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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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黄土隧道工程地质灾害含水量

0引言

中国黄土分布面积大、范围广,具有特殊成分和工程地质特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基本建设力度的加大和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在原有铁路隧道的经验基础上,陆续修建了一些高等级黄土公路隧道、铁路隧道,因此有必要研究黄土隧道可能产生的工程地质灾害,为隧道设计、施工提供新的依据,从而提供有效的施工工艺方法。

西河口隧道左线ZK7+582~ZK7+690全长108米,右线K7+615~K7+720全长105米,隧道设计为三车道大断面隧道,设计速度为100公里/小时,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围岩以粉土和沙卵石为主,左线洞体埋深2.3~18.3米,右线洞体埋深3.7~20.4米,隧道下穿目前保存完好,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文物的明长城。因此对隧道施工而引起的地层沉降有着严格要求。本文主要对黄土隧道可能受到的主要灾害分析并介绍其防治方法,以保障施工安全与文物的完好无损为最终目的。

1黄土道路隧道的主要工程地质灾害

1.1物理地质作用产生的灾害

物理地质作用是指塑造地壳面貌的自然地质作用,包括内力与外力地质作用。黄土区物理地质作用主要有:构造运动,剥蚀,搬运,沉积作用等。在黄土地区修建道路隧道,或多或少会受到物理地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工程地质灾害,概括起来主要有:

1.1.1塌方,塌顶,坍洞

黄土垂直节理发育,彼此在水平方向的连接力较弱,黄土隧道一般按疏松石质隧道的普氏理论计算、设计。在干燥时,黄土的强度较高,衬砌受力较小;遇水后颗粒联结力削弱,黄土强度随之降低,此时极易引起衬砌受力不均匀,成为偏压隧道,造成塌方等地质灾害。西河口隧道由于采用地表注浆方案,为使机车辆及设备搬运到地表,致使左线出口段左侧刷坡严重引起隧道受力不均匀,使支护受偏压,并导致在施工期间地表产生多条明显裂缝,威胁施工安全安全。后采用加强超前支护,并及时跟进二衬,使地表注浆与洞内施工分期进行,以保障施工安全

1.1.2滑坡、滑塌

隧道洞口及隧道表层斜坡地段均可能产生滑坡、滑塌。表层斜坡地段具有黄土高边坡特征,同时又是受人为改变较大的自然边坡,坡体内应力大小和方向均发生了变化,经过反复干湿膨胀收缩,发生裂隙,在雨水的催化作用下容易产生滑坡、滑塌等工程地质灾害。

1.2水作用产生的灾害

本区降水量较小,年降水量约为424.6mm,降水主要集中在7、8、9三个月,约占全年的60%以上,故而夏季雨水多、易成灾。

1.2.1地表冲刷、水土流失

多年气象资料表明,本区雨水集中在7、8、9三个月且分布极不均匀。集中降雨冲击、松动并携带走大量表层黄土向底处流动,改变了隧道覆盖层的厚度、地形地貌,造成隧道受力变化甚至引起偏压。水流还可冲裂黄土护坡,引起开裂、剥落。

1.2.2隧道湿水

黄土具有特殊的性质,颗粒吸水性较差,渗透性较好。雨水除大量随地表迅速流走外,一部分以潜水形式入渗到黄土层中,下渗到隧道内表面,造成隧道潮湿、甚至积水;坡角潮湿易风化剥落进而悬空坍塌。

1.3综合作用产生的灾害

1.3.1冻害

本区最大冻深1.3m左右,在隧道路面、侧墙均可产生一定程度的冻害,长期的冻融作用会引起衬砌松动。

1.3.2路基路面下沉

由于密实度不够或大量积水,使得路基黄土滑移,孔隙减小,造成路基路面下沉。

2黄土道路隧道工程地质灾害的主要防治措施

2.1防排结合

本地区缺水,但由于降雨集中而使水往往具有一定的危害。一般可在隧道洞口设截水洞、护坡,洞内设排水沟,增设防渗层等,并合理输导、排泄隧洞覆盖土层地表水,消除或减小水的破坏作用。

2.2合理衬砌

黄土具有良好的天然直立性,黄土隧道相当于疏松石质隧道,衬砌厚度为0.6m。挖掉不稳定土体,改变土质、合理施工,合理衬砌,在最弱的地方加大衬砌、消除偏压;同时加强施工工程地质勘察,及时改善衬砌。

2.3消除黄土湿陷性

采取工程措施(如夯实、换土、预载、预浸水等)增加土密度,减小孔隙率,提高弦线模量,消除黄土湿陷性。

2.4加固洞口

洞口加固包括:a)加强洞脸工程,在洞口10m以内设计砖、石或钢筋混凝土洞脸,在外部设防水冲沟,在内部与土体紧密连接成整体;b)加强地面排水工程,在洞顶设截水沟、土埂等将雨水引离洞口,在洞口坡面设护面堵塞夯实孔洞和裂隙。同时进行生态防护工程。

3结论

黄土是第四纪大陆松散堆积物,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近年来陆续修建了一些黄土道路隧道,也为本隧道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朱汉华,尚岳全.公路隧道设计与施工新法[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2]关文章.湿陷性黄土工程性能新篇[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2.

