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合同(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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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合同篇1

图书馆实施服务承诺的意义

图书馆作为服务组织,其中心工作是读者服务,为读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图书馆不断追求的目标,是图书馆的立馆之本。服务承诺可以树立读者的信心,也可以保证读者得到满意的服务。对于图书馆来说,实施服务承诺至少有以下意义:(1)有意义的图书馆服务承诺,对读者来说是最重要的期待和价值,承诺使读者满意是图书馆提供更好的、优质的服务,图书馆需要了解读者满意的涵义是什么。(2)有效的承诺为图书馆建立了清晰的标准,它定义了图书馆对馆员的期望,为馆员提供了服务目标。(3)通过承诺产生的信息可以被有效地跟踪,并促使图书馆持续地改善,承诺为读者和图书馆建立了一个沟通的平台,读者可以通过该平台向图书馆反映服务中产生的问题,使图书馆的反馈体系通过这个平台得到强化。(4)实施服务承诺时要诚实守信,是树立图书馆品牌形象的有效办法。图书馆可以通过有效的服务培养读者对图书馆的信任,从而实现“读者至上”的服务宗旨。

国内图书馆服务承诺实施的现状

图书馆服务承诺最早的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研究服务承诺制度在图书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应用,但迄今为止,这些文章多数都是议论性质的文章,没有深入讨论图书馆服务特性下承诺服务的使用,如:图书馆需要采用何种机制、采取怎样的程序和方法去制定合适的承诺?怎样保证服务承诺的实施?现有的承诺是否适合?这些问题的研究都还十分欠缺。尽管关于图书馆服务承诺理论研究的步伐没有跟上,笔者却发现在实践中,采取服务承诺的图书馆并不算少。笔者随机抽取了300所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进行调研,其中高校图书馆193家,公共图书馆107家,既有大型省级图书馆和中小型市、县级图书馆,也有重点大学图书馆以及中小型学校图书馆,通过图书馆网站浏览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了解这些图书馆服务承诺制的实施现状。根据笔者的调研,在300所图书馆中,实施服务承诺的共有43所,其中公共图书馆12所,高校图书馆31所。不同图书馆的服务承诺类型也不相同,其中,采取单一服务属性承诺的有13所,如:清华大学等图书馆承诺定期向社会无偿开放;而采用多重服务属性的图书馆有24家,如:大连交通大学图书馆对服务中重要问题,如:办理业务时限、对待读者态度等方面进行承诺。采取组合服务承诺的有6家,如: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图书馆提出“零距离、零缺陷、零投诉”的服务理念,并在馆员服务、馆藏建设、资源提供和图书馆环境等具体细节上对读者公开了服务承诺。总的来说,服务承诺已经成为不少图书馆提升服务质量,建立自身形象,管理激励图书馆员的重要手段,但笔者仔细分析各个图书馆的服务承诺条款,认为图书馆服务承诺的应用还存在以下问题。

图书馆服务承诺应用中的问题

服务承诺内容不明晰图书馆服务承诺中,不少图书馆对于应该对哪些方面进行承诺的认识模糊不清。一个好的承诺应该是对读者十分重要的,对于读者无意义的承诺不应该作为图书馆承诺的条款。而笔者在浏览图书馆承诺条款时,某些图书馆明显存在着认识模糊不清的情况,如:服务承诺条款中的“照章办事,不循私舞弊”、“上班时间不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等条款。对读者来说,这些承诺条款是任何一个服务工作单位都理所应当做到的,这样的承诺条款就等于没有承诺。也有一些图书馆在承诺中提到:树立“服务第一,读者至上”的宗旨,提高服务质量,然而,对于哪些服务应进行承诺却并不清楚,使得提高服务质量成了一句空话。

服务承诺没有明确的补偿方式目前,很多图书馆只是做出了承诺,但是,读者并不清楚图书馆究竟承诺的是什么,或者履行承诺时不清楚当承诺没有做到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而对于图书馆这样的公益机构来说,经济补偿显然是不合适的,图书馆可以采取非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在服务没有满足需求时给予道歉和同情,或者得到优先的服务。

服务承诺履行途径不清晰图书馆向外作出承诺时,忽略了如何履行承诺,读者也不清楚如何兑现。如服务承诺条款中“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图书馆各部门除了接受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之外,同时主动接受教职工读者的全面监督,以利于图书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读者在看到该条款时并不知道这种监督应该如何实施,图书馆员也不清楚当读者不满意时应该如何履行该承诺。

