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论文范例(3篇)
来源:
现行法论文范文
(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县(区)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的来看,可以概括为:“四个一”,即:一个增强、一个提高、一个完善、一个改进。
一个增强,就是依法行政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现在,绝大多数县(区)的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都能注意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进行法律审核,从而保证了决策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县(区)除领导同志带头组织学习外,还普遍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上岗前的轮训,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决策合法、执法守法、依法办事已逐步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
一个提高,就是依法行政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目前,县(区)普遍建立了重要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依法决策制度和程序规范。一些县(区)还把法制机构或有关专家做出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出台重要措施前,通过调查问卷、座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征求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特别是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各县(区)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少县(区)还通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演示等活动,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杜绝和纠正了过去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一个完善,就是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有了明显完善。各县(区)普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了奖优罚劣机制,完善了执法程序、错案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到位率;部分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进一步调整了执法的利益机制;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改变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乱执法、执法乱的状况,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一个改进,就是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有了明显改进。县(区)普遍推行执法公示制度,针对行政审批、管理、检查、收费、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期限、承办机构和人员、办理结果和理由、救济途径和渠道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示,对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公开、公正的监督环境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有些县(区)还通过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驻地企业给政府各执法部门“打分”等方式,积极开展执法效能监察和执法服务活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改善了执法服务环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县(区)行政复议案件几乎占到全部复议案件的25%.
(二)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认识到,当前县(区)政府在法律对其刚性约束越来越严和群众要求依法行政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双重压力下,实施行政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工作中经常陷入依法办事困难重重,违法行政屡屡被告的两难境地。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不适应性。
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要求与依法行政的时效性规定存在不适应。行政效率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和度量,既是行政管理的起点和归宿又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层次、环节和程序之中。由于县(区)政府经常处于行政工作的一线和前沿,必然将行政效率置于优先位置,在行政管理中试图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行政效果。而基于对行政权的行使和扩张有可能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之考虑,立法者往往更侧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从而赋予行政相对人较长的时间以寻求司法救济。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更将其扩大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由此可见,政府机关追求的行政效率与法律法规确定的时效和期限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比如每年的夏、秋两季税费征收、计划生育检查、卫生模范城创建等等突击活动,县(区)政府从效率性考虑,总是期望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其他工作。一旦少数有履行能力的群众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县(区)政府往往睁只眼闭只眼放任乡、村干部违法行政,以致上门砍树牵猪扒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虽然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群众,可以下达处理决定限期履行,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义务人既可以在3个月届满的最后一天履行义务,亦可以在此之间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监督程序。这样,政府一方面要投入人力、物力、精力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对这些群众的工作“搁浅”,不但影响工作进度,而且导致其他群众攀比观望,增加工作难度。所以县(区)政府总感觉到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约束羁绊太多,不越法律的“雷池”难以达到工作的目的。
承担任务的繁重性与法律赋予其手段的匮乏性存在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赋予县(区)政府10项职权,但县(区)政府事实上管理的内容和范围要比上述规定大的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职权行使“虚化”和“悬空”。现代法治以弘扬人的主体自由和理性力量为价值取向,它体现的是理性原则下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一致,对法律设定权利义务的权威性的认同和服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少数群众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往往强调自身权利而缺乏积极的守法精神,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县(区)政府想规范而有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对有些社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处于不管则失职、欲管又无权、管了即侵权的尴尬境地。例如对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农民娴熟于心,县(区)政府稍有“越位”,就有可能被推上被告席。而对于计划生育、兴修水利等应尽义务,少数群众则千方百计以种种理由能躲则躲、能滑则滑、能赖则赖。但由于一些法律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致使县(区)政府在执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时造成处置上的失范。与此同时,由于县(区)政府承担的大量工作任务没有法定的手段和权利相伴随,在履职过程中,超越职权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也是县(区)政府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败诉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现代政府职能的定位存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执法和管理,而不是搞形象工程和干预经济,作为基层政权的县(区)政府尤其如此。