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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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篇1
关键词:税收课程;会计专业;教学研究;高职院校
随着法制社会的规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力度的加强,税务行为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关系将日趋密切,社会对能独立处理各种涉税事物的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同时税务咨询、税务等涉税服务将成为未来社会服务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一、市场需求和教学现状
(一)市场需求。首先,在会计专业人才市场需求的现场问卷和网络调查中发现,16家企业中要求“熟悉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有9家,占58.33%;要求“熟悉各项税收业务的工作流程”的有12家,占73%;要求“具有较强的纳税筹划能力或擅长纳税筹划”的有10家,占63.69%。由此可见,企业对既懂会计实务又熟悉税收法规和纳税业务的会计人才是有较大需求空间]。此外,根据我国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将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其次,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各类企业数量统计表反映:现代企业仍以中小型企业占较大比重,为节约企业运营成本,其财务部门一般只设置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其实企业设置会计的真正目的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专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的“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是否具备税务知识已经成为各用人单位衡量会计类专业人才素质的重要参考标准。会计岗位的综合化也使得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操作核算技能,还要具备全面的税务专业理论知识和综合的涉税事物处理能力。
(二)教学现状。近年来,部分高职院校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在培养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方面做了些改革。但目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育仍拘泥于传统会计岗位人才的培养,普遍存在“重会计类课程,轻税务课程”的现象,造成会计专业毕业生大多数会计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扎实,税务理论和税务操作技能欠缺、匮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多岗位性、综合性理念缺乏。首先在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向上缺乏对税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重视。殊不知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纳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也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其次是不了解在经济、法制社会下,市场对会计综合人才需求。部分高职院校在对会计人才培养的方向上还局限于传统的核算岗位,人才培养定位于完成经济业务的分类、归集,整理、核算。只把税收教学相关课程作为会计专业选修课,甚至认为税收相关教学课程可有可无。2)税收教学课程开设不足、设置不甚合理。笔者在对重庆市26所开设会计专业的高职院校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各个院校开设的税收教学课程不尽相同,有“税收会计”、“税法”“企业税务筹划”“税法与税务会计”“税务实务”等等,大部分院校仅开设其中一门课程,这样导致所开设的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在税收课程安排方面缺乏按照知识的递进性开设课程,课程设置片面为满足招生和就业需要而开设的热门课程。存在没有任何税收基础理论知识情况下开设纳税筹划课程情况等等不合理情况。税收课程本身知识点多,学生掌握慢,遗忘快,税收教学课时又严重不足,大部分高职院校仅安排一个学期,课时安排在30学时左右,税收课时间紧张税收知识老师讲解起来只能一带而过,学生学起来也是略知皮毛。3)税收实践教学环节仍然薄弱。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备受企业欢迎的是他们实践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这是高职与普通高校学生竞争的最大优势,在税收教学方面,教学形式已经由传统“粉笔+黑板+教案+教材+嘴巴”的教学模式逐渐向多媒体教学等多元化教学转变,单一的教材教学逐渐转向老师的案例教学和互动式教学,但陈旧的教学思想还根深蒂固的影响着部分教育者,任然存在着理论教学占到80%以上,实践环节很少,课堂上教师讲的多,学生练得少,知识训练量总体偏小,教学效率低下。有的毕业生工作后,甚至最基本的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填开都不会。4)考试考核方法单一,有待改进。税收课程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考核方式较多还是采用卷面考试,更多关注的是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记忆程度,虽然考试也是一种培养学生能力的途径,可是多方位、多角度、灵活的考核方式也可以促进人才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改革建议
(一)创新教学理念。一方面,在人才培养理念方面要将市场需求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有机的结合,准确定位会计专业所面向的岗位群,深入分析岗位工作任务,全面认识会计专业面对的多岗位和综合性岗位的适应力,创新教学理念。另一方面,从税收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的角度,从会计专业的职业规划以及社会需求等角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科学设计教学课程和组织教学内容。对于税收课程的设计总体思路必须以办税员岗位工作任务为依据,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企业要求和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根据工作程序和事物认知的规律组织教学内容。1)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特点,科学课时安排,递进知识掌握。根据税收课程本身知识点多,学生掌握慢,遗忘快特点按照专业方向科学设置课程内容,合理课时安排。如: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至少60学时,作为必修课程,课程开设层次由《基础会计》到《财务会计》递进到《税收会计》,《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安排30学时;《国际税收》课程安排28学时,作为选修课程。另外增加《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务实务》40学时,必修课;《国际税收》安排28学时,作为选修课程。同时增加《税务实务》实训课程。2)根据高职教育特点,按照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把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教学方法,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方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讲授实践、操作;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学习。又如《税务筹划》可以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也可以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3)规范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由于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实践教学普遍存在缺少系统教学大纲,因此实践教学环节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税收实践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应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容、组织方式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有效监控。实践教学内容的设置要具有层次性、渐进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注重按照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就业素质的要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和拓展实践教学内容。
(三)跟进市场,发挥优势,深度推进实践教学。1)整合资源,有效利用。利用现有的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在财务会计模拟实验中增加税务会计的实训内容,具体可以是依据同一套业务资料,增加全面的涉税业务,要求学生同时做两套账,一套是依据会计准则提供反映投资、融资和经营活动信息的账簿,一套是以税法为准绳的,反映纳税义务的账簿,并且填制配套的纳税申报表,模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业务,以此保证学生锻炼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2)加大投入,缩短适岗期。首先要加大税收实训经费投入,建立仿真性强,能全方位模拟税务工作流程、工作环境职能岗位的税收模拟实验室,税务会计课增加模拟电子报税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验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3)真刀实枪顶岗实践,满足多方需求,把税收工作有创新、有成果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让学生走出校门在企业办税员或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岗位上进行的半年顶岗实习,真项目真做。由于周边地区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必须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周边的事务所在每年的1-5月人手非常紧张,学生实习的及时加入,既为事务所及时补充了人力资源,也让学生们真实的体会到了现代化企业的职业要求,实现了税收实务操作与企业的零距离。
(四)改革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考试内容的变化,可以起到导向教学的作用,促进在一般课堂教学中贯彻实践性教学的思想,重视技能教学,改进考试模式和方法。改变常规卷面考试内容,加大对技能的考核。课程结束后考核方式可采用理论与实践结合比例考核方式,对基础的理论知识采用试卷考试为主,对技能考核方面,采用随机抽取税收工作任务,通过纳税申报表填报、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等涉税工作项目的完成情况,考核学生,从而完善评价体系,全面灵活评定学生成绩。
总之,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我们需要采取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对反馈会的信息科学分析等方式,掌握市场需求,了解人才培养的大体结果,发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教学过程及考核评价中的缺陷和问题,积极思考,探索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费兰玲.高职会计专业税收教学改革初探合肥学院学报[J]2010(5)
[2]何晓岚.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探讨时代教育2011(8)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篇2
[摘要]知识经济是建筑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上的经济,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方面,与工业经济都有很大的区别,工业时代的税制必将难以适应知识时代的课税需求。现有研究者仍然用传统思维看待知识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产品课税,不可避免地遭遇了一系列难题和障碍。因此,必须进行税制改革,建立基于知识经济的新型税制。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产品电子商务税制改革
二十世纪下半叶,人类社会由工业时代进入了知识时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经济决定税收,工业时代的税制必将难以适应知识时代的课税需求,必须建立基于知识经济的新型税制。
一、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的差别
知识经济是建筑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上的经济,是以知识为主要产品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作为非物质要素的知识,与工业经济中的原材料和能源等物质要素迥然不同,这是知识经济区别于工业经济的根本所在。一般来说,知识产品或要素具有如下特征:
1.非物质性。知识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计算机程序以及思想理论、技术、咨询服务等,都是典型的知识产品。
2.价值的不确定性。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是一种复杂的、与常规性劳动不同的创新性脑力劳动。不能由简单劳动相加而得,具有不可比性;知识产品生产具有不确定性,能否产出、产出多少与投入的物质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不成正比关系,因此,对知识产品的价值的度量极为困难。
3.可复制性。知识产品可以具体表现为信息产品,在网络上表现为网络产品,也可以被数字化而成为数字产品。其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的复制而不影响效用。
4.可变性。知识产品由于载体的物理性质决定,其内容存在可变性,即特别容易被改变。从知识产品的生产,一直到其消费的全过程中,它们随时可能被无意的、有意的甚至是恶意的修改。
5.生产的个体性。知识产品生产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劳动,是人的思想成果,如一个广告创意。也可以借助于电脑来完成,如编制计算机软件。既可以规模化企业生产,也可以分散到家庭内个人生产。