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图书馆虽然承诺了,但没有规定承诺如何执行,没有一套合理完善的承诺履行程序,导致承诺执行不了或者执行不好。笔者所调研的图书馆中,只有极少数图书馆对承诺没有执行到位规定了惩罚措施,如:湖北警官学院图书馆规定,发现违诺现象,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内查实3次违诺现象,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一些图书馆在承诺条款中写道“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出现违反服务承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这样的保障条款需要告知馆员其他惩罚措施,未必所有馆员全都清楚相关措施,避免执行时出现各种问题。大多数图书馆没有明确的保障措施,一个承诺在实施的过程中,并不能得到所有馆员的理解和支持,缺乏配套的推广宣传承诺的渠道图书馆的承诺是针对读者的,本应该广泛地宣传,树立图书馆在读者中的良好形象,然而大多数图书馆却没有相应的推广宣传承诺的渠道,只有极少数图书馆作出的承诺在媒体中有过报道,但大多数图书馆只是简单地将承诺放在主页上,而不去宣传它,致使一些好的承诺无人知晓。

图书馆服务承诺问题的解决对策

图书馆领导应充分重视服务承诺作为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在其他服务行业取得了成功,图书馆领导应该重视承诺的作用,根据本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相适宜的服务承诺。一方面图书馆领导应该更新观念,努力学习其他服务行业的承诺经验,另一方面应该充分认识到服务承诺可能给图书馆带来的正负效应,摈弃现有的不好的承诺方式,同时将好的服务承诺作为精神文化注入到每一位馆员的心中。总之,有效的服务承诺的设计和实施需要从上到下的推动,图书馆管理者应该充分发挥领导的带头作用,才能使服务承诺作用进一步扩大。

设计良好、有效的服务承诺服务承诺的设计直接影响到服务的质量,精心设计和实施服务承诺,才能使承诺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图书馆在掌握读者需求的基础上选取具体的承诺模式,选取对读者来说十分重要的服务属性来承诺,同时图书馆应充分测度承诺的代价,尤其是采用无条件满意承诺的时候,图书馆应充分测度图书馆所能够承担的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否则当发生服务不合格的几率过高的时候,实行无条件满意承诺显然是不合适的。图书馆需要制定一个可行性计划,并且充分考虑读者的需求,确定在一个时间段范围内,承诺服务质量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

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和赔偿机制一个服务承诺要得到有效的实施,就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和赔偿机制。一般说来,图书馆属于公益服务机构,对于读者的经济赔偿显然是不合适的,图书馆可以采取非经济的补偿方式,如上文所说的给予读者应有的尊重,或在服务没有满足需求时进行道歉,或者得到优先快速的服务。同时,对于服务不合格的发生,图书馆内部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如:对馆员进行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罚方式。

建立广泛的宣传渠道好的推广方式可以使得图书馆承诺迅速地深入到读者的心中,使读者了解承诺的内容,建立良好的图书馆形象,一般来说,图书馆在确定推广方式的时候应考虑需要推广的范围、宣传的成本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推广方式,读者范围较大的可以采取外部广告媒体的方式,如:报纸、杂志、电视台、街头广告、网络媒体等等;读者范围较小的可以采取内部张贴文字资料等方式;针对特定读者群的可以采用口头传播方式,宣传范围越大,所需要的宣传成本就越高,图书馆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宣传渠道,不合适的宣传渠道不但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还浪费了人力物力成本。

小结

承诺合同篇2

由于组织承诺研究起源于企业管理,因此,无论是理论基础来源还是应用研究,都是围绕企业进行的。国外教师组织承诺因素研究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Thompson1989)。在教育组织中,教师这种人力资源比任何其他的资源都重要,教师的工作态度、工作满意度、组织承诺、心理契约等直接影响着教育教学的效果。

Firestone和Pennell(1993)指出,由于对教师工作的观察和控制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教育组织中,承诺就是一个决定性的影响因素,也就是说,组织承诺直接关系到教育能否成功。

对教师组织承诺的内容,一般认为包括以下方面:对学校的承诺、对学生的承诺、对教学的承诺、对工作机会的承诺、对团队的承诺等。

国外研究者还发现,组织承诺高的教师会尽最大努力为学校工作,并为自己的学校感到自豪;组织承诺高的教师也乐于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帮助学生。