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县(区)政府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角色没有准确的定位和把握,越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少数县(区)领导干部往往抱着快速发展地方经济的“良苦用心”,片面追求规模效应,强迫农民种什么,不准农民种什么。由于市场信息与农民的产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因而以市场为导向便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捉摸性,一旦判断失灵,便导致农民产得出、卖不掉的情况,这种侵犯农民经营自的行为一旦被农民,就必然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县(区)政府往往把自己的权力向下延伸,过度干预村民选举、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村级事务的管理等活动,分割了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依法行政的要求与少数干部法律素质不高存在不适应。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行政干部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得心应手,而对依法行政则感到无所适从,对依法行政认识基本上仍停留在将法律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尚未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不仅是要依法去管理社会,而且管理者自身也应守法,特别对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在下达前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要求更是知之甚少,结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往往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例如:一些地方在下达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或送达后没有依法填写送达回执,导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也有一些地方在下达处理决定时,凭印象、经验办事,没有充分的书面证据,当了被告后才忙着调查取证,严重违反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期间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还有一些地方在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使得相对人在2年内均可向法院诉讼,造成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效力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等等。
行政的“越位”或“缺位”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存在不适应。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决定和命令。这些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法律相抵触,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现实社会中,却常常出现这样或那样一些违法或违规行为。比如:有的地方的决定和命令与有关法律相违背,地方政府用强力使之在本地区执行,其效力甚至超过了法律,实际上取代了国家的法律而成为本地的“土法律”。再比如:有的地方误认为一些法律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就自行突破法律的规定而行政,以至于喊出“闯不合时宜的法律”的口号,个别地方甚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视法律的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罚随口出”,把法律看作是可有可无的陪衬。个别地方存在执法定任务,罚款定指标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执法定额行为,已成为严重阻碍行政执法行为的一大“顽症”和“瘟疫”。目前看,它并非出现在个别地方和部门,而是当前我国执法中存在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在群众看来,信“法”不如信“访”,群众跑断腿也讨不来说法的,领导一句话就解决了。如此等等,法的位置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又如何树立起来呢?
(三)
针对目前县(区)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现状,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县(区)政府必须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以“围绕一个中心、把握两个关键、完善三项制度、实现四个转变”为工作重点和任务,切实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要紧紧围绕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为第一要务,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为依据,以强化政府责任为切入点,坚持与时俱进,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建设责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把握两个关键即普法和执法,它们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一方面要从社会面着手,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熟悉和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真正树立起崇法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规避法律和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特别是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意识,避免行政执法的主观随意性,提高行政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能力。同时,要相对稳定行政执法队伍,便于行政执法人员既掌握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要求,又熟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和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先应由法制机构或其委托的专家顾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应尽可能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运用现代传媒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奖罚;同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除行政处罚外,还要向社会公开诸如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内容。三是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主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备案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加强财政、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工作,坚决纠正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
现行法论文范文
一、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作用