知识产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知识经济是一种“去物质化”的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社会发展对物质资源的依赖度下降,更有利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作为经济要素,其流动不再有国界,使知识经济呈现出全球一体化的特征。这些方面与工业经济都是截然不同的。
二、知识经济环境下税收面临的新变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基本经济要素和主要社会财富存在形态,必然成为税收的源泉,进而成为课税者关注的对象。但如何征税,却面临很多变数。
1.税收制度面临的新变化
在知识经济环境下,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课税要素来衡量,其属性变得模糊不清了。比如网上提供某种计算机软件,它究竟是“产品”还是网络“服务”?或者是“特许权的转让”?如果是前者将适用增值税,如果是后两个则适用营业税。而事实上恰恰在定性上出现困难,因而征什么税种难以确定,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课税立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
2.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变化
(1)获取信息难。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它可以采用在线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具有主体隐匿性、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极其困难。而且,电子商务广泛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技术措施,使得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难上加难。
(2)确认计税依据难。知识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使产品定价失去横向可比性,销售额的计算也缺乏“实在”的财务基础,导致税款征收、稽查时,确定应税销售额发生困难;知识产品的可变性、可复写性,使税收信息极易修改,税收征管、稽查的取证工作准确性将大打折扣。
(3)确认征管对象难。知识产品生产的分散性、隐蔽性,使税务机关确认生产地点、进而确认应税行为发生困难,尤其是对个体性家庭内生产,税务机关将无法确认。有研究者建议推行网上登记等制度,但可操作性是很差的。大家知道,在现行税制下即使开办一个小食杂店,也有一个实体经营场所,不登记容易被发现。而要求知识生产者主动上网办理税务登记,却缺少相应制约措施,不办登记将是常态,网上登记制度将形同虚设,进而申报、征收、稽查等都将失去目标,后果可想而知。
3.国际税收面临的新变化
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环境下,知识产品的国际交易市场具有“虚拟化”特征,同时全球电子商务交易也表现出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点,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4.税收理论面临新的变化
在知识时代,产品、要素的交易由实体向虚拟转变,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
三、基于知识经济的税制改革趋势
1.更新观念。现有研究者仍然用传统思维看待知识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产品课税,不可避免地遭遇了一系列难题和障碍。因此,必须在理论上、观念上进行创新,建立知识时代的新税制。
2.建立电子商务新税制。对于在线(Online)的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要抛开“是商品”“还是劳务”的无价值争论,致力于建立新税制: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3.转变征管方式。现行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确认纳税人(商品、服务提供者)身份进而掌握交易活动来实现课税。这种重视纳税人身份的识别、认定,重视掌握每一笔交易信息的思路,这在知识经济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征管方式必须实现跨时代的转变。
(1)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工业时代的税收征管是以控制信息流为主,控制资金流、物流为辅的,即通过登记、申报等制度措施,掌握纳税人静态、动态信息,必要时才去查银行账户。在知识时代,则要以控制资金流为主,因为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
(2)由现行人工干预征税变为计算机自动扣缴。在资金支付环节安装计算机专用程序,对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固定税率直接代扣税款,如同银行代扣存款利息所得税那样。这种自动扣缴税款入库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
(3)由卖方纳税变为买方纳税。即由购买方支付并负担税款,实行价外税。这样,一方面与实行在资金支付环节扣税模式相适应;另一方面,一国消费者支付的税款留在本国之内,课税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收入来源地原则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为知识产品输入国)。
总之,通过网络银行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成本很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规范资金渠道,选择好控制节点。
参考文献:
[1]叶裕惠:论知识商品的特点[J].科学中国人,2006.2
[2]吴国强:基于电子商务环境的商品流通业的发展[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7
[3]马刚李洪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篇3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篇4
[关键词]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筹划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21.009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21-0015-02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各行各业的不断发展,纳税已经成为企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务筹划也逐渐成为人们谈论的热点话题。税务筹划是我国倡导的积极行为,纳税筹划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短期内的经济效益实际增长,而且从长远来看,也能够帮助我国真正实现财政税收的大发展。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在国家相关财政税收政策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寻找能够用来减免自身税费负担的政策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减少纳税支出,提升企业实际经营效益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国家允许而且也是积极鼓励的良,但是现在许多人包括许多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却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等同起来看待,从而衍生出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这不仅是对税务筹划政策的误解,同时也对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有效执行造成严重阻碍。
1我国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筹划工作如果开展得好,则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从而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发展空间与时间。但是在我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具体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在税务筹划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认识上的误区,这个问题最为突出也最为严重,许多人不知道什么是税务筹划,但是偷税漏税却是我们经常耳闻目睹的,因此有些人甚至是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都在潜意识里把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相提并论,但凡提及纳税筹划,就认为那就是想方设法逃税、偷税,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其次,除了对纳税筹划从根本上产生了认识错误之外,其他了解纳税筹划正确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也往往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与国家无关,甚至会认为税收机关从心理上对纳税筹划是有抵触情绪的,而且他们也往往觉得全额纳税才是正确的,纳税筹划是在钻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空子。这种认识也导致企业不敢大胆地进行纳税筹划。再次,我国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具体工作当中,也存在因经验不足、考虑不周而无暇顾及的现象,财务管理人员不仅没有税务筹划的意识,而且没有税务筹划的条件和基础,勉强进行税务筹划反而会让企业陷入种种税收风险当中。
2加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质量的思考
想要切实加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质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考量。
2.1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
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应该重视税务筹划正确性、税务筹划积极性两方面的意识。首先,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乃至财务管理人员和普通企业职工都要认识到税务筹划是国家财政税收相关政策所积极提倡的健康行为,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与国家全面发展的双赢政策,虽然纳税筹划从短期内来看可能减少了国家税收数额,但从长远来看,能够促进国内企业的积极发展,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纳税意识,能够实现我国财政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从而最终促进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其次,要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纳税筹划是一种积极行为,是国家倡导和鼓励的,是在相关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为企业争取更多实际利益的健康行为;而偷税漏税是国家所坚决禁止的,是违反税法精神,损害国家利益的,是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坚决不能出现的错误思想。
2.2正确开展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企业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的正确行为,但是知道税务筹划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要性,与能够确实发挥税务筹划工作的积极作用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明确差别。当前我国许多企业也在开展所谓积极的税务筹划,但是所取得的成效却不能令人满意,甚至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消极影响。这往往就是因为许多企业缺乏对纳税筹划的正确理解,为了筹划而去筹划,比如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筹划条件,但是一些企业盲目追求增值税发票数额,忽视了自己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反而在成本支出方面呈现上升趋势,这样一来,好像在纳税方面占了便宜,实际上总体成本反而增加,还有一些企业为了所得税筹划而盲目地将服务部门进行外包,却不重视外包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运营资质,给企业自身的服务质量提升造成严重阻碍,甚至因此影响了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地位,这都是不正确的税务筹划。所以在税务筹划工作当中,最根本的还是要以企业自身发展、服务质量、产品品质为基础,再结合国家相关税法优惠条件适度、科学、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税务筹划工作的积极作用,达到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
2.3提升纳税筹划的专业化水平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纳税筹划工作也是财务管理人员的本职工作之一,但是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对兼具财务管理知识、企业投资知识、企业金融管理知识、企业贸易相关知识、企业资源管理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引进力度,调整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队伍的结合、提升人员队伍总体素质。另外,对于纳税筹划经验不够丰富的企业来说,加强与市场上纳税筹划专门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互动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可以与专门机构签订纳税筹划合作协议以及聘请专门的纳税筹划专家,根据企业具体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计划方案,从而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合法纳税筹划,提升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降低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经济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第2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常晋祎,王向阳.推进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6,8(4):35-38.