二、国内教师组织承诺的研究

1.国内教师组织承诺概念研究

教师组织承诺概念研究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从教师的职业特点出发,直接提出教学承诺、组织承诺的概念;另一种是把其他职业人群的组织承诺研究应用到教师领域中,以此构建教师组织承诺的概念。

国内的教师组织承诺影响因素研究始于90年代初(郑燕祥1991),开创了国内教师组织承诺研究先河。

宋爱红、蔡永红(2005)进行了教师组织承诺影响因素的研究并对量表进行了修订,还开展了教师组织承诺结构的验证性因素分析,发现教师组织承诺包含四个维度,即感情承诺、规范承诺、理想承诺和投入承诺。

卢光莉(2005)则认为,教师组织承诺就是教师对学校教育组织目标、信念、价值、文化的认同,愿意为学校付出心力,努力工作,并希望留在学校服务的意念。它由感情承诺、规范承诺、经济承诺、机会承诺和理想承诺五个维度构成。

马金焕(2006)进一步探讨了高校教师组织承诺的结构维度,并认为高校教师的组织承诺结构由感情承诺、理想承诺、关系承诺、条件承诺、持续承诺和责任承诺六因子组成。

通过以上所述,可知国内学者关于教师组织承诺概念研究试图把教师职业特点与组织承诺的特点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已有四维、五维、六维教师组织承诺概念。

2.国内教师组织承诺应用研究

近几年,研究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背景与角度进行了教师组织承诺应用研究。郑铁军(2004)通过研究指出,教师组织承诺的水平是预测流动率的最好指标,高水平的组织承诺是学校教师队伍稳定的决定因素。

童国尧(2005)研究认为:教师组织承诺水平是预测教师流动率的最好指标;教师组织承诺水平的高低,是学校组织文化强弱的主要标志;教师组织承诺水平的高低可以从工作表现得以体现,同时也影响着教师的工作表现。

吴湘萍、徐福缘、周勇(2006)通过对国内某院校的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发现,工作环境、组织承诺及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是影响教师工作绩效的主要因素,组织承诺是提高教师工作绩效的关键。

通过以上所述,可知我国教师组织承诺的应用研究主要是其对于教师流动率、教师队伍稳定性、组织文化强弱、工作绩效等因素的影响研究。

3.国内硕士论文关于教师组织承诺研究

近几年,硕士论文也对组织承诺进行了研究。王强(2004)认为,高校教职工的组织承诺由五个维度构成:规范承诺、机会承诺、感情承诺、理想承诺和经济承诺;并对高校教职工合并满意度及其对组织承诺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除人口统计变量外,高校教职工对合并的总体满意度不高;并对组织承诺产生显著影响。

卢光莉(2005)进行了题为:高校教师组织承诺的研究。其教师组织承诺构成维度与王强研究观点一致;研究结论除人口统计变量外是,高校教师的理想承诺与经济承诺水平相对较高,在规范承诺、机会承诺和感情承诺三方面的承诺水平相对稍低,总体上高校教师组织承诺处于中等水平;高校教师的组织承诺总分与其工作绩效各维度及总分都存在显著性相关,组织承诺各维度对工作绩效总体及其维度具有一定的预测性。

张丽敏(2006)通过调查研究认为除人口统计变量外,高校青年教师组织承诺状况总体上处于中等偏高的水平,规范承诺最高,投入承诺最低,离职状况与组织承诺之间呈负相关关系;高校青年教师组织承诺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感情承诺,主要受组织支持度、组织人际关系和组织归属感的影响;理想承诺主要受组织支持度、工作满意度和组织归属感的影响;规范承诺主要受组织支持度和组织归属感的影响;投入承诺主要受组织支持度的影响。

通过以上所述,可知近几年来教师组织承诺越来越受到在校研究生的关注;他们的研究与前面所述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有部分重复;关于教师组织承诺的概念研究,及教师组织承诺与工作绩效关系应用研究重复较多。但他们的研究也有其特殊性,如研究对象一般都是高校教师。