以现代国家和个人及其所组成的社会的关系为大背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地位和作用可谓基本了然。现代行政权是国家得以直接、能动地影响个人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最有效的一支公共力量,社会需要行政权主动地发挥其维持秩序、保护相对一方权利、增进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积极作用。顺应社会的需要,国家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手段,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秩序行政到服务行政、给会行政的演进是对行政权积极作用的有力肯定,亦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确认这种肯定的很好例证。当前,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两大类行为范式:一是具有直接对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配置和实现产生影响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赋予相对一方权利或解除相对一方义务与剥夺相对一方权利或课加相对一方义务的行为,其集中体现了行政权的强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二是对相对一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施予指示性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影响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就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提供社会服务等作出的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决策、宏观调控等行为,其特点是缺乏法律强制力,自由裁量性和政治性强,在当今政府施政中占较大比重。对上述行为范式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权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导性的法律地位。然而,行政权的操作者毕竟是同具人类弱点的普通平凡的人而非天使。使普遍抽象的法律规定有机地与具体个案情形结合起来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的认识过程,行政公务人员既需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之意义及规范背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内蕴,亦需通过各方面的信息对具体事件的全部情形有清醒、理智的了解。这其中,或者由于客观复杂因素的影响,或者由于公务人员才智和认识能力的局限,或者更严重地,由于公务人员职业德行和品性上的缺陷,行政权行使的失误或权力的故意滥用都在所难免。这些与人们对行政权积极作用的合理期望相悖的情形是行政权的消极一面。行政法与身俱来的控权、制权理念就是对行政权潜在的负值效应的反证。当然,鉴于上述两类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行政权受到法律制约、控制的程度和受监督的形式也就不同。由于前一类行为一旦违法,就会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故其主体资格、权限、法律法规依据、程序等受到法律严格限定,其特点是权力受法律规定细密、自由裁量有限、受监督的形式具体。一般称之为“消极行政”,其行为准则是不得为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即“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它不仅要受到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还要接受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这类行为的违法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法律对后一类行为往往只规定行为模式和实现行政的目的,不设定法律效果,希望通过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靠政府的威信和政府内部的行政纪律来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只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又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尽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的积极作用,通常称之为“积极行政”。只是这类行政行为一旦失误,给社会带来的破坏会十分巨大,因而,其仍须受到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要为行为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作为行政权的相对一方——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与自由(以下概称公民权)的行使亦因主观、客观的原因而具积极和消极的作用。确认公民权利、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而社会文明和进步又是在公民权不断得到确认和保障、人闪认识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得以尽可能施展的基础上逐步完成的。公民在经济、政治及其他领域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个人追求自己在社会中诸般正当需要的满足的行动基础和保证,个人和组织根据良心和理智自由地行使这些权利,可以不受阻碍地参与社会生产和交往,建立良善健康的社会关系并在其中获得自身利益的实现,而社会共同体亦在整体上迈向更高的文明境界。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人民的斗争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公民权范围日益扩大,法律对权利的规定越愈细密,形成有机的权利体系。与此同时,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我国,尤其是在近十几年来,在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们的创造性、积极性得到空前的发挥,经济成就已是世人公认的事实。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可见一斑。然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它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对公民权限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民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恰恰是基于对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的考虑而作出的限制。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中的人,他在进行社会交往中必然与其他公民或组织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和自由旨在帮助其相对自由地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不为社会关系中的其他人所阻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公民个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或滥用其权利的情形在所难免,这又往往要导致法律欲意保护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法律调整尚未完善的条例下,由于各种思潮的冲击,利益格局的变化、拜金主义的影响、自律机制的削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人违法行为或滥用权利,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公共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可能或已经违法行使或滥用的情形予以预防、控制和惩戒。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的错综复杂性,即使公民个人或组织有合法理由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自由,有些情形下,也会造成矛盾和冲突,这种对抗的结果同样是社会无法容忍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的无序,同样需要公共权力进行调节。
综上所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都具有两面的可能作用,行政法努力的方向应该是调动两者的积极因素,最大可能地抑制其各自的消极因素。
二、行政法关系的展开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来的,既然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可能导致的积极效应或消极效应不可预测,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无节制地行使权力或权利。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规定民事权利又设制民事义务的原则并无二致。但是,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毕竟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性质上的巨大差异,行政权和公民权潜在的双重效应促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法律关系更具复杂性。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有:(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使职权而与相对一方发生的关系。它又包括行政实体关系和行政程序关系;(2)监督行政关系,即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在监督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由于团体、个人的监督权利必须通过国家权威真正得以实现,监督行政关系可
主要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尤其是后者更为行政法所重视。那么,行政法是如何针对行政权和公民权作用的复杂性具体安排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上述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结构的呢?