[3]钱红.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及防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6,11(2):26-27.
[4]苏鲁.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税务筹划初探[J].财会研究,2008,6(6):29-30.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篇5
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实用性
(1)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税务部门开展培训,主要是为了让干部能够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因此不能泛泛地讲会计分录如何做,各税账目怎么登,会计报表怎么报,这样不仅会让人感到枯燥乏味,而且对工作无益。讲课所涉及的内容一定要从实际工作出发,要突出税务工作特点,要突出实用和简单易学。授课内容重点选择工作中常用的一些会计分录讲解,讲解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和检查的技巧,并且要与实际工作相联系,提示大家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比如对于存货的讲解,仅从理论上讲解概念是不够的,必须联系工作实际去解析,才能给学员留下深刻印象。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比如可以从审核企业资产负债表开始,通过审查存货期初数与期末数变化情况来发现问题,如果数值变化较大要求纳税人做出明确解释,如果解释不合理就能从中发现问题。比如,我们在实习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情况,在检查一家化工企业时,发现这个企业库存非常大,有5000吨之多,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时得知这家企业的存货为液体,必须用储存罐储存,而企业的储存罐只能装3000吨,另外2000吨如何储存企业无法解释,从而发现企业销售未做销售处理的事实。通过这样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授课,能够让学员感到听课对工作大有益处,就能充分调动税务人员认真学习的兴趣。(2)突出学习重点。会计培训的重点往往是一些学习难点。在讲授会计知识的同时,不仅要讲解会计上如何处理,还要讲解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和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这样才能让学员明白其中的道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目的。例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税法在这方面和会计准则一致,但是税法和会计对于存货的计量是有差异的,需要税务人员在工作中注意:根据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真实发生,在判断纳税人申报和扣除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性原则,企业采购时未及时取得合法凭证,但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已取得合法凭据的,不作纳税调整。企业采购时未取得发票已作调整,在以后年度又取得发票的,应该调整原所属年度的所得额,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或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不得直接调减取得发票年度的所得。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在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因此在次年汇缴期满前取得发票的就无需作纳税调整了,这样的规定既是税前扣除配比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的要求,也是反避税的需要,否则应税期间取得免税期间成本费用的凭据会导致税款流失。这样通过讲解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和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让学员了解工作中应当关注哪些问题,让他们感觉到讲课内容对工作确实有很大帮助,这样才能激发干部自觉学习的积极性。
在培训形式上要突出灵活性
培训方法直接决定培训效果,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人员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1)发挥好内部培训的主渠道作用。这是由税务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决定的,对大部分税务人员来说,主要是靠系统内部培训来提高他们的会计知识水平,培训内容主要是以初级会计知识为重点。要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做法,树立“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理念,根据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税务干部的岗位、学历、年龄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进行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在培训项目、培训内容的安排上,做到因人而异,突出个性化。要选好教师,教师可由近几年从财务、税务专业毕业的年轻干部担任,也可由专业师师任教。(2)发挥好外部培训的补充提高作用。这主要是对一些尖子业务骨干的培训,让他们更新会计知识,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可以把兼职教师和业务骨干派到高等院校学习最前沿的会计知识。同时也可以有计划地派一些税务干部到现代企业学习了解现行企业会计业务,缩小和企业会计的差距。积极鼓励干部报考在职会计学历教育,报考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通过多种渠道提高税务干部的会计水平。(3)提高培训的科技含量。由于当前税务干部年龄普遍偏大,会计和税务业务功底不深,为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配合案例教学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软件以弥补学习工作中的不足。如可以用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检查工作底稿软件、土地增值税清表和个人所得税计算表等。通过应用软件提示干部在检查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会计科目,可以减少检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干部的日常工作学习和应用会计知识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比如利用Excel工作表设计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把底稿分为商业企业检查底稿和工业企业检查底稿,对于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常用的会计科目和注意事项在表中注明,并把每项用公式列出具体要求,每一名税务干部只要按照检查底稿中的会计科目录入数据,就能正确得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让税务人员学会用这种方式不仅简化了工作,也提高了质量与效率,减少了工作差错,使学与用得到很好结合。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篇6
关键词税务风险内险成因防控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
1税收风险防控必要性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一种责任的不确定性,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稽查,承担过多的税务责任,或是引发补税、缴交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这种风险的存在,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是任何一个企业管理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加强税务风险控制,该交的税款不少交,不该交的税款不多交,能够做到在税款征期内完成各项税款的申报缴纳,合理的规避税务风险,保障企业利益不受损失是十分重要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的目标就是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确保税务风险被控制在法律边界内的同时,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企业税收风险成因
(1)企业对税法和相关政策理解不够。在我国,各项税种繁杂,税目条款众多,由于有的税法条例规定不明朗,理解上的误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根据自己对税法政策的理解,相关的涉税业务处理的不适当,形成了多缴税款或者少交税款的税务风险。
(2)企业内部管理缺陷,导致无意识税务风险。实际工作中,一般企业都设定税务专门管理人员,这就使其他部门都认为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都是税务管理人员的问题,在处理相应的业务时,各个业务部门专注于自己的业务范围,缺少相应的配合和必要的沟通,从而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3)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税务管理人员自身业务水平局限性。随着企业业务的多元化,涉及业务范围广泛,整个生产过程中,必然涉及不同种类的税种,有的属于增值税范畴,有的属于营业税范畴,尤其2013年8月1日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施行营改增政策,有的业务仍需要财务人员和管理者自行判断理解,增加企业税务风险。
(4)税务局和企业之间理解差异和沟通。由于可能存在税务局方面信息传递的缺失、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的力度的不够,很容易误导纳税人,使其跌入税收陷阱。使企业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相应的税收政策,税、企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企业只能按照不变的政策进行自我理解去处理业务,就会导致应该计提的税款未计提,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而享受不到。
3税收风险防控措施
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把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战略管理过程中,以形成既拥有风险管理防御能力,又有战略管理规划,使税务风险管理和战略管理有效地融合。
3.1树立清晰的纳税意识,加强税务知识培训
企业想控制好税务风险,首先必须树立起清晰的纳税意识,企业有强烈的纳税意识是税务风险防控的基本,知道如何纳税,如何进行税务管理是税务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这就需要企业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针对国家税务法规的多种繁杂,不定期开展一定的税务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可以聘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来企业进行现场指导,也可以聘请社会专研税务法规的税务讲师来企业授课。企业也可以通过印发各种税务知识的小册子,在企业内部开展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使企业从管理者到员工,从财务人员到其他人员,都能够对税务知识进行了解,在处理各种业务时,能够考虑到税务方面带来的风险。
3.2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企业是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是税收职能部门,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企业只有与税务机关之间树立起良好的税企关系,进行必要的沟通,对控制好税务风险是尤为必要的。企业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务法规,听取来自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维护合法权益,防范税务风险。同时,税务机关经常不定期的对涉税企业进行各项检查,如果税企关系处理不好,就会被税务机关作为重点稽查的对象,不但检查范围广泛,检查周期长。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就会根据税法条框严格审查,对于企业无意识的存在的税务问题,利用税法里面规定的苛刻条款对其惩罚。企业不但要承担税务检查接待的费用成本,还要接受惩罚给企业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3.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各部门之间结合
