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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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办法篇1
我院“质控”体系是以医疗为中心、目标管理为主线、优质服务为宗旨、全面质量管理为核心、经济管理为手段、安全防范为重点、层级负责和岗位职责为特征,强化落实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医院“质控”管理方法。该体系规范了各级各类人员的行为准则,调动了全体人员优质服务的积极性、自觉性,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1.1“质控”依据
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河南省医院管理综合评价细则》、《医院医疗成本核算管理方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医院相关制度,制订《医院综合质量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及实施细则》(简称《办法》),用可量化的数据作为医疗绩效监控的部分指标,用客观数据来判断医疗管理的质量,增加监控管理的科学性和说服力。
1.2组织机构及考评管理
实行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控”委)、职能部门、科室三级组织管理制度。“质控”委由分管副院长负主责,各部门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简称“质控”办),负责全院“质控”工作的整体规划。职能部门每月组织所属各专业“质控”小组,对科室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定期组织质量讲评,开展专项质量管理活动。科室按月实施自控考评,每月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填写《科室自控记录本》,上报科室“质控”检查结果及分析改进措施。
1.3“质控”考评结果汇总、反馈及改进
每月由“质控”办、机关职能部门汇总科室自查记录、部门检查及科室互查结果、病历检查、医患纠纷、满意度、医疗指标、护理指标、后勤保障指标等。将汇总结果上报“质控”委,同时向科室反馈。对其中发现的问题,相关科室必须负责核实,制订并认真落实质量改进措施。
1.4奖惩
每月召开质量讲评大会,由各职能部门讲评本月“质控”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全院通报讲评。每年年终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单位及“质控”组织管理任务完成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基金10万元。对不认真履行目标职责、质量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按评分细则给予相应的扣分和行政处罚,扣分累积达到一定分值将扣除个人、科室当月甚至全年奖金。
2临床药学纳入我院“质控”体系的实践
2.1临床药学“质控”方法
①依据《办法》要求,由临床药学室负责对门急诊及住院处方、病历进行点评,填写评价表并作详细分析,上报医院合理用药指导小组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将结果登记汇总给职能部门及“质控”办。②将医院临床药师合理化用药建议评价管理制度纳入“质控”体系,每月统计临床药师查房提出的合理化用药建议总数及被采纳数,计算各科室对建议的采纳率,对采纳率最低的3个科室由医院合理用药技术指导小组就临床药师合理化用药建议进行审查,如确为合理化建议却未被采用的,将上报“质控”办。③临床药师参与科室会诊,并将临床药师会诊意见写入病程记录。每月由职能部门检查各科室会诊病历中是否有临床药师会诊意见,对会诊意见合理而未被执行且造成了不良后果的病历,将汇总上报“质控”办。④将医院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和报告制度纳入医院“质控”体系。将ADR监测报告单在患者入院时就以病历首页形式放入病历中,发现ADR时按规定及时处理、记录、上报,出院后统一收集汇总到药剂科。每月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科室或个人未按照要求填写ADR监测报告单的、未及时报告ADR的、隐瞒ADR资料的,均上报“质控”办。⑤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纳入医院“质控”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表在患者入院时就以病历首页形式放入病历中,将抗菌药物应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记录在表格中,出院后统一收集汇总到药剂科。经临床药师分析后提交给医院合理用药技术指导小组进行专家会审,然后由职能部门进行点评并由“质控”办按规定处理。同时,职能部门和临床药师不定时抽查在院病历和定时审查出院病历,发现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单位和个人除报“质控”办按规定惩罚外,需约谈单位领导和当事医师,严重时停当事医师处方权。⑥将临床药师工作绩效考核纳入“质控”体系。每位临床药师每月深入临床工作应不少于22天,每日不少于6小时,每月书写重点患者药历不少于8份。专科临床药师对每位新入院患者进行合理用药宣教,对重点患者进行跟踪宣教,每月不少于5份用药教育记录,每天点评处方不少于10人次或在院病历2份,统计临床药师提出的临床用药建议比例。每人每月完成处方点评不少于300份,每月住院病历分析不少于30份,每日利用PASS系统对全院住院患者进行合理用药审查,统计发现的不合理用药医嘱条数并及时进行干预。以上各项指标均上报“质控”办。以上各项考核内容均由“质控”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完成目标或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扣分(每扣1分罚扣超劳补贴100元)、讲评或通报等处罚。如果临床医师、护士或科室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将予以公示,并纳入“质控”大会讲评。
2.2典型实例分析
患者1,女性,以糖尿病收入我院内分泌科,糖尿病史5年,高血压病史10年,血压控制在130/70mmHg(1mmHg=133.32Pa)左右。患者住院期间出现上呼吸道感染,主管医师请呼吸内科会诊后给予头孢哌酮、复方甘草片治疗。次日,患者自觉头晕、头痛、视物模糊等不适症状,血压180/120mmHg。心内科医师会诊后给予硝苯地平控释片、缬沙坦胶囊,但仍未见效,随即患者向医院“质控”办投诉主管医师医疗水平差。“质控”办敦促科室组织有临床药师参与的再次会诊,临床药师分析认为此患者高血压持续状态系复方甘草片罕见不良反应所致。有文献[7]报道复方甘草片可致高血压甚至是高血压危象,故临床药师建议立即停用复方甘草片。7天后,患者血压恢复至130/70mmHg左右,出院后随访2个月,患者未再出现血压波动。患者2,男性,胫腓骨骨折,在我院骨科行骨折内固定术,术后出现持续高热,关节液细菌培养试验为革兰阳性球菌。先后使用敏感抗菌药物头孢孟多、左氧氟沙星,后加用万古霉素联合利福平治疗5天,均未见症状缓解,主管医师请求全院会诊。临床药师认为:培养的结果为革兰阳性球菌,针对性用药后无好转,尤其万古霉素联合利福平治疗无效,所以应排除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感染;术后切口无感染症状,也无全身感染表现,且从用药史分析未使用大剂量广谱抗菌药,故二重感染可能性小,建议使用抗革兰阴性菌的药物治疗并完善彩超等相关检查。结果,心脏彩超提示患者感染心内膜炎。在医院“质控”讲评大会上,对上述2例会诊病例进行了对比讲评通报,并宣讲了临床药师参与会诊的重要性。