三、教师组织承诺研究展望

虽然国内外对教师组织承诺研究已有较大进展,但仍存有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的探讨并为以后研究指明了方向。第一,是跨文化研究问题。第二,是教育组织类型问题。教育的实质和功能决定了学校组织类型不同于一般组织。因此,在探讨教师组织承诺的内涵、结构特征以及影响因素时,应该充分考虑教师素质、教师职务绩效以及影响教师组织承诺的组织内外环境因素。第三,是教育组织细化问题。就教育组织本身而言,按不同的标准可分:高级教育、中级教育、初级教育、幼儿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每类教育组织教师组织承诺也有其特殊方面。第四,是纵向生涯问题。目前还未发现从人力资源职业生涯的纵向角度来对教师的组织承诺进行实证研究。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采取纵向研究的方法,来探讨教师组织承诺在教师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会发生什么变化,以便更详细地了解教师组织承诺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最后,是跨学科综合问题。教师组织承诺涉及教育学、心理学、组织管理学、劳动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跨学科、多角度的综合研究也是以后研究者需重点关注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张勉,张德,组织承诺研究述评[J].武汉市经济干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9):29-34.

[2]Becker,H.S.NoteontheConceptofCommitment[J].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960,(66):32-42.

[3]PorterLW,CramponLJ,anizationalCommitmentandManagerialTurnover[J].OrganizationalBehaviorandHumanPerformance,1976,(15):87-98.

[4]郑铁军.组织承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的关键,中国教育报[N].2004-11-05.

[5]童国尧.组织承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启迪[J].中国高教研究,2005,(10):54-55.

[6]吴湘萍,徐福缘.高校教师工作绩效的影响因素分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O6,(3)30-37.

[7]王强.合并高校教职工合并满意度及其对组织承诺影响的实证分析[D].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

[8]卢光莉.高校教师组织承诺的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

[9]张丽敏.高校青年教师组织承诺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06.

承诺合同篇3

关键词:要约;要约人;承诺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60-03

一、关于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及其成立的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范:(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新合同法关于要约的立法定义。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签订合同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被称为要约人,而相对方即接到要约的一方被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人提出要约应注意五个问题:(1)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2)主要条款必须明确、肯定、具体、真实;(3)要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4)要约人提出要约必须基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要约人要有受该要约约束的表示。

根据《合同法》对要约的定义及其内容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项有效的要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这一目的。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故凡是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都不是要约。如果一项意思表示中没有体现出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这一目的,该意思表示就谈不上是一项真正的要约。

(1)要约应向特定的对象发出

要约的特点就在于: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毋须再经要约人同意或经其确认(除非要约中事先声明要约人保留对承诺的确认)。换言之,只要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予以承诺,要约人就必须受承诺的约束,不得否认合同的成立。为此,才在法律上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定义了与要约密切相关的“要约邀请”的概念,它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可见,要约邀请是一种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是向消息或请求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意味着要约中应当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是以成立一个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其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要约人不必在要约中详细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是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序即可。

(3)要约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生效。”但各国立法则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原则:一是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成立,要约就生效;二是了解主义,认为要约从相对人了解时生效;三是发信主义,认为要约由要约人将要发出时生效;四是受信主义,要约到达相对人时起生效的称为到达主义。我国采用第四种。

也正因为要约在其到达受要约人生效,所以相应地有撤回要约这一问题。所谓“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际,即通知撤回要约。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达到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一点与《联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相一致。

(二)关于要约的约束力问题

要约的约束力问题是指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与否这段时间,要约人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撤销要约,或者受要约人是否必须对要约作出答复。

要约对受要约人来说没有约束力。因为受要约人接至要约只是取得了一种在法律上承诺的权利,并不因此承担必须对要约承诺的义务。不仅如此,在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即使不对要约进行承诺,也没有义务非要通知要约人收到要约不可,它完全可以对要约置之不理。事实上这种接到要约而不予理会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当然,也有不少受要约人虽然没有承诺,却通知要约人,这主要是由于商业礼仪上的考虑。但也没有例外,例如德国、日本的法律规定: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接到老客户的要约时,应即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怠于通知时,则视为承诺。

关于要约对要约人本身的约束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人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俣同通则》的相应规定一致。