首先,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期待的是行政权积极作用的发挥,以抑制公民权的消极作用。因为,在这里,社会首要关心的问题在于如何设置或启动行政权以处理下列几种情形:(1)社会中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由于某些事物的出现而遭到破坏(比如经济垄断、股票黑市),国家立法者因种种缘由无法及时出台法律,需要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规章进行普遍的调整;(2)具体个人和组织行使公民权时超越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要求行政机关经常地对他们予以监督和检查;(3)具体个人和组织已违法行使公民权而给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带来损害,社会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控制和惩戒;(4)社会中某些资源或机会的利用虽然可促进社会福利,但或者由于资源或机会本身极其有限,或者由于资源或机会的给予必须依公共利益受限制,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才能获得,社会要求行政机关审核申请的个人和组织的条件并负责授益于合格者;(5)大部分具体个人和组织在行使公民权时普遍持有趋利避害的心态,对其他人的福利或需要高昂代价予以运营的公益事业较少关心,社会要求行政机关能在这些方面有所作为。对于这些社会自治机制无能妥善处理的情形,个人、组织有一种依赖和信任公共力量的自然倾向,而依赖和信任的基础是公共力量拥有他们自身不具备的社会控制力和强制力。无论是秩序行政,还是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有关机构判定其无效并予以撤销之前,不仅相对一方,而且国家机关、一般第三者都必须承认其为有效,并服从之。如果行政行为没有这种被称为公定力(推定有效)的效力,与私人行为无异,个人和组织又怎么会为把自己面临的困难委托与自身类似的软弱的行政机关去解决呢?〔1〕即使个人、组织因行政权潜在的消极后果而对行政机关是否有能力公正处置公共利益问题表示怀疑,他们亦必须等待行政权启动并最后作出行政行为之后通过其他公共权威进行评判,否则,行政权积极作用会被扼杀。因而,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法在设定行政机关管理权能的同时往往赋予其效力优先性,相对一方于此只能履行服从的义务。行政机关的主导性地位和相对一方的服从地位是这里的主要特征。
然而,如果等待行政机关凭借公务人员的独立判断作出与公共利益相悖的行政行为之后再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由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执行力,它的破坏性后果已经造成,而这种后果在很多情形下是难以通过事后救济制度进行充分补救的。于是,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法律对行政权怀有既信任又警惕的两难情结,既期望通过公民权利的适当使用来最大限度地遏止行政机关可能作出的“离经叛道”行为,又谨防繁琐、拖拉的程序阻碍行政积极效应的实现。有关国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考虑最多的就是如何保持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2〕即应给予相对一方多大的参与行政决定过程的权利。无论权利范围如何,不可否认,保证个人、组织参与行政过程是行政程序法的初衷和核心内容,亦是现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3〕因此,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倾向于赋予公民权利,相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其在行使实体权力时必须担负相当的程序性义务。
问题是:如果行政机关完全履行程序性义务,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就具有实质的合法性了吗?美国现代新公法理论就此批判了流行于四、五十年代的法律程序理论,指出“政府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代表的价值,而不取决于其程序体系”;作为新公法理论来源之一的批判法学流派亦攻击法律程序理论只会导致虚幻的而非现实的社会正义。〔4〕人类社会有许多经验是共通的。虽然有不少国家在程序立法上费尽心机,但大家都把监督行政的机构尤其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作为抵制行政权消极作用的最后的亦是最坚固的一道防线,其中,既有实质问题的审查,也有程序问题的审查。这是因为,尽管行政程序法律倾向于规定公民权利,但行政程序性质上毕竟是行政权运作的形式,法律既不允许个人和组织取代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亦不容许其在此违背公定力要求而反抗行政机关违反实体和程序要求的行为。那么,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关注的又是什么呢?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又是一个什么结构?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为分析对象,我们认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使相对一方相较行政机关处于权利优势地位。相对一方享有权而行政机关无反诉权、法院判决只针对行政机关而不针对相对一方都可以恰当地表明法律在这里的焦点。而且,不妨假定,法律关于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隐喻: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未作出最终有效判决之前,行政行为推定可撤销。如果行政机关不举证或举证不充分,这种推定就告成立,无需相对一方费力说服法院否定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这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推定有效恰成相反。