2.3阶段效果分析
此模式经过近半年的运行,效果显著,临床药师参与会诊率已达100%,临床药师用药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率达90%,5名临床药师2012年撰写药学专业论文20篇。2011年和2012年笔者随机抽取我院120名医师进行的临床药学认知度/接受度调查表详见表1;临床药师月人均工作量完成情况数据统计见表2。由表1可见,我院临床药学工作取得快速发展,临床药师已逐步被临床接受,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表2可见,临床药师工作质量及任务完成率有较大提升,极大促进了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了患者用药的安全、合理。
3体会
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办法篇2
一当前临床医学专科教育的形势
1.缺乏指导性意见
医生的医学素养标准提高了就等于为医学专科教育套上了绳索,这就迫使医学工作者不得不改变临床医学专科的培养方案和教育观念,更新医学专科教育体系和教育模式,重新规划医疗教学授课内容以及学生未来的发展方向,如若不然,临床医学专科教育不但培养不出优秀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操作人员,而且还会降低办学特色。所以,很多学校都已经开始研究并实施临床医学专科教育改革方案,使其适应社会发展,但改革次重点怎样区别,怎样系统完善执行方案,怎样实现国内医学教育与国际医学教育的接轨,这些研究内容由于缺少指导性意见,致使各个学校不能实现统一规划。
2.建立临床医学专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临床医学专科教学的难点之一
为了将卫生中专升级为高职高专,所以学校内部开设临床医学专科教育面临着教学模式转换、教育理念更新、师资队伍扩建以及办公设备短缺或者引进不及时不能适应学校发展等问题,换句话说,就是临床医学专科教学质量不达标。教育部门、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各地政府部门都在积极地想办法解决问题,由此可见,建立临床医学专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尽管卫生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在2002年医学专业创建和设置问题共同了相关文件,但新设立的临床医学专科专业教学质量着实令人担心。
目前,我国临床专科医学教育中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新创建或新升级的医学高职高专完成的,而对于怎样监管和控制医学专业的教育质量,构建全新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却因为各方面的因素和阻碍,成了这些学校新的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成了我国目前临床医学专科教育的工作核心和重点,毕竟这是一个复杂性、系统性、协调性都极高的教育工程建设。
二临床医学专科教育面临的困境
1.目前我国医疗市场是对外开放的,并且实现了与国际医疗市场的完美接轨
专业医生标准和要求彻底实行制度化和平价化将会导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逐渐被历史的洪流淹没。随着国外先进医学理念和医疗器械的引进,国内的医疗机构将逐步采用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的管理模式,职业医师考核制度将会更为严谨和苛刻,致使临床医学专科教育逐渐被人们摒弃。成人医学本科教育报考条件和限制极多,几乎斩断了所有普通医学专科毕业生接受成人医学本科教育的机会,上述各种因素夹杂在一起,致使了临床医学专科教育黯然失色。
2.临床医学专科教育将不能满足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需求
随着城市医疗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人们对医疗事业的医学质量和服务态度要求的不断增多,各级医疗机构和医院都将录用人员的标准不断提升,将高学历作为录用的基本条件,甚至连社区的医疗保健员都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因此,医学专科毕业生常常会陷入就业难的尴尬困境。尽管小的城镇医疗单位还会为专科毕业生提供一些工作岗位,但毕竟条件有限,专业不对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医学专科毕业生将面临逐渐被医疗单位所抛弃的境地。
三医学专科教育今后的发展出路
1.临床医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为技术型临床专门人才
所谓的技术型临床专门人才是指以熟练掌握临床医疗技术为主的医疗服务人员,但并不是护理人员和物理诊疗师,而是各个科室以从事诊疗技术操作作为主要医学应用的专门性技术人才。各个专科学校可以依据当地和学校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培养方案,明确不同的发展方向,创建与未来医疗事业相协调的课程体系,制定合理的教学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凸显出国内高职高专医疗的办学特色,为临床医疗事业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
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办法篇3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太原市市属39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1.2根据第85号令《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等级医院评审中对临床合理用血的要求制定调查表,并到各医院进行现场调查。
2结果
2.1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所有医院都成立了输血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职责,并有定期会议记录。存在问题是职责划分不清楚,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并都由血库(输血科)主任兼任输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这就导致领导不重视、血库外的其他人员不参与、和输血有关的任何事情都是血库(输血科)的事的状况得不到改善[1]。
2.2基础设施方面多数医院存在血库(输血科)房间空间不足,只有一个房间,无分区;设备配置存在不足,溶浆机、计算机及输血信息管理系统普遍缺乏,尤其是后者,只在个别医院配置了一台电脑,安装了血库信息管理软件,但并没有和医院或者血站联网,所有出入库管理也没有脱离手工登记,没有真正起到信息管理的作用,形同虚设。
