三条著作权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双方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通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侵权复制品和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移交手续。公安机关需要到场查验有关涉案物品或者收集必要的侵权复制品样材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需要咨询著作权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向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应当附送涉嫌侵权复制品的样材、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除案情复杂的以外,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著作权管理部门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参考。

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需要咨询上一级著作权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先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向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相互支持协助,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第十七条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宣传、表彰等活动。在国际执法合作中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在线会议方案范文篇3

关键词:审判监督;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47-02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可是,在几年来的公诉实践中,笔者感到,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检察机关无力监督的空白处,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人可以不出庭,从而使审判监督程序中出现空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虽有公诉人随庭监督,但对被告人最后定罪量刑的合议程序没有监督,从而使监督出现工作死角。

作为一个基层院,我院年平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总受案数的近2/3,而且这种趋势有增无减。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于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无从实行监督。2002年底至2003年初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就发现两起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存在违法问题。问题一:法院开庭审理史威故意伤害一案时,在未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即开庭审判;问题二:法院审理王某交通肇事一案时,忘记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类似问题以前也有发生。

同时,我们发现在诉讼过程中,因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有检察官随庭监督,程序的公正得以保障,但在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最后定罪量刑的合议庭合议程序缺乏监督,对程序公正与否更无从谈起。如2003年下半年,法院在审理几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时,有的量为缓刑,有的量为3年有期徒刑,较大的差距使被告人及家属很大反响。消除审判监督的死角已势在必行。

对于这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又必不可少的环节如何进行监督呢?带着这一问题,我带领科室干警展开了讨论和学习。有些干警认为,审判监督完全可以通过对判决书的实体审查来实现,个别程序上的不合法无伤大雅。有些干警认为,无论是对简易审案件监督,还是对合议庭监督,都将浪费公诉人更多的精力,与诉讼效益原则相悖。但通过进一步讨论,最终,大家还是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探索审判监督的新途径是形势所需。审判监督的死角不是无伤大雅,而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也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深入的探讨,我们提出了有线动态监督模式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制度。

在达成内部统一认识之后,我们与法院就这一问题的具体操作进行磋商。最初,法院不同意,认为此举是对审判权的侵犯。为此,检、法二家召开了三次研讨会,最后达成共识:开展这两种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公诉人的法律监督水平,而且还有利于增强法院执法的透明度,具有长效性。就这样,检法两家联合下发了《简易程序有线动态监督试行意见》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纪要》。

有线动态监督,是指在检察院和法院审判厅之间架起专线,通过有线电视传播的方式,对公诉方认为有必要监督的案件的庭审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因其具有直观性、同步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被科里同志称为动态监督。

笔者认为,实行有线动态监督,可以取得以下效果:

一是监督主体扩大化。实行有线动态监督,不仅使办案人员可以直接对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科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乃至检察长都可以通过视听系统,有的放矢地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同时,领导还可以通过不定期监督普通程序考核庭的方式,实现对公诉干警出庭工作的全面考察,以利指导。

二是监督职能专门化。过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既要求公诉人承担支持公诉的任务,又要求其承担法律监督职责,这种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其难以两全。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同,它不要求公诉人履行公诉职责,所以,公诉人可以完全把注意力投放到法律监督中去,通过有线监控系统,能更好的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是岗位练兵直接化。实行有线动态监督,还可以为其他办案人提供学习出庭经验的机会,可以使他们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出庭技巧和技能,成为提高公诉队伍素质最简便最直接最省时的培训方式。

2003年初至今,我院对228起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的73件进行了有线动态监督,取得了监督成效。通过有线监督的直观性、同步性,监督了法院在审理中是否真正保障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活动是否违法等。实践中,我们发现法院存在没有送达开庭通知书即开庭审理、忘记告知诉权等情形,对此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纠正其违法情况,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指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用会议纪要达成共识,针对合议庭容易出现的审判不公问题,由主诉检察官列席,加以监督的一种作法。它在实践中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方式变革后,法官接触被害人的机会少了,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机会也随之减少。笔者在办理刘某一案过程中,涉案被害人多达4人,且案发时多为,在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意见时,他们声泪俱下,要求严惩被告人刘某。可是狡猾的刘某自恃作案时间距案发时已有十余年,刘犯在供述过程中时翻时供,笔者预见到在合议时此必是矛盾焦点,因此,及时列席了合议庭,向合议庭成员反馈了被害人的意见,同时又将提前介入侦查的情况一并提供给合议庭,使刘某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在办理丁某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害人远在外省,唯一的联系方式是电话,曾在检察环节通过电话讲明将在审判环节提出赔偿请求,但该案到审判环节后,丁某并没能如期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使主审法官没有及时了解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在列席合议庭时,笔者及时将被害人曾存在的意思表示提供给法庭,又千方百计帮法庭联系上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提高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从法治的精神看,检察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限制权力来实现权力保障。这里指的是限制一方的权力而使另一方的权力得以保证。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的作法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刚才提到的同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量刑幅度差距大的问题。为了帮助审判机关提高透明度,我们采取了专人负责审查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专人列席此类案件的做法,主诉检察官接连列席了几起伤害案件的合议庭,一方面将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反馈给合议庭,另一方面,与法院联手将犯罪人列为帮教对象,在帮教的同时,向被告人阐明量刑依据,解除了他们心中的疑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使合议庭议事程序的严谨有序得到有效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可是,在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时发现,有个别时候,审判长先于承办法官对案件发表意见,尤其是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他的观点给承办人发表个人意见造成压力。笔者在办理李某抢劫一案,在合议时,审判长先表明,自己认为此案应定性为抢夺罪的观点,使承办法官犹犹豫豫的端上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为此,主诉检察官在庭后向法院提出建议:今后合议程序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个人权力效应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有线动态监督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作为审判监督的新途径,在该院公诉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它们还是新生事物,实践操作中我们也仅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了监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这两种监督途径还会有新的发展空间。

发展之一:转化成果,拓展动态监督的发展空间。

实行有线监督,不仅可以实现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同时在实现监督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完全可以推广至案件的实体监督中去。例如,2009年3月,该院受理盗窃耕牛一案,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鉴于是共同犯罪,公诉人决定进行动态监督,在庭审中,王某突然翻供,辩解其事前无通谋,事中无偷牛的行为,所以,不知牛是偷来的,以为姜某牵的是自家的牛,辩护人也进行无罪辩护,对此突况,公诉人及时与法庭联系,建议休庭,庭后公诉人及时提讯王某同监室人员,证实王为解脱自己的罪行,多次对一墙之隔的姜某喊话,让姜某替其担罪,待他出去后再想办法将姜某弄出去。公诉人获得了新的证据。由于监督的同步,补充证据的及时,避免了可能出现无罪的被动局面。同时,公诉机关的这种不定期的有线监督,对个别违背事实做无罪辩护律师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发展之二:自我提高,搭建公诉工作交流平台。

目前,该院公诉科人员少,案件多,人均办案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市第一。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相应的学习时间便减少了,实现有线动态监督就恰到好处地解决了工学矛盾。该院现已将动态监督纳入局域网内,在此基础上,我院又开通了案件讨论热线,不仅方便了本科室干警的学习,同时也为全院干警学习业务搭建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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