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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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隐患整改范文篇1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矿每周星期一的隐患排查会议由矿长主持,各分管副矿长、副总、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专业每天的隐患排查会议由分管副矿长或委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部门人员参加;基层队每班的隐患排查由值班队长主持,班员参加。

2、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

3、矿每周一的隐患排查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队及班组排查的隐患“六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落实整改。p

第二条“现场隐患”是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和“六条线”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管理。

1、发现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下井带班或日常入井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不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出井后立即在矿安全信息站填报隐患情况。

3、汇总隐患:由安全信息站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在矿业公司安全信息系统上进行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监部门在收到信息汇总后,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六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各基层单位要按矿的统一要求建立隐患公示牌,对本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复查部门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情况,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7、复查验收:由安监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销号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1、整改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复查申请单,交安监部和专业部门后组织复查,并在安全信息系统上录入整改情况。

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必须将复查卡带到现场逐条逐项对照复查。复查后签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进行销号。

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信息中心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d四级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整改。其中a类隐患(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专业部门每月24日前报矿安监部统一上报矿业公司组织整改,各专业部门同时报分管上级分管部门备案;b类隐患(一般重大隐患)即由矿组织整改的隐患,每月25日前由各专业部门报次月隐患整改项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到安监部,必要时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c类隐患(相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由各专业部门组织整改,并报矿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和专业部门作为重点进行日常监控;d类隐患(一般现场隐患)由各单位组织落实整改,整改情况报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日常监控力度。安监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矿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第七条安全信息系统的管理。

1、各单位由队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的录入和管理,一经发现系统不正常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或疑问,及时与矿信息中心专管员联系。

2、安全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⑴安全管理制度查询和上传。

⑵全矿员工身份信息查询、井下全员考勤统计查询。

⑶安全活动的记录及查询。

⑷隐患排查整改

①隐患登记:对各级检查人员检查的现场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②整改通知:对登记建档的现场隐患进行筛选,通知到整改单位。

③整改情况:整改单位将整改实施内容及相关情况反映出来,确认完成整改。

④整改监控:对隐患进行复查和对隐患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对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红色报警;对整改完成未复查的用黄色报警;对复查通过的用绿色显示。

⑸重点监控:录入重点工程和重点防突头面的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跟踪监控。

⑹报表统计。

⑺数据上报。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考核

1、基层单位隐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100元/条予以处罚,并按拖延日数累计。隐患罚款一律由单位管理人员承担,其中单位党政正职各承担总额的25%,剩余部分由单位其它管理人员均摊。严禁将隐患罚款分摊给员工或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抵扣。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给予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形成相关资料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开展)。

3、未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完成情况,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天,未及时填写并返回复查申请单,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次。

4、全矿各级管理人员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纳入安全业绩考核,由安监部每月5日前按规定考核,报矿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工资科严格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属矿。

企业安全隐患整改范文篇2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0〕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持续、深入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据统计,一季度,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109.8万户,排查事故隐患131.9万项,已整改122.2万项,整改率92.6%。其中:排大隐患3592项,已整改2226项,整改率62.0%。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特点

(一)积极做出部署,扎实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国办通知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6号)要求,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在内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铁道、民航、农业、水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煤炭、旅游、质监、电力、国防科工等有关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中,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务院安委会明电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又立即做出部署,开展以排查治理隐患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冶金制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活动。针对安全检查、调研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区和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并跟踪监管、督促落实。针对各类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要求各地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防范。上海市把世博园区、危险化学品、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重大项目建设工地、危险作业场所、各类废品回收站(点)作为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河北省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把隐患治理和监督检查执法相结合,在执法检查中查隐患、找问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存在隐患企业抓好隐患整改,并举一反三查找其他隐患,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向深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企业进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自治区、市、县、乡镇、村五级45项重大隐患的立项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突出重点时段,确保安全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的监管监察和隐患排查治理,搞好安全防范。及早安排、周密部署“双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停产放假煤矿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隐患排查治理和复产验收工作;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检查;制定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严防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天津市加大了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安徽省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组织对煤矿等17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省政府组织了10个督察组,对全省各地、各行业进行了督促检查。贵州省组织了8个调研督导组,对全省各市(州、地)开展调研督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节后复产复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复产验收,防范事故反弹。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继续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福建省进一步明确了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要求所有行业和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黑龙江省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两个文件,修订了《黑龙江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备案督办的重大隐患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加大了隐患治理力度,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湖北省把完善制度、落实制度、规范程序作为切入点,加强《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加强信息调度,健全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从行业和部门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统计,认真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据统计:一季度,有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道部等部门以及部分中央企业按时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湖北、广西、贵州、陕西、宁夏等12个省(区、市)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

二、存在问题

从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总体情况看,今年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户数少,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至一季度末,全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共有109.8万户,比前年“隐患治理年”下降了三分之二,且重大隐患整改率低,全国工矿、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只有62.0%。其中: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以及尾矿库、水库、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少数地区和单位隐患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部分地区重大隐患整改进展缓慢,个别地区存在很大差距,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一些重大隐患没有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有的地区对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小企业底数不清,不少小企业没有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死角和漏洞。

(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存在差距。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不能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开展安全大检查,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委明电〔2010〕1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安排,迅速行动,组织、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着力消除死角、盲区,大力做好事前防范工作,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事前预防的重要抓手之一,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应该排查治理的企业全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深入地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制度建设,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要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继续完善分级挂牌督办措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快治理进度,加强动态监控监测和预警预报,严防在整治期间发生事故。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要督促各类企业结合治理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及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预防事故能力。要指导企业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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