2.3血库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所有医院血库均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SOP文件[2]。SOP文件的制定较为规范,能有效指导相应的技术操作。在规章制度方面普遍存在互相抄袭现象,脱离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突出,有个别医院抄袭的规章制度甚至连被抄袭单位名称都未更改。
2.4血库输血技术方面只有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全部开展血型的正反定型、不规则抗体筛查、交叉配血等输血前实验,大多数二级医院只开展血型和交叉配血实验,甚至存在个别医院血型鉴定不做反定型。存在较大的输血安全风险。
2.5血库实验质量控制绝大多数医院都开展了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室内质控开展普遍存在不规范现象。
2.6临床用血质量评价普遍存在输血适应症掌握不严格,尤其是血浆产品,用来补充蛋白水平和扩容现象仍然存在[3];输血病历普遍存在不规范现象,对输血后效果评估缺乏客观指标的分析,个别医院存在先输血后检查感染因子的情况,违反用血安全要求。
2.7培训普遍存在培训不到位现象,而且都未对培训后效果进行评估。
2.8在对医护人员输血相关知识调查中,输血科人员和医生知识知晓率比护理人员高。临床医生缺乏血液安全、新的成分制品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等方面知识。护理人员在输血过程中注意事项及输血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知识缺乏。
3讨论
综上所述,太原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落实尚处在初级起步阶段,都根据管理办法开展了一些工作,但许多工作还不够深入。以院长或分管副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从组织机构上为输血管理工作搭好了骨架,但如何使得这付骨架的血肉丰富起来,需要大量的工作。首先,输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分需要进一步细化,只有职责划分到位,才使得各自的工作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统筹好输血管理的各个环节[4]。
从检查当中发现,输血工作在临床医疗机构得不到重视,仍然是个普遍现象。具体表现在输血科设备配置不到位,有的医院设备严重落后。血库房屋格局不合理,多数二级医院只有一间房屋,医院的房屋优先用于临床科室病床的拓展。
输血前检测项目不全,不仅难以保证患者的用血安全,同时也为医疗纠纷带来隐患。太原市输血前检测项目漏检最多的当属血型反定型和不规则抗体筛查两项,就其原因是部分医疗机构对血库进行经济效益考核,在小医院因为患者少,做这两项实验所需的试剂保存期短,用不完即过期失效,导致带不来经济效益。
还有医疗机构对《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要求理解不到位,或者说是不知道怎么去执行,比如血库实验室室内质控,医院都开展了一部分工作,但大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都只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结果就是五花八门,不规范成为普遍现象[5]。比如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因为没有确定评价指标,导致大多数医院为了应付检查只开展最简单的评价,不能触及到临床用血质量的根本。
目前,人情血、营养血的使用普遍存在,血液张冠李戴性输注现象时有发生[6]。这其中既有知识的欠缺,也有责任心的缺乏。科学合理用血最主要体现在临床医生的实际过程中,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可从根本提高输血医疗水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临床合理用血各项标准,继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医院领导重视,执行人员职责明确,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环节进行明确要求和规定,并严禁以对血库进行经济效益考核[7]。这样,临床合理用血工作定会取得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184.
[2]WorldHealthOrganization.Bloodtransfusionsafety.Thediniealuseofblood-handbook.Geneva:WHO,2002.
[3]AmericanSocietyofAnesthesiologists.Practiceguidelinesforpefioperativebloodtransfusionandadjuvanttherapies.Anesthesiology,2006,105(1):198-208.
[4]BritishCommitteeforStandardsinHaematology,BloodTransfusionTaskForce.Guidelinesfortheiiseoffresh.Frozenplasma.Cryopreeipitateandcryosupematant.BrSoeiHaematol,2004,126(1):11-28.
[5]张素芬,唐利民.临床输血现状分析.中国临床医生,2003,31(11):33-35.
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卫生部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人才队伍水平等综合因素,制订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报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技术准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诊疗科目登记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八条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特殊情况下,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院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除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院评审证书复印件;
(四)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五)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
(七)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申请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家,也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