概而言之,在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任何一种具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结构都具有某种不对等性。但是,这些不对等性并非指向同一方向,而是错综复杂,彼此相抵。其中,除了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是同时存在、密不可分的以外,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中发生存在的,它们在既密切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形成彼此抗衡。而且,虽然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不对等结构同时并存、后者又从属于前者,然而,不可否认,两种不对等结构发挥着不同的、相反的功能。也正是由于行政法在调整与行政权有关的具体社会关系时的关注点始终存在倾斜,致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条件下总体现出不平衡的动向,为了保证绝对的不平衡状态不至于因内在力量的变化而过于失衡,行政法应设置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结构以发挥其约束这种失衡可能性的功能。就此意义而言,平衡不仅意味着行政法及由其调整形成的行政法关系在总体结构上的平衡以及由此结构必然体现出的平衡功能,而且隐喻着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和不平衡的绝对存在。这同马克思在谈及建立资本主义不同生产领域之间必要的平衡和相互联系时所述的原理是一致的,“平衡总是以有什么东西要平衡为前提,就是说,协调始终只是消除现存不协调的那个运动的结果”。〔5〕当然,从行政法的发展史来看,虽然有不断趋近这种总体结构和功能的平衡的去势,但这种平衡也是相对的,它总是为总体结构和功能上的不平衡所打破,继而再走向平衡。总体结构和功能的平衡与不平衡在运动之中互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构筑
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逻辑安排的有机体中,这个有机体我们称之为“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个个次层级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下称“亚行政法律制度”)。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构筑和运行逻辑。我们在下文将阐述以“平衡论”为指导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逻辑安排,其中蕴涵现代
各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们的启示。
法治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构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则。“法治”的确切含义至今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和活动;(2)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任何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保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一方,只要违法,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大部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下既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又规定了相对一方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6〕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其基本涵义历时变迁。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也是围绕既保障行政权、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又抑制行政权、公民权的消极作用这一内在逻辑确立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法发韧之初,依法行政原则是消极的、机械的公法学原理,基本内涵是:(1)议会制定的法律至上,一切违法行政都不发生效力;(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议会以法律规定之,行政规章、命令仅是内部行政规范,不具有对外约束力;(3)无法律即无行政,没有议会法律明确授意,行政不得自主行为。于是,“行政遂成从属而不独立之国家作用”。〔7〕此后,国家目的观和行政作用论逐渐换新,旧日依法行政内涵已不能满足“行政之自我肯定与其主动、积极及弹性化之要求”,〔8〕依法行政原则即经脱胎换骨而形成现代的意义。前后的主要区别在于:(1)“依法”不仅指依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意味着依据行政法规规章、法的一般原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即行政遵从实质的法治主义;(2)行政不必以法律明确授意为绝对前提,除法律明文禁止外,可“基于行政之自动性及给付行政或助长行政之本质”自主行为〔9〕。由此,该原则在保留原有制权的精要的基础上放松了对行政权的束缚,意在促使行政积极作用,以抵制过滥的个人自由的不利影响并助长社会公共福利的增进。
行政法律制度自我运行所依据的各项原则和规则实际上是法治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化。同时针对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保障和抑制是现代行政法律制度必要的两支旋律,而且,这两支旋律在各亚行政法律制度中交错出现,互相辉映,难以截然分开。为表述便利,我们姑且取巧把行政法律制度分为两大类: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制度(Ⅰ类)和抑制行政权违法行使、滥用的制度(Ⅱ类)。
Ⅰ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判制度、行政检查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指导制度等。其中:(1)行政立法、裁判制度是授权行政机关行使部分立法和司法职能的制度。其初创之时,曾在英美等国遭到严格提倡“控权”的传统思想的强烈反对,但终因时代的需要而被人们普遍接受;〔10〕(2)传统的行政检查、处罚、强制执行和许可的范围在日益扩大,行政权行使代表的公共利益名义已从治安延展到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环境、医疗保健、失业救济、残疾补助等等,单一模式的消极秩序行政已成历史;(3)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机关不完全利用强制手段,期待个人、组织的真诚合作以共同完成公共利益目标的新型权力,其权力色彩有所淡化,但由于它们的主旨在于公共利益,法律仍然授权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行使一定的强制手段;〔11〕(4)在这些亚行政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对行政相对一方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法治原则的普遍要求,任何个人、组织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当的责任。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获权成为国家追究相对一方违法行为的机构。