关于要约的失效,前面笔者已经阐明要约的约束力主要是针对要约人自身而言的。因此,要约一旦失去效力,要约人就不再受其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要约对受要约人来说一般谈不到失效与否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来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关于要约承诺期已过而失效,应注意其两点:其一,要约中如果规定有承诺期限,则要约在该承诺限制终了之时自行失效。此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但能算是一项新要约。其二,要约中如果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有两种情况:第一,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须受要约人对此要约立即予以承诺。否则,要约失效。第二,以非对话(分处民地、以信函、传真、电报等)方式订立合同,须受要约人在相当期间或合理期间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二、关于承诺

(一)承诺的定义及其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将承诺定义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并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可以通过行为来承诺的除外。”

根据国际通行的理论及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指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表示分为一般形式和特殊形式。

通知是承诺表示的一般形式,它又可分为口头通知与书面通知两类,他们都是意思表示的明示方式。口头通知是指以对话的形式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其优点是简便、迅速、利于达成交易;缺点则是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书面通知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的通知,它使权利义务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利于解决纠纷。

行为是承诺表示的特殊形式或例外形式,因为“行为”成为承诺的表示方式是有严格限制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才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就“行为”一词的含义而言,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行为仅指“沉默的行为”,而另一种则认为“行为”的含义包括“沉默的作为”与“沉默的不作为”。一般地讲,后者的含义广泛也更符合实际,也就是说单纯地保持缄默不构成承诺。虽保持沉默,但采取了某种认可积极作为者,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构成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这里的受约人既可是其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的人。除此以外,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并作出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也不能称为承诺,更不能因此而成立合同。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传达到要约人

《合同法》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迟到的承诺”有两种情况:第一,“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生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为新要约。”既然是新要约,则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第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是合同法作出的照顾承诺人利益的规定。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之日开始计算。要约的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的承诺是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后的接受,则从原则上讲这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问题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它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应规定也是一致的,反映了我国《合同法》与国际接轨的一方面。

(二)关于承诺的失效问题

《合同法》规定:“承诺失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从什么时间生效就成为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的实践中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原则:既投邮生效原则,送达生效原则,和解生效原则。我国采用送达生效原则。《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承诺合同篇4

原告合江县佛荫镇信用合作社。

被告袁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赵某某

1996年,赵某某因在外工作,委托妹夫谢某某在合江镇9段4组为其购买住宅一套。谢某某买房后却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该住宅的产权证。同年,赵某某回到合江,将房款全部与谢某某结清后,谢某某即将房屋和产权证一并交付给了赵某某,未办理更名手续。1997年5月23日,袁某某的哥哥赵某学(系赵某某之养兄)向赵某某借用该房屋产权证交给袁某某,未声明是借用给袁某某借款担保。袁某某将此房产证办理了他项权利证后,于1997年8月23日,持一枚名为“谢某某”的私章,并制作了一份以谢某某名义的房产抵押借款担保“承诺声明书”,经合江县信用联社某业务主管介绍,到原告佛荫信用社抵押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1.76‰,还款期限为1998年2月23日。逾期后,原告佛荫信用社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袁某某、谢某某、赵某某连带清偿借款本息。

[审判]

人民法院原审认为,佛荫信用社与被告袁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袁某某应当依约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袁某某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不是被告谢某某所为,也不是谢某某的真实意思,依法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被告谢某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赵某某是抵押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且出借产权证是自愿的,故赵某某应当承担以抵押物清偿借款的责任。据此,法院于2000年6月10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袁某某在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佛荫信用社借款4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能清偿时,由赵世福以抵押房屋变价清偿;被告谢某某不承担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院以被告赵某某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提出抗诉。

再审认为,原审关于原告佛荫信用社与被告袁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袁某某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以及谢某某不是抵押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认识和处理是正确的。但赵某某未与原告订立担保合同,其房产证借给赵某学与担保被告袁某某向原告借款无关,所以原审中将赵某某作为被告并判令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是不正确的。据此,依照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维持原审的由被告袁某某在30日内归还原告佛荫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被告谢某某不承担责任的判决,被告赵某某对袁安亮的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

按照《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的订立,依照合同法规定,也必须有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抵押合同要成立,也必须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才成立。承诺通知(意思表示)必须是由承诺人作出。

承诺合同篇5

[关键词]教师职业承诺专业发展心理基础

[作者简介]王琨(1973-),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学院教育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师心理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河北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0-0059-02