参加评价的专家应当遵守评价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科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评价过程和内容应当有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评价且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科诊疗科目下设相应专业中增加器官移植项目登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准予器官移植项目登记前,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准予器官移植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送卫生部备案。报送医疗机构名单时,还应当同时报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个人专业履历。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名单。
第十五条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十六条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十七条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
(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患者病情危重。
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发生变动或者有关的主要设备、设施及其他关键辅助支持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并向准予登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第三章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能力相适应,保证移植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有固定、充足、安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来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性、应用效果和合理使用情况评估。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应当由管理、医疗、护理、药学、法律、伦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论证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参加论证的委员应当与本例次人体器官移植无利害关系,且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论证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书面向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报告人体器官移植情况。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人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它疾病,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和恶性肿瘤患者等的器官不得用于人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
医疗机构及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
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比照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批准。
医疗机构开展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本人和其家属书面同意。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给予患者补偿问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异种器官移植,应当按照临床科研项目的有关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后30日内,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信息管理软件将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报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信息管理软件,将本辖区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汇总后,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和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下半年及上一年度全年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未经诊疗科目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对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四十一条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价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评价工作:
(一)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的;
(二)不能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完成或者胜任评价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评价程序的。
第四十三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评价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前已经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在本规定实施后3个月内没有提出登记申请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登记的,一律停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校;教学基地建设
中图分类号:R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1-0122-01