Ⅱ类制度应包括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主体责任制度、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立法机关监督制度(如有些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等。(1)行政程序制度与Ⅰ类制度紧密交错,故其在赋予相对一方程序权利以实现民主、公正价值的同时,必须考虑行政效率的需要,公正、效率是行政程序制度两个主要原则;(2)行政公开制度是二战后行政法的新发展,该制度赋予个人或组织获得行政机关掌握的档案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是公民了解权的制度化。行政机关则可以国家安全、行政效率、个人隐私、业秘密等为由限制了解权。“公众的了解权和对了解权的限制构成行政公开的主要内容”,“行政公开是主要的矛盾,起主导作用……免除公开起制约和平衡作用”;〔12〕(3)行政主体责任制度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平等要求的制度化。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则是受到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侵害的相对一方寻求利益弥补的制度,其原理是个别利益损失必须由社会公平负担以获得某种平衡(国家赔偿和补偿金额实来源于社会,这与私人赔偿有实质不同);(4)行政诉讼制度和立法机关监督制度赋予个人、组织较多的监督程序上的权利,行政机关承担较多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或组织的个别意见在实质上一定合理,就如同权并不意味胜诉权。结果既可能是保障个人、组织的合法主张,亦可能是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制度是开放的,顺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迁,亚行政法律制度的数量增减和内涵演变实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尚需国家实体的存在,“保障—抑制”这一制度构筑逻辑作为现代人们对自身及自身所处社会比较理智的认识结果必将在时间上延展其生命力。
四、“平衡论”的意义
任何一种希冀揭示人类生活某一方面客观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或理论,都是建立在关注现实建构和反思历史的艰难历程之上的。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规模解构和建构运动,这一场运动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广度和震撼力令世人瞩目。然而,严峻的现实问题以简单明了的方式表述出来了:怎么做?于是,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各类学科都试图在自己的专攻领域提出基于严肃、认真的历史反思的新的建构理论。“平衡论”就是在这样的广阔背景中诞生的。
“平衡论”关注现实并希望对我国制度和理论建设具有现实意义,这在前作《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已作详述,现扼而言之,即:(1)依据“平衡论”基本原理,准确把握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法制环节各自的重心和平衡及各法制环节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可保证行政法制健康、协调地发展,摆脱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的法制现状;(2)依据“平衡论”,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政府——企业”互动模式
,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长;(3)依据“平衡论”,可真正实行民主价值和效率价值有机统一的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4)依据“平衡论”,可全面、准确地认识现代政法的本质和作用,从而可重构既符合世界行政法发展方向又具有民族特色的较成熟完善的行政法学体系。
“平衡论”至今尚属理论萌芽时期,其自身亦需一个不断的自我反思和建构过程才能渐臻完善的理论体系。我们在思考和构建“平衡论”体系时日益感受到,“平衡论”的提出对我们进行行政法学研究而言更具深远的方法论意义:(1)“平衡论”虽然是一个部门法学的研究课题,但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其他部门法学等广泛领域,因而,如果要求得“平衡论”的更深发展,就必须打破部门法学之间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的学术隔离,既保持本部门法学强劲的身我发展势头,又不遗吸收其他部门法学和学科的思想精华,并向后者贡献自身的成果;(2)“平衡论”必须借助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历史的真实反思和积累,因而,我们必须打破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只重视对制度的历史性描述、轻视或忽视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历史进程的关注的状况;(3)“平衡论”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理论基础无法脱离具体文化环境,它若求进一步的完善,我们就应对法律制度的建设进行文化的阐释和证明,寻找“平衡论”落根成长的本土基础。
「注释
〔1〕参见〔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第41—42页,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3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MargaretAllars,ManagerialisrwandAdministrativeLaw,CanberraBulletinofPublicAdministration,No16,October1991.
〔3〕美国学者塞缪尔·亨迁顿在其《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第83页(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中指出:“现代政体区别于传统政体的关键乃在其民众政治意识和政治介入的幅度”。