[3]倪万魁,韩启龙.黄土土性参数的统计分析[J].工程地质学报,2001(1):62~67.

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矿山地质灾害类型防治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地质灾害的治理日益重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并在第二十六中第三节专门论述“加强山洪地质气象地震灾害防治”。2011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认真做好排险防治工作,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积极探索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所以,本文首先从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出发,探索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矿山地质灾害的分类

以上矿山地质灾害大至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对矿产开发方有影响的,第二类是对矿产开发方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有影响的,第三类是对开发方和非开发方都有影响的。在第一类的地质灾害中,主要包括矿井塌陷、矿井热害、岩爆(矿震)、矿井瓦斯突出、矿坑突水等。这些灾害主要是对矿产开发方产生影响,威胁生产安全,减低生产效率。这种地质灾害只危害资源开发方,不具有一般环境治理的“外部性”特征。在第二类的地质灾害中,主要包括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这些灾害往往是由矿产开发方引发,主要是对矿产开发方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威胁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地质环境。第三类的地质灾害中,往往是地质作用和开发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如酸性矿坑水、砂土液化、水资源破坏与污染、煤田自燃、地震等。这些地质灾害既危害矿产开发方的利益,也对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伤害。

2不同类型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特征

对于内生型的矿山地质灾害,是矿产资源开发中遇到的地质限制条件。这类地质灾害只和一个社会主体发生关系,即资源开发方。虽然这类地质灾害部分是因为地质构造和地质应力等自然力量作用下形成的,部分是由于不合理的开发行为引发的。但是由于这些地质灾害只危害资源开发方,不具有一般环境治理的“外部性”特征。

对于外生型的矿山地质灾害,往往是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但是和多个社会主体发生关系,即资源开发方引起地质灾害,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一开始这个第三人直接表现为矿区居民。实际上,随着地质灾害的产生,地方政府往往也成为利益相关者,因为大量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实际上是政府买单的,这个单最终要落到所有的纳税人身上。因此,第二类矿山地质灾害具有典型的环境治理“外部性”特征。对于第三类矿山地质灾害,不仅矿产资源开发方受害,第三人也受害,所以,部分的具有环境治理的“外部性”特点。但是由于资源开发方受害,所有,较之于外生型矿山地质灾害,开发方有更强的治理冲动。

对于二三类矿山地质灾害,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大量地质灾害严重的闭坑矿山,这类矿山资源开发主体灭失,难以寻找到原始责任方,往往由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3矿山地质灾害防治

3.1积极构建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确认制度体系

对二、三类地质灾害,一定要通过立法明确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使灾害引发方承担灾害治理的责任。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和资源开发行为,要建立地质环境评估,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通过制度使责任方确实承担责任。

3.2对于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的治理

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通过财政拨款和转移支付,积极投入到地质灾害的治理中。同时,我们要看到的是,政府的责任实际上也是每一个社会居民的责任。民主的政府实际上是群众意志的传达者和执行者。政府责任,一定程度上,就是居民责任。面对地质灾害,居民是这种“外部不经济”问题的受害者,也是“负外部性”产生的参与者,更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受益者。所以说,在确认政府与企业对于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前提下,要让居民认识到地质灾害防治也是居民自身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的知情责任、参与责任、监督责任等。只有确认政府、企业和居民多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才能逐渐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良好氛围。

3.3积极构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多元投资制度体系

(1)各地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由于许多矿区地处偏僻,土地资源的地租较低,自然地理景观吸引的消费者有限,而有的矿山预留资源禀赋低或者开采条件差,从而导致创建产权形成的地质灾害产品无利可图,这就需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对这些地区的灾害治理进行补贴。各地各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具体情况,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经费。

(2)鼓励金融机构向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地方政府要向金融机构推介地质灾害防治是重点项目、低风险项目、高回报项目的理念,鼓励金融机构向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予以政策倾斜。对于短期内难以获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金融机构要提供贷款优惠,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低息贴息等优惠贷款。

(3)设立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捐助基金。建议设立“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捐助基金”管理机构,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意义,增加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来源,缓解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压力,把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捐助事业做好、做大、做强。如福建安溪县利用华侨众多的优势,鼓励华侨捐赠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效果良好。

3.4积极构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涉及矿区居民、企业和政府多方的利益。公众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的知情权,矿山地质灾害的信息公开要立体的公开,不仅灾害的情况要有权威部门予以公开,而且灾害治理的情况也要随时予以公开,公开的渠道要广泛和多元,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报纸、媒体、政府官网、微博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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