一、引言

教师职业承诺是指教师对其所从事职业的心理归属感,为教学工作努力的义务感,以及继续保持教师身份的意愿。龙立荣等人对教师职业承诺的结构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教师职业承诺包括情感承诺、继续承诺和规范承诺三方面。情感承诺是因为喜欢现在的职业,对教师职业有情感上的认同;继续承诺则是指不离开教师岗位是因为担心由此而带来的损失;规范承诺则是指接受社会伦理规范,即出于对本职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愿离开现职业。

教师作为教师专业化的主体,对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有决定性的作用,教师是否积极地投身于自己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直接影响教师自身的专业发展。而教师所具有的职业承诺水平及与职业承诺相关的心理因素,正是影响教师专业发展积极性的心理因素。因此,教师职业承诺是教师发展的首要环节,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驱力和心理前提。

二、教师职业承诺的相关研究

(一)教师职业承诺的人口学变量特征

1.性别差异。总体上女教师的职业承诺显著高于男教师。对高校教师的研究表明,青年女教师的职业承诺要显著高于男教师,突出表现在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上,但在继续承诺上女教师要低于男教师。可能是因为女性所具有的人格特征使得女性更适合做教师,更喜欢从事教师职业;另外也与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望有关,女性当教师会得到更高的社会认同。

2.教龄差异。研究者对教龄的划分标准不同,得出的教师职业承诺的教龄差异也不同。笔者比较了在教龄划分上一致的研究发现,如按照0~5年、6~15年、15年以上这样三区段划分的标准,1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职业承诺最高,尤其在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方面的表现最突出。

3.学历差异。学历越高,职业承诺越低。徐富明等人的研究结果显示,具有大专学历的教师职业承诺最高,而研究生学历的教师职业承诺最低,本科学历的教师介于两者之间。可能的解释是,具有较高学历的个体对工作期望值高,并且入职前付出的成本较高,因此对自身的职业期待较高,认为自己职业选择的空间更大,就会导致承诺较低。

4.城乡差异。教师职业承诺的城乡差异显著,突出表现在情感承诺维度上,省会城市的中学教师最高,市级、县级城市的次之,乡镇、农村的最低。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和投入不足。

综上,比较了近年来对教师职业承诺的调查研究,研究者得出了相似的研究结论,并且在性别和学历方面的差异具有跨文化的一致性。

(二)与教师职业承诺相关的社会心理因素

1.教师合作、待遇、社会支持、组织氛围、领导行为方式等社会因素。教师合作是影响幼儿教师职业承诺的最大的因素。研究表明,教师合作对职业承诺的影响主要通过工作满意度这一中介变量间接产生。待遇对教师职业承诺的影响仅次于教师合作,是影响继续承诺的重要因素。很多研究都指出待遇低是教师离开这一职业的重要原因,尽管待遇不是教师选择这一职业的原因。社会支持与中学教师的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呈显著的正相关。校长领导行为方式对教师职业承诺也有一定的影响:一方面,校长领导行为方式直接影响教师的职业承诺;另一方面,也通过社会支持间接影响教师职业承诺的水平。对高校教师职业承诺的研究表明,目前高校教师职业承诺较低,对教师工作评价、职业归属感和组织归属感是影响教师专业承诺的主要因素。姜勇等人的研究表明,组织氛围、课改参与性通过教师工作满意度的中介因素间接地影响教师的职业承诺。

2.角色认知、职业倦怠、幸福感、满意度、效能感、责任心等教师个体心理因素。研究表明,角色模糊使得教师对教师职业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和为人处世方式不清晰,降低了教师的规范承诺。另有研究显示,角色冲突会降低教师对工作的满意度,教师对学校管理、教学工作、工作环境和报酬的不满,会影响到教师的职业情感承诺,而情感承诺降低的结果是教师对自己的职业情感认同降低,减少对教育教学的努力程度,降低个人成就感,表现出职业倦怠。由此可见,角色模糊及角色冲突对教师职业承诺有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到教师专业发展。

对职业承诺和职业倦怠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越高,职业倦怠水平越低;而继续承诺越高,职业倦怠水平越高。中学教师的高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使其对自身职业有较高的情感认同,教学工作中恪尽职守。这种职业积极情感和责任心,往往会使中学教师积极主动地去应对工作中的各种压力,职业倦怠程度也相应的有所降低;而继续承诺水平高的教师是由于不得已的原因留在教师岗位上,对教师工作不是发自内心的喜欢,不愿继续从事现有职业而又没有更好的选择,因而在工作中消极应付,体验到更大的压力,更容易产生职业倦怠。