〔4〕参见WilliamN.EskridgeandGaryPeller,TheNewPubl-icLawMovement:ModerationasaPostmodernCulturalForm,Mi-chiganLawReview,Feb1991.法律程序理论迷恋于程序正义,认为法院只需严格关注政府行为是否遵循程序而无需审查实质问题。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604页,人民出版社1973年出版。
〔6〕在国内,关于“行政法律责任”概念主要有三种理解:(1)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相对一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承担的责任;(2)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3)认为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并举,是指任何人(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以为第三种观点更全面、更可取。
〔7〕〔8〕〔9〕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中“论依法行政原理”,三民书局,1980年。城氏又言:“各国之运用该原理容或有所歧异,其精神应无二致,即使行政之作用有较为客观之法规范可循,以防止行政权之滥用,实质确保人民之权利,同时亦避免消极束缚行政之反作用,务求保持相当之效率性,以符合现代行政之任务。”
〔10〕参见〔美〕施瓦茨:《行政法》第6—7页,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由于当代复杂社会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拥有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集合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规章的机关出于对付集中的经济权力的需要”。
现行法论文范文篇3
“凡属语言研究,不论是历时还是共时研究,不在乎规范、描写、解释三种。早期的传统语法属规范性的,因为它总结如何正确使用语言的规则。结构主义开始对语言结构进行描写,而转换生成语法注重语言的深层结构和语言能力,本意是想解释语言的生成机制,但后来完全抛开意义研究,走到了形式主义的极端。认知语言学认为语言是认知的一部分,受人们认知世界的方法和规律的制约,要想做到描写的充分性,必须对语言现象做出解释。所以,认知语言学不仅仅对语言事实进行描写,而且致力于朝理论解释的方向迈进一步,揭示语言事实背后的认知规律”。[赵艳芳:2002:11-12]
进行体语法意义的研究,国内外语法学家作了大量的工作。章振邦[1991:426]认为进行体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所表示的动作具有持续性、暂时性和未完成性。所谓持续性,指动作或短或长有个过程,不是一下就完成的;所谓暂时性,指动作的持续时间有一定的限度,是与不受时限的动作相对而言的;所谓未完成性,指动作在某时尚在进行中,即侧重于动作的进行而不是它的完成。Leech提出进行体表示持续,有限持续及事件不一定完成语义(Leech,1971).Smith(1983:480-482)认为,说话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即视点)来描写一个情景。Smith把一般体和进行体称为“观点体”,以区别于由各种情景类型表示的“情景体”。Bach(1985:59-60,68-69)的观点则认为,进行体即说话人是从内部来观察情景的,把情景看作是某种正在进行的东西,关注的是情景的展开(theunfoldingofthesituation)。认为这就是进行体的基本意义。Quirk(1991:267)认为进行体的意义可分为三个成分:
(1)事件具有持续性
(2)事件具有有限持续性
(3)事件不一定完整。
在[注]部分,Quirk继续补充其观点,“可以这么说,在进行体意义中还有第四种成分,那就是:所描述的事件和另一同时发生的事件具有内在的或同一的关系。”
易仲良[1999:165]提出了自己具有独创性的见解。认为“他们论及的这个,那个语义成分远不是进行体的最核心的语法意义,而是它最本质的语法意义在不同语境中的制约。”易仲良进一步明确指出,进行体最本质的语法意义是过程性。这一论断完全吻合认知语言学的认知性质,“认知语言学力求用较少的规则解释较多的、表面上似乎不相关的现象,而且力求提出能独立论证的,而不是特设的解释。这有利于加深对语言的认识,揭示语言的规律。”[赵艳芳:2002:12]易仲良的观点使人们能非常明确地了解进行体的本质意义,尤其是教学中无须一再向学习者介绍进行体的这意义的特殊性,那意义的特殊性。到头来施教者本人都难圆其说。而真正意义上的语法范畴是指“某种语法意义和表达这种意义的形式手段这两者的统一体”[戚雨村:1985:233]易仲良从人的认知角度出发,有理有据地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l进行体与表示静态情况的动词不相容是因它的过程意义与静态意义相悖。如,不可说:
(1)MaryisbeingaCanadian.
(2)Maryishavingblueeyes.
例(1)、(2)表示的是性质,性质是静态情况,没有始末就没有过程,也就不用进行体。
l进行体与动态情况的整体相悖与过程相容。从某种理论上来讲,任何动态情况都是有过程的。
然而,我们也知道从认知语言学“强调人们的经验和认知能力(而不是绝对客观的现实)在语义解释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没有独立于人的认知以外的客观真理。”[赵艳芳,2002:26]因此,人们对那些内部活动变化极快,始终于瞬间的动态情况,难以且不必感知其过程,这样,语言实践中通常不用进行体表示单一的短暂事件或行为。如:
(3)HarperspassestheballtoJennings;Jenningsshootsandthegoalkeeperleapsforitbut-yes,it’sagoal.
句(3)中这些划线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转瞬即逝,甚至话音未落动作已完成,因此,不可用进行体形式。
同时认知语言学认为“人的认知的各个方面都可以影响语义结构和语言的表达。客观现实中相同的情景,由于观察角度和关注的方面不同,会在大脑中产生不同的意想,由此产生不同的语言表达,其语义也不同。”“同样的一个事件,一种情景,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理解、构造其内容。这一不同的构造反映在语法上就表现出不同的句法结构。这种对事物的不同理解和处理过程受到人的认知概念系统、对外部世界的经验、目的等非语言因素的影响。所以,句法不是自主的,而是受语义影响的,所以认知语法以语义为研究中心,是有道理的。”[赵艳芳,2002:125]易教授显然持此观点,他认为持续动态情况,人们随语境或语用目的不同,或者着眼于整体,或着眼于过程。他举例说,如当你到达某家,发现主人已经煮好咖啡时,你若从整体上看待主人煮咖啡这一情况,该记叙为:
(4)Whenwearrivedshemadesomefreshcoffee.