企业内部完整的制度体系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制定详细有效地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结合,是防控税务风险的关键。
通过各部门间的结合,企业信息畅通,针对具体税务业务,可以全面考虑。部门间的沟通,可以采取座谈、交流、讨论的形式,共同商定探讨,最后再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从而解决问题。
3.4提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自身业务水平
企业的所有部门和员工都要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的人员,并把风险防范的理念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落到实处。财务人员不但要具备扎实的财会知识,做好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还要财务人员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丰富自己的知识,将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税务法规、条例等,融会贯通,并及时掌握国家最新税务政策的,吃透税务条款的意义,对潜在的税务风险做出预判和评估,并处理和解决好已经发生的税务风险。
3.5定期进行税务自查,规避税务风险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篇7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规讲解会计学
一、税法教学的重要性
税法教学的重要性是由税法的重要性和市场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决定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便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税收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经济运行,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一个企业的管理活动,无外乎是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以最小的耗费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而纳税本身是企业的一项必要支付,如何用好、用准、用足税收政策,便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公民个人的角度看,随着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和收入总量的增加,纳税日益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如何做到依法纳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愈发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高等院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和法学类各本科专业普遍开设税法课程,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税法教学,使各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这样,既可以为财税部门培养税收专门人才,也可以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纳税管理人才,满足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对人才的需求。
二、教学内容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
教学内容是为培养目标服务的。目前本科阶段的教育是本着“宽口径、厚基础、重应用”的原则,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税法教学应顺应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展开。目前,法学教育界对财税法教学内容的研究比较多。在税法教学上,讨论的焦点是“法”多一点,还是“税”多一点。但笔者认为,税法教学内容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学不是税法。税收学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税收学的内容一般包括:税收的本质,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职能与原则,税收水平,税收负担,税收与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以及税收结构等,阐述税收分配的基本理论,揭示税收发展规律。税法是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规范,解决的是实际操作问题。但是两者也有联系,讲授税法必然涉及到税收,所以要把握好两者的“度”,对于本科阶段学生,主要应以实务为主,理论为辅。
2.税法教学应突出税收特色。从法学的角度看,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法教学应从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上展开,对于税款的计算问题可以一带而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税法”后面冠以“学”字,使税法变成税法学,似乎就注重了法学色彩而淡化了税收特色。实际上,税法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从税收实体法上看,每个税种都要涉及到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款计算、纳税环节、减免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实体要素,其核心问题是解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问题。国家要从纳税人那里取得多少收入,纳税人应保留多少收入,需要税收实体法予以明确。从税收程序法上看,主要是解决税务管理、纳税程序、法律责任、税收救济等问题,所有这些,必然涉及到数量关系问题。如果抛开数量关系,一味讲究法学色彩或理论意义,税法教学将不能适应实务工作的需要。
3.税法教学应重在应用。本科阶段的教育应把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培养应用型人才,缩短学校教育与实际工作的距离。税法本身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课程,如果只注重法学原理而忽视其实践性和应用性,则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因为市场需要的并非都是理论家,而是众多业务上的能手。无论是财税部门、企业单位、税务中介组织,还是司法部门、律师行业,需要的大都是精通税收业务的应用型人才。所以,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包括案例分析的选择,不能忽视实际操作问题。因此,税法教学内容应该包括税法基本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在教学中,既要注重理论教学,更要重视业务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应以法规讲解为主,并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
讲课关键在于“讲”,“讲”的基本形式包括讲解、讲述和教学讲演。讲解是以解释、剖析的形式传授知识,讲述是以叙述的形式讲授知识,教学讲演是以演说的形式讲授知识。
1.税法教学应以讲解为主,讲述为辅,讲解立法背景、立法意图和实际操作问题。讲好税法课,需要教师具备法学、税收、会计等相关知识,否则,会出现照本宣科、宣读法条的现象,或者漫无边际地讲些所谓理论性的知识,致使学生似懂非懂,逐渐失去了对税法的学习兴趣。另外,教师应精选讲授内容,选择那些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的内容进行讲解,如税法基本理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收征管法等内容。对于其他税种,学生可以凭借已掌握的税法原理进行自学。
2.税法教学应采取以法规讲解为主、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有些法学教育者提出,税法教学应先提出典型案例,然后进行法学理论分析,对照讲解税法条文;典型案例的选择要注重税法与司法的联系,突出案例分析的法学意味和过程的逻辑性,不要只注重税款的计算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完全适合税法教学,尤其是本科层次的税法教学。从法系上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与法国、德国等国家相类似。各项法律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律结构比较完整,内容比较严谨,条款比较原则。不同于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亦称判例法系),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法定架构,其具体内容以大量的法院判例作为补充。这就决定了税法教学不宜采取以案例教学为主的方法,只能采取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讲解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在讲授税法条文时,可从立法精神讲起,讲解税法的内在规定性和应用问题。然后,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应用税法条文,增强实际操作的能力。如果不先讲税法的基本规定,直接以案例开篇导入教学过程,难以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税法内容。就像在讲授数学时,如果教师不先讲定理和计算公式而直接讲授计算题的话,学生很难听懂,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另外,在税法案例的选择上应贴近实际,突出税收业务特色,以培养学生税收业务能力。
四、教师和学生的知识储备是开展税法教学的基础
教学过程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统一。有效开展教学活动,需要教师和学生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
1.税法教师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税收是分配范畴,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一项政策的颁布和实施,都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经济学和税收学等方面的知识。税收产生于纳税人经济行为及其结果,需要教师熟悉各行各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特点,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常识。税收与会计密切相关,企业应纳税款的计算离不开会计所提供的资料,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税收的征收与缴纳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否则,税法教学只能停留在税法条文简单解释的低水平状态,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税法教学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有必要进行进修、深造和社会实践,扩大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税法教学的需要。
2.学生应具备学习税法的基础。税法课程与法学、税收学、经济学、会计学等课程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税法课程应在学生已经修完上述课程之后开设。否则,势必会造成教师不知从何处教起、学生总是处于一知半解的困惑状态。尤其是会计课程没有开设,学生不懂什么是资产折旧或摊销,不懂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就无法深入学习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由于学生缺乏必要的会计知识,学不懂税法,也使得有些教师不愿讲授税法课程或者只讲解税法原理而避开税款计算问题,直接影响了税法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