龙立荣等人的研究表明,情感承诺、规范承诺对职业满意度等有显著的预测力。陈伟伟等人对高校青年教师的研究结果发现,工作满意感的高低是影响职业承诺的主要因素。徐富明等人研究证实:中小学教师的情感承诺、规范承诺越高,工作满意度也越高;而继续承诺水平越高,工作满意度越低。姜勇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工作满意度是影响教师职业承诺等的重要中介变量,影响教师工作满意度的其他因素通过教师工作满意度这一中介因素间接地影响教师职业承诺等方面。

罗亚莉等人研究了教师职业承诺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结果表明,有高水平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的教师,主观幸福感也就越高。对教师专业承诺与教学效能感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教师的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越高,教师的教学效能感就越高,继续承诺与一般效能感呈负相关。对职业承诺与教师责任心的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学教师的情感承诺、规范承诺与教师责任心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

综上所述,教师职业承诺与教师的诸多职业心理相关显著。因此,可以通过改变相关的职业心理因素来提高教师的职业承诺水平,从而为教师的个体专业发展的心理因素做充分准备。

三、教师职业承诺研究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启示

职业承诺对教师个体心理因素有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身心健康。因此,为了促进教师个体专业发展进程,提高教师职业承诺的水平是非常关键的。

(一)增进对教师职业承诺相关知识的了解

学校领导和教师都应该了解教师职业承诺及其相关的研究结果,认识职业承诺与教师职业心理的关系,充分重视教师职业承诺对个体专业发展及身心健康的影响,从而有意识地关注并改善教师的职业承诺水平。要格外关注职业承诺的性别、学历、教龄和城乡等方面的差异,如在工作环境和工作安排上,考虑男性和高学历教师特点,给他们更多发展创新的机会,满足他们对工作的期望和成就感;提高低教龄教师和农村教师的职业承诺水平。

(二)明确教师的职业角色,提高职业自我认同

教师的特殊性使其在工作中面对众多的角色,容易引起角色不清和角色冲突。要扮演好教师这个角色,需要明确他人及社会对教师职业的期待,明确教师应有的行为规范,不断调节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期待及职业标准,处理好不同情境下教师不同角色的转换,从而提高教师对自己职业的认同。

(三)提高教师的社会支持水平

研究表明,通过改善组织氛围、校长领导行为方式和教师合作,会提高教师的社会支持。组织氛围对教师工作满意度有重要影响,在学校管理上,越是给教师自由度,采用民主式管理的学校,教师工作满意度越高。工作满意度对职业承诺的影响最大。迈克尔和梅尔的研究都认为,学校领导行为影响教师的工作满意度与职业承诺水平。学校领导者可以通过展现变革性领导行为和建立学习型学校来促使教师专业上的发展。教师合作可以利用教师群体的资源差异,加速新教师的成长和熟手教师的专业化。

(四)提高教师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姜勇等人的研究结果指出了工作满意度对教师职业承诺作用,他们认为学校中的其他因素通过工作满意度间接地影响教师职业承诺,所以凡是能够提高教师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的因素都可以提升教师职业承诺。

(五)降低工作压力和职业倦怠感

较高的教师职业承诺会降低教师的工作压力和职业倦怠感,低水平的教师工作压力和职业倦怠也会提升教师职业承诺。因此,可以通过降低教师工作压力和职业倦怠来提高教师的职业承诺,如减少工作时间和工作负荷,增加娱乐休闲活动,注重教师的身心健康,增加教师有效进修的机会等。作为教师个人来讲,要努力提高自身心理素质,提高自己的承受力。

(六)提高教师的社会经济地位

与同类职业相比,教师的待遇相对较低。很多研究都指出,待遇低是教师离开教学岗位的重要原因。因此,提高教师待遇也是提高教师职业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待遇,更应该给予重视。

因此,对广大教育管理者和学校领导者来说,要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使教师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必须从提高教师的职业承诺水平入手,重视教师的职业承诺发展现状,改善影响教师职业承诺水平的各种心理社会因素,提高教师的职业承诺水平,尤其是提供教师的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使教师在情感上更加认同教师职业,提高教育教学的责任心和义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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