若到达时,发现主人正在煮咖啡,当你着眼于主人煮咖啡的过程,你的叙述便是:
(5)Whenwearrivedshewasmakingfreshcoffee..
l进行体与过程意义须臾不可离
如动词“die”通常只表示一个始终于瞬间的短暂变化,故通常不用进行体,而如果使用进行体,便已赋予它所在语境以过程意义。
二现在进行体用法的认知研究
认识语言学“认为原型(prototype)是人们对世界进行范畴化的认知参照点(cognitivereferencepoint),所有概念的建立都是以原型为中心”,“对范畴的确定是一个围绕原型建构的模糊的识别过程。”
原型范畴具有以下特点:
(1)决定范畴内涵的属性及数目是不确定的,相对于人的认知需要而有所变化。
(2)特征也有中心的,重要的区别属性和边缘的,非重要的属性之分,其中心属性有更大的区别性,其边缘属性与临近范畴属叉。
(3)范畴成员之间具有互相重叠的属性组合,即所有成员享有部分共同属性,形成家族相似形。
(4)成员之间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具有中心成员和边缘成员之分,具有更多的共同属性的成员是中心成员。
根据易仲良的进行体语法意义实质论述以及各种用法理据的解说,我们完全可以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来构建进行体的原型图式:
进行体的原型图式解说
(1)“scope”范围的含义,活动的范围、理解的范围
(2)PS(psychologicalscope)
(3)IS(immediatescope)
(4)直线是静态的描绘
(5)粗体直线指谓语直接描叙的部分,不计始终
(6)波浪线表示在心理中暗含始终
(7)虚线表示不计始终
原型图很好体现了进行体的实质,是一个暗含始终的动态变化的持续过程。我们知道原型更确切的含义是指作为范畴核心的图式化的心理表征,是范畴化的认知参照点,其最佳成员常被用来指“原型”,但最佳成员也只是原型的个例。其他范畴成员之间具有互相重叠的属性组合,即所有成员享有部分共同属性,而形成家族相似性。各范畴成员更全面、清晰地揭示某一语法范畴的实质。
我们可以构建原型图式的各种变体。
进行体原型图式的变体A
(1)—Whatareyoudoingthesedays?
___Wearestudyinganimportantdocument.
(2)表示某时段内非结果动态情况的断续过程
(3)变体特征以断续的、不相连的波浪线来体现。
进行体原型图式的变体B
(1)Somebodyisknockingatthedoor.
(2)表示短暂非结果动态情况重复出现的接续过程
(3)变体特征以虚线波浪线来体现。
进行体原型图式的变体C
(1)Thebusisstopping.
(2)表示短暂结果动态情况接近终结结果的渐变过程,过程可及始终而有不计始终。
(3)变体特征以变化很小的波浪线,以及圆点(转变点)来体现。
进行体原型图式的变体D
(1)I’mmissingyouverymuch.
(2)表示情感动词的静态动化过程
(3)变体特征通过在波浪线下加画一条直线来突现。
易仲良教授在其专著《英语动词语义语法学》中对英语动词进行体用法的理据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这里便不一一展开。
(1)过程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连续、断续、接续、单式或复式。
(2)过程暗示起始和终结,暗示可能的外部变化。
(3)过程可及始终而又不计始终。
(4)过程呈现情况的内部结构和变化。
(5)过程展示事物的实际进程。
参考文献:
[1]易仲良《英语动词语义语法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2]夸克等《英语语法大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谢应光“英语动词进行体语义研究”(《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1/30)
[4]章振邦《新编英语语法》,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
[5]赵艳芳《认知语言学概论》,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逻辑推理的形式范例(3篇)
- 阅0逻辑推理的形式范文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

城市设计的含义范例(3篇)
- 阅0城市设计的含义范文(1)第一层含义:景观是美,是理想。人们把他所看到的最美的景象通过艺术的手法表现出来,这是景观最早的含义。在西方,景观的画的含义最早来源于荷兰的风景画,后来.....

教师个人工作总结标准模板范文3篇
- 阅12023年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篇1 本学年,本人接手担任学校教学工作。一学期来,我自始至终以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