我国于1994年建立了税务制度,税务人的出现,在征纳双方引出了独立的第三方,从而更好地促进了税款的征收和缴纳,对征收双方也起到了一定的束缚作用。复杂的税制,频繁的税制改革,新兴经济业务的出现都给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聘请税务人代为办理涉税业务。税务人的专业素养是业务成功的根本保障。因此,培养合格的税务人才已经成为高校税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之一。
《税收实务》课程是会计与税务类专业学生的一门主要专业课程,该课程属于综合运用型课程。课程的学习需要建立在税法、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只有具备了扎实的税务和会计知识,才能更好的学习和理解税务相关知识点。因此,《税收实务》应开设在第三学期,主要进行税务理论和实践教学,通过课堂讲授以及课堂实训练习,让学生掌握税收实务的基本内容,明确税务实务的基本操作规程及方法;在学习了《税收实务》课程后,在第四学期开设后续课程《纳税实务模拟实训》,通过校内综合模拟教学,使学生巩固并运用所学税务知识为企业纳税登记,纳税申请等涉水业务,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在第5学期还为该专业学生安排了为期半个学期的岗前培训,学生可以充分利用第三学期学习的税务知识开展真实的税务业务,为以后从事税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授课对象分析
(一)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有如下特点
自学能力差。调查表明,相当多的高职学生并未真正掌握专业课的学习方法,一味沿用应试教育模式,依赖心理强,他们更习惯于由老师带领学习,学习过程仅限于课堂,很少利用图书馆和网络查阅课程相关资料。有专家认为,如果学生在学习中能主动生成知识间的联系,他将更深入的了解整个知识体系。
(二)高职高专毕业生更侧重实务操作
职业教育主要是培养技能型和技术应用型人才。职业教育课程目标具有职业定向性的特点,主要针对职业需求来培养人才。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活动应体现相关职业或职业群的专业知识要求和操作技能要求,这种要求实际上是由一系列具体、明确的特定职业岗位能力要素所组成的。因此,职业教育课程目标的制定应以培养学生特定职业岗位能力要素为宗旨。
由此可见,本科生教育更侧重直射的传授,高职高专教育更侧重动手能力的培养。
三、《税收实务》课程教学设计
首先,在内容取舍方面。由于《税收实务》课程里纳税审核部分的内容与《纳税检查》课程的内容教学内容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在教授《税收实务》课程时,只给学生讲解纳税人自查、中介结构纳税审核、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检查这三种不同主题的税务检查思路与框架,使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对三种税务检查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至于具体检查的方法与知识则放在《纳税检查》课程里进行讲解。
其次,在理论知识讲解方面。《税收实务》的理论知识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税务管理知识,另一部分是办税流程。无论是哪一部分知识都是枯燥和死板的,为了增强课堂的生动性,同时为了让学生加深理解,对税务管理知识部分可以引入税务相关视频以及相关资料。例如,在讲解到税务登记形成初步认识,然后再具体讲解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需要携带的办税资料,在讲到办税资料时将真实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展现给学生,以加深学生的认知。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篇9
2018年9月,我作为XX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度招考录用的新公务员中的一员加入到了XX市XX县税务局这个大家庭,我们满怀憧憬与期待,向往的工作、陌生的环境一切对于我们来说都是那么新奇,我们这一届是特殊的一届,我们有幸亲身经历了国地税合并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要求,新招录公务人员将进行为期一年的岗位实训,从这里我开始我的公务员生涯。
一、转变思想观念
没成为国家公务员以前,我曾在企业当中从事会计工作5年,对于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税收筹划等方面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作为企业财务人员的身份也与税务干部有过一些业务上的交集,因此我常常站在纳税企业的角度去思考一些问题,总是认为税务机关就是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必须按照务机关的相关要求无条件的开展工作,但在税务实训岗位的工作当中我慢慢发现,税务机关不仅仅是企业及各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机构更是他们的纳税服务机构,在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号召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大政方针前提之下,税务局的纳税服务职能就显得更加重要。怎样帮助纳税人更好的按期申报缴税、怎样向纳税人更好的宣传培训各项税收政策帮助其更好的依法纳税、怎样将国家的减税降费税收红利全面、精准无误的送达到纳税人的手中助力地方经济的发展才是我们税务干部最为重要,也是最有意义的事业。这项事业是神圣与光荣的,我为成为一名税务干部而自豪。
二、实训岗位与经历
1、在刚进入税务局报道后,我就被分配到了县局纳税服务大厅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导税工作,我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帮助大厅内办税人员按秩序抽号排队、引导纳税人更加快速的找到自己所属业务的办理窗口、指导纳税人在网上申请代开发票填写以及接受纳税人相关业务咨询。这些工作简单、枯燥但须赋予极大地热情及精力,时刻保持微笑从容的态度,不骄不躁,时刻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去为纳税人服务。我们需放下内心的小脾气,充满耐心与爱心的投入工作,要知道,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在纳税人的眼中,我们对纳税人的服务态度将会影响整个税务局的形象。因此在岗位当中我时刻警示自己要加强服务意识,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这项工作虽然辛苦,每天几乎从上班站到下班,有时候遇到申报高峰期,水都顾不得喝上一口,但却让我收货满满,既让我学到了一些税收相关方面的知识,也了解到了一些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流程,对金税三期系统、防伪税控等相关软件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能够进行代开发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发售发票等一系列操作。每次看到纳税人办完相关手续之后脸上洋溢的笑容,都使我内心无比的充实与幸福。
2、在第一次初任培训结束之后,我被分配到了X县税务局XX分局,成为一名税收管理员,虽然我的具体职责是协助分局内其他专管员的工作,并没有给我分配具体的管户,但在刚刚进行的个税改革相关工作中收获了不少,我通过与县局机关内税政管理部门的学习,掌握了个税软件客户端的安装与维护、个人所得税APP的注册使用及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录入、扣缴义务人对代扣代缴个人信息的维护与录入等方面的知识。在个税改革中我积极指导辖区类各个扣缴义务人,协助他们顺利完成了2月份第一个个税改革征期的个税申报工作。
3、减税降费工作是2019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是本年度税务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我就被县局收入核算股借调成为新成立的减税降费办公室的一员,我主要的工作是负责收发减税降费相关文件、收集整理减税降费工作开展当中培训与宣传资料、撰写相关工作报告、对接市局减税办下发市局减税办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并按时报送回馈、减税降费会议通知并布置会场、收集减税降费相关数据并形成汇总数据资料、接受上级对我县减税降费工作开展情况督导等。
这项工作任务繁重、人员匮乏,许多工作任务必须按照市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报送,因此我们常常是白加黑五加二,由于税收税收改革,工作当中常常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这让我在参加工作之后第一次感受到了什么叫力不从心,但痛并快乐着,在此项工作中不断地磨练着自己,认识到自己相关业务知识的匮乏以及工作能力的不足,通过参加各种税收培训会议、查阅各项资料,我的业务能力在不断地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不断加强。在这一工作中我了解到了县级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各个机构的工作职能以及如何协调各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了解到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条件、增值税税率调整及深化改革等业务方面的知识,写作能力也有了很大提升,可谓收货良多。后期我将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虚心向其他干部请教,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认识自身的不足
通过实训,虽然我的思想认识和税收基础知识和业务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一是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没有精益求精的思想,只着眼于当前眼前的问题,而很少利用全局观念去观察和思考问题,缺乏争先创优精神,虽然工作任务能按时完成,但是质量不高。缺乏创造性思维,处理具体事务时,不能积极地探索、开拓思路,优化自己的工作方法。
二是业务知识掌握不够。对于税收法律法规了解得还不够全面,还不能很好得掌握税务工作所需的各种专业知识,导致业务能力与自己本职工作的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开拓精神不强,工作中缺乏创造性、独创性的点子。对如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思路不宽、办法也不多。
三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入职以来我虽然对各种办税软件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能够开展代开发票、发售发票、税务登记以及纳税申报等等一系列工作,但是掌握的业务知识范围还是不足,办税软件操作的熟练程度也不够。在工作中会遇到很多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四是纳税人沟通交流的方法有待提高。无论是在办税服务厅还是税务分局,我们都要经常面对纳税人。因此,时及时、有效地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至关重要。但是我在为纳税人解答疑问时,并不能完全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使用纳税人容易理解的语言进行解释。在为纳税人服务时也不够热心和耐心,不能及时有效地为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在此,我申请成为一名正式的税务工作者,感谢各位领导与同事长期以来的关心、指导与帮助,在之后的工作当中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去迎接新的挑战
此致
敬礼!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财税法教学;税收法治;推动作用「正文
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影响的不断扩大,税收法治建设也日渐为学界所关注。一般认为,税收法治精神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四个方面,其核心的思想是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政府就不能行使征税权,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课税的过程具有稳定性和预测的可能性。[1]在税收法治的构建过程中,只有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切实维护一种注重纳税人权利保护、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相适应、相制衡的税收法律关系。[2]正因为如此,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和财税法治理念的形成,在税收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财税法教学在税收法治建设中应当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战略地位”[3].
