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和保险区别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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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和保险区别范文
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自古以来就享有“九州粮仓”、“鱼米之乡”的美誉,特色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全省现有特色农产品资源近百种。湖南也是灾害频发省份,特色农业产业由于受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弱质性。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等风险对农业的影响,是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湖南省从2007年起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历经8a的试点摸索和发展壮大,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1保险品种不断增加
2007年以来,湖南创新农业保障机制,大力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湖南农业保险品种由当初的水稻、棉花、能繁母猪保险3个险种扩大到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在内的10个险种,还新增了鸡、鸭、鹅、甲鱼、湘莲、烟叶、能繁母牛、柑橘、葡萄和茶叶等10个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是全国农业保险品种最多的省份之一,湖南省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从试点初期的51个县发展到123个县市区。
1.2保障程度不断提升
农业保险责任既包括旱、涝、森林火灾等常见自然灾害,也包括动物疫病、冰雹等个别地方灾害,基本涵盖农业易发灾害和巨灾灾害。2015上半年,全省农业保险赔付支出2.39亿元,同比增长5.59%。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69.29亿元,受益农户1262万户次。
1.3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
2007年以来,湖南先后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和制度,建立了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保障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省财政累计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82.26亿元,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占46.23%。
1.4基层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从2012年起,湖南省全面推广“常德模式”,加快了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截止到2014年,全省共建立乡镇农险服务站2693家,选聘乡镇农险专职干部2714人,村农险协保员31413人,初步建立起了城乡全覆盖、服务无盲区的立体化销售服务网络,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运行保障。
2国内主要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稳压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对推进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各地区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实现形式,目前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与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江苏“联办共保模式”、吉林“安华模式”、上海“安信模式”、四川“安盟模式”以及垦区“阳光模式”。
2.1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
2007年北京市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形成了由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的4层分散风险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用市场方式选定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公司。
2.2浙江“共保体模式”
浙江省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统一协调农业保险工作。按照“分摊保费、分散风险、利益均沾、共保经营”的模式,由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另外几家财产险公司为“共保人”,一起共同组成“共保体”“,共保体”成员共同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其特点是可以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和渠道优势,然而存在“共保体”成员份额悬殊,协调和利益分配困难的问题。
2.3江苏“联办共保模式”
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江苏省由政府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政府与保险公司分持保费、共担责任。该模式能有效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保险公司专业化的风险管控技能,从实践看是最佳的选择模式。
2.4吉林“安华模式”
吉林“安华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实施“一揽子综合运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巨灾风险封顶赔付”,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0%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0%。该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
2.5上海“安信模式”
在上海,由政府出资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实行“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优点是借助政府力量推动农业保险,有利于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以及保险资源的集中配置和合理利用。缺点是运行和监督成本较高,经营管理费用和保费补贴较多,政府财政负担较重。
2.6四川“安盟模式”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四川按照“自负盈亏、险种全面、保费低廉、管理科学”的理念,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这种模式是借鉴国外先进农业保险管理经验并应用到国内农业保险的有益尝试。
2.7垦区“阳光模式”
该模式又称相互制保险模式,由一部分对农业风险有保障要求的人以互助为目的成立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内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该模式充分利用垦区农业生产者组织性较强的特点,并以此创造了保险公司和各个保险互助社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主要缺点是要求农户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自觉性,适应性较差,操作难度较大。
3湖南典型农业保险模式分析
2007年湖南省开始试点实行“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农业保险模式。由于湖南省各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保险意识等因素的差异,形成了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
3.1凤凰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州、县、农户3级负责,其中湘西治州补贴保费15%,凤凰县财政补贴保费15%,农户自负20%,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费补贴的力度比较大,有利于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参保农户自身需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使得此类保险有别于救济,能够引导参保农户了解保险责任,提高保险意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同时,承保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工作,突出了公司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承保企业的积极性。缺点在于由于受小农经济的影响,挨家挨户做工作的难度大、支出成本高;同时,承保企业需承担50%以上的保险金额,保费压力大、人力投入多。
3.2花垣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50%、州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35%,参保农户不需要承担保费。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全额补贴参保农户的保费,较好地解决了农户的资金压力和“交费难”问题,能有效减轻农户的资金压力,农业保险推行的阻力和难度相对比较小。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容易误导农民的保险观念。参保农户会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福利补贴,在心里会将农业保险与福利救济画上等号,不利于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二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会增加不少的财政支出,同时该模式也仅仅局限于水稻、棉花等纳入中央、省财政补贴目录的大宗农产品,而对于高山刺葡萄、湘西黄牛、猕猴桃等地方特色农产品却没有列入保险险种类别。
3.3常德模式
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其主要做法是:保费采取农户交费与村级组织筹集保费相结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筹集保费和财政垫交保费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开展。“常德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承保和理赔双到户。该模式的优点是,按照“政府引导、公司自主经营、农户参与”的运营模式,通过层层管理实现保险企业和参保农户信息的双向透明,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参保农户的收益,从而调动参保农户的积极性,扩大承保的范围和参保对象。该模式的缺点是难以精确定损、投保的险种偏窄、垫支垫交存在着违背自愿原则的嫌疑。