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校主要是面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高端技能型医技人才。高端技能型医技人才的主要特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和较强的现场管理能力。这两种能力需要在临床实践中反复钻研和磨炼,因此临床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高端技能型医技人才具备相应临床职业岗位能力、养成临床职业素养的关键环节,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是临床实践教学的具体承载者,是提高临床教学质量、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石。中西部地区由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时间较晚,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相对滞后,随着“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推进,中西部医药类高职院校也在加快推进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本地优势医疗资源,建设了一批教学医院,满足了临床教学“够”的需求,但“质”的需求有待提高。我院作为中西部地区国家示范建设的骨干高职院校,在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功能建设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中西部地区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校临床教学现状
1.中西部地区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校大多是由原中专卫生学校升格而来,近年来国家教育部又大力提倡高职教育,原办附属医院规模小,可用于临床教学的病例有限。从而制约了高职医学教育的发展。
2.由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校限于自身办学层次,与其合作的教学医院多为县级医院。医院过去只承担学生的临床实习工作,没有承担过临床教学、临床见习任务,对教育投资普遍不足,教学条件较差,缺乏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用房和学生用房,教学设施简陋。
3.教学医院由于没有专门的教学编制,医务人员缺乏系统规范化的教学培训,教学意识和教学水平不高,教学力量相对较弱,另一方面还承担了繁重的医疗任务,不能保证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临床教学工作中。
二、我院在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方面经验总结
(一)加强附属医院建设,提升教学和医疗服务能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学院附属医院发展缓慢,几乎还停留在乡镇卫生院水平,已不适应高职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所以加强医院建设,提升医疗水平成为学院高职卫生教育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
1.医教一体,合作共建实训中心。过去学院的教学设备单纯用于教学,附属医院的设备也只用作临床诊疗,造成了设备资源的极大浪费。至2006年开始,学院和附属医院建立了资源共享,共同出资近千万元购置了CT、MRI、数字化X线检查等设备,附属医院提供场地,合作共建了医学影像技术实训中心、眼视光技术实训中心、康复治疗技术实训中心、医学模拟实训中心。
2.实行科室合一[1],医疗和教学齐抓共管。由于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附属医院在一段时间内也存在重医疗、轻教学的现象,没有建立与医院内部管理体系有机融合的教学组织机构。学院党委对附属医院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医学院院长兼附属医院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设立教学办公室,对临床教学统筹安排。
3.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学质量。附属医院以前由于规模小,医务人员要么长期从事临床,要么只从事教学,教学与临床脱节。随着医疗实力的增强,承担临床教学工作是附属医院分内之事。学院加强对医务人员教学能力的培训,将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作为其晋升晋级的必备条件,将教学和医疗能力考核与岗位聘任和绩效考核挂钩,使其由医务人员转变成真正的“双师”教师。
4.采取灵活开放的教学管理制度。在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工作过程中,存在着临床教学的稳定性与临床医疗任务变动性的矛盾,推行机动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将教学查房与临床查房、临床手术与手术教学示教、带教老师临床值班与学生分组见习有机结合,实行全天制错时教学,把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变共性管理为个性管理,面对班级管理为面对医院管理。
(二)政校院合作,加强教学医院建设
1.建立政府介入机制[2],提高医院办教育的积极性。教学医院重医疗,轻教学,对教学投入不足的问题,需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加以协调,为此,2010年,学院成立了以襄阳市卫生局局长为主任委员,学院、全市二级以上医院为成员的襄阳市卫生行业院校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委员会的主导下,制订教学医院管理办法,对医院教学方面的投入作出明确规定,将医院的教学行为纳入政府行为;并制订激励机制,对教学质量高的医院进行表彰。
2.校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校和教学医院共享医疗和教学设备资源。学校一方面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参与教学医院大型设备的投入,共建实训中心;并按投入份额分享设备医疗服务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教学医院免费提供教学和生活用房,学院为医院配备教学设备,供临床教学和医院职工业务培训使用。教学医院也将淘汰下来的完好设备免费提供给学校用于教学。
3.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学医院教学质量。在深入合作潜移默化而成的感情纽带的作用下,学院协助教学医院建立和完善了与附属医院相同的教学组织机构;共同制订兼职教师考核与评聘办法;协助建立健全教学规章制度、临床教师与学生管理制度、评教评学制度等;校院双方共同对学生临床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使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教学医院师资培训系统,提高兼职教师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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