一、财税法的普及教育: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升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4]纳税人作为税收法治的主体,对税收法治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税法实现的重要决定因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建立和税法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普遍建立。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体现的是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了解以及对税收缴纳和税收适用的态度和看法,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收活动的进行,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实现,而且对于监督政府行为,规范政府税收活动,实现依法治税,科学治税,都是非常重要的。[5]
纳税意识包括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这种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当税收法律规范内化为纳税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时,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实现。只有纳税人有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能够自觉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的实现,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从而促进良好的税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国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都有所规定,并将其作为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制约机制。通过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对征税机关的征税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程序机制来达到以权利控制权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对征税主体的不规范征税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进而形成有效的权力制恒的税收法治。但这种以赋予纳税人权利为基础的权利制约机制的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为前提的。法律规范所赋予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是静态的权利形式,要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与征税权之间的有力的对抗与制衡,则需要纳税人积极且正确的行使其权利。这就要求纳税人不仅应当了解其享有的权利的内涵、了解适当的行使方式,更应当有积极的权利行使的意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静态的权利才能转化为动态的权利制衡机制,进而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可以说,最好的法律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遵守的秩序,这是理想的法治状态。因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升是税收法治的形成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纳税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纳税人权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纳税人意识的自觉的培育和形成,更是至关重要的。与纳税意识的形成相关的,除注重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外,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应当受到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守法品质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的加以培养才能形成。[6]如果说税收法治实践中赋予纳税意识形成的丰富的法制环境的话,则财税法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律知识的自觉的传播的渠道。通过财税法教学的大众化的教育和宣传,对民众的财税基础知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普及,对法律知识进行传播和教育,使公民获得关于税收的正确认识,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财税法教学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注重普通公民的基本税收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形成大众化的教学模式。这种具有普适性的大众教学模式,其目的不在于培养形成具有财税法专业知识的人才,而在于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提高公民对财政税收的正确认识、了解与财税相关的基础法规,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正确的税收意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具有明确的教学对象,而以一般的普通的人为教学对象,并不断扩大其接受的范围。只有通过这种大众化的教学模式,才能将财税法基础知识的传播无限制的扩大,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税收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人们自觉实现税法,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二、财税法教学的专业教育:税收权力机关[7]的主流法治意识的形成
在税收法治框架内,与纳税人直接对应的是税收权力机关,即税收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和相关的司法机关,他们在税收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一)立法层面:立法机关税收意识欠缺制约税收立法的完善
从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来看,税收立法层级较低,大多以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透明度、可预测性、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在实践中更存在“税费不分”、“以费代税”的情况,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种税收法治状况,与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对税收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方面,税法的多层次立法直接导因于对税收性质认识的不足。从税法理论上说,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税收是经公民同意而转移给国家的财产权利,国家取得税收的前提是公民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放弃。因此,只有在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的范围内,经全体公民的同意(在我国则表现为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国家才有权请求公民让渡其部分收益。在税收立法上,税法作为侵犯人民财产自由权利的法律,其制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严格保留,必须“在议会上经过国家的代表者(纳税人者的代表)议员的同意”,“无代表则无税”。除非议会授权,行政机关无权征税,更无权开征税收,强调“宪法优位”或“法位阶原则”。税法的“议会保留”是税收法治实践的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放弃其税收立法权,无疑是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放弃。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权上的稽越,更是无视公民征税同意权的权力扩张。由于对税收性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其立法机关自觉、不自觉的放弃其对税收立法权的控制,随意授权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导致了我国当前税收立法以行政机关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也是当前税收法规混乱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司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8]这要求立法机关具备足够的财税知识,以针对不同的立法要求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避免税法体系内以及法律整体体系的矛盾与冲突。由于立法人员财税法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其无法针对财政税收的特性制定具体的规则,税收立法更多的依赖于税务机关,甚至也无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富有决定意义的审查。这形成了我国税务机关自行立法、自行执法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权力无限的扩大,阻碍了税收法治实践的形成。
因此,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提高税收立法人员的财税法素质。只有一批具有深厚的财税法治理念、熟悉各种财税法特性、了解税收法治实践的人,积极参与税收立法中,才能对财政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执法层面:财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依法征税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构成直接对立的双方主体,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及发展,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税的成败。为保证税务机关自觉执行税法的规定,税务人员应形成依法征税的意识。
(1)税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从税法理论来说,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时成立,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应对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了解,以能够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收益进行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判断,决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无论是税收法律适用的选择还是应税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为前提。
(2)税务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依法征税的意识。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仅仅使其能够进行税款的征收,但这仍然无法实现征管环节的法治化。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命令与服从的地位中,税务机关随意扩张其征税权的内涵的现象十分严重,税务机关甚至有权决定税款的征收及数额。这种状况是对税收法治的极大否定。在税收法治下,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它有权根据经济事实判定税收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但它不能随意创设税收债权,也无权随意减免税收。也只有根据税收征管程序进行的税款通知才是合法有效的。在税务机关的行为对征收过程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自觉的依法征税意识的形成,无疑将决定征收过程的合法化程度,进而影响税收法治环境的形成。