4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设计
实践证明,“凤凰模式”、“花垣模式”和“常德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没有哪一种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由于特色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点,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必须依据湖南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风险的特点,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发展水平等因素,设计适合湖南省实际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4.1长株潭区域—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能有效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使得政府财政预算的不确定性大幅下降,能有效减轻财政压力,使得资金直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未来的赔付资金亦可快速到位。该模式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保险意识较强、农业保险有一定基础的区域,通过发展农业再保险,建立特色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实施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该模式适用于长株潭区域。重点支持开展特色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农机、农房等涉农特色保险。
4.2环洞庭湖区域—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可将区域内的大量同质风险集聚起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和风险,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针对性。该模式适用于在环洞庭湖区域。环洞庭湖区域属国务院批准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重要的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具备开办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和条件,重点发展水产养殖、特色纤维等具有湖区生态特色的农业保险。
4.3大湘南区域—共保体模式
这种模式在政府尚无足够财力来为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全面支持的情况下,将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经营,可以减轻政府弥补巨灾亏损的负担。该模式适用于大湘南区域。大湘南区域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湖南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门户,是对接珠三角经济区的桥头堡,适合发展共保体模式的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发展丘岗山地特色农业和外向型农业,着力发展烟叶、特色蔬菜和畜禽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
4.4大湘西区域—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理财保险和保险区别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6-0030-02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有效提高了农牧业的抗御风险能力,带动了农牧民增产增收。河北省自2007年8月开办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以来,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跃成为财产保险主要险种之一。但是,一些主客观因素制约着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和保险保障作用的发挥,亟待研究和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
一、基本情况
农业保险始自1982年,但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国家财政扶持政策缺失等原因,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推开后,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2007年8月,河北省开办了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2008年,《河北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办法》正式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省全面铺开,开办了能繁母猪、奶牛、玉米、小麦、棉花保险等5个政策性业务。2008年全省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4.70亿元,同比增长354%,一跃成为财产保险业务第三大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带动了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作物火灾保险、塑料大棚保险、林木火灾保险等商业性农业保险均有较大发展。
目前,河北省经营农业保险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现以保定为例,具体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探讨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方式方法。保定地区共有保险分支机构18家,其中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只有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2家,开办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仅有人保财险1家。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保定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于2007年开始试点,当年推出了玉米和能繁母猪险种,2008年又相继推出了奶牛和农作物小麦、玉米和棉花险种,保险对象为全辖所有农户。小麦、玉米和棉花等农作物的保险范围为因风灾和雹灾等自然灾害所遭受的损失,赔付标准为玉米260元/亩、小麦300元/亩、棉花400元/亩。能繁母猪和奶牛等牲畜的保险范围为因疾病死亡所遭受的损失,赔付标准为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5000元/头。2007、2008年全辖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22.6万元、7544万元,保险赔付支出分别为149.5万元、5323.2万元。
(二)商业性农业保险开办情况
2005年人保财险公司推出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保险品种为小麦麦场火灾保险,保险对象为种植小麦的农户,最高赔付标准为300元/亩。2005-2008年保费收入分别为96.6万元、92.7万元、99.3万元、90万元;2005-2007年保费支出分别为50.4万元、180.6万元、33.6万元,2008年没有火灾发生未发生赔付,占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2%、195%、34%、0%。
二、实际效果
(一)提高了农牧业的抗御风险能力
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开办,给辖区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2007年、2008年所承保的农作物政策性保险总标的分别为0.4亿元和5.9亿元;承保的畜牧业保险总标的分别为1.2亿元和5.9亿元。2005-2008年所承保的商业性农作物保险总标的分别为9.7亿元、9.3亿元、9.9亿元、4.5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牧业抗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了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少了农牧民的因灾损失
农民所承担的保费有限,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农民只承担保费的20%。农民支付的保费标准为玉米3.6元/亩、小麦3元/亩、棉花5.2元/亩、能繁母猪12元/头、奶牛70元/头。以有限的保费投入有效弥补了农牧民的因灾损失。2007年、2008年辖区农民得到的政策性保险赔付分别为149.5万元、5323.2万元;2005-2007年得到的商业性保险赔付分别为50.4万元、180.6万元、33.6万元。2005-2008年农业保险共为辖区农民减少因灾损失5737.3万元。
(三)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确保了农牧民增产增收
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保险的开办有效提高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农牧业总收入明显提高。调查显示,与2007年相比,2008年辖区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增加22万亩,牲畜总数增加27万头;与2007年相比,2008年辖区农作物和畜牧业两项合计增收6.8亿元,其中农作物增收2.2亿元,畜牧业增收4.6亿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力有限,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序推广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中政府财政补贴占80%,其中市、县各补贴10%,参保农民户负担20%。据调查,2008年保定辖区22个县共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1408.2万元,农作物和畜牧业的承保面却仅为6.1%和16.7%。保定辖区大部分县市多为吃饭财政,财力紧张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序推广。
(二)承办机构和承保品种少,难以满足农牧业发展的保险需求
辖区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机构分别只有2家和1家,大部分县市从事农业保险的人员为2-3人,且缺乏农牧业专业知识。开展的政策性农牧业保险险种只有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和奶牛,其他农作物和牲畜均未加入农保行列,农民群众的选择余地很小,农业保险产品对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足,很难满足目前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影响农业保险业务发展