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税收的征管,避免税收争议的发生,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更重要的,税务机关只有形成良好的征税意识,才能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税收征管过程的法治化。
(三)司法层面: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专业的指导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在税收领域同样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司法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极为薄弱。税法的技术性特征导致涉税争议的解决也呈现出对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而目前我国税收诉讼法律制度中明显忽视这种技术性的要求。[9]法官欠缺相应的财税知识,导致其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无法进行独立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进而根据价值的选择作出独立的法律认定,解决涉税争议。甚至税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了税务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往往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决案件。表面上看来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在审理案件。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中立性、公正性丧失殆尽。法官独立性的丧失,即很难谈及其能够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级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组织法、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税务争议和涉税犯罪的案件。[10]要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须有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并足以胜任对案件的独立审判。而无论是现有法官的财税知识的提升还是培育新的税务法官,这都将依赖于对其进行财税法的专业性教育。[11]
对于税收权力机关来说,由其在税收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所决定,其财税知识的掌握和法治意识的形成将极大的制约税收法治的形成。如果针对纳税人的大众化的财税法教学仅仅足以提升纳税人的基本的财税知识和法律常识,那么这种普适性的大众化教学并无法满足税收法治对税收权力机关执法人员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要求。执法人员所接受的财税法教育,一方面应当形成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个税种的构成要件、应税事实判断、征管程序等与税款征收直接相关的财税知识,熟悉各种税收核查、帐簿检查等各种与征管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并足以灵活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当中。另一方面,财税法学教育也应当立足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执法人员的财税知识必须在正确的法律意识的指引下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征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执法人员应当形成依法征税的自觉的法律意识,明确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步骤、方法和程序,熟悉各种争议的正确、合理的解决办法,才能使整个征管过程法治化和有序化。
税收权力机关的财税法意识对税收法治进程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因此,财税法的专业性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教学的主导。财税法教学不应仅仅以大众化的基础税收意识的培养为目的,最终掌握财税法律知识、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财税知识和法律知识、对财税法治实践产生影响的人才的培养,才是财税法教学的真正目标。财税法知识通过财税人才作用于实践,税收法治才能逐步形成和完善。
三、财税法教学的精英教育:税收法治理念的深化
在税收法治形成过程中,处于纳税人与征管机关之间的中介是作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的税务士。税理士以纳税人的人的身份介入税收征管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纳税申报、异议申请等方面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在“推进税制、税务行政等的民主化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2]一方面,税理士通过其专业性的服务,为纳税人遵守税法提供合理性建议,促使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另一方面,他也通过为纳税人服务,对征税机关进行更富有专业性的监督,对征税机关的征管行为造成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正因为如此,税理士处于民间职业专业的法律地位,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谋求纳税义务的正确实现为使命,应基于宪法及以其为基础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复杂的税务的法律性问题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税理士作为职业专家,不应仅仅是单纯的税务专家,他更应当具有税法专家所应具备的素质,以能够“根据自己作为一个职业专家的见解和知识来采取独立的行动”[13].税理士首先应当是税务专家,具备专业化的税收知识,以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事实判断;其次更应当是税法专家,熟悉宪法及其他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各种规定及保护的途径,以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价值的判断,最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税理士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为职责,但只有其具有专业性的判断能力时,才能避免对任何一方面的依附,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才能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也只有税理士的独立地位的形成,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对税收法治的促进作用。[14]
与税理士处于征管过程的某一环节所不同的是,财税法学家则是超脱于税收法制实践之外的。尽管税理士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地位可以是中立的,但其事实和法律价值的判断却无法避免受到维护纳税人权利这一职责的限制。而财税法学家则可以完全独立于各种利益的纠葛而以超脱的视角对各种纳税行为、征税行为及各种涉税争议进行独立的法律价值的判断。财税法学家对各种涉税行为的专业化审视,进而进行理论的提炼和抽象,形成系统的财税法理论,以此对税收法治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此,财税法学家不仅应当具备财税法技术,更应当具备一定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素质,他所掌握的知识和技巧,使其能够对税收法治实践作出深刻的理解和思考,能够对财税法律实践进行理论的抽象和深化。他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仅能使其形成独立的价值的判断,也能够以此为基础,形成对现行制度的实施效果的法律评价,进而提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必要和完善的途径。因此,对财税法学家来说,其财税法知识的获得应当远较其他的财税法职业者更为全面性、理论化,并有利于富有法意识和法思维的独立的观察视角和方法的形成。
因此,税理士和财税法学家的培养,应当是一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一方面注重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技巧的培养,但并不仅仅停留于税收的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传导,而是更应注重法律意识和税收意识的培养,注重对学生对财税法律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形成学生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保证,对自由、公平、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自觉的追求。只有通过这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才能培养出合格的财税法律人才,作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沟通渠道,以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判断影响税收法治进程,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
四、代结语:财税法教学与财税法治的互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影响社会各阶层的税收意识。通过大众化、专业化和精英化这三个不同层次的教学途径,实现对社会大众的税法意识的渗透、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的传授、对社会中间阶层的税法理念的培养,使纳税人、税收执法人员以及税收中介机构、财税法学家的税法意识在不同的层次上得以形成,在全社会形成完整的以普遍性的纳税意识为基础,以执法机关人员的专业性税收意识为主导、以系统化的税法理论为指导的税法的主意识流。这一主意识流的形成,将影响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相关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以其具体的行为对税收法治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推进税收法治的发展。
以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意识的培养目标,分别设定不同程度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使财税法知识的传导更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我国现行的情况看,大众化的教学方式往往被忽视而为简单的税收法律的宣传所取代,导致人们所接受的基础财税法知识欠缺体统性和完整性,影响了普遍的税收意识的形成。专业性的财税法教学尽管受到重视,但由于教学技术、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未对财税法治实践所必须的各类专业性人才的培养提供各种有效的渠道,已培养的财税法人才在财税知识或法律意识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就精英化的财税法教学来说,财税法理论意识和理念的培养已受到相当的重视,但在不同的培养规则下往往形成以经思维或法律思维为主导的单一的理论分析模式,欠缺财税法理念的整体思考。可以说,各种富有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知识的人才的欠缺,已成为我国财税法治形成的重要的主观性因素。为此,为发挥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推动作用,针对不同的培养模式进行财税法教学改革即是必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在教学实践中,按不同培养目标对财税法教学进行区分是相当困难的。三种教学模式是统一的整体,都是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为目的的层层递近和提升,其相互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同样是相当明显的。只有三种不同的模式相互配合、相互倚重,才能培养出法治实践所必须的财税法律人才,对财税法治实践的形成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知识传播的功能,在税收法治构建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换个角度来说,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影响,是以税收法治实践本身的发展为前提的。税收法治的发展,才会为财税法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为财税法律意识的传播和形成提供动态的媒介。通过税收法治实践,社会各阶层才能更深刻的理解税收法治的内在涵义,并体会其税收意识在税收法治中的价值,进而与税收法治实践形成良好的互动。而税收法治实践的发展,也加深对财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驱动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财税法治化的进程,必然对已有的财税法律知识、观念乃至法治理念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的修正,而这也促使财税法教学的不断发展。
「注释
[1]周卫兵:《试论税收法治及其制约因素》,载《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2]参见孙士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强化途径》,载《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1篇11
[关键词]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特点;发展趋势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4.18.027
[中图分类号]F27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4)18-0040-02
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经济来源,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对于当今的税务系统正常运作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国的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存在技术不先进、服务意识不高、地方发展差距大等问题。笔者将对税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趋势进行探究和分析。
1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含义
所谓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是指将相关的信息技术运用于税务管理工作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和高效率。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建设
根据税务处理对象的不同分为税收业务管理系统、税务行政管理系统、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决策支持管理系统,4个系统构成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机制,四者相互协调和作用,不可或缺,是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部分。
1.2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平台的构建
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离不开网络平台的构建,主要包括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平台的建设,外部网络指的是与银行、财政部门等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化连接;内部网络与互联网相连接,保证时刻接收到国家经济动态。
1.3税务信息管理人才网络的搭建
我国目前税务管理方面的信息人才比较少,因而需关注税务信息管理人才网络的搭建,通过对人才的培训增强信息化人才的质量和数量。
1.4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的安全性建设
保障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是税务管理中最必要的,安全性建设主要包含了对税务管理的各个层次的安全性保障。
2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在发展中的特点
近几年,基层税务管理逐渐走入信息化的轨道,标志着传统的基层税务管理走向知识性和技术性结合的税务管理系统。信息化体现于运用信息技术分析基层税务管理中,税务的整个过程涵盖了信息分析,信息化取代了传统工作中经验和理论知识分析数据的局面,提高了工作的效果和精确性,保障了纳税人的利益。
此外,知识型税务机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网络平台庞大,与社会经济和各银行和财政管理机制在互联网上相互连接,在信息上相互联系。
知识型税务管理的第三个特点是,网络虚拟管理,相较于传统税务管理依靠工作人员外出收集税收数据,现代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的核心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平台,可直接利用网络的指令和程序实现税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大大地减少了工作量和提高了效率。
信息化税务管理的最后一个特点是,重视信息人才的招揽和培养,需由传统税务管理的人才培养转型为结合信息技术和税务管理的长期、系统和科学的培训,我国此方面人才稀缺,因而需注重实用性和知识储备这两个方面人才的培养,保障人才对税务管理的供给。
我国的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起步比较晚,而且发展速度较慢,在21世纪时期,我国税务总局正式提出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一体化的计划,核心内容是“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标志着我国的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正式进入到正规应用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税务信息管理建设了多个应用系统,包括了综合征管、出口退税、增值税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管理系统,近几年,我国重视对信息人才的培养,因而税务信息化人才的质量和数量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人才队伍在不断的扩大,促进了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税务管理系统的完善。
3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我国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正在蓬勃发展的道路上,但是依然面临着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税务机关信息人才不足,进入税务管理机构的人才大多数具有财税专业知识的或者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具备两种专业技能的人才稀缺,基层税务机关工作比较繁琐,刚参加工作的基层人才一般没有时间去学习其他的专业知识,导致基层技术能力难以提高的局面。
(2)前期信息化建设的成果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已进行了多年,但其广度和深度还没有完全达到建设的初衷,各个系统间没有形成资源共享和联合效应,因此如何有效地整合利用资源,形成合力,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信息化形式将成为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3)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比较发展的地区相对于经济薄弱的地区能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中,经济发展的地区通过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高水平的税务管理工作,保障了地方财政的资金,最终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4结语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基层税务机关建设离不开计算机网络,税务管理信息化主要体现于系统硬件、软件以及信息化人才的结合,信息化管理转变了传统税务管理利用人员分析和收集信息的局面,我国一直重视对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空间还很大,我们需从技术、人才和经济等方面提升基层税务的信息技术化。
主要参考文献
[1]万德利,隋焕新,王磊.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思考[J].税务研究,2002(1).
税务知识的重要性范文1篇12
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2009年增值税转型与2012年开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我国税制发生了很大变化。2016年中央经济会议明确提出,未来将继续推行增值税税率减并改革。这些税制变化无疑会对企业会计实务有深远影响。另一方面,近年来部分学者提出中国企业面临死亡税率,税对企业的影响极大。基于此,实务界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迅速增加。
二、高校税务会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课程结构不合理
部分高校在税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税务会计》、《税收筹划》和《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相关课程割裂的情况。这既导致每门课程课时紧张,也引起了课时浪费。一些高校不重视税务会计的实践环节,这可能会造成学生理论难以联系实际,动手能力不强。
(二)课程性质多为选修课
从课程设置来看,加强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与教学工作是培养税务会计人才的重要内容。目前很多高校均设置了《税务会计》课程,但从课程性质上看,《税务会计》课程多为选修课。部分学生出于《税务会计》课程难度的考虑,不选修该课程。而部分选修《税务会计》课程的同学由于缺乏税法等相关课程的学习铺垫,专业基础薄弱。再加上选修课的课时限制,课程效果达不到最优。
(三)课程配套资料滞后
近年来税制改革不断,变化频繁且复杂,这无论是对税务会计的教学还是税务会计人才的供给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市面上的税务会计教材和税收筹划教辅资料的更新十分滞后,这给教学过程以及税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后续工作都带来了较多障碍。
(四)教学方法手段单一
目前很多高校的税务会计教学以课堂讲授为主。这一方面有助于在最短时间内增加课堂信息含量。然而这一教学方法难以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学生的学习热情、有待提高。
三、对策
(一)努力营造良好的税务会计教学人才发展环境
税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广大税务会计教学人员的努力,也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为此需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措施,留住优秀教师。只有给予优秀教师充分的尊重和职业发展空间,才有助于提高税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环境,进而促进更优质税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树立以实践为导向的课程开发理念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不仅重视教学内容的整体优化,也要推动实践环节发展,从而达到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目标。并且建议将《税务课程》设置为专业主干课,给予其与财务会计相同的课程地位。同时提高选修《税务会计》课程的门槛,例如要求学生在选修前已选修过《税法》等课程。此外,在开展充分调研的前提下,增加《税务会计》的学分设置,扩充课堂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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