农业受自然界影响比较大,如洪涝、干旱、风雹灾害,一旦发生,其损失是巨大的,赔付率也很高。以定兴县为例,2008年该县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为229万元,而政策性农业赔付支出为399万元,赔付率高达174%,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四)农民参保意识较弱
调查发现,有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作用及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农业保险是降低农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缺乏认识,参保意识不强。
四、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应保尽保
根据农业保险开展状况,适当增加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在农业保险方面的投入,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业保险宣传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农业保险承保对象,将国家惠农政策辐射到千家万户。
(二)以区域为单位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农保险种,创新差别化的农业保险产品,使农业保险逐渐体现区域化、人性化的特点。
(三)将政策性与商业性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应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避免出现因低参与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而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
理财保险和保险区别范文篇3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财政补贴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农村老龄人口养老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农村家庭传统养老模式局限及其功能日益削弱,使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日益迫切。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问题也成为我国新农保制度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结构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机制、自愿与激励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筹资制度,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为农民提供了选择空间,因此新农保在保障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制度设计仍存在对地区性差异考虑不够全面、政府补贴利用不够合理等问题。三方筹资结构虽然是巨大进步,但纯粹按照政策模式划分政府补贴标准,不能反应出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水平和生活条件,无法完全彰显新农保的优势。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难以提升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情况下,会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在发达、欠发达地区之间形成不均衡发展,其社会保障水平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平衡。但是由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需求量较大,原正常的财政收入不能够支付农村行政、社保等公共产品的支出,财政缺口突出将不同程度影响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
(三)农村财权和管事权划分不清,加重了地方政府负担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分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将税收按照税种类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进行统一管理。但在实际运行中,中央和地方、上级和基层政府之间对农村事务中的财权和管事权始终不明晰。在新农保中,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不仅要承担基础教育,还要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支付、保值增值等事权,有限的财权无法负担过多的事权,也就是造成地方政府在推进新农保过程中资金不足、参保人不多的困境。
(四)农村地区缺乏自愿上缴保费意识
社会保险最基本属性是按时并强制性上交保费,在新农保制度中,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中央和地方共同缴费,都是遵从自愿原则。但是,在保险运行过程中,一般高收入、高风险者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收入、低风险者倾向于放弃购买保险。由于个人缴费遵循自愿原则,经济困难农民因为缴纳不了个人部分而“自愿”地被农保制度排斥在外,而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收缴收入也因缴纳人员的减少而减少,因此,对可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也会减少。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政策建议
(一)重新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我国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占总百分比高达53.3%,财政支出只有21.3%,导致省级及以下省级政府有一个收支平衡差距,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严重,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业人口占比高的省份,往往是经济发展总量与财政收入较少的省份。因此,新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要求中央政府的财政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养老保险,同时在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将难以支付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以确保贫困地区对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增加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从而影响扩大农业保险制度和推进。
(二)加大新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我国大部分农民在客观能力上都可以参加新农保,但由于新农保的农民绝大多数是自愿的,他们参加新农保与否,以主要依赖于他们是否拥有主观参保意愿。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养儿防老”观念特别严重,导致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因此,地方政府应拓宽新农保宣传渠道,深入群众,了解农民心声,使得各项新农保推行措施能深入民心,从而能让欠发达地区农民能主动接受并认可新农保,提高参保率。同时加强村级农业保险协调员的培训,以确保新的农业保险试点办法得以正确地传达给农民,让农民清楚地认识到,新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三)加大财政补贴,加强政策执行力
首先,国家财政部尽快出台中央财政新农保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地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规范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申请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工作,防止虚报冒领,为新农保制度推行提供有力保障。其次,加强新农保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力。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新农保补贴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实现养老基金筹集渠道多元化
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设置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开拓投资渠道,缓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紧张矛盾,使农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二是以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或转让承包土地收益作为社区补助。三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地方财政可从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返还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
由于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包括程序开发,处理和管理,基金管理)是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将承担重要的责任。有专家指出,在财政收入较高,相对富裕的县,县财政承担一些责任,省,市,县三级财政可以按照1:1:2或1:1:3的比例分担;而在财政收入较低,相对贫困县,县财政可以适当会减少一些责任,省,市,县财政可以按照1:1:1的比例分担。财政责任在省,市,县三级之间的明确划分问题,不同地方可先尝试的试点研究、探索,然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方各级财政之间责任得到合理划分后,农村养老保险筹资境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在我国开始试点实施,试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是在所难免的,这些既与新农保本身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有关,也与农村居民传统思想认识密不可分,因此,改进完善新制度的同时,需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将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将这项利民政策根深蒂固,引导农村居民积极投保,促进新的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负责人.支持新农保试点国家财政出重拳.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9):11-12.
[2]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经济体制改革,2